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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实施细则(精选8篇)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8-09 手机浏览

安全实施细则篇1

关键词:幼儿园;精细化管理;6S标准;策略

一幼儿园实施精细化管理的原因

幼儿园作为幼儿成长的重要场所,不但为幼儿提供教育支持,而且为幼儿提供午休和餐饮,日常工作十分繁杂。教室之内,摆放着幼儿需要用的各种玩具和资料,上课之前整齐划一,课后则混乱不堪,需要不断整理,教师及工作人员负担加重;储物间中储物柜不断增加,但总是感觉不够用,空间不足以容纳所有物品;就餐时间多个工作人员共同监管幼儿就餐,仍会出现秩序混乱……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幼儿园的持续健康发展,增加了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劳动量,增加幼儿园的运营成本,对幼儿园正常工作的开展造成不利影响,对幼儿的综合素质的培养产生负面效应[1-2]。因此,作为新时期的幼儿园,要采用先进的精细化管理理念,运用6S标准对幼儿园进行管理,提高幼儿园的管理质量,改善幼儿园的校园环境,增强幼儿园的素质教育质量,为培养幼儿的综合素养提供有力保障。

二幼儿园推行精细化管理的关键步骤

(一)幼儿园成立精细化管理委员会

幼儿园精细化管理必须落到实处,需要成立以园长为首精细化管理实施委员会,每个班级和部门成立精细化实施管理小组,由部门领导为组长,责任分工明确,落实到人。采用全员参与的方法,才能促使精细化管理深入人心,6S标准才能在全园得到彻底贯彻执行。

(二)幼儿园精细化管理,必须职责明确

组织建立后,成员彼此之间的职责必须明确。幼儿园实施精细化管理,委员会要从整体对精细化进行管控,依据6S标准,制定精细化管理目标,设定精细化工作实施方案及相关工作的评估标准[3]。委员会及小组成员一定要明确熟知精细化管理的理念、细则、目标及各自的岗位职责,实施之前对成员进行培训考核,确保熟知6S标准和精细化管理细则。对于成员各自的职责范围要有清晰的定位,确保成员之间职责范围界定清晰明确。

(三)幼儿园开展实施精细化管理动员大会

在实施精细化管理之前,一定要开展动员大会,向全园人员明确精细化管理实施的目标,实施的决心及领导对精细化管理的重视,营造精细化管理实施的氛围,为精细化管理实施的下一步工作做好铺垫。

(四)幼儿园各部门制定精细化目标

利用目标管理方法,引导全体成员向同一个目标努力。幼儿园各部门围绕精细化管理的总目标制定本部门的具体目标,各部门的员工围绕部门目标设定自己的目标,增强目标意识,促使员工按照6S标准执行,为了实现既定目标,不断改进办公方法,提高工作效率。

(五)安排精细化管理实施培训工作

针对要实施的精细化管理工作,对全体员工进行精细化管理岗前培训。首先,明确培训的目的,即让全体员工熟知精细化管理和6S标准的相关知识,明确幼儿园实施精细化管理的目标,懂得如何运用6S进行办公、开展有关的工作,还有精细化管理所涉及的内容,包括幼儿园环境管理、安全管理、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及幼儿管理等。其次,根据幼儿园的实际情况,采取有效的培训方式。

(六)制定详细的精细化管理实施细则

实施精细化管理之前,对幼儿园进行全面实际调研,发现其需要改进的地方,结合6S标准,借鉴其他成功的案例,制定幼儿园精细化管理实施细则。

三幼儿园实施精细化管理的策略

(一)活动室精细化管理

活动室是幼儿在幼儿园中所待时间最久的场所,活动室的环境和设施对幼儿的健康和安全具有重大的影响[4]。在幼儿园活动室区域,对活动室环境卫生的管理必须严格按照6S标准实施精细化管理,确保活动室环境整洁,地面清扫干净,桌面无污物;活动室内桌椅等设施摆放整齐,对设备定时维修,确保一切设备能够安全使用;活动室内必须保证空气清新,温度适宜,为幼儿上课提供优良环境。以上相关工作内容,必须要个按照精细化管理制定的细则进行实施,责任落实到人,以园长为首精细化实施管理小组,不定时对活动室环境进行检查和考评,确保活动室精细化管理的贯彻落实。此外,活动室的创建和资料准备也要坚持6S标准,安全第一,必须保证幼儿在活动室的身体安全,创建的环境和准备的资料要适合幼儿的特点和需求,幼儿能够容易使用和操作;同时,根据幼儿的实际需求,设定特定的拓展资料,促使幼儿可以获得更多的培养。

(二)教师实施精细化管理对策

师资力量对于幼儿园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优良的师资团队对幼儿园及幼儿的发展起到积极地推动作用。在实施教师精细化管理过程中,要严格按照6S标准进行执行[5]。首先,对于教师的选聘方面,制定严格的聘用流程,按照招聘流程严格执行,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一律拒之门外;其次,日常对教师进行定期考评,实施优胜劣汰的策略,对教师队伍定期进行调整,激励教师不断提高自身知识水平和个人素养;最后,对教师进行在职培训,帮助教师不断提升教学水平和知识储备。

(三)幼儿实施精细化管理对策

幼儿作为祖国的未来,对祖国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在对幼儿实施精细化管理过程中,首先,以园长为首的精细化管理实施小组,围绕幼儿的教育管理,基于6S标准,制定精细化管理细则,实施过程中,对细则存在的问题及时做出调整,进行修订;其次,幼儿安全管理方面,定期普及安全教育知识,对幼儿的活动场所,定期进行检修,对存在的问题,及时修复,园长、教师及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精细化细则执行,轮班值日,负责幼儿的安全工作,责任落实到人;最后,对幼儿的教育培养工作,要对幼儿进行全面培养,德育并行,对幼儿的课程进行合理安排,制定详细的课程计划,促使幼儿不但知识得到增长,自身素养也获得提高。此外,在幼儿教育方面,幼儿园要经常与家长进行沟通,反馈幼儿的情况,有效协同家长共同对幼儿进行培养。

(四)户外活动场所实施精细化管理对策

幼儿园作为幼儿日常主要的活动场所,除了活动室外,还有户外活动的场地,如操场、休息室等。这些场所作为幼儿经常活动的地方,也必须按照精细化管理细则进行管理。一方面,环境问题,必须确保这些场所卫生干净,环境整洁,按照6S标准进行实施操作,及时打扫卫生,确保幼儿休息场所空气清新,温度适宜,地面整洁,对设备设施的材质进行严格把控,确保对幼儿不会产生任何危害;另一方面,安全问题,特别是大型器械,务必对设备及时维修,确保所有的器械设备的安全性,同时对这些设施定期消毒,保证设备设施的没有任何病菌。总之,为幼儿提供优良的休息娱乐的场所,确保幼儿健康成长。

(五)餐点实施精细化管理对策

现阶段的幼儿园基本都会为幼儿提供午餐,因此必须对进餐环节实施精细化管理。在实施过程中,一方面,对餐桌餐具整体的卫生严格按照6S标准执行,对于卫生存在的问题,及时发现,及时解决,确保环境经常清扫,卫生干净,不存在对幼儿不利的物品。另一方面,为幼儿提供的食物,源头把控,杜绝不健康的原材料进入食堂;食物搭配要合理,保障幼儿正常营养需求;厨房餐具,及时清洁消毒,保证无毒无污染;餐具设计要合理,适宜幼儿使用。此外,幼儿在进餐时,必须有专门的工作人员在旁监护,监护幼儿正常安全用餐。

(六)文化建设实施精细化管理对策

文化建设是幼儿园实施精细化管理的重要一环,一定要严格按照精细化原则进行建设,为幼儿的成长营造优良的文化氛围。

四结论

对幼儿园实施精细化管理,切记不可仅仅停留在纸上,一定要结合幼儿园的实际情况,根据精细化实施管理原则,基于6S标准,制定有效的实施细则,做到严格执行。实施精细化管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长时间的坚持不懈,园长、教师及有关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实施细则执行,同时,执行过程中需要不断对细则进行调整,以更符合幼儿园的发展。坚信只要支持以恒,全园共同努力,一定能够为幼儿提供一个干净、优雅、安全的教育环境。

参考文献

[1]李广泰,杨访梅、5S/6S标准[M]、广东经济出版社,2013、

[2]赵娜、6s在幼儿园班级管理中的实践与思考[J]、启迪与智慧:教育,2015(11)、

[3]黄寒枝、6S理念助推幼儿园精细化管理[J]、动漫界:幼教365,2016(12):60-61、

[4]董朝勇,王丽英、浅析精细化管理在幼儿园的实施[J]、教育实践与研究:幼教版(C),2016(9):22-24、

安全实施细则篇2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条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

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十五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第二节机动车驾驶人

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条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或者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五条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

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

第二十六条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第二十七条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应当在距道口一定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第二十九条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三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三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第三十四条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盲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三十七条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第四十一条有关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第四十六条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五十条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五十二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第五十三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第五十四条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驶。

第五十五条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是不得用于载人。

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三节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五十八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六十条驾驭畜力车,应当使用驯服的牲畜;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应当下车牵引牲畜;驾驭人离开车辆时,应当拴系牲畜。

第四节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六十一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六十三条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四条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第六十五条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第六十六条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第五节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七条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第六十八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

第六十九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

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七十一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执法监督

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的管理,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质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交通警察进行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考核。交通警察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

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简化办事手续,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第八十条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

第八十一条依照本法发放牌证等收取工本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并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三条交通警察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第八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接受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应当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严格执法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

第八十六条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八十八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第九十二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超过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退还多收取的费用,并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九十七条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八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依照前款缴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条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百零二条对六个月内发生二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第一百零三条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未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严格审查,许可不合格机动车型投入生产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所列违法行为,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第一百零五条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一百零七条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内容、时间、地点以及处罚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一百一十一条对违反本法规定予以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从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后重新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管理规定办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第一百一十五条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二)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

(三)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

(四)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

(五)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

(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的;

(九)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

(十),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

(十一)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

(十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十四)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

(十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一百一十六条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给予交通警察行政处分的,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前,可以停止其执行职务;必要时,可以予以禁闭。

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交通警察受到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的,可以予以辞退。

交通警察受到开除处分或者被辞退的,应当取消警衔;受到撤职以下行政处分的交通警察,应当降低警衔。

第一百一十七条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有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第一百二十条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编机动车牌证、在编机动车检验以及机动车驾驶人考核工作,由中国人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部门负责。

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行使职权,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本法施行前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发放的机动车牌证,在本法施行后继续有效。

第一百二十二条国家对入境的境外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管理。

安全实施细则篇3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在江西省行政区内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企业未获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活动。

第三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全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批和监督管理。

市、县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申请提出意见,并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实行属地管理原则。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作业场所(含现场混装作业场所)安全生产应当接受所在地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应具备《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新建、改建、扩建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生产线及现场混装作业建设项目的设计应由具有民爆器材甲级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仓储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应由具有民爆器材乙级以上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二)建设项目完成初步设计并通过安全预评价后,建设单位应提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对生产建设项目进行设计审查,设计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对初步设计进行修订完善;

(三)项目建设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试生产安全生产条件考核,考核合格并对考核提出问题整改完成后方可进行带危险物料试生产。试生产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试生产产量应为年许可产量的10%-20%;

(四)建设项目试生产完成并通过安全验收评价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建设项目验收,验收合格并对验收提出问题整改完成后,方可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五)试生产安全生产条件考核和建设项目验收时,应聘请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应从国家民爆行业专家库或我省民爆行业专家库中遴选5名以上专家组成,因特殊专业需要,可以聘请若干民爆行业专家库以外的专家参加,专家组组长由国家标技委或咨询委专家担任。专家组应对生产现场进行实地勘查,审查有关资料,进行必要的质询,形成专家组意见,专家组意见应由专家组全体专家签字;

(六)组织试生产安全条件考核和建设项目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报告省、市、县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试生产安全生产条件考核和建设项目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核查。

第六条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企业自主选择具有民用爆炸物品制造业安全评价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

省、市、县民爆行业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安全评价机构。

第七条安全评价机构应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导则》(wj9048)及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对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企业是否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逐项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安全评价结论负责。

第八条企业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应及时加以整改,安全评价机构应对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确认,并将有关确认资料作为安全评价报告的附件。

第九条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申请文件(集团公司);

(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申请表》(一式三份);

(三)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相关条件。

第十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3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第十一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受理后,通过江西政务服务网一窗式综合服务平台按程序在15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认为需要组织专家现场核查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组织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现场核查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或委托设区市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现场核查组织部门成立现场核查专家组,专家组应从国家或省民爆行业专家库中遴选3名以上专家组成。因特殊专业需要,可以聘请民爆行业专家库以外的专家参加,专家组组长由现场核查组织部门指定。

第十三条专家组应对企业生产现场进行实地勘查,审查有关资料,确认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必要的质询,形成专家意见,意见应由专家组全体专家签字。专家组对现场核查结论负责。

第十四条通过现场核查的,按程序办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认为需整改的,整改完成后经专家组组长确认。

第十五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对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之日起7日内,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予以公布,并在15日内将发证情况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自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撤下行政许可决定信息。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申请延续,并按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提交材料。

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审查,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准予延续,并通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予以公布;

不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的,不予延续,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登记类型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变更之日起20日内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应当在5日内完成变更手续。

重新核发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不变。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的品种、能力和生产地址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重新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九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生产线(现场混装作业地面站)为单位核发。

第二十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分为正、副本。

安全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编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登记类型、有效期、生产地址、安全生产的品种及能力等内容,其中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登记类型与生产许可证一致。

第二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的起始日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作出许可决定之日,截止日为起始日至三年后同一日期的前一日。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送以下材料:

(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年检表》(一式3份);

(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及安全隐患整改情况;

(三)安全生产费用提留和使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实际生产量与销售量情况;

(四)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企业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安全生产条件没有发生变化,没有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年检合格”;

(二)企业严重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生产有关规定或者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的生产安全事故,限期未完成整改的,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年检不合格”;

(三)企业不具备本实施细则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年检不合格”。

认为需要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组织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不计入年检期限内。

第二十四条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年检不合格的企业,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企业重新申请年检。

第二十五条企业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对原有生产线不改变生产品种和能力的局部技术改造,及新建、改建、扩建仓储设施应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设计审查,由企业组织验收。

第二十六条生产线及危险性建筑发生变化的,按下列情况作出处理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

(一)变更危险性建筑物用途、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的,应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或由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咨询意见,并经企业安全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共同签批。

(二)局部调整原生产线生产工艺、改变工艺参数和设备布置、更新专用生产设备的,企业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充分论证,或经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咨询意见,并经企业安全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共同签批。

第二十七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及《安全评价报告》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暂时终止该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第二十八条企业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进行报告。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必须向所在地市、县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应自变化之日起20日内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及所在地市、县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第三十条各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其依法进行生产。

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第三十一条市、县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有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或不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告。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企业未获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组织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不再具备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依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

安全实施细则篇4

【关键词】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精细化管理模式;有效运用

1引言

精细化管理是一种现代化的管理理念和方法,能够实现各部门及人员的组织协调,在资源优化配置与高效利用中创造良好的效益。建筑工程作为现代化建设的重点内容,其建设周期较长且投资巨大,如何选择合理的项目管理模式以增强整体管控效果,成了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精细化管理模式在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应用取得了明显成效,相较于传统的粗放式管理方式而言,可以对工程全过程和全周期实施管控,真正提高整体管理效率和质量。建筑工程建设中涉及较多的人力资源、物力资源和财力资源等,只有在精细化管理模式下才能确保各类资源得到有效利用,防止资源浪费的问题出现,在保障质量及安全的前提下,加快施工进度,提升企业的利润水平。

2精细化管理模式概述

精细化管理具有科学性、人性化和规范性的特点,在现代化企业中的应用效果较好,在施工项目的全过程管理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建筑工程的组织规划,需要协调好不同要素之间的关系,包括资金、机械、材料和人员等,因此,项目管理的难度较大。在精细化管理模式下,可以明确不同要素的掌控要点,并做好彼此之间的密切衔接,使各个专业施工的配合度得到提升,在统筹规划中消除施工中的隐患问题[1]。建筑企业应该转变传统思维理念,认识到精细化管理在成本控制、资源整合和人员激励等工作中的作用,构建科学的项目管理体系。

3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中精细化管理模式的应用原则

首先,应该遵循战略规划原则。建筑工程项目的实施,需要制定严格的战略规划,以实现对日常工作的全面指导,在精细化管理中遵循战略规划原则,能够将整体目标划分为小目标,使现场指导更具细致化。在此原则下,各项工作的推进更加具有条理性和组织性,避免出现混乱状况[2]。其次,应该遵循明确目标原则。建筑工程涉及不同的专业,在施工内容和特点上存在一定差异,只有明确不同专业或者不同阶段内的目标,才能达到预期建设效果。最后,应该遵循协调发展原则。采取统筹管控的方式,针对施工技术及工艺、材料设备和人员等做好协调组织,针对每一个环节中的隐患问题进行排查与处理,确保精细化管理工作的顺利推进。

4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中精细化管理模式的有效运用策略

4、1进度管理

建筑工程项目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竣工,否则会导致后续冲突或者矛盾问题的出现。在精细化管理模式下,应该对进度管理目标进行合理确定,同时结合不同阶段的工作要点对目标进行划分,确保资源供给的充足性与及时性,根据项目进度计划要求实施全程化管控[3]。及时对工程建设中的进度影响因素进行总结与分析,了解其影响特点及程度,从而采取有效的纠偏措施。施工周期、管理流程等,也会对施工进度造成影响,因此,可以将横道图比较法和网络规划法等应用于精细化管理模式当中,增强进度管理与控制实效性。

4、2质量管理

质量是建筑工程建设中的主要控制内容,只有确保良好的施工质量,才能为人们创造安全舒适的生活生产条件,帮助企业塑造良好的社会形象,提高自身的信誉水平。应该对施工现场加强管理,掌握每一个施工流程的重点及难点,实现施工质量隐患的全面排查与整改,并对整改效果进行跟踪,避免出现形式化问题。施工材料是影响施工质量的最直接因素,因此应该在材料进场后实施全面检测,达到国家相关质检标准后才能投入使用[4]。对各类机械设备的性能状况进行检查,防止出现故障问题,这是质量控制中的关键点。以精细化管理理念为依托,加快质量保证体系的建设,通过严格的规章制度和运行体制,实现对全过程的规范化及标准化管理。在施工前应该针对施工人员做好教育培训,使其了解施工特点和现状,掌握不同施工技术和工艺,防止人员操作问题引发的质量事故。

4、3成本管理

成本管理是创造利润的关键,因此,在精细化管理中也应该受到高度重视,实现对施工损耗的有效控制,加快我国节约型社会的建设,增强整体管控效果。以目标成本体系的建设为基础,确定每一个施工阶段中的成本目标,通过编制预算方案的方式对施工活动加以约束。针对各个阶段中的超预算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掌握成本影响要素,并在下一阶段中进行有效防控,避免企业遭受严重的资金风险。加强对相关项目管理经验的分析,防止在成本管理中出现类似问题,实现各类资金的高效利用[5]。成本核算也是成本精细化管理的重点,对施工中的各项数据及原始文件等进行搜集和整理,同时借助于经典案例分析的方式构建完善的成本数据系统。提高每一个员工的成本控制意识,落实部门职责,运用KPI指标实施可视化管理。

4、4安全管理

安全是生产的第一要义,只有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才能使各项施工的推进更加高效,也是保障施工进度、质量和成本的关键。对当前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进行全面调整,明确施工安全主管和经理的职责,防止由于人员疏忽而引发的安全事故。在施工现场应该定期组织教育培训活动,明确施工中的隐患问题及重点防控区域,构建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增强不同部门及岗位员工的安全意识。加强对相关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宣传,营造良好的施工氛围,强化安全管理责任意识与能力。构建奖惩机制,对于不遵守安全管理规定的人员进行处罚,以提高其重视程度。

4、5环境管理

在建筑工程建设中也应该落实可持续发展理念,防止工程建设对周围自然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和破坏。应该遵循国家相关环保政策和规定,引进先进的绿色施工材料、工艺和技术等,实现对污染问题的有效预防,解决高能耗问题,构建环境友好型社会[6]。为避免施工现场出现粉尘污染,应该采用场地硬化和洒水处理等措施,改善周围空间环境。通过施工设备和工艺的改进,减少施工中的噪声,防止影响人们的正常作息。

5结语

精细化管理模式在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应用,可以有效增强整体管控能力,降低项目实施的风险,为企业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因此受到业内人士的广泛欢迎。在实践工作中,应该遵循战略规划原则、明确目标原则和协调发展原则,以确保精细化管理模式的良好执行效果。明确进度管理、质量管理、成本管理、安全管理和环境管理中的各个要点,促进精细化理念的全面落实,促进我国建筑工程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王海林、精细化管理在建筑工程管理中的作用研究[J]、居舍,2021(08):116-117、

【2】罗娥樱、精细化管理在建筑施工项目管理中的实践研究[J]、房地产世界,2021(04):99-100、

【3】张荣朋、精细化管理在建筑施工项目管理中的应用[J]、居舍,2021(05):124-125+151、

【4】陈杰、精细化管理在建筑施工项目管理中的应用[J]、工程技术研究,2021,6(03):137-138、

【5】许小多、精细化管理在建筑施工项目管理中的运用研究[J]、房地产世界,2021(02):56-58、

安全实施细则篇5

二、本责任书的考核周期为一百天,考核时间自本细则下发之日起。

三、本责任书的考核对象为公司所属的各生产单位、部门,机关所有科室作为一个部门进行考核。对本责任书的考核采取各生产单位、部门,各级安全监察机构定期汇报及公司安委会按月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考核采用百分制,在考核百日内发生按《事故调查规程中》规定应予以中止记录的一般及以上事故时,安全记录自动中止。连续安全生产一百天的,记一个安全百日。

五、对百日安全生产考核责任书的奖惩措施。

1、对各单位、部门未达到安全生产要求的惩罚。

① 本单位、部门发生一次一般事故或累计扣分达到100分,发生事故或累计扣分达100分的单位、部门全体职工从当月起扣岗位工资总额的5%。自发生事故之日起下一个百日内,未发生事故,且累计扣分在50分以下的,返还从扣罚之月起至完成安全百日之月止所扣罚的全部工资。

②、本单位、部门发生一次重大事故的,发生事故的单位、部门全体职工从发生事故之月起扣岗位工资总额的10%。自发生事故之日起下两个百日内,未发生事故,且连续两个百日累计扣分在50分以下的,返还从扣罚之月起至完成安全百日之月止所扣罚的全部工资。

③、本单位、部门发生一次重大以上事故的,发生事故的单位、部门全体职工从发生事故之月起扣岗位工资总额的15%。自发生事故之日起下三个百日内,未发生事故,且连续三个百日累计扣分在50分以下的,返还从扣罚之月起至完成安全百日之月止所扣罚的全部工资。

2、对各单位、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奖励。

① 各生产单位上个百日中未被扣罚,在本个百日中未出现事故且累计扣分在20分以下的,单位全体职工从安全百日完成之月起奖励本单位岗位工资总额的5%。奖励至发生事故或在一个百日内累计扣分在20分以上(包括20分)为止。

② 各生产单位连续在两个百日中未出现事故且每个百日内累计扣分在20分以下的,单位全体职工从安全百日完成之月起奖励本单位岗位工资总额的10%。奖励至发生事故或在一个百日内累计扣分在20分以上(包括20分)为止。

③ 各生产单位连续在三个百日中未出现事故且每个百日内累计扣分在20分以下的,单位全体职工从安全百日完成之月起奖励本单位岗位工资总额的15%。奖励至发生事故或在一个百日内累计扣分在20分以上(包括20分)为止。

④ 各生产单位均未发生事故时机关各部门的奖励参照生产单位执行,若有生产单位发生事故,则对机关各部门不作奖励。

六、公司安委会按时将考核结果通报企管办,企管办将奖惩意见汇同当月的其他考核结果一并通报行政办劳资部门兑现。

七、各单位、部门要互相监督,共同搞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遇到其他单位、部门有违反规定的情况要及时向安委会汇报并做好记录,以供公司安委会检查。

八、本责任书一式贰份,公司安全第一责任人及各生产单位、机关安全第一责任人签字后,由公司安委会及各生产单位、部门各执一份。机关统一由主管行政的公司分管领导签字。

安全实施细则篇6

今天,召集公司的所有管理干部、参与施工一线的领导和骨干开一个安全工作会议,主题是如何搞好公司下半年的安全生产,确保无事故,消除事故所带来的影响,保证公司平稳发展。

针对安全事故严竣的形势,建设局已出台了《施工现场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实施细则》,对项目施工的全过程,作了详细的处罚规定。该细则力度大、条款多,处罚数额大,是无条件、无理由抗拒的行政处罚措施。

邱经理刚才代表公司就安全工作已作了详细的报告,总结了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了公司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隐患;明确了安全管理是企业管理的核心;阐明了安全生产与企业稳定发展的关系、安全生产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安全生产与职工生命、家庭存在的关系、安全生产与各级领导的责任关系;布置了下半年安全生产工作的任务,制订了安全生产竞赛活动。下面就今天的会议,我再讲几点意见:

一、进一步认清事故的危害性

1、党中央、国务院把安全工作列入重中之重,主席、总理分别就安全工作作了重要的指示,做好安全工作已成为“三个代表”思想的重要体现。建设部、省建设厅、各级地方政府也都把安全工作列为工作的核心,因为安全事故直接危害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工作重于泰山。

2、安全事故直接影响到公司的二级总承包施工资质、直接影响到公司的社会信誉和社会地位、直接影响到长期以来形成的良好的发展环境、直接影响到施工人员的生命、直接影响到一个美满和睦的家庭。

3、安全事故的发生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企业稳定、项目部的稳定,影响到各级领导的工作精力,压倒一切地影响其它工作的开展。

4、安全事故的发生直接影响到各位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影响到责任范围内的所有人的经济收入,严重的会影响到企业干部职工的精神斗志。

二、摆正位置,正确对待,认真适应建设局的处罚细则

1、“细则”是根据安全生产操作规范所编写的,是为了适应安全生产管理形势需要的,“细则”的出台是为了保证全市范围内施工生产无事故,处罚只是一种行政手段,以此来唤醒各级领导及施工人员对安全工作重视,来规范施工生产中的行为。“细则”的出发点是好的。

2、“细则”的内容详细到了施工企业的全方位、施工项目的全过程,强调了施工安全管理是压倒一切的核心管理,施工企业在承接业务和落实施工过程中应首先确保安全,不能保证安全的业务不允许承接,项目经理不能确保本项目安全的不允许施工。同时,在施工企业自身安全确保的前提下,还要确保施工周边环境范围内的人身、财产安全,这项内容、这个责任是施工承接方应做到的,也是一个施工企业接受该项目应尽的责任。

3、为了确保施工项目安全无事故,公司必须制订项目全过程的安全生产方案,制订各个环的安全生产措施,挑选适应本项目安全生产的管理人员,投资确保该项目安全生产的各种设备、物资和安全防护用品。各个环节的施工设施要符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要超前防护,密切适应工程进度的需要。参加施工的人员也必须具备一定的安全生产现场操作知识,各方面密切配合、共同努力,才能达到安全生产的效果。

4、在条件基本具备的情况下,公司还必须选有全面知识、有组织能力的负责人负责起该项目,要能掌握该工程的全过程,指挥得当、有力,各个环节能严格把关,各工种、人员要密切配合,所有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服从指挥、有章有节的正常施工,所有人都要摆正自己的位置、承担应担的责任,明确工作内容。这样才能创造安全生产的最佳效果,才能做好安全工作。

三、贯彻“细则”要消除安全生产中的错误思想、不良作风,排除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障碍

1、首先要清除重生产进度,轻安全管理,也就是只要进度,安全马虎一点不要紧,不会发生事故的错误思想。

2、重经济效益,轻安全投入的错误思想。该投入的要投,该增加的要增加,该更新的要更新,绝不能将安全投入所需资金强行压缩,以此来弥补经济效益,这样会因小失大。

3、重视主要工种,忽视其它工作;重视主要工程,忽视小工程、零星工程;重视表面施工、忽视隐形施工,安全工作是全方位、全过程的工作,因此,我们的视野要宽,要消除在安全工作上抓大放小、抓多放少、抓重避轻的坏习惯。

4、有些领导干部自认为有几十年的施工经验、有丰富的安全知识、有足够的指挥能力、有强有力的管理班子,获得省、市文明工地多,自我感觉良好,认为搞好安全生产没有问题,摆老资格,不认真学习,不更新知识,不研究细则要求,在安全管理方面使用老一套的方法,这种坏作风我们不能要。

5、要消除感情用事,对信得过的项目部不管不问,出现的不安全现象也不制止;对信不过的项目部做得再好,也要挑毛病,找缺陷,造成安全管理工作感情用事。

四、加强领导、全面动员、共同学习,认真适应“细则”要求,努力消除安全事故,确保安全生产

1、在事故不断发生的严竣形势下,公司领导已认真讨论、分析了当前的安全生产,一致认为在全公司范围内,还存在着较多的事故隐患,在安全生产的管理上,还存在着很多的致命弱点,在整个施工环节中,还有没有接受监督的死角,少部分领导对安全还不够重视,这种情况必须彻底消除。

2、严格新开工工程申报制度、在建工程登记备案制度,全面落实安全生产项目监督管理。对各项目部(承包体)、厂承接的项目,如不落实安全责任人、不编制有效的安全生产施工方案,安全设施不符合建设局“细则”要求,将坚决不允许开工。

3、各项目部(承包体)、厂必须用五天时间对照建设局“细则”,召开各工程及项目部全体管理人员会议,认真排查所有项目的事故隐患,并认真落实事故隐患的整改措施,以书面形式报公司安全部。

4、清理目前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障碍,对阻碍“细则”实施和影响公司安全生产竞赛活动的行为坚决予以制止,彻底消除障碍。

5、排查设施、检查项目,公司将于8月20日左右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将各项目部排查的隐患和落实的措施列入检查范围。公司将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管理班子,并明确分工,责任到位,对安全防护设施需增加的将列入计划,做好供应保障。

安全实施细则篇7

【关键词】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安全监理;现状;施工

国务院第393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首次明确了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及法律责任,从此安全监理成为监理单位项目监理工作中很重要的一部分。随后国家又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及规定,均从不同角度、不同程度对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提出了要求,安全监理已逐渐成为监理单位义不容辞的责任。建设工程普遍是施工危险性大、工作条件差、不安全因素多且点多面广,这给安全监理工作带来不小的挑战。在此,笔者从安全监理的实践经验,谈谈工程建设中应如何开展安全监理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和思考。

1、法律、法规对安全监理的界定

国务院第393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首次明确了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及法律责任,即 “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用于指导工程监理的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将《建筑法》赋予监理的任务明确规定为质量、造价、进度“三控制”。也就是说,法律及规范对工程监理并未赋予安全监理的任务。

2、安全监理的现状

上述国家法规与部门规章关于安全监理的责任到了地方主管部门被扩大化。突出表现为本该施工单位履行的责任强加给了监理单位,如要求现场监理从事“安全旁站”。这种规定混淆了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界限,与《条例》、《意见》相悖,对于监理单位是不公的。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现状的另一表现是,将对施工单位三类人员安全管理上岗资质套用到了监理头上,要求监理工程师必须经安全培训合格方能上岗。这一要求与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第158号令)不相符。《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关于监理企业的四类不同等级的资质中,均无安全管理专业之要求。

安全监理的实践早于《条例》时间。笔者最早接触安全监理在2002年。人们当时将安全监理称之为“安全控制”,在质量、投资、进度三控制的基础上增加“安全控制”,将“三控制”变为“四控制”。在《条例》、《意见》出台之前,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力度,出现过头的作法是可以理解的,算是矫枉过正吧。

3、建设工程施工过程安全监理的思考

3、1 安全监理的模糊阶段

在这一阶段,对如何开展安全监理概念是模糊的。根据上面的要求和市场竞争的需要编制《安全监理规划》和《安全监理细则》。《安全监理规划》的内容以《建设监理规划》为框架,将施工单位应做的工作全部写入;《安全监理细则》采用JGJ59—2011条文汇编。编制上述两种安全监理文件的动机是应付检查,效果是缺乏针对性,操作性不强。主管部门指责监理单位安全监理不到位;现场监理埋怨无所适从,负担过重;施工单位则说监理干预太多;业主说监理力度不够,等等。众说纷云,莫衷一是。在这一阶段,不仅工程建设参建各方对安全监理的概念是模糊的,甚至地方主管部门也不是很清楚。

3、2 安全监理的探索阶段

《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文的颁布给监理单位指明了方向,回答了安全监理做什么,应当怎么做的问题。特别是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于2008年9月出版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选修课教材》之《房屋建筑工程》中的“安全生产监理实务”,对《条例》进行了详尽分析,使我们对安全监理的责任体系、工作内容和方法手段三个方面有了清晰的认识,明确了安全监理工作内容的一个重点和两个关键。一个重点是抓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两个关键是方案审核和实施监督必须符合强制性条文和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目的是促进施工单位自己管好自己。

经过继续教育培训,对安全监理有了新的认识,从2009年年初开始,我们对原《安全监理规划》及《安全监理细则》进行了升级。

(1)《安全监理方案》的编制

《安全监理方案》本应属《监理规划》的组成部分,只是因容量较大,将其单独成册。内容包括:安全监理工作依据、安全监理工作目标、安全监理范围和内容、安全监理工作程序、安全监理岗位设置和职责分工、安全监理工作制度和措施、初步认定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一览表和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编写计划、需办理验收手续的大型起重机械一览表、安全风险管理和附录等10章。

安全监理的核心是危险性较大工程。因各工地施工条件不可能完全一样,对编制方案的针对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土方开挖工程,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规定,当开挖深度超过3m的基坑即划入危险性较大工程,搭设高度超过5m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24m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等,均属危险性较大工程。该文件附件二规定,上述工程超过一定规模后其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经专家评审。对危险性较大工程在初步认定的基础上拟定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编写计划。与模糊阶段相比,自《意见》出台之后,使安全监理思路清晰、目标明确、层次分明。自此安全监理方案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宏观监控起到切实的指导作用。

(2)《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

《安全监理实施细则》是对《安全监理方案》的细化。两者相比较,前者属宏观管理,后者属微观管理。为适应不同层次的工程参建人员对安全监理的认知程度,以湖北某工地为例,对编制内容进行简述。安全监理细则编制分为两大部分,目录为:第一部分通用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包括:第一章落地式外脚手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第二章“三宝”、“四口”防护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第三章施工用电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第四章施工机具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第二部分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包括:第一章土方开挖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第二章模板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第三章塔吊运行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与模糊阶段相比,重要区别在于引用了强制性标准条文;在两大部分第一章之前的总则中点明引用法律、法规及JGJ59—1999标准条款号;各章再用一个条目引用强制性标准原文,旨在增强细则与强制性条文的符合性。各章采用通用提纲,根据不同分部分项工程赋予相应内容。现将各章提纲转录于下:工程概况;相关的强制性标准要求;安全控制要点、检查方法、频率和措施;安全监理人员安排、分工;检查记录表(JGJ59—1999相关表格内容)。

按如上思路编制出的《安全监理方案》与《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具有操作性强的特点,其编制深度可满足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更重要的是体现了安全监理的责任、手段和方法。如,检查方法采用如下流程示意图:审查核验巡视检查告知通知停工会议报告监理日记安全监理月报。各节点内容放在《安全监理方案》中,使细则与方案具衔接关系。

经安全监理探索阶段的实践证明,在《条例》与《意见》的指导下,安全监理依据其法规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基本理顺安全监理程序,正朝着规范化、标准化迈进。

(3)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理

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理依据《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及施工单位专项施工方案进行,重点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现场安全监理,即《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办法》中划分的7类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6类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现场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范围。

首先,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专项施工方案》。内容包括: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等工程概况;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施工组织设计等编制依据。

其次,对《安全监理实施细则》与《专项施工方案》中载明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现场实体安全监理。如对超过3m的基坑支护、降水工程与土方开挖工程,现场安全监理主要针对基坑支护的材质与支护方法以及土方开挖边坡放坡坡度、坑边荷载等进行重点监控。

再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在一般建筑中很少遇到,主要分布在高层建筑中。

4、结语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施工过程安全监理是建设工程监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重要部分,做好安全监理工作义不容辞且刻不容缓。为此,监理单位应该认真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责任,这样才能使施工中的安全风险程度降低,尽可能地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了工程建设的安全性。

参考文献:

安全实施细则篇8

一、公司成立活动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司安全监察部,具体负责日常业务工作。

二、活动目标

(一)、矿井无重伤以上人身事故。

(二)、加强安全基础建设,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三)、学习贯彻公司“四会”精神,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员工自查自纠率达95%以上。

三、活动安排

(一)、自查阶段(2月20日~2月29日)。各单位、各部门要以“无漏洞零隐患”为目标,认真学习贯彻落实蒲白局《关于加强安全基础管理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并对照《细则》和“二安三个一”安全管理办法的要求,发动管理人员、基层单位、班组和职工开展自查活动。查思想认识、查制度建设、查现场管理漏洞、查安监队伍的建设。

各级管理人员(包括区队干部、班组长)从干部作风、执行力入手,查安全第一的思想树立得牢不牢,有无重生产轻安全的意识和行为;有无违章指挥现象;对安全基础建设是否重视,是否能深入现场检查督促各项工作的落实;能否认真执行“三大规程”有关规定;是否能贯彻执行公司、矿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是否能经常深入现场抓管理;安全责任意识强不强。

基层单位从制度建设、现场管理入手,查各项管理制度的建立是否完善;制度执行是否存在漏洞;现场管理是否有缺陷。

职工从贯彻执行“三大规程”及安全生产习惯和思想行为入手,查安全第一的思想树立的牢不牢,有无重生产轻安全的意识;操作过程是否认真执行“三大规程”、标准化、精细化有关规定;工作过程是否达到规范操作;有无习惯性违章行为;是否有违反公司、矿有关规定的地方;自主保安意识强不强;安全确认制度执行是否到位,有无应付的意识和行为。

(二)、自纠阶段(3月1日~3月25日):对查出的问题,要分单位和个人分别制定解决措施和计划,在本阶段彻底纠正,从而消除各类隐患。

(三)、总结检查阶段(3月26日~3月31日):各单位对自查自纠工作进行全面对照检查,并认真总结。公司将进行检查验收。

四、奖罚

1、奖励:经活动领导小组按照《自查自纠强基固本活动考核评分标准》进行检查验收,得分在80(含80)分以上,给**煤矿集体奖励5万元,给公司活动领导小组给予适当奖励,得分在80分以下时不予奖励。

2、处罚:凡在活动期间发生的各类事故按照公司2008年1号文件加倍进行处罚;发生的“三违”按照公司《安全奖惩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加倍进行处罚。

3、奖罚资金从公司安全奖励基金中列支。

五、措施及要求

(一)、提高认识,突出重点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自查自纠、强基固本”活动,对一季度实现安全无事故重要性的认识。要充分认识到,思想上对安全工作重要性认识不够是最大的安全隐患;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到位,行为不符合制度规定也是重大安全隐患。因此,要充分认识到开展此项活动是搞好“深化落实年”各项工作的基础;是解决影响和制约安全发展的制度建设、干部作风、职工安全思想和意识行为、规范操作、管理漏洞等突出问题的重要途径。同时特别要清醒地认识到双节期间的安全生产对保证全年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抓住重点工作,制定措施,落实责任,确保双节期间的安全生产,使广大职工过一个安乐祥和的节日。

(二)、营造浓厚安全氛围,贯彻落实会议精神。

各单位要营造浓厚的安全氛围,组织广大职工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公司“四会”精神,深刻领会2008年安全工作指导思想、奋斗目标和要抓好的重点工作,统一思想,坚定搞好安全工作的信心。以饱满的工作热情,积极向上的工作态度,全身心投入到安全生产中去。

(三)、深化落实“二安三个一”安全管理办法。

**煤矿要继续深化落实“二安三个一”安全管理方法,紧扣现场基础管理,循序渐近,强基固本,将10种常规安全行为养成融入其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形成系统的管理模式,用制度固定下来,将之作为一项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长期坚持下去,夯实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工作。

(四)、强基固本,深化现场管理

1、精心组织,认真抓好双节期间的安全管理。矿上要周密计划,详细安排:一是要抓好停、复工期间的项目计划、措施制定、劳动组织、监督管理、领导跟班等工作。二是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抓好双节期间的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及职工管理工作,杜绝酒后入井,疲劳入井现象发生。三是丰富节日期间职工的业余生活,将企业安全文化融会其中,发挥安全文化潜移默化的重要作用。

2、畅通安全信息流程,加强隐患排查和落实。各单位要继续优化隐患的排查,加强隐患整改治理工作,按照“五落实”(即落实整改内容、资金、期限、作业人数、作业范围)原则实施,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登记建档。加强各级管理人员入井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制定入井人员必须到安全信息站登记入井区域,领受复查任务的制度,做到检查无盲区、管理无漏洞,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

3、加强培训,提高职工的技能和安全思想认识。认真落实2008年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坚持班前“三个一”培训和安全培训、技能培训相结合,推行“手指口述”和“6S”行为养成。根据双节特点开展本阶段安全思想教育,充分发挥安全文化的推动作用。着重抓好特殊工种、岗位工种的培训和管理。

4、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活动。矿上每周必须由安全矿长组织一次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参加的隐患排查治理活动;矿上每旬、公司每月组织一次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大检查。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分类定级,做到措施、项目、资金、责任人和时间“五落实”,并及时督促整改和复查落实。

5、加强地面安全管理,做好冬季“三防”工作。做好矿井冬季防冻工作,防止井筒结冰。各单位都要做好双节期间防火、防盗、火工管理、车辆管理等工作,防止煤气中毒,群体食物中毒等。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从源头上遏制各种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