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精选8篇)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篇1
关键词:私募股权;公墓基金;监管政策
中图分类号:F832
打通一二级市场,构建完备资管平台,一直是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及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的愿望。从2012年开始,伴随着监管机构监管权的明晰及相关监管政策的落地,这种愿望逐渐变成了现实,吸引了一二级市场众多机构的关注。关于私募系公募崛起在即的趋势,笔者从私募股权机构的角度分析设立公募基金的意义,旨在探讨私募系公募业务的发展路径,从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一、政策落地催生私募系公募基金热潮
截至2014年8月,证监会共受理3例私募股权投资机构设立公募基金的请求,其中深创投全资成立的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6月份获准设立,成为第一家私募系公募机构;紧随其后,九鼎旗下的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7月获准设立,成为第一家民营私募系公募机构;同期,新沃资本宣布同北京奇付通科技合作设立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正式提交证监会备审。此外,高瓴资本与腾讯合作设立“企鹅”公募基金的传闻也进一步将私募基金涉足二级市场业务的关注度提到了较高的水平。
而事实上,私募机构从2012年开始就一直在尝试开拓二级市场业务,包括鼎晖、红杉、深创投等众多行业知名机构一直在试图设立二级市场业务平台,并获得了一定成果,比如深创投于2012年同红塔证券及北京华远集团合作设立红塔红土基金,其中深创投占股26、0%;但是由于2013年之前,私募股权行业的监管权并未划清,虽然2013年2月证监会的《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中明确“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等其他资产管理机构在符合一定条件下,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的,比照此规定执行”,但是在同年3月份国家发改委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却表示“发现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参与发起或管理公募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品、发放贷款等违规行为的,要通知其限期整改”。这种监管权不明晰造成的监管混乱使得私募机构无所适从,私募系公募基金也难以做到实质落地,多数机构选择观望。不过随着2013年底,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监管权正式划归证监会,私募机构设立公募基金在政策上得到了支持,不过需满足一定的资产管理规模及其他资质条件。
二、公募基金业务体系及发展前景
为理解私募机构抢设公募基金的逻辑,有必要先梳理一下公募基金的业务体系。公募基金产品是指“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财富管理产品”。不过随着监管层对公募基金管理机构业务范围的放宽,目前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范围已不仅仅是局限于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还有包括投资咨询服务、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及企业年金管理业务、QDII业务以及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等额外的五类主要业务。
基金管理公司的六大类业务中,对行业影响最大的莫过于特定资产管理计划。2012年9月证监会《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于当年11月正式实行。该办法正式允许基金管理公司开展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即所谓的专户业务)包括投资传统证券的传统专户资产管理业务和投资非标资产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两类,前者可以由基金管理公司或其子公司直接开展,但后者必须由基金子公司独立开展。正是基金子公司下属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这一业务对整个基金管理行业带来了重大的冲击。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可进一步划分为传统类业务、投资类业务、资产证券化业务及通道业务等五大类业务,由于监管政策相对宽松,其合作方可以是银行、信托、期货、上市公司、一般企业及高净值个人等,而投资标的则90、0%以上为股权、房地产等非标资产。这种天然的优势,使得专项资产管理业务自放行以来迅猛增长。2012年11月第一家基金子公司设立,截至2014年3月份已有67家基金子公司被设立,其中60家有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管理的总资产达到1、38万亿;一些规模较小的基金管理公司甚至将重心放在了发展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业务上。这种激进式的增长引起了监管层对行业风险的警惕,证监会于2014年4月份暂缓了公募基金管理规模不足50、00亿的机构设立基金子公司的批准,且对已设立基金子公司单位开展实质业务的基金管理公司进一步督促其尽快开展业务,否则将收回牌照。在目前的监管环境下,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抢设公募基金的主要意义在于初步实现业务多元化的同时为将来发展基金子公司业务及专户业务提前布局。
三、大资管趋势逐步形成 综合性资管平台成终极目标
总体而言,大资管趋势将会继续下去。私募股权投资机构设立公募基金,市场主流的观点是私募机构看重公募基金的子公司业务和特定资产管理计划业务。根据目前证监会的监管政策的要求和市场实际情况,短期内这两种业务不可能大规模展开。目前已批准设立的两家私募系公募基金注册资本均为1亿,而实际业务尚未展开,管理的公募基金规模尚无,根据证监会政策的要求,设立基金子公司并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在现阶段不具有可操作性;目前只有专户业务中的传统资产管理业务可进行实质性的推进。因此,现阶段设立公募基金的意义只在于将资管范围扩展到公募基金传统的五大类业务及专户业务中的传统专户资产管理业务,实现单纯性的业务涵盖一、二级市场;而之所以说单纯性,是因为私募股权机构与公募业务从监管原则上讲需要实现分离,以避免内幕交易的发生。
长期来讲,随着私募系公募基金的成长或政策的再次放开,公募基金的子公司业务及其对应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对私募机构而言意义非凡。利用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业务,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可以通过公募基金子公司平台获得更多的机构LP,从而降低股权投资业务中的资金周期错配风险;与此同时,也能为现阶段的高净值LP及机构LP提供周期更为灵活、标的资产更加丰富的投资产品选择,提升资金的投资效率。而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本身对非标资产更为熟悉,对公募子公司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会形成较好的支撑。不过仍需要强调的是,私募机构设立公募基金的意义仍然主要在于扩充资管业务,打造健全的资管平台。
参考文献:
[1]傅嘉、退出渠道单一 PE“库存”居高不下[N]、中国证券报,2014-5-13、
[2]唐福勇、并购成股权投资机构退出的趋势[N]、中国经济时报,2014-5-14、
[3]桂小笋、2004亿元资金冲动 两市公司年内启动400份并购案[N]、证券日报,2014-5-14、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篇2
内容摘要: 本文通过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体制的研究,结合私募基金监管的国际经验借鉴,分析出当前我国私募证券基金面临分别来自政策层面、监管层面和运作层面的障碍,并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监管 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基金相关概念
(一)私募基金的分类
私募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募集,投资者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资金管理方式。从我国的情况来看,可将私募基金分为两类,一类是私募股权基金,一类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其中,私募股权基金投资非上市企业股权,基本是采取有限合伙制企业形式进行管理;私募证券基金投资于二级市场证券,其中运作规范、定期公布业绩的被称为“阳光私募”,当前的运营方式主要是通过信托公司发理财产品,集合符合资格投资者的资金来进行理财(见图1)。
私募基金(包括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在投资策略和运作方式上与公募基金(共同基金)有诸多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主要是一些大型机构和富有个人,投资起点较高;私募基金一般采用封闭式,不上市流通。在封闭期间投资者不能随意抽资,封闭期限较长(私募证券基金通常为1至2年,私募股权基金通常为5至10年);组织结构比较简单,较多地采用有限合伙制;投资组合得以豁免披露义务,操作具有较高灵活性;采取与业绩挂钩的薪酬激励机制,除固定管理费外,会收取一定的投资利润作为奖励。
我国的私募证券基金与海外的对冲基金相比,从投资策略、运作特点、免于披露、激励机制都非常类似,在研究监管与发展时可以将二者近似等同。二者区别主要是,我国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范围较为狭窄,局限在股票和债券领域,尚未投资金融期货和商品期货。此外,由于国内资本市场未建立做空机制,无法发生实质的对冲行为,由于配套政策和对应税收安排的不完善,国内证券私募基金通常采用公司制,而非有限合伙制。
(二)私募基金的运作体制
私募基金的运作体制主要是有限合伙制和公司制。有限合伙制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美国迅速普及,并成为私募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在1980年,风险投资行业规模45亿美元,合伙制基金占40%,20世纪80年代后期,市场份额增长到80%以上。合伙是一种非正式的企业,其最大优点是经营管理上的灵活性,它没有任何法定的经营程序,合伙人可直接参与经营管理,对合伙有直接控制权,而不必像公司那样设立独立于股东会之外的董事会等专门机构来管理、经营企业的业务。
在美国法律体系里,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GP)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LP)以其投入的资本为限承担企业的负债。有限合伙企业自身不是纳税主体,税收责任分摊到各合伙人,由合伙人分别缴纳相关税收。如黑石集团便是这种结构。另外还有一种变形,为有限责任合伙(LLP)企业,在律师事务所和会计事务所较为普遍,有限责任合伙企业也不是纳税主体,收入和费用直接分摊到各合伙人。
美国的有限合伙企业甚至可以上市,但在我国,合伙制企业不但不能上市,而且不享有国际上普遍针对合伙企业的税收成本优惠,而我国采用公司制还可以在部分省区享受到政府引导资金配资的政策优惠,因此,在我国的私募基金当前大多采用公司制运作(见表1)。公司形式的最大优点是股东享有有限责任的保护,但股东必须为这样的有限责任付出代价,不能直接插手公司的经营管理,而且公司的收益要缴纳两次所得税。巴菲特的伯克夏哈撒韦公司便是这样的组织形式。
2007 年6 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一次确立了“有限合伙”这一组织形式在我国的合法地位,为民间私募基金提供了发展机遇。如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避免了双重征税,使我国私募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可以合法享受免税优惠,但仍存在一些法律欠缺,影响了可操作性。如私募基金公司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未建立与普通合伙人对应的个人破产制度、私募证券基金公司无法作为法人开户等。
当前我国私募证券基金发展面临的困境
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私募基金蓬勃发展。1988年全球私募基金管理资产规模不足420亿美元,到2006年底已接近2万亿美元,18年时间里,基金规模增加约40倍。据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国刚估计,至2007年,我国私募基金总量约8000亿至9000亿,其中私募证券基金约5000亿。
我国“阳光私募”始于2006年,经过3年发展已达近300个信托产品,单个私募证券基金管理资金规模5000万到愈10亿不等。在民间我国的私募基金以委托理财协议的形式悄然发展,未来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专业的机构投资者逐步形成和民间“专家理财”意愿的增强,私募基金将成为流动性的重要载体。然而,在行业高速发展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遇到了现实问题,目前我国始终没有明确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没有制定相应的监管制度,从而阻碍了私募基金的有序发展。
(一)政策层面:《证券法》未提私募而借《信托法》曲线运作
我国私募基金长期以来一直没有得到法律的承认与保障。《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信托法》都没有对私募基金的含义、资金来源、组织方式、运作模式等做出明确的规定。
目前,我国民间私募基金协议双方是典型的委托理财关系,而对这种委托理财业务是否合法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该理财方式和理财协议的合法性一直处于灰色地带。合作双方在此合作关系中都面临一定风险,如果对方违约,任何一方都很难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例如,如果委托人到期不按照协议向投资管理人支付投资咨询费或投资收益分成,投资管理人可以采取的措施非常有限。另外,如果投资管理人从事为他人锁仓、拉抬,以及其他不正当投资行为造成损失,委托人也很难了解其中内幕,追索投资损失。
实际操作中,采用这种方式的委托双方通常有一定的私人关系,对对方个人有一定了解和信任。因此这种合作方式是建立在相互了解信任和签订君子协定的基础上,很难大面积推广和发展。私募投资机构直接进行募集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存在两个问题:非法集资的法律风险和过高的税收成本,目前国内合法经营的私募基金基本借助《信托法》进行私募证券投资。而这样安排,对私募证券基金来说是绕了圈子,加大了交易成本,对于监管者而言则是增加了监管难度。
(二)监管层面:接受银监会监管而非证监会监管
在国外,私募基金统一由证券监管部门进行管理,在美国是备案制,我国香港是发牌制,即颁发一个投资管理的牌照。每个私募基金拥有两个持牌人就可以替客户管理产品,与内地具备资格的保荐人推荐上市公司类似。持牌人需要通过证券管理方面和法律方面的专业考试,同时也要具备一定年限的理财经验,最终由香港证监会决定是否颁发。在香港注册一个投资管理公司,拥有两个持牌人就可以募集私募的资金。
而在我国,由于《证券法》的空白,集合理财又违法,私募证券基金主要通过信托平台来进行运作。从法律上讲,实际上受托人并不是这些私募证券基金,而受托人实际上仍是信托公司,信托公司聘请投资顾问,私募基金公司以投资顾问身份参加管理。由于信托公司的监管部门是银监会,因而这些阳光私募实际上是由银监会通过信托公司来监管,遵照《信托法》及相关部门规章(见图2)。
私募证券基金的本身属性是投资以股票为主的证券,但目前又归属银监会监管,银监会的监管框架更适用于间接融资方式下的低收益低风险金融产品,而对于股票、证券乃至未来的股指期货这类直接融资方式下具有高收益、高风险的金融产品及衍生品,并不合适。近期银监会提高了信托理财产品的门槛,主要是出于对风险的考虑,但沿用银行管理的方式管理私募,在监管体制上的不适应进一步显现。
2007年1月,银监会根据《信托法》制定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提到,“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和“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这两个条件较以前的门槛有所提高。私募基金的投资者是有充分风险承受能力的客户,设定100万的门槛是合理的,但人数减少至50人,在方便监管的同时却给基金的募资与规模带来诸多不便。比如早期一期就可以发200份,开一个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就可以,现在如果是自然人就需要化为4期,每期都有一个独立的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银行和券商的对应工作量加大,并且增加了交易成本。当前私募证券基金已接近300家,私募证券行业整体增加额外成本的同时,监管部门也更加难于监管。私募基金是资本市场中的一类重要的投资者,但从证监会的角度还是重视不够,基本把全部力量都放在公募基金(见表2)。
(三)运营层面:无法开立独立账户,信托通道费用过高
目前私募证券基金的收入由两部分构成:固定管理费部分与浮动业绩报酬部分,其中,固定管理费收费标准通常为客户委托管理本金的1、5%,其中银行托管费0、25%,信托公司通道费1%,私募证券基金自身只能获取0、25%;浮动业绩报酬一般是私募证券基金与客户二八分成,所获取利润中私募证券基金占17%,信托3%,投资者80%。信托提供通道服务的同时,收取中介总利润中2/3的固定管理费,和15%的浮动业绩报酬(见图3、4)。
无法开立独立账户可能带来的管理风险和税收问题。通过信托公司平台,每个信托产品都可以单开账户。单开账户的好处是投资者自行交税而不在信托公司交税,企业所得税交25%,而对于个人投资者是免税的。倘若不借助信托公司平台,根据现行法律,私募证券基金等投资咨询公司在交易所只能开立一个账户,如果把投资者的钱和自有资金混到一起,首先是非法集资的法律风险,即便双方处于信赖关系,资金安全也存在隐患,如同券商保证金和券商自己账户不分,一旦挪用对投资者而言是极大的风险。
如果采用联合设立公司的方式,投资者都以股东身份进入,在操作过程中也存在不便,一旦发生赎回或认购,对公司来说就是增减资,工商处理非常麻烦。同时,资金进入投资公司账户后,就会产生税收问题:按国内税率,公司账户需要交25%的所得税,给机构投资者分红时还要交20%的分红税,对于私募证券基金而言盈利的压力巨大,会促使其选择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品种,进而带来市场的整体性风险。
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单开多个账户,基金账户和基金公司的账户是分开的,每当募集一个新的基金就可以开立一个新的基金账户,与需要交纳所得税公司的基金公司账户不同,托管在银行的基金账户是不必就地交税的,如果是个人可以享受免税待遇。
解决我国私募证券基金生存困境的对策建议
(一)政策层面:立法为私募基金正名,加快发展FTF
相对其它计划经济体制留下的坚硬遗产,基金业是最贴近市场化,也最易于产生改革成果的领域。私募证券基金作为资本市场投资主体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应当被提倡。当前私募证券主要面临的是政策束缚,公募基金垄断不是建立资本市场投资系统的初衷,因此,需要通过政策支持来加快私募证券基金的发展。
首先,需要在法律上给私募基金正名,近期进行修订的《投资基金法》应考虑将私募基金纳入合法的市场投资机构,界定其含义、资金来源、组织方式、运作模式,以为今后的监管提供法律依据。其次,《证券法》事实上已为其它证券参与者预留了空间,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认可的机构就可以做资产管理业务,只要国务院直属证券监管部门―证监会发文给予其私募合法地位即可。再者,政策层面应大力发展建立FTF(Fund to Fund,基金的基金),应鼓励社保基金、保险公司这类国有大型投资机构委托私募管理资金将一定比例资金配置给公募基金之外的私募基金,以专业管理能力和良好业绩为评判依据,通过资产组合和基金考核来实现资产保值增值,而不应因私募与公募的形态不同而有所歧视。这不仅对培育多元投资体系,提高资本市场有效性有重要作用,而且通过投资多元化,本身就能够平抑市场波动,稳定资本市场发展。
(二)监管层面:证监会试点并发放牌照,逐步规范私募市场
在监管主体的选择上,基于私募基金的本质属性和灵活多变的投资特点,当前比较适宜的做法是确立证监会为主监管机构,在此基础上根据私募基金的投资领域加强各监管主体的监管合作和信息交流。随着我国金融市场混业经营的发展进程以及混业监管协调的演进,进一步考虑是否适宜由金融监管协调机构统一监管对冲基金。
监管的短期目标应将监管主体置于证监会监管范围内,以事前监管为主;中期目标是通过证监会发放牌照和行业自律组织的建立,使私募基金阳光化,阳光基金制度化;长期目标是在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之上建立金融政策协调委员会,在其框架内延伸监管的品种与加强机构间的协同,随着私募基金业的发展与多元化,发挥事中监管的作用,应对金融混业经营局面,更全面地掌握私募基金信息,从而保证国家金融安全、保护投资者并完善资本市场。
私募证券基金近3年来发展较快,银监会监管中由于属性不同带来管理上的一些不适应已经出现,因此综合来看,由证监会发放牌照是一条具备可操作性的路径。从目前政策环境看,证监会已允许公募基金进行私募式运作,考虑到私募证券基金通过近几年通过信托公司通道运作已具备了良好基础,相对便捷的办法就是由证监会提出相应要求和规范意见,择优选择一批阳光私募进行试点,将运作规范、业绩良好、规模较大、经过长期检验的阳光私募通过考核颁发牌照,纳入证监会监管范围。如果说银监会监管的信托是预备队本科生,那么证监会监管的阳光私募就是研究生,阳光私募每个月公告一次净值,社会监督较强,由证监会统一监管的私募可以享受公募待遇。
监管框架需根据产品特点与运作原理设定,在制定具体的监管政策时,应避免与共同基金监管同质化。在监管初期,本着培育市场的思想,不宜对监管条件要求应避免繁琐,在牌照发放的方式上,可以直接将牌照发给公司,在事前监管设定认购条件时,可设定最低投资额,同时可借鉴不控制认购者的人数。私募证券基金发一个基金即可,客户资金都在一个账户上,也便于监管。
(三)运营层面:在交易所开立基金账号,降低税收与交易费用
给私募证券基金发放牌照之后,就可以在交易所开立基金账户,独立于公司账户,证监会批准后交易所批一下私募基金能够与公募开立同样的账号即可。单设的基金账户首先解决了双重征税问题,只要交易所同意开户,开一个不同于私募基金公司的基金户,就会享受公募基金的待遇。另一方面,一旦在交易所开立独立账户,私募证券基金的运作也进入了良性循环,开户银行和券商都会主动上门,因为有托管费,券商也会乐于服务,因为有交易佣金收入,私募证券基金不必再依托信托公司,缴纳高昂的通道费用,显著降低的成本将使私募证券基金得到更好的发展,降低的运营成本可以转化为更完善的研究和内控机制,吸引优秀人才,发挥其资源配置的能力。
参考文献:
1、王霞、中国私募基金发展前景和当前问题研究、深交所研究报告,2006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篇3
这是自2004年私募基金规模发展以来,监管层首次在相关工作会议上,正式提出将研究规范私募基金的制度安排。业内人士普遍猜测,国内庞大的私募基金在2011年有望迎来实质性的“阳光化”。
私募潜行
长期以来,在公募基金由于政策支持而实现超常规发展的情况下,私募基金却一直处于“灰色”地段――不公开的报表、飘忽不定的投资风格、灵活的操盘手法,以及远超公募基金的高额收益率。
虽然身份模糊,但并没有影响到私募基金发展的突飞猛进。
好买基金研究中心统计显示,截至2010年12月31日,国内通过信托平台发行的证券投资类私募基金已达614只;私募管理公司的数目为242家;私募基金公司的从业人员已超过了3000人;阳光私募的资产管理总规模已达2000亿元人民币以上。
2010年国内股市表现疲弱不振,但私募证券基金的业绩表现却可圈可点。数据显示,具有持续业绩记录的587个私募证券信托产品2010年全年平均收益率为6、4%,跑赢市场18、91%,也跑赢股票型公募基金3、39%。
目前,国内的私募资金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辽宁和江苏等地,以私募股权基金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为主。“在各省会城市,公开的阳光私募基金只有一两家,但私下的民间私募基金却至少有十来家。”一位在华东某二线城市从事私募基金投资的人士说。而江浙、广东一带还囤积了大量的游资,在行情渐起之时“重出江湖”,形成了目前私募基金“南强北弱”的格局。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模式大致有四种。
承诺保底,即基金将保底资金交给出资人,相应地设定底线,如果跌破底线,自动终止操作,保底资金不退回。严格意义来讲,承诺保底不是真正的私募基金。
接收账号,即客户只要把账号给私募基金即可,如果跌破10%,客户可自动终止约定,对于盈利达10%以上部分按照约定的比例进行分成。这种类型大多针对熟悉的客户,或者大型企业单位。一般属于地下私募基金,不受法律保护。
第三种是投资人以股权的方式成立投资公司,聘请基金经理进行投资。自20007年6月《合伙企业法》生效后,这种类型的基金开始发展。
还有一种是信托基金,2005年在深圳开始出现“阳光私募”,即通过信托公司募集资金,银行进行托管,通过私募基金公司运作的投资基金。是目前唯一合法的私募基金类型。
信托账户掣肘
国内私募基金目前主要以阳光私募为主,其2000亿元的规模已经成为市场的一支重要力量。
但2009年7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突然暂停信托公司新开设证券账户,至今仍未有重新启动迹象。“现在私募想要发行只能采取购买信托账户的方式,目前信托空账户主要有两个来源:一是此前开设的多余的老账户,二是阳光私募到期清盘后闲置的账户。”一位私募基金公司的人士说。
虽然各种类型的阳光私募发行量在2010年再次创了一个新高,但现存的为数不多的信托账户已经成为掣肘国内私募基金持续发展的一大障碍。老账户日益稀少,信托账户的叫价越来越高,发行产品的成本越来越高。再加上对信托产品规模成立与投资顾问公司资历的要求等问题,导致部分私募基金公司的新产品发行计划被延期或者搁置。
私募排排网研究中心调查显示,53、33%私募表示停开信托证券账户对他们造成了比较大的影响,对公司规模的扩大有比较大的限制。
“有限合伙模式因能解决目前账户问题,而一度成为业内焦点,但由于其高税收、进出问题等因素,有限合伙并未能如大家期盼的那般快速而大量的为阳光私募业注入新的血液。”私募排排网研究员田密表示,“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可能将私募基金纳入监管范畴,对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监管要求、合格投资者等做出切实规定。届时,信托平台可能将不再是私募实现合法化的唯一渠道。”
业内人士指出,在信托账户停开的限制下,私募产品数量仍然快速增长,反映出私募行业的市场潜力巨大。若《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改后将私募行业纳入,私募发展将会更迅猛。同时,如果具体监管措施出台,庞大的地下私募可能会逐步走向阳光化,私募行业发展或将迎来井喷行情。
适度监管成共识
长久以来,国内关于私募基金的法律规定和相关原则都比较模糊,一直没有形成一个规范和明确的司法解释,导致大量的私募基金在合法与不合法的边缘上游走。虽然在《证券法》第11条中有一个相关的原则性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诱劝和变相公开方式”。但与日益壮大的私募基金力量相比,这些规定仍显得相当单薄。
目前,以信托产品形式募集的阳光私募基金在投资头寸、资金监管等方面的监管权在银监会,而私募股权基金虽无明确监管部门,但多数均寻求在发改委备案。
《证券投资基金法》编立之初,监管机构曾考虑将私募、PE等形式的投资基金纳入其中,但最终仅涵盖了公募基金,在原定的法规名称《投资基金法》前也加上了“证券”二字。事后来看,私募基金监管的重要性不断彰显。
“私募基金这几年来主要是借助于信托公司的合作把它变成阳光化了,但这不是制度化。我一直主张私募基金要纳入监管体系、纳入立法体系。”君泽君律师所管理合伙人周小明表示。
2010年12月4日,在第一届“上证法治论坛”上,尚福林表示,证监会将配合立法机关全面修订基金法,特别是要适应私募基金发展的现实需要,借鉴国际监管经验,按照统一监管标准,防止监管套利的原则,建立适当的私募基金监管制度,为资产管理业务的协调发展创造条件。
近两年来,管理层对券商理财、基金一对多、一对一专户理财逐步放开。券商理财和基金专户理财,本身就具有一定的私募性质。只是发起人属于国有性质,同时操盘的团队也是获得证监会相关资质的证券从业人员,这些属于监管范围的理财产品,其运作方式和私募基金并无太大区别。
“种种迹象表明,管理层对理财方式的探索已经逐渐拓宽,私募基金真正意义上的阳光化成为一个必然的结果,而这次管理层提及的建立适当的私募基金监管制度,则是私募阳光化的一个前提。”一位接近证监会的人士对《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表示。
私募排排网近期对68家私募基金公司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91、11%的私募机构认为阳光私募要纳入法律监管范围。这些私募基金公司的看法是,阳光私募需要得到法律的认可,而被纳入法律监管,能使私募基金更加健康快速的发展。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篇4
【关键词】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合法化 法律监管
在国外,法律对私募基金投资者的资格有严格规定,所以私募基金被称为“富人的游戏”。反之,在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概念
一般认为,私募基金根据投资对象的不同,主要分为两大类:一是私募产业投资基金,二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创投基金及私募股权(private equities)基金是私募产业投资基金的主流,对冲基金则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主流。在我国,由于产业投资基金主要是政府主持和管理运作,所以私募基金主要就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结合私募基金的特点和证券投资的特点,我国学者一般认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募集,募集资金主要投资于可流通的上市公司股权及其衍生品或其他有价证券,投资者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资金管理方式。
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存在的问题
合法性模糊。在2000年年底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基金法(草案第七稿)》中,有关私募基金的条款被视为其有望在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法律体系的构建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法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合法化是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大势所趋:首先,合法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将会直接冲击公募基金的垄断地位,给开放式的公募基金带来更多的压力和竞争以及监督,增强金融市场竞争的充分性。其次,合法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将会扩展投资者的投资方式,增加市场的投资渠道,拓展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范围。同时,基金产品种类增加,基金投资者可以因不同类型、不同偏好而选择不同的基金,成为活化证券市场的一个契机。最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可以尽可能地利用民间资本,为民间投资者提供合法的投资渠道,同时为我国产业政策的实现聚集资金。
完善登记备案制度。美国由于是金融业的成熟市场,其私募基金实行的是“豁免注册登记”制度。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处于成长阶段,投资者和基金管理者都还不够成熟,且基金各主体在信息量、财务能力等方面强弱差异较大,所以美国的“豁免注册登记”制度不适用我国。我国现有情况可以豁免注册核准,但是必须到证监会备案登记,明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备案登记制,提高基金公信力。
规定基金管理者和投资者的资格和人数限制。在我国,私募基金的特定投资者,是指合格的个人(包括家庭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借鉴美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证券基金投资法》起草小组的专家认为:个人资金的下限是20万元、机构资金的下限是100万元,投资者人数2人以上、200人以下,这只是对数量上一个粗浅的限制。参照我国《证券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为公开发行,相对应地,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发行对象的人数则应该小于等于二百人,这一规定是比较合适的。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篇5
经过两年多“历练”的私募基金,在2009年仍然交出了优秀的“成绩单”。在国金证券1月29日于北京举办的中国私募基金年会上,著名经济学家云集,足以显示大家对私募的关注。会上的“长期优胜私募基金”和“年度最佳私募基金”,分别被北京淡水泉、北京星石、上海重阳等公司夺得。
私募成绩优秀
两年来,私募基金的业绩表现可圈可点,让人们对其更加关注。
国金证券基金研究中心总监张剑辉表示,私募行业发展至今,有不少产品运作满两年,且过去两年市场历经剧烈震荡,两年期业绩更好的展示了私募的行业特征和投资管理能力。数据显示,2008年初至2009年底,73只可统计两年期收益的产品平均净值增长率为-0、87%,其中90%的产品超越对应期沪深300指数。
国金证券基金研究中心推出的“证券投资类私募报告”显示,证券投资类私募基金过去两年里迅速扩容,在产品数量、资产规模、管理人数量上都有体现。其中,在统计范围内,122家管理人2009年共发行了242只阳光私募,可统计的平均募集规模达9000万元,均达到2006年以来的高峰。
当天,现场嘉宾云集,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副主任吴晓灵、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李扬、原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周道炯、原全国人大常委会《证券投资基金法》起草工作小组组长王连洲等高级别的人物悉数被邀请到场。他们都发表了主题演讲,对中国资本市场发展方向、阳光私募的管理与规范以及私募基金未来发展非常关注。
看重“长跑能力”
年会揭晓了2009年度“最佳”私募基金、券商集合理财等各奖项,本刊《私募论剑》采访的多位私募管理人入选。
北京淡水泉、北京星石、上海从容等十家公司被评为“长期优胜私募”,上海重阳等十家公司被评为“年度最佳私募”,上海尚雅等3家公司荣获“年度进步奖”。(详见附表)
张剑辉介绍说,“最佳私募”的评选更看重长跑能力,不看重一时的得失,可以使评价结果更客观。据了解,“长期优胜私募”的评选结果是根据阳光私募2008年和2009年的综合表现进行考察的。
不仅如此,国金证券的私募评价体系也将券商集合理财纳入了评价范围。光大阳光基中宝、国信“金理财”经典组合基金、申银万国1号价值成长三只券商集合理财产品获得“长期优胜奖”,而东方红2号、中信证券股债双赢、广发3号则获得券商集合理财产品“年度最佳奖”的殊荣。
对此,张剑辉介绍说,从整个2009年度乃至2008年度来看,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的整体收益相对大盘表现出低波动特征。
报告显示,2009年度产品年度收益相对较高的有国信“金理财”经典组合收益率上涨71、83%、中信证券3号收益率上涨67、27%、广发理财3号收益率上涨65、18%、中信理财2号收益率上涨64、46%、国信“金理财”价值增长收益率上涨60、72%。
评选基于“二重三公”
国金证券的“最佳私募基金”是如何评选出来的呢?
国金证券副总裁纪路介绍说,此次评选活动,国金证券特地邀请了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对作为评选依据的数据以及评选结果进行核实和公证。国金证券完全是站在第三方的立场上来举办此次论坛和评选的。他强调,国金证券最佳私募基金以及券商集合理财的评选,原则上提出了“二重三公”的概念,即“重长期持续、重绝对回报”,“公平合规、公正客观、公开透明”。
纪路进一步介绍说,正是由于私募基金和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的大力发展,国金证券基金研究中心才会将此次年会的着眼点放到了“阳光私募迎接千亿时代”的主题上。而早在2008年,国金证券便推出了第一届“中国最佳私募”评选活动。纪路认为,私募基金、券商集合理财产品在中国的积极发展受到业界的关注是必然的,对这类产品进行评选盘点,邀请业内专家探讨热点话题,对于推动整个行业发展都是有意义的。
“长期优胜私募基金”奖的获得者、深圳武当的田荣华在会上发表感言说:私募基金要取得长足的发展,就必须把自己的“本职工作”做好。第一,要很好地控制投资风险,如果风险控制不好,引起的问题有可能呈现出局部的社会性特点,所以风控是第一位的。第二,作为阳光私募基金管理公司,要把自己的投资研究平台搭建得足够强大,用足够强大的投资研究平台来应对中国经济的发展给各个行业和企业带来的投资机会,找到这种投资机会,才能帮投资者分享经济发展带来资本升值的
机会。
2009年度最佳私募基金评选结果
长期优胜私募基金
深圳市武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淡水泉(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涌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市星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朱雀投资发展中心
上海从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中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博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合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民森投资有限公司
2009年度最佳私募基金
上海重阳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智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景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源乐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福建省麦尔斯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同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混沌道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龙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君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鼎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09年度进步奖
广东新价值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尚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景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09年度新锐奖
上海凯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篇6
改革开放激荡30年,弹指一挥间。而灵活、激进、创造力无穷的民间资本,不仅积淀下了足以推动中国经济发展的巨大财富,更形成了特定的文化和思维模式。在面对急速发展而暴露出的诸如增值速度减慢、经营模式受束缚、投资方向变得迷茫等种种问题以及整体经济面临转型、提升的大背景下,中国民间投资群,也在对前景众多选择的徘徊中,在当初的澎湃回归于对自身的拷问后,积极寻找新的发展支点。
如何促进民间资本正确投资,引导民间资本的有序流动,是当今社会经济发展所必然要思考的问题。其原因并不仅仅因为中国的各个产业领域已经成为国际资本的“蚕食”目标,更重要的是民间资本发展过程的自主需要。在我国,民间充裕的资本,多数时候都是以借贷、私下募资、股权扩充、合伙创业等途径来达到快速积累的目的,我们把这称之为“自由民间资本管理方式”。随着现资管理理念的深入和运用,国际通行的私募基金管理方式逐渐被引入我国民间投融资体系。
私募基金:民间资本下一个热潮?
当一种管理方式伴随一个产业迅速发展时,必定是社会需求快速膨胀使然。通常每个国家的投融资体系,都是放在金融监管体系之内的,无论是银行、信贷、证券、保险、典当等,都是以国家资本和大型合法合规的集团资本为主构架投融资体系,除此以外,则可能产生违背法律法规的地下钱庄,或其他通过非法集资等超出法律底线的途径、违规运作的资金组合。法律底线的存在,制约了民间资本自由走向规范途径。这并非只发生在中国,全世界都不例外。但大量民间资本以游资的方式自由流动,不能有效地纳入国家投融资体系内进行监管,会给国家经济体系和金融体系带来无穷的风险与后患。私募基金的管理方式几乎可以用“应运而生”来形容,其在国际上逐步试行、推广、流行、规范也是顺势而为。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又称为“产业投资基金”,它最早起源于美国。20世纪40年代末,美国出现大量新兴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基金”诞生;后来,“创业”的概念扩展到“创造新企业和老企业再创业”,由此出现了“企业并购基金”。当创业投资基金在80年代传入亚洲后,又出现了专门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的“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经过不断演变,这几类基金形式组成了现在所谓“产业投资基金”概念的外延。 2006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在中国私募股本市场国际研讨会上发言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把富人的钱筹集在一起,投资于未上市的股权”,她的表述是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 Investment,PE)的典型性描述。私募股权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并获利。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的一种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它通过发行基金单位,汇集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这笔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投资。投资者与基金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的两种基本运作方式。私募则意味着这类基金以有限合伙人方式,只能通过私下定向募集股份。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私募证券基金的区别在于私募股权投资相对于“公众股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未上市的公司股权,这里的“私募”指的是所投资公司为未上市的“私”有公司;而私募证券基金主要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向投资者筹集资金进行管理并投资于证券市场(多为公共二级市场)的基金,主要区别于共同基金(mutual fund)等公募基金。私募证券基金的投资产品,是以二级市场债权等流动性远高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有价证券为投资对象。在美国,私募股权市场出现于1945年,参与其中的各家基金表现始终超过美国私募证券投资市场的参与者。
民资私募基金的发展趋势
资本流动的实质在于保值和增值,资本流动方向以产业投资为基石、以市场投资为导向。目前,国家大力提倡民间资本进入产业投资领域,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进入资本投资市场,为民间投资开拓了全新的局面,为民间投资指明了正确的方向。未来的民间资本,必将以合伙制私募基金的形式长久存在和发展下去。以下三个方面不可避免地成为近阶段民间资本家需要慎重思考的重点:
首先,整合产业将形成细分产业链中的产业龙头,抢占这些行业龙头,为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铺路搭桥。无论是传统产业,还是现代高科技产业,都有自身发展的空间。国际私募基金的投资行为中, 英联、霸菱投资了蒙牛、李宁,华平基金给国美投资1、5亿美元等,都是以传统产业为主;联想控股为实际投资人的广源传媒,是一家生产3G通信列车电视技术为主的高科技企业,获美国私募股本基金莲花注资1600万美元。
其次,融合资本,梳理民间资金流动方向,倡导先行理念,为证券投资基金的创立积蓄力量。以高科技产业为主导的中星资本在对青岛软控(002073)实施了五年的辅导和支持后,已使后者在深圳中小企业板成功挂牌上市;浙江的网盛科技也以“中国第一概念股”成功登录资本市场。可见证券市场是民间资本流动的重要领域。索罗斯在1995年投资海南航空约2400万美元,取得14、8%股权后,又于2005年10月对中国海南航空增加投资2500万美元。
最后,有效跨接,把握产业与市场的良性互动,规范出入制度,全面服务于产业投资市场和证券投资市场的对接。 被称之为“美国总统基金”的凯雷投资集团, 管理着总额超过 89 亿美元的资产,旗下共有 26 个基金产品。按照计划,凯雷收购徐工机械50%的股权,徐工机械则持有徐工科技19367、94万股国有法人股,并通过控股子公司徐州重工持有徐工科技4103、15万股境内法人股,合计约23471万股,约占徐工科技总股本的43%,仅仅通过徐工科技的10送3、1的股改对价方案,凯雷投资集团就可以获得直接账面价值1、8亿人民币。
若按照凯雷投资对徐工科技的下一步包装上市计划,一旦徐工机械在美国证券市场成功上市,其产业投资与证券投资的市场对接,就使凯雷获得更大的投资收益。
目前我国民间资本正走在由混沌向有序的进程中。一些先知先觉的民营资本集团和民间资本倡导者,已经从引导和梳理民间资金流的进程中,发展和壮大了自己。但发展和壮大以后的民营集团,也遇到了发展过程不可避免的困扰:资金流下一步的流向与归宿在哪里? 民间资本如果仅仅停留在炒作概念层面,尽管很热,却始终都不可能得到政策的明确保障。对于个人而言缺乏事业的基础,而对于监管层则谈不上有序和规范。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篇7
关键词:私募 风险 监管
一、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生态现状
中国现阶段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还处于初步阶段,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社会大众始终隔了一层纱有比较浓郁的神秘色彩,但是2007年以来在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进入跨越式阶段当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有一下几种形式:
(一)公司型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当前在我国的资本的使用年限和资金的分配上都借鉴了公募基金。作为地下私募基金发起人的投资咨询公司,起到了管理的作用,它工作的重点也由原先的公司形象宣传转为提高管理资产的利润,进而提高本公司的吸引力,并养成一种良好的循环。这种私募基金大多会让投资者做资金的管理人,而一些规模较大的投资则要经过投资者的同意。由于这种资金的经营效果显著,在市场上受到很大的追捧。
(二)券商
证券公司是最早跟私募基金搭上关系的团体,早在上世纪90年代初,在券商逐步的将主营方针调整到一级市场之后,传统的主要服务结构经纪业务已不被绝大多数券商所重视。在公司主营方向转变的过程中,也渐渐和客户之间建立了相互信任的关系。很多证券公司的角色也发生了转换。自上世纪九十年代末期,主管部门逐步的放宽了对券商的业务管制,给予了券商直接从事资产如国债和各类现金的管理资格。各种券商从之前的地下转为地上后,券商也逐步的在激烈的竞争中不断的成长。券商的资产管理业务发展到现在,几乎所有的证券公司在资金管理方面上都做了相类似的承诺,比如对本金的年收益率作出相应的保证和承诺等。
(三)工作室
工作室,是最常见也是最公开的一种私募基金的方式。工作室大部分都是有名气的研究人员或者股评人士,通过给客户提供详尽的市场操作计划来获得报酬。这里面的资金差异很大,因而又分为“一级成员”、“二级成员”等。工作室相对于券商等其他形式的资产管理企业来说显得更加灵活,很多走在经济发展前列的城市如上海、广州、北京等,工作室成立的门槛都相对较低。以上海为例只要有50万元的资金就可以成立工作室。正是由于资金上的优势,工作室吸引客户只能够从高收益回报入手,业内很多工作室每年的收益率甚至达到百分之二十。工作室的主要营收则是通过和客户、证券营业部的协商,从交易金中提取一定的佣金。
我国资本市场相对发达国家的成熟市场来说相对年轻,但是随着我国大国地位的崛起,我国的资本市场的吸引着全世界的目光以及资金。有其在近五年境内市场的退出机制进一步完善之后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更是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给中国经济的发展注入了活力,如如Morgan Stanley、鼎晖、CDC这几家世界著名的私募投资企业对我国著名企业蒙牛注资成功就是典型的例子。在蒙牛融资出现困境的时候私募的注资无疑给蒙牛的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给我国经济的发展带来很多优势,凡事都有两面性。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也会为经济的发展带来一些隐患。
二、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制度现状
私募股权基金给我国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的同时也存在着很多潜在的风险。改革开放激荡三十年,我国的发展一直是摸着石头过河。这样一个体量逐步增大的金融市场中的新生儿,对于很多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都是在事物的不断发展中逐步的健全起来的。我国金融监管层也早已现行一步对我国私募股权基金进行了监管体制的构建。
我国针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体系的建构主要体现在立法层面,早在2005年《公司法》第78条中有一个条款“允许向特定的对象进行募集”给予了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空间。也明确了私募股权基金的法理存在。一个月之后以发改委为首的十个部委联合发文《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对私募股权基金进行了更加细致的规定。在这个办法中详细到人员配备、注册资本、投资方向等较为细致的方面。也在这个办法中,第一次要求私募股权基金必须通过向发改委备案的渠道接受发改委、金融监管等多个部门的监管。可以说这个办法为私募股权基金在我国的规范化、合法化发展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到了2009年,私募基金在过我国大跨步发展的同时,出台了《强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严格规范创业投资企业募资行为的通知》对于非法集资、信息披露没达到要求、代持股份等方面对私募基金进行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同时也放开了社保基金投资、财税政策优惠等给予私募基金进一步发展的空间。
三、当前监管制度体系下暴露出来的主要问题
在我国,我国的金融市场还在不断的发展之中,各项法律法规并不十分成熟,对于私募基金的管理、监管、法律体系没有完善的建立起来。首先,我国私募基金存在的主要形式就是工作室、券商以及公司。而这种非法的契约方式不仅没有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且还无法预估存在的风险,一旦发现就烦,很难有法律法规能够提供相应的保护。其次,在国外,私募基金主要利用金融衍生工具作为操作手段,这是控制风险的一种手段,我国金融市场发展至今都是不完善的,基金管理人员素质较低,加上金融市场的不稳地,我国私募基金面临的风险也不断增加。最后,我国的金融市场还在不断的发展之中,各项法律法规并不十分成熟,对于私募基金的管理、监管、法律体系都显得十分稚嫩。甚至到现在还没有一个较为明确的政策导向,这就给私募基金的投资人带来了很多前景方面的不确定因素。而私募基金又是半遮半掩同时干涉的群体很多,一旦出现动荡就不可避免的存在社会动荡性和高风险性。所以强化私募基金的监管已箭在弦上不得不发。
私募股权投资在现有监管体制下存在着如下几个风险:
1、信用风险
在我国,私募基金没有受到法律的保护,客户和实际运作人之间即使有合同的话也得不到现行法律体系的认可。一些信用适当的现象在巨大的利益诱惑面前显得十分渺小。所以私募基金的客户在信用问题上冒着十分巨大的风险。
2、兑现风险
一般来说,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对管理者使用基金上都设有一个期限的限制,要是私募基金没有达到预期的收益,那么就会用另外的基金去弥补这一块,渐渐就演变成了非法集资,形成恶性循环,造成不可挽回的失误。
3、系统风险
我们必须认识到,没有强有力的外部管理必然会产生系统风险。加上这种基金的募集方式在中国还处于半地下状态,这就给了很多不法分子可乘之机。有的基金的管理人员甚至是工作人员就能够瞒天过海的使用各种方法对市场进行操控,对客户进行诈骗。同时一些工作人员的不当操作也可能带来系统上的风险。
四、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制度改革建议
我国的私募基金虽然处于地下状态,也不受法律保护,但是这种方式却是随着市场的需求而产生的。虽然发展的时间较短,但是我国的私募基金已初具规模,争取它的合法地位也是形势所趋。在学习国外先进技术和结合我国实际发展的基础上,在笔者看来,政府相关部门必须要制定和完善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在法律上保护我国的私募基金,并完善相应的监督机制,这样就可以有效的顺应市场的发展,并减少交易成本,规范私募基金的运作。笔者认为,具体应该重视这样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提高基金管理者和发起者的资质门槛
当前私募的最大的问题是风险很高,所以第一道关卡就是提高基金管理者和发起者的资质门槛。有一些能力和资质是这类人所必须具备的。要有很强的抗风险的能力,在当前国际市场普遍不景气的情况下,很多风险不期而至。如08年金融危机就给机械、航运等行业带来极大的资金压力。所以这类人要有很强的经济实力、净资产、流动资金以及注册的总资本都达到一定的规模,在审批的时候就以上述为主要参数来管理和限制这支私募的规模;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并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在经营的过程中形成良好的信用等。目前,要能够对管理人员的资金和行为作出一定的规范,拥有成功的证券公司、投资公司以及资产管理公司的,是作为管理者的首选。
(二)完善行业自律监管
目前中国的私募基金还没有设立私募基金的自律组织,未组建全国性的行业协会。而在发达国家中,私募基金的行业自律组织在私募基金的监管过程中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私募基金的自律监管可以像全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律师协会一样成立自己的私募基金协会,致力于私募行业的自律和监管,以完善行业自律监管来促进于私募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确定统一的监管部门
首先,整个行业都在中国人民银行以及银监会的管理之下,证监会则一直管理和监督着涉及到的证券市场。这种管理模式就会造成在私募基金出现问题时,中国人民银行和证券管理委员会在行使行政权的时候出现权力的交叉。在处罚私募基金的违规行为时,两个部门就要相互协调。为了防止出现多个管理部门管理的情况,应当建立正规的行政管理机构。从当前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来看,大多资金还是投资在我国的证券市场。从监管的便利性以及及时性考虑,各级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去管理我国的私募基金更为合理,作为监管部门的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将会对整个证券市场的管理和监督产生十分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孙宏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主体法律问题研究[J]、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0(05)
[2]任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监管探讨[J]、财会通讯、 2009(32)
[3]李建伟,王咿人、美国证券私募发行豁免规则的修正及启示[J]、证券市场导报、 2008(09)
[4]姚适、我国私募股权基金法律形态的比较与选择[D]、中国政法大学 2009
[5]熊要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监管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 2009
[6]钟孝生、中国私募股权基金发展问题研究[D]、厦门大学 2009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篇8
论文关键词 私募证券 转售 规则144
一、私募证券转售制度的一般理论
(一)私募制度的演变私募作为一种国际通行的证券发行方式成为推动中国金融市场发展的重要动力之一。年来,以“私募”为核心词的各种术语在金融市场上十分流行,但是何为私募证券,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尚存模糊之处。无论是1933年美国的《证券法》、SEC、还是美国的最高法院都试图对私募做出明确的界定。
“私募”一词在英文中有两种表达,“private placement”或“private offering”,又可译为“非公开发行”,相对于“公开发行”而言,是一种证券的发行方式。
1935年,SEC也以函件解释的方式明确界定了私募的标准,即证券受要约人数、受要约人之间的关系、受要约人和发行人之间的关系、发行证券的数量、募资金额、发行方式等。此次界定的“人数标准”(不超过25人)后被美国各级法院作为判定私募的一个重要的标准,直到1953年的SEC v、 Ralston Purina Co 案。为了更好的协调各州法院对私募的界定,1953年美国的最高法院确定了私募的标准,明确界定私募的唯一标准是购买人是否需要根据《1933年的证券法》有关信息披露规则的保护,否定了以购买人数作为判定是否为私募的主要标准。我国2012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并于2013年6月1日实施的新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虽然也没有给私募做出概括性的定义。但在第3条第3款中确认了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还在第10章用10个条款详细规定了合格投资者制度、基金托管制度、基金管理人资格的协会登记制度、基金募集的宣传推介禁令、基金合同范本制度与资金募集的事后协会备案制度等内容。不仅顺应了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新问题、新趋势,而且从制度上规范与促进证券业和财富行业管理。
(二)私募证券转售:限制与流通之间平衡的必要性清科2010年PE年度报告显示,2010年共有82只PE完成募集,募集资金1759亿元,募集规模为2009年的2、13倍。2012年私募证券基金总的规模达到了2000个亿,相比2011年的1600亿仍有近400亿的增长。中国的私募市场如火如荼的向前发展,使私募证券转售的各种问题浮出水面。对私募证券来说,由于发行环节的非公开性,必然要求其在转售时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但是基于证券流通属性的要求,限制并不意味着要禁止私募证券的转售。转售的核心问题在于“流通与限制”之间的平衡。一个有效的政策并非投资者保护的最大化,也非证券持有人自由的最大化,而是兼顾这两个目标的中庸之道。因此,寻求一种既能满足私募发行人对融资的需求,保障私募证券投资者流通性的需求,又能不架空发行行为的私募性质的平衡制度至关重要。
美国1933年的《证券法》第4(2)条和D条例规则506对转售者的控制做出了限定。发行人在发行证券的过程中要尽“合理的注意”义务以保证投资者不是以转售的目的获得证券,不是“承销商”的角色。Rule506还指出私募发行人在证券正式销售前需要采取合理的措施,如在证券上设计标志、主动询问等以相信购买者不是为了转售而买证券。要求实际购买者在取得证券时签署一份声明或相关证书上做特殊标志,以提醒证券的非转让性。之所以这样做源于立法者的立法目的。他们认为私募证券的购买人具备一定的条件,是合格的投资者,从而免于登记注册,提高了交易的效率降低了交易的成本。如果购买者可以随心所欲的转让证券,势必违反了立法者的对私募的立法本意。
二、美国私募证券转售制度的历史沿革和具体操作
(一)规则144的继承与发展从1933年的《证券法》到1982年的D条例,从1972通过的Rule144到1990年的Rule144A,美国在私募证券发行、转售等方面不断完善。在国际金融创新领域走在了世界前列,为私募证券法律制度的完善和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提供帮助和参考。
Rule144是一个非排他性的安全港规则。该规则规定所有人转售其所持有的“受限制证券”,以及发行人的关系人转售其所持有的非受限制证券,满足一定的条件下可获得豁免交易的地位,不视为证券法第2(11)中所规定的承销商。Rule144所设定的条件如下:(1)须持有一定的期限。若发行人为报告公司,则持有期限为6个月以上;若发行人为非报告公司,则持有期限为1年以上。(2)信息披露。必须采取合理的措施及时、准确、完整的披露有关信息。(3)转售数量的限制。转售者在3个月内转售量不可超过该证券总量的1%或该证券周平均交易量,取两者的最大值。(4)转售方式。符合一定的法定条件。除此之外,符合任意三个月内,按照rule144豁免规定销售限定性证券超过5000股或交易金额累计超过5万美元条件的,还需向SEC交3份144表格进行转售申报。
(二)Rule144A 1990年通过的Rule144A致力于“合格投资者”之间的自由交易。较之Rule144进一步提高了私募证券的流通性,降低了转售时的成本。Rule144A最核心的问题是对“合格机构买家”(简称QIB)的界定。此外Rule144A还对转售对象、转售证券的性质、信息要求等做出了规定。Rule144A采取第4(1)豁免的设计,通过把私募证券投资者锁定为QIB,从而创造了一个封闭的QIB的“公开市场”。它和Rule144最大的区别就是对QIB没有持有期限的限制。但是笔者认为该要求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私募证券受让人的范围。
三、我国私募证券转售的现状和问题
2013年6月1日实施《证券投资基金法》首次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调整范围,这意味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获得合法地位,对资本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持。新法第八十八条明确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前款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该条对合格投资者的人数进行了限制不得超过200人。笔者认为“200人”的标准源于《公司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数要求。第九十二条也规定了私募发行的方式“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此外,新法的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三条分别对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托管以及托管人的职责、非公开募集基金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做出了规定。
但新法并未对私募证券的相关概念做出合理的界定。目前,我国立法对证券私募的界定倾向于采取结构主义方式,这与世界先进的立法经验相。此外,对转售者的规制也相对较少。
四、完善我国私募证券转售的美国法借鉴
(一)私募证券转售及其相关概念的界定需确定《证券投资基金法》(2012年修订版)对私募的界定侧重于结构主义,如“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实际上,该种界定方式不能准确的界定私募的本质,应该兼顾功能性主义界定。诚然,结构性界定,易于判断,节约成本,而功能性界定,虽然界定更为准确,但司法成本较高。此外“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的计算方法也需要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