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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精选8篇)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7-27 手机浏览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篇1

1、1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兼容性的含义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制度兼容性,指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内部诸要素之间以及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配合程度。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配合程度称之为该制度的外部兼容性,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内部诸要素之间的配合程度,称为该制度的内部兼容性。

1、2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兼容性问题的历史源流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以2009年9月1日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为标志。该指导意见要求首先在全国覆盖面10%的地区进行试点,并最终在2020年实现全国范围内的全覆盖。2012年,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已实现了全覆盖,提前8年完成了该指导意见提出的任务目标。

在此基础上,2011年6月7日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面向全国推广,并已于2012年实现了全覆盖。

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月24日,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两个重要文件的印发,标志着中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走上了统一制度框架之路。

1、3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兼容性问题的复杂性

国务院提出统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任务之后,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由于城乡两个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时间都不长,无论是两个制度的内部兼容性问题还是外部兼容性问题外部兼容性问题将另文专述。都尚未彻底解决。从完善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总体框架的角度看,两个制度的合并是非常必要的,但如果解决不好制度兼容性问题,势必会严重影响合并后制度的总体效能。

在两个制度合并之后,探讨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兼容性问题似乎应直接升格为探讨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兼容性问题。但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目前尚在整合过程中,预计于2020年建成,因此,在两个旧有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合并、整合的过程中难免会存在各种各样的冲突和不协调,亦即会面对不同程度的制度兼容性问题。本文仅探讨内部兼容性问题。

2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制度框架及制度的内部兼容性问题

2、1 整合前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制度框架

整合前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框架包括的三个组成部分。

第一,筹资机制。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针对的对象是16岁以上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其基金来源于三个主体:参保人、集体和政府。其中的参保人个人缴费划分为100到500五个年费档次,参保人可自愿选择缴费档次。集体主要是有条件为参保人提供资助的村集体。政府对基金投入的原则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按照一定的规则共同补贴参保人。

第二,待遇机制。

上述来源所筹集的资金,除中央政府确定的基础养老金外,其他资金全部进入参保人的个人账户,多缴多得,财产个人所有。对于已经达到60岁的农村老年居民,中央政府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长期缴费的参保人加发养老金,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政府出资。制度实施时,未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老年人口,无须缴费直接领取养老金。

第三,管理机制。

参保人信息统一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由各地方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基金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单独记账、核算,按照有关规定保值增值。管理部门的公务开支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不从同级基金中支取。

2、2 整合前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内部兼容性问题

整合前,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独立运行,由于制度框架要素的设计总体合理,制度的内部兼容性较好,却仍然存在一些兼容性问题。

第一,筹资机制方面。

村集体仍然被列为资金来源,不同的村集体对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投入能力相差很大,这样会使得生活于不同村集体的农村居民未来在享受养老保险时出现待遇差别。比如,经济能力很强的村集体,对所属村民的养老保险投入能力强,但却往往缺乏动力,因为他们会觉得与其大规模向社会保障投入而被被平均;不如自办养老福利。而另一些村集体的经济能力很弱甚至负债累累,它们无力为所属农村居民做任何形式的投入,这就使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很难在现实中秉持社会保障的公平原则。

同时,养老保险的政府投入主体为中央政府财政和地方政府财政。中央政府财政及时、足额投入资金的能力很强,而地方政府财政的投入能力各省市自治区、各地市县的差别很大,一些财政能力不足的地方政府,无力全额投入又不得不完成投入。就会存在地方政府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执行过程中设限以降低给付压力的可能,这就很难真正实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全覆盖了。

第二,待遇机制方面。

总体而言,中国农村居民也有强烈的养老保险需求,但无论是农民自身,还是政府和村集体,都无力为他们提供足以满足其需求的养老保险待遇。现实情况是,每个月55元甚至翻倍的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也不能真正彻底地解决中国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问题,农民养老最终还是要很大程度上依靠传统的家庭养老。也

此外,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设计中与缴费水平挂钩的待遇原则,这也在事实上造成了不同缴费能力的农村居民享受待遇上的差别。特别是制度设计中强调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给予适当补助的条款,在制度实行初期作为鼓励农村居民积极加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手段是可行的,但如果长期保持下去,则会带来很多负面作用。比如,部分农村居民生活困难,缴费能力弱,容易出现断缴现象,也因为断缴,就很难获得地方政府的补助,这就会造成参保农村居民尽了最大义务却仍然不能享受同等待遇的事实上的歧视。

第三,管理机制方面。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兴办时间较短,到目前,基金累积金额不高。但随着时间的不断延续,随着基金累积金额越来越大,基金保值增值的压力也会越来越大。201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基本养老金逐步实现全国统筹,其他社 会保险金逐步实行全省统筹。目前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尚不能做到全国统筹,在这一现实条件下,从基金管理角度说,很难实现规模化效益,加之不同省区、县区分块管理,比较容易出现混乱,保值增值目标很难较好实现。

2、3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制度框架

2014年2月21日《意见》中明确提出了对旧有两种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框架的改进和整合意见。

2、3、1 筹资机制

在旧有两个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提出进一步的改进措施:

第一,参保人个人年费缴费档次进一步划分为100到2000十二档。

第二,关于集体资助主体。对农村居民,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原有的村集体的资助主体地位继续保留;对全体城乡居民,明确提出了鼓励公益慈善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成为资助主体。

第三,政府鼓励参保人多缴年费,对年费缴费500元以上档次的城乡居民,补贴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

2、3、2 待遇机制

在旧有两个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提出进一步的改进措施:

第一,中央确定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建立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第二,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

2、3、3 管理机制

《意见》中对旧有的两种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管理机制做出的最大改变是专门颁布的《办法》,提出允许合并后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以跨地区转移。

2、4 整合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内部兼容性问题

整合后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从制度设计角度说,已经不再是独立的养老保险项目,而成为了居民养老保险的一个组成部分。就当前情况而言,整合过程还在进行之中,整合程度不高,还未完全形成真正统一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这一整合过程,按照《意见》规定,将在2020年完成。

整合后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并没有彻底改变既往的内部兼容性问题,而且还造成了一些新的问题。比如,虽然《办法》提出允许农村居民养老保险金可以跨地区转移,但因为户籍制度等诸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实际较难实现。

3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展望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从设计并推行至今区区5年就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合并成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在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总体格局中,这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事。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设计层面不存在明显缺陷,但却在与现实结合方面表现出了一些不适应、不匹配的内部兼容性问题。在这些内部兼容性问题里,有些是短期内容易解决的问题,比如基金管理领域的统筹层次提高问题,这主要是个技术性问题,假以三五的时日,相对容易解决。而另一些问题则是在短期当中很难解决的问题,比如,农民收入差别导致农民缴费能力和享受待遇差别的矛盾等问题,就很难在短期内解决。

展望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乃至整合后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前景,不难得出如下结论。

第一,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以及整合后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制度设计层面没有明显的设计缺陷,但从执行层面上看,制度落实与农村居民的现实需求呈现一定程度的脱节。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篇2

关键词 长沙 居民 养老 保险

党的十明确提出:“要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而居民养老保险是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中最核心、最关键的组成部分,长沙市根据国务院“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在2010年就出台了《长沙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并把不符合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条件的城镇居民也纳入覆盖范围,至今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已满6年。为了把握长沙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实施情况,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最近笔者专门到我市社保部门进行了深入的调查与研究。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的基本情况

长沙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从2010年7月开始实施,6年来市委、市政府根据国务院和湖南省出台的新政策并结合长沙实际情况不断进行调整,总体来看政策制度逐步完善、经办能力逐步增强、实施的效果逐步显现。

(一)政策制度逐步完善,基础养老金标准大幅度提高

长沙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所选择的模式为个人账户+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由参保人缴费积累,按年缴费,政府给予缴费补贴,基础养老金由财政全额支付,全市实行统一的基础养老金标准。2010年、2011年、2013年和2014年先后出台了《长沙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和缴费档次的通知》和新修订的《长沙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等。个人年缴费档次由100元~500元5个档次调整为100元 ~3000元14个档次。政府给予的缴费补贴最初只有前五档30元~50元,后来增加了500元以上缴费档次实行政府等额补贴标准,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增长机制。2016年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最初每人每月60元增加到130元,高出了湖南省其他地区50元。由此可见,我市已初步建立了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并按照国家新农保制度的要求逐步进行完善,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大幅度提高。

(二)经办能力逐步增强,养老保险制度落实基本到位

为了推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将惠民利民政策落到实处,长沙市成立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服务局,据调查了解各区县(市)经办机构至少配备了3名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所属各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均有1~2名两保专干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村(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有一名兼职工作人员负责信息收集、上报、催缴等日常工作。全市共设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办机构10个、乡镇(街道)服务站188个、村(社区)服务中心1894个,区县(市)经办工作人员54人,乡镇(街道)经办工作人员315人,村(社区)经办工作人员有1906人。

6年来,长沙市委、市政府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征缴扩面”工作纳入到各区、县(市)和“十强十快乡镇”为民办实事中的目标任务和绩效考核指标,并建立督查机制和领导责任制。实行以乡镇(街道)干部包村(社区)、村(社区)干部包组、组长包户的层层包干责任制;建立领导联点、干部联村、村级负责人包片的工作机制;形成上下协同、部门联动、各方配合、责任明确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新格局,致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得到迅速贯彻执行,参保居民也及时享受到了政策所带来的实惠。

(三)实施成效逐步显现,养老保险政策执行令人满意

根据长沙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服务局所提供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数据汇总表”显示:2010年~2015年全市参保人数分别为243、3万人、296、1万人、299、2万人、271万人、267、8万人、267、53万人;全市享受待遇人数分别为64、7万人、71、8万人、72、4万人、74、4万人、74、6万人、76、64万人;全市基金收入分别为5、0亿元、8、94亿元、8、97亿元、10、37亿元、10、66亿元、14、32亿元;全市基金支出分别为1、96亿元、5、27亿元、6、71亿元、6、92亿元、8、44亿元、11、62亿元。具体情况如表1所示:

2015年,长沙市政协对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进行了综合民主评议,经办机构对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满意率和基本满意率达到了97、98%,认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一项惠民利民政策,是党和政府关注民生、实现老有所养的重要体现。目前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率达到90%以上,待遇发放率达到100%,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成效显著。评议结果如图1所示: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长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起步较早,按照国家要求建立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战略部署,初步建立了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政策实施6年来,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在制度的设计、实施等方面还存在一些深层次的困难和问题,还是一种低水平的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的期望值存在较大的差距。

(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偏低

第一,参保人个人账户养老金的积累偏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来源于两个方面:个人缴费收入和财政补助收入,一方面由于参保人比较注重眼前利益,缺乏社会养老观念,义务与权利对等意识不强、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认识不深,因此90%以上的参保人选择最低标准100元/年缴费。假设参保人数为C,享受待遇人数为D,年个人缴费收入为S,则人均缴费额为S/(C-D),根据“长沙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数据汇总表”所提供的数据进行计算:2010年人均缴费额为116、5元,2011年为117、7元,2012年为101、4元,2013年为113、9元,2014年为111、8元,2015年为113、2元,尽管在这6年间个人缴费档次进行了4次调整,把最高缴费档次由500元/年调整到了1500元/年,再调整到了3000元/年,但是对参保人的激励作用不大。另一方面,政府财政补助与参保人缴费直接挂钩,多缴多补、少缴少补,绝大多数居民选择最低标准缴费,所享受的财政补助也就少。根据“长沙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数据汇总表”所提供的数据计算表明:2010年人均补贴额为163、5元,2011年为280、9元,2012年为294、1元,2013年为413、5元,2014年为440元,2015年为637元。

第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偏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个人账户养老金加基础养老金的待遇模式,从“长沙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数据汇总表”来看,随着人口老龄化,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越来越多,由2010年的64、7万人增长到了2015年的76、64万人;在养老保险基金支出中,基础养老金支出从2010年1、96亿元增长到了2015年的11、43亿元;城乡居民领取的基础养老金从2010年的每人每月60元增长到了2016年的13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支出很少,占基金总支出比重不到1%,2010年~2015年分别为10万元、100万元、400万元、400万元、700万元、1900万元,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影响了居民参保的积极性。同时,基础养老金的提高缺乏后续增长机制,政府补贴多少为宜缺乏科学的精算支撑,各级政府应承担多少责任也没有明确划分。

(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结构不合理

根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在制度实施时已经年满60岁的参保人,可以直接领取基础养老金;45岁以上60岁以下的参保人应该按年缴纳保费,直至60岁达到养老金的领取年龄;45岁以下的参保人至少应该缴纳保费满15年,到60岁才有资格领取养老金。

养老金待遇计发公式为待遇=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139)+基础养老金(财政全额补贴)

从“长沙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数据汇总表”来看,超过90%的参保居民选择的缴费档次为最低档次,即每人每年100元,加上财政给予的缴费补贴30元,参保人实际上为自己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每年积累了130元,15年缴费累计为个人账户储存1950元(未计利息),年满60岁后参保人可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为14元。若剔除政府补贴部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为1500元,可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为10、8元。按照当前参保人领取的130元基础养老金水平测算,政府补贴部分占92%,个人缴费部分仅占8%,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结构不合理,参保人所享受的权利远远大于所承担的义务,长此以往,必将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后劲不足。

(三)养老保险制度之间横向不公平

2009年长沙市启动了城镇未参保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工作,对未参保城镇居民可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即可建立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2010年对未参保城镇居民以最低标准补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总共应缴养老保险费41904元,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当时退休养老金水平为每月523、7元。比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参保人从个人账户领取的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储存额M139,如果参保人个人账户资金储存额也是41904元,则从个人账户可领取301、5元,加上当时政府发放的基础养老金60元,每月共领取养老金361、5元。由于养老保险制度不同、计算方法不同,导致城乡居民与城镇企业职工每月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相差162、2元。

经过近几年的待遇调整,2015年城镇企业职工每月领取的退休养老金已达到每月1200元,而城乡居民只能每月领取养老金431、5元,两者待遇相差768、5元。在同一时期两种不同养老保险制度面前,同样是未参保城镇居民享受的待遇很大,更何况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的恰恰是当时不具备41904元负担能力的城镇居民,尽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基础养老金标准,维护了自身的制度公平,但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相比,制度间的横向公平存在明显问题,还需要我们深入研究。

(四)基层经办工作开展难度大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覆盖的主要是广大农村居民,所服务的参保对象居住分散、流动性强,导致社保工作量大。在业务经办工作中,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社保工作人员基本上都是兼职,队伍不稳定,而且待遇低、办公经费严重不足,致使基层经办工作开展难度大,并由此产生一系列问题:一是信息化水平偏低,政策的宣传很难到位,收缴保费怕麻烦,最好是统一收100元省事。二是对行动不便的参保人员上门认证工作量大,居住外地、空挂户核实难度大,造成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难以开展,缺乏有效措施追回冒领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稽核成本高。三是政策执行时遇到了一些阻力,一部分人并不关心自身的养老问题,而更注重眼前利益,尤其是中青年参保积极性不高,认为自己还年轻,没有必要过早考虑养老问题;一部分参保者比较注重缴费后的回收率,宁愿选择最低档次缴费或者选择不缴费,希望到龄直接领取基础养老金。四是有的基层社保工作人员为了超额完成区、县(市)政府下达的任务,强制城乡居民参保缴费,这就违背了城乡居民“自愿参保缴费”的根本原则,从而给养老保险政策的实施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三、促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健康发展的主要措施

在党的十报告中提出:“要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社会保障是保障人民生活、调节社会分配的一项基本制度。要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为了贯彻十精神,我们必须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不断完善政策和制度,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促进长沙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一)加强对新政策的研究,不断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众所周知,目前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是由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构成,三大保险制度之间的发展很不平衡,养老保险待遇差别还很大,必须加强制度的顶层设计和城乡统筹,逐步缩小三种参保人的养老待遇差距,促进保险制度之间的公平与合理。另外,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作为一项覆盖城乡几亿人口的保险制度,从无到有,还只是刚刚起步,任重而道远,在这项制度建设过程中,长沙市先行先试,为国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出台提供了许多宝贵经验,我们应该在推进制度完善的过程中大胆创新,针对当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偏低的问题应认真加以科学研究、精准测算,一方面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参保人个人多缴费、延长个人缴费时间,同时提高政府补贴标准,通过增加个人账户积累来提高个人养老金所占的比重,另一方面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要扩大民生性支出在财政支出总额中的比重,大幅度提高基础养老金的发放标准,构建养老保险待遇可持续增长机制,进一步增强城乡居民对养老保险政策的信心。

(二)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充分调动城乡居民参保的积极性

制度本身是对社会现实和需求的反映,新制度的确立必须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否则就难以持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意味着广大农村居民必须从传统的家庭保障向现代社会保障转变,而这种转变必然会受到传统思想、价值取向、文化及心理等方面的影响,因此要使所有参保人都能够理解、支持并积极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就必须认真做好政策的宣传普及工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建立完善的过程同时也是政策被广大居民了解、接受的过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既要靠政策引导,还要配合政策宣传与服务水平的跟进。具体来说,一是提高民众对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重要性的认识,养老保险制度既是实现全面小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客观需要,也是居民减轻子女负担、实现老有所养的必然要求;二是通过社保人员上门走访、开展养老保险知识讲座与咨询,运用电视、互联网、微信、宣传栏等手段扩大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宣传;三是帮助居民算好经济账,平衡生命周期的消费计划,个人账户养老金的积累来源于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缴得越多、补得越多、积累越多,将来领取的养老金待遇也就越高,收益远远大于个人投入;四是提高服务质量,建立参保人大数据库信息平台,及时采集、录入个人信息,为参保人缴费、领取养老金提供方便,发放个人社保卡,让参保人能够随时查询到个人账户养老金的积累情况等等,只有居民对养老保险制度熟知、认可、接受,才能充分调动城乡居民的参保积极性。

(三)加快社保队伍建设,进一步增强村(社区)经办能力

目前村(社区)不仅只配备了1名社保工作人员,平均每人的服务对象达到了4、5万人,采集、录入参保人的个人信息量大,而且绝大多数都是兼职的,承担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量多,任务繁重,样样要兼顾,样样又难以到位。同时社保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待遇水平明显偏低、工作经费严重不足,这些都制约了基层经办能力的充分发挥,为了进一步提高基层社保经办能力,在增加社保工作经费投入的基础上必须加快社保队伍建设,具体来说:一是增加社保工作人员,招聘一批社保专业、会计算机操作的大学毕业生充实到社保队伍中来;二是每个村(社区)配备一名专职和一名兼职社保工作人员,负责采集、录入本辖区参保人的个人信息,收缴参保人的社保费和发放养老保险金等;三是每年举办各类培训班和研讨班,加强对社保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工作经验交流,不断提高其业务能力、政策水平和服务质量;四是逐步提高社保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建立一支稳定的、精明强干的社保队伍。此外要提高基层经办能力,还必须整合社会资源,加强社保、公安、民政、银行、统计等部门之间的联系与合作,构建信息互通机制,进一步完善统一的基层服务平台建设,在实行目标管理的基础上开展流程化、精细化管理。还必须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信息化建设,社会保障部门在金保工程和社保卡的建设进程中,应该要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信息化建设放到与职工养老保险同等的地位上协同推进,利用信息化手段来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工作效率。

(四)积极借鉴外地经验,促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良性发展

自从国家推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6年多来,全国各试点城市都在大胆探索、积极作为,在养老保险政策的制定和完善方面有突破、有创新、有亮点。当前长沙市在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问题,在引导居民多缴费、长缴费、提供丧葬补助、避免参保人冒领保费等方面存在一些缺陷,很有必要借鉴其他试点城市的经验,促进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事业良性发展。

大连市为鼓励参保人延长缴费时间,对累计缴费超过15年的参保人,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增加5%;为使困难群体得到更多优惠,制度规定: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按照最低缴费标准的200%进行补助,低保家庭中的普通残疾人、优抚对象、死亡伤残独生子女的父母按照最低缴费标准进行补助,低保家庭中的其他人员按照最低缴费标准的50%补助。

郑州市为防止死亡冒领养老金,专门制定了城乡居民丧葬补助费制度,参保人缴费满15年且在死亡次月起2个月内由其家属申报的,发给丧葬补助费1000元;未按时申报或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不发丧葬补助费。南昌市规定:凡是未参保缴费直接领取基础养老金、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支付300元丧葬补助金;参加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的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缴费年限1~5年的,一次性支付500元丧葬补助金;缴费年限6~10年的,一次性支付800元丧葬补助金;缴费年限11~15年的,一次性支付1000元丧葬补助金;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一次性支付1200元丧葬补助金。

总之,为了促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健康发展,除了采取上述四大措施外,还必须强化城乡居民社保资金管理,资金的收取、储存、发放严格按制度、程序实行规范化管理,确保资金运转安全;提高资金收支的透明度,相关信息应及时向参保人公布,避免暗箱操作;提高社保资金的统筹层次,由市级统筹上升为省级统筹,并最终实现全国统筹,增强政府对社保资金的调控能力;加强审计部门对社保资金的监督,社保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对违纪、违法行为必须严肃查处等。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篇3

【关键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1991年国家颁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首次提出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三个层次组成,并规定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用,该制度的颁布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2009年国家开始在农村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2011年国家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到2013年底已达到全覆盖。2014年,根据党的十精神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在总结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作出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出台之前,已有10个省份建立起了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到2014年5月,伴随着政策的顺利实施,山东、天津等15个省份完成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合并。

一、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养老保险关乎居民基本生活的改善和社会的公平正义,城居保和新农合的合并是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平等化的重要体现。

(一)提高民众的生活水平,改善民生

国人有一种养老观念即自己攒钱留着以后养老,他们认为自己老了、不能干活后要么靠子女养活,要么靠自己年轻时积累的钱来养老,这种观念使的没有职工退休金的人在年轻时不敢消费,他们更倾向于把钱攒下来,遇到紧急情况时能够进行自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居民年老以后提供了一个基本的生活保障,促进当前的消费,他们可以按照自己的预期来增加当前的消费,提高居民的生活水平。我国的流动人口在享受到新政策的优惠后,可以在任何一个地方办理自己的养老保险,这样一来,大大增加了参保的积极性,也为他们老有所依提供了保障。

(二)促进社会的流动性,提高社会安全感

2013年底,全国60岁以上老人已达2亿以上,城居保和新农保的合并将会使全国1亿多的老年人收益,这其中新农保就占90%以上的比例。新制度出台后,每个参保人员都拥有了自己的个人账户,此账户跟随个人终生,并有详细的信息记录,所有的资金明细都可在此账户中查询到。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如果遇到工作变动或是其他原因,需要离开原居住地的,可以直接在转入地办理养老保险,并且可以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的规定继续缴纳保险。

(三)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我国社会保障存在双轨制,这种双轨制造成了养老保险的差距不断扩大,国家虽然连续多次对此制度进行了调整,但都没有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现状,两者的差距还有越来越大的趋势。统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很好的解决了不同部门之间,城乡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等存在的碎片化局面,减少了不同人群之间的收入差距,提高公平性。对于促进城乡一体化,打破双轨制有重要的意义,更好地实现社会保障的目标,从而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

二、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统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一项利国利民的,推动社会和谐发展的喜事。俗话说,好事多磨,因而在政策实施的初期阶段,必然不可或缺的存在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

(一)部门间业务信息不畅通

制度出台以后,虽然国家对相关问题做出了规定,但地方政策还未详细的规定。我国地域范围广阔,各地都有着自己的独特地域特色,因而制度运行的时会存在着地方差异。两项制度合并的同时,是两项制度相关的经办机构、信息系统以及服务设施的合并,这些合并并非一蹴而就,这需要一并轨的过程,同时需要配套制度作为指导,在实践过程中会存在一定的难度。

(二)养老保险资金的管理、运作存在问题

人社部统计资料表明,到2012年底我国各项保险基金的资产总额达39835亿元,其中各级政府财政专户存款占养老保险资金总额的80%以上。如此庞大的养老保险资金,对其的投资运营,国家并未出台整体、完善的办法。多年来,我国养老保险资金的管理者是地方的社会保障部,这些部门既承担着资金运用的工作,又承担着行政管理的工作,这就很容易导致资金的挪用、违规占用及资金去向不明等违法现象。

(三)养老保险资金筹集渠道窄

统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出台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的缴费标准时100―1000、1500以及2000等共12个档次,费用的构成部分是个人缴纳、政府补贴、集体补助,资金来源渠道相对来说过于狭窄。养老保险的覆盖面不断增加,养老保险金的支付也不断增加,养老金的缺口不断扩大。中央财政给予固定的补助,然而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有待于提到,相对于经济实力不强的地方政府,他们更乐意将资金投入到经济发展的产业中去,庞大的养老保险金给地方的财政带来一定的压力。

三、推动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深入发展的建议

我国是一个是一个人口大国,当今社会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老年人口不断增多,因而养老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是改革成功的重要一步。

(一)完善业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完善业务的信息化建设,需要提高办理养老保险机构的能力,在综合考察当地实际情况的前提下,整合公共资源和养老保险经办的资源3,真正的提高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基层机构的能力,同时,政府要加大对地方政府引进设备服务的投资,采用先进的管理方式以及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提高办公人员的工作效率,同时减少人员之间直接的交接,降低服务成本。整合形成全国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信息管理系统,所有参加养老保险人员的详细信息都录入其中,实现资源共享,居民可随时查看,各级地方机构从内部系统可以快速查询到参保人员的信息。

(二)规范管理,完善社会养老部门的政策、法规

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需要借助相关的制度来保驾护航,在投资运营的过程中,首先要确保资金的安全,要专款专用,在此基础上再争取收益,对存款、债券等所得收益、进出帐时间地点准确的做好统计工作。在这个过程中,对运营的行为要进行严格规范、进行有效的监管,在充分利用市场的同时,也需要政府的调控,政府采取措施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防止出现,资金滥用的现象。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者的培训。养老保险资金管理队伍水平的高低是影响资金运营的重要因素之一,经办人员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资金运营的效益,加强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培养,促使他们形成正确的职业观,增强责任意识,净化工作环境。

(三)加快经济发展,合理利用资源

政府需要对农村加大投入力度,加快农村经济发展的速度,在对地方进行调研的基础上,增加对加当地特色产业的支持,引导农民发家致富。发展多种力量深入到基本养老金里,可以有效的拓展资金来源。养老部门需要对养老保险金的待遇进行调整,创建一个激励机制,基层政府出台配套措施,对定期缴纳养老金、连续缴纳养老金、缴费高的参保人员每年多补助多少,或是给予其他的政策扶持,形成养老保险金的持续健康增长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借助市场这个无形的手,借用市场化的筹资方式,引进市场化的经营模式。

(四)提高民众的生活水平

国人有一种养老观念即自己攒钱,留着以后养老,他们认为自己老了、不能干活后要么靠子女养活,要么靠自己年轻时积累的钱来养老,这种观念使的没有职工退休金的人在年轻时不敢消费,他们更倾向于把钱攒下来,遇到紧急情况时能够进行自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居民年老以后提供了一个基本的生活保障,促进当前的消费,他们可以按照自己的预期来增加当前的消费,提高居民的生活水平。我国的流动人口在享受到新政策的优惠后,可以在任何一个地方办理自己的养老保险,这样一来,大大增加了参保的机会,也为他们老有所依提供了保障。

参考文献

[1] 丁建定、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保障制度功能认识的发展及其影响――基于党的若干重要历史文献的研究[J]、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3(5)、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篇4

关键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流动性;区域性

中图分类号: F1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9-000-01

构建全社会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让每一个公民都能在公平的基础上,拥有最基本的养老保障,此是我国发展经济社会的的必然要求,这不仅有助于推动人口全方位流动、增加社会安全感,也有助于让人们对民生改善保持平稳的预期,而且对于拉动消费、激励创新就业,有着非常关键的意义。[1]此外,从我国发展趋势来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并轨制度定会推动人口跨区域流动,跨区域人口流动则愈加方便推进城镇化进程。

一、流动性与区域性之间的矛盾是我国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问题即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区域性同人力资源流动性之间的矛盾。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带有显著的统筹地域的区域性,各统筹地域制度不尽相同。主要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一)养老保险金的流动性不足

大家知道,养老保险回报带有隐敝与长效特点,其不同于医疗、工伤保险的直接,参保者的利益能够很明显地看出,劳动者参与的积极性原本来就不大。当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取向是由现收现付制度逐渐向部分积累制度过渡,可是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同支出之间存有很大的资金缺口,严重约束了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进程。当前省级养老保险金缺口大概占省级全部财政收入百分之二点五到百分之三。养老保险金处于流动性不足状态,地方财政只好以养老保险金的个人账户资金,也就是个人缴费加百分之七的企业缴费那部分以及税收收入来填补当前养老保险金的短缺,此则导致“统账结合”的改革形式中个人账户的大部分空账。即便这样,养老保险金筹资依旧是入不敷出,中央财政只好实施拨款加以缓解,以维护地方财政与社会的稳定。能够说,养老保险金流动性不足是目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所面对的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社保制度受区域性局限

劳动力资源市场化,促使劳动者于国内各处自由流动,劳动者未及时掌握各地的养老保险制度,不积极主动参与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中来。抑或进了养老保险,因跨地域的转移相对麻烦抑或没有及时办理,导致参保人望而却步索性退保了之。部分地区农民工退保率升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依据当前的制度,应坚持上保险以后方能领养老金,但是在此处上的保险,到其他地区就不存在了。流动性大、创业稳定性低,已是农民工频繁退保的主要因素之一。很多看上去具有普遍适宜性的惠民政策,一旦进入现实操作过程,则成了有损公民利益的地域性局限政策。事实上,受社保养老金制度区域性限制损害的不仅仅只有农民工,而且还有游走在国内各地的打工族。在此人群频繁流动的当今社会,若是不缓解社保养老金制度的区域性受限制问题,那么,定会有愈来愈多的人老无所养,定会影响到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进程。

二、缓解流动性与区域性之间矛盾的对策与建议

其实,主要对策即养老保险转移一定要适应流动性要求。[2]由整体方面完善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总的原则即增强公平性、适宜流动性、保障可持续性。那么,怎样真正达到养老保险转移一定要适宜流动性要求。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征求意见稿指出:政策设计应当方便劳动人员在职业与职业、区域与区域以及城乡与城乡等相互间的流动,方便劳动人员在流动期间社保关系迅速而准确的转移接续,便捷我国享有养老金者能够达到‘异地养老’现实。

由于流动劳动者的转移接续问题未能彻底解决,因此部分地区的基层社保机构倡导过一部分“改良”的举措。在研讨相关问题时,有的基层社保人员指出:是否能够让流动劳动人员在自身家乡缴费参保,可问题出在单位缴费怎样由外地转移至其家乡得不到有效解决。为此,其主张能够让流动劳动人员依据“灵活就业”的缴费模式参加保险,及至地方政府同时愿意像新农保抑或城居保那般予以保户一定程度的补贴。[3]在现行的制度规范中,如此做法应属“法无禁止”,此却便宜了流动劳动人员的用人企业或公司。之前曾有人主张过一个针对流动参保人员在区域空间流动时,实施“分时期记录,退休后算账,可在养老地拿到养老金,中央总结算”的想法,未被采纳。可能未采纳的原因应当是较长时期保存缴费记录很难。可现在多轨制的养老制度,构成了城镇化发展过程中的养老困难局面,现在目前我们主张人的城市化,采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效衔接举措,定会有利于人口流动与城市化发展。并且,随着跨区域人口流动的愈来愈便捷,定会推动我国农村城镇化的发展进程。

三、结语

总之,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相关到中央、地方、企业与每一位员工的利益,相关到劳动力市场化改革的成功与失败,相关到财政的稳固与可持续发展,一定要实施手段尽快改革与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此是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本质需要。应当借助多途径筹集资金、降低养老保险金支出水准,转变目前养老保险金制度改革期间所存的流动性不足的问题,把增大筹集资金的力度当成目前工作的重点。如此,方能使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才步入成功。

参考文献:

[1]谭中和、如何打开城乡养老保险关系转接通道[J]、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2011(04)、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篇5

一、建立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近年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建设,我县已建立了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主体,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制度为补充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并取得积极成效。截止2007年底,在全县11、14万名常住户籍人口(城镇居民2、03万人,农村居民9、11万人)中,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有8334人,占7、48%;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有2674人,占2、40%;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有4620人,占4、15%;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有18928人,占16、99%。上述制度的建立,解决了部分居民群众的养老保障问题,化解了一批影响我县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社会问题,为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然而,从目前情况看,全县还有约8、15万名城乡一般居民(占全县常住户籍人口的73、16%),缺乏系统性的养老制度保障;同时,由于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思路不尽合理,致使农村原参保人员的养老问题实际上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加上这一块,相当于全县实际上有90、15%的居民群众没有得到真正意义上的养老保障。因此,在不断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并充分发挥其保障功能的基础上,有必要加快探索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思路,尽快解决广大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问题。

第一,建立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要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要坚持以人为本,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入手,注重社会公平,注重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使全县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在养老保障方面,只有实现广覆盖,使城乡居民群众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障,才能体现公平,才能实现共享,才能使社会更加和谐。目前,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只覆盖到城镇从业人员和农村部分居民,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又缺乏应有的保障功能。因此,探索建立新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养老保障的目标,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坚持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和客观使然。

第二,建立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把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摆在首位的具体表现。一方面,受工业化、城市化的影响,城乡大批青壮年向第二、第三产业转移,人口地域性结构发生较大变化,农村老年农民的日常生活较为困难。另一方面,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推广,越来越多的城乡家庭呈现上养四位老人、下养一个孩子的“四二一”结构,传统的“养儿防老”的家庭保障功能受到严重削弱,城乡家庭养老功能逐步淡化和弱化,靠代际供养已经难以解决养老问题。再一方面,随着老龄社会的提前到来,加上目前推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由于覆盖面窄、参保人数少、保障程度低等缺陷,无法满足参保人员养老的需要,给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导致我县城乡社会养老所面临的问题日趋突出。因此,随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推进,这几年来,城乡居民要求解决养老保障的愿望越来越强烈,社会各方面的呼声越来越高。针对这种情况,在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过程中,抓紧建立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将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扩展到全体城乡居民,这一方面充分反映了人民群众的呼声和要求,反映了他们的实际需要,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提高广大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水平,从而缓解广大居民因老致贫、因老返贫等问题,体现了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时代要求。

第三,建立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养老保险制度自身的发展规律。依据统计学上的“大数法则”,各类保险只有不断扩大覆盖面,才能提高保险基金的共济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十五”期间,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基金支付能力越来越强,覆盖范围从国有、集体单位扩大到了非公经济组织,从正规就业人员扩大到了灵活就业人员,从城镇从业人员扩大到了进城务工人员。在这种情况下,将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扩大到全体城乡居民,符合养老保险制度自身的发展规律,是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需要。

第四,建立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构建大社保体系的重要内容。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文明与进步的标志,也是一种制度创新、政策创新和体制、机制创新。近年来,我县相继出台实施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集中供养、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等新制度,扩大了社会保障的受益面,也受到了广大居民群众的欢迎。在此基础上,建立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解决全体城乡居民的养老之忧,正是坚持探索、锐意进取、开拓创新的具体体现,同时也丰富了大社保体系的内涵,必将推动大社保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二、我县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及现状

1、发展历史及沿革

根据国家"七五"计划关于"抓紧建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的要求,民政部早在1986年就开始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探索。1992年,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订下发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民办发〔1992〕2号),并在全国有条件的地区逐步推广。

我县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发展过程共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试点探索阶段:1995年实施的《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浙政发〔1995〕4号)规定,从1995年起,由各级民政部门负责为非城镇户口的农村各类人员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根据《暂行办法》精神,我县出台了《关于建立云和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云政办〔1995〕16号)和《云和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云政办〔1995〕21号),并于1995年4月在云和镇红光、沙溪两个村进行了试点。二是全面推广阶段:1996年底,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开始在全县铺开,覆盖了全县所有乡镇和行政村、11家福利企业及1个零散户。我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0元,上不封顶(浙政发〔1995〕4号文件规定的月缴纳标准分为2、4、6、8、10、12、14、16、18、20元等十个档次);农保基金主要依靠银行定期存款实现保值增值,同时,根据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的调整情况来确定参保人员的养老金水平。三是整顿规范阶段:1998年,国务院将此项工作从民政部门划归劳动保障部门。1999年,受宏观经济影响,国务院要求停止接受新业务,对“农保”进行整顿规范。我县的农保工作以保持稳定为原则,做到“工作不断、队伍不散、基金不丢”,并于2003年9月把该项工作从县民政局下属的农保处整体划入县社保处管理,顺利完成了农保机构的职能划转。

2、工作现状

通过十多年的努力探索,我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目前已达到一定规模,在农村也有一定的影响面,但成效一般。到目前为止,全县共有14个乡镇、170个行政村、11家福利企业和1个零散户开展了农保工作,参保人数有18928人,参保率为20、77%;积累基金341、54万元,累计支付待遇1、49万元;在目前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286人中,享受待遇最少的每人每月只有0、21元,最多的每人每月也只有21、42元,月平均待遇为2、20元,月领取额在1元以下的有194人,20元以上的只有2人。由于缴费起点低、待遇标准低,目前我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没有新保及续保人员,实际上已处于停滞状态。为维护农保政策和业务的稳定性、连续性以及农村社会的稳定发展,我县农保工作处于不宣传、不发动,上门参保不中止的状态。

三、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现行农保制度的主要内容

我县现行农保制度的主要政策依据是1992年由民政部制订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和1995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的《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其主要政策内容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参保对象范围:60周岁以下农村户籍公民,包括务农务工经商人员及乡镇招聘干部、应征入伍青年、民办教师、医生和其他各业劳动者等。

2、资金筹集方式:坚持农民自我保障为主和自助与互济相结合的原则,采取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含国家让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和储蓄积累式的办法进行筹集;最低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0元。

3、资金积累方式:缴费建立个人账户,属于个人所有,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含国家让利)均记在个人名下。

4、待遇享受规定:我县参保人员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为60周岁,待遇标准按达到领取年龄时个人账户的积累总额确定,并根据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调整情况来确定参保人员的养老金水平。领取养老金的保证期为十年。

5、基金管理方式:基金以县为单位统筹,并按国家有关金融政策运营管理,主要依靠银行定期存款和购买国债的方式实现保值增值。

(二)现行制度设计存在的主要缺陷及分析

现行农保制度是在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规划制订的,符合当时国民经济状况和农村特点,也曾受到农民的普遍欢迎。但是,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和农民生活生产方式的转变,我县农保工作出现了因缺乏激励机制和扶持政策而“扩不出”、因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不相适应而“保不齐”、因制度衔接性差而“流不动”等问题。现行制度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下列方面:

1、稳定性和适应性差。首先,我县现行的农保制度基本上是在民政部颁布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和省政府印发的《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基础上稍作修改形成的,因缺乏应有的法律效力而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导致本来就心存疑虑的农民更加不愿投保。其次,在城镇社会保险体系日趋完善的今天,将乡镇企业职工、私营企业主和雇员等有劳动关系的群体继续纳入现行农保制度有失公平性。第三,缴费机制设计时尽管考虑到了农民收入季节性和不稳定的特点,但是明显缺乏弹性。如按1995年我省暂行办法规定,按月缴费标准一直维持在6—20元之间,但十年前的缴费标准是无法适应如今经济环境的发展变化的。第四,现行的养老金计发系数按8、8%的利率测算,具有上世纪90年代初期中国经济高利率和高通胀的鲜明特征。但是随着国家连续降息,如此高的利率已经是“可望而不可及”了。

2、基金保值增值困难。《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规定,“基金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主要以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高利率债券和存入银行实现保值增值。”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由于缺乏合适的投资渠道和投资人才,都是将基金存入银行进行管理。但是,由于银行利率不断下调(如一年期存款利率已从1995年的10、98%下调至现在的4、14%),再加上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要实现保值已经相当困难,更不用说增值。这就造成政府的包袱加重,出现了参保的人越多而国家赔得越多的尴尬局面。

3、保障功能弱。一方面,由于实行自愿投保,大多数人员采用一次性缴费方式,缴费总额普遍较低。同时,基金积累类似于银行存款,靠自我积累模式,而养老金待遇则仅靠自我缴费的个人账户积累总额来确定。加之,当时是在预定利率12%的情况下制订政策的,较少考虑到金融风险,结果在政策推出后,银行利率接连下调。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使资金能够平衡运行,国家原先承诺的农民养老保险帐户的利率只好下调(1997年1月下调至8、8%,1998年1月下调至6、8%,1998年7月下调至5%,1999年7月起更下调至2、5%),造成参保人员的保障水平不高,实际收益明显低于按过去高利率计算出的养老金,使人们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信心更是大打折扣。另一方面,待遇享受没有设计增长机制,几十年同一标准。随着物价水平的变化,养老金事实上是在不断地“缩水”之中,不仅难以吸引农民参保,更难以真正起到保障老年农民基本生活的作用。

4、政府责任缺位。原民政部农村养老保险办公室制定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资金筹集上坚持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但是,一方面,由于在制度设计中没有硬性规定政府责任的具体机制,而变成了完全依靠个人积累和基金自身的增值来实现保障和收支平衡。面对增值渠道不畅通的现实,以理论上较高的支付系数和实际中缺乏政府投入的事实,基金明显孕育着较大的财务风险。另一方面,由于大多数集体无力或不愿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给予补助,绝大多数普通农民得不到任何补贴,这种资金筹集方式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际上是一种强制性储蓄或鼓励性储蓄,缺乏社会保障应有的社会性和福利性。

四、我县建立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条件分析

(一)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具备了一定的基础条件。

1、较高的养老意识为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提供了思想基础。

由于多年来各类养老保险宣传以及社会高度信息化,广大城乡居民对养老保险有了基本认识并产生较为强烈的要求。一是城乡居民的养老意识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要求出台新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或完善现行“农保”政策)、依靠养老保险实现养老的意愿较为强烈。二是通过社会保险信息的广泛传递,广大城乡居民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比较羡慕,从而增加了对养老保险制度的认识和要求。三是商业保险公司的大力宣传,使广大城乡居民多了一份比较。绝大部分居民感觉商业养老保险有吸引力但缴费额较高,希望政府能承办低缴费额的“政府福利型”养老保险业务。这都为尽快建立并完善科学合理又适应广大城乡居民缴费能力的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供了必要的思想基础。

2、相关政策法规明确了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政策走向。

(1)《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党的十六大早已经明确提出“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2)2007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除了继续重点“关注”农业保险外,还以农村人身保险为突破口,首次出现了“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等表述。

(3)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之一,是“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同时,要求在“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时,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要“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

(4)《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决定》(浙委〔2006〕28号)提出,要“围绕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的目标,加快建设覆盖广泛、保障水平逐步提高、管理规范方便有效、与全面小康社会发展水准相适应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按照“个人养老储蓄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府适当补贴”的原则,加快建立面向农业劳动者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5)2007年云和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把“重视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列入今后五年要抓好的七个方面重点工作之一,提出要“继续完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基本社会保障制度”。

3、多年实践所积累的管理经验奠定了良好的工作基础。

我县现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比较健全,队伍比较稳定,管理基础工作比较规范,经过十多年的实践和探索,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这为下一步建立和完善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奠定了基础。

(二)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经济条件还比较薄弱。

建设新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除了要考虑社会认同程度、制度发展方向、现有工作基础等方面因素外,重点要考虑地方财政支持能力、城乡居民承受能力以及制度本身保障功能及其所能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我县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据统计,从2000年到2007年,全县生产总值从8、01亿元增长到22、41亿元,年均递增11、9%;人均生产总值从7530元增长到20158元,年均递增11、7%;农业占三产结构的比重,已经从24、6%下降到12、5%。然而,从目前情况看,农业占有生产总值的比重仍然较大,农业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比重高达82%,同时,财政收入只有2、82亿元(其中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只有1、65亿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只有14556元,农民人均纯收入也只有4267元。因此,我县经济社会仍将以发展第二和第三产业为主,离“以城带乡、以工促农”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政府财政支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能力还不够强,城乡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仍然较弱,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必需的物质基础还较为薄弱。

五、建立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思路

以上分析表明,我县建设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具备了一定思想认识基础和工作经验,制度建设的政策走向也已经较为明确。虽然目前的经济条件还比较薄弱,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从执政为民和关注民生的角度出发,我们应主动创新,稳妥谋划,积极探索建立符合我县实际情况和适应民生需求的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一)指导思想

按照政府组织引导、群众自愿参加的原则,通过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筹集资金,建立以储蓄积累与享受待遇调整机制为核心的“低门槛、多层次、广覆盖、可接轨”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模式,为新型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提供必要的支持与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循序渐进、突出重点的原则。从近期看,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加快,越来越多的城乡居民进入二、三产业,或者季节性、阶段性地从事非农产业。因此,当前这个阶段要有所侧重,重点解决好大龄农村人员(男45周岁以上、女40周岁以上)的养老问题,对此年龄段以下的人员,可通过积极创造条件,将其逐步纳入城乡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从长远看,随着政府财政和农民经济承受能力的提高,养老保障体系的容纳能力会不断增强。所以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要从适应户籍和职业转移的需要、适应城乡一体化的发展趋势角度来设计,以利于今后的沟通和衔接。

2、保障水平与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相适应的原则。从我县实际来看,首先,区域之间也还存在着经济不平衡,各乡镇以及同一乡镇的各个村之间的经济情况存在不小的差异性,由此造成城乡居民的收入和消费支出存在着较大不同。其次,城镇居民的生活方式与农村居民毕竟有所区别,农村居民或多或少还拥有着可以作为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源的土地,相对而言,他们的生活费用中需要由现金支出的比例相对低一些,而城镇居民的衣食住行基本上都要用现金来获取。同时,这两个群体的医疗需求也存在较大距离。因此,当前设计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时,要着眼于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实际情况和需求,通过养老保险来为他们年老以后的生活提供必要的资金补助,同时继续立足于土地保障、家庭保障等多种方式相结合,多层次、多方位地解决其养老问题。

3、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政府投入力度的原则。设计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时,必须弥补原先制度设计中缺乏政府投入机制的不足。缴费可以以个人为主,村集体视自身经济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同时,加大政府投入力度,明确政府缴费补贴的具体比例,并对经济困难群众予以适当倾斜。

4、简洁直观、便于接受的原则。居民群众是最讲实际的群体,需要的是能看得见、摸得着的实际利益。因此,新制度的设计必须简单直观,具有灵活性,让城乡居民真正感觉到实惠,这样才易于群众的接受和参与。

(三)具体设想

1、制度定位。新制度应该定位在建立我县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而不是对现行农保制度进行补充和完善。新制度出台后,应该明确暂停受理老农保业务,通过制度衔接,逐步消化老农保,以利于推进新型养老保险。

2、范围对象。新制度的实施对象界定为在云和县行政区域内16周岁至60周岁、具有我县常住户籍的城乡居民。由于生产经营方式的转换,城乡居民中已经有部分参加了现行的各类政府性养老保险,所以重点解决对象是除已参加政府性养老保险以外的其他城乡居民中的大龄人员(男性45周岁以上、女性40周岁以上)。

3、缴费标准。考虑到城乡居民收入不稳定的特点,参保时年龄未满60周岁的人员采取按年缴纳的方式缴费,缴费金额按缴费基数乘以缴费比例确定。首先,根据我县城乡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县财政的支持能力,同时考虑到有关统计数据的公布时间有一定的滞后性,一方面,缴费基数可按上上年全县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或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另一方面,缴费以个人为主,村集体视其自身经济状况给予适当补助(个人和村集体经济的缴费比例不低于8%),同时县财政可按不低于上上年全县农民人均纯收入或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标准进行补贴,并向经济困难的群众适当倾斜(县财政按不低于5%的比例给予补贴)。其次,为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也为了提高城乡居民的参保缴费意识,可确定缴费年限为15年。再者,参保时年龄已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由于年纪较大,逐年缴纳不现实,所以可采取一次性缴费方式,缴费金额按缴费时上上年全县农村居民月人均纯收入或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规定的比例和缴费月份确定,缴费月份具体标准视年龄增长情况逐年递减。

4、帐户管理。为确保养老金计发基数的确定性,可将个人缴纳部分和村集体补助部分用来建立个人缴费帐户。同时,为提高基础养老金的计发水平,可将县财政补贴中的一部分用于建立参保人员补贴帐户(比如县财政补贴5%,其中3%补贴到个人),并按规定与个人缴费账户储存额本息合并计算养老待遇。另外,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可将县财政补贴部分的其余部分(比如县财政补贴5%中的2%部分),用于建立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借以逐步提高参保人员的待遇水平。

为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和增值,也为了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账户、补贴账户和统筹帐户每年可参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帐利率标准计息一次。参保人员自领取养老金之月开始,其个人缴费账户储存额再参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领取养老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计息规定办理。

参保人员异地(跨统筹地)迁居,其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账户储存额本息,能转移的,转移迁入地社会保险机构;不能转移的,可一次性退还本人。

5、待遇享受。设计待遇时要把握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待遇计发办法采取缴费确定型,根据缴费账户积累总额确定待遇标准;二是设置养老金调整机制,养老金根据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基金支付能力及银行利率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所需资金从统筹基金中列支。

具体来说,月养老金起领标准为缴费账户积累总额乘以待遇计发系数。假定参保人员领取养老金的保证期为13年,则年满60周岁人员的待遇计发系数为1/156;60周岁以上人员的待遇计发系数则与其缴费月份保持固定的比例关系。参保人员死亡后,其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账户储存额本息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6、制度衔接。本着平稳过渡、操作方便的原则,新制度可以与原农保、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在一定条件内衔接,新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账户和补贴账户储存额本息可以按有关规定折算过渡,以利于今后城乡保障方式的融合。

(四)费用测算

鉴于我县实际,在设计我县建设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一方面,城镇居民的保障水平应低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另一方面,鉴于大部分农村居民的生产和生活还可以借助耕地来实现基础保障,其保障水平可略低于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从目前情况看,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707、8元(其中单位缴纳2648、4元,个人缴纳1059、4元),月平均养老金享受标准为1164、32元;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四个档次的平均缴费标准为每人2、7万元(其中

政府补助1、375万元,个人和集体缴纳1、325万元),月平均享受待遇为150元。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篇6

[关键词]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

中图分类号:F84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48-0285-01

2009 年 9 月1 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崭新时期。在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快速发展转变时期,如何正确认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安排,正确认知其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着力从制度层面推进和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制度在大规模推广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同时也期待着为其他地方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统筹提供理论和实践上的参考。

1、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特征

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的基础上,北京市、天津市、重庆市、浙江省、河南省等地出台了全省(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纵观各省(市)出台的制度可以发现,其在制度设计上与“新农保”有很多共同之处,都是由政府主导建立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综合部分省(市)的制度发展历程及政策内容,现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呈现出以下几个特征。

1、1 制度发展超前,整合度高

从制度发展进程上看,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地区均是在国务院出台“新农保”试点指导意见之前就已经在探索实施“新农保”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此基础上结合国务院“新农保”试点指导意见对正在实施的政策进行调整,最终出台了与国家指导方针相一致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比 2011 年 7 月颁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在时间节点上提前 2 年以上,较早实现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的目标。由此可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发展超前,制度基础牢靠,已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从制度体系上看,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地区制度整合程度较高,体现出城乡统筹的特色,既避免了部分群体在城乡间的转移问题,又有部分省(市)在政策中提出了解决不同群体转移接续问题的方案。以郑州市为例,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社会养老保险从一开始就实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一体化,这避免了分别建立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农民工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等“碎片式”养老保险制度,人人平等地享有社会保险权利。

1、2 应保尽保,坚持广覆盖原则

公平是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核心理念,要求所有国民的养老保障权益都能得以实现,以维护起点公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于参保对象的规定体现了公平性理念,最大限度地扩大了制度的覆盖面。各地制度仅以参保对象的户籍、年龄和未参加其他形式的基本养老保险为限制条件,适应了人口“城―乡”、“乡―城”大规模流动和部分群体就业状态难以明确界定的局面,从而真正覆盖到农村居民、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城镇退休但没有基本养老保险等许多被忽视的群体。

1、3 普惠性和保险性相结合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社会统筹部分主要由基础养老金支付,基础养老金体现了政府对公民养老保障权益的承担,完全由国家财政全部保证支付,参保对象在年龄达到 60 周岁以后,即使不缴费,也可享受到国家普惠式的养老金。个人账户部分主要强调个人的缴费义务,同时政府也进行缴费补贴,在符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享受条件后,与基础养老金一同发放给参保对象,体现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保险性质。由此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普惠性与保险性结合的制度设计内涵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比有很大的不同。

1、4 结合实际,制度设计弹性化。

弹性化的制度设计能够确保制度的有效性。通过比较各地的实施办法可以发现,各地均是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以及城乡居民的收入等多种因素,对缴费、财政补贴、待遇调整机制等实行差别化设计,从而最大程度地实现在居民自愿参保前提下制度的广覆盖,保证制度的可持续发展。譬如,在缴费标准方面,北京市、天津市等少数几个地区根据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及(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平均值或其一定比例作为缴费基数,而现在更为普遍的做法是直接确定不同档次的缴费金额,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增设或调整。如郑州市将其缴费基数由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算术平均值调整为固定金额的缴费档次。浙江省规定缴费标准设为每年 100 元、200 元、300 元、400 元、500 元五个档次,按不低于地方上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或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5%的标准,增加和调整若干绝对额缴费档次。各地实施办法鼓励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并根据财力状况给予不同程度的补助。

2、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我国部分地区刚刚建立起来,制度本身及在运行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值得我们深入思考具体如下:

政策宣传不到位。由于基层政府对制度开展的重视程度不够,在国务院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各省、市、区(县)也会多次根据自身状况对原有制度加以调整或出台新的办法,群众接收信息的渠道单一,导致对制度缺乏足够的了解甚至误读。

保障水平偏低,逆向选择现象明显。从各地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情况看,保障水平偏低,不能满足基本生活需求是各地普遍存在的问题。 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尽合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的一些规定不尽合理,导致制度实施偏离预定目标。

制度的转移衔接问题。为满足不同群体的养老需求,我国建立起形式多样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解决部分群体的养老问题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碎片化的制度安排严重阻碍着制度间的相互衔接。

3、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

3、1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对制度实施的重视程度

作为一项意义重大的制度安排,各级政府和基层组织要落实并加大宣传解释的力度,必须使广大城乡居民从传统的家庭保障意识向现代保障意识转变。充分运用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各种手段定期对本地社会保险执行情况向居民公示,鼓励广大居民对本人在参保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咨询和投诉。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增强群众参保积极性,实现应保尽保。

3、2 加大财政投入,适当提高保障水平

坚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家庭养老、补充保障等其他模式相结合,形成以社会养老为核心、家庭养老和其他形式养老保障为补充的多层次养老模式,以真正解决广大城乡居民老有所养的问题。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篇7

关键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发展状况;完善

一、发展状况综述

(一)发展历程。

杨娅(2018)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历史大致分为五个阶段:第一阶段(1986~1992年)为试点阶段,一些经济较发达地区成为首批试点地区;第二阶段(1992~1998年)为推广阶段,全国有8,200万人参保;第三阶段(1998~2002年)为衰退阶段,受多种因素影响,老农保参保人数下降,基金运行难度加大,1999年7月对老农保进行清理整顿;第四阶段(2003~2009年)为新农保试点阶段,从2003年开始,全国25个省区300多个县自行开展了有政府补贴的新农保;第五阶段(2009~2014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全国实现制度全覆盖。蒋军成(2017)将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演进总结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小农经济下农村家庭养老保障制度(1949~1955年);第二个阶段是集体经济下农村集体养老保障制度(1956~1981年);第三阶段是统分结合下农村家庭和集体养老保障制度(1982~2009年);第四阶段是社会化大生产时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探索(2009年至今)。沈毅(2016)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发展方面以辽宁省为重点进行了分析,指出辽宁省在2009年启动了新农保试点,选择了不包括大连市的8个贫困县。2010年大连市出台相关办法,比全国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提早1年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模式;2011年,自筹资金,开展新农保,同年7月,将城镇无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制度过渡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2013年将新农保、城居保整合为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比全国提前7个多月实施,积累了先行先试的经验,并提高了基础养老金标准。沈毅认为,从总体看,大连市已经建立并逐步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体系,为进一步做好城乡统筹打下了坚实的制度基础。边恕(2017)简单总结了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表明我国在2009年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工作,2010年开始推进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并于2014年实现两项制度的整合,形成了城乡居民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及政府补贴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数据收集:2015年以来,制度规定的全国基础养老金标准已经由实施初期的55元/人/月,提高到70元/人/月;从政策执行情况看,基础养老金实际水平远高于制度规定的标准,2015年达到约119元/人/月,城乡居民参保人数为50,472万人,比2014年末增加了365万人。各地区地方政府加大了对个人账户缴费的补贴力度,针对个人缴费档次提供累进式财政补贴,使补贴水平普遍高于制度规定的30元/人/年的标准。李春根、廖彦、夏珺(2016)通过对江西省等欠发达地区的研究发现,欠发达地区基本养老保险与全国养老保险改革进程基本同步。

(二)现行状况。

于建华、薛兴利、毕红霞(2016)对各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进行差异性分析,发现一类地区多数属于经济发达地区,实施细则各有不同:北京市最低和最高缴费额度均属全国最高,最低和最高缴费额度之间没有标准设定,参保者可自由选择缴费数额,并且没有规定长缴多得的补贴政策;天津市最低和最高缴费档次都异于其他地区,且是全国唯一设定10个缴费档次的地区,每个档次分别对应不同数额的缴费补贴,超年限增发4元也与其他地区不同;上海市不仅针对各缴费档次分别给予的缴费补贴较高,且超年限增发额在全国也属最高;广东省最低缴费标准与最高缴费均异于其他地区,且仅规定了缴费补贴不低于最低要求;江苏省设定了全国唯一的最高缴费标准,按照基础养老金1%规定超年限增发的做法,属全国仅有的两个省份之一;黑龙江省最高缴费标准全国最低,其最高补贴标准为全国唯一,且没有具体规定长缴多得的政策。二类地区包括山东、河南两地,其最大特点是最高缴费标准远超上海、广东等经济发达地区。三类地区包括河北、四川等8个省份,该类地区规定的缴费档次在12~14个(以13个居多),且最高缴费档次相同,均规定了超年限增发的具体措施。四类地区包括山西、甘肃等10个省份,该类地区最低和最高缴费标准相同,缴费档次均为12个(其中福建为20个)。五类地区包括吉林、重庆等5个省份,该类地区均设定了12个缴费档次。许莉、万春(2018)以江西省为样本,划分养老保险制度城镇子系统、农村子系统,发现两个子系统存在显著的差异性,城镇具有明显的现收现付制特点,而农村地区则高度依赖财政支持的普惠特征。人口数、一般公共预算支出中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的增长率越高,农村待遇低、依附财政支持的特征越明显,趋向城镇化的概率越低;而人均地区生产总值的增长率越高,即经济条件越好,城镇高缴费高给付的要求越能体现,趋向镇化概率越高。

(三)制度成效。

王美桃(2014)认为,我国合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打破了公共服务城乡二元制,减少了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流动的阻力,有利于完善劳动力市场、增强公众信心,提高了社会稳定性,有助于我国应对老龄化社会的挑战,顺利渡过人口老龄化高峰期。此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合并后,经办服务机构和信息系统并轨运行,由同一班经办人员统一管理两项制度,提高了制度运行效率,精简了制度运行经费,进而增强了制度的财务可持续性。薛慧元、邓大松(2015)表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方面取得了如基本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逐年增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规模及基金积累数额不断增大,稳步推进个人账户试点,全面实现省级统筹等成就。王晓东(2017)提出,经过30多年来的改革与发展,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已基本实现了制度安排的“从无到有”和“从点到面”,目前正在走向成熟、定型和一体化发展的新阶段。杨娅(2018)表明,现行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最重要的变化就是体现了政府的主导作用,明确了各级政府的责任,有力推动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顺利实施。

二、问题综述

(一)待遇水平问题。

张怡、薛慧元(2017)发现当前保障水平过低是城乡居保制度存在的重要问题之一。其中,缴费标准不合理是导致城乡居保制度保障水平过低的重要原因。王雯(2017)从财政补贴机制的角度,指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定位不清,“强福利”和“弱保险”的嫁接模糊了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的制度边界,产生了福利化的倾向。巴曙松、李羽翔(2017)从待遇水平的角度入手,对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两种养老保险制度待遇水平进行了对比测算,发现城乡居民养老制度中,农村参保居民待遇水平高于城镇参保居民,而城镇职工养老制度的待遇水平远高于城乡居民,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缴费和计发办法的不同,最终领取的养老金待遇差距很大,这是非常不公平的,会导致公众对政府公信力的质疑。

(二)养老基金统筹管理问题。

邓大松、仙蜜花(2015)提出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直接关系到参保人的切身利益,由于统筹层次较低,大部分地区的城乡居保基金仍是县级管理。在由县级管理向省级管理的过渡过程中,存在影响基金安全性的因素。同时,国内众多县级城乡居保管理机构导致管理成本的增加,加重地方政府支出负担。并且由于没有出台具体的投资运营细则,为保证基金的安全性,城乡居保基金目前的投资渠道主要是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收益率较低。王敏(2017)以河南省为例,指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以县级管理为主,过低的基金统筹层次,使基金分散、难以形成规模效益,影响基金的保值增值,容易受地方政府行政干预,产生基金被挪用、漏损等方面的安全隐患。对于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疲软”态势,刘冰(2017)认为主要原因有相关法律体系不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制度缺乏硬性的法律效应;基金收支、给付机制不完善,基金补贴缺少固定的方式与比重要求,不同地区基础养老金差距过大;基金运营机制缺陷,养老基金缺乏稳定的筹资渠道和专业高效的投资、发展方向,国家单一的投资控制。最终导致当前我国城乡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呈现出投资方向单一、责任分配不合理、参保人资金权益不能保障等多方面问题。

(三)缴费激励机制与补贴问题。

李文军(2017)提出在个人缴费方面,各省份依据本省经济情况制定档次的情况较少,大多数都与国家标准相一致;在政府“入口”补助方面,除了上海以及西部的民族地区新疆、青海等地,多数省份都相对较低,财政资金的缴费补贴与城乡居民缴费水平的比例不断下降,对居民的激励效果较小;在政府“出口”补助(超年限增发额)方面,全国只有17个省份明确规定增发额度,其他地区则仅明确“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不仅增发额度较小,对居民起不到激励作用,而且对下一级地方政府也缺乏引导作用,难以保证制度的规范性;对丧葬补助规定的省份少,有的按照基础养老金的月数给,有的按照具体金额给,且金额较低。刘海宁(2018)认为,现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方案由于选择低缴费档次带来的贡献与收益比远远大于选择高缴费档次,贡献与收益比差距过大易造成参保者集中选择较低缴费档次而不按缴费能力选择缴费档次。赵静(2016)将造成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低、个人账户积累功能弱的原因总结为以下几点:(1)未就业人员(尤其是农村居民)大多没有稳定收入,缴费能力较差;(2)缴费档次的高低,只与个人账户养老金有关,并不影响基础养老金。同时,个人账户的回报率较低,并非“多缴多得”,导致人们有激励选择较低档次缴费;(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较晚,人们对制度究竟能否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缺乏信心,在求稳怕变的心理下,会选择较低缴费档次来“试一试”。王敏(2017)以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财政补贴政策为基础,梳理了中央及全国各级财政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贴的基本情况,分析了该政策面临的不公平、激励性不足、补贴水平低和责任分担失衡四大困境。

三、健全与完善综述

对于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城乡分离、阶层分化和地区分割的失衡局面,王晓东(2017)认为应当由政府主导,形成一种自上而下的统筹治理战略思维和自下而上的利益导向改革机制,建设城乡社会养老保险一体化发展的制度结构和服务模式。通过建立城乡均衡的公共财政投入机制、增强养老保险多元化主体的合作治理能力、创新一站式和流动服务相结合的养老保险服务模式等具体策略,完善城乡统筹覆盖的社会养老保险服务体系,促进养老保险服务升级与制度整合的联动互促发展,最终实现欠发达地区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一体化。李琼、李湘玲(2018)针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发展中的保障水平较低、待遇确定和正常调整机制尚未健全、缴费激励约束机制不强等问题,提出释放增长潜力、保持经济稳定增长;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流转改革进程;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改变统一比例的财政补贴分担方式等完善措施。学者郭光芝、曾益(2018)从参保居民需求角度出发,认为城镇与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后,短期内应因地制宜地选择是否采用城乡统一的基础养老金发放标准;城乡居保制度今后可参照现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进入统筹账户的缴费部分占所有个人和企业缴费的比例,安排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在居民养老金中所占份额,即为70%,个人账户养老金占30%;基础养老金应能满足老年居民对食品的基本需求,其增长应不低于基本需求的增加速度;积极探索如增加对长缴、多缴参保者奖励的政策鼓励更多符合条件的年轻人缴费参保,有利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长远发展。刘晓玲、屠堃泰(2017)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运行效率进行评价时指出:逐渐改善相关资源分配不充分的问题;养老保险“捆绑制度”会增加地区参保率,因此其他地区也可以通过提高养老保险覆盖面提高基金效率;对于部分地区基金累计结余较多造成投入冗余,相关部门可以通过资本市场运作等途径加强基金的保值增值;技术创新的退步对提高我国养老保险绩效水平有较大阻碍。张怡、薛慧元(2017)针对目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情况,提出以下建议:参照经过计算的有效缴费标准区间和居民缴费能力来设定缴费档次;根据收入增长情况逐年提高缴费标准,适时改为比例费率制;提高最低缴费年限,由目前的15年提高至28年;完善缴费激励政策,鼓励居民长缴、多缴,一是对长期缴费人员所加发的基础养老金部分,采用超额累计制、阶梯式补贴的办法;二是采取缴费年限越长,城乡居保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越高的做法,还可以采用比例制的办法来进行补贴;适时改为强制缴费;努力增加居民收入,重视城乡居保的可持续发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财政职责方面,文太林与胡尹燕(2016)提到可以通过提高财政补助水平,调整不同层级政府的补贴责任以及个人账户的市场化投资等手段加以完善。

四、评述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篇8

一、湖北省合并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具体内容

《意见》将参保对象设定为具有湖北省城乡居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个人缴费每年从100元至1000元共设10个档次,各地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增设缴费档次;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地方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级财政负担20元、统筹地区负担10元。养老金的给付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参保者在年满60周岁时可按月领取养老金。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

二、政策实施前的环境

(一)全国碎片化的基本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各地政府为了扩大覆盖面,通过降低费率、根据不同群体建立小制度的方式,将养老保险制度覆盖了当地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务农农民、失地农民等不同群体,而这使得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逐渐呈现出城乡分割,私人部门与公共部门分立,多种养老保险制度并存的“碎片化”状况。

(二)“城居保”制度和“新农保”制度并存

在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合并之前,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的群体中农村居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2009年开始实施的“新农保”采用“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筹资模式,建立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分100至500元五个年缴费档次,缴满15年,每月可领取养老金分别为69、03、79、82、91、15、103、48、113、81元 。2011年7月1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在全国试点推行,这项制度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共同构成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三)湖北省的情况

2009年湖北省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截至2011年8月底,全省已参保人数达580万人,综合参保率达到94%,其中135万名60岁以上的老年人已按时足额领取了养老金待遇。基础养老金方面,在国家确定的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上,湖北部分试点地区适当提高了基础养老金标准,如武汉市的基础养老金为100元,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当地政府承担。

2007年起,湖北省获国务院批准建立武汉“1+8”城市圈,为了配合城市圈的建立,湖北省政府在社会保障方面提出“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增强社会保障能力”的要求,确定要建立和完善不同人群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解决农民工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同时,要建立社会保险转移接续制度、建立不同群体之间社会保险制度政策的衔接办法。

三、政策实施效果

2011年7月国家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后,湖北省政府率先出台的《意见》,从制度设计上实现了缴费、政府补贴和对特殊群体的优惠的“三个统一”:将个人年缴费档次统一为100元至1000元10个缴费档次;政府的缴费补贴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重度残疾人均由政府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并对湖北省原自行探索的村主职干部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到了所有农民和没有固定收入来源的城镇居民。

在实践中,湖北省根据政策实施中出现的新问题,制定出台了《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和《湖北省村主职干部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并轨实施意见》,对老农保和省原自行探索的村主职干部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并轨,对相关政策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全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基本实现了城乡公平。

2012年和2013年,湖北省城乡居民参保率均达98%以上,养老金发放率达100%,截至2013年底,全省2224万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其中,610万60周岁以上居民按时领取养老金待遇,是全国第一个基本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的省份。

四、政策评价

(一)该政策的成功之处

1、政策制定比较科学合理

该政策考虑到新农保和城居保都是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构成、在保险给付上都是采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的给付方式的特点,参考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计发上将个人账户总额除以139个月的方式,比较好地利用各政策原有特征进行融合,使政策执行过程中没有出现较大的转制成本,政策设计得比较易于理解,不会引起参保者的反感。

2、有利于流动性参保者的解决转移接续

由于政策的制定考虑了原有政策的群体的流动性问题,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又与湖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来源、运营和给付比较相似,有利于解决参保者的在流动过程中的转移接续问题。

(二)该政策的不足之处

1、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水平过低、缴费激励机制不足

当前湖北省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保障水平偏低,大都为55元/人?月,并且自2009年试点到现在已经4年未实现调整,无法满足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另外,目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制度设计激励机制不足,一方面导致16至44岁的中青年城乡居民参保积极性不足;另一方面又导致人部分城乡居民都选择最低缴费档次,使得城乡居民个人账户基金积累不足,进而致使未来领取的养老金水平不足。

2、“碎片化”问题仍然没有完全解决

在合并了城乡居明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之后,湖北省社会保障制度中养老保险体系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等组成,这种针对不同人群出台不同的社会保险办法带来了制度的“碎片化”,引起制度管理上的混乱,社会保障项目进行制度整合仍然任重而道远。

3、统筹层次过低

在目前的社会保险项目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已基本实现省级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县级统筹。由于统筹层次过低,使得风险只能在很小的范围内进行分散,不利于基金的安全,也不利于参保人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

五、政策建议

(一)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激励机制

针对中青年城乡居民参保积极性不高的问题,可以采用加大政策宣传、加强行政推动、落实长缴多补政策等措施来解决。对于长缴多补政策,建议对于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下的参保者同样给予补贴,并且随着缴费年限的增加实行累进制的补助办法。同时在补助上,通过多缴多补的政策鼓励参保居民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缴费档次参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