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报告(精选8篇)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报告篇1
【关键词】 证券分析师报告; 投资者决策; 建议
一、引言
2010年3月,证监会通知规定:“各证券公司在发表宏观经济、行业分析、市场走势等意见,应审慎发表具体证券品种的分析意见,不得传播虚假、片面、误导性消息,不得对证券价格的涨跌或者市场走势做出确定性的判断。”2011年1月1日,证监会的《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在我国证券市场开始正式实施。这个规定首次针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证券研究报告的行为进行全面规范,并要求证券分析师(Security Analyst)要谨言慎行,按照证券信息传播的相关规定来发表具体评论意见和撰写研究报告,努力为投资者提供高质量的咨询服务。规定后,国内证券市场掀起了轩然大波,证券公司、证券分析师将面临重大挑战。证券分析报告在资本市场上的作用是什么?证券分析师研究报告是否会影响投资者决策?一时间,上述疑问成为学术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热点问题。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逐步发展和投资环境的不断完善,证券分析师行业迅速兴起,对资本市场的影响也不断增大。在信息不完全的市场中,证券分析师起到信息中介的作用,他们依靠自身专业知识通过信息收集和分析工作,缓解投资者的信息不对称程度,降低整个市场的信息获取成本,使资本市场更有效率。然而,基于信息有用性的假设,投资者在作出投资选择的过程中或多或少地都会参考证券分析师的投资意见或建议,证券分析师基于宏观经济、行业和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所撰写的证券分析师报告更是投资者进行投资的重要参考。因此,笔者认为,证券分析师预测报告无疑会影响投资者作出决策选择,进而影响资本市场的配置效率。本文期望在系统梳理该领域研究文献的基础上,进一步丰富和完善证券分析师研究方面的相关理论,更多地关注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的行为决策,构建证券分析师报告对投资者决策影响的机制框架。另外,考虑到我国的证券市场制度背景不同于西方发达国家,本文还从我国具体国情出发,为分析师行业的发展以及证券市场的进一步规范提供政策建议。
二、证券分析师报告研究综述
国外对于证券分析师的研究始于20世纪30年代,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成为当代金融学研究中最活跃的一个分支。纵观国内外的研究,众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有关分析师的理论和实证研究。而国内对这一领域的研究才刚刚起步,有很多方面需要加以完善,归纳起来国内外的研究集中在以下方面:
首先,分析师作为信息的提供者,其最重要的职责是对上市公司的盈余进行预测,因此许多学者从分析师的预测方面展开研究。Terence Lim(2001)研究了分析师理性与预测偏差之间的关系,建立了一个二次损失效用方程来对公司盈余预测进行建模研究。Amhed,Forbes(2004)在采用Keane,Runkle(1998)的基础之上检验了他们在建模策略中的潜在假设,并检测了分析师盈余预测是否具有理性。Jeffery,Reuven(2003)对大量相互矛盾的分析师盈余预测属性做出了更深层次的解释,认为许多异常和相互冲突的分析师盈余预测研究结果是因为研究者没有考虑到正确的分析师预测误差属性。
其次,对于投资者来说,分析师所提供的预测报告是有一定信息含量的,许多学者围绕证券分析师预测的投资价值和投资策略展开研究。Bjerring,Lakonisho和Vermaelen(1983)研究了加拿大证券分析师的表现,认为由证券分析师推荐的股票回报率在扣除交易成本后仍高于整体市场回报。Womack(1996)的研究指出,证券分析师所推荐的股票在其报告后有显著的价格运动,其中推荐卖出的股票比推荐买入的股票的价格运动更为明显。林翔(2001)通过对我国证券分析师的实证研究发现其报告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且认为我国证券分析师拥有一定的私有信息。朱宝宪和王怡凯(2001)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媒体荐股建议效果进行了实证分析,认为短线投资建议推荐的股票组合收益要高于投资基金的收益。
最后,分析师的预测报告还会影响投资者的决策。Givoly,Lakonishok (1979);Penman(1980);Waymire(1984)认为,作为能在市场上获得的公开信息,分析师的报告可以用来预测一家企业未来的成长能力,可以减少投资者和管理者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研究表明投资者对于分析师预测有显著反映,说明投资者认为分析师预测有利于自身做出决策,会将分析师报告视为比较有价值的重要信息。Lin,McNichols(1998);Michaely,Womack(1999);D-echow,Hutton,Sloan(2000)指出,分析师报告可能会对投资者有负面作用,因为他们制作报告的潜在动机可能是为了取得佣金或投行业务,因此分析报告会存在偏差,甚至过分乐观。另外,投资者在使用分析师预测报告时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Krishnan and Booker(2002)研究了投资者基于分析师荐股报告做出短期决策的影响因素,发现只要荐股报告存在,就可以减少投资者过早卖出可获收益股的几率,在此基础上,可靠的报告可以同时降低过早卖出和过久持有的几率。Chen,Francis和Jiang(2005)的研究表明,如果证券分析师的报告相比以前更准确、更频繁时,投资者就会更重视分析师的季度预测,而不是自身已形成的观念。Ajinkya,Gift(1984)认为,投资者在参考分析师报告的同时会关注分析师相关信息的背后动机。因为出于一些动机,分析师报告会存在一定偏差。Kelley,Michaela(1980)提出归因理论,即个体在理解某一行为时,一般都会探求该行为发生的原因。并且个人对这一行为做出反应时,之前的理解会发挥重要作用。这一理论可以解释投资者如何根据自身对分析师动机的期望来对分析报告做出反应。Weiner(1985)指出,由于负面或预料之外的消息更容易产生归因效应,人们更倾向于对这些消息进行思考。
综上所述,国内外学者不论从理论方面还是实践方面都在分析师领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然而现有研究并没有从心理学和行为学的角度来研究分析师预测对投资者决策的影响以及两者的交互作用(Interaction),因此,本文正是沿着上述思路展开的。我们期望所得成果能进一步拓展本领域的研究,为我国构建有效的资本市场提出可行性建议。
三、分析师报告影响投资决策的机制分析:一个扩展的框架
总体上本文在研究不同类型的分析师报告对投资者决策的影响,在总结国内外研究现状后,拟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研究(如图1所示)。
(一)研究分析师预测的公布形式对投资者决策的影响
针对分析师预测的公布形式首先要区分不同的类型,并从中找出对投资者决策产生重要影响的公布形式。比如,在互联网及其发达的当今社会,很多信息都会以网络链接的形式来或者进行传递。然而,心理研究表明,信息的独特性可以帮助人们准确地回想信息并影响其作出决策(Hyde和Jenkins,1969;Clements和Wolfe,1997)。因此,基于上述背景,我们假设在资本市场中分析师预测可以选择是否以超链接(Hyperlink)(不同的文件组合在一个界面的超链接)的形式来进行,即分析师的预测报告是否以一个文件界面来向市场传递信息。我们的研究期望探寻这种不同文件的独特性即超链接的产生是否会混淆投资者的决策的选择(Wright,1991;Mathew,1997)。也就是说,分析师公布预测的形式不同是否会对投资者决策产生影响以及影响的过程是如何产生的。
(二)研究分析师预测的公布时间对投资者决策的影响
一般来说,企业年报公布的时间是重要的时间点,即存在所谓的“盈余公告效应”。盈余公告效应是指股票价格在盈余公告之后受公告内容影响,收入预期误差为正的股票在较长时间内持续走高,为负的股票则是持续走低。或者说,它指的是上市公司财务报表中财务数据的公布能够导致股价产生长期的、持续的、方向一致的漂移,这个现象最初由Ball和Brown提出,此后的学者(Rendleman,etc,1982;Foster,etc,1984;Bernard,etc,1989)以不同的方式验证了盈余公告效应的存在。因此,盈余公告效应表明了财务数据的公布对股价的影响。对分析师来说,其在年报公布前的分析师预测与年报后相比,影响可能不同。年报的公布时点是一个重要时间点,即同样的分析师预测在年报公布前后对投资者决策的影响是不同的。
(三)研究分析师预测的信息含量对投资者决策的影响
分析师预测的信息含量可以以不同的标准来衡量,如是否包括分析师盈余预测或股票评级、私人信息所占的比重以及分析师的声誉等等。在实践中,投资者也许会认为包括了分析师盈余预测或股票评级的预测信息会更加可靠,从而提高分析师预测的可信度。同时,投资者也有可能对包含有更多私人信息的分析师预测更感兴趣,认为这种预测报告更有价值。另外,那些声誉好的分析师更能够赢得投资者的信任,即存在所谓的“金牌分析师”效应。
(四)研究分析师预测公布的情景对投资者决策的影响
分析师预测公布时的情景在宏观上是指处于牛市还是熊市,而在微观上是指股票处于上升趋势还是下降趋势。也许相同的股票评级或盈余预测在不同的情景下,投资者会有不同的决策。
四、建议和结论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逐步发展和投资环境的进一步完善,分析师报告对投资者决策的影响将会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当然投资者在交易的过程中也会越来越多地关注证券分析师的建议和意见,这就要求理论界对“证券分析师对投资者决策的影响”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为投资者实践提供理论指导。
本文具有理论和实践的双重意义。从理论上来说:1、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证券市场制度背景,有别于西方发达国家的资本市场环境,使得研究对于我国投资者更具实际意义,必将丰富与完善证券分析师相关理论研究;2、填补国内证券分析师报告对投资者决策影响的理论空白,不同于之前国内的研究将着眼点放在证券分析师一方,而更多的关注投资者在此过程中的行为决策,进一步为我国这一研究领域作出贡献。从实践上来看:1、为投资者提供更加详尽的理论分析报告,有利于其在进行投资决策时更加理性的对待证券分析师报告,从而作出最佳的投资决策;2、平衡证券分析师与投资者的关系,使得证券分析师在制定报告的同时能够从投资者的实际角度出发,设身处地得考虑到该报告对于投资者最后决策所产生的影响,有助于提升证券分析师的工作绩效;3、为进一步完善国内相关监管法律制度及条例提出理论依据,研究将从投资者实际决策的角度出发,使得监管机构能够更加全面地了解投资者对于证券分析师报告的影响过程,从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中国证券市场创造更好的投资环境。
鉴于本文是在我国特殊的证券市场制度背景下展开的,不同于西方发达国家的资本市场环境,使得本文对于我国投资者更具实际意义,因此建议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时要更加理性地对待证券分析师报告,相关研究成果也有利于投资者作出最佳的投资决策。同时,应该平衡证券分析师与投资者的关系,使得证券分析师在制定报告的同时能够从投资者的实际角度出发,设身处地地考虑到该报告对于投资者最后决策所产生的影响,有助于提升证券分析师的工作绩效。另外,本文还从投资者实际决策的角度出发,期望监管机构能够更加全面了解证券分析师预测报告对于投资者的影响过程,从而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证券市场并为投资者创造更好的投资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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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报告篇2
第二章上市交易公告书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第二节基金概览
第三节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第四节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第五节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第六节基金合同摘要
第七节基金财务状况
第八节基金投资组合
第九节重大事件揭示
第十节基金管理人承诺
第十一节基金托管人承诺
第十二节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第十三节备查文件目录
第三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上市交易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及《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
凡根据《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并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编制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第三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其董事应当保证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应当保证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凡在基金招募说明书披露日至本上市交易公告书刊登日期间所发生的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基金管理人均应披露。
第五条
若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基金确不适用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出适当修改,同时予以说明。基金管理人未披露本准则规定内容的,应以书面形式报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同意,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六条
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封面应载明基金名称、“上市交易公告书”字样和公告日期等。
第七条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交易日前三个工作日,将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至少登载在一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上。在指定报纸上刊登的上市交易公告书最小字号为标准五号字。
第八条
在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披露前,任何当事人不得泄露与其有关的信息,或利用这些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九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方式履行置备义务。
第十条
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开披露后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将上市交易公告书报送中国证监会,报送时应采用电子文本及书面报告两种方式,书面报告不得少于二份。
第二章上市交易公告书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第十一条
在上市交易公告书显要位置作重要声明与提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本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的规定编制,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保证本报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上市交易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年×月×日登载于××报刊和××网站的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二节基金概览
第十二条
列示以下内容:基金简称、交易代码、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总额和基金份额净值、本次上市交易份额、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日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上市推荐人等。
第三节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第十三条
披露本次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至少包括: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同期限、发售日期、发售价格、发售期限、发售方式、发售机构、验资机构名称、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基金备案情况、基金合同生效日及该日的基金份额总额等。
第十四条
披露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至少包括: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上市交易日期、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基金简称、基金交易代码、本次上市交易份额、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等。
第四节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第十五条
分别列示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基金的下列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基金前十名持有人的名称、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
第五节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第十六条
列示基金管理人的下列信息:管理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注册资本、注册地址、设立批准文号、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经营范围、股东、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人员情况、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咨询电话、基金管理业务情况简介、管理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成员)的姓名及主要经(学)历等。
第十七条
列示基金托管人的下列信息:托管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负责人、人员情况、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咨询电话、托管业务情况简介等。
第十八条
列示基金上市推荐人的下列信息:推荐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第十九条
列示基金验资机构的下列信息:验资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办注册会计师及联系电话等。
第六节基金合同摘要
第二十条
摘录基金合同的部分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四)作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酬的管理费、托管费的提取、支付方式;
(五)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的其他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六)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七)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八)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九)争议解决方式;
(十)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第七节基金财务状况
第二十一条
简要列示在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已披露的财务会计资料(若有);列示基金募集期间相关费用明细及节余;简要披露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的重要财务事项。
第二十二条
披露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当日的基金资产负债表。
第八节基金投资组合
第二十三条
按《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基金投资组合报告的编制及披露>》等相关规定披露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当日的基金投资组合情况,包括:
(一)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二)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若有股票投资)。
(三)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若有股票投资);指数基金若兼具积极投资和指数投资的,应分别按积极投资和指数投资列示前五名股票明细。
(四)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五)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六)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第九节重大事件揭示
第二十四条
列示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已发生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第十节基金管理人承诺
第二十五条
基金管理人应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至少应包括: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第十一节基金托管人承诺
第二十六条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托管人职责作出承诺。
第十二节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第二十七条
披露上市推荐人的推荐意见。
第十三节备查文件目录
第二十八条
列示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及查阅方式。
第三章附则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报告篇3
商业银行作为QFII服务商应当履行的职责
银行是QFII的资产托管人,首先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提供托管服务。根据服务内容和性质的不同,托管服务可分为核心服务和增值服务两部分。
核心服务包括保管资产、证券资金清算、办理外汇业务、服务、证券资产估值等内容。银行向QFII提供核心服务,主要是基于我国QFII制度框架内相关规章制度的直接规定。
保管资产 保管资产是核心服务中的“核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列举了托管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其中第(一)项就是“保管合格投资者托管的全部资产”。证券账户为银行代QFII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该证券账户中“持有人名称”一项应为境内证券公司全称和托管人全称及合格投资者全称。因此证券账户为三方联名账户,但QFII拥有账户内证券的所有权。QFII的证券资产没有存放在银行,而是存放在登记结算机构,因此银行并没有实际履行“保管”证券资产的职责,而仅负责记录该账户的明细。
银行实际负责保管的是QFII存放在人民币特殊账户中的现金资产。QFII在国家外汇局批准的额度内汇入的外汇资金,结汇后全额存放在人民币特殊账户,在其投资证券市场之前,账户内的资金就是QFII的“全部资产”。按照《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QFII资产不仅应独立于银行的自有资产,而且应与银行受托管理的其他资产相区别。保持每个QFII资产的独立性,是银行保管QFII资产的基本原则。对于中登公司和银行来讲,在发生破产的情况下,QFII资产不属于清算财产,QFII可通过清算组取回所托管的资产。
基金托管 同QFII资产的性质一样,基金财产也是银行受托管理的财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而《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中则规定托管人应“保管合格投资者托管的全部资产”,没有强调“安全”问题。这里姑且不去探讨立法上作出这种区别的目的和意义,单就QFII来说,财产的安全性是其极为关心的一个问题。如果托管人不能做到“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很难想象QFII会把财产托管给银行。随着QFII投资额度的不断提高,其托管财产的安全性问题会更为突出。从立法上明确安全保管QFII财产的基本原则,从而免去QFII的后顾之忧,对于完善和发展我国的QFII制度十分重要。
交易结算证券交易结算包括证券和资金清算,资金交收和证券交割等环节。《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托管人负责合格投资者在境内证券投资的资金结算。《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托管人作为中登公司的结算参与人,直接与中登公司办理其所托管合格投资者的结算业务,承担相应的交收责任。
在证券交易结算过程中,托管人负责向QFII提供可用的资金余额和证券余额。如果因为托管人提供的资金余额错误,造成QFII超买证券(QFII人民币特殊账户的余额不足以支付其当日应付交收资金额),托管人如何承担责任,应在托管人、证券公司及QFII三方签订的《错误交易处理协议》中明确。目前实践当中的处理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由证券公司向中登公司承担交收责任,托管人向证券公司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二是由托管人直接向中登公司承担交收责任。这里的问题是,如果银行向中登公司承担交收责任,是否违反了《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关于商业银行在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的规定?笔者认为,银行因承担违约责任而被动持有证券,与直接从事证券经营业务在性质上是不同的,而且由于超买的证券没有实际过户到银行名下,如果银行尽快委托证券公司卖出证券,不能认为是“从事证券经营业务”。
办理外汇业务 银行为QFII办理外汇业务,既属于其提供的托管服务的内容,又属于其承担的外汇管理职责。《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托管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办理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保存合格投资者的资金汇入、汇出、兑换、收汇、付汇和资金往来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15年。《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托管人应承担的外汇管理职责第(一)项即是办理合格投资者的有关结售汇、收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QFII资本从汇入到汇出,要经过两次币种的转换,面临一定程度的汇率风险。这为银行发展远期结售汇、利率期权、货币互换、外汇期权、利率互换等多种金融衍生工具提供了契机。银行为QFII办理外汇业务,可促进其金融衍生工具的创新和发展。
服务 银行的服务包括QFII开立证券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代收股利股息、公司股务等内容。
银行作为QFII的资产托管人,提供服务主要是基于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这是我国QFII制度的特点之一。《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托管人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为开立证券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拟向股东派发现金股利的,中登公司依据上市公司的委托将合格投资者的现金股利派发到托管人的结算备付金账户,托管人应当及时、足额地将现金股利发放给相应的合格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中进一步规定,托管人应于R+1日(R日为股权登记日)将现金股利发放给相应的合格投资者。
银行在获悉上市公司关于公司股务的信息后,应当以约定的方式通知QFII,并按照QFII的指令行事,或按约定提供投票服务。此外,QFII可选择银行提供证券资产估值服务。上述服务对QFII的证券投资运作非常重要,属核心服务范畴,但并不是规章制度直接规定的内容,具体细节可由银行和QFII在《托管协议》或《服务水准协议》中协商确定。
增值服务 包括提供各种公开市场信息,提供股票、债券、外汇等市场研究报告和分析报告并提供有关咨询服务、现金管理、协助产品开发等内容。银行向QFII提供以上服务一般不直接收取任何费用,这正是这些服务的“增值”之处。银行可根据自身的人员配置、产品开发等具体情况,结合QFII的需求,与QFII协商确定增值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方式。增值服务是目前银行争取QFII客户的重要“筹码”。
需要注意的是,银行应明确对其提供的增值服务所承担的责任,以避免与QFII产生纠纷。例如,对于提供的公开市场信息,银行应表明其仅是按信息原文直接转发给QFII,不负责校验信息的真实性;对于提供的分析报告,应明确报告内容仅作为QFII投资参考,如QFII基于银行的分析报告作出投资判断造成损失的,银行不承担责任。
商业银行作为QFII监督者应当履行的职责
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是QFII投资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托管人应履行监管机构根据审慎原则规定的职责。托管银行的日常监督对于保证QFII制度的健康发展必不可少。周小川在深交所的QFII研讨会上曾指出,QFII在具体运行中应该有专门机构对其进行必要的核验与查对,避免冲击宏观经济,托管银行在这方面应该起到较大作用。
银行作为监管机构的助手,其履行职责的方式是“监督+报告”。具体而言,银行应履行监督QFII的投资运作,报告QFII的资金汇入、汇出及结售汇情况、人民币特殊账户的收支情况等职责。
监督投资运作 《暂行办法》第四章规定了QFII在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运作中应当遵守的规则,包括投资工具、持股比例、投资方向等内容。这是监管机构根据我国目前证券市场发展状况确定的“游戏规则”,当然,监管机构可根据市场变化调整上述规则。银行如发现QFII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报告篇4
今年新增委托理财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如何进行风险控制受到高度重视。据统计,在进行委托理财的上市公司中,有半数上市公司称,委托理财的投资方向将是国债,包括购买国债、国债回购等。有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认为,相对于股市二级市场来说,国债投资的风险明显较低。同时,今年的国债市场趋于火爆,有望带来较为可观的收益。如一家上海公司在3月底决定,将2亿元的资金进行国债投资,公司称“要获取高于银行存款利息的收益”。另外,对委托资金的风险管理更加细化,例如沪昌特钢明确要视首笔资金委托的具体情况,再来决定是否要延续或加大委托理财的资金投入。
另一个特点是,委托理财的受托主体呈现多元化趋势。过去,大多数的委托理财是通过券商和各类投资公司进行的,现在进行这一委托理财的受托主体在不断拓宽,例如日前沪昌特钢选择信托公司进行委托理财,而据了解,基金公司也在积极研究如何帮助企业进行资产管理等委托理财事宜。
同时,保底收益的做法依然普遍存在。如外高桥决定委托上海富宝科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5000万元投资国债,受托方承诺上述资金的年收益率为9、5%,如实际收益率不足将予以补足。即使没有保底收益,不少公司对委托理财的收益率仍然有较高期望,最低的也达到了8%。如首创股份拟将1、5亿元委托北京巨鹏投资公司进行资产管理,双方约定,委托资产的年收益率小于或等于8%时,不计提业绩报酬;年收益率大于8%时才开始计提报酬。这种完成预定收益率才收取报酬的做法目前已被多家上市公司所采用。
引人关注的是,除新增委托理财外,不少上市公司在以前的委托理财无法按期收回,从而不得不延期。西部的一家上市公司在1月初称,一笔4000万元的委托理财只收回400多万元,余额延期6个月。同时,该公司还有一笔3000万元的委托理财更是将延期1年。初步统计,上市公司目前延期的委托理财约占到了去年委托理财总额的三成左右。
既然委托理财在上市公司中如此广泛,如火如荼,形式多样,那么委托理财及其投资收益如何核算呢?这似乎并不成为问题,但仍有探究的必要。
一、委托理财行为是长期投资还是短期投资
企业将自有闲置资金进行适当的委托理财,一般而言,期限不会超过一年。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持有时间准备超过1年(不含1年)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长期债权投资和其他长期投资。因此,委托理财属于短期投资。
当委托理财到期,对于不得不延期的委托理财,或是自愿延期的委托理财,即使前后期累计投资时间已超过一年,延期部分亦均可视为一次新的理财行为,即为短期投资。
二、委托理财投资的运作形式
在实际操作中,委托理财一般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1、委托方在受托方开设资金专户,委、受双方就资金流向及其余额定期(如按月)或随时沟通,受托方向委托方提供交易及资金余额清单。
2、委托方在受托方开设资金专户,委托方对受托方进行全权委托,受托资金封闭运行,受托方不向委托方提供交易及资金余额清单。
3、委托方并不在受托方开设资金专户,而是将资金交付受托方后进行专项委托,受托方向委托方提供交易及资金余额清单。
4、委托方并不在受托方开设资金专户,委托方对受托方进行全权委托,受托资金与受托方自有或其他资金混合使用,受托方不向委托方提供交易及资金余额清单。
三、委托理财投资的核算
(一)委托理财投资核算的一般原则:
委托理财投资,属短期投资,一般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
1、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投资成本计量。短期投资取得时的投资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委托理财均为现金方式。以现金购入的短期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核算,不构成短期投资成本。
已存入证券公司但尚未进行短期投资的现金,先作为其他货币资金处理,待实际投资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作为短期投资的成本。
企业向证券公司划出资金时,应按实际划出的金额,借记“其他货币资金”,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购入的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作为短期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短期投资(××股票、债券、基金),贷记“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科目。如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单独核算,企业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后的金额,借记“短期投资”(××股票、债券、基金),按应领取的现金股利、利息等,借记“应收股利”、“应收利息”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科目。
2、短期投资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应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但已记入“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的现金股利或利息除外。
企业取得的作为短期投资的股票、债券、基金等,应于收到被投资单位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息等收益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短期投资”(××股票、债券、基金)。
企业持有股票期间所获得的股票股利,不作账务处理,但应在备查账簿中登记所增加的股份。
3、企业应当在期末时对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对市价低于成本的差额,应当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应在期末时按短期投资的市价低于成本的差额,借记“短期投资跌价准备”,贷记“投资收益”。
4、处置短期投资时,应将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作为当期投资损益。
企业出售股票、债券、基金或到期收回债券本息,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已计提的跌价准备,借记“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科目,按出售或收回短期投资的成本,贷记“短期投资” (××股票、债券、基金),按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利息,贷记“应收股利”、“应收利息”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企业出售股票、债券等短期投资时,其结转的短期投资成本,可以按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个别计价法等方法计算确定其出售部分的成本。企业计算某项短期投资时,应按该项投资的总平均成本确定其出售部分的成本。企业计算出售短期投资成本的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如需变更,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5、“短期投资”应按短期投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6、“短期投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短期投资的成本。
(二)委托理财投资特殊情况的核算:
1、企业在委托理财时,如上述“运作形式”所述,并不一定能够获取交易清单,亦不一定知晓在受托方购入股票等证券时实际支付的价款中是否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向证券公司划出资金时,应按实际划出的金额,直接借记“短期投资 ”,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而不再通过“其他货币资金”、“应收股利”、“应收利息”科目等核算。
在这种情况下,委托理财运行过程中,对于实际发生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因收于受托方券商或投资公司,并且无及时的交易纪录,亦不予核算和反映。
2、企业在资金委托运作期内出售股票、债券、基金或到期收回债券本息,如无法获取交易清单,企业不予核算和反映。运作期内某一清算期满后统一清算,如跨年度时年底结算一次。但如果能够获取交易清单,应该及时确认损益。有些企业在运作期内已经处置所购证券并能计算处置所得,但并未确认和核算投资收益,而是一律全额直接冲减“短期投资”。理由是尚在运作期内,运作期未满。这是对相关制度的误解。企业只有短期投资的现金股利或利息,于实际收到时,才可能予以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
3、对于企业与券商签订保底收益协议的,企业一般的做法是将清算时所得款项超过短期投资成本的差额部分,全部计入投资收益。这种做法值得探讨。这里暂且不论保底的做法是否合乎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保底收益率超过实际收益率,超额收益其实来源于受托方的捐赠。如果能够从交易清单中分别确认实际收益和超额收益,该超额收益存在着计入投资收益还是资本公积两种选择。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计入资本公积。但是,这种收入又确实是委托理财行为本身所带来的经济利益流入,而不是凭空产生。计入资本公积,似乎是难以接受的。笔者认为,两种选择都是可行的。
同样,如果双方规定在超过某一预定的投资收益率时,企业将一定比例的超额收益支付给受托方。那么, 超额收益分成的部分,其实来源于委托方企业的捐赠。如果能够从交易清单中计算确认该部分超额收益分成,该超额收益分成,也存在着计入投资收益(减项)或营业外支出两种选择,也都是可行的。
4、企业无法按月或随时获取交易明细清单的,“短期投资”应按受托单位而不是按投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委托理财投资举例说明
用友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年报披露如下:
1、董事会对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包括: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依据200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风险投资批准权限的专项授权,于 2001年7月31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公司使用不高于人民币三亿元的资金投资国债的决议。2001年8月12日,公司董事会就上述决议作出修改决议,公司只使用1亿元人民币资金购买国债,另外委托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管理2亿元人民币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2、会计报表附注,短期投资:
项目
2001年度投资金额成本(人民币元)跌价准备(人民币元)
委托投资-委托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90,500,000
[注1]
债券投资
41,655,204
2,679,155
存放于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管理债券投资款 50,000,000
[注2]
合计
282,155,204
2,679,155
报表日债券投资包括以下债券:
库存数量
库存债券成本
债券名称
手
人民币元
96国债(8) 34,769
41,655,204
债券投资已按成本和市值孰低原则计提了跌价准备,报表日的市价是根据《中国证券报》公布的2001年12月31日股票交易收盘价确定。本公司债券投资的变现无重大限制。
注1、本公司于2001年8月12日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委托资产管理协议书,委托其管理资金共计人民币200,000,000 元。根据该协议,该证券公司在本公司指定的证券账户名下,在不违背本公司利益的原则下,有权自主运用和操作资金专用账户的资金买卖及持有在中国境内合法的金融证券交易市场公开挂牌或即将挂牌交易的股票、认股权证、基金、债券以及其他的上市投资品种。本次资产管理的委托期限为12个月,自2001年8月13 日至2002年8月12日。本公司于本年度已收回部分委托管理资金计人民币9,500,000元(另注该公司在公司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委托资产管理事项”,披露:公司向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委托资产的1%作为管理费用。如投资收益率在10%以上时,本公司将超额盈利部分的20%支付给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其业绩报酬。2001年12月25日,公司收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前支付950万元投资收益的函件,2001年12月26日公司收到此笔投资收益款项。公司未来尚无委托理财计划)。截至2001年12月31日,本公司存放于该证券公司资金账户中仍未使用的证券投资现金余额为人民币549,556元,于2001年12月31日,该委托投资证券的市值为人民币206,958,431元,因此本公司于该委托投资于2001年12月31日的投资成本(已扣除年末仍未使用的现金余额)与市值的差异为人民币17,007,987元。
注2、本公司委托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本公司的国债投资款提供管理服务,本公司已就该国债投资投入人民币50,000,000元,于2001年12月31日,本公司并无通过该证券公司持有任何国债,而本公司存放在该证券公司资金账户中仍未使用的国债投资现金余额为人民币50,640,291元。
3、会计报表附注,投资收益(部分):
项目
2001年度(人民币元)
投资国债收益(详见短期投资注(2))
(2,959,933 )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详见短期投资注(2))
2,679,155
从该公司年报所披露的的情况来看,该公司对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款项200,000,000元为全权委托理财方式,对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则仅为委托管理债券投资。
1、支付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款项200,000,000元借:短期投资 200,000,000贷:银行存款 200,000,000
2、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回950万元投资收益借:短期投资 9,500,000贷:投资收益 9,500,000该公司将收回的950万元直接冲减短期投资,值得商榷。因为按8月中旬投入4、5个月计算,投资收益率达12、67%,该收益不太可能是收取的股利或利息,而且上市公司在8月中旬以后支付股利的情况很少。那么应该是证券(包括认股权证)的处置收益。处置收益应该计入投资收益。
3、支付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款项50,000,000元,该公司并无通过该证券公司持有任何国债,而本公司存放在该证券公司资金账户中仍未使用的国债投资现金余额为人民币50,640,291元。
借: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50,000,000贷:银行存款50,000,000该公司将5000万元直接核算为短期投资,而不是反映为其他货币资金,亦值得商榷。现金余额为人民币50,640,291元,多出的640,291元应该为存款利息。
借: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640,291贷:财务费用640,291
4、国债投资成本41,655,204元,不清楚运作方式如何、在哪家券商购买,在此不予举例核算。但跌价准备2,679,155元,减少投资收益。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报告篇5
应明文规定“证券”的种类
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在募集或者增加公司资本时向股东签发的,证明其股东权利的凭证。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为募集资金而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到来时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政府债券则指中央政府为弥补财政赤字或筹措建设所需资金,向投资者发行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国库券、财政债券、国家建设债券等。而至于“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国务院至今未以条例或解释的形式加以指定,一般认为,包括投资基金券、债券、债券等。2000年10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创业板咨询文件指出,在创业板市场交易的证券品种包括:股票、投资基金、债券、债券回购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品种。
在我国现实的经济条件下,主要的证券种类无疑仍是股票与公司债券,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的规制范围也应该或者只能局限于这两种典型的证券形式。相反,由于实践中有相当多种类的票据或证书,与股票有着相似之处,即一方出资,而由他方负责经营,出资者的权益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经营者的忠实与勤勉。
因此,这些票据或证书持有人的权益,也应当给予与股票和公司债持有人近似的保护。以列举和抽象并用的方式明文规定“证券”的种类,并适当加以扩张,是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而此点应是《证券法》的宗旨所在。在这方面,发达国家证券市场上的立法及实践,值得我们借鉴和。
美国1933年《证券法》第2(a)1条也许是世界范围内最雄心勃勃的“证券”定义了:本法所称“证券”,系指任何票据、股票、库存股票、公债、公司信用债券、债务凭证、息票或参与任何分红协定的证书、以证券做抵押的信用证书、组建前证书或认购书、可转让股份、投资合同、股权信托证书、证券存款单、石油、煤气或者其他矿产小额利息滚存权、任何股票的出售权、购买权、买卖选择权或优先购买权、存款证明、一类证券或者证券指数(包括其中的任何利益或者以其价值为基础)或者在全国证券交易所中与外汇有关的任何股票的出售权、购买权、买卖选择权或优先购买权;还包括一般说来被普遍认为是“证券”的任何权益和凭证,或者上述任何一种的息票或参与分红证书、暂时或临时证书、收据、担保证书、认股证书、订购权、购买权。
如此冗长的定义,旨在把一切与公众投资有关的金融工具都囊括其中,以便为投资者提供周全的保护。即便如此,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仍不知足,还想通过宽泛的解释,使上述定义在适用上具有更广的普适意义,典型的例证就是对投资合同的界定。
投资合同:弹性定义的标杆
如前所述,“投资合同/投资契约”(investment contract)是美国《证券法》上“证券”的一种类型,由于其他的证券品种已经由法律明文做出具体规定,“腾挪”余地有限,所以30年代以后美国证券法适用范围的,大都是围绕这个“投资合同”的定义展开的。所谓投资合同,根据美国最高法院1946年在荷威(Howey)一案中的见解,是指投资人出资于一项共同事业,而其报酬全然取决于发起人或第三人的经营绩效的契约。在该案中,被告公司在佛罗里达州经营着大片的桔林,并巧妙地将林地切割成条状的地块,连同地上的桔树一同以不菲的价格出售给投资人。被告为这些投资人准备了体贴入微的“售后服务”,只要签订一纸协议,则公司可以为他们提供桔树培植、灌溉、养护乃至收获和出卖果实的全套服务。投资人无需亲自劳作,甚至无需(实际上也不许)到“属于”自己的地块上巡视,就可以在秋收季节分享果实的甜美,收到公司寄来的有超额回报的支票。当经营失败,被告的承诺终于化为泡影之际,原告提起索赔诉讼。
当时的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如果有人向他人的投入金钱,指望通过纯然(solely)经过他人的经营努力来获取投资回报,则投资者和接受投资者之间的合同就是“投资合同”,其发行和交易应当适用《证券法》的规定。由于“纯然”的标准过于严格,美国联邦第九巡回法院在特纳(Glenn Turner)一案中,为防止规避的行为发生,更进一步认为只要投资人的报酬主要(essentially)取决于发起人或第三人的努力,则出资合同为投资合同。该案的另一重要判决点是,金字塔式推销契约(Pyramid Sales Contract),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传销”,也属投资合同,因而应受1933年《证券法》及1934年《证券交易法》约束。既然有如此富有弹性的界定,联邦各级法院就在几十年的法律实践中,将与投资有关但互不搭界的商品,如苏格兰威士忌、化妆品、海狸、麝鼠、兔子乃至投币电话、捕鱼船、真空洗尘器统统解释为“证券”,看来重要的不是外在的商品形式或者法院的想象力,而是卖方是否通过售卖行为从买方募到了投资。
在2004年1月13日,刚刚判决的另外一个案例“美国证监会诉爱德华兹”(SEC v、 Edwards)中,美国最高法院维持了它在58年前的见解。被告公司出售一种经营方案,声称只要投资者花7000美元投资一部投币电话,被告公司就负责向投资者租回这部电话,进行日常经营管理并每月向投资者返还82美元的租金,投资者相当于每年获得14%的投资回报。被告公司还向投资者承诺,在5年租期届满后或者在投资者发出终止合同的指令180天后,会向投资者返还其全部的投资本金。结果有一万人参加了这个经营方案,使被告公司获得了三亿美元的资金。但是,由于不能满足所有投资者回收本金的要求,被告公司在2000年9月请求破产保护,受到损失的投资者立即向该公司的总裁及首席执行官提起索赔诉讼。经过三审,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以少见的一致意见形成最终判决,认为“投币电话方案”虽然向投资者承诺固定而非可变的投资回报,但仍然属于投资合同,是《证券法》规范的“证券”中的一种。“国会制订《证券法》的目的是规范所有的投资行为,不管它们的形式和名称如何变化。投资合同有一个充满弹性的定义,可以涵盖变化万千、数不胜数的经营计划,只要它们的目的都是承诺收益而从他人手中获取投资。”
演绎“疏而不漏”的法网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报告篇6
基金托管人:_________
目录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四、基金财产保管
五、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六、交易安排
七、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分红资金的清算
八、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九、投资组合比例监控
十、基金收益分配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十四、基金托管人报告
十五、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十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其他费用
十七、禁止行为
十八、违约责任
十九、争议处理
二十、托管协议的效力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二十二、其他事项
鉴于_________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拟发起设立_________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鉴于_________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商业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_________拟担任基金的基金管理人,_________拟担任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成立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注册资本:_________元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_________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它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行长:_________
成立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_________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_________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发行,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收付款项及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买卖和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银行业务;销售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企业年金托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_________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和保管,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基金的申购、赎回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_________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份额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6个月开始。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或有关基金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当拒绝执行,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妥善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按时将_________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赎回资金和分红收益划入专用清算帐户,对基金资产实行分帐管理,擅自动用基金资产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或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在业务监督,核查中的配合,协助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约定的范围安全地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2、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本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资产或其他业务以及其他基金的资产实行严格的分帐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帐户设置,资金划拨,帐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3、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帐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帐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_________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4、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资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5、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二)基金设立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设立募集期满十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验资机构(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基金资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金额相一致。
3、基金管理人偕验资报告和基金备案材料向中国证监会报备予以书面确认;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基金合同生效。若基金因未达到规定的募集额度或其他原因不能生效,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银行帐户的开立和管理
1、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帐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帐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帐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帐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帐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_________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帐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_________分公司、_________分公司为基金开立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帐户,用于基金证券投资的交割和存管。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以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联名的方式办理证券账户的开立事宜,并对证券账户业务发生情况根据中央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_________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发送数据进行如实记录。基金管理人予以配合提供相关开户资料。
2、基金证券帐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帐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帐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帐户的开立和证券帐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五)国债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
2、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帐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予以配合提供相关开户资料。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正本由托管人保管,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清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根据_________的有关规定,负责办理本基金资金清算的相关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积极协助。
2、清算备付金账户按规定开立,管理和使用。
(七)其他帐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他帐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开立。新帐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基金管理人予以配合提供相关开户资料。
2、法律、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帐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八)证券帐户卡保管
证券帐户卡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原件。
(九)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_________分公司/_________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责任。保管费用按证监会及其它有权机关的规定执行。
(十)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1、由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签署与基金投资有关的合同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由基金托管人保管。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于合同产生的问题,由合同签署方负责处理。
2、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根据基金运作管理的需要由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签署的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以加密传真方式下达签署指令,合同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但基金托管人应将该合同原件的复印件交基金管理人一份。如该等合同需要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则基金管理人至少应保留一份合同原件。
3、因基金管理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基金托管人同意的情况下,用于抵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托管人予以免责。
4、因基金托管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管理人同意的情况下,用于抵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管理人予以免责。
五、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投资指令人员的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事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被授权人身份的方法。
3、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原件后以回函确认。授权文件在基金托管人收到并回函,并且基金管理人收到回函并确认的当日生效。被授权人及其权限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被授权人改变或其权限改变,基金管理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托管人的,视为未作改变。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或有关监管部门另有要求外,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投资指令的内容
1、投资指令包括付款指令(含赎回、分红付款指令等,申购赎回转换分红采取轧差清算的,基金管理人需发送轧差应付款项指令),回购到期付款指令,实物债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收款人、款项事由、支付时间、金额、帐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投资指令发送,确认及执行的程序
1、投资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投资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在特殊情况下,可采用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解决。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通知基金托管人且得到托管人书面确认后,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
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及时传真给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投资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投资指令留出执行指令时所必需的时间。因管理人的原因使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帐所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指令已发送给基金托管人但该投资指令尚未被执行之前,基金管理人可以更改或撤销原投资指令。但基金管理人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撤销或更改原指令所必需的合理时间,否则由此导致投资指令无法执行或延误执行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投资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投资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从表面形式上验证投资指令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的有效性后,方可执行投资指令。如有疑问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3、投资指令的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投资指令验证后,应在指定的时间内办理,不得延误。
(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被授权人员及授权权限的更改程序
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指令发送人员的名单的修改或权限的修改),应当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修改授权通知的文件应由基金管理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修改应当以加密传真的形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更换被授权人时基金管理人还应同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后书面传真回复基金管理人并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被授权人及授权权限的更改通知自基金托管人以传真和电话两种方式向基金管理人确认后开始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日内将对授权通知修改的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五)其他事项
1、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投资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并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对指令的表面真实性,内容合规性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并停止执行。上述内容,中国证监会另有新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2、除因故意或过失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基金托管人对执_________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或执行指令过程中由于本协议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过失对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3、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投资指令时,应确保基金银行帐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超头寸的交易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六、交易安排
(一)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基金管理人应代表基金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专用席位号,佣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割及帐目核对
1、清算与交割
(1)证券交易资金清算: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成交结果具体办理。如果因为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由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对于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导致基金头寸不足而使托管人无法正常清算,托管人应该及时通知管理人,管理人应在次日12:00前补足头寸,由此产生的责任由管理人承担。
(2)结算方式:支付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办理。
(3)资金划拨:基金管理人的划拨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审核无误后按规定及时执行,不得延误。如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有违法,违规的,基金托管人不予执行,并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要求其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发出上述通知后仍未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基金托管人应不予执行,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对于管理人超头寸的投资指令,托管人将不予执行并及时通知管理人,由此产生的责任由管理人承担。
2、资金和证券帐目对帐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
(2)资金帐目的核对:资金帐目包括基金的银行存款等会计资料。资金帐目每日对帐一次,按日核实,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3)证券帐目的核对:证券帐目是指证券交易帐户和实物托管帐户中的证券种类,数量和金额。证券交易帐目每周核对一次,实物券帐户每月末核对一次。
(三)基金赎回安排
本基金自成立日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以公告为准。
(四)基金持有人认购,赎回基金单位的清算,过户与登记方式基金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销售人的代销网点进行认购和赎回申请,按照本协议第七条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办理资金清算,并由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注册登记人办理过户和登记。
(五)基金融资
本基金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七、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分红资金的清算
(一)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换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注册登记机构负责。
2、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工作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基金募集期间,认购数据不需按上述要求发送。
3、基金管理人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共同约定的数据传送系统发送申购赎回等有关数据,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另一方应予积极协助。由此引起基金或本协议一方损失的,由系统无法正常传送数据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若由双方共同引起,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保存期限_________年。
4、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宜按时进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措施,使新任注册登记机构的数据接口规范与基金托管人的数据接口规范双方保持一致。
5、关于清算专用帐户的设立和管理。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等资金汇划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托管银行的营业机构开立用于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及分红等资金清算的基金注册登记清算账户。
6、对于基金份额申购,基金转入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帐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帐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7、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拨付赎回款,基金转出款或进行基金份额分红时,如基金银行帐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因基金银行帐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及其他任何责任。
8、资金指令:除申购款项到达托管人处的基金帐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帐外,全额划出,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管理人需向托管人下达指令。如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采取申购赎回转换分红轧差清算方式,基金管理人需发送轧差应付款项指令。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除与投资指令相同外,其他部分另行规定。
(二)认购资金
1、基金设立募集前,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基金募集专户;,设立募集期内,有效认购资金应按时划入基金募集专户;。该帐户按有关规定计算利息。
2、根据本协议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基金资产划入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银行帐户。
(三)申购和转入资金
1、t+1日(t日指申购,赎回和其它交易的申请日)15:00前,注册登记机构根据t日基金份额单位净值计算投资人申购或转入基金的份额,并将清算确认的有效数据和资金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申购或转出的基金会计处理。
2、t+3日15:00前,基金管理人应将确认后的有效申购款和转入款划到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银行帐户,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申购款或转入款是否到帐,并对申购或转入资金进行帐务处理。如款项不能按时到帐,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3、如采取轧差清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另行协商运行程序。
(四)赎回和转出资金
1、t+1 日15:00前,基金管理人将t 日赎回或转出确认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赎回或转出的基金会计处理。
2、t+2日12:00前,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核对t+3日应划付的赎回款项。
3、t+3 日15:00之前,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有效指令将t日赎回确认款划到基金清算总账户。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赎回款支付进行会计处理。
4、如采取轧差清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另行协商运行程序。
(五)基金份额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将其决定的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后通知基金管理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分红进行帐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现金分红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基金管理人分红划款指令要求的划款日将资金划入专用帐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4、如采取轧差清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另行协商运行程序。
(六)登记结算公司结算备付金账户的清算
1、若结算备付金账户发生透支,按登记结算公司有关规定计收违约金(含透支款利息,下同),该违约金最终由透支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承担,但由于基金托管人的原因造成该账户透支的情形除外。
2、基金托管人应在交收日(t+1)15:00之前向登记结算公司提交透支扣券申请书,指定其所托管的透支基金相关证券账户及透支金额。登记结算公司按其指定的透支基金相关证券账户买入证券成交的先后顺序,自后向前依次扣券,直至扣券总市值达到透支金额的_________%为止(证券市值按当日收盘价计算,下同)。如该基金证券账户内所有证券价值不足透支金额的_________%,则扣该基金的全部证券。
3、对于结算备付金账户因计收违约金形成的透支部分,可不采取本条第1、2款规定的措施。
4、基金管理人应在t+2日前补足透支款及违约金,基金管理人按规定补足透支款及违约金后,这样登记结算公司应交付暂扣的证券。如果登记结算公司未及时交付,基金托管人应根据《证券资金结算协议》的规定向登记结算公司追索。如基金管理人未及时补足透支款及违约金,登记结算公司将卖出暂扣的证券,卖出款记入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弥补其上述透支款项及违约金,不足部分仍向基金托管人追索,由此产生的相关损失赔偿和其它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5、若基金银行存款账户有足够资金余额,因基金托管人未及时核对结算备付金是否有足额结算头寸或未及时划拨以补足结算备付金等自身原因造成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出现透支,相关损失赔偿和其它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6、如结算备付金账户未发生透支,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基金发生透支,应基金托管人的申请,登记结算公司可协助基金托管人暂扣其指定的透支基金相关证券账户内相当于基金托管人所申报透支金额的120%的证券,并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相关规定,对透支基金采取按申报透支金额计收违约金等处罚措施。由此产生的最终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因此而遭受的相关损失。如果由于基金托管人的指定发生错误等原因发生错误暂扣的,相关损失赔偿和其它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7、对于任何原因发生的证券资金结算透支事件,基金托管人可协助登记结算公司采取以下风险管理措施:
(1)报告证监会。
(2)提请证券交易所限制或暂停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透支基金的证券买入等。
8、如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基金发生债券超额卖出或卖出回购质押债券而导致债券卖空行为的,登记结算公司在t+1日暂不交付卖空价款对应的资金。同时,以卖空价款为基数,按登记结算公司有关规定计收违约金,该违约金最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基金管理人在两个工作日内补足卖空债券,登记结算公司交付相应价款。否则,登记结算公司以暂扣资金买入与其卖空等量的证券,由此产生的损益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9、如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基金进行债券回购业务,基金管理人应确保有足额质押债券,如因质押券不足导致债券融资回购未到期量超过标准券数量的,则登记结算公司在t+1日暂不交付超额融资回购款项,直至标准券数量足够符合质押券要求,登记结算公司才交付相应款项。
10、如基金托管人所托管基金发生大宗交易买入,基金管理人应在大宗交易发生前保证银行存款账户具有足额资金以满足基金托管人及时划拨用于当日交易结算。对资金不足部分,登记结算公司按买入大宗交易成交顺序,自后向前并以一笔为最小冻结单位冻结相关证券,待资金补足后再予解冻。
八、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估值
1、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股息红利,债券利息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
2、估值方法
(1)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计算;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
(2)未上市股票的计算: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计算;②首次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计算。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1),(2),(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款(1),(2),(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债券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计算得到的净价估值。
(3)未上市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4)在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债券按成本价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1)-(4)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款(1)-(4)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估值程序
基金的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托管人复核。用于公开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章后以书面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4、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按照本条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单位资产净值错误处理;由于证券交易所及_________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基金份额资产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计算得到的每基金份额资产的价值。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单位资产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资产净值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有权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单方面对外公告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结果应在公告上标明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因基金管理人单方面对外公布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结果或公告的计算结果与基金托管人复核结果不一致而造成的损失,包括因该计算结果而涉及到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确认及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4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资产净值错误。
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帐务处理,但计算过程有误导致净值计算错误,从而给基金或基金投资人造成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偿;基金管理人在向投资人支付赔偿金后,如果托管人有过错,可以向托管人追索应由托管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三)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四)基金帐册的建立和基金帐册的定期核对
1、基金帐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凭证保管及核对
证券交易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分别保管并据此建帐。基金管理人按日编制基金估值表,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从而核对证券交易帐目。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的资金收付,证券实物出入库所获得的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原件并记帐。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帐册每月核对一次。经对帐发现双方的帐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持双方的帐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分别独立编制。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核对无误后,在核对过的基金财务报表上加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公章,各留存一份。
3、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次。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结束后60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在报告内容截止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编制,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在中期报告内容截至日的30日内完成报告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2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内容截止日的50日内完成报告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双方各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公告并由其对所的报表负责,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九、投资组合比例监控
(一)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资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持有_________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_________%;
2、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_________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_________%,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该基金的总资产,单只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基金合同中的其他规定;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二)基金管理人应积极协助托管人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投资比例的监控;
(三)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达到规定的标准,六个月后托管人根据前条投资比例要求进行投资比例监督。
十、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本基金的净收益根据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按比例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基金净收益是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提取的有关费用等项目后得出的余额。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中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为基金净收益的_________%;
3、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除下述第(6)款情形外,在投资人选择现金分红时,不得将红利再投资;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最多不超过_________次,但若成立不满_________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_________个月内完成;
5、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基金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6、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亏损,则基金当年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的时间和程序
1、在基金一年只分配一次时,基金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_________个月内,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基金的年度分配方案。如果一年内进行多次收益分配,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2、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现金形式分配的全部资金向基金托管人下达付款指令,托管人按照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如采取轧差清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另行协商运行程序。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人和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在每年初的5个工作日内将上一年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光盘形式交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持有人名册应该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持有份额,销售机构,持有人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基金账号,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基金托管人仅负责保存基金管理人交来的上述基金份持有人名册,但不对过户与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如果国家的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除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有关信息均应恪守保密的义务。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任何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之外,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先行对任何第三方披露。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1)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价格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2)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对于不需要托管人复核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
(3)基金年报,经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4)对于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本基金需披露的信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5)本基金的信息披露的公告,必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之一种报纸或证监会指定的其他媒体。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按《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人的办公场所,营业场所,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公众投资人可以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以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完整保存各自的记录基金业务活动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财务报表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为_________年。
(二)有关基金合同正本的保管,按本协议第四条第(九)项的规定执行。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十四、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基金托管情况报告,报相关的监管机关,并抄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告说明该相关报告期间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合同的情况。
十五、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一)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更换基金托管人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可以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的;
(2)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3)依照基金合同规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解任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_________%或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后方可退任;
(4)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核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托管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6)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3)依照基金合同规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解任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10%或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方可退任;
(4)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6)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_________;的字样。
十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其他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 e×1、5%÷365天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365天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证券交易费用,基金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会计师费,律师费等根据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如影响到基金份额净值第五位的,需要在合理期限内摊销。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由于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规模随时可变,当本基金达到一定规模或市场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六)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核对无误后通知基金管理人。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十七、禁止行为
(一)基金管理人不得有《基金法》第二十条或《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禁止的任一行为。
(二)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资产为自身和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对他人泄露。
(四)基金管理人不得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也不得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同时,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五)除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基金托管人不得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行政上,财务上相互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七)基金合同投资限制中禁止投资的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八、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投资或不投资而造成的损失等;
3、当事人因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且在本协议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协议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它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二)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三)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四)净值差错处理
1、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垫付赔偿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如采用本协议第八章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中估值方法前三项规定之方法进行处理,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且造成投资人损失的,由双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50%,基金托管人承担50%;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报告篇7
《证券投资学》是金融学专业、金融工程专业、投资学专业的重要基础课程,也是经济管理类各专业的选修课程。在金融学专业众多课程中是一门应用性很强,同时又具有很高深理论知识的课程。因此建立有效的《证券投资学》课程实践教学体系对于提高该课程的教学效果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1998年以来,随着规范的证券投资基金开始建立,机构投资者队伍迅速发展壮大,为投资学学科的研究和教学提供了巨大的市场需求。然而,纵观国内的证券投资学教学实践,尽管已经做了很大的探索并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是目前整体上仍然不能适应投资学的高度理论性与应用性并重的学科特征。 一、面向市场需求的《证券投资学》课程培养目标 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及其与国际资本市场的接轨,中国资本市场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金融产品规模不断壮大,产品不断创新以及开放环境下外来资金的不断冲击。同时资本市场快速发展对证券投资人才需求的热情一直保持稳定增长的趋势。其中,高级金融顾问、高级投资分析师、高级服务管理师等招聘需求明显增加,专业化要求进一步提高,具有深厚专业知识和多年从业经验的高级人才,以及具备横跨外汇、投资等领域的人才,均成为企业不惜高薪猎捕的对象。此外,理财顾问、证券经纪人、财务规划师、投资项目分析师等成为热门招聘职位。这些资本市场的变化影响着证券投资人才培养目标的设定,同时也对我们学生的知识结构、应用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市场的需求是金融人才培养目标的导向,因此面对社会的需求,证券投资学的课程教学应当满足以下几个目标。 1、具备扎实的投资理论基础知识。 适应社会的需求首先应具备的就是扎实的投资理论知识,包含了证券基本知识、证券投资工具基本知识、证券投资指数等,同时还包括了证券投资工具定价与估值、证券投资组合管理、证券投资的风险管理和投资业绩评价等等。学生不仅要具备较强的理论知识,同时也需要将此类理论知识运用到实际的投资操作中。目前市场对此类人才的需求尤其旺盛。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基金经理、风险管理人员就是能够控制投资组合风险,对证券投资工具进行定价估值,并进行风险管理。 2、具备初步投资实践操作能力。 证券投资学是一门实践性和应用性很强的学科,掌握证券投资基本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必须进行实际的证券投资操作与分析。证券投资学的操作性不仅包括对基本流程的操作,同时还必须能够独立、理性的进行证券投资分析,比如股票的选择能力,实际操盘能力等。证券公司的操盘手、分析师主要工作是要求灵活运用投资组合技巧,为客户进行增值服务,能娴熟使用各种分析软件,掌握基本分析与技术分析,拓展证券经济业务。因而必须具备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和证券投资分析能力。 3、具备规范的分析报告写作能力。 适应市场的需求,学生不仅要具有较强的操作能力和理论体系,同时也要具备把操作和分析能力具体化和理论化,能够通过书面语言表达相应的分析、投资思路和投资理念,为自己客户服务,同时也为团队做出理性的决策提供支持。 二、《证券投资学》课程实践教学手段 课堂教学的主要任务是传授基础知识,实践教学则是促进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等综合素质的提高。为达到这一目的,单一的教学方法是不会实现的。 1、案例教学法。证券投资学与社会实际联系紧密,用实际案例导入教学,往往涉及知识面广,需要多学科的知识构架,可以激发学生的探究和尝试欲望;同时案例的分析与解决,要求学生对已学知识及技能必须融会贯通、灵活运用,因而可以调动学生的主动性、思辨力,实现理论实践学习理论实践的良性循环。 2、参与式教学方式。证券市场时刻发生变化,同时对市场行情的判断和证券的分析没有确定的标准,因而要想对证券市场有更深的理解,必须时时关心证券市场的动态与变化。老师要做到时时关注市场动态、关注社会经济新闻热点,在课堂上穿行问题探讨。同时应提倡参与式教学方式,让学生参与热点分析,发表个人观点。通过这种授课方法的持续,特别能调动学生上课积极性,学生积极参与,课堂气氛活跃,学生也养成独立思考问题的习惯。 3、模拟证券投资技能贯穿整个教学过程。可以利用网络资源,或者是实验室证券投资软件,老师向每位学生提供一笔虚拟资金,建立虚拟证券账户,利用实验课时间,根据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实时行情进行模拟证券投资。这一做法在大多数学校都得以采用,这一方法确实能够大幅度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热情。 4、教学实践基地法。结合证券投资学的特点在校外建立实践基地,其目的是在加强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团结协作能力。组织学生到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实地考察和学习,让学生了解掌握证券公司的总体运作和各部门职能。在实地教学之前,做好理论知识预先准备,进行实习方案设计,并且有目的地进行实地参观学习,可以对理论知识和实际运用之间的联系有了更明确的认知,为学生以后的学习指明方向。 三、《证券投资学》课程实践教学体系的设计 以适应社会需求为导向,培养具备扎实的投资理论基础知识、具备初步投资实践操作能力和具备规范的分析报告写作能力目标,运用多种的实践教学方法手段,结合本科生教学特点,《证券投资学》课程实践教学内容设计如下: 1、面向证券投资基础理论知识的案例教学环节。 证券投资基础理论部分包括证券投资工具介绍、证券投资指数、证券投资工具定价理论及其投资组合管理理论等。对于理论知识的掌握,通过案例教学方法将会取得较好的教学效果。比如对证券市场和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认识,可以通过上海和深圳等国内市场的上市证券种类进行概览,总结和比较中外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差别,对国内市场各类证券的市场特点和表现进行直观对比。学生还可以在老师的指导与要求下,成立合作小组,明确投资目标,选择投资品种组合,并计算证券投资品种的比例和风险程度,多大比例用于风险资产的投资,例如股票、期权等,多大比例的资金用于无风险资产的投资,例如国债等。大多数证券投资学的实践内容多强调操作股票方面,其实对投资品种的选择和对风险的控制是更为重要的实践内容,而目前的实践内容对此相对而言较为薄弱。由于此环节的实践内容涉及理论知识内容较多,综合性较强,也可以放在证券投资学课程结束之后开展。#p#分页标题#e# 2、面向证券投资分析的模拟操作教学环节。 证券投资分析环节包括证券交易行情、证券交易程序、证券投资基本分析、证券投资技术分析。证券投资的基本分析包括宏观分析、行业分析和公司分析等,技术分析包含了k线分析、切线分析、指标分析、形态分析、波浪分析等。对此内容实践操作主要通过模拟证券交易。通过模拟交易,首先重建整个交易过程,从开户、委托、成交、清算交割等程序,直观化地掌握证券交易的操作流程。二是,选择股票进入模拟交易的范围,熟练使用操作软件的各项功能,并读懂行情表,分时走势图和指数走势图。可以选择有代表性的股票进入模拟买卖,了解二级市场的运行与管理,比如竞价原则、清算、交割过户的手续费等。三是,运用基本分析方法自行选择证券并投资,四是,运用各种技术分析方法和指标分析研究判断市场行情和个股行情,选择买卖时机。同时此部分的实践教学也可采用参与式教学方式,可组织一定范围内的讨论,发表自己对行情的判断,这对提高证券投资分析能力、完善投资策略有很大的帮助。 3、面向分析报告写作能力的实践教学环节。 课程结束之后,根据学生模拟投资的收益情况,股票选择分析能力、风险控制水平和最终完成的投资分析报告,确定该学生的学习成绩。这一环节的实践教学采用多种教学方法结合。首先是案例分析教学法,用实际案例作为引导掌握分析报告的写作格式和规范。撰写的投资分析报告主要有证券价值分析报告,基本分析报告,报告当中应包括对宏观经济、证券发行公司的行业背景及发展趋势、证券发行公司的整体状况和财务状况等,同时也包含技术分析报告,包含买卖时机判断的标准等。详实的调查报告作为考核内容之一,以此来判断学生将所学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效果。 四、《证券投资学》课程实践教学模式构建的现实问题及解决方案 1、现实问题。 (1)教学实践意识淡薄。各个培养单位在思想上不重视实践教学。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国家教育部没这方面的硬性规定及要求,另一方面是实践教学在教学经费上的高投入要求,使各培养单位不能或不愿过多开展实践教学。 (2)教师素质有待提高。实践教学内容体系具有模块化、组合型、进阶式的特点,对教师的素质要求较高。而目前教师普遍缺乏实践教学的积极性。从时间花费、教学条件准备等方面来说,课堂教学相对比实践教学比较容易开展;同时,教师晋升职称课堂教学时数及科研成果为依据的客观现实,导致教师普遍不愿意从事实践教学工作,直接导致实践教学整体质量下滑。 (3)对实践教学管理力度不够。主要体现为教学计划中多数都是实践教学所占的教学比重偏少、偏低;社会调查实践未作教学计划要求或没有相应学时学分要求;毕业实习基本采用以提交书面实习报告为教学要求,缺乏实习过程的管理和控制,教学实践基地流于形式。 2、解决方案。 (1)强化实践教育观念,为学生提供多种内容和形式的教学实践机会。在实践教学的安排上一定要坚决体现全程化的特点:第一是要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结合进行,既有理论讲授,又要有相应的实践体验;第二,要充分利用假期安排学生积极参与社会调查和实践锻炼,最好是将社会调查实践进行学分修学上的要求,以保证学生社会调查和实践足量。总之,对学生的实践教学,一定要在整个教学过程中贯彻,充分发挥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互相促进作用。 (2)加强师资队伍的实践培训。加强实践性教学,必须有一批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师资队伍。高素质的专业师资队伍是培养高素质人才的有力保证。担任实践性教学的教师,不仅要具有深厚的专业知识,还要有丰富的证券投资实践经验。学校应支持教师定期到社会上的相关对口工作单位进修培训,了解证券业的最新进展,以便将最新、最先进的知识教给学生,使教师与学生都能够做到与时俱进,也可提高我们教学的社会适应性。 (3)大力加强教学实践基地建设。实习基地是实践性教学的载体,是学校的练兵场;,是学生的习武地;。所以,实习基地要真正体现专业特色和水平,体现先进性、配套性和实用性,要产生教育效益,形成教学、实习一体化。 (4)加大实践教学管理力度,提高实践教学质量。除上面强调的硬件建设外,在软件建设方面,加大实践教学管理力度,是提高实践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这在一定程度上甚至比硬件建设还要关键。因为具备了实践教学硬件基本条件,如果教学上没有好的、严格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实践教学照样不能有效开展。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报告篇8
9月23日,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通报该案调查的进展:经初步调查,现已发现五粮液涉嫌存在三项违法违规行为,分别是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证券投资行为及较大投资损失,并导致财务报表虚假记载;未如实披露重大证券投资损失,而涉嫌虚增利润;披露的主营业务收入数据存在差距。
该负责人明确表示,由于市场对此案比较关心,故调查取得初步结果时就予以披露,但相关调查仍在进行中,证监会将尽快查清相关事实,并依法按程序做出行政处罚。
一宗罪:虚假记载
五粮液的第一宗罪――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证券投资行为及较大投资损失,与其控股子公司四川省宜宾五粮液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五粮液投资”)有关。
据证监会调查,2001年4月10日,五粮液投资委托四川省五粮液进出口有限公司,向关联方五粮液集团借款8000万元,与销售商合作,以民营企业成都智溢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名义,先后在成都证券抚琴路营业部和亚洲证券南一环营业部开立证券账户进行投资,并由五粮液投资负责具体操作。
2005年4月29日,亚洲证券因风险爆发被行政清理。2007年5月31日,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宣告亚洲证券破产,现仍处于破产清算阶段。
因亚洲证券被清理和破产,五粮液投资控制的账户中形成5500万元损失。
事情还不止于此,更早的2000年12月21日,五粮液投资以关联方宜宾伏特加制酒有限责任公司名义,投/22000万元进行证券投资,后形成520余万元投资损失。为隐瞒亏损事实,五粮液投资将此投资事项虚构成与四川天富投资公司的借款,并于2002年12月25日,从上述合作投资款项中划回200077元用于冲账。
“五粮液未披露其子公司的上述资金借贷及重大证券投资行为,也未纳入财务报表进行核算,在证券投资资金因证券公司清理和破产被限制、扣划后,未调整利润,导致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前述有关部门负责人说。
二宗罪:虚增利润
五粮液的第二宗罪仍与其子公司五粮液投资有关。
证监会调查结果显示,2000年7月20日,五粮液投资投入1、3亿元,在中科证券宜宾营业部开立账户用于证券投资,截至2005年底,资金余额8761、79万元。
2006年2月24日,中科证券因风险爆发被行政清理。
2007年9月7日,北京二中院宣告中科证券破产,五粮液投资随后申报债权。
2008年8月1日,中科证券清算组将第一次破产财产分配资金458、81万元划给五粮液投资。
“五粮液在2006年、2007年、2008年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均将上述资金作为正常的货币资金予以反映,并未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涉嫌虚增利润。”前述有关部门负责人说。
三宗罪:营收数据差错
五粮液的第三宗罪与其另一控股子公司――五粮液供销有限公司(下称“五粮液供销”)有关。
据证监会调查,2007年度,五粮液供销主营业务收入725066、15万元,但五粮液在其2007年年报中,披露该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为825066、15万元、合并报表后的主营业务收入为732855、58万元,由此导致年报披露的主营业务收入数据与实际数据不符,但五粮液未对上述重大差错予以及时更正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