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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理赔协议(精选8篇)

来源:网友 时间:2023-07-28 手机浏览

交通事故理赔协议篇1

2009年8月18日早晨,李明俐像往常一样骑着自行车去介绍所上班。当时,胡志伟也正开着自己的小汽车行驶在上班途中,可在变道时一不小心刮蹭到了李明俐,将其撞倒在地。李明俐感觉下腹部有些轻微的刺痛,但她并未在意。不过毕竟是遇到了交通事故,自己的自行车也被撞坏了,李明俐还是拨打110报了警。

他们在交警的主持下签订了一份调解协议,约定由胡志伟一次性赔偿李明俐自行车的损失费30元,胡志伟当场支付了赔偿款。

8月21日上午,李明俐因腹部剧烈疼痛,医院当即将她收治入院,诊断为上消化道穿孔,并对她进行了手术。2010年3月,李明俐再次住院,进行了第二次手术。前后两次手术用去了3万余元。

李明俐认为自己的上消化道穿孔是被胡志伟撞伤所致,所以出院后。她多次找胡志伟协商赔偿事宜,但胡志伟却以交通事故早已处理结束为由一再拒绝。2010年4月22日,李明俐向法院提讼,认为调解协议存在重大误解,请求法院撤销调解协议,并要求胡志伟和他投保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一起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上,胡志伟认为他们已在交警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而且自己早已履行完毕自己的赔偿事项,所以不同意李明俐撤销调解协议的要求。胡志伟投保的保险公司则认为,李明俐的上消化道穿孔与交通事故不存在关联性,也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听了胡志伟和保险公司的辩解,李明俐感到非常委屈。在律师的帮助下,她想到了司法鉴定。她随即向法庭提出了申请,要求鉴定伤情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关系,同时还要求司法鉴定机构评定自已现在的后遗症是否构成伤残;受伤后的休息、营养、护理期限;是否需要后续治疗,是否存在药物依赖等。

经过近两个月的等待,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证实李明俐的上消化道穿孔与在交通事故中被撞受伤存在因果关系,导致的部分肠切除已经构成了九级伤残。这份鉴定结论同时也证明了李明俐在交通事故发生时的确对自己的伤情存在着“重大误解”,而调解协议也是在这种“重大误解”的基础上签订的。

2010年底,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法院当庭做出判决,因为李明俐和胡志伟先前达成的调解协议存在重大误解,予以撤销,并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李明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万元,胡志伟赔偿5,2万余元。律师释疑

协议中的重大误解,是指一个人在与他人签订协议的过程中,因为自己的原因,对协议的内容产生的严重误解。签协议的双方原本都应该表达自己真实的意思,也只有这样协议才能有效。本案中,李明俐因为自己的疏忽,对伤情做出的错误判断,就是一种重大误解。

交通事故理赔协议篇2

甲方(肇事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害方):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受害方):___________________

丁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

一、 交通事故基本情况

1、事故经过:___年_月_日,发生了___驾驶___车辆在____________路段和___驾驶___(车牌号为___)相撞致______________的道路交通事故。后____交警队赶赴现场处理,制作了事故现场图,扣留了双方车辆以备进一步调查。

2、___交警队对该事故的认定情况:___交警队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如下认定。______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__条第__款之规定,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___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__条第__款之规定,是发生事故的次要原因,应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乘车人___无责任。

二、甲乙丙丁四方根据交警队的事故认定,在交警队的主持下,按照互谅互让的原则达成如下调解交通事故协议:

1、经双方确认,本次事故造成双方财产损失和人员伤残所需费用情况如下:

(1)甲方车辆维修费及其他杂费___元(人民币,以下同);___受伤住院治疗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伤残补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共计___元。

(2)乙方车辆维修费及其他杂费___元;___受伤住院治疗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伤残补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共计___元。

(3)丙方(乘车人)___受伤住院治疗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共计___元。

(4)以上费用共计___元。

2、经双方协商,由甲方承担上述费用的60%,计___元;乙方承担上述费用的40%,计___元;甲方在扣除自身损失费用外,尚需支付乙方___元;支付丙方___元。

3、丁方需承担甲方所需赔付费用的80%,承担乙方所需赔付费用费用的75%,丁方照上述标准各自对甲乙双方进行赔付,并代甲方支付须赔付给乙方和丙方的部分。

4、以上费用赔付和结算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即时结算付清。

5、甲乙丙三方需积极配合丁方办理保险赔付事宜,及时提供丁方所需要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医药费用发票等资料。

5、本协议履行完毕后,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甲乙丙三方的赔付责任即算完毕,其中任何一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对其他任何一方提出增加赔付及其他要求。

6、如本案的受伤者确因事故引起的病情进一步恶化,治疗费用大大超过本协议预计,超出预计1万元以内,由伤者自行负责,1万元以上费用由伤者出具省级医院证明(包括医疗诊断书、医药费用发票、伤残鉴定报告等)及其他可证明该病情恶化是由该事故引发的证据,可另行找甲乙责任方赔付,由甲乙方按照本协议确定的赔付责任标准(即甲方60%、乙方40%)分担赔付。

三、本协议自协议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四、协议各方如在履行本协议中发生纠纷,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可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五、本交通事故协议书范文共四页,一式五份,协议各方各一份,______交警队一份存档备查。

甲方:_____ 乙方:_____

__年__月__日 __年__月__日

交通事故理赔协议篇3

一纸协议

公交公司何以主动赔偿40万元呢?事情得从交通事故说起。

去年11月25日,横穿马路的陈芝(化名)被疾驰而来的某公交车撞倒,经抢救无效,5天之后不幸离开了人世。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双方各占一半责任。拿着交通事故认定书,陈芝的子女找到了公交公司,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付了医疗费和火化费后,公交公司代表在死者家里,与死者家属签订了一份协议,这便是40万元的赔偿协议。其中约定,死者亲属的奔丧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及死者直接赡养的直系亲属的生活费用,共计39、8万元。

但是在签订协议后,公交公司代表立即到派出所报了警,称自己在签协议时受到了胁迫,公司并不愿意赔偿这么多。但是另一方面,公交公司仍然在分两次支付完了39、8万元后,再次支付了1万元赔偿款。这里面到底藏着什么蹊跷呢?

庭审交锋

在庭审中,公交公司提起反诉,要求法院撤销协议,要求死者家属返还40万元的赔偿款。公司这时讲出了事情原委。

公交公司代表受到了胁迫,无奈在对方准备好的协议上签字;而后公交公司当然不愿意按照“不平等条约”支付赔偿款,但是此时公交公司领导受到恐吓,公交公司门口也有人闹事。公交公司认为这都是死者家属采取的非常规手段,被迫履行了协议。

原告均对此否认。

法院认为,只有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而公交公司在处理交通事故方面经验丰富,在签订协议时,死者家属不占优势,更不可能利用优势,因此,显失公平的条件不存在。而公交公司的报案证明以及受威胁的证据,都不能证明受到死者家属胁迫公交公司的事实必然存在。而公交公司分3次支付赔偿款更说明协议是没有受到胁迫的。

再赔14万

法院除此还认定,公交公司根据事故责任,需要承担死亡赔偿金24万多元的一半,加上精神抚慰金等其他费用,公交公司还需要承担近14万元的赔偿。

交通事故理赔协议篇4

xxx,男,汉族, 年 月 号,住址同上。系受害人儿子。 乙方: ,女, 年 月 号,身份证 。

20 年 月 日, 驾驶豫 8号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沿 路北行至 路口,因操作失误,先后共撞十辆车辆,后撞上 等六人,其中 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现甲乙双方就交通事故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如下内容。

一、乙方需赔偿甲方 万赔偿金,前期需先行支付 万,现已支付 万,剩余 于协议签订后当即结清,剩余10万作为押金,本押金押于 律师事务所。

赔偿金61万元是甲方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处理事故家属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以及财产损失等。

此款项为双方解决本次事故一次性、终结性的赔偿款项。甲方收到赔偿款后,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

二、乙方支付46、5万元后,甲方当即给乙方出具事故谅解书。若乙方违背上述条款,甲方将不予出具谅解书并不出庭作证。若甲方不按约定出具谅解书并出庭作证,应双倍返还乙方支付的费用。

三、甲方应配合乙方办理事故保险理赔所需手续,提供有关证明资料(如:诊断证明、社区居住证明、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村委会出具的下葬证明等相关证明)。

四、乙方将10万元押金交于 律师事务所后10日内,甲方将上述证明材料交于乙方。若甲方不提供上述材料,10万元押金归乙方,赔偿协议书甲方所收费用也应返还乙方。

五、甲方应保证没有其他权利人就此事故再向乙方主张权利,若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由甲方赔偿;甲方保证其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若甲方提供的资料不真实而造成不能按城市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而按农村标准计算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退回多计算部分。

六、乙方在开庭时甲方必须出庭作证,并当庭表示谅解乙方,要求法院对乙方处于缓刑,如有违背10万元押金归乙方。

七、甲方出具谅解书,乙方立即将10万元押金打到 律师事务所账户后,甲方将谅解书交给乙方。

八、甲方收到乙方51万之后,给乙方开出收据证明,以证明51 万已收到。本案终结后,剩余10万由 律师事务所转交给甲方;甲方收到10万元后给乙方开出收据。案件终结同时本调解赔偿协议声明作废

九、以上本协议书甲乙双方须严格共同遵守,如有一方违约,后 果自负,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十、本协议一式4分,甲乙双方各一份,双方律师各一份。

甲方签字生效: 乙方签字生效: 律师签字生效: 律师签字生效:

交通事故理赔协议篇5

事故地点________________

a 姓名________________驾驶证档案编号或住址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

交通方式________________车号______________保险公司名称或保险凭证号____________

b 姓名________________驾驶证档案编号或住址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

交通方式________________车号______________保险公司名称或保险凭证号____________

事故事实:

当事人a由___向___行驶,当事人b由___向___行驶。因当事人a___有《通告》第八条第___项过错行为,当事人b___有《通告》第八条第___项过错行为,造成a车_________位置与b车____________位置接触。

当事人签字:a____________; b ____________

赔偿协议:

1、 当事各方共同驾事故车辆到a方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

2、 当事人a同意______日内将当事人b车修复。

3、当事人a同意赔偿当事人b事故损失费_______________元(大写); 付款情况_________。

当事人签字:a____________ ; b____________。

说明:

1、撤除现场前,当事人应当首先填写事故事实一栏以上的部分。填写完毕后当事人签名确认。

2、撤除现场后,协商赔偿事宜。达成赔偿协议后,当事人签名确认。

交通事故理赔协议篇6

一、主体地位

所谓无偿乘车人,指行为人有终到目的并要求乘坐他人车辆(包括客运车辆、货运车辆和公务车辆、特种车辆等),经司乘人员许可免费乘车的人,包括善意无偿乘车人和恶意无偿乘车人。

无偿乘车人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损害,其本人即有了当事人(受害人)的主体地位,他享有请求赔偿权和被请求赔偿权(因受害人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情况),这两种权利是一种设定,它与交通事故中主观过错(包括故意与过失)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是相辅相成的,因此无论是善意无偿乘车人还是恶意无偿乘车人在交通事故赔偿诉讼中都具备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对此,《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也规定的非常明确。

二、善意无偿乘车行为引起的法律关系

善意无偿搭乘他人车辆,乘车人和承运人之间实际建立了无偿运输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应受合同法来调整。因为从善意无偿乘车人要求无偿乘坐车辆(要约)和司乘人员许可(承诺)其乘坐并按乘车人的意图运往指定目的地(实施合同)的意思表示来看,双方建立的是运输法律关系,符合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这种合同是口头、单务、无偿、诺成性合同。司法实践中有人主张无偿搭乘他人车辆的协议不具有旅客运输合同所必需的双务、有偿合同的性质,不应以运输法律规范来调整。对此,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因无偿乘车协议的建立,是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建立的,作为无偿乘车人,享有无偿搭乘和安全到达目的地的权利,并承担除支付规定票价的义务以外的其他旅客运输合同规定的义务,作为承运人,除不享有收取规定票价的权利以外,旅客运输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承运人均应享有和承担,双方建立无偿乘车的协议,符合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应受合同法律规范调整。另外,在无偿乘车协议建立过程中,双方都是有一定的目的的。作为乘车人,是为了省钱或方便或其他目的,作为承运人,则有可能基于道义的目的,也有可能基于感情目的或其他目的而承诺他人无偿乘车,所以这种行为符合我国民法的平等、自愿、公平等原则。

三、无偿乘车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赔偿问题。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是指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后果。承担事故责任的主体必须是主观上有过错或过失,并实施了引发交通事故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本人或他人的人身或财产的损害。这一种责任具有经济补偿性、合法性和以过错大小论责任及强制性的特点。因此,正确地划分交通事故责任,对准确、恰当、及时地处理民事赔偿问题十分必要。按照《办法》第17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由公安机关予以认定,对公安机关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当事人无异议或复议后维持、变更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中,一般予以采信。但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显然不妥的,人民法院应不予采信,对此纠纷,又解决了交通事故中的赔偿纠纷。然而当事人不接受公安机关的意见而起诉到法院时,法院除对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予以审查外,还要对承运人与乘车人的责任进行实质审查,这就要求我们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中注意划分乘车人与承运人的责任和解决赔偿问题,对此,笔者认为宜作如下划分和处理:

(一)一般交通事故案件,乘车人无偿搭乘他人客运车辆且无过错的,其赔偿纠纷可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由责任方予以赔偿。

(二)一般交通事故案件,乘车人无偿搭乘他人车辆(包括客运车辆和非客运车辆),乘车人对交通事故有过错并造成自己伤害的,仍应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按过错大小分担责任。

(三)无偿搭乘他人的非客运车辆的人因所乘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且司乘人员无加害意图时造成乘车人伤害的,在乘车人的赔偿问题能够由过错方赔偿的,仍应适用《办法》之规定予以处理,在乘车人的赔偿不能得到解决时(肇事方逃逸,所乘车辆倾覆、碰撞或遇其他意外事故使车主无力或不愿承担赔偿责任的),有人主张乘车人不得向车主索赔,但笔者认为该观点不符合我国民法的公平原则,也与《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相违背,处理时应当责令过错方(车主)予以赔偿,但可适当减轻责任方的赔偿责任,由过错方与乘车人分担责任。这样做,既符合我国民法的公平原则,又与《民法通则》的第一百二十三条(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第一百二十五条(施工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第一百二十六条(悬挂物脱落的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精神相衔接。

(四)无偿乘车人的损害系由司机的故意加害引起的。承运人应当全部赔偿乘车人的损失,具体操作仍适用《办法》之规定。

(五)非客运车辆在实施紧急避险时造成无偿乘车人损害的赔偿问题。

1、当紧急避险引发的交通事故损害的利益小于保全的合法利益时,紧急避险行为无违章行为或虽有违章行为,但其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则由引起险情的行为人对损害后果承担全部民事责任。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乘车人的损失由引起险情的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当紧急避险的行为人有交通违章行为,与紧急避险引发的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则由引起险情的行为人承担主要民事责任,紧急避险的行为人承担次要民事责任。但可减轻或免除对乘车人的赔偿责任。

2、紧急避险损害的利益等于或大于保全的利益时,无偿乘车人的损失由引起险情的行为人和紧急避险行为按过错大小划分赔偿责任后,承运人的赔偿责任仍应减轻或免除。

交通事故理赔协议篇7

(受害人母亲)身份证号码:_____

(受害人儿子)身份证号码:_____

法定人:身份证号码:_____

(受害人妻子)身份证号码:_____

乙方:_____(驾驶人父亲)身份证号码:_____

(驾驶人妻子)身份证号码: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时_____分许,_____驾驶车牌号为_____的车行驶至_____时发生交通事故,致_____死亡。

一、乙方自愿一次性赔偿甲方各种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处理事故家属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共计_____万元(小写:元)整。

二、甲方同意接收上述赔偿款项,并放弃对乙方的其他一切权利,不再要求乙方进行任何形式的赔偿或承担其他任何责任。若甲方及甲方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再向乙方提任何要求,由甲方负责。

三、本协议签订后,为方便乙方进行保险理赔,甲、乙双方均同意互相配合就本事故的保险赔偿事宜通过非诉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如提供死亡证明、火化证、户籍注销证明等)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若法院出具判决书或者调解书确定的赔偿数额与本协议不一致,双方仍保证按本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履行。相关办案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于2014年1月17日已向甲方_____支付。

赔偿金___元,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_____日内向甲方支付赔偿金_____元,剩余款项_____元于_____日内全部付清。未付款项采取转帐方式转入银行_____帐号。赔偿金支付后由甲方自行进行内部分配,如产生分配纠纷与乙方一概无关。

五、甲方对乙方的违法行为表示谅解,保证不再要求司法部门追究乙方的任何行政、刑事责任,并保证在必要时配合乙方向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说明本协议的情况,出具相关文件或证明。

六、甲方保证不再要求乙方或乙方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本协议以外的任何赔偿。因本事故车辆投保产生的保险赔付,由乙方进行理赔或索赔,保险赔付款项全部归乙方所有。

七、甲方应保证没有其他权利人就此事故再向乙方主张权利,若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由甲方赔偿;甲方保证其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若因甲方提供的资料不真实而造成计算赔偿依据错误,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退回多计算部分或作相应扣除;若本协议被确认无效,甲方应将已收取的全部赔偿款返还于乙方,从新协商或由有权机关处理。

八、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___元。

九、此事故双方一次性了结,别无其他任何纠葛。

十、本协议一式四份,自两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警部门留存一份,保险公司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_____乙方:(签章)_____

见证人:(签章)_____

交通事故理赔协议篇8

一、交通事故处理引入人民调解机制,极大地节约了司法、行政资源,减轻了群众维权成本

传统交通事故处理方式存在自行和解成功率低、交警部门行政调解警力受限、走司法程序费时费力等诸多弊端,如何快速、简便地解决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争议,成为交警部门和人民群众的共同愿望。我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的探索与实践,积极回应了社会关切和群众期盼,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化解纠纷程序简单、方便快捷、不收取费用、结案率高等优势,既方便群众、降低维权成本,又节约了宝贵的司法、行政资源,彰显了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基础性作用和“柔性治理”功能。主要做法是:

(一)“一网、一中心”搭起解决交通事故纠纷新平台

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网络实现市、县两级全覆盖。20__年,市司法局、市公安局联合制定《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意见》,先后在市(县)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队)设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8个(以下简称“交调委”),在市(县)公安交警大队(中队)设立调解室28个,面向社会选聘116名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员,建立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和规范化工作流程,使交通事故纠纷解决实现由过去依赖交警行政调解、司法诉讼向依靠人民调解、依法依理协商调处的重大转变。

交通事故调处中心构建“一站式”服务群众新模式。针对交通事故调解和理赔工作涉及与公、检、法、司以及物价、卫生、保险等多个部门的联系沟通,市司法局在交警一大队建立了“____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综合服务中心”,协调人民法院设立了“交通巡回法庭”。在服务大厅设置“七大对接窗口”,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接受群众咨询、围绕道路交通事故调解与相关部门及机构开展对接工作,将交通事故认定、调解、审理与保险理赔、法律服务融为一体,为群众提供多元化的快捷服务。

(二)“三调联动”依法高效调处交通事故纠纷

与交警部门衔接,公调联动。将“调解优先”的原则贯穿始终,交警部门对于先行行政调解不成、争议较大的纠纷,及时引导进入人民调解程序,通过人民调解员的“以法释案”、“以理服人”、“以情感人”的教育规劝,促使当事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既防止了矛盾纠纷激化升级,也有效置换了警力。近年来全市84%的交通事故纠纷通过人民调解程序得以解决,结案率98%,协议履行率100%,交警事故处理民警由以往的198人减至现在的122人。

与法院衔接,诉调联动。积极引导群众依法表达诉求、化解纷争,对于通过调解方式不能解决的交通事故纠纷,交警部门和交调委及时移交“交通法庭”,现场受理、审理纠纷案件,并根据当事人申请裁定先予执行、财产保全和司法确认,方便了群众、缩短了结案周期。通过诉调联动和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的有效开展,5年来“交通法庭”审理交通事故纠纷案件865件,司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3205件,全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上诉率也由过去的5%以上降至现在的2%以内。

与检察院衔接,检调联动。对于检察院委托移交的部分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交调委坚持能调则调、应调尽调,加强释法说理,最大限度地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实现自愿息诉、自愿履行、和谐结案。____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开展以来,交调委通过检调对接成功调处纠纷182件,既维护了法律尊严,又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三)“四个对接”为群众提供多位一体的便捷服务

对接医院。交调委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的工作理念,与市、县各医疗机构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积极协调解决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相关医疗问题,避免出现伤者无钱不能及时救治和纠纷久拖不决。如,刘某驾驶摩托车与林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相撞,刘某住院治疗花费35余万元,但因双方经济困难无法凑齐住院费用,不能办理出院手续,后续保险理赔也无法办理。对此,调解人员与医院反复协商,由交调委担保办理出院手续,保险 公司理赔后及时交清治疗费,做到案结事了。

对接保险公司。针对大部分群众对保险理赔程序不熟悉的问题,交通事故调处服务中心配备专门工作人员,积极引导和当事人办理保险理赔。及时协调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全程参与争议较大的事故纠纷,实行面对面定损和办理理赔手续,实现了交通事故纠纷快处、快结。至此,交调委当事人办理保险理赔案件达1、2万余件,协调解决了2100余起因保险理赔问题不能结案的交通事故纠纷。

对接物价部门。当事双方对财物赔偿标准提出异议、或在调解及理赔过程中无法达成协议的案件,交调委积极协助当事人向物价部门申请财物损失认证。如,王某驾车行驶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发生与道路隔离护栏相撞的交通事故,受损车辆和道路设施维修费用12万余元,但保险公司理赔只定损9万余元,交通事故调处服务中心协助当事人申请物价认证,最终促成保险公司以实际产生金额实施理赔。

对接法律援助。交调委始终把最大限度地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调解过程中对达到评残等级、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交通事故纠纷,积极与司法行政部门对接,协助当事人申请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25件、引导当事人通过鉴定评定伤残等级450余件。

(四)“五个有利于”彰显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新成效

调解优先,有利于源头治理。发生交通事故后,把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前置,将法制宣传、教育疏导贯穿全过程,有效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升级,做到处早、处小,化解在萌芽状态。

亲民便民,有利于事结案了。人民调解程序简单、方式灵活,调解员与群众面对面沟通交流,使事故双方从“剑拔弩张”的争执到“心平气和”地达成协议,提高了调解成功率和协议履行率。

“三调”联动,有利于减少上诉上访。群众可以任意选择行政调解、人民调解、民事诉讼等方式解决纷争,公安、法院、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法律工作者、人民调解员直接面向群众实施开放式服务,减少可能形成的诉讼、上访和其它极端行为。

高效快捷,有利于降低维权成本。将调、援、审融为一体,把交通事故处理与定损、理赔、医疗救治、法律服务等有机结合,使交通事故调处做到“快处、快调、快赔、快结”,省时、省力、省钱。

社会参与,有利于节约行政和司法资源。调委会以“非官方”身份主持调解,发挥其独特优势,节约了宝贵的行政、司法资源,缓解了人民法院、交警部门的压力,提高了事故处理的质量。

二、深化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建议

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既是深入推进依法市、深化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改进群众工作方式方法、解决群众关注热点问题的现实要求。尽管我市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初见成效,但仍存在诸多薄弱环节和现实问题亟待解决。

(一)加强协调配合,进一步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

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的调处,涉及多个部门、多个行业的协调配合,工作职责不同,管理部门各异,只有相互密切配合、优势互补,才能不断提高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效率和水平。从我市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情况看,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初步形成了工作协调机制,但与保险、卫生等部门的衔接配合仅仅依靠交调委单方出面或个人力量协调解决一些事项,并未在制度层面形成部门之间联动和工作上的协调配合机制。就目前与公安交警部门的衔接上,也仍然存在个别公安交警大队(中队)对交调委作为群众组织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协助行政部门完成大量工作方面支持关心不够、保障不到位的问题。为此,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主动支持、配合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切实推动建立健全公、检、法、司以及民政、医疗、保险等单位的沟通联系机制、信息共享机制、监督检查机制、工作程序衔接机制,进一步理顺关系,加强协调协作,形成整体合力,快速高效化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二)整合各方资源,构建“一站式”服务群众新模式

交通事故纠纷调处,涉及面广,大部分群众对相关工作程序不熟悉,影响了纠纷案件的快速有效解决。从我市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情况看,尽管成立“____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综合服务中心”,但目前仅有公安、法院、司法行政部门派出相应机构进驻“服务中心”,其它业务仍依赖交调委通过引导、等方式来为群众提供服务,没有实现群众走进“服务中心”就能办理所有事项、得到真正意义上的“一站式”服务。为此,公、检、法、司以及民政、医疗、保险等单位应派出相应机构(或专职人员)进驻“服务中心”,设立便民服务窗口,直接面向群众实施开放式、综合,切实将交通事故认定、调解、审理以及保险理赔、社会救助、法律服务融入一体,实现交通事故快处、快结。

(三)大力推进专业化、职能化人民调解队伍建设

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涉及民事损害赔偿,涉及交通法规、责任认定、司法鉴定、保险理赔等多个领域,量大面宽、专业性强,大力推进人民调解队伍专业化、职能化建设势在必行。从我市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情况看,目前,市、县交调委基本上都是聘任部分热心公益事业、善于做群众工作、政治和业务素质过硬的法律工作者和退休法官检察官担任调解员,仅市交调委就聘任15名调解员,9名为调解工作和纠纷当事人提供对接服务的工作人员。但这些人员的薪酬没有纳入市财政保障,“个案补贴”又无法足额兑现,导致调解员收入低、离职频繁,调解工作举步维艰,难以为继。为此,在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中,各级政府应积极推动以“人员职业化、工作专业化、待遇工薪化”为特点的专职调解队伍建设,落实“基本经费+个案补贴”的保障制度,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专业化水平,激发工作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