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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环评报告(精选8篇)

来源:网友 时间:2023-08-06 手机浏览

建设工程环评报告篇1

关键词:涉海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替代方案  

随着人类活动向海洋的不断进军,盲目的涉海工程对海洋环境的破坏日益严重、 要想遏制海洋污染和对海洋损害的势头,实现海洋开发与保护的协调发展,就必须强化涉海工程的海洋环境监督管理、 而涉海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则是涉海工程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也是整个涉海工程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活动的首要环节、本文试对我国的涉海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进行分析,并提出了完善的建议。

1 我国 法律 的有关规定

1、1 环评资质证书的审查颁布

涉海工程建设项目环评工作的专业特殊性及其重要性决定了评价机构必须具备特殊的资格以胜任某项涉海工程的评价要求。《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明确:“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的立项或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有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环境影响评价单位根据批复的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大纲开展工作,组织编制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据了解,自2006年国家推行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 企业 申请甲级资质的门槛提高,使得全国拥有“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甲级资质”的单位由之前的32家降为3家。此外,为了更好的落实涉海工程的环评工作,海洋工程环评工程师的培训工作日益兴起。

1、2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验收等程序要求

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四十三条规定,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但由于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到海域使用、浅海滩涂养殖和船舶航行安全,所以本条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必须征求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审核”,是指对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核实。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审核意见,可以纳入行业主管部门预审意见中,也可以按规定直接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对于海洋工程,依本法第四十七条:“……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准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必须征求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权,并且规定:“海洋主管部门在核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应当征求海事、渔业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其中,围填海工程必须举行听证会。”使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程序更明确。

2 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2、1从环境影响评价内容本身来说,欠缺替代方案,这一基本缺陷使得涉海工程建设项目的环评中也缺少替代方案

替代方案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最基本的要求之一,对替代方案的分析是环评的核心内容,可是我国法律中却一点都没有涉及。“我们的现有规定中,所采取的办法是比较几种方案,选择最佳方案,所以也就没有再规定替代方案。但其实比较选择最佳方案与替代方案这二者在性质上是根本不同的。替代方案要求另外一个方案可以在对立的角度上完全代替评价方案,并有同样的效果。”替代方案的缺乏,使得环境影响评价活动不能为决策者提供充分的、全面的 科学 信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真正目的无法实现。

2、2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海洋管理部门审核的现象仍存在一定的普遍性

自新《海洋环境保护法》施行至今, 在整个海岸工程环评管理流程中, 海洋管理部门审核缺位的问题依然不是个别现象, 例如浙江国华( 宁海) 电厂、上海宝钢马迹山矿石中转港扩建工程等, 在未经海洋管理部门审核的情况下, 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就已经得到环保管理部门的批准。以浙江省为例,据一项非正式的调查结果显示, 浙江省沿海市海洋管理部门对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 的审核率普遍较低, 如宁波市为32%, 台州市为7、 5%, 舟山市为5%, 温州市为2、 6%, 而嘉兴市则为0。这说明在现实的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评管理程序中, 大部分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 没有经过海洋管理部门审核这一必经的法定环节。

2、3 涉海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始终处于被动反应的地位

虽然法律要求建设单位在开工建设之前应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环评。但是许多建设项目未经环评就直接报送到计委、发改委,甚至直接由后者发起某项项目。实践中往往是在受理海域使用权申请或者废弃物海洋倾倒申请的时候, 发现该涉海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评方面的内容和管理程序存在缺损和瑕疵, 如有的没有开展海洋影响评价, 有的没有海洋管理部门签具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核意见。项目由计划部门立项以后,意味着开发行为已基本上被政府有关部门认可,后来环评程序的功能似乎只是论证该建设项目没有不利的环境影响,或者寻求减少环境影响的对策。这样就失去了从源头上把关海洋环境影响项目的良机。涉海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最后落脚点只能是提出合适的治理方案,实质上就成了一个在社会行为末端和尾部的行为。

2、4 管理信息系统尚不完善

从管理的技术模式上看,目前涉海工程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基本上处于手工操作层面,管理程序中每一个步骤都必须凭借人力来操作完成、 虽然 计算 机已经在办公活动中得到普及,但基本上只是一种辅助的技术手段,仅仅发挥着文字处理和简单、机械的数据整理功能、 从涉海工程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实践过程来看,这种操作模式已经显现出诸多的缺陷和弊端,如信息交互不及时、信息反馈不灵敏、统计口径不统一、统计标准不规范、统计数据不准确和不完整、资料共享性差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环境影响评价预测的准确性和对策的有效性。

3 对这一制度的改进建议

3、1 建立环境影响评价替代方案制度

为了真正发挥环境影响评价优化建设项目方案的预防作用,保障建设项目真正符合环境法规的要求,在进行涉海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时,应该提供两个以上的建设项目方案,以便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对海洋环境影响最少的最优方案。可以借鉴美国在这方面的经验,引进替代方案机制,在立法中规定替代方案环境影响的内容,以体现 科学 决策的择优原则。

3、2 加强涉海工程建设项目环评管理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沟通和交流, 增进部门之间的共识, 促进部门之间的配合和协作

海洋环评管理是整个涉海工程建设项目环评管理中的有机组成部分, 审核或核准是整个涉海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中的重要环节。事实已经说明, 海洋管理部门要想做好涉海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评管理工作, 切实履行涉海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评管理职能, 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协作与配合是一个不可或缺的外部因素。因此, 各相关职能部门在履行各自的涉海工程建设项目环评管理行政职能时, 不能为本位主义和本部门利益所囿, 应不断加强彼此之间的协作与配合。针对涉海工程建设项目环评管理的现状、特点和 发展 趋势, 最好是省政府出台有关加强涉海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相应意见, 提出针对性的强力政策和措施, 以进一步明确各职能部门的管理权限, 规范各职能部门的管理行为, 理顺部门关系, 加强部门协作。只有这样, 才能真正做到涉海工程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工作的“科学、规范、便民、高效”。

3、3 及时启动环评程序,在涉海工程建设项目立项时,环评单位就应开始介入,同时要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在履行涉海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职能时所产生的各类行政行为的程序和内容予以严格监督

严格执行 《行政许可法》, 对于未按照涉海工程建设项目环评管理程序而审批的行为, 一律视为无效审核、审批。同时, 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要求, 严格执行政务公开和信息披露制度, 实行行政审批行为的透明化。对于没有经过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并由海洋管理部门出具环评审核( 核准) 意见的涉海工程建设项目和不具有环评资质或没有按照相关涉海环评技术规程, 以及采用不具备资质的业务机构所提供的相关数据进行涉海工程环境评价的报告编制单位, 定期在媒体上予以公开和曝光, 及时接受社会公众和媒体舆论的有效监督。

3、4 构建以 计算 机、 网络 通信等 现代 信息技术为载体的涉海工程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信息系统,加大对涉海工程建设项目环评的科技投入力度

改进和完善涉海工程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就必须实现管理程序操作的规范化和信息化,在涉海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与海洋管理部门之间构建一个交互式的技术平台(见图1) ,来进行相互间的交流、沟通以及信息指令的传递反馈,从而实现涉海工程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流程的高速、高效运作、加快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数据库的建设。包括建设国家环境数据库、地方和地区性环境影响评价资源中心、专家信息系统等。这些数据库一旦建成,将极大地方便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高环境影响评价预测的准确性和减缓措施的有效性,使得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更具科学性。

参考 文献 

[1]张元和,卢 静,陆州舜、浙江省涉海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现状及其思考[j]、海洋开发与管理,2006,(4)、

建设工程环评报告篇2

【关键词】核电项目;可研;报告

1、概述

核能是清洁能源,积极推进核电建设,是我国能源建设的一项重要政策。日本“311”核事故后,国家核电高速发展的态势有所暂缓,国家正制定核安全规划和调整核电中长期发展规划,但国家发展核电的决心不会变化,所以应高度重视核电的安全有序发展。

本文从拟采用AP1000第三代核电技术的核电工作的经验出发,简要介绍核电项目前期工作中的可研工作,对可研专题进行具体描述,详细介绍各专题主要内容和开展的必要性,希望能对从事核电新项目的前期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2、可行性研究

可研是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步骤,其基本任务是在初可研所确定的厂址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核电厂工程建设的方案和条件,对项目有关的工程、技术、经济、环境、政策等方面的条件和情况做详尽、系统、全面的调查、研究和分析,对各种可能的建设方案和技术与工程方案进行充分的比较论证,对项目完成后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预测和评价,论证其在安全上、技术上、经济上和商务上的可行性,是项目评估和决策的依据,也是下阶段编制项目设计任务书的依据。

可研的范围、内容和深度须按照我国相关管理部门《核电厂可研报告内容深度规定》(NB/T 20034-2010)、国家核安全局《核电厂可研阶段厂址安全分析报告的格式和内容》(HAFJ0067)以及环保部《核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和格式》(NEPA-RG1)等规定执行。

在可研阶段,业主需完成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编制《核电站厂址安全分析报告》,上报国家核安全局并取得《核电厂厂址选择审查意见书》;编制《选址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上报国家环保部并取得批准意见;编制《可研报告》,并取得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复文件,然后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审查;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上报国家发改委,申请项目核准。

3、可研专题

3、1 陆域地形测量

对核电厂址区域的陆域部分进行1:1000、1:10000地形测量,为核电厂厂区总平面布置及“四通一平”设计及地质勘察等专题提供相关的地形图资料。

3、2 水域地形测量

对核电厂址区域的海域部分进行1:2000、1:10000水下地形测量,为核电厂取排水口的布置,循环水排水及低放废水排放以及泥沙模型试验提供地形图资料。

3、3 海洋水文站设测

在厂址附近建站观测水文资料,掌握厂址海洋水文状况及海洋水文要素变化规律,为水工、水文等专题数、物模提供基本资料,为水工工程方案设计提供依据。

3、4 冬、夏季全潮水文同步测验

分析核电厂工程海域和各工程点的调查要素的时空分布特征和水文泥沙运动规律,为水工、水文等专题提供海域水文、泥沙、水质等特性的基本资料。

3、5 厂址气象观测

在厂址区域建站观测气象资料,为开展大气扩散试验提供基础气象参数,为工程设计和厂址总平面布置设计提供厂址所在区域的气象参数。

3、6 大气扩散特性试验

分析厂址所在地的大气弥散特性,推荐适用于厂址的大气扩散模式与参数及大气弥散因子计算模式及相关参数,作为剂量评价的依据;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厂址安全评价报告提供基础数据和剂量评价程序。

3、7 厂址邻近海域水生生态调查

综合调查厂址邻近海域海洋水文生态,评估核电厂建设和运行对海洋生物及生态环境的影响,为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提供依据。

3、8 地质调查

调查主要断裂构造、新构造、第四季地层及重要不良地质条件,为地震安全性评价提供近区域和厂址附近范围内1:10万和1:2、5万基础地质图件和资料。

3、9 海域地球物理勘查

针对性地对厂址区域(150km)、近区域(25km)和厂址附近范围(5km)海域断层进行调查,为地震安全性评价提供海域地质基础资料。

3、10 地震安全性评价

调查和研究厂址区域、近区域和厂址附近范围的地质地震环境,分析论述厂址设计基准地震动参数确定、厂址附近范围能动断层鉴定、厂址区地震地质灾害评价等所涉及的主要地震和地质依据、评价方法和评价结果,给出厂址地震安全性评价结论。

3、11 岩土工程勘查

勘查厂址区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特征、岩土适宜性、不良地质作用发育规模,评价其对厂址稳定性的影响;为总平面布置、水工方案设计及报告编制提供依据。

3、12 厂址附近水文地质调查

查明厂址附近范围及厂址区的水文地质基本特征及与地表水体、周围环境等关系,为报告编制提供水文地质资料。

3、13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对工程建设引发、加剧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工程建设本身遭受地质灾害的危险性作出预测评估,并提出防治措施,其成果报告作为提交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工程建设用地审批的依据。

3、14 压覆矿产资源评估

调查建设项目及其附近压覆矿产资源及矿权等情况,评价建设项目对矿产资源的影响程度,为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本项目是否压覆矿产资源的证明文件提供依据。

3、15 海洋水文

搜集和调查厂址海洋水文特征,分析计算设计基准洪水位和低水位,工程设计潮位、波浪和水温等海洋水文要素,为确定厂坪标高、取排水工程等的勘测设计提供依据。

3、16 岸滩稳定性分析及泥沙数值模拟计算分析

论证取排水水域潮流、泥沙及海床条件,分析工程海域水文特征、泥沙分布及迁移特征,分析工程建设前后的冲淤变化的趋势和淤积形态、范围、强度等,研究减淤、清淤措施,为核电厂的取排水、码头工程的设计提供基础资料和依据。

3、17 泥沙物理模型试验

在泥沙数模基础上,建立泥沙物理模型,对计算结果进行验证,以优化取排水工程等的布置方案,论证工程方案与环境间的相互影响,提出技术措施,为核电厂水工构筑物设计和安全分析提供依据。

3、18 温排水、放射性液态流出物数值模拟计算分析

预测冬、夏季典型大、中、小潮工况条件下,温排水、放射性液态流出物在厂址海域及取、排水口附近温度场和浓度场随时间、空间变化的分布规律,为核电厂规划容量的可行性论证及对海域环境的影响评价提供依据,为优化取排水方案提供资料,为物理模型试验提供边界条件。

3、19 温排水、放射性液态流出物物理模拟试验

在温排水、放射性液态流出物数模基础上,建立物理模型,对计算结果进行验证,提出对水域环境的影响程度,优化放射性液态流出物在取排水口附近海域增大扩散、稀释和输送能力的方法,采取措施尽量减少对水域环境的影响程度,使其满足环保要求,为环境影响评价提供依据。

3、20 环境调查

对核电厂址半径5km、20km、80km范围内人口资料、居民点、流动人口、特殊人群分布、城镇发展规划、居民饮食、工业企业、军事设施、交通运输、名胜古迹和旅游风景区、农牧渔业、生态环境、农田和养殖场、事故应急等情况进行调查。

3、21 环境辐射本底概况初步调查

了解厂址所在地的天然放射性水平和电磁辐射水平,判断厂址目前的放射性本底水平情况;为以后编制“放射性本底调查大纲”和开展厂址环境放射性本底监测积累数据和提供经验。

3、22 环境辐射本底概况初步调查

了解厂址所在地非放射性大气环境、海洋环境、声环境的本底值,为正确评估施工期环境影响提供相关依据。

3、23 可能最大降雨分析计算

分析厂址和邻近地区的暴雨特性,计算可能最大降水(PMP)和可能最大洪水(PMF),进而估算可能最大降雨量,为核电厂址防洪和安全论证提供依据,为厂区排水设计等提供可靠参数。

3、24 常规气象、极端气象和工程气象分析

调查厂址区域气象特征和极端气象事件,设计基准风、气温、降水和降雪等极端气象参数,对厂址气象特征,工程气象参数等进行评价和计算,从气象角度对厂址的适应性进行总结评价。

3、25 海冰调查观测研究

针对北方沿海厂址,收集和观测厂址附近海域海冰情况,分析研究附近海域浮冰和固定冰的形成、运动特点,及对核电厂取、排水口和水工建筑物的影响,为工程规划和设计提供可靠的基础资料,并为工程设计提供技术参数、科学依据。

3、26 淡水水资源论证

分析核电厂淡水水源的可靠性、供水方案的可行性,合理确定淡水水源和供水方案,为淡水水源取水设计提供依据;并论证取水可行性和用水的合理性,分析项目取水对区域水资源状况及其他用户可能产生的影响,编制并上报水资源论证报告,以取得流域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核电厂用水的批复文件。

3、27 水土保持方案

对核电厂场地平整涉及到的工程活动的水土保持进行调查、分析,对区域水土流失进行预测,并提出防治对策,制定工程措施防止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3、28 取排水工程方案设计

根据厂址条件,提出核电厂海水冷却水取排水量,进行取排水工程的方案设计;在数值模拟计算成果基础上,进行取排水工程多方案的综合技术经济比较,提出本工程取排水方案的推荐意见。

3、29 大件运输规划(含码头)

调查核电厂厂址附近现有交通运输条件,确定核电厂大件设备运输方案,对大件设备运输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和技术经济比较,同时对运输设施的设置提出建议。

3、30 输电系统规划论证

主要根据电网电力市场空间情况对电厂合理的建设进度和投产时间进行分析和建议,分析电网的电力流向,得出电厂的供电范围和供电方向,为下阶段接入系统设计提供基础和依据。

3、31 一期工程接入系统设计

按照输电系统规划,设计本工程与电网的接入方案,以明确输电线路的走线路径、出线回路、接入位置等。

3、32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

对使用海域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评估核电厂运行期间温排水和放射性废液排放对受纳水域的实际影响,核电厂取水设施的卷吸效应和机械碰撞对水生生物的损伤影响,及运行期间对厂址附近海域的环境影响。

3、33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分析核电厂可能产生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产生环节和人员接触情况,预测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工作人员健康可能带来的影响和危害程度,论证防护措施的可行性、有效性及合理性,提出相关补充措完善职业病危害防治对策,使项目建成投产后能符合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的要求,最终达到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障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和安全的目的。

3、34 职业安全预评价

辨识建设项目所存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定性、定量分析,评价其危险等级及可接受程度,并由此提出切实可行的、合理的职业安全对策措施,提供决策参与和职业安全设计的依据。

4、经验总结

4、1 长周期和获取基础资料的专题要尽早开展

部分专题的周期跨度较长,如厂址气象观测需两年,水文站设测、海域生态调查等需一年,这类专题应尽早开展,为后续相关专题的开展及相关报告的编制创造条件。

提供基础资料的专题是开展各相关专题的基础,如陆域、水域的地形测量,地震、地质情况的勘测,水文气象观测等获取基础资料的这类专题应尽早开展。

4、2 明确专题间相互关系,合理安排专题开展计划

了解专题间的相关关系,在此基础上合理安排专题开展计划,可提高核电前期工作开展效率。如水文站设测资料是开展海洋水文、泥沙数模、温排水和放射性液态流出物数模专题的基础,而这三个专题又是开展取排水工程方案设计的基础;地质调查、海洋地球物理勘探是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专题的前提条件等等。

4、3 做好沟通协调,确保各相关专题成果的一致性

为保证环境影响报告书、厂址安全分析报告、可研报告的顺利编制及报告合理,在专题开展过程中须加强沟通协调,确保各相关专题成果的一致性。如厂址区域岩土工程勘查和地质调查的岩性、水文站设测与海洋水文专题计算的理论深度基准面等。

4、4 严格控制外委专题的质量

专题由总体设计院完成专题任务书的编制,业主确定有资质的承接单位来实施,并要求专题承接单位应按照核电厂质保要求编写工作大纲和质保大纲,并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完善大纲,最终专题报告也应通过专家评审。另外,在专题开展期间定期跟踪工作开展情况,确保工作进度;对有外业的工作,应不定期地去外业现场巡查;同时加强与承接单位、总体设计院的沟通,确保专题工作开展质量。

建设工程环评报告篇3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存在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07-0016-01

1 环境影响评价现状分析

1、1 环境影响评价普遍存在滞后现象

环境影响评价是预测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研究。而在现实中很大一部分建设项目,特别是为数众多的中小型建设项目没有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在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不是先评后建,而是边建边评,有的甚至是先建后评,个别的根本就不评。

1、2 环评队伍素质不高,环评质量差

环评单位存在技术力量薄弱,环评人员专业素质差,不能胜任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特别是一些乙级评价单位,问题就更为突出,这在一定程度上严重降低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实际意义。

1、3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长期拖延,收费偏高

一些环评单位自持唯我持证的老大思想,认为与建设单位签了合同就是煮熟的鸭子,不及时开展环评工作,迫使有的建设项目投资到位、土建开始,环境影响报告书还未编制,使环境影响评价在工程可行性研究中的地位和作用大大降低,环评的目的更是打了折扣。在收费上却是狮子大开口,严重影响了建设单位进行环评的积极性。

2 解决对策与措施

2、1 广泛开展环评法宣传教育,充分认识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作用

实践证明,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过程,也就是认识生态环境与人类经济活动的相互依存的相互制约关系的过程,在认识,掌握自然状况和社会状况的基础,为经济的合理布局和产业产品结构的科学调整提供可能和机遇,国内外的实践都充分说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在经济发展中没有充分运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这一重要手段,以保证经济发展的科学合理布局,避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从而达到既发展经济又不影响破坏环境的目的。

2、2 加强环评队伍建设,提高环评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

国家环保总局有关部门应严格环评单位的资格审查,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单位一律不予审批,严格控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资格证书的考试和发放。对已获得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要制定考核办法,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考核检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对限期不整改,确又不能胜任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持证单位,坚决吊销资格证书,对于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技术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以确保环境影响评价的质量。

2、3 把环境影响评价纳入总量控制轨道,突出浓度与总量同时评价

实践证明,把总量控制内容引入环境影响评价,不仅可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内容,而且大大提高了环境影响评价实用性和污染防治措施的可行性、有效性、科学性,通过总量分析,可以明确区域允许的纳污量和评价项目的允许最大排污量,随着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只采用单位浓度评价,已不能完全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应采取措施尽快推行浓度、总量双重评价制度,并以此为依据来制定污染防治措施,这不仅克服了环境影响评价与区域环境目标相脱节的状况,增强环境影响评价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而且也有效提高了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质量。

2、4 公众参与要落到实处

国家环保总局2006年2月14日已正式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其根本目的就在于通过广泛听取利害关系人或利害团体的意见和要求,使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尽可能多的兼顾各方面的利益,特别是能够充分考虑到生态环境利益,尽量采取有效可行的措施来减轻或防止对环境的影响和侵害。应遵循“依法行政”的法治原则,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程序,严格落到实处。为此各级环保局要建立监督检查机制,确保公众参与制度的执行。

建设工程环评报告篇4

一、简化项目审批及“三同时”验收手续

1、对受理环境影响报告表属饮食和娱乐服务、家具制造、木竹藤棕草制品、印刷、文教体育用品生产、农业综合开发、垦荒、植树造林、渔业养殖、畜牧养殖、一般货物仓储、停车场、驾驶员培训基地、疗养院、专科防治所、卫生站、血站建设、方便食品加工、水泥制品、石材加工、机械半成品加工、组装、自来水生产和供应、洗车业、汽车维修、沐浴业、加油、加气站、体育场馆建设等项目(含原已明确的建设项目),不需再进行技术评估,直接进入审批程序。

2、受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项目(在收到送审批材料齐全)审批时间缩短为10个工作日。

3、对上述不需经技术评估编制报告表的项目,其“三同时”验收时,只需验收材料齐全就直接下达验收意见,不再召开项目“三同时”验收会进行验收。验收意见在收到齐全验收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缩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时间

1、报告表: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原15个工作日缩短为7个工作日;轻工、纺织、化纤,建筑材料等项目由原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化工、石化及医药由原30个工作日缩短为25个工作日(特殊、复杂项目除外)。

2、报告书: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原45个工作日缩短为30个工作日;轻工、纺织、化纤,建筑材料等项目由原45个工作日缩短为30个工作日;化工、石化及医药由原60个工作日缩短为45个工作日(特殊、复杂项目除外)。编制时间不含该项目所需要的监测时间。

三、创新建设项目技术评估形式,缩短评估时间

(一)技术评估形式

1、环境影响报告书:以开审查会的方式进行技术评估;

2、环境影响报告表(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大纲):原则上以函审的方式进行技术评估,但可能存在较大环境风险的项目除外。

(二)技术评估时间

1、以开审查会方式进行技术评估的项目:

在收到完整的环评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估,并向委托单位提交专家意见以便编制单位对环评文件进行修改;在收到修改完善的环评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向委托单位提交评估意见。

2、以函审的方式进行技术评估的项目:

在收到完整的环评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估,并向委托单位提交专家意见以便编制单位对环评文件进行修改;在收到修改完善的环评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向委托单位提交评估意见。

四、简化建设项目环境监测受理程序,缩短监测时间

一、简化受理工作程序

1、凡所有外来环境监测工作项目,由站分管环境监测工作的副站长或项目负责人受理和洽谈。

2、凡委托单位在资料提供俱全和现场监测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及时与被服务单位签订协定,并建档登记。

3、项目受理后一次性告知委托单位有关工作程序、内容、收费清单及监测报告提供时间。

二、缩短项目完成时限

建设工程环评报告篇5

第一条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奠定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第四条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破坏。

第五条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七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

(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并公布。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

(四)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

(五)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但是,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十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国务院审批的或者国务际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共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及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原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

第十三条国家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单位,必须取得国家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按照资格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范围,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经颁发资格证书的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名单,应当定期予以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可以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第三章环境保护设施建设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施、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第二十二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的;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的。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10万元以上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资格证书,并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发编制建设规划时,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环评报告篇6

第二条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是在公路通车运营2至3年后,用系统工程的方法,对建设项目决策、设计、施工和运营各

阶段工作及其变化的成因,进行全面的跟踪、调查、分析和评价。

第三条编制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的目的是通过全面总结,为不断提高决策、设计、施工、管理水平,合理利用资金,

提高投资效益,改进管理,制定相关政策等提供科学依据。

第四条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的过程评价:依据国家现行的有关法令、制度和规定,分析和评价项目前期工作、建设实施、运营管理等执行

过程,从中找出变化原因,总结经验教训。

二、建设项目的效益评价:根据实际发生的数据和后评价时国家颁布的参数进行国民经济评价和财务评价,并与前期工作阶

段按预测数据进行的评价相比较,分析其差别和成因。

三、建设项目的影响评价:分析、评价对影响区域的经济、社会、文化以及自然环境等方面所产生的影响。评价一般可分为

社会经济影响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

四、建设项目目标持续性评价:根据对建设项目的公路网状况、配套设施建设、管理体制、方针政策等外部条件和运行机制

、内部管理、运营状况、公路收费、服务情况等的内部条件分析,评价项目目标(服务交通量、社会经济效益、财务效益、环境保护

等)的持续性,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和建议。

第五条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由主报告及附件两部分组成。主报告应按本办法附件一《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文本格

式及内容要求》编制。附件的内容应包括各种专题报告及建设项目管理卡。建设项目管理卡应按本办法附件二《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卡

内容要求及填表说明》编制。

第六条编制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必须以项目各阶段的正式文件和项目建成通车2~3年内进行的各种调查及重要运行参数的

测试数据为依据。项目通车后需要进行的调查主要有:交通量调查、车辆运行特征调查、车辆运输费用调查、工程质量调查、项目财

务状况调查、社会经济效果调查、环境调查等。项目各阶段的正式文件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

设计及其审查意见、批复文件;施工阶段重大问题的请示及批复;工程竣工报告;工程验收报告和审计后的工程竣工决算及主要图纸

等。

第七条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的方法应采用综合比较法,即根据项目各阶段所预定的目标,从项目作用与影响、效果与效益

、实施与管理、运营与服务等方面追踪对比,分析评价。前期工作的评价技术原则上可用于项目的后评价。

第八条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必须客观、公正、科学,不应受项目各阶段文件结论的束缚。

第九条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及附件文本统一采用297毫米×210毫米(A4)装订,封面采用紫红色。

建设工程环评报告篇7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输变电工程;质量

1 概述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社会用电量大幅增长,随之带来大量的输变电建设项目。输变电工程在推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对生态环境带来了一系列影响。近年来,输变电工程环境的影响已引起国家各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环保法规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明确要求,高压输变电工程在建设前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项目开工建设必备文件之一。提高环境影响评价水平,确保环境影响评价质量,对于指导建设单位更好地开展环保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也能为环保部门实施监管职能提供技术支撑[1]-[2]。

输变电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已成为影响其本身建设的主要制约因素之一,民众亦愈发地关注输变电工程产生的电磁辐射对其健康的影响;多地多起变电站建设群众抗议事件频发,由此对输变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为了不断提高输变电工作环评工作质量,完善单位质量管理体系,通过意见收集、分类统计,分析产生质量缺陷的主要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

2 质量信息的来源和统计

开展输变电项目的环评,将形成环境影响报告。环评报告质量信息的来源包括:按照单位内部质量管理文件要求的审核、审查意见;评审会专家意见以及评估中心出具的评估意见;实施过程反馈的信息。通过对我院环评中心3年来所完成的近20份输变电项目环评文件200余条质量意见进行统计分析,归纳为10大类,如表1所示。

3 原因分析

针对表1列出的输变电项目环评10大质量缺陷,组织环评人员,结合输变电项目环评工作特点和自身工作实践,集中讨论[3]-[5]。从人员素质、技术水平、投入、外部环境4个方面,筛选出15个影响因素,以质量缺陷为纵轴,筛选出的影响因素为横轴,得到表2。同时,组织环评人员,对矩阵表每一项进行打分:0表示没有关系,1表示关系很小,2表示关系中等,3表示关系紧密[6]。对每位评价人员的打分表进行统计,结果详见表2。

由表2可见,不同的因素对质量缺陷的影响不尽相同。分析表2中的数据得知,影响环评质量的原因主要有5条,分别为工作经验不足、不熟悉新要求、现场调查少、工作经费少、工作周期短。针对以上原因,组织环评人员进行逐条分析讨论,详见表3。由此确认影响环评质量的2个主要因素是:工作经验不足;不熟悉新要求。

另外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工作经费和工作周期是不受环评人员控制的因素;此2项属外部影响因素。因此,不属于影响环评文件质量的主要因素。

4 对策措施

针对表3中的分析讨论,针对如何提高输变电项目环评文件的质量提出对策措施,具体如表4所示。

通过采取以上措施来提高建设项目环评工作质量,特别是目前公众关注度日益提高的输变电项目。科学、真实、客观的环评报告是建设单位开展环保工作的重要指南,亦是环保部门发挥环保监督执法职能的重要支持。

5 结束语

作为技术文件,客观、公正、科学的环境影响报告是建设单位有效决策和环保部门科学管理的基础。通过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输变电项目环评文件质量,以使其更好地服务于建设单位和环保部门。作为环评人员,必须以严谨的态度对待每一个建设项目,在报告编制过程中高度重视报告质量,一方面能够充分彰显环评人员、环评机构在工作中的责任心和担当,同时能够为建设单位、环保部门提供技术支撑。

参考文献

[1]李勇,朱素芳,高洪梅、论我国环境影响评价中的质量管理体系构建[J]、环境科学导刊,2008,27(5):87-90、

[2]周志刚,许斌、小型建设项目环评报告质量与对策研究[J]、环境科学与技术,2005,28:104-105、

[3]张浩举,李明,曲世华、ISO9000管理体系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控制的应用实践[J]、北方环境,2011,23(3):101-103、

[4]董武娟,吴仁海、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有效性的探讨[J]、广州环境科学,2003,18(2):41-44、

[5]韩梅、浅谈提高环境影响评价中工程分析质量[J]、黑龙江环境通报,2009,33(1):93-95、

[6]罗郧红、提高水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质量方法探讨[J]、质量,2009,

建设工程环评报告篇8

关键词:投资体制改革;核准制;企业投资建设

中图分类号:U651+、4 文献标识号:A 文章编号:2306-1499(2013)07

1、认识核准制

核准制是指对企业投资建设不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不再由政府进行审批。政府只是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但要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实行核限制的范围和权限,由《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作出规定。

2、与原审批制的不同之处

2、1适用的范围不同

原审批制适用于所有项目,改革后的审批制只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和使用政府性资金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则适用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或限制类项目。

2、2审核的内容不同

改革前,政府既从社会管理者角度又从投资所有者的角度审核企业的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是上报的必备材料和审查的对象,以上报告的内容由粗到细,由浅入深,不仅包括港口现状及存在问题、吞吐量发展预测及建设规模、装卸工艺、水工建筑物、配套工程、市场前景、盈利能力等内容,还包括了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相关的准入条件等内容;改革后,政府只是从公共管理的角度审核企业的投资项目,上报和审批的对象是《项目申请报告》,其内容主要是:项目申请单位及项目概况、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行业准入、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分析、节能方案分析、建设用地和相关规划、环境和生态影响分析、环境和社会影响分析等,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相比,有着根本的不同。政府主要审核“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而不再代替投资者对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进行审核。

2、3审核的程序不同

过去审批制审核的程序一般为:(1)企业进行机会研究。(2)企业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预可研),向交通主管部门报批。(3)企业根据预可研审查意见编制项目建议书,向交通主管部门报批。(4)企业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立项),开展以下专题研究,进行专项报批:填写申请表,向规划局办理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上报用地预审申请,向国土部门办理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委托编制河工模型试验研究、二维水流数模计算分析、岸坡稳定分析报告以及防洪影响分析报告,向长江水利委员会办理占用岸线水域的批复;委托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环境影响报告书,向环保部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委托编制劳动安全预评价报告,向交通部人事劳动司办理劳动安全卫生评价批复;委托水运工程监测站对工程节能情况进行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办理银行贷款手续,获得银行贷款承诺函。说明:专题研究的内容视项目需要和研究的性质、目的而异,它主要是研究解决一些关键性问题,为可研创造条件、奠定基础,其成果则构成可研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5)企业根据以上专题研究及相关批复意见,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研)。(6)企业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岸线、环评等审批文件。(7)企业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现在核准制的审核程序一般为:(1)企业委托编制可研初稿,向发改委申请办理“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通知”,即人们常说的“路条”。(2)企业办理以下支撑文件报批工作:填写申请表,向规划部门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完成区、市级用地预审审批,同时委托编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并获批复以及完成压覆矿产资源情况地质调查报鉴定报告后,向省级国土部门办理用地预审意见;委托编制防洪影响报告,向水利主管部门办理涉河建设方案的批复;委托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环评批复;(这个环节省去了《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的编制)委托编制通航安全及通航环境评估报告,向航道主管部门办理工程建设涉及航道有关问题审查意见的函;委托编制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向海事主管部门办理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的行政许可决定;委托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向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办理安全生产监督备案;委托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向卫生主管部门办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意见;委托编制节能评估报告,向交通主管部门办理节能评估审查批复;上报使用岸线申请,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岸线的批复;办理其银行贷款承诺函。(3)根据支撑文件批复意见,修改完善可研报告;(4)委托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向发改委申请核准;(5)依据项目核准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在过去审批制的情况下,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一般要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申请报告”等审批环节,而在核准制的情况下,政府仅审核企业投资的“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直接省略,一步到工程可行性研究,开工申请报告实行同级备案制,简化了程序,提高了报批效率。

3、核准制对企业投资项目审核的转变

投资体制改革后,政府审查的角度开始发生变化,对于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更多侧重于从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市场准入、资源合理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对其外部性条件和影响进行审查。具体为:(1)从“内部性”向“外部性”转变:原来关注投资是否可行,现在只关注外部性和公共性问题。(2)从“微观审核为主”向“宏观公共事项审核”转变:从微观企业决策转化到社会公共利益的宏观问题。(3)从“技术经济论证”向“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等综合论证”转变:审核所涉及的层次更高、内容更广,对前期论证提出更高的要求,对项目核准机关的专业素质要求更高。

4、核准制给企业、给政府带来的影响

4、1企业是最大的受益者,拥有了更大限度的投资自。

按照投资体制改革的思路,企业无疑是最大的受益者,从项目上讲,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从程序上看,核准制只需项目申请报告一个环节。从审核内容上看,政府只在"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把关,企业则具备了更大限度的投资自,从时间上讲,项目核准期为20个工作日,这在过去是想都不敢想的。改革之后的投资体制的确在多个方面比以往的审批制都有了极大进步。

4、2企业在拥有自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风险

投资体制改革后,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这就相当于把企业推向市场,使其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和市场竞争的主体,使企业在享有更大自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风险。

4、3外企、民企跨入垄断领域的“门槛”降低

由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实行,国家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码头等垄断性行业,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营造了各类投资主体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使得民间资本、国外资本跨入垄断领域的“门槛”变低,可便捷地进军水运等原来处于垄断地位的行业与领域,国有垄断行业受到一定程度的冲击。

4、4优化政府工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这样一来,就简化了政府的工作程序,提高了办事效率,政府可腾出更多地时间和精力从事宏观的监督和管理。

5、存在问题

5、1审核程序并未实现实质性的简化

实行核准制后,政府是只需要核准项目申请报告书一个环节,但在上报核准申请之前,企业所做的工作与核准前的审批制相比并未发生实质性的变化。首先,关于“路条”,在任何正式文件中都未提及,但在项目的核准过程中,已是一种约定俗成的称呼,也是一个必经的程序,否则,支撑文件无法顺利办理;其次,十一大支撑文件缺一不可,并且几乎每一个支撑文件都要委托编制专题报告,召开专家评审会,这对企业来说也需要一定的时间、精力和财力。

5、2国有企业投资效益低下的问题也没有真正解决

对国有企业来说,最关键的问题是投资效益低下。改革后的投资体制依然没有建立国有投资的责任制度,产权对投资活动仍不能形成根本性约束。依然难以杜绝各单位为了政绩一哄而上拼项目、上投资带来的投资效益低下问题。

6、结语

实行核准制是投资体制改革的重大制度创新。给企业带来的变化是巨大的:最主要的一点是确立了企业在投资活动中的主体地位,让企业更多的享受企业经营的自利和承担市场变化而带来的风险,充分体现了“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二是营造了各类投资主体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随着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形成,民间资本跨入垄断领域的“门槛”变低,可便捷地进军水运等原来处于垄断地位的行业与领域,在给港口企业带来冲击的同时也注入了新的活力;三是简化了项目前期工作报批环节,提高了报批效率,缩短了报批时间。改革使企业投资自大大增强,投资活动可以更及时地适应市场变化,自主决策建设了一批投资项目,促进了企业技术进步,较好地满足了市场需要。同时,企业也感受到自主决策的压力和挑战,自我约束有所增强。

参考文献

[1]国发[2004]20号文、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