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办法(精选8篇)
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办法篇1
一、指导思想
在市局的领导下,以“百县万村放心示范商店”创建活动为契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标本兼治、防打结合、分类监管、综合治理,负责做好本辖区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维护辖区食品市场交易秩序。
二、工作内容
本所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主要履行下行职责:
㈠根据派出机关的委托依法办理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工作;
㈡按照经济户口管理和企业、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工作要求进行食品经营者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和上报;
㈢指导、监督辖区食品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食品经营管理自律制度;
㈣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派出机关的授权,依法对辖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和食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取缔无照经营食品违法行为,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销售不合格食品等食品质量违法行为,查处仿冒知名食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违法食品广告、商标侵权行为,清查辖区内禁止入市经营的食品;
㈤受理并处理消费者有关食品安全的咨询、申诉和举报;
㈥按照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的规定及时公示食品安全信息;
㈦宣传有关政策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
㈧办理派出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具体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㈠加强对辖区食品经营者的经济户口管理,建立健全食品经营者的经济户口档案,运用计算机手段进行网络化管理,推行信用分类监管,有针对性地加强重点监管。完成时间:九月底前,责任人:*。
㈡建立食品安全预警、快速反应和处置机制,制定食品安全重大事件预警和处置预案,明确食品安全预警和处置的联系方法、信息传递、启动方式、处理程序、保障措施。完成时间:九月底前,责任人:*。
㈢在办公场所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及时将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示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转载公示,并按规定公示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辖区内食品安全有关重大信息。指导、监督辖区内经营食品的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和批发市场等重点食品经营场所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相关食品安全信息,及时进行消费警示和提示。完成时间:九月底前,责任人:*。
㈣加强对辖区食品经营者的宣传教育,提高食品经营者质量意识,引导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并落实进货检查验收、购销台帐、质量承诺、协议准入、食品质量自检、食品退市等食品经营管理自律制度。积极开展“百县万村放心店”创建活动,普遍推行农村小商店商品准入,引导农村小商品走正道、售正货、树正牌,规范经营行为,有效维护农村消费者合法权益。时间:长期,责任人:*。
㈤加强食品市场准入管理,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不符合国家、行业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标准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完成时间:长期,责任人:*。
㈥建立健全市场巡查工作制度,对辖区范围的食品经营者,划分责任区,分片划段,落实巡查人员、监管责任和监管任务,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辖区食品经营者进行巡查和日常监管。完成时间:长期,责任人:*。
㈦开展辖区食品市场专项检查,配合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监测工作。完成时间:长期,责任人:*。
四、工作要求
㈠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充分认识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所长任组长,副所长任副组长的*工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下设办公室,*任办公室主任,*任办公室工作人员。所办公室(注册厅)、监管一队、监管二队为责任单位,共同抓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列入所月度考核,实行奖优罚劣,各监管大队负责片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
㈡加强监管,稳步推进。建立市场巡查、专项检查、案件查处和消费申诉举报受理机制,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监管,有效引导规范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行业自律和部门监管相结合,稳步推进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办法篇2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协调配合、共同努力,加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使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活动得到有效遏制,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感增强。
第一,加强调研,理清思路,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先后开展了放心午餐项目可行性、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儿童食品与豆制品生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情况和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调查等专项调研工作,强化解决食品安全突出问题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制定了《*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市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办法》、《*年*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年少数民族运动会食品安全行动纲要》、《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的分工,为整合资源、消除监管漏洞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第二,突出重点,真抓实干,努力做好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先后组织开展*年元旦、春节、五一、十一(中秋)的节前食品安全检查。积极协调农业、工商、*等部门,开展了多次生猪“瘦肉精”专项打击行动,引起生猪产区地方政府对打击“瘦肉精”工作的高度重视。按照省食安办的要求,迅速组织各区、县级市食安办和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农村地区和城乡结合部中小学校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切实加强对学校集体食堂和午餐配送公司的监管。
第三,快速反应,正面引导,及时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为使《*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得到有效落实,组织各区、县级市食安办和各职能部门进行了大规模培训,还组织了一次全市性的Ⅲ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活动。妥善处理了“天河、荔湾工业区菜田污染”、“有毒保险粉炮制美味酱菜”、“吃福寿螺致*管圆线虫病”、“红心鸭蛋”、“有毒多宝鱼”、*中医药大学大学城校区集体食物中毒事件等食品安全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做好预防工作,有效应对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第四,扎实工作,创造特色,积极迎接国检。针对*市地域广阔,各区、县级市经济发展状况不一,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各有侧重的实际情况,制订出具有*特色的评价方案和细则,完成对各区、县级市食品安全工作的综合评价。国家食品安全综合评价组根据*年31个城市综合评价管理指标评价细则,对*市食品放心工程实施情况进行了评价,认为*市食品放心工程“能在制度建设,监管机制和监管方式进行有益探索,取得了明显成效。有些工作走在全国前列,为全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了宝贵经验”。
(二)坚持科学监管理念,“三品一械”监管取得新发展
一是切实规范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流通秩序。组织实施药品生产专项检查,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分管局长负责的督导组,组织5个检查小组、共出动了近600人次,完成对我市64家药品生产企业、40家医疗机构制剂室的专项检查,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61份。去年12月底,省局督查组到我市督导抽查,对我市药品生产专项检查取得的成效表示充分肯定。完成101家药品生产企业GMP日常监督检查计划,积极推动我市医用氧、中药饮片生产企业GMP认证工作。审核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807家,851家零售药店和70家药品批发企业通过GSP认证跟踪检查。完成医疗器械产品注册65个,审批医疗器械经营门店504家(次),检查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2000多家。对受省局委托的677家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根据办证、变更、换证的申请,进行了现场审查和资料审核。完成保健食品经营企业许可2300多家,复核保健食品生产企业40多家,化妆品生产企业近100家。加强清平中药材专业市场监管,确保中药材质量。
二是稳步推进农村药品“两网”(药品供应网和药品监管网)建设。认真贯彻落实省局精神,制定印发了《我市农村药品“两网”建设评价体系》。积极支持和配合*市“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制定了《关于*市农村连锁经营网点经营药品的工作方案》等。广泛、全面、深入了解农村卫生站药剂管理情况,制定《*市农村卫生站药剂管理规范》(初稿)。以从化市、增城市、花都区为试点,制作了药品分类标示牌、药品分类标签、药品购进记录表格、服务公约牌等,免费派发给各医疗机构,指导农村卫生站全面铺开药房规范化建设管理工作。
三是抓住重点环节重点品种规范保健食品化妆品市场。制定了《*年*市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及《*年*市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对全市的保健食品化妆品行业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保健食品监管方面,重点对我市31家持血糖类、减肥类、抗疲劳类企业生产环节进行检查,组织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按照GMP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存在问题的5家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发出整改通知书;重点检查保健食品经营企业证照,督促企业合法经营。共检查保健食品经营企业1495家次,其中对61家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发出责令整改通知,对6家保健食品经营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化妆品监管方面,重点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尤其是染发类化妆品生产企业、化妆品标签等进行监管。现场检查500多家生产企业(包括所有染发类化妆品生产企业)、3000多家化妆品经营企业,对197家化妆品生产企业和139家化妆品经营企业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67家违规企业移送稽查处理;检查*市产化妆品标签5200多种,其中639种标签不合格,已被责令改正。
四是药品检验、进口备案工作取得新突破。*年1月27-28日,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派出了五人评审专家组对市药品检验所申请的医疗器械、药包材监测能力进行扩项和定期监督现场审评。评审组通过现场评审确认该所申请认可扩项的药品、生物制品、医疗器械、洁净区室环境、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包材产品类别共177项检测能力,检测能力达到了508项。市药检所顺利通过了医疗器械、药包材的国家实验室认可扩项和监督评审,将为今后负责对辖区内食品药品提供强大的技术支撑。市药检所还参加了由亚太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APLAC)组织实施的检测草药中镉和铅的含量实验计划,检测结果为满意,表明其检验能力达到国际水平。市药检所与中检所合作申报的“药品安全关键技术研究”成为国家科技计划“*”重点项目。药检五分所等三个分所通过省计量认证现场评审。市药检所在过去的一年里,检验水平和能力有了较大的提升。同时,我市药品进口备案工作也创出佳绩,去年共发出进口药品通关单1337份,进口药品总货值达2、6亿美元,进口药品通关单数和进口药品总货值比去年同期分别增长9、4%和25、5%;其中首次进口药品和国家规定的生物制品通关单数为110份,进口药品货值约0、9亿美元,分别比去年同期增长48、3%和86、6%,为促进我市医药贸易经济发展和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五是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颇有成绩。我局与市卫生局搭建联合监管的机制和平台,将各医疗机构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纳入医院管理年度考评内容。对*市行政区域内的104家医疗机构、99家诊所的8120名医务人员、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经营企业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700名工作人员进行了培训。向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各医疗单位发放《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两期共700多份,增强公众对药物使用安全信息的认识,指导医务工作者临床合理、安全用药。去年,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共完成收集、分析上报药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4056份,完成量是*年的2、5倍,各项指标位居全省前列。目前,全市已进行机构备案的法定报告单位有219家,基本建立起覆盖全市的立体式监测网络。
(三)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专项工作成效明显
围绕国家、省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部署和*市城市管理年工作重点,我局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制定了行动方案和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局领导一线指挥,亲自抓落实。全系统共出动执法人员13900多人次,联合执法2300多人次,监督检查生产、经营、使用单位32000多家次,比去年增加1900多家次;捣毁窝点46个,比去年全年增加18个;受理举报、投诉、协办案件830宗(次);通过广告监督发现“三品一械”违法广告650多条,已全部移送市工商局及抄送省局,有效规范了我市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秩序。
为消除监管的盲区和死角,创新监管模式,去年8月,我局和佛山、*等三地的食品药品监管局签署了《穗、禅、莞地区食品药品监管稽查合作框架协议》。随后,针对三地药品生产和流通秩序存在的突出问题,三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同时开展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统一行动,净化三地区域结合部的药品市场秩序,实现了穗、禅、莞地区食品药品稽查的无缝监管。
我局还加大了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集中力量查处了“齐二药”假药事件、安徽华源“欣弗”不良事件等一批群众反映强烈或受到媒体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表现出高度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精良过硬的业务素质,受到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的肯定。此外,组织查处了化妆品汞超标、“医用美容金丝”系列案、“人胎素”假药等案件,得到省局和省联合调查组的肯定,受到中央及地方媒体的好评。
(四)严格依法行政,法制建设取得新进步
一是大力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对市局和各区、县级市局的执法主体、执法依据和执法行为进行了统一梳理。编订完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关资料汇编》和《药品医疗器械食品保健品化妆品监督管理常用政策法规汇编》(*年增补本),草拟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过错行为责任办法》,有力促进局系统执法人员依法行政。
二是建章立制规范各项执法工作。积极开展地方性立法工作。向市法制办报送我局*-2011年地方立法规划建议项目:建议制定《*市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条例》和《*市美容美发业化妆品使用管理条例》。还建议市政府修改《*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出台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定权的指导意见》,审议通过了《*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暂行规定》。
三是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答复工作。我局主办答复建议5件,协办建议1件,主办答复提案2件,协办提案12件,承办省政协委员提案1件。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大常委会、政协提案委、市府办公厅以及主办、会办单位的沟通,听取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并现场回答了代表、委员提出的问题,受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肯定。我局被市人大常委会评为市第十二届人大议案建议工作“先进承办单位”,我局主办的《关于食品安全的几点建议》,被市人大常委会评为市第十二届人大议案建议工作“优秀承办件”,我局*年度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受到市政府办公厅的通报表彰。
(五)以“三个走在前”排头兵实践活动和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为契机,人才队伍建设稳步推进
一是全面开展“三个走在前”排头兵实践活动。我局根据市直机关工委《关于在市直机关开展以“三个走在前面、发展先进性教育成果”为主题的排头兵实践活动的实施意见》的精神,提出“规范农村医疗机构药房”等破解难题共12个,进一步明确争当排头兵的目标。二是深入开展专项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成立由“一把手”挂帅的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制定下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联合市卫生局和*医药集团召开了“*市医药卫生行业抵制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会议”,发出“维护医药卫生良好形象,坚决抵制商业贿赂行为”的联合倡议。市治贿办领导对我局积极开展调研,认真思考,提出有效的工作方法表示赞赏。三是加强队伍建设。完成2批公招公务员工作,一定程度缓解了公务员队伍严重不足及部分专业人员欠缺问题。全年培训人数合计2388人次。事业单位推聘工作顺利开展。
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办法篇3
北京市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规范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申请与发放,保障有效实施卫生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任何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药品监督部门申报,并按照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申请手续;经审查批准后方可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生产经营的保健食品卫生责任。
第三条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药品监督局)主管全市保健食品卫生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药品监督局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卫生许可。
市药品监督局各分局(以下简称各分局)负责实施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的卫生监督工作;对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实施卫生许可。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卫生许可证发放和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药品监督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 卫生许可证的申请和发放审查
第五条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申办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必须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和《北京市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向市药品监督局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保健食品(生产)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并提交相关的资料。
(一)持有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具备生产能力的企业应提交如下资料:
1、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董事会决议或任命文件)、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预先核准证明;
2、生产场所的使用证明(房屋/土地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复印件);
3、生产场所场地平面布局图和设备设施布局平面图;
4、洁净区洁净度检测报告复印件;
5、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说明;
6、产品标签、说明书实际样稿,有注册商标的,提供商标注册证或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的复印件;
7、产品或试产样品近一年内卫生检验报告复印件;
8、已备案的产品企业标准复印件;
9、企业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的资料、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控制的相关文件;
10、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
11、从业人员保健食品卫生知识培训资料;
12、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卫生认可书复印件(非新、改、扩建企业不用提供);
13、实验室设置情况及可检测项目;
14、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15、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持有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不具备生产能力而委托生产的企业应提交如下资料:
1、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董事会决议或任命文件)、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预先核准证明;
2、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房屋/土地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复印件);
3、生产场所场地平面布局图和设备设施布局平面图;
4、洁净区洁净度检测报告复印件;
5、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说明;
6、产品标签、说明书实际样稿,有注册商标的,提供商标注册证或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的复印件;
7、产品或试产样品近一年内卫生检验报告复印件;
8、已备案的产品企业标准复印件;
9、企业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的资料、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控制的相关文件;
10、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明复印件;
11、从业人员保健食品卫生知识培训资料;
12、实验室设置情况及可检测项目;
13、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14、委托加工合同书和受委托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省级保健食品监管部门核发的允许生产保健食品的卫生许可证等复印件,且受委托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许可项目中应含有与委托生产产品相同工艺的剂型或产品;以及具备保证委托生产保健食品的卫生安全保证体系和风险控制能力的资料;
15、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受委托生产保健食品的企业应提交如下资料:
1、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董事会决议或任命文件)、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预先核准证明;
2、生产场所的使用证明(房屋/土地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复印件);
3、生产场所场地平面布局图和设备设施布局平面图;
4、洁净区洁净度检测报告复印件;
5、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说明;
6、企业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的资料、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控制的相关文件;
7、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明复印件;
8、从业人员保健食品卫生知识培训资料;
9、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卫生认可书复印件(非新、改、扩建企业不用提供);
10、实验室设置情况及可检测项目;
1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一式一份,保证内容真实、可靠。
第六条 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申办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明,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北京市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向企业经营所在地的市药品监督局分局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保健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并提交相关的资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董事会决议或任命文件)、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预先核准证明;
(二)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房屋/土地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场地平面布局图;
(四)企业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的资料、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控制的相关文件;
(五)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明复印件;
(六)从业人员保健食品卫生知识培训资料;
(七)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一式一份,保证内容真实、可靠。
第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该在接到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内容;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给予申请人受理通知书。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第八条 市药品监督局按照《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对生产企业的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应当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现场实地审查。现场实地审查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卫生监督意见书。
市药品监督局受理的保健食品生产卫生许可证申请,可以委托市药品监督局分局进行现场实地审查。
第九条 对保健食品生产加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审查内容包括:
(一)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设置情况;
(二)厂房、选址、布局设计、环境卫生状况及设施设备设置运行情况;
(三)工艺流程和生产过程中的污染控制措施;
(四)生产用原、辅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装物料卫生状况;
(五)产品检验设施与能力;
(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
(七)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各分局依据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要求,对经营者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审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卫生监督意见书。
对保健食品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审查内容包括:
(一)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营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设置情况;
(二)贮存、运输和营业场所选址、面积、布局、环境卫生状况及供水、防尘防鼠防虫害、专间等设施设备设置运行情况;
(三)食品采购、贮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污染控制措施;
(四)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
(五)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在20个工作日内,经审查,符合发证条件的,核发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不予发证的,发给不予许可证的书面通知,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对未发达到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应当提出整改意见,经限期整改达到发放条件的方可发放卫生许可证。
第十二条 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上标明的地址,应与保健食品生产者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地址相一致。
委托生产加工的食品,其产品最小销售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应当分别标明委托方、受委托方的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和卫生许可证号。
第十三条 新增许可项目应按照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新证的程序办理;已持有保健食品(生产)卫生许可证的企业,需在同一地址申请经营保健食品的,请依据本办法第 六条的规定到市药品监督局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因违反食品卫生法规,被处以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卫生许可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关联法规:
第三章 卫生许可证的管理
第十五条 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取得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后,应悬挂在明显位置,并在卫生许可范围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更改许可证所载明的内容。
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转租、出借。
第十六条 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编号格式为:(京药)卫食证字(发证年份)第XXXXXX--JSYYYY号(XXXXXX指行政区域代码,YYYY指本行政区域发证顺序编号)。其中JS代表保健食品的生产,JX代表销售保健食品。
第十七条 同一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地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按不同地点分别申领卫生许可证。
同一地址或同一生产、经营环境只能办理一个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
第十八条 在展销会、庙会等活动中设摊从事销售保健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办理临时保健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其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九条 市药品监督局及各分局应当确定专人负责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登记、整理、归档,并按照下列要求填写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
(一)名称栏:卫生许可证载明的单位名称应当与工商部门核准的名称一致;
(二)地址栏:按核定的生产、经营场所的详细地址填写;单位注册地地址与生产地、经营地地址不同的,填写地址时应当分别标明;
(三)法定代表人栏:按核准的姓名和资格证明填写;申请人为分支机构的,按核准的负责人填写,并在名称后填写负责人三字加括号;
(四)许可项目栏:按规定方式填写;
生产保健食品的:
1、持有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具备生产能力的生产企业,许可项目为:生产经营保健食品***(产品名称必须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相一致)。
2、持有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不具备生产能力而委托生产的企业,许可项目为:委托生产、经营保健食品***(产品名称必须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相一致,并加注受委托单位的名称)。
3、受委托生产企业,许可项目为:受委托生产经国家批准的(剂型)保健食品***。
经营保健食品的:
许可项目为:经营保健食品***。
第二十条 在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延续保健食品卫生许可的,应当在原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机关申请延续保健食品卫生许可。延续保健食品卫生许可的,原卫生许可证证号不变。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旧证。
逾期不延续的,原证自动注销。需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核发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申请延续保健食品卫生许可的应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生产企业应提交如下资料:
1、保健食品(生产)卫生许可证延续申请书;
2、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原许可项目的设备布局、工艺流程是否有变化的说明资料;
5、产品近一年内卫生检验报告复印件;
6、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资料;
7、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和产品标识、说明书实样;
8、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受委托生产企业不需要提供涉及品种的资料(第5、7项)。
(二)经营企业提交如下资料:
1、保健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延续申请书;
2、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原许可项目是否有变化的说明资料;
5、保健食品经营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资料;
6、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一式一份,保证内容真实、可靠。
第二十二条 原发证机关收到前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该在接到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内容;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给予申请人受理通知书。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原发证机关按照《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北京市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和卫生监督记录所显示情况,进行卫生审核。现场审查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卫生监督意见书。
第二十三条 在20个工作日内,经审查,符合延续条件的,制发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不符合延续条件的,发给不予延续许可的书面通知,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变更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所载明内容时,应当到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按要求提交如下资料:
(一)变更法定代表人应提交如下资料:
1、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变更前的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3、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一式一份,保证内容真实、可靠。原发证机关应在1个工作日(24小时)内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查,符合变更条件的,制发新的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并收回旧证,原许可证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不变。不符合变更条件的,发给不予变更许可的书面通知,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变更其他事项:
1、变更单位名称提供如下资料:
(1)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变更前的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3)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变更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有关资料的复印件(经营企业不提供);
(5)变更后的产品标识、说明书样稿,有注册商标的提供商标注册证或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的复印件(经营企业不提供);
(6)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2、变更许可项目中的产品名称提供如下资料:
(1)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变更前的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3)变更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4)变更后的产品标识、说明书样稿,有注册商标的提供商标注册证或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的复印件;
(5)委托生产企业,还需提供人变更产品名称后的产品委托生产合同;
(6)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一式一份,保证内容真实、可靠。原发证机关应在20个工作日内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查,符合变更条件的,制发新的卫生许可证并收回旧证,原许可证的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不变。不符合变更条件的,发给不予变更许可的书面通知,告知申请人享受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变更单位名称的,原发证机关应在1个工作日(24小时)内完成变更审查和制发新证。
第二十五条 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地址改变的,应当按照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的核发程序重新申领。
委托生产企业的经营地址可以变更。变更时,应当到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按要求提交以下资料:
(一)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二)变更前的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三)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变更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五)变更后的产品标识、说明书样稿,有注册商标的提供商标注册证或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的复印件;
(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一式一份,保证内容真实、可靠。
原发证机关应在20个工作日内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查,符合变更条件的,制发新的卫生许可证并收回旧证,原许可证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不变。不符合变更条件的,发给不予变更许可证的书面通知,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遗失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的,须登报声明作废,并立即到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一)补办卫生许可证申请;
(二)登报声明遗失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的报纸原件;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原卫生许可证的复印件;
(五)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一式一份,保证内容真实、可靠。原发证机关应在20个工作日内,核对原卫生许可证档案资料,内容与申请补办内容一致的,补办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原许可证的载明内容不变。不符合补办条件的,发给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发证机关应依法注销其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并公告。
(一)原生产、经营场所因拆除等原因不存在的;
(二)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过期未延续的;
(三)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四)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
(五)其他需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发证机关予以撤销其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并公告。
(一)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卫生许可决定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卫生许可决定的;
(三)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卫生许可的;
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办法篇4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通知,对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注册有关工作进行明确规定,严禁不予批准的产品“改头换面”再申报。通知指出,对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予批准的国产产品,申请人重新申报保健食品时应当使用首次申请时的产品名称,并向首次申请受理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产品原不予行政许可涉及试验、试制现场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重新组织开展现场核查,提出明确核查意见。
对于技术审评中发现的保健食品申报资料涉嫌雷同的,将组织核查,必要时开展涉嫌雷同产品研制情况的现场核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根据核查情况,从严开展审评审批,确认雷同的,予以退审。
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一经出具,不得更改。检验报告内容有误的,由申请人提供相关情况说明;需要注册检验机构进行说明的,由注册检验机构提供相关情况说明。
对于保健食品技术转让产品注册申请,以及增加功能项目,改变产品规格、食用量、保质期和质量标准的变更申请,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开展现场核查,提出审查意见。
北京规定化妆品和保健品不能当药宣传
日前,北京市药监局出台了新的《北京市保保食品监督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化妆品监督管理办法》,并已开始实施。《办法》规定,化妆品宣传中不得提及疗效。不得使用杀菌、消炎等医疗术语;保健品也不能宣传治疗作用,市药监局将负责保健食品抽检,并将抽检结果统一汇总、对外公告。这是北京市首次就化妆品和保健品的管理出台细化、明确的地方管理规定。
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办法篇5
关键词:保健食品 问题 监管 对策
1、保健食品的定义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颁布的《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对保健食品的定义为: 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2、保健食品的特点
保健食品与药品的区别: 一是保健食品是食品而不是药品;二是保健食品应具有功能性,即能调节机体功能,这是保健食品与一般食品的区别;三是保健食品适用于特定人群食用, 一般需按产品说明规定的人群食用, 这是保健食品与一般食品的另一个不同;四是保健食品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不能取代药物对患者的治疗,这是保健食品与药品的区别;五是保健食品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 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而药品均不同程度对人体产生毒副作用。
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的区别:保健食品首先是食品,必须具有食品的基本特征。《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的定义: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食品应该无毒无害,具有一定的营养价值,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良好的感官属性,适合人类长期食用。保健食品必须满足食品的定义和特征,但是保健食品又不完全等同于食品。食品中往往含有较多种类的营养素, 对营养素的量也没有要求;而保健食品通常要求含有一种或几种营养素,并要求达到一定的量。所以,在生活中不能用保健食品代替食品来补充日常所需各种营养素, 应该以食物为主,严格按照膳食金字塔合理膳食,对于某些特殊的人群,补充相应的保健食品来提供营养素。
3、我国保健食品存在的问题
3、1保健食品生产企业非法添加化学药物问题。一些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为突出产品的功效,违法在保健食品中添加化学药物,如在减肥类产品中非法添加西布曲明、酚酞等,在抗疲劳产品中非法添加枸橼酸西地那非、他达那非等;在辅助降血糖产品中非法添加苯乙双胍、格列本脲等,对消费者身体健康构成严重威胁。
3、2一些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违规生产、委托生产问题。部分保健食品企业为了节约生产成本, 在生产过程中违反《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还有个别企业不按照批准的配方、工艺组织生产,给产品安全留下了隐患。另外,保健食品生产委托加工现象普遍,由于委托双方各自所负的责任不够明确,难以保证产品质量,而目前对委托加工行为没有专门的管理规定,存在不少监管漏洞,同时,异地委托加工也加大了保健食品监管的难度。
3、3非法经营保健食品的问题。保健食品经营过程中不法行为日益严重,主要表现有:一是盗用合法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生产;二是将普通食品虚编功能当做保健食品进行宣传和销售;三是在产品广告中极度夸大特殊功效,擅自在产品中添加化学药物;四是以“专家诊疗”、“免费义诊”等形式,骗取消费者的信任,诱导其购买产品;五是通过发邀请函、开办免费知识讲座等,将老年消费者聚集到临时租用的饭店、会议室等公共场所,通过免费试用及雇用“药托”等多种形式,诱导消费者盲目购买其推销的产品。
3、4保健食品虚假宣传问题。①不法分子以普通食品文号、食品生产许可证号、地方食品批准文号等冒充保健食品销售;②产品标签不按批准内容印制,擅自增加保健功能,扩大适用人群,故意混淆食品与药品的界限;③虚编疗效,宣传产品具有治疗疾病的作用。目前,保健食品广告内容由省级药监部门审查,广告监测在市、县两级药监部门,而对广告的监管和违法广告的查处则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这种监管模式容易导致部门之间工作衔接存在障碍,难以形成有效的保健食品广告监管机制。
3、4我国保健食品的监管机构及法律依据。目前我国对保健食品监管的法律法规依据主要有《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1996 年 3 月卫生部颁布的《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对保健食品的定义、审批、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宣传、监督管理等做出了具体规定。但是,目前对保健食品的审批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已经由卫生行政部门移交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4、对我国保健食品监管的建议
4、1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加强对保健食品流通领域的监督管理, 要求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向供货方索要票据及资质证明资料和产品检测报告等,从而规范保健食品经营行为。
4、2 畅通各种举报投诉渠道,充分发动群众的打假力量,设立奖励机制,鼓励群众发现制假售假保健食品不法分子的蛛丝马迹立即举报, 让制假售假分子无处遁身,从而收到釜底抽薪的效果。
4、3 进一步完善信息化监管手段,在《食品安全法》界定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体系下, 完善保健食品监管手段,应当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将保健食品的注册审批和生产许可等上游环节的信息以共享平台的方式, 避免下游环节监管部门因信息不充分而导致执法被动。
4、4 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的业务科室联合执法 , 保化、药品、餐饮等科室密切配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对经营者是否建立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 标识标签管理等制度及执行情况, 是否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变质等不合格保健食品进行重点检查。扩大监督检查覆盖面,提高监督检查密度,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4、5 加强对保健食品科普教育,加大对公众营养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 使大家对营养与健康及营养功能因子与机理有所了解, 提高公众对保健食品基本的辨识能力和维权的意识, 不至于受到违法广告的影响,积极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
4、6 注重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归纳分析,对管理效果进行延伸探讨。在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陆续出台后,进一步探索和完善对保健食品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程序, 加大对保健食品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探索建立保健食品安全长效、常态的科学监管机制。
参考文献
[1] 叶永茂、中国食品保健品及其安全问题 [J]、上海医药情研究,2005,3(76):43-46、
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办法篇6
今年以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工商、卫生、质监等部门联合开展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和突击检查,发现保健食品市场比较混乱。为此,笔者对保健食品市场的现状进行分析,并谈点思考对策。
一、现状分析
通过联合开展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和突击检查,**县保健食品市场逐步得到规范,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概而言之,一是假冒伪劣保健食品若隐若现、虚假夸大宣传广告时有发生、消费者盲目跟随成风;二是监管法规不够完善、管理模式仍不成熟、保健食品市场还不规范。究其原因有:
1、审批与监督脱节,出现监管真空。一是保健食品注册审批与监督脱节。根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保健食品注册审批经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形式审查及受理后,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并注册;保健食品市场监管由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以下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保健食品注册审批既不要审查,更不存在审批,对市场上的保健食品又没有具体的监管职能。这种保健食品注册审批纵向断层,审批注册与市场监管横向脱节的监管体制,严重制约着省以下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二是保健食品广告审批与监测脱节。从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内部来看,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批权仅限于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无审批权,保健食品广告审批与监测出现“管着的看不到,看着的管不到;审批的不监测,监测的不审批”的尴尬状况。
2、监测与处罚掉链,引发监管短路。《广告法》和《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规定,市、县两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审批的保健食品广告情况进行监测,并将违法保健食品广告行为的,填写《违法保健食品广告移送通知书》移送同级工商管理部门查处。实际工作中,审批部门的监测侧重于是否经过批准,广告的内容是否与批准内容一致,对监测到的违法广告只能通报和移送,无权查处;而监督处罚部门主要侧重于广告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对于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往往是雾里看花等其他因素,给一些广告违法分子有机可乘。保健食品广告监测与处罚部门这种“监测的不处罚,处罚的不监测”状况,必然导致违法保健食品广告禁止受牵制、处理受限制。
3、职能与责任移位,诱发责权扯皮。“谁审批、谁监管,谁监管、谁负责”是我国行政执法工作中的一个不成文的规则。而保健食品的注册审批与监管,广告审批和监测与处罚等权责却不符合该通则。保健食品的注册审批权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管权却在各级卫生等相关部门。保健食品广告审批权在省级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测工作又在市、县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而对违法广告的处罚权又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这种监管模式容易导致部门之间工作上的互相扯皮,一旦发生事故,追究相关责任就比较复杂。
4、法律法规标准不统一,导致执行艰难。现行保健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中所明确的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各部门在各自环节的监管工作中,所执行的法律依据各不相同,卫生部门依据《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质监部门主要依据《产品质量法》,工商部门则依据《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这些法律标准不一,如对假冒伪劣产品的处罚,按照《产品质量法》,要处以货值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至三倍的罚款;按照《商标法》,则予以通报或处以罚款;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则处以非法所得的一至三倍罚款。具体处罚时,涉及到生产加工、经营和消费等多环节、多部门,执行时有异议,落实时难到位。
5、部门与部门失衡,致使牵头乏力。基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保健食品监管工作,按照“三句话”职能要求,其主要内容是对各职能部门的保健食品监管工作进行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有关保健食品监管工作。目前,无任是在机构设置、工作职能、单位资历,还基础设施、经费投入、人员数量等诸多方面,作为保健食品监管牵头部门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卫生、工商、质监等各保健食品监管职能部门相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显然是级别低、职能虚、资历浅、基础弱、投入少、队伍小,牵头部门与监管职能部门之间基础条件明显失衡,必然制约牵头工作的开展。
二、对策思考
针对目前保健食品市场存在的问题以及产生的原因,我们可以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如前所述,目前用于规范保健食品生产、销售的法律法规有《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20xx年7月1日施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1996年6月1日实施)、《食品卫生法》(1995年10月30日施行)。这些法规是在不同的时期制定的,相互之间有矛盾和不一致的地方。
根据现有法律的规定,保健食品的违法行为由卫生部门查处。但目前出现的新动向已经使法律严重滞后。比如,《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食品说明书内容虚假的,按第四十九 条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查处,但在说明书中添加只有药品才具有的适应症和功能主治,超出审批范围的,就不一定适用该法。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也可以按20xx年12月1日颁布实施的《药品管理法》由药监部门处罚。药监部门处罚时往往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或第三款第二项。但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指的是“以非药品冒充药品”,其中哪些情形属于“冒充”呢?而且更重要的是处罚依据的第七十八条规定必须载明药检机构的质量检验结果,但药检机构却无检验食品的法律依据,也没有检验标准。所以,很多情况下,部分地区药监部门绕开此条,依据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来查处,但适用该条的前提条件又必须是药品。
再比如,对保健食品在宣传中涉及药品的处理,可依据《广告法》、《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来管理。《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十三条对此也作出规定,但因为没有法律责任的规定,药监部门却难以处罚。
所以,必须结合我县实际情况,适应当前的市场状况,采取必要的手段和措施,严厉打击这些违法行为。
2、加强相关各部门的协作。
在国家目前暂不能理顺监管体制大环境下,结合实际,加强保健食品的监管显得尤为重要。除了上面提到的卫生、药监,还涉及到工商、质监、公安、广电等部门。管理的部门越多,链条越长,就越有可能在工作中产生推诿、扯皮、相互踢皮球等现象。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就是要加强各部门的协调,建立行之有效的协作机制,突破条块分割的藩篱。目前,国家已经在布置,在药监部门设立了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但从实践来看,光有协调机构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要建立合理完善高效的长效工作机制,使对保健食品日常监管工作经常化、制度化。也可以采取在打击违法过程中政府牵头,各部门联合发文,明确各自的分工和任务,开展专项治理等等。
3、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违法分子之所以敢铤而走险,某种原因就是钻了政府监管不到位、打击不得力的空子。如果各部门面对违法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发现一起,打击一起,决不姑息迁就,违法分子就会失去违法的胆量和气焰;如果在处罚时加大处罚力度,提高其违法的成本,使违法行为达不到目的,违法分子就会灰心丧气、偃旗息鼓。为此,相关监管部门要从群众利益出发,日常监管不松懈,发现违法行为不手软,查处案件不徇私,编制合法产品的安全网,设置违法行为的高压线。更不能为了部门利益,巧立名目收取“管理费”、“索证费”、“备案费”等,干扰查处工作。
4、加强对消费者的宣传。
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办法篇7
一、指导思想20__年,__县卫生监督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十六大精神为指针,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卫生方针政策,围绕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卫生监督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这一目标开展工作,进一步规范管理,调整服务功能,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执法水平,服务于地方经济建设。依照《县卫生监督局规章制度》,加大卫生行政管理执法力度,确保完成上级行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二、主要指标[文秘站网文章-找文章,到文秘站网](一)食卫、公卫卫生许可证办证率95;(二)健康证办证率95以上;(三)食品卫生抽检合格率90以上,餐具消毒合格率85以上;(四)医疗机构消毒监督覆盖率95以上,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回收率85以上;(五)卫生监督信息上报及时完整率100;(六)行政投诉、处罚案件结案率100;(七)放射卫生许可证审、换、发证率100,健康证办证率100;三、工作重点(一)综合卫生监督工作1、加大宣传力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全年设立宣传咨询点,出动宣传车巡回宣讲宣传活动不少于4场次。及时收集全县卫生监督信息,全年发表信息、新闻稿件20篇以上,并及时上报各种报表,完整、及时率100。对违反《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通过电视新闻公开曝光,对好的典型大张旗鼓地宣传。2、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做好卫生许可证申请受理及证件发放工作,加强预防性卫生监督的设计审查和现场审核工作。严把审核换发证关,严格按许可程序发放卫生许可证,做到“谁发证、谁负责”。3、加强卫生监督员业务培训工作,建立严格的培训制度。业务学习由各职能股(室)负责,要有学习笔记备查。4、规范卫生执法监督与稽查工作,提高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效率和质量。建立严格稽查制度,每月稽查一次,将稽查情况收集反馈各业务科室落实,提高办证率、卫生学审查率、监督监测频率,每月将工作进度及各种监督监测数据书面报办公室。5、受理各种卫生投诉案件,及时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督导各职能科室调查处理。为较大数额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与行政赔偿提供相应法律法规依据,建档率100,结案率100。(一)、食品卫生监督1、加大监督力度,提高办证率。加强对餐饮、食品生产经营、公共场所监督力度,办证率要在20__年基础上有所提高。加强体检工作,对检查出的传染病从业人员坚决调离。2、严把卫生许可审查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凡是不具备基本卫生条件的一律不办,对进行整改后仍达不到卫生要求的坚决取缔。实行发证责任追究制,谁签字谁负责,彻底改变重许可轻监督的工作作风。3、加大日常监督力度。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分地段、分乡镇,划片包干到人,责任人定期到责任区进行监督检查,监督覆盖率95%以上。4、加大抽检力度。古夫镇每季度,其他乡镇每半年进行一次餐具消毒效果监测,奶制品、卤制品、调味品、糕点、油料、豆制品每年监测1-2次,纯净水每季度进行一次监测。监测结果在电视上进行公告,并对生产经营不合格产品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行政处罚。5、加强食品从业人员知识培训工作。食品从业人员在健康证发放之前,进行一次培训,对大型宾馆、超市各学校食堂半年进行一次培训工作,并与大型食品单位签定安全责任书。6、将食品卫生量化分级工作纳入日常监督工作。根据《关于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审管理制度的通知》要求,加大食品量化分级工作力度,将量化分级纳入日常工作中。7、开展各项专项整治,加大食品专项整治力度。开展奶制品、豆制品、集贸市场、学校食品、 生活饮用水等专项整治活动。8、及时处理各种举报、投诉案件。对群众举报的投诉案件,及时进行处理,做好案件记录。9、做好食物中毒预防工作。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时进行检查、指导、培训,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加大食品抽检,节假日专项整治力度,实施食品安全预警制度和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制度。(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1、依照《全国卫生监督工作规范》认真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建立公共场所本底资料。2、对照《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条例》及《实施细则》,进一步对我县公共场所行业的“硬件设施、卫生管理、公共用具消毒”等加强管理,严格卫生许可条件,把好公共场所发证关,提高核、发证质量。3、加大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和公共场所用具的监测力度,对公共场所公共用具的消毒情况进行抽样监测,定期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全年监测收入达到2万元。4、加大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的管理力度,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经营者的卫生法律意识和管理水平。5、加强公共场所化妆品使用的卫生执法检查工作,杜绝假冒伪劣化妆品,保护消费者的利益。6、积极完成上级下达的专项卫生监督监测工作计划。(三)、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对全县集中式供水单位及涉水产品生产销售单位进行卫生监督。1、建立健全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档案。2、加强供水单位新、改、扩建项目的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3、严把供水单位的卫生许可关,负责对核、换卫生许可证的单位进行现场卫生监督审核。4、依法对供水单位开展经常性卫生监督和抽检工作,对县自来水公司全年监测18次以上,对各乡镇及其他水厂全年监测2次以上,并将抽检结果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5、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体检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卫生法律意识和管理水平。(四)、职业病防治 1、加大宣传力度。利用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进行职业病防治宣传;在安全咨询月期间在街上进行一次咨询活动,并深入厂矿企业发放宣传单,对企业领导进行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2、做好职业危害企业卫生学审查工作。加强对新、改、扩建建设项目的卫生监管力度,做好职业危害预评价工作。未经职业危害预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进行建设,对已经生产而产生职业危害项目的,要加强整改。3、加强与各部门配合。通过与安全局、建设局合作与协调,切实加大监管力度,明确各自职责,加强沟通,形成强有力的监管链,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职业危害的发生。4、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开展职业病防治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治理专项整治工作,举办一期企业负责人培训班。5、做好从业人员健康监护工作。对全县电站、煤矿、石材企业工人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对存在职业危害的企业进行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全年监测收入达到2万元。(五)、学校卫生监督1、进行春秋两季开学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学校食堂与食品经营店的周边环境、内部环境、”四防”设施、消毒情况、食堂采购与贮藏、学校卫生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卫生状况、卫生许可证办理情况、传染病防治情况。2、做好学生健康体检工作。认真督促各学校完成本校学生的健康体检,做好资料的统计、汇总、分析工作。3、做好两考期间食品卫生安全保障工作。在中、高考期间,严格按照重大活动食品保障预案要求,加强监督检查力度,派驻卫生监督员到现场进行监督,保证两考期间食品卫生安全工作。4、做好学校卫生培训工作。举办两期学校负责人培训班,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学校传染病防治,食品安全等。5、与学校负责人签定责任书。在春秋两季开学时,与全县以各学校有关负责人签定学校食品安全责任书。6、推行食品卫生量化分级。在县直职学校及乡镇中心中小学实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六)医疗卫生监督1、认真宣传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执业医师法》、《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2、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指导,规范执业活动:(1)、每半年对县医疗中心、妇幼保健机构、采供血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各乡镇卫生院的医疗执业活动进行一次检查;(2)、每季度对全县个体医疗服务机构进行一次监督检查;(3)、每年对全县各村卫生室的医疗卫生服务、传染病防治、疫情报告等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检查;(4)、每次检查活动结束后及时进行书面总结、整理上报工作;(5)、对医疗机构在执业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案件及时进行调查取证,并对调查属实的案件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罚意见。3、加大非法行医打击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20__]21号)及《宜昌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精神,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非法行医,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并认开展各项专项整治活动,努力净化医疗服务市场。4、加强医疗废弃物的管理工作:建立相应规章制度,加大对医疗废弃物的监管力度,特别是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的监管力度,结合实际做好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回收处理工作。5、加强对全县医疗机构、保健机构、采供血机构、托幼机构的消毒监测工作:(1)、元月至六月份对县医疗中心、疾病控制中心、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各乡镇卫生院进行一次医院消毒监测;(2)、六至九月份对全县部分村卫生室进行一次消毒监测;(3)、十至十二月对县医疗中心、疾控中心、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全县个体诊所、托幼机构进行一次消毒监测;(4)、消毒监测结果将在__新闻媒体上和__卫生期刊上进行公示,并在卫生系统内进行 通报;(5)、对监测不合格的单位将加大监管力度及时进行指导整改,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卫生行政处罚;(6)、热情接待、及时处理群众对医疗机构的来信来访、投诉案件;(7)、加强医护人员的培训工作:上半年对全县医疗机构中卫生防疫、妇幼保健人员、个体诊所负责人进行一次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培训;下半年对全县医疗机构中分管业务领导、临床医师、个体诊所医师进行一次相关法律法规培训,(不包含村卫生室)。(8)、积极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协助其他股室完成其它卫生监督工作任务。
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办法篇8
为探索和完善食品安全监管的新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能力和食品安全保障水平,负责区县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食品用产品的质量安全和卫生监督管理,负责组织本地区食品生产许可的管理,审查和申报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区县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强制检验,巡查、回访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管理,食品标检监督管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管理工作。负责区县生产加工环节食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调查工作。组织开展食品生产、加工监督检查和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实施食品安全预警及快速反应机制。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召回制度,组织区县食品质量安全信息的采集和工作,配合监督科查处生产、加工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质量违法行为。
目前我国食品卫生安全问题涉及面广,从源头、生产到流通的各个环节都存在安全隐患,恶性事件、集体食物中毒事件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对食品普遍缺乏安全感。首先,食品安全源头存在多种隐患。在种植和养殖环节出现的问题主要有:一是蔬菜、茶叶和其他植物性农产品的农药残留问题;二是畜禽以及水产品等动物性产品药物残留和滥用生长激素及添加剂问题;三是来自环境中的污染物,如工业三废和化肥、重金属等有机或无机物对食品的污染问题。其次,食品生产加工领域假冒伪劣问题突出。全国有上百万家食品生产企业,但70%是10人以下的小企业、小作坊。一些食品生产者的法律意识和卫生意识淡薄、诚信缺失,受利益的驱动而置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于不顾,多数食品安全事件是由食品生产者违法使用劣质原料和有毒有害添加剂加工、制造食品造成的。第三,食品流通环节经营秩序不规范。许多原本出厂合格的产品就因为流通环节出现问题而变成不合格,甚至成为腐烂变质的食品。
一、对于区县食品科机构职能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非常重视。实施食品安全监管职能调整,对提高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和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探索建立符合区县管理需要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2、调整的预期目标是,在“采取分段监管为主”的工作基础上,对食品的生产加工环节,流通环节和消费环节,逐步形成由一个部门主管的综合性、专业化、成体系的监管模式,使食品安全监管更趋统一和高效,按照明确预期目标,指定阶段方案、分布推进实施的原则,积极稳妥地予以推进,保证区县食品科机构职能有一个良好的开始。
二、分清界面,明确职责。
1、将有区县食品流通环节和消费环节(包括餐饮业、食堂)以及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的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环节的监管职能,关于食品安全监管方面所涉及的新资源食品、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容器包装新材料和食品工具设备,“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管理格局不变。区县对当地食品安全以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区县的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
2、在区法制办,县编办的协调下,基本明确了区县食品监管局、区监管局、县质监局等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界面。以职能来说,相关部分主职责分工是:食品监管局负责食品流通、消费环节、保健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对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组织协调,依法办理。
3、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除保健食品以外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局负责食品企业依法经营、无证照经营的取缔。按照《食品卫生法》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管理。
三、区县食品科机构人员情况:
1、关于人员编制,从卫生监督部分转化到食品监管部分的人员编制,由区县编办会同卫生局、区县食品监督管理局按照移交职能确定区县的编制控制数。区县划转工作要在区县政府领导下进行,划转人员名单由区县卫生局和区县食品兼顾双方职能确定区县的编制控制数,区县政府与区县工作小组沟通后予以划转,区县质量技监局承担新的职能所涉及的机构编制及所需人员,由区县编办会同区县质量技监局,区县食品监管及另行商定。
2、关于财政经费和装备、办公用房等设施。此次职能调整所涉及到的区县食品监管局、区县卫生局、区县质量技监局、区县卫生监督所部门预算,仍按原渠道分别编制,待相关机构、编制、人员调整到位后,区县财政部门参照有关精神,会同相关部门拟订具体实施意见。有关装备、办公用房等设施,原则上先保持原有状态,以确保使用。下一步划分和调整有关设施,由区县政府机管局会同市卫生局、区县食品监管局、区县质量技监局研究解决。
3、关于食品安全监管职能调整后的有关机构编制补充、人员考核录用等事项,由区县编办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区县质量技监局进一步研究。对监管机构、队伍实施分类管理工作,纳入了区县行政事务执行机构及事业单位的改革。对职能调整后有关监管上的新问题,列为专题逐一研究。
4、关于区县卫生监督所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划出后编制定位问题,由区县编办会同市卫生局另行研究。
2009年,我们将继续围绕食品安全工作重点,努力提高全区食品安全水平,全面保障人民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重抓以下三个方面工作:
1、继续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高素质的管理人才和专业人才队伍是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保障。一要加大对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管工作的人员实行教育、培训制度,提高基层人员素质和整体水平,逐渐建设一支业务过硬的食品安全监管队伍。二要提高食品检验机构人员的能力和素质,重点是加强研究型人才的培养。
2、继续加大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力度。采取电视、报刊、广播、社会公众网络、宣传资料等形式深入学校、社区、农村开展食品宣传活动。充分报道全区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及取得的实效;大力宣传我区食品行业的优质品牌和优秀企业,提高全区食品安全的信誉度和美誉度;深入基层,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引导人民群众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在正面引导的同时,及时揭露、曝光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犯罪典型。
3、继续做好协调,合力推动全区食品安全工作更快更好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