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食品安全法(精选8篇)
最新食品安全法篇1
今年4月7日世界卫生日的主题也是“关注全球范围内的食品安全”。世界卫生组织表示,有关食源性疾病的一些新数据说明了不安全食品对人类造成的威胁和危害,因此有必要在整个食品工艺链采取协调一致的跨界行动。研究显示,不安全的食品可能含有有害细菌、病毒、寄生虫和化学物质,能导致从腹泻到癌症的200多种疾病。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陈冯富珍称,当今食品生产已经工业化,其贸易和销售业已全球化,这使得食品有更多机会遭受污染,包括未煮熟的动物源食品、受污染水源地种植的水果和蔬菜,以及含有海洋生物毒素的贝类等。一项研究指出,在食品污染导致的肠道疾病患者中,40%以上是5岁以下儿童,非洲地区肠道食源性疾病负担最高,其次是东南亚。从中国台湾地区顶新黑心油风波,到美国赛百味被曝食物有鞋底成分,再到沃尔玛“过期肉”及“真假驴肉”事件,保卫食品安全已经成为一场全球战役。世卫组织呼吁各国采取持续对策,制定标准,建立核查程序和网络,以防止食品安全风险。
今年10月1日起,中国新修订的 《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
完善立法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民生。在英国,一道菜出问题,餐馆将被罚倒闭;韩国对卖有毒食品者10年内禁止其营业;巴西重罚造假企业,企业法人;美国的惩罚性赔偿有震慑作用;德国会将肇事者罚破产甚至判刑;在法国,卖过期食品立刻关门……在世界各国应对食品安全的措施中,详细、规范而有力的法律条文是督促食品企业合法运作的第一道屏障。
英国是最早重视食品安全并制定相关法律的国家之一,在整个欧盟的监管体系之下,英国形成了自己的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系统在欧盟的法规框架下也已经比较成熟。位于伦敦的英国食品标准署是既隶属于政府部门又相对独立的机构,不代表任何特殊行业,在确保英国食品安全方面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而标准署制定的相关政策法规又通过各地方政府具体实施,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的结构体系。
日本在食品安全的监管标准方面可以用苛刻来形容。20世纪50年代,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日本曾发生过多次食品安全事故。1955年的森永砒霜牛奶事件,就是由于奶粉中混入砒霜而造成12159人中毒,其中131人死亡。痛定思痛之后,日本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农业和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和法律体系。据统计,直接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就有20多部。日本对有关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也实施严格处罚,违反食品卫生法的主要责任人最高可判处3年有期徒刑,对企业法人最高处罚1亿日元。
2004年6月,韩国爆出“垃圾饺子”风波,几家食品原料企业将本应作为垃圾丢弃的萝卜下脚料制成“垃圾馅”进行销售,大肠杆菌等细菌含量严重超标,其中一家企业产量占韩国市场的70%。事件曝光后,韩国《食品卫生法》随之修改,规定故意制造、销售劣质食品的人员将被处以1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国民健康产生严重影响的,有关负责人将被处以3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一旦因制造或销售有害食品被判刑者,10年内将被禁止在《食品安全法》所管辖的领域从事经营活动,另外还附以高额罚款。
2007年8月,巴西发生牛奶掺假事件,政府推出一系列严打措施,生产未达标产品的企业将受到处罚。如果是再犯,除罚款外还要接受停产30天的处罚,没收不合格和已投放市场的产品。如再被查出,将介入司法程序,企业法人将以食品造假罪被。
2010年8月,美国发生因沙门氏菌污染而召回5、5亿枚鸡蛋的事件。转年1月,总统奥巴马签署新法案,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可以直接下令召回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明知故犯的企业主管和个人将被判处最高10年监禁和不封顶数量的罚款。“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是美国立法部门在制定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时遵循的原则,美国建立了涵盖所有食品类别和食品店各环节的法律法规体系。同时,随着科技发展和食品安全新问题的不断出现,国会和政府也十分重视对现有法律进行及时修正和调整。此外,地方和各州政府负责管理辖区内的所有食品,实施鱼类、海产品、牛奶以及其他国产食品的安全标准。
2010年年底,德国西部的养鸡场首次发现饲料遭致癌物质二口恶英污染,德国农业部临时关闭4700多家农场,禁止受污染农场生产的肉类和蛋类产品出售。对于这次二口恶英事件中的肇事者,德国检察部门提起刑事诉讼,受损农场要求的民事赔偿数额高达每周4000万―6000万欧元,完全可能让肇事者破产。
中国香港地区《食物安全条例》规定,所有食品的进口商和分销商必须向香港的食物环境卫生署登记,并且保存自己的交易记录,零售商也要保存自己的零售记录。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一切都有据可查,方便追根溯源。
政府监管
在欧洲,欧盟成员国都有两套机制在同时规范食品生产安全。除了欧盟制定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以外,每个国家还各自有一套与监管双管齐下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为了规范各成员国之间的管理,欧盟还设立了食品和饲料快速预警系统,针对具有风险的食品,将的信息分为预警通报和信息通报。英国食品标准署管理层由众多专家组成,秉承透明原则,百姓可以通过其官网,直接通报食品安全隐患事件。伦敦政经学院教授布丽吉特・赫特称:“‘食品安全署’总部在伦敦,并在苏格兰、北爱尔兰和威尔士有地方办事处。他们主要负责政策制定、监督和执行,协调处理突发的流行病和疫情。”
根据2003年出台的食品安全基本法,日本内阁府设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由众多专家学者组成,对相关行政机关的风险管理进行客观、中立、公正的风险评估的独立机关),形成了农林水产省、厚生劳动省和食品安全委员会三方协同制衡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日本消费者问题研究所所长垣田达哉称:“在中央政府级别,有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负责。其实各级地方政府发挥着重要作用,具体落实监管任务,对所属辖区的食品生产商进行定期检查,检查内容包括食品添加剂、残留农药和细菌等。”为了应对食品农药残留问题,日本的植物工厂告别了农药。
在美国,如何捍卫食品从农田到餐桌的安全,是美国国会和政府各部门最为关注的话题之一。确保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成功构建的,是垂直化监管体系的清晰分工和明确检验。除食品药品管理局和农业部外,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负责调查食品传染病的来源、发病率和预防,环卫署负责监管饮用水安全。美国FDA(食品和药物管理局)驻华办公室助理主任伯乐称:“FDA有一系列的专家和专业人士,来负责各种食品的安全,包括海产品(包括水产品、罐头食品)、饮料、新鲜水果、蔬菜等等;所进行的检查是针对FDA监管产品的制造商和加工商,核实他们是否遵守了相关规定;此外还会进行进口产品的检查。”
中国香港地区95%的食物都是从内地和海外进口的,而多年来食品安全的整体合格率都保持在99%以上,这全靠过硬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香港食物环境卫生署旗下的食品安全中心是一个专门负责进口食品安全的机构,该中心的职能包括:预防问题食品流入香港,追查问题食品来源,收集各地食物质量消息以及国际最新的食物安全标准,针对香港和全球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风险评估、管理和对外传达。该中心每年检验的食品样本数量高达65000个。香港就是通过持续的大批量、多项目检测,来较大范围地保证食品安全。食物环境卫生署食品安全专员谭丽芬说:“对于业界和消费者来说,一定要让他们了解食品中的风险。在食品安全领域,不可能要求是零风险,重点是让他们了解风险以后可以做知情的选择。很多食品安全问题的根源并不一定是食物安全事故,也有可能是食物安全的犯罪事件,比如投毒。另外,还有可能是因为人畜共病,比如禽流感。应该从农田到餐桌,从政府、企业和消费者三个方面对食品安全承担起责任。”香港政府部门日常和突击性质的食品安全巡查,也有效震慑了各类违法行为,减少了食品安全隐患。
除此之外,加拿大、澳大利亚、欧盟等国家和地区也都组建了跨部委的国家食品安全局,由统一的主管机构来组织、协调和管理,也有助于各部门分工合作,有效应对食品安全问题。
第三方力量
面对千头万绪而又性命攸关的食品安全问题,一些发达国家启用第三方机构的做法蔚然成风,民间组织和个人作为食品安全监控的第三方公正力量,正在全球发挥着不可小视的重要作用。
日本完善的第三方监管体系和发达的民间组织,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发挥着极大的监督作用。日本设立了食品安全监督员体系,在全国47个都道府县共配有近470名监督员,每人任期两年。食品安全监督员在全国公开选聘,选聘条件除了不能是议员、公务员以外,还需要具备食品方面的专业知识。垣田达哉说:“作为国民的代表,这些监督员回到各自的都道府县,在每年的冬夏两季,到食品企业和商店,对食品生产和销售环节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检查,再将这些信息反馈到食品安全委员会。”兽医师出身的北村直人介绍说,在日本,取得国家资格的兽医师在整个食品安全监督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监督作用。在农场生产一线,可以看到兽医师的身影,他们属于农产管理兽医师协会,属于民间组织;还有的兽医师在半民半官的机构如各地的家畜保健所工作,以及在流通环节监督食品安全。
最新食品安全法篇2
1、立足实际,取长补短,完善监管协作模式。
2、打击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加大法律惩罚力度。
3、提高各种技术水平,加强质量安全意识,掌握“快捷”“方便”“最新”的检测技术。
〔关键词〕食品安全;质保;实施措施
云想衣裳花想容,春风拂槛露华浓;商想利润命想长,安全先保康健来。正是所谓“民以食为天,命以质为保”。经济世界化之际,生活富足之时,生活百姓最关注的是食品安全问题,健康长寿成为生活质量的检测指标。2011年中国出现了牛肉膏、毒豆芽、“瘦肉精”、问题馒头、膨大剂、地沟油 、鱼浮灵(化学名称是过氧碳酸钠)、塑化剂、染色黄花鱼等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公众对食品安全的弦又绷紧了,很多人对屡次出现问题的食品添加剂也谈“添”色变。那么,实施“食品安全,质保先行”策略的重要性就不言而喻了。具体策略如下:
1、立足实际,取长补短,完善监管协作模式。
我国北方小麦,南方大米,动物蛋白摄入主要以猪肉为主,这说明我国粮食和猪肉在饮食方面占大比例,我们有理由对这类基本食品安全提出要求。食品的安全管理与国际接轨势在必行,必须按照国际先进标准组织生产。加强国际合作,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加强国际合作,吸纳国际先进的食品安全管理经验,保障食品的安全和人们的身体健康。事实上,在部分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正逐步由多头监管向集中监管过渡,从食物链重点环节监管转向食物链全过程监管,从以政府部门监管为主转向重视发挥社会力量。各国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上越来越趋向于走兼并、垂直、高效的管理构架,强化监督管理和科技投入,同时,也越来越重视加强对消费者进行宣传教育,倡导由政府、企业、学术界和消费者共同保障食品安全的新型监管模式。美国1998年成立了“总统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协调全国的食品安全工作。英国2000年成立了食品标准局,该局是不隶属于任何政府部门的独立监督机构,负责食品安全总体监管和制定各种标准,每年向国会提交工作报告。而中国的大部分食品安全问题,都可以在监管部门职责划分方面找到原因,以违法使用添加剂生产出来的豆芽为例,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归农业部管;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归工商部门管;按照《食品卫生法》,归卫生部门管;按照《食品安全法》,归质监部门管。但现实中,豆芽到底是哪个属于或哪些部门的职责范围内的,考验着各级政府的执政智慧。面对这一趋势,法学界人士也建议,在目前我国监管模式很难有根本性变化的前提下,当务之急更应该是探讨如何进一步强化和完善我国现有的监管模式。卫生部副部长陈啸宏指出,抓好食品安全关键是要把分兵把口和协调机制配合起来,实际上现在已经逐步形成了一些有效机制,下一步努力的方向是必须要依法、科学和公开。
2、打击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加大法律惩罚力度。
要想百姓的餐桌绿色化,降低各种污染,就必须大力打击制假、售假行为,加大法律惩罚力度,不可手软。具体措施:首先,认真研究、修订、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其次,加强食品市场的法律监管力度,从源头、生产、流通、销售各环节控制食品的污染,加大对涉及食品安全事件责任企业和责任人的惩罚和打击力度,健全市场管理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食品市场准入制度和不安全食品的强制返回制度。对制假、售假不法行为,从严、从重予以惩罚,使不法分子不敢铤而走险。在调查中,对于食品安全监管难的问题,认为监管不力和诚信不足,是目前民众对于食品安全问题不满的最主要原因。如:从2006年9月13日到15日,上海瘦肉精中毒事件涉及9个区,共有300多人次到医院或医务室就诊,事件发生后,生猪来源被锁定在浙江嘉兴。调查还显示,这批瘦肉精猪肉还拥有当地合法的检疫证明。随后媒体报道,养殖、销售瘦肉精猪的三名犯罪嫌疑人归案,却再也没有关于相关部门问责的消息。五年之后,瘦肉精又一次出现在公众视野当中,这次因为和中国最大的肉类生产企业双汇集团联系到了一起,成为舆论的焦点。事实上,从上世纪九十年代末开始,关于瘦肉精导致消费者中毒的报道就屡见报端,2005年,农业部专门下发了加强“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专项治理的工作通知。然而,瘦肉精的幽灵始终在市场上徘徊,甚至直到现在,普通消费者也很难判断,瘦肉精到底有没有从我们的生活中真正消失。根据《食品安全法》,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但是,惩处法律没跟上,惩处力度不够,法律监管方法能否行之有效呢?
3、提高各种技术水平,加强质量安全意识,掌握“快捷”“方便”“最新”的检测技术。
最新食品安全法篇3
北京:把安全追溯进行到底
作为全国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建设的先行者,北京市近日启动了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平台的政府应用平台,进入试运行阶段,2014年将建最严格食药监管网络。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张志宽表示,本市将从今年起建立最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的食药监管制度,建立食品原产地可追溯制度和质量标识制度,保障食品药品安全。
目前,市级、16个区县和322个街乡均成立了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在最为偏远的密云古北口镇和新城子镇、门头沟清水镇、怀柔喇叭沟门满族乡等偏远村镇也都建立了食品药品监管所。据北京食品药品监管局资料显示,去年11月1日起全面履职的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机构设置模式在全国独具创新性,更接地气儿。
今年北京全市食品监测抽检的总数将达到13万个样本以上,日均接近360个。监测抽检一方面从监管业态、区域等方面尽可能实现全覆盖,另一方面,监测的项目要突出市民日常消费量大的食品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比如大米中的重金属、牛羊肉的掺假、婴幼儿奶粉等等都纳入了常规监测。
目前技术部门正在开发利用“垂直搜索”监控互联网违法经营食品药品行为,严厉打击网上和电视广告销售假劣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实行“最严厉的惩戒”方式,北京市食品药品信用信息平台正在构建中,今后将“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市食药监局正在探索对企业实行违规计分制管理,对屡次违规者加大处罚力度、停止经营资格直至实行产品退市、企业退市、区域退市措施,加大失信违法的成本。
而现代科技直接将成为食品药品监管得力武器。目前,依托首都食品安全追溯系统,已经初步实现了本市大型企业生产的原料奶、鲜肉产品等可追溯。全市基本药物在产企业、配送企业、批发企业建立了电子追溯监管系统。
而公众非常关注的食品药品互联网监测中心正在建设中,监控互联网违法经营食品药品行为。执法人员将从互联网食品药品的海量信息中搜索和识别经营食品药品的平台、网站、网店以及有关违法虚假宣传内容,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掌握的许可和监管资料进行比对,用现代信息化手段辅助监管部门发掘违法案件线索。
下一步,北京市将进一步加强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控及评估中心、市药品检验所、医疗器械检验所、药品包装材料检验所以及药品不良反应中心、食品药品互联网监测中心的建设,切实提升发现和控制风险的能力。今年,还将为基层所配备数字化便捷式食品药品快速检测设备,确保辖区食品药品安全。
上海:筑就舌尖上的安全底线
随着上海食品药品监管体制迎来改革,将从此弥补原本分段监管模式留下的“缝隙”。上海市食安办主任、市食药监管局局长阎祖强表示,新的市食药监管局将至少包含过去4个部门的相关职责:原市食药监管局的全部职责;原市食安办的全部职责;市工商局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市质量技监局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化妆品生产行政许可、强制检验职责和医疗器械强制性认证职责,改变了过去食品分段监管的模式。
不过,这种改革还不足以彻底消除监管中存在的缝隙,还须建立最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的监管制度,其中最重要的一项工作,就是将监管重心下移,完善基层监管网络,而这原本是上海市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最为薄弱的环节。
为此,截至去年底上海市已在8个郊区县设置了106个街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在8个中心城区设置了53个区域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所。期间,共划转和下沉基层执法人员1722人,使全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市、区、街镇执法人员的比例达到10%、25%和65%,形成上层少、基层多的“金字塔”结构。特别是浦东新区结合市场监管体制改革试点,将70%的监管人员下沉基层,在街镇设立了“36+2”的市场监督管理所。
食品产业链过长、经营者诚信意识淡薄,被视为上海食品安全的两大疑难杂症,怎样才能破解?阎祖强表示,产业链过长造成的食品安全信息“迷雾”,要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去冲破。为此,上海已连续多年投入人力物力完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体系建设,该项目已列入2014年市政府规章审议项目,要求在肉类、蔬菜、粮食、食用油、乳制品、禽类、淡水鱼等7类食品领域必须建立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体系。
然而追根溯源再彻底,毕竟只是一种监管手段,并不能促使所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动重视食品安全问题,只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领域的信用体系,倒逼企业讲诚信,才能树立企业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
2009年开始在餐饮服务单位中试行的“脸谱”食品安全监督公示制度受到市民欢迎,今年该制度将升级,公示牌将加入二维码等新元素,手机一扫,便知饭店最近一次的监督结果。今年上海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量化分级管理公示也将借鉴这种方式。将在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的过程中,要求乳制品、食用油、调味品等高风险食品行业推行信用报告制度,企业须定期按规向社会公布社会责任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最新食品安全法篇4
者共同参与的监管模式;在管理手段上,逐步采用"风险分析"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基本模式。
一、统一管理原则
职能整合、统一管理是美等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的一个显著特征。1998年,美国政府成立了"总统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来协调美国的食品安全工作。该委员会的成员由农业部、商业部、卫生部、管理与预算办公室、环境保护局、科学与技术政策办公室等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主席由农业部部长、卫生部部长、科学与技术政策办公室主任共同担任,形成监督食品安全的三驾马车。美国政府食品安全的管理特点是职能互不交叉,一个部门负责一个或数个产品的全部安全工作,在总统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的统一协调下,实现对食品安全工作的一体化管理。
目前,美国的食品安全系统主要涉及六个部门,即卫生部的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农业部的食品安全检查局(FSIS)、动植物健康检验局(APHIS)、环境保护局(EPA)、商业部的国家渔业局(NMFS)、卫生部的疾病控制和预防中心(CDC)等。其中,FSIS主管肉、禽、蛋制品的安全,FDA负责FSIS职责之外的食品掺假、存在不安全隐患、标签夸大宣传等工作;APHIS主要是保护动植物免受害虫和疾病的威胁,EPA主要维护公众及环境健康,避免农药对人体造成的危害,加强对宠物的管理;NMFS执行海产品检测以及定级程序等,CDC负责研究、监管与食品消费相关的疾病。同时,海关负责定期检查、留样监测进口食品。
另外,联邦当局还有一些食品安全派出机构,如国家卫生研究所(NIH)、农业研究署(ARS)、州际研究、教育和推广合作署(CSREES)、农业市场署(AMS)、经济研究署(ERS)、谷物检验、包装和堆料场管理局(GIPSA)、美国法典办公室等,与各州和地方政府的相关部门配合,形成食品安全管理网络。
二、建立健全法律体系原则
健全的法律体系是食品安全监管顺利推行的基础,美国建立了涵盖所有食品类别和食品链各环节的法律体系,为制定监管政策、检测标准以及质量认证等工作提供了依据。
从1906年美国第一部与食品有关的法规《食品和药品法》开始,近一个世纪来,美国政府制定和修订了35部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法规,其中直接相关的法令有7部。这7部法令既有综合性的《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令》、《公共卫生服务法》、《食品质量保护法》;也有非常具体的《联邦肉类检查法》、《禽类产品检验法》、《蛋类产品检验法》、《联邦杀虫剂、杀真菌剂和灭鼠剂法》。食品安全法令制定了明确的标准和监管程序,如《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对掺假食品、错贴标签的食品、紧急状态下食品的控制、发生争议时的司法复议等内容都做出了详细规定。
为保证食品安全监管的公正、合理,美国针对公共参与决策和公平执法等设定了专门的法规。管理机构必须遵守的程序性法令包括《行政程序法》、《联邦咨询委员会法》和《信息公开法》等。
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首要职能,是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并予以强制执行。这些标准包括对掺杂、掺假食品的一般禁令,对食品中不同化学残留允许量的具体限制,对产品本身的标准规定以及对加工操作规程标准的规定等。负责制定食品安全法规的主要部门为食品药品管理局和环境保护局。食品药品管理局负责除肉类和家禽产品外美国国内和进口的食品安全以及制订畜产品中兽药残留最高限量法规和标准;环境保护局负责饮用水、新的杀虫剂及毒物、垃圾等方面的安全,制订农药、环境化学物的残留限量和有关法规。
三、实施风险管理原则
风险管理的首要目标是通过选择和实施适当的措施,尽可能控制食品风险,保障公众健康。风险管理的程序包括"风险评估"、"风险管理措施的评估"、"管理决策的实施"、"监控和评价"等内容。风险评估是对所有食品的危险因素进行系统、客观的评估,应用科学手段,研究危害因素的特征,并对它们影响的范围、涉及的人群和危害程度进行分析;风险管理措施的评估包括确定现有的管理选项、选择最佳的管理选项、确定最终的管理措施等;监控和评价指的是对实施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估,以及在必要时对风险管理和评估进行审查。
美国《总统食品安全计划》强调了风险评估在实现食品安全目标过程中的重要性。这项计划号召对食品安全负有风险管理责任的所有联邦政府机构成立"机构间风险评估协会",该协会通过鼓励研究开发预测性模型和其他工具的方法,促进微生物风险评估工作的进展。管理机构还在实施各种风险管理对策方面取得了进展,如推行HACCP(风险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作为新的风险管理工具,认清可能发生的风险,从而采取有效的办法加以防范。
四、信息公开透明原则
在食品安全风险管理过程中,风险信息的交流与传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美国十分重视公众的知情权。强调"保持每一步政策制定过程中的透明性。"
美国政府强调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和食品安全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建立了有效的食品安全信息系统,通过定时食品市场检测等信息、及时通报不合格食品的召回信息、在互联网上管理机构的议案等,使消费者了解食品安全的真实情况,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同时,政府还提供平台让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管理,并加强对媒体的管理,要求媒体以客观、准确、科学的食品信息服务于社会,不得炒作新闻,制造轰动效应牟取利益,造成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恐慌。美国法律要求政府在制定行政法规时,允许国内外的任何个人和单位获得政府决策依据的信息,并进行评论,确保法规修订是在公开、透明、交互方式下进行的。
五、从"农田到餐桌"全程控制和可追溯原则
美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强调从农田到餐桌的整个过程的有效控制,监管环节包括生产、收获、加工、包装、运输、贮藏和销售等;监管对象包括化肥、农药、饲料、包装材料、运输工具、食品标签等。通过全程监管,对可能会给食品安全构成潜在危害的风险预先加以防范,避免重要环节的缺失,并以此为基础实行问题食品的追溯制度。
一种食品的安全由一个部门负责的特点,使得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的责任主体明确,容易操作。目前,美国已建立的食品安全控制体系中,最典型的就是在食品生产企业中广泛实施的《通用良好生产规章》(GMP)和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体系(HACCP)。GMP规定了为保证卫生状态,哪些种类的建筑物、设备、装备、装置是必须的,哪些错误必须避免,还涉及诸如通风设置、设备清洗等要求。同时,相关部门实施病虫害安全管理规范、发展良好农业生产规范,以便减少杀虫剂的残留和微生物对最终食品的危险性。
六、责任主体限定原则
在美国食品安全管理机制中,食品安全首先是食品生产者、加工者的责任,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主要职责,就是通过对食品生产者、加工者的监督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风险。
按照美国法律,企业作为当事人对食品安全负主要责任。企业应根据食品安全法规的要求来生产食品,确保其生产、销售的食品符合安全卫生标准。政府的作用是制定合适的标准,监督企业按照这些标准和食品安全法规进行食品生产,并在必要时采取制裁措施。违法者不仅要承担对于受害者的民事赔偿责任,而且还要受到行政乃至刑事制裁。
七、专家参与原则
随着新资源、新材料、新技术在食品生产加工中的广泛应用以及更多环境污染物的出现,食品危害因素越来越复杂,风险越来越大,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带来巨大挑战。充分利用专家力量,让专家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已成为各国的共识。
美国政府一方面在管理机构内部组织优秀科学家加强前沿问题的研究,另一方面积极利用政府部门以外的专家资源,通过技术咨询、合作研究等各种形式,使之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服务。同时与世界卫生组织、粮农组织等国际组织保持密切联系,分享最新的科学进展成果。政府还充分利用检验机构的专业力量。美国的食品检验机构中有大批食品工艺、微生物、营养、卫生等方面的专家,在政府的统一组织下,利用他们的专业知识,系统开展食品安全状况调查、收集并分析样品、监控进口产品、从事消费者研究等工作。
向消费者提供安全知识培训,也是食品安全专家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一个重要途径。美国农业部的消费者热线每年要答复大量消费者关于食品安全知识、风险防护、营养搭配等方面的咨询。
八、充分发挥消费者作用原则
美国非常重视消费者在食品安全监管,特别是法规、政策制定过程中的作用,充分听取消费者的建议,确保其工作能真正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在立法和修订过程中都允许并鼓励消费者积极参与。立法机构通常发表一个条例提案的先期通知,提出存在问题和解决方案,征询公众的意见;在最终法规发表前,要为消费者提供开展讨论和发表评论的机会;当遇到特别复杂的问题,需要立法机构外的专家建议时,立法机构还将根据需要通过非正式信息途径召开公众会议,收集消费者对特定问题的看法。如果个人或机构对立法机构的决策提出异议时,还可以向法庭提出申诉。
九、预防为主原则
美国十分重视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预防措施,并以科学性的危害分析作为制定食品安全系统政策的基础。HACCP体系作为世界公认的行之有效的食品安全质量保证系统,在美国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中得到广泛应用。
HACCP体系的目标在于有效预防和控制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它通过对食品生产的整个过程进行分析,找出对食品安全有影响的环节,确定关键性的控制点,并为每个关键点确定衡量限制和监控程序,在生产中对关键点严密监控,一旦出现问题,马上采取纠正和控制措施消除隐患。采用HACCP体系,既能全面监控整个生产过程,使食品的加工生产、包装贮藏、销售消费都在统一的规范制约下运行,又能突出重点,减少食品安全控制的总支出,提高经济效益,为保证食品安全奠定可靠的基础。HACCP系统还要求企业具备严格的档案制度(档案的保存期至少要等于所生产食品的保质期),并对食品链的各环节都有明确的要求,这样,易于分清安全事故责任人,提高相关部门的工作效率。
最新食品安全法篇5
【关键词】食品安全;食品安全监管;食品安全措施
一、研究食品安全监管的目的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物质条件,食品安全涉及人类最基本权利的保障。在我国国民经济中,食品工业占有重要的地位。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食品种类越来越丰富,产品数量供给充足有余,在满足食品需求供给平衡的同时,食品质量安全问题越来越突出。假冒伪劣食品频频被曝光,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群发性事件时有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全国消费者关注的焦点。食品安全问题是一个世界各国都广泛关注的重要问题,也是目前国际上研究的热点问题。
二、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
食品是人们生活中最基本的必需品。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食品产业获得了空前的发展。各种新型食品层出不穷,食品产业已经在国家众多产业中占支柱地位。在食品的三要素中(安全、营养、食欲),安全是消费者选择食品的首要标准。近几年来,在世界范围内不断出现了食品的安全事件,如英国"疯牛病"和"口蹄疫"事件、比利时"二f英"事件,国内的苏丹红鸭蛋、孔雀绿鱼虾、三聚氰胺奶粉及牛奶、地沟油、染色花椒、瘦肉精,河南南阳毒韭菜、北京多家影院爆米花桶含荧光增白剂、广州市场现"染色紫菜"、台湾塑化剂有毒食品,漂白大米、面粉增白剂、毒竹笋焦亚硫酸钠超标至少144倍、、、、、、等等。
日益加剧的环境污染和频繁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对人们的健康和生命造成了巨大的威胁,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虽然,不断曝光,但是食品安全问题事件还是在不断地发生。2012年发生了最受关注的十二大食品安全事件: 1、白酒塑化剂超标 。2、光明牛奶"酸败门"。 3、健康元地沟油事件 。4、古井贡酒"勾兑门"。 5、"毒胶囊"事件。 6、双汇"蛆虫门"。 7、伊利奶粉"含汞门"。 8、立顿"毒茶"。 9、雅培奶粉质量问题。 10、麦当劳过期产品加工出售 。11、肯德基45天"速成鸡"。 12、三元食品"早产门"。
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触目惊心,必须从中央到地方,从法律到规章,从采集到加工等等方面,均需要加大执法力度,严格食品安全监管。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产生问题的原因
1、在市场机制上,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结构性矛盾。
原因:中国传统的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环节的小、散、多局面与规模化、现代化的食品生产、流通、消费不对接。
2、在能力因素上,监管能力与监管任务的矛盾。
原因:有限监管与无限制的食品生产、流通、消费不对接,即监管能力有限,而监管对象覆盖全县乃至城乡家庭小作坊,农村已成为食品安全的重灾区。
3、在监管执法上,依法行政与制假售假者的矛盾。
原因:行政手段与刑事司法不对接,监管部门追求食品安全值的最大化,而造假售假者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
4、在法律法规上,日常监管与法律法规不健全的矛盾。
原因:食品安全监管与法律法规依据不对接,尤其是小作坊、小摊贩监管缺乏法律依据,违法者进入门槛低、成本低,但食品安全风险大。
四、食品安全监管对策
1、把握好市场机制关,强化主体责任。
一是政府通过在源头上制定产业政策,改变食品企业的多、小、散的结构现状,对食品实行价格补贴,使假冒伪劣食品在农村没有市场;二是政府提供公平的市场环境,采取规模化大型企业龙头带动,食品小作坊园区集中监管的办法,破解"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结构性矛盾;三是督促企业加强内部管理,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实施"黑名单"制度,促进行业自律;四是强化企业食品安全培训,定期对食品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知识的培训。
2、把好能力建设关,强化基层监管。
一是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能力建设。二是引入风险管理,围绕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开展风险评估和预警。三是加强检验检测能力建设,重点是整合各部门的检验检测资源,提升整体检验水平。四是推进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加强对重点食品品种的电子追溯系统建设。
3、把好严格执法关,强化责任追究。
一是要建立健全公安机关和监管部门之间的案件移交、立案等衔接机制,提高办案效率。二是明确食品安全刑事案件侦办中的行为定性、案件管辖、证据规格等法律适用问题,特别是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问题。三是要强化配合,建立联合办案机制,通力协作,形成全程监管合力。四是要强化考核评价,加强对地方政府、监管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的考核。严格责任追究,健全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细化责任追究对象。
4、把好法律法规关,强化惩处力度。
一是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食品非法添加、剧毒农药非法使用、农(水)产品非法投入、餐厨废弃物非法利用等方面进行立法,完善监管执法依据,加大惩处力度。二是造假者从来不记帐,很难取得造假者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有力证据,通过完善法律制度,加大经济处罚力度进行综合治理。三是推进加快畜禽屠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等方面的立法工作。四是加快食品安全标准建设,增强标准制定的透明度,同时,以立法形式规范食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管理,以免误导消费者。
五、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几点建议:
一是建议政府出台国家食品工业发展规划白皮书,从宏观角度对食品工业发展和食品安全问题分门类分阶段地提出目标与方针。二是从源头上防止农产品污染。三是大力提高食品工业水平。四是加强食品流通领域的监管和惩治力度。五是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宣传和监督。
结论:
由于新的食品安全问题会不断涌现。因此,食品安全控制不是一项权益之计,也不是单独某一个部门能搞好的,而是一项需要有多个政府部门共同负责的长期任务。所幸,我国目前已经积极加强了监督解决食品安全的力度,在一些领域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可以预见,在政府以及社会各阶层的共同努力下,食品安全能够得到更好的解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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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谢敏、于永达,对中国食品安全问题的分析,上海经济研究,2002(1)
最新食品安全法篇6
[关键词]机构改革 食品安全 监管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23-0288-01
2013年3月10日,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把原来分散在质监的食品生产领域的监管职能、工商的食品流通领域的监管职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餐饮领域的监管职能和食品安全监管职能,进行合并重组,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其主要职能就是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性进行统一监督管理,这一重大改革举措,跟国际惯例接近了一大步,相比之前的食品安全监管“九龙治水”有了较大的变化,必将对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产生深远影响[1]。
一、机构改革对食品安全监管带来的优势
1、长期以来,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上存在着多头监管、分段管理、权责不清等方面的问题,机构改革将原工商、质监、卫生和食药等多个部门涉及到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进行整合,合并了涉及食品安全监管的多个部门,形成了由农业部管源头、食药总局管生产、流通和销售终端、由卫计委管风险评估和标准制定的新框架,减少部门之间的职能交叉,逐渐发展为一体化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2-3],而这个体制归根到底就是要解决关系到民生的最基本的问题:让所有老百姓吃的放心[4]。
2、机构改革后,经过职能整合的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压缩到三个部门:食药总局、农业部和卫计委,食药总局集合了前食药局、工商和质监部门的食品监管及检测职能;农业部负责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卫计委则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工作,各部门各司其职,避免了“推诿扯皮”的情况,有利于构建和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行政追责制。
3、划转到本次新成立的食药总局的工作人员中,大都具有多年的工作经验,专业知识、业务能力、监管经验丰富,此外,他们对相应的辖区的情况比较熟悉,有利于其开展工作和与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能较快的投入到工作中去[2]。
二、机构改革后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
1、新成立的食药总局虽然在职能上已经获得了合法地位,但是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未及时跟上,这非常不利于相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开展。因此,修订机构改革带来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3]。
2、改革自上而下,从食药总局到地方食药局机构的设立,职能的交接、人员的划动手续,各地食药局的设立和职能转变,都应因地制宜,根据实际情况来定,这就造成了各地方完成行政改革存在时间上的不一致,特别是在上级机构已经完成相应职能转变,而下级机构还未完成相应机构转变,这段时间会造成食品安全监管上的缺失[3]。
3、根据以往机构改革的经验,各地食药局在职能完成交接后,新的机构往往在设立之初,在职能职责、任务分解、工作机制上需要梳理一段时间,对改革前各部门相互推诿扯皮的职能职责进行认定,需要时间进行探索、理顺;此外,新的机构的人员、设备配置等不可能短时间就一步到位,机构往往不能在短时间内进行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也会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造成影响[2]。
三、机构改革后食品安全监管的建议
大部制改革是我国进行的一个总体方案性的改革,具体的实施和建设过程还任重道远,
1、加快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度和相关标准,一项新的改革的出现,必然会伴随一系列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修订和废止,改革中部门的职能转变、新政策的执行,需要在法律中有体现,因此,相关立法机构也应当对现行的如《食品安全法》等进行及时的修订,及时细化食药系统的部门职能、执法章程等,为企业和执法者提供法律依据,保证改革的合法性[5-6]。
2、加快从中央食药总局到地方食药局改革的步伐。机构改革整合了许多职能相近的部门,随着食品安全监管三定方案的出台,国家层面已经完成,各地层面改革的将进行,但改革的速度层次不齐,因此,当务之急就是要加快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改革步伐,尽快落实好新的食品安全监督部门及其职能,减少由于新的食药局建立过程中的时间差造成的食品安全监管真空期,避免其给人民群众造成损失[3]。
3、将机构改革后新成立的食药总局纳入到垂直管理,可以有效的防止地方保护主义给食品安全监管带了的包庇问题,更加会从源头上杜绝假冒伪劣、、监管人员工作作风问题,也可以避免地方管理带来的挣机构、挣编制、挣级别的情况,给有志向上发展的年轻同志更多的发展空间和晋升空间[6]。
4、积极推进新的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卫计委应完善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和实施工作,根据改革的新形势,设置独立的部门负责新的食品安全标准的真理、修订、制定和工作,及时跟上改革的步伐,以最新、最权威的标准来指导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执法工作和企业的生产。
食品安全无小事,食品安全关系到民生,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改革也不是一劳永逸,随着机构改革出现的各方面的问题,还需要通过不断的调整、不断的摸索,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就指出,要建立起从水产加工到流通消费领域的全过程监管机制,实现社会共治制度和可追溯体系,健全从中央到地方直至基层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用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坚决治理餐桌上的污染,切实保障“舌尖上的安全”[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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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食品安全法篇7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社会责任
企业的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利益负责的同时,还应当承担对相关利益方,如消费者、员工、社会与环境的社会责任。食品作为一种特殊产品,直接关系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证食品安全是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的最重要的体现,也是衡量食品企业是否负责任的第一标准。但从阜阳劣质奶粉事件到苏丹红、福寿螺、多宝鱼,再到“三鹿事件”,一起起食品安全事件,一次次触动了我们敏感的神经,我们的食品安全状况正在面临着新的挑战,如何提高食品安全度,加强食品行业的社会责任,尽最大可能地将食品安全问题消灭于未然,已经成为全社会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
一、目前我国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
总体而言,产生或者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问题涉及诸多因素,不是简单的哪个方面形成的。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管理混乱。我国现有食品行业整体素质仍处于较低水平,给食品安全造成重大隐患。主要表现为一些企业见利忘义,偷工减料,掺假,滥用添加剂,过量使用增白剂、防腐剂、色素,甚至用工业原料生产假冒伪劣食品;大多数食品生产企业规模过小,基本上属于家庭作坊式的企业根本没有什么管理,不具备生产的工艺、设备和条件;相当数量的食品企业不具备检验能力,原材料进厂不进行任何形式的生产把关;企业无证生产,生产人员素质低,没有培训,更没有考核,难以保证产品质量。
(二)食品污染严重。食品污染可以分成生物性污染、物理性污染,化学性污染,目前最严重的可能是化学性污染。随着社会城市化的发展,许多粮食、蔬菜、果品和肉类,都要经过长途运输或储存,或者经过多次加工,才送到人们面前。在这些食品的运输、储存和加工过程中,常常投放各种添加剂,其中不少添加剂具有一定的毒性。如在农田、果园中大量使用化学农药,这些污染物还可以随着雨水进入水体,然后进入鱼虾体内;有些农民在马路上晾晒粮食,容易使粮食沾染沥青中的挥发物,从而对人体健康产生不利影响。
(三)食品新技术新资源的应用带来新的食品安全隐患。随着食品工业的迅速发展,大量食品新资源、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新型包装材料、新工艺以及现代生物技术、酶制剂等新技术不断出现,造成直接应用于食品及间接与食品接触的化学物质日益增多,食品工业的新技术多数来自化工、生物等生产技术领域,以此生产出来的食品对人体到底有什么影响,需要很长的认识过程。
(四)食品标识滥用问题日益突出, 流通领域存在违规经营问题。个别经营户见利忘义,为一些劣质食品提供了可乘之机。如用虚夸的方法展示食品本身不具有的功能和成分。一些商家特别是保健食品经营户作虚假宣传,误导消费,使消费者叫苦不迭。
二、食品安全问题仍然存在的法律原因分析
(一)食品安全法律部分规定比较原则和宽泛,对实际问题操作性不强。虽然我国现已颁布的涉及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数量多达十几部,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等法律仅对食品质量作了一些概要性规定,部分法规由于出台时间早,标准要求低,覆盖面窄,没有充分显示新形势下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需求。另外,有些法律法规在制定时,并没有充分考虑食品安全问题。当食品安全问题成为突出问题时,就显得很不适应。加之现有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没有把食品安全建立在全部食品产业链基础上,所以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广度不够,具体标准和法规的制定上也不够协调和系统,缺乏清晰准确的定义和限制。
(二)食品安全相关法律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我国目前涉及食品卫生安全的法律体系由食品生产和流通安全质量标准、安全质量检测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构成。我国现已颁布的涉及食品监管的法律法规多达十多部,如《产品质量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人审查通则》、《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国务院各部委出台的规章、“两高”的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虽然数量较多,但因分段立法,条款相对分散,单个法律法规调整范围较窄。一些法律规定比较原则和宽泛,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
(三)食品安全标准化有待统一。总体上讲,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中各标准相互配合,基本满足安全控制与管理的目标要求,且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国际标准化组织(1S0)的国际标准体系基本协调一致,但仍存在下列问题:一是有地方标准及农业、商业、轻工、环境、卫生等行业标准与国家标准指标不配套、相互矛盾、不便执行的情况;二是农药及兽药残留量标准体系不健全,且相关检测方法少;三是缺少加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监控标准;四是标准总量少,覆盖范围不全,有的一品多标,有的无标;五是技术指标水平高低不一,采用国际标准比例低。最关键的是执行标准差距较大,有大量食品无标生产、无标上市、无标流通,在城乡结合部和广大农村市场尤为明显。
(四)行政行为干预法律的执行。由于受立法环境、立法技术等多种因素的制约,执法部门既是法律法规的起草者,又是执法和判罚者,因此会不可避免的渗入执法部门的利益,影响公正性。其具体表现为:一是多头执法,影响监管效果。二是执法部门以罚代管、以罚代刑,影响法律的严肃性。三是执法部门立法、执法、判罚三位一体,影响公正性。四是执法力度不够。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忽视了制假售假行为本身的危害,对制假售假行为处罚较轻。五是由于配套法律法规未出台,一部分法律法规难以执行。虽然我国近年来加大了技术法规的制定,如《无公害农产品标准》的出台等,但其立法层次较低,大多数属于推荐性标准,作用有限。
(五)地方立法欠完善。随着安徽阜阳劣质奶粉曝光,加工制成品的卫生质量更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尤其在农村集贸市场、城乡结合部、小摊贩、小作坊加工的熟食品和小门市店出售的制成品,其卫生和质量存在的问题较多。近年来食品中毒多发生在农村,而且以家庭内引起的食物中毒居多。其原因主要在于:首先,由于农村卫生条件差,农民缺乏基本的食品卫生安全意识。而且食品及原料的采购、贮存、加工缺乏卫生安全意识,尤其是家禽、家畜宰杀前不检疫,宰杀后加工、操作、贮存不当,引起细菌性食物中毒。其次,农村市场监管薄弱,而劣质食品也正在将监管力量和安全意识薄弱的农村变为销售场所。农村食品生产部分是前店后厂,自己生产自己销售,市场是自发形成的,消费者依据消费习惯就近购买,再加上农村地域辽阔,形成局部监管盲点,因此农村的食品卫生形势严峻,问题严重。但目前许多地方并没有制定农村食品卫生安全监管的地方性法规,也没有完善的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现有的卫生执法队伍和力量又难以覆盖到地域辽阔的广大农村,执法监督体系也不完善,因此农村食品完全统一监管存在诸多困难。
三、力促食品生产企业切实承担食品安全社会责任
(一)借鉴国外好的经验和好的做法, 建立科学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一是推行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分类监管的新模式。即把所有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按照经营规模和范围的不同,进行分类,依法制定强制执行标准,健全自律制度,明确落实法定义务要求等。二是探索实施食品生产经营备案制度。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强制推行所有上市食品申报备案制度,为食品印一张“身份证”,对上市食品设制编码,一旦食品出现问题,追根究源。三是探索实施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开发建设食品监管信息化专用系统,加强各部门之间食品安全信息征集,建立食品安全公众信息网络,及时食品警示信息,让社会民众、消费者及时了解上市食品信息。
(二)健全食品安全标准体系。《食品安全法》规定:制定食品标准,应当以保证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同时明确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该法明确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主体,制定方法,明确对有关标准进行整合。并且明确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地位。食品安全法规定,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对于企业标准,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对此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三)确保消费者的权利,建立消费者监管的利益驱动机制。一是确保消费者个人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诉讼权等。二是,建立消费者监管的利益驱动机制。消费者也是经济人,是市场中的弱势群体,在维护自己的权利时也要考虑成本收益。所以,政府要建立利益驱动机制,用利益来引导消费者的行为,提高消费者监管的动力。政府尽量提供充分的食品安全信息,以克服信息不对称,促使消费者有能力进行更有效的监管。减轻消费者在食品安全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延长时效,提高受监管主体对消费者的民事赔偿标准,使消费者愿意维护自己的权利。同时,政府要加大宣传,正确引导消费者健康消费,减少消费者的道德风险。
(四)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建立广泛的社会监督机制。一方面,借助新闻媒介,使食品安全宣传“无限化”。同时采取专家访谈、法律咨询、案例评析等形式,开展食品安全知识普及,增强全社会的安全防范意识。另一方面,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网络。以食品监管部门为主体,建立统一调度、疏导结合、密切协作、管理有序的行政监管网;依托乡、村、街道社区组织,建立联动监督网络;依托消费维权组织,建立以消费调查评议、投诉举报、信息警示为手段的维权监督网络;发挥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行业组织的作用,建立食品行业自律监督网络。加大监督力度,坚决打击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
综上,只有在《食品安全法》的主导下,进一步完善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建立完备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增强社会监管,才能推动食品生产企业真正承担起应有的保障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
参考文献
最新食品安全法篇8
2016年,人大监督工作顺应人民关切,继续发力,把对《食品安全法》的执法检查列为重点。4月12日,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主持召开全国人大常委会《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正式启动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接下来的一个多月内,由张德江委员长担任执法检查组组长,分5个组,赴全国10个省区市,检查《食品安全法》贯彻落实情况,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吃得安全、吃得安心、吃得健康“动真格”。
回应人民呼声,推动《食品安全法》落地生根
食品安全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最大的民生工程和民心工程。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指出,食品安全关系中华民族的未来,能不能在食品安全上给老百姓一个满意的交代,是对我们执政能力的最大考验,并多次就保障食品安全作出重要指示。总理多次强调食品安全是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基础,要着力解决这个与每个人利益最直接相关的、最现实的问题。
去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新的《食品安全法》,并于10月1日起实施。这次《食品安全法》的修订幅度和力度非常大,不仅新增加了50条规定,还新增了许多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的、关键的制度,突出了预防为主、风险防控、食品安全标准、全过程监管、更严格的法律责任以及实行社会共治等重要的法律措施。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公布实施后,国内外反响热烈,许多国外境外媒体都以“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中国 “打响餐桌保卫战”等正面舆论加以报道,国内主流媒体进行了广泛宣传,迅速掀起宣传、学习、贯彻的热潮。社会舆论认为这是一部关系13亿人民生命健康的“良法”。据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了解,半年多来,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已经采取了不少措施贯彻执行,各级人民政府都十分重视《食品安全法》的宣传教育,普遍举办法律讲座,深入学习法律条文,培训食品安全管理干部、专业执法队伍和食品企业负责人,一些主要食品企业、监督机构层层举办了食品安全法骨干培训班,让相关人员熟知法律规定、责任追究和相关食品安全的知识。一些地区还理顺了管理体制,明确部门责任,落实了执法队伍的编制、相应机构,提升了监管设施装备能力等。从整体来看,新《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食品安全法律意识、食品监管工作的力度、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案件处理都发生了积极变化,朝着有法必依的方向发展。
然而,要把《食品安全法》落到实处,真正保障每个家庭、每个餐桌吃得放心、吃得安全,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柳斌杰介绍,目前,在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过程中,仍存在一些普遍问题,如:《食品安全法》宣传教育不够深入,有些地方停留在媒体宣传和监管干部、执法人员、大型食品企业层面,对广大分散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的广大职工、食源性产品生产者和农、牧、林、渔民并没有进行深入的普法教育,法律普及尚有差距。在落实方面,监管体制多数地方尚未完全理顺,部门责任没有完全落实,基层执法队伍力量薄弱,生产、流通、检验、使用各个环节上漏洞不少,留待地方管控的大量的小作坊、小摊点等“三小” “五小”食品安全问题仍然是法律的盲点。尤其是近期出现的一些食品、药品突发事件,使食品安全又成为社会焦点,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法》的贯彻执行,有了更高的期待。各地群众普遍反映,全国人大、国务院需要加大力度推动《食品安全法》落地生根、开花结果。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并对国务院的工作开展专题询问,正是主动回应全国人民呼声的切实举措。
着力解决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让人民吃得安心
执法检查是人大监督的法定形式和重要途径,也是人大推动法律贯彻实施,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抓手。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职业教育法的执法检查首次实现由委员长带队,以空前的力度为执法检查树立了样板。2016年,对《食品安全法》的执法检查延续了去年的力度,仍由张德江委员长亲任组长,由4位副委员长担任副组长,分别带领5个执法检查组,从4月至5月,分赴天津、内蒙古、黑龙江、福建、湖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甘肃10个省区市进行执法检查。除实地检查10个省份以外,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将委托其他各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法》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以确保实现执法检查全覆盖。
此次,执法检查组将重点检查《食品安全法》新修订内容和相关重要制度的落实情况,主要包括六方面内容:
一是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宣传贯彻《食品安全法》、实施最严格监管制度的工作情况,包括统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加强特殊食品监管、强化监督抽检、实施重大案件稽查、健全部门协作机制情况,完善风险监测体系、加强风险评估、加快标准制定、修订和整合情况,种植养殖环节质量安全监管情况,食品进出口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管情况,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情况,强化经费保障情况等;二是建立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情况,包括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设置、编制、人员情况,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进展、检验资源整合、基层监管队伍配备情况等;三是地方政府负总责责任落实情况,包括基层派出机构设置、经费保障与监管能力建设、责任制落实及考核评价开展情况等;四是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包括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追溯体系建设、召回制度情况等;五是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情况,包括有奖举报、责任保险、信息公开、新闻宣传、行业自律情况等;六是食品安全配套法规、规章、标准、制度的建设情况,包括制定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规章、部门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