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法(精选8篇)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法篇1
关键词: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新农村建设;法律适用;衔接
中图分类号:D925,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1605(2009)08/09―0135―04
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与否,直接关系到新农村建设的成败。近几年来,由于国家“一免四补”政策的出台,农民对承包地的态度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土地的价值重新被发现,再加上城市化进程加快和国家建设用地增加,大量土地被征用,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规范等多种原因造成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和矛盾日益凸显,甚至激化,土地承包纠纷已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一大因素。因此,结合我国实际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考察,对于提高土地仲裁在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中的实效,保持农村稳定和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解决机制的运行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农业部于2006年8月批准安徽省的舒城县、祁门县、太和县、固镇县、泾县、凤阳县、肥东县、和县、凤台县、铜陵县、东至县和谯城区等12个县(区)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仲裁工作试点。
安徽凤阳县在2006年被农业部列为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首批试点县之一,并在安徽省率先开展了仲裁试点工作,也是目前安徽省土地仲裁试点工作开展最好的地区之一。截至2008年,仲裁案件百余件,裁决和调解结案各半,不服裁决提出诉讼24件,占全部仲裁案件的28%,多元化和多渠道土地纠纷解决机制已逐渐形成。此外,安徽肥东县、谯城区、东至县等县区在土地仲裁试点工作中也有十分突出的成绩,为进一步在安徽全省开展土地仲裁工作积累许多宝贵的经验。
土地仲裁毕竟是一个新兴事物,在实际工作中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也是在所难免的。目前,试点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1,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无法可依的情况十分严重。虽然《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对仲裁机构的设置、仲裁规则和程序没有具体规定,致使目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基本无法可依。从安徽试点县的情况来看,多数地区的做法是根据《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制订本地适用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暂行办法,自行确定仲裁的受理范围、仲裁规则、法律适用、裁决执行、法律文书的制作等事项。这种做法虽然可解燃眉之急,但也存在以下问题:第一,根据立法法第八条规定,诉讼和仲裁制度只能由法律设定。农村土地仲裁由于没有专门法律规定和授权,其合法性是值得怀疑的;第二,安徽省的仲裁受案范围、仲裁规则、法律适用、裁决执行、法律文书的制作等方面与其他省的规定不一致,安徽省内各地区也不一致,这严重损害了法制的统一;第三,由于农村土地仲裁的法律适用不一致,导致同样的案件在不同的地区仲裁可能会产生不同的结果,这不仅破坏了法制的统一,还严重影响了仲裁裁决的权威性;此外,国家土地政策与法律的关系也亟待厘清。
2,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还没有为广大群众(包括地方干部)所熟知,有利于开展土地仲裁的氛围还没有完全形成。首先是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还没有真正认识到土地仲裁工作对农村发展与稳定的重要意义,不少地方政府对如何开展土地仲裁尚处于观望状态。课题组调查表明,虽然安徽省的所有试点地区均建立了土地仲裁机构,但有些地区只是在当地的农业主管部门下的经管部门挂了仲裁机构的牌子,没有专职的仲裁人员,也不具备仲裁条件,实际上也没有真正开展过仲裁工作。其次是农民群众还缺乏对土地仲裁的了解和起码的信任。调查表明,90%以上的受访人没有听说过土地仲裁,也不知道土地纠纷可以通过仲裁解决,各地相关机构也基本上没有对土地仲裁进行有效的宣传。同时,约40、7%的受访人表示不会选择仲裁来解决纠纷,原因主要是对土地仲裁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没有信心,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土地仲裁的实效性和进一步发展。
3,各地仲裁机构解决纠纷的能力不足,仲裁机构还不能适应仲裁工作的需要,仲裁人员的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虽然安徽省进行了两次仲裁人员培训,但受训人不到100人次,并且培训时间短,受训人又基本没有法律基础,导致目前仲裁人员的业务水平不高,仲裁的实践经验严重不足。另外,由于仲裁人员主要来自农经工作人员,除了担任仲裁员外还要承担大量日常管理工作,在时间、精力、程序上不能保证仲裁工作的规范开展,影响了仲裁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4,目前对土地仲裁的理论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虽然安徽省的东至县和风阳县早在1999年就进行过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仲裁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效果,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但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及时进行总结并在全省推广。至于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的相关理论问题(如仲裁机构如何设立、仲裁员的培训和聘用规则,如何协调仲裁与法院的关系等等)的研究成果更是凤毛麟角,不多的研究成果也是对其他省份的某些地区的土地仲裁活动的经验总结类的文章(如《东台土地仲裁的实践与探索》),缺乏理论深度和系统性。由此,对于仲裁中出现的问题一方面是无法可依,另一方面缺乏成熟理论的支撑,土地仲裁的进一步发展面临严峻考验。
二、完善土地仲裁解决机制的相关对策及对今后工作的几点建议
1,明确土地仲裁的功能定位,为进一步完善土地仲裁机制指明方向。正确的功能定位是做好土地仲裁工作的前提条件,对解决当前仲裁实践中出现的困惑是十分有益的。土地仲裁是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背景下,为及时有效地解决农村土地纠纷所设立的一项纠纷解决制度。其意义在于弥补原有纠纷解决机制的不足,分流土地案件减轻法院负担,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由此可见,土地仲裁只是多种土地纠纷解决方式之一,是多元化土地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一环,而不是完全取代和解、调解和诉讼等纠纷解决方法,并企图通过仲裁将所有的土地纠纷毕其功于一役。既然土地仲裁只是多元化土地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一个环节,那么,它应当具有自己的不同于传统纠纷解决方式的特点――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以提高仲裁裁决的执行率;程序简便、时效短以节约纠纷解决成本;中立、公正、公平以及专业的仲裁人员以提高仲裁的权威性――这样才能起到相互弥补、相互配合的作用。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讲,土地仲裁在解决纠纷当中的有效性不仅取决于仲裁制度本身的完善程度,也取决于土地案件及当事人本身的特点是不是适合用仲裁方式来解决。实践中出现的不管是什么样的土地纠纷,也
不管当事人是否愿意一律强制仲裁的做法是值得商榷的。另外,盲目学习法院诉讼模式,导致仲裁诉讼化并试图把土地仲裁建设成另一个法院的做法不但有悖仲裁的本质也背离了建立土地仲裁纠纷机制的初衷。
2,积极推进仲裁立法,改变土地仲裁无法可依的现状。为解决土地仲裁无法可依的问题,农业部做了大量有效的工作,并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草案)》(以下称草案),该草案已获得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原则通过并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进行了审议。但毋庸讳言的是,目前的《草案》尚有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讨。比如草案没有把土地征地补偿纠纷列入仲裁受案范围,这样做法既不符合目前的仲裁实际(在某些试点地区已经对该类纠纷进行了仲裁实践并取得一定的成效),在理论上也值得进一步推敲;再如《草案》对仲裁机构如何独立裁决(尤其是如何不受行政机构的干扰)的保障措施规定的过于原则从而缺乏操作性等等。因此,进一步加强对《草案》中的重点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对《草案》进行完善是一项十分艰巨和紧迫的任务。对于安徽省的仲裁实践来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一时难以颁行的情况下,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所确定的仲裁规则、程序、方法为基础并在吸收其他地区(如浙江温州)的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安徽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暂行办法》和试点期间的仲裁受案件范围、仲裁程序及主要的法律文书范本来指导目前的仲裁试点工作,这一方面可以解决基层仲裁工作中无章可循的困境,另一方面也可以统一仲裁标准,减少因为标准不一所带来的隐患。
3,进一步加强软硬件建设,满足开展仲裁工作的必备条件。首先,在硬件建设方面,应加快仲裁庭的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置,尽快为仲裁机构配备仲裁必要的工作场所及办案所需的设备器材(如配齐必备的计算机、打印、复印机、照像机、摄像机和各种现场勘验设备),为仲裁人员到农村办案配备必要的效能工具。同时要加强各项规章制度的建设,对仲裁文书、档案管理等关键环节,要有相应的制度进行规范。在这方面地方政府应承担主要的责任,要改变观念,充分认识到仲裁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解决仲裁工作中的经费及设备问题,为仲裁创造良好的条件。
其次,完善土地仲裁机构,进一步提高仲裁人员素质,为进一步提高仲裁机构的办案质量提供组织保障。目前安徽省的做法是仲裁人员基本来源于农业部门并且一般是一身兼数职,这样做虽然简便但很难保证仲裁的中立性及办案的质量。课题组调查表明,85%的群众认为土地仲裁公正是首要的,另有26、3%的群众对仲裁庭的裁决公正性表示质疑,尤其是以基层政府和村委会为被申请人的情况下这种质疑更为普遍。因此,课题组建议应根据仲裁的一般特点及其他地区的经验作出相应的调整。具体来讲,仲裁人员的来源应当尽量广泛,可以聘请退休法官、资深律师及农村土地方面的专家学者任仲裁员。理由有以下几点:第一,聘请退休法官、资深律师及农村土地方面的专家学者任仲裁员可以缓解当前仲裁员法律素养不高的问题;第二,有利于保证仲裁庭的独立和中立,一方面可以消除当事人的顾虑,提高仲裁裁决的权威性,另一方面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办案质量;第三,聘请退休法官、资深律师及农村土地方面的专家学者任仲裁员,不需要地方政府解决仲裁人员编制问题,从而有利于防止机构的膨胀。在做好上述工作的同时,加大对仲裁人员的培训力度也是当前十分急迫的任务。
4,正确处理仲裁与诉讼的关系,妥善解决仲裁与诉讼的衔接问题。土地仲裁只有在取得法院的充分支持的情况下,才能发挥其应有作用。目前普通商事仲裁的没落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由于仲裁与法院的相互排除的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逾期不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可见,我国土地纠纷仲裁与诉讼的关系是“一裁两审”制,仲裁不是诉讼的前置程序。但土地仲裁与法院如何衔接则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试点地区一般是参考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来处理法院与土地仲裁的关系。即法院对土地仲裁通过撤消裁决的方式进行监督,仲裁裁决的执行、证据保全、先予执行及调查取证则申请法院协助,在具体操作中一般也是县(区)域内的自主协调为主,仲裁与法院成熟的衔接机制尚未形成。虽然在调查中课题组没有发现法院撤消仲裁裁决的情况,但根据其他地区的经验和实践,从长远来看,正确处理仲裁与诉讼的关系,解决仲裁与诉讼的衔接问题是土地仲裁深入发展的“瓶颈”所在,必须给予充分的重视,应当对此组织专题研究并在将来的立法中给予明确。
首先,土地仲裁与诉讼在受案范围方面的衔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目前法院受理的土地纠纷主要有:承包合同纠纷;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则不予受理。虽然目前各地在仲裁的受案范围方面没有统一规定,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产生的纠纷土地仲裁机构一般是受理的。由此可见,仲裁受理的案件要比诉讼广泛,如果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又另行提讼,法院就会就该纠纷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而驳回,如此“一裁两审”的纠纷解决体制将无法贯彻。针对这种情况课题组建议,首先,人民法院应当适当扩大案件的受理范围,真正落实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对于那些确属行政机关处理的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寻求行政救济的途径,对行政机构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再提起行政诉讼;另外,土地承包权是用益物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法院在处理土地纠纷(尤其是因历史原因造成的纠纷)时不应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法篇2
2008年12月12日,陈正有一早就从县城赶到农村,去调查一起土地承包纠纷。
陈是重庆市綦江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主任。“土地问题千头万绪”,这是陈正有2006年以来,投身这项工作的最多感慨。
据农业部统计,在全国,有近200个这样的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由于我国法律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制度缺乏直接的规定,因此仲裁委员会大多根据地方制定的相关仲裁条例,在探索和困惑中展开工作。
这种情况有望改变,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将有法可依。据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草案)已于2008年11月19日经过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于12月下旬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首次提请审议。
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廖洪乐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的制定,对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化解承包经营权纠纷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仲裁是当前解决承包权纠纷最好的方式
近年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呈加快趋势。农业部副部长陈晓华在2008年12月初召开的“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座谈会”上表示,截至2008年8月底,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已达1、06亿亩,占家庭承包耕地总面积的8、7%。
随着规模扩大、速度加快、流转对象和利益关系多元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出现了不少新问题。
有关资料统计显示,2005年以来每年发生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有23万件,每年到农业部反映土地的都超过5000人次,其中一半以上是土地承包方面的问题。
“土地承包问题突出,反映出土地承包争议解决机制的不完善,特别是仲裁的严重缺失。”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刘俊说,“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需要仲裁这种高效率、低成本、专业、灵活、人性的解决方式。”
仲裁方式既克服了渠道解决问题周期长、成本高的问题,又可克服诉讼程序复杂、审理时间长的问题,能及时有效地化解土地承包纠纷,因此社会各界对其立法的呼声很高。
2008年11月19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草案),建立符合我国实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制度,对于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显而易见,中央是希望通过引导,将仲裁作为一种处理土地承包纠纷的核心程序。”刘俊称。
廖洪乐曾对全国的土地纠纷做过调研,他说:“由于土地问题的特殊性,法院系统不太愿意介入,执行也很难,政府通过行政手段处理,也不易为农民接受,而仲裁可能是当前解决承包权纠纷最好的方式。”
一直以来,我国法律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制度缺乏直接的规制。1995年施行的仲裁法明确提出:“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这意味着,农业承包纠纷仲裁被排除在民商事仲裁范畴之外。现行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和五十二条中虽然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争议解决办法做出列举,明确了“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并没有对此做出细化规定。
由于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制度的迫切性和必要性,2003年底,农业部率先在江苏、吉林、河南等省开展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的实践工作。
2004年以后,农业部又先后在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近200个市区县组织开展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为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立法积累经验,并在2005年11月15日,出台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设施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办法》。
各地试点中,一些问题也显露出来。如綦江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挂靠县农业局的经管科,没有专门的人员编制,正式工作人员仅陈正有一人,此外,“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受案范围,仲裁裁决的效力、执行等等,都很让人困惑。”陈正有说。
为有效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中所出现的问题,2006年,农业部开始起草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2007年,该法初步定稿,并面向社会各方征求意见。2008年4月9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法制办和农业部相关人员组成的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立法调研组,就曾来到綦江,听取该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情况。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草案明确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受理范围。草案规定: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适用本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因确认土地承包关系、履行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受侵害等发生的纠纷。
对于各基层比较关注的林改纠纷是否属于“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问题,廖洪乐认为,因为林地承包经营权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因此应在仲裁之列。
“或裁或审”与“一裁二审”
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草案),自对外征求意见之日起,各界就有很多争论。
其中最大的争议,就是关于仲裁机构的定位。草案虽然规定,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组织和个人干涉。但同时也规定,仲裁委员会分别由县级或者设区的人民政府组织农业、林业等部门和有关农村工作机关组建,其办事机构设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农业局等行政主管部门。
由此可看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定位于行政性质。
有学者对此存在疑问,认为仲裁具有契约性、民间性、中立性,而行政性质的“仲裁”在纠纷解决中,能否体现仲裁的优点和本性?
陈正有介绍,他们在处理一些土地权属纠纷时,会直接盖县政府有关部门公章,以政府名义作出有效力的文书,“因为仲裁裁决不可能直接就把原来的权属关系变更了。”但他也表示,这样的操作,也很令他感到困惑。
廖洪乐对此表示,在制定过程中,农业部也进行了考虑并做了调研,结合当前中国农村的实际,这样规定是很有必要的。
“我们在各地调研时就发现,如果仲裁机构裁决集体经济组织违约调整承包地,法院对集体经济组织的执行就很困难,甚至不愿介入。这时候,就需要政府介入,没有行政介入,单靠一个机构是解决不好的。”廖洪乐说。
在地方实践中,这样的机构设置,在目前的确也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农民还是很认可的。”陈正有表示。
刘俊认为,立法机构可能考虑到,如果将仲裁机构设为民间性质,在当前的国情下,没有政府的推动,它很难得到推广,而且机构的经费也得不到保证。因为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带有公益性质,很多地区都是免费的,由财政支付。
草案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实行的是“或裁或审”与“一裁二审”制,即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逾期不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这一仲裁模式有别于仲裁法规定的“一裁终局”制。草案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当事人可选择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如不服仲裁裁决,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
对这项规定,有学者表示了质疑,认为“一裁终局”是仲裁的基本特征,将其界定为“中间程序”,将导致处理期限时间过长,还衍生成为法院审理的负担。
刘俊认为,由于土地仲裁机构具有行政性质,难免出现一些利益关系。同时,对于农村仲裁机构究竟实施效果如何,高层可能也没有十足的把握,因此要规定司法这样一个兜底条款,为农民多提供一条司法救济渠道。
土地流转亟须规范
当前引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有多种因素。一是农业税取消前,一些农民弃地外出打工,村组集体将其承包地发包给其他农户。税费改革以后,农民负担大幅减轻,尤其随着中央一系列惠农政策的出台,许多离乡农民纷纷回来要地,而过去的权属证书并未调整。其次,农民土地因城镇化被征用,而资金补偿或土地置换不到位,成为引发土地承包纠纷的又一诱因。此外,由于各地大力推行土地流转,而流转中存在诸多不规范操作,又加剧了纠纷的发生。
“以后的土地流转逐渐走向规范化是必然的趋势。但已经出现的不够规范或不够完善的流转案例所牵涉的利益争端很难避免。许多地方的流转费比较低,有的每亩仅两三百元,难以解决出让方的生计,这会使问题更加棘手。如何妥善处理遗留问题,将极大地考验地方政府的执政能力。”中山大学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广东省东源县委副书记徐俊忠表示:“以往土地流转过程中,流转合同的签订不规范或根本没有签合同的现象并不少见。2008年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部分农民工提前返乡。生计压力的加大使得他们更加关注土地问题。这些不规范的流转行为将成为加大纠纷的导火索。”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法篇3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仲裁
农村的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直接影响到农村社会的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稳定和农民长期合法权益的维护。截止到目前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基本走上了经常化、规范化道路。2002年实施了税费改革,规范了农村税费制度,农民负担显著降低。2003年《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从法律上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2004年全国免征农业税,并全面落实了良种补贴、农机补贴和粮食直补政策,土地价值、农业效益大幅提高,农民要地种粮积极性空前提高,导致农村土地矛盾显化,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急剧增多。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存在的纠纷问题
一是因承包政策落实不到位引发的矛盾。有的地方土地承包经营权落实不到户,一些村组至今仍没有开展延包工作,有的地方多留机动地,有的至今仍然搞“两田制”,外出务工人员和农村出嫁妇女承包经营权不能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不到户等。二是土地流转不规范。少数地方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推行土地集中,有的乡村组织替代农民与转入方签订合同引发矛盾,有的截留和侵占农民土地流转收益,有的在流转中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三是因土地被征用引发的纠纷。工业化、城镇化和公路建设需要征用大量土地,而资金补偿或土地置换不到位,是引发土地承包纠纷的又一重要原因。四是承包期内收回承包地和随意调整问题突出。有一些地方搞“小调整”,有的在发展现代化农业、推动规模经营、村庄整治撤并中,随意收回农民承包土地或变更土地承包关系。
二、土地承包仲裁工作坚持的原则
(1)符合我国实际。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是我国特有的制度,为了更好解决纠纷,仲裁工作必须符合目前我国农村的实际状况。在仲裁受案范围的确定上要最大限度地为农民解决纠纷提供服务;在仲裁受理条件上从方便农民出发,实行申请仲裁,不要求当事人订立书面仲裁协议;在仲裁程序上要尽量简化,允许当事人口头申请答辩。(2)坚持政府的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复杂,政策性和专业性较高,不能像普通民商事仲裁那样完全实行民间仲裁,而应当发挥政府的指导功能,以维护农民权益、保证仲裁工作质量、保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规范。(3)采取调解仲裁双渠道。调解是中国特色的矛盾解决方法,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之一。为了切实把纠纷与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应该充分发挥基层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在仲裁前的调解工作;进入仲裁程序后,凡是能够调解的,仲裁庭也应尽量调解,尽可能帮助当事人高效、便捷地解决纠纷。
三、提高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工作对策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法篇4
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成因
1、由于基层组织的原因。一是基层组织执行党和国家的土地承包政策不严格,从而引起纠纷。如有的随意缩短土地承包期;有的强行收回农民的承包地高价发包等现象。二是有的基层组织干部以地谋私,在家庭承包过程中自己承包好地,在招标发包过程中发包“关系地”、“人情地”。
2、由于承包方原因。一是由于承包方不及时履行或者拒绝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引起纠纷。二是由于承包期内发生合同未曾约定或者预料不到的特殊情况,如自然灾害等情况。群众要求变更合同引起的纠纷。三是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擅自改变承包地用途引起的纠纷。
3、由于承包合同的不规范。一是有的土地承包采用的是口头合同形式,权利义务约在口头上,发生争议后空口无凭,各执己见,产生纠纷。二是承包合同内容简单,主要条款不全,权利义务不具体、不明确,一旦发生争议,无法解决而产生的纠纷。三是有的因合同违反法律规定而造成的纠纷。四是合同违背公平原则而引起的纠纷。
二、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对策
1、协商。即当事人之间发生土地承包纠纷后,在自愿和相互谅解的基础上,依照法律规定,直接进行磋商,达成协议,自行解决争议。
2、调解。即当事人之间发生土地承包纠纷后,可以申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当事人在相互谅解让步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解决纠纷。采取调解解决纠纷,必须是在当事人自愿基础上进行,而且这种自愿始终贯穿于调解的全过程中,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对调解提出异议,当事人不愿意调解的,不能达成协议,调解即为失败。虽然达成调解协议,但是当事人任何一方在履行调解协议过程中反悔的,也可以随时终止履行,这种情形下调解也为失败。
通过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纠纷是目前比较切实可行的途径。村民自治的村民委员会熟悉本村土地承包情况,又具有权威性,由其主持调解,方便群众,有利于纠纷的合理、快速调解。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基层政权的组织,承担了本行政区域的农村土地承包及合同管理工作,由其主持调解,尤其是解决农户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纠纷、不属同一村的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以及本地当事人与非本地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时,更具有其它组织不具有的权威优势。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法篇5
2003年3月25日,九台市波泥河镇建乡村原村书记张某在没有征求建乡村二社全体村民同意的情况下,以建乡村委会名义将二社集体所有的约4公顷荒山荒地发包给本村一社农民李某,并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村委会作为发包方(甲方)将坐落于“小乔沟”的约4公顷荒山荒地发包给承包方(乙方)李某,承包期限30年,承包费为4000元,签订合同时一次性支付。建乡村二社农民认为,李某早在上世纪90年代就在“小乔沟”林地上毁林开荒,虽经乡政府处理过,但李某一直没有停止过开荒,二社农民曾阻拦过,均被原村书记张某制止。2010年春天林改时,二社农民才知道张某已代表村委会和李某签订了发包合同。2010年4月16日,二社主任屠某带领10余位农民来到九台市法律援助中心,姚斌主任接待了他们。当时,农民们群情激昂,纷纷表示如果援助中心不能解决,就去上访。面对这种情况,姚斌律师耐心地做他们的思想工作,劝导农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不要采取过激行为,并当场决定为农民提供法律援助。经查,张某以村委会名义签订合同时,没有征求二社农民的同意,违法对外发包。鉴于九台法院不再受理涉土案件,姚律师帮助农民到九台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承办过程】
2010年4月21日,姚斌律师作为建乡村二社的委托人,以屠某等为申请人代表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立案。5月20日,姚斌、刘卓两位律师到建乡村调查取证。5月21日仲裁委员会开庭,姚斌律师提出四点意见:一是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发包方不具备发包主体资格;二是该合同违反法律所规定的承包原则和承包程序;三是发包价格明显偏低,违背法律规定,侵害了二社农民的利益;四是侵犯了二社农民的优先承包权。因此,建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保护二社农民作为土地所有权人的合法权利。上述意见被仲裁委员会全部采纳。
【承办结果】
经过律师据理力争,仲裁委员会依法确认“小乔沟”荒山属建乡村二社集体所有,2003年3月建乡村发包“小乔沟”荒山时没有履行法定程序,李某自2003年至今一直经营着“小乔沟”荒山,并投入了一定费用。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合同法》作出如下裁决:2003年3月25日,被申请人波泥河镇建乡村与第三人李某所签订的荒山荒地承包合同为无效承包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对于第三人李某对“小乔沟”荒山经营所投入的费用当事人之间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通过诉讼解决。二社农民得到了满意的结果。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法篇6
一、基本情况
20__年11月,__县成立了全省第一家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并于20__年5月被省农业厅批准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试点县。在四年多的时间里,__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在县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积极组织开展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截止目前,共接到农村土地承包纠纷200起,受理177起,其中仲裁14起,调解处理163起。仲裁工作的开展,不仅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进一步建立完善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处理机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积累了不少经验。
二、__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类型
(一)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类型。从几年的仲裁实践看,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主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土地流转纠纷;侵害妇女承包经营权纠纷;土地补偿费纠纷;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几种形式。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类型:
1、先弃后取,引发纠纷。一些农民承包集体土地后,没有使用土地,造成土地荒芜,其他人趁机利用,进行种植;或未明确责、权、利关系,交给他人使用。现在承包人以土地经营权是自己所有为由,要求取回土地,与种植人发生纠纷。全县共接待此类案件102件,占总案件数的51%。主要发生在丹凤、高良、五龙、彩云等人均占有耕地较多和经济条件较好的乡(镇)。
2、土地流转不规范而引发的纠纷,此类案件33件,占16、5%。
3、出嫁女为争得土地与其娘家发生纠纷。此类案件共16件,占8%。
4、原“农转非”户要求返还其原承包地。此类案件11件,占5、5%。
5、同一承包地重复发包引发的纠纷。此类案件共6件,占3%。
6、私自买卖承包地引发的纠纷,此类案件共2件,占1%。
7、承包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发包方要求收回承包地引发的争议,此类案件共1件,占0、5%。
8、承包地继承引发的纠纷,此类案件共4件,占2%。
9、所有权或使用权不清,引发的纠纷。此类案件共3件,占1、5、%。
10、征地补偿款分配引发的纠纷,此类案件共4件,占2%。
11、承包户内家庭成员之间,主要由于赡养问题及兄弟不和而要求分户引发的纠纷,此类案件共18件,占9%。
(二)纠纷调处途径。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当事人主要通过以下5种途径解决纠纷:
1、自行协商。农民在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后,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直接进行磋商,自行解决争议的情况比较多,但由于缺乏必要的来自第三方的疏导,往往偏执于自己的一方之理,很难听进对方当事人的不同意见。因此,双方当事人的自行协商很容易搁浅。
2、请求调解。这是解决农村土地纠纷的主要形式。纠纷当事人通过请求村干部、乡镇调解委员会帮助解决纠纷,如果调解成功,主持调解的机构(个人)及时让双方当事人签订书面协议,并应帮助和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协议。调解也是我们仲裁机构的重要工作方式。自20__年11月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和各乡(镇)成立“调解委员会”以来,共接待群众来信来访案件200件,通过调解处理了163件。
3、申请仲裁。与诉讼相比,由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不仅省时、省钱,而且程序简便,处理争议较快。现也成为处理农村土地纠纷的重要手段。20__年以来,我县共仲裁纠纷14件,仅20__年就仲裁6件,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
4、提讼。因为通过诉讼得到的判决更具权威性,并有国家强制力作后盾,对当事人最终权利的实现有较充分的保障。当事人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5、申请政府处理。此类纠纷一般是所有权或使用权不清引发的纠纷,我县主要采取政府受理,交由农经部门调查核实,并拟出《行政处理决定书》,由政府签章核发的方式进行处理。
三、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主要做法
(一)成立仲裁机构
为保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的顺利开展,20__年11月,__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成立,由分管农业的副县长任主任,农业局长和政府办副主任任副主任,国土资源、林业、农村办、民政、司法、、经营管理等部门领导为组成人员,下设办公室在经营管理站,由农业局分管农经的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农经站长、副站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的日常工作,并配备了4名专职工作人员。各乡镇相应成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委员会,并配备了专职工作人员。
(二)完善仲裁机制
1、规范仲裁原则
坚持地位平等的原则。纠纷仲裁当事人无论是农户、业主,还是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在纠纷调解、仲裁过程中,其法律地位人人平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公正地调处纠纷。坚持
实事求是的原则。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后,仲裁委员会要对承包纠纷案件进行调查了解,依照法律规定和客观事实,决定是否受理。案件受理后,要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的原始资料和证明材料,实事求是,分清是非曲直,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提供可靠证据。坚持调解为主的原则。虽然一般申请仲裁的案件都是经过多次调解无果,但仲裁委仍然坚持调解为主、裁决为辅,在制度上和程序上保障将调解结案作为首选目标,并在工作中努力贯彻。确实无法达成一致协议的,依法及时作出裁决。
2、制定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规范化制度。结合土地承包体制的特点,仲裁委借鉴(民商事)仲裁和劳动仲裁的做法,参照法院民事审判的规则,制订了《__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暂行办法》和《__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制度》。
3、设计法律文书和操作流程。由于土地承包仲裁工作具体操作无现成格式可用,而案件从受理到仲裁文书的送达、回访等都需要形成完善的工作机制,包括立案、现场勘查、取证、庭审、合议、调解、裁决和结案等每一环节都要制订操作规程,保证纠纷公正裁决。因此,仲裁委参考法院民事审判制度,在不断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制定了《__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纪律》、《__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回避制度》、《__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档案管理制度》等内部规范制度。同时,陆续设计并不断修订完善了《仲裁申请书》、《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立案登记表》、《受理案件通知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授权委托书》、《调查笔录》、《现场勘察笔录》、《开庭通知书》、《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开庭笔录》、《调解笔录》、《调解决议书》、《合议记录》、《裁决书》、《送达回证》等18种标准法律文书格式。
4、建立土地承包仲裁政策法规数据库。由于土地承包相关法滞后,此前有法可依的主要是《农村土地承包法》、《__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司法解释,审理依据严重不足。为此,仲裁委对现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了大规模的检索研究,同时还收集了国家、省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的政策文件,建立了农村土地承包仲裁专用政策法规电子数据库,主要包括法律依据、政策依据和制度依据三方面内容,其中相关法律法规32件,政策文件27件,为依法审理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5、探索制度创新
建立核稿发文制度。所有仲裁文书均由案件首席仲裁员把关。仲裁裁决书实行主任核发制,未经主任审核,不得下发;若发现有重大问题,及时与该案首席仲裁员沟通,必要时可请该案仲裁庭重新合议。
建立裁后回访结果通报制度。仲裁委对已到法律生效期的案件都要作裁后回访。凡是无法执行或被法院审理后的案件,都要进行内部分析总结,便于及时吸取教训。
(三)制定统一程序,实行标准仲裁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不仅要法律适用准确,还要程序合法。为此,我县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合同法》和《仲裁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了统一严格的仲裁程序。
1、案件的申诉与受理。当事人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经过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填写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及时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符合受理条件的,及时填写立案登记表,并由副主任(农业局长)审批,立案后,5日内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取得送达回证,并要求当事人15日提供授权委托书、答辩状及相关证据。通过严格把关,防止越权受理现象的发生,避免仲裁的盲目性。
2、指定仲裁员。案件受理后,仲裁委员会指定3名仲裁员(其中1名首席仲裁员)和1名书记员组成仲裁庭,负责整个案件的处理工作。
3、深入调查。仲裁庭组建后,由仲裁庭人员深入基层,深入实际,进行调查了解,基本掌握案情,并取得必要证据。
4、坚持先调解后仲裁的方法解决纠纷。调解是仲裁的前提,我们始终把调解贯穿于解决纠纷和仲裁的全过程,以最大的诚意,教育、说服、劝解当事人,尽量争取协调解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及时下发调解书。
5、开庭审理。纠纷案件的仲裁主要采取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公开庭审方式进行,仲裁庭确定开庭时间、地点后,提前5个工作日将《仲裁庭组成通知
书》和《开庭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回申请处理;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依法缺席裁决;被申请人经2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依法缺席裁决。当事人要求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证明材料作出裁决。仲裁的案件,都是通过调解达不成协议的,仲裁庭及时进行裁决。案情较为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其裁决由仲裁委集体讨论决定。
6、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进行仲裁。在仲裁过程中,始终要求当事人用事实、证据、法律条款来支持自己的仲裁请求,仲裁员帮助当事人依法搜集证据,确保事实客观公正。
7、限时办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最多可以延期30日,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8、仲裁执行。当事人对仲裁决定书不服的,可以依法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对拒不执行裁决的,仲裁机构协助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20__年6月,我县被列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省级试点县,在省农业厅的支持下,我县新建了一个标准化的仲裁庭,配置了电脑、摄像机、扫描仪、打印机等设备,购置了仲裁桌椅,不仅较大地改善了仲裁工作条件,更增强了仲裁机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五)加强学习,强化培训,努力提高业务素质。
从20__年开始,我们就不断从书店订购了一些相关的学习资料,坚持学习,坚持定期在单位内部开展业务技能和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的交流活动。在20__年仲裁试点工作开展以后,更是加强了指导,每当有案件发生时,县仲裁委员会都是精心审理或派人现场指导和把关,把学习和实践充分结合起来。通过不断学习实践,积累了经验,提高了业务素质和办案水平。
(六)推行信息化管理
为方便土地承包仲裁工作的开展,切实提高仲裁工作效率,20__年,结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补换发工作”,围绕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提升土地承包管理水平,我县安排了100万专项经费,全面推进土地承包信息化、网络化管理,将全县77038农户的土地承包合同信息录入电脑,建立土地承包信息数据库,并进行新证打印制作换发。实行土地承包信息化、网络化管理后,通过网络,将极大地方便查询土地承包、土地流转信息数据,方便查阅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涉案土地合同的有关情况,有利于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及时处理,切实维护农户土地承包权益。
四、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工作取得的成效
(一)探索了可行的仲裁机制,破解了投诉无门的“三难”怪圈。__县自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以来,已从政府部门“很难插手”、村级组织“不愿协调”和法院“不予受理”这样的一个“三难”境地,走到了现在的“投诉有门”。应该说,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工作,具有司法的严肃性,同时具有行政的灵活性,开辟了当代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新纪元,填补了机制上的缺陷。
(二)更好地实现了社会公平,维护了农村社会的稳定。农村土地承包面广量大,纠纷情况错综复杂、政策性强、解决难度大。此类问题成为社会热点。自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以来,此类逐渐减少,群体性闹事事件也得以平息。可见仲裁方式既克服了渠道解决问题周期长、成功率低的问题,又避免了民事诉讼程序复杂、成本高的问题,及时有效妥善化解土地承包纠纷,维护了社会公平和农村稳定。
我县丹凤镇新村原村干部梁某1998年将同村舒某因农转非自愿交回集体的5、2亩耕地承包耕种,二轮延包时,在没有经过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之便,私自签订土地承包合同。20__年因国道324线改道新建,征用了其中部分土地,梁某私自占用了这部分征地款,村民知道后,集体上访多次,镇、县人民政府分别进行调解,双方均不满意。20__年村民代表到县仲裁委申请仲裁,我们通过深入细致调查了解,把《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向当事人进行宣传。在调解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依法进行仲裁,双方基本满意。通过仲裁,解决了一起多次上访未果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极大地维护了农村社会的稳定。
(三)提高了村干部素质和依法行政意识
自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以来,通过调处各类纠纷案件,开展过农村土地纠纷调处工作的农村基层干部都普遍深刻认识到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在调解处理工作中,既让广大农村基层干部学到了一些结合实际有用的法律法规知识,又增强了基层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我县丹凤镇法雨村一五保户方某夫妇,20__年先后去世,其近亲属为争夺其承包地引发纠纷,并多次发生打架事件,村组干部多次调解无效,在村民的建议下,20__年初,发包方法人代表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收回方某夫妇的承包地。仲裁庭通过深入细致调查了解,依法进行仲裁,大多数村民比较满意。通过仲裁,不仅解决了纠纷,维护了农村社会的稳定,更提高了农村干部依法行政意识。
(四)发现了体制缺陷和法律空白,提供了翔实的立法依据。__县在开展仲裁试点的过程中,由于深度介入现实纠纷的全程调查处理,陆续发现了不少体制缺陷和法律空白,如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村(社)、组(队)所有制相嵌,承包地征收补偿利益分配等问题,并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国家和省的立法进程。
(五)培养出一批精通业务的骨干力量,促进了政策法规的普及。农业部门历来缺乏法律专业干部。通过开展仲裁工作,不但多了一个依法护农的得力手段,也培养、锻炼出一批具有更高水平的依法行政业务骨干。由于长期没有办理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过去律师队伍中极少有这方面的业务知识,很不利于为被人维护合法权益。但凡参与了仲裁活动的,在这方面的水平都有明显提高。仲裁机构在审理案件、尤其是群体案件的过程,本身也就是一个宣传普及法规和政策的过程,各方当事人或案件的律师,都普遍反映学到了不少相关知识、受益匪浅。乡镇、村干部和相关管理部门则表示有助于促进他们完善制度、加强管理,举一反三、正确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六)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教训,促进了仲裁工作的顺利开展。通过试点,逐步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完善了各种法律文书格式,积累了不少宝贵的经验教训和示范案例,为我省全面开展仲裁工作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教训。
四、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依据不足。以前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的少数几部法律和相关规定不够具体,以至对许多问题的判断和处理无法可依。__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出台后,在许多方面做了规范。但仍然还有一些问题,譬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问题,承包地征收补偿安置利益的合理分配,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后自留地的定性,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置等等。
(二)仲裁经费缺乏。由于财政困难,经费无法保障,我县仲裁委员会工作经费相当紧张,土
地承包纠纷数量逐年增多,并且大多案情复杂,解决起来也非常的棘手,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不仅办案人员无津贴可言,连日常办案经费都无法保障。
(三)司法接轨不畅。虽然我县审结的大部分案件都已经自动履行,但由于我国相关立法的滞后,在诉前证据、财产保全和裁决结果的强制执行等司法强制措施方面,还未得到有关部门的有效支持。此外,对有些土地承包的法规和政策,法院和我们的认识差距较大。
(四)业务素质有待提高。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工作是一项新生事物,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而且此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特别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农村土地承包政策都有不同的变化,对仲裁员的业务要求极高。虽然仲裁员基本上都是选择熟悉农业农村工作、懂一定政策和法律知识的人来担任,但是同样面临着加强培训、尽快熟悉业务的问题。
(五)不规范的村规民约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也还有一定的势力。
五、下步工作建议
(一)建议加快相关立法,建立符合“三农”特点的仲裁规范,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提供所需的法律依据。
(二)建议加大仲裁宣传,统一思想,与司法部门加强沟通,为仲裁工作的长期开展奠定基础。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法篇7
一、制定相关政策规定及加强法律宣传等情况
20__年出台了《中共__县委 __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业招商引资促进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意见》(罗委发[20__]33号)、《中共__县委办公室 __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创新机制体制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通知》(罗委办[20__]__号)。县政府成立了由县长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土地承包及土地流转管理指导工作领导小组,各镇有专门机构和专职岗位承担土地承包和流转管理工作,成立了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罗府办函[20__]41号文件)。先后印制《农村土地承包法》单行本1518本、《四川省〈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315本,组织镇、村相关人员学习。
二、履行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职责的情况
截止20__年6月30日全县共向农户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64654份,签订书面合同耕地流转面积13312亩,发生纠纷16件,全县统一印制和使用了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文本。出台了《__县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办法》。
三、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情况
认真做好维护土地承包权益和土地流转纠纷调处工作。近5年来共调处各类土地承包及流转纠纷30余起,建立了纠正损害农民利益突出问题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镇及22个县级部门作为责任单位,对土地承包权益的维护落实了责任单位及工作要求。
四、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
截止20__年6月底,全县土地流转25225亩,占农民承包耕地面积的11、06%;耕地流转规模10亩以上的共13635亩,农户经营耕地规模在10亩以上的851户。
五、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情况
县上成立了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后,镇上已正在筹建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县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正在作聘任和培训仲裁员等相关准备工作。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法篇8
权利争议包括土地土地权属争议和承包经营权的纠纷,以及对承包经营权的侵害。建立和完善土地权利争议的法律调整机制,妥善解决权利争议,对于完善权利制度,维护土地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土地权属争议及其法律调整
土地权属争议及其主体和内容。
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因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以及其他土地权利归属发生的争议。土地权属争议是土地法律制度调整的重要内容。土地权属争议不但涉及集体所有权制度的维护,而且涉及承包经营权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民事权利和利益的保护。土地权属争议的主体主要包括:国有土地所有权主体与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之间的争议;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之间的争议,即农民集体之间、村内两个集体经济组织之间、乡(镇)农民集体之间的争议;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之间所发生的土地所有权争议;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之间的争议;国有土地使用权主体与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之间的争议等。土地权属争议的内容主要包括所有权争议、土地使用权争议、承包经营权争议及其他土地权利争议。我国法律规定,属农民集体所有。改革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权利的经济价值日益增加,农民集体之间土地所有权争议越来越多。另外,一些地区在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过程中,无视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任意侵占农民集体土地,损害农民利益。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主要是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和承包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其他土地权利争议是指除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之外的土地权利所发生的争议。
土地权属争议法律调整的原则和方法。
由于的特殊性,根据我国权利制度的历史和现实状况,法律在调整土地土地权属争议除遵循一般民事和行政法律调整的原则以外,还要体现土地土地权属争议法律调整的自身特点。具体包括以下原则:第一,从实际出发和尊重历史的原则。土地权属争议的产生大多是由于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所引起的,这在农村集体组织之间土地土地权属关系中十分普遍。其主要原因首先是历史上乡、村、社、队等因合并、分割、改变隶属关系等行政建制变化而遗留下来的土地土地权属争议;其次是因计划经济时期国家或地方政府对农村集体土地无偿占用和“一平二调”而造成的土地土地权属争议;再次是因地界不清而引起的土地土地权属争议。法律在调整这一类的土地土地权属争议时,应当从历史和实际出发,查清当时的事实背景和政策依据,确定土地土地权属争议产生的具体原因,在实事求是和尊重历史的前提下,尽量维持农村土地利用的现状,并合理照顾各方利益的平衡,合理划定地界,确定土地权利归属。第二,优先保护现有土地权利和利益的原则。在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解决之前,争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改变土地权利现状和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资源及土地上的附着物。在涉及历史原因的农村集体土地土地权属争议中,如历史事实难以查清、相关证据或政策法律依据不明,应以土地实际占有和利用的现状为基本依据确定土地权属关系。第三,国家土地所有权推定的原则。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而在城市以外的土地中,还有数量众多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其中一些与农村集体土地相邻或交错。这种情况下发生的国家与农村集体之间发生的土地土地权属争议,而已有的证据又不能证明土地权利的归属的情况下,法律进行调整时应采取国家土地所有权推定的原则和规定确认其土地权属,即凡是不能证明其为集体所有的土地,都是国有土地。
土地权属争议法律调整的方法主要包括协商调解、行政裁决和法律诉讼。协商调解是指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和争议双方自愿的基础上,通过说服、劝导、协商达成解决土地纠纷的协议。行政裁决是指政府有关部门对受理的土地土地权属争议和纠纷,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行政裁决应以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依据,严格依照和正确适用法律规定。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土地土地权属争议的解决应当首先采取行政处理的方式,土地土地权属争议的当事人未经过行政程序而直接向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承包经营权纠纷及其法律调整所谓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是指土地承包当事人之间因承包土地的使用、收益、流转、调整、收回以及承包合同的履行等事项发生的争议。根据我国承包经营权制度的现状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既包括侵权纠纷,也包括违约纠纷。因此,承包经营权纠纷既可能发生在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之间,也可能发生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和农村集体组织之间,还有可能发生在农民与企事业单位、有关政府组织之间。法律调整和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途径包括以下四种:第一,协商解决。即当事人在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后,双方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协商,以解决争议和纠纷。协商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既可以减少当事人因解决纠纷而耗费的时间、精力和费用,也有利于纠纷和矛盾的及时解决。第二,调解解决。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调解必须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而且这种自愿贯穿纠纷调解的全过程,在调解的任何阶段,当事人都可以对调解提出异议。即使调解达成了协议,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反悔的,即为调解失败。我国《承包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调解机构,这符合我国农村社会的基本现实,也有利于纠纷的合理公正解决。除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外,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当事人也可以自愿请求其他组织或个人调解,以取得纠纷的解决。第三,仲裁解决。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当事人之间不愿意通过协商、调解等途径解决纠纷,或者通过协商和调解不能解决纠纷的,可以向承包经营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仲裁是一种特殊的经济纠纷仲裁,其与一般经济纠纷仲裁的区别,一是申请的程序不同,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仲裁管辖,不需要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申请,有关仲裁机构即可受理;二是仲裁机构不同,承包经营权仲裁机构的设置不同于《仲裁法》规定的仲裁机构。由于国家没有统一的规定,我国各地的做法不尽相同,有的地区将仲裁机构设立在县乡两级,有的地区则只设立在县一级。据统计,全国!万多个乡(镇)中,有两万个设立了承包经营权仲裁机构。第四,法律诉讼。当事人不愿意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能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又不愿意进行仲裁的,可以直接向属地人民法院,通过法律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维护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侵害承包经营权及其法律责任
侵害承包经营权的法律特征。
承包经营权是农民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者对其承包经营的土地依法享有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自主进行生产经营和处置其产品的权利,承包的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时,承包经营权主体拥有依法获得相应补偿的权利,等等。因此,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是一种典型的侵犯农民财产权利的行为,其构成具有如下特征:第一,侵害的客体是土地承包经营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具体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承包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生产经营自、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承包土地被征用、占用是获得相应补偿的权利以及依法继承的权利等。第二,侵害主体是任何不确定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权是国家法律赋予承包方的土地财产权利,一经设定,承包方就可以依法独立行使,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发包方不得非法干涉。否则,即构成侵权行为。第三,侵害承包经营权的表现具有多样性。主要包括干涉承包经营权主体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违反《承包法》的有关规定收回或调整承包人承包经营的土地,有关组织或个人强迫或阻碍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人放弃、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土地进行所谓招标承包,将农民的承包土地收回抵顶其欠款,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承包经营权以及其他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和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