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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效协调机制(精选8篇)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8-11 手机浏览

高效协调机制篇1

建立长三角城市群突发公共事件合作应对协调机制,对于建设世界级长三角城市群有着重要的意义。长三角城市群突发公共事件合作应对协调主体是长三角城市群政府的联盟,重点范围应是长三角城市群核心区域的跨省际城市,主要内容应是:关于民生发展与社会稳定的突发公共事件,包括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的城市安全与社会稳定。

一、长三角城市群突发公共事件的城市合作应对协调经验

长三角城市群城市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合作应对协调工作的基本做法,归总起来有8条经验,值得重视。

(一)长三角各城市积极筹建以安全世博为主题的组织和规划机构

2003年在南京举行的长三角城市经济协调会第四次会议上,开展了以安全世博为主题的系列活动。长三角城市经济协调会《以承办“上海世博会”为契机,加快长江三角洲城市联动发展的意见》正式签署,要求在上海世博会筹办期间,长三角各城市着重开展积极筹建“上海世博会”长三角的工作机构;大力加强城市间发展的规划衔接;共同建设现代化区域交通网络;全面保护城市生态环境,深入开展各类专题合作,共同制定《全面提升长三角城市形象和市民素质活动方案》等六个方面工作。

上海世博会为长三角地区加速融合的关键性平台,长三角各城市纷纷制定联接上海世博会的计划,城市之间的协调性逐渐加大。在上海世博会举办期间,长三角城市大量纵向和横向事务都围绕上海世博会的主题进行协商合作,行政和体制障碍因共同举办上海世博会而被打破,长三角区域突发公共事件的城市合作应对协调工作形成了基本雏形。

(二)长三角各城市积极开展以安全高效为主题的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机制

上海世博会的举办促进了长三角地区两省一市之间交通网络全面对接,使地区的空间联系更紧密。其中杭州湾大桥、沪宁高铁和苏通长江大桥等重点项目的建设,进一步缩短了城市之间的时空距离,完善了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区域内人流、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实现了更加高效便捷的流动和优化配置,形成了地区的竞争优势。长三角构筑完善的现代化区域交通网络体系,进一步解决了交通“瓶颈”问题,消除了地域限制对经济发展的障碍,促进了地区经济的融合与发展。

(三)长三角各城市积极建立共同市场合作机制

上海世博会所建立的交流和投资平台改善了长三角地区的投资环境,在世博会举办期间,大量的物流、人流、资本流和信息流将汇集到长三角一带。在旅游会展业的带动下,金融业、商业、物流业、传媒业、通信业和宾馆业等相关现代服务业将得到极大发展,形成“旅游+会展”效应,给上海及周边区域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进一步消除了长三角地区地方性壁垒,形成统一的商品和生产资料市场、投资市场和劳动力市场,深化长三角共同市场的合作统一。

(四)长三角各城市积极建立区域产业联动机制

长三角地区产业同构现象长期存在,城市的主体产业基本雷同,这容易导致恶性竞争,不利于地区间的分工与协作。上海世博会推动了上海发展高附加值的高科技产业和高水平现代服务业的同时,将部分制造业转移给江浙两省,从而推进了区域产业结构的整体整合与分工,改变了重复建设和产业同构现象,形成了长三角地区联动发展的产业格局,推进区域产业结构的优化及高度化。上海世博会带动了长三角地区各城市发展各自的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形成布局合理、协作分工、各展所长的产业格局。

(五)长三角各城市积极建立统一高效的信息传导机制

长三角地区不同的行政区域和城市的信息化网络建设长期未考虑统一标准和互联互通,在造成社会资源极大浪费的同时,还影响整个地区信息一体化与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上海世博会作为信息交流的平台,促进了长三角地区建立高效的信息传导机制,建立超越行政区域及地方利益的信息一体化协调机制,以破除客观和人为造成的条块壁垒,实现长三角地区的信息共享。

(六)长三角各城市积极建立旅游产业联合开发机制

上海世博为长三角地区搭建了一个庞大的旅游合作平台,共同开发具有地区风情和人文色彩的、有代表性的特色旅游资源,联手打造“世博之旅”。在上海世博会的7 000万人次游客中,将有三分之一的游客,在世博会结束后继续在长三角地区参观旅游,苏州、无锡、杭州、南京、扬州等城市将成为重要旅游地,直接受上海世博会的辐射和带动。上海世博期间上海、江苏、浙江的旅游部门对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整合,开辟了山水风光游、民俗风情游、水乡古镇游、江南古城游、历史文化游、休闲度假游等旅游新线路。利用上海世博会的扩散效应,促进长三角区域旅游的互补效应与联合开发,推动旅游业发展的区域一体化,放大世博旅游的综合效应、品牌效应、溢出效应。

(七)长三角各城市积极建立环境质量区域联动机制

为保障上海世博会期间环境质量尤其是空气质量,2010年3月长三角区域开始引入环境质量联动机制,对以上海世博园区为核心的半径300公里区域,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环保部门与气象部门协同,根据气象条件来调整环保措施,确保空气质量。其中空气质量监控运用三个层面的联动:一是上海世博园区内部监测点实时监控园区内的空气质量;二是由上海40多个监测站组成的监测系统,全天候监控企业排放;三是长三角两省一市(上海、浙江、江苏)联合实时监测,形成以上海世博园区为核心,半径达300公里的“控污圈”,监控重要企业,随时采取措施。

(八)积极建立世博安保警务联勤指挥机制

上海世博安保工作既对江苏、浙江、安徽、上海公安工作提出了严峻挑战,也为加快推进长三角警务联勤指挥机制建设提供了难得机遇。2010年4月召开的苏浙沪三省市公安厅局长和有关部门、警种负责人会议,专题研究部署构建苏浙沪世博安保警务联勤指挥机制问题,并形成了《苏浙沪警务联勤指挥机制纪要》。机制纪要积极适应“长三角”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有效整合资源,加大三地警务联勤指挥机制建设力度,抓紧建立苏浙沪警务联勤指挥机制,为确保上海世博会的安全顺利举办筑牢安全屏障,为探索“长三角”地区警务一体化奠定坚实基础,为实现“长三角”地区警务一体化运作积极创造条件。

二、长三角城市群突发公共事件城市合作现状和存在主要问题

(一)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城市合作协调机构的现状

近年恚长三角区域内各城市间的应急管理工作,主要围绕“一案三制”即应急预案、应急管理的体制、机制和法制展开,应对的危机范围逐渐扩大,覆盖面从以自然灾害为主逐渐扩大到覆盖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生产事故和社会危机四个方面。长三角区域的各城市应对危机的方式从被动的“撞击-反应”的危机处置方式,逐渐演变为从预防管理到后期评估的危机全过程管理。危机管理体制从专门部门应对单一灾害过渡到综合协调的危机管理,从议事协调机构和联席会议制度的协调过渡到政府专门办事机构的协调。在长三角城市的政府行政管理机构不做大的调整的情况下,依托于省、市(地级市、县的政府办公厅、室)的应急办发挥了城市和区域间的协调枢纽作用,协调若干个议事协调机构和联席会议制度的危机管理的新体制初步确立。

(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城市间合作的主要困境

1、信息不对称仍是制约相互协调的主要因素

政府决策是以客观、真实、及时和充分的信息为前提,如果信息不真实和不充分,那么政府很难保证决策的正确性,在突发事件下,信息的准确、真实甚至是影响应对突发事件成效的关键性因素。对此,西方发达国家通常都建有规范和有效的信息通报制度,包括通报的种类、范围、时限、方式、途径,并建立了与新闻机构良性合作的机制,严格规定隐瞒、截留、删改、夸大、臆测、缓报、谎报人员的法律责任。但是,在长三角区域城市的许多突发事件中,区域内各级政府还没有就此达成统一的口径、形成规范性的统一制度,甚至还存在隐瞒真实信息的情况,给长三角许多城市的区域决策造成偏差,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社会的混乱。

2、行政体制与应急体制不一致的矛盾客观存在

由于行政区划和管理体制具有一定的刚性,不可以随意变动,而突发公共事件具有跨地域性和突发性,因此各级政府通常是通过临时的应急指挥部来处理紧急的事务。这一模式也是世界各国普遍使用的方式之一,但是在中国的行政管理体系下,这一模式表现为在应急指挥部之外再组建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的组成人员与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成人员相同。两块牌子,各有用处。领导小组、委员会和部际联席会议制存在分类不清、职能不统一,关系不顺的问题,从而造成议事协调机构和联席会议的权威性不足,尤其无法有效组织各部门开展危机前的预防、演练、储备预防性工作。在长三角区域的跨行政的协调、指挥时,这种问题表现得更为突出。长三角区域的地方政府合作组织,目前还是主要采用跨区域的联席会、沟通会或者区域领导人高层会议的形式,更多带有象征性的宣示意义,在长三角区域缺乏跨区域的行政权威,很难实现区域内跨越行政区界限或功能区界限的更大范围的公共服务合作,协调结果难以保证。但是,若为保证应急指挥时的组织权威性,而设置一个跨行政区的正式区域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又会牵涉到一个层级政府的设置问题和与各地方政府的上下层级关系、行政成本等问题,也缺乏法律的依据。因此,在长三角区域的合作组织形式与协调效力问题,是长三角区域地方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协调合作时难以逾越的困境。

3、激励机制与官员晋升体制客观上不利于区域协调

区域间和部门间政府的协调合作行动之所难以达成,是因为各地政府、各个部门都是着眼于本地社会经济发展的独立利益团体,客观上存在着谋求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最大化的动机。因而在协调时,各地方政府都会尽量利用自身的行政权力来试图使本地利益最大化,对一些需要共同协调的问题,如水资源分配与管理问题、旅游资源共同开发问题、环境共同保护问题,各地政府达成实质性协调行动的可能性并不高。在突发公共事件时,趋利避害、先要利己、降低自身损失,而非全面平息危机。比如在当前的长三角区域的政府绩效评估体制中,突出的政绩是官员晋升的主要依据,因而掩盖一些对别的地区有利或者对本地有害的信息,如关于本地假冒伪劣商品的信息、关于本地企业污染江河的信息、关于本地生产安全事件的信息等,是各地方政府的理性选择,而这些都是我们前面分析过的可能的公共事件突发的诱发因素。这样就导致了区域合作中相对方所得到的信息不完全,从而容易出现各地在不完全信息状态下协作的难题。

4、区域应急协调缺乏法律法规制度的保障

我国现行宪法以及各人民政府组织法都从不同的角度规定了地方政府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但对地方政府之间如何开展协调行动、各地政府在区域合作中的地位、区域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等方面却找不到相关的法律依据,这就不能给区域内地方政府间的协调行动提供一个科学有效的法律保障。这就造成了当前区域内政府间合作,主要依靠的是非制度化的合作协调机制,政府间的共识达成大多是靠地方领导人的承诺来保障,缺乏法律效力和稳定性,一旦地方领导职务变动容易使合作机制丧失效力。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时,各地方政府间合作一般采取集体磋商或者应急联络的形式,没有固定的谈判机制,在涉及到实质性利益问题时,往往由于分歧太大而无法协调合作,这当然也是世界各国在集体行动中的一个典型难题。

三、长三角城市群突发公共事件城市合作协调机制的基本思路与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长江三角洲地区区域规划》和《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以建设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世界级城市群为总体目标,着眼于长江三角洲地区的整体协调发展,以民生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城市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深化长三角区域突发公共事件的城市合作应对协调机制,深化长三角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政府制度合作,深化长三角城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一体化。

(二)基本原则

把握长三角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针对长三角城市特定的经济、社会和地理气候环境,完善长三角城市安全应急管理体系,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立长三角区域突发公共事件的城市合作应对协调机制,主要原则有如下五个方面: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凡是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前,要及时采取人员避险措施;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要优先开展抢救人员的紧急行动;要加强抢险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程度地避免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增强忧患意识,把预防作为长三角区域突发公共事件的城市合作工作的中心环节和主要任务。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管理与非常态管理相结合,做好应对城市安全,协调管理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长三角城市联盟的地级市政府,要按照“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模式,这里的两级政府指“省、市(地级市)”、三级管理指“地级市、县级市和区镇”、四级网络指“长三角城市联盟、地级市、县级市和区镇”,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城市合作应对协调机制,落实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及其管理权限。

4、统筹协调,加强管理

城市合作应对协调机制,要与城市的应急管理体系相结合、要与城市应急预案相结合、要与城市的实情相结合。城市合作应对协调,要充分考虑城市人口的承载能力、资源支撑能力、生态环境和社会承受能力,依法应对协调和管理,使城市合作应对协调机制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加强宣传,全民参与

要提高长三角区域突发公共事件的城市合作重要性认识,在长三角城市的社区、农村、学校、医院、企事业等基层单位,要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能力,通过广泛宣传和知识普及,提高群众参与应急管理能力和自救能力,为提高国家和全社会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效率,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打下坚实基础。

(三)总体目标

根据长三角区域的上海、江苏、浙江和安徽的城市应急管理中长期规划的要求,在上海、江苏、浙江和安徽的城市组织制定的城市公共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基础上,建立长三角区域突发公共事件的城市合作应对协调工作平台,建立^域突发公共事件的城市合作应对协调的长效机制,建立健全长三角城市安全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和法制,完善和提升城市综合减灾体系,提高长三角城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和协调能力,使长三角城市群的城市安全应急管理和紧急处置能力达到中等发达国家城市水平。

四、长三角城市群突发公共事件城市合作协调机制的内容与任务

(一)城市合作应对协调的主要内容

根据长三角区域突发公共事件的城市合作应对协调工作,拟采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将区域突发公共事件的灾害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四类。长三角区域突发公共事件的城市合作应对协调重点,是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公共卫生事件类

重点建立长三角区域公共卫生突发公共事件的城市合作应对协调机制。长三角区域公共卫生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两大类:一是法定报告的传染病大流行,二是重大动物疫情。长三角城市力争不发生法定报告的传染病大流行的特大型公共卫生事件。要实施最严格的食品安全制度,要实施最严格的水环境保护制度,确保水环境免受污染。长三角城市力争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力争不在长三角城市出现我国已经消灭的和尚未发生的动物疫病传入和发生情况。

2、社会安全事件类

重点建立长三角区域社会安全事件类的城市合作应对协调机制。长三角区域社会安全事件类主要分为四大类:一是金融突发事件,二是大规模,三是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四是恐怖袭击事件。

(1)金融突发事件城市合作应对协调机制

长三角城市要建立金融应急处置机构、队伍和信息平台,进一步明确金融应急工作机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培训和演练工作,加快建立预测预警系统,明确预警系统所涉及的监测变量、指标菜单和紧戒线等内容。及时判定预警事件的类别,对风险状况做出判断,能够为采取进一步的预防和处置措施提供技术支持,确保各种影响银行业金融机构正常经营和服务的突发事件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置,力争不发生具有全国影响性的金融事件,对国际上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国内宏观金融稳定的事件,能起到缓冲和化解作用。

(2)大规模城市合作应对协调机制

长三角城市力争不出现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等,杜绝由此造成的人员死亡事件。杜绝影响学校正常教育秩序的高校内大规模迅速聚集和多校串联事件以及高招试题泄密引发的,杜绝发生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

(3)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城市合作应对协调机制

长三角城市避免发生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等状况;避免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4)恐怖袭击事件城市合作应对协调机制

长三角城市建立预防预警机制,力争不出现利用生物战剂、化学毒剂或利用劫持公共交通工具、爆炸手段在重要基础设施、公共聚集场所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杜绝外国驻华使领馆等敏感涉外场所受到袭击,杜绝大规模攻击国家机关、军队或民用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重大危害。有效控制境内外敌对组织、敌对分子的违法犯罪活动,有效控制民转刑案件,建立健全社会治安防控网络,有效提高破案水平和应急反应能力,不断提高群众对社会治安的满意程度。

(二)长三角城市合作应对协调机制的建设任务

围绕建立长三角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城市合作应对协调机制,长三角城市将重点开展以下建设任务。

1、完善长三角城市对区域突发公共事件的城市合作应对协调体系建设

由长三角城市经济协调会牵头,研究制订长三角城市合作应对协调机制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和条例。建立健全长三角城市联盟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建立地级市、县级市和区县、街道乡镇的城市安全应急管理组织网络。加强城市安全应急管理的宣传教育、科研、演练、预案管理和志愿者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城市安全应急管理的四级网络信息系统。

2、加大长三角城市对区域突发公共事件预防体系建设

建议在长江三角洲地区三省一市主要领导座谈会上,已经确定的交通、能源、科技、环保四个平台建设的基础上,增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城市合作第五个平台,将突发公共事件的城市合作内容列为协调层的合作机制来执行。长三角城市地区要组织长三角城市和省市的委办专业部门,加强突发公共事件预防的宏观和微观管理,建立城市安全评估体系。

3、提高长三角城市对区域突发公共事件监测能力建设

组织长三角城市开展城市的社会性突发事件、重点传染病、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物、水源污染等灾害事故监测系统网络监测。组织开展预警、预报的新技术、新方法运用。开展对区域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警的科研产品宣传力度,组织专家建立区域突发公共事件的灾害评估系统,研究建立长三角区域突发公共事件预警指数、等级标准以及综合预警指标体系。

4、增强长三角城市抵御突发公共事件的抗风险能力建设

加强长三角城市抵御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工程设施建设,确保长三角城市人们的正常生活、生产秩序安全。重点在信息化建设上,要实现城市区域间,特别是实施跨省市的通信线路的畅通,建立跨省市的“四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平台。

5、提升社会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的协调能力建设

提出加强对社会突发安全事件形势分析的重大研究课题,切实将应对社会突发安全事件和协调能力建设,纳入到长三角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中来考虑,加强在非常态条件下妥善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建立包括基本指挥所、预备指挥所、机动指挥所在内的应对社会突发安全事件灾害紧急处置指挥基本配系,形成快速有效的应急反应能力。建立和完善互联、共享的应对社会突发安全事件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加强社会突发安全事件预防、救援等硬件设施建设,提高应急救援手段。

五、长三角城市群的城市合作应对协调机制的政策建议

(一)加快制定长三角城市合作应对协调的政策和法规

长三角城市合作应对协调的政策和法规是城市合作的基础。目前,长三角地区有3个省级地方立法主体和5个较大城市地方立法主体(南京、杭州、宁波、苏州、无锡),形成了一系列具有地方特色的法规。加快系统梳理城市合作应对协调法规和政策,提出y一法规政策的对策建议。基于危机管理法规上关于区域性危机管理合作治理的概述,加快推进长三角地区危机管理合作治理的法规和区域间自愿合作层面上的意向协议制定。一方面,在现有的法律规范上进行修改完善,增加区域性危机管理合作治理款项和意见,以指导各个区域内危机应急管理的协调与合作。另一方面,区域间政府要达成意向协议与合作框架,仅在中央层面出台有关区域性危机管理合作治理政策并不能一定促进地方政府的合作,更需要地方政府自觉认识到危机管理合作治理的意义,主动参与区域间危机治理,借助达成合作协议框架形成法规条款,构架区域性危机管理合作治理法规制度。

(二)建立长三角城市合作应对协调的组织框架、发展基金、诉求表达、监督约束和仲裁机制

建立城市合作应对协调的组织框架。长三角城市合作应对形成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区域合作组织框架,由“三省一市省市长联席会议”决策、“沪苏浙皖经济合作与发展座谈”协调,建立城市合作应对协调的组织体系。建立长三角城市合作应对协调的发展基金,由国家引导、三省一市为主,设立长三角城市合作应对协调的发展基金,用于长三角城市突发公共事件城市合作应对协调工作。长三角城市要以基金为抓手,进行区域利益平衡和补偿,在城市合作应对协调中产生的区域利益分享和补偿机制,实现区域深层次合作。建立城市合作应对协调的咨询委员会,形成多方利益诉求表达机制。由三省一市相关领域专家、国务院有关部委、学者、企业和行业协会负责人以及其他特邀人员等组成长三角城市合作应对协调的咨询委员会,为长三角城市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合作提供重大决策咨询。并对合作重大问题提出可行性建议和利益评估,形成科学合理、多方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建立城市合作应对协调的监督和约束机制,建议长三角合作应对协调各城市承诺,合作方有权对应对协调事件的全过程中任何有地方利益倾向的行为进行监督、质疑,禁止城市政府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隐瞒和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谎报。建立城市合作应对协调的仲裁机制,成立“长三角城市突发公共事件的合作应对仲裁专业委员会”,负责对长三角城市合作应对协调中任何地区、专业、行业的部门和机构不履行或者破坏协议的行为进行仲裁。应制定《长三角城市合作应对协调的争议仲裁条例》,长三角城市的各级政府有权对任何不履行或者破坏协议行为方实行措施限制。

(三)抓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平台共建共享

要加强长三角突发公共事件的城市合作应对信息平台建设。要在已建立的长三角旅游、物价、工商、质监、环保、卫生、食监、药监、公安、三防等各个领域的信息应用系统基础上,建立稳定通畅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信息沟通渠道,实现长三角城市的各领域信息互通共享、联合监管。要在制度安排上,建设江苏、浙江、安徽和上海各级政府的公务信息,以增加地方政府政务透明度、公共信息的共享性和地方政府间的政务协作能力。

(四)实施重点领域试点

目前,长三角地区经济快速增长,区域资源消耗加速和环境污染加剧现象突出,资源环境瓶颈日益凸显,突发安全事件时有发生。为此,加强长三角城市生态环境突发安全事件制度合作一体化建设,就成为长三角城市的首选。长三角城市的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的主要内容是:一是长三角地区建立定期举行城市环境保护合作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区域环境保护合作重大事项。建立和完善三省一市环境保护工作交流和情况通报制度,定期通报和交流省市环境保护工作情况,定期组织各种形式的环境保护区域论坛、研讨会,开展环境管理、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环境科技等方面的交流。二是联合制定城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合作计划,联合做好黄浦江源头地区和太湖流域的环境保护,重点加强水资源和海洋环境保护,共同推进海洋开发。共同探讨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区域防治途径,采取措施削减二氧化硫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逐步降低区域内酸雨频率和降水酸度。加强环境监测合作。建立长三角城市环境监测网络,加强三省一市环境监测工作的合作,及时、准确、完整地掌握区域环境质量及其动态变化趋势。在总结完善现行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基础上,建立健全排污交易机制,试行以电力行业和沿江、太湖区域为主体的多种形式的污染物排放交易机制。三是长三角地区要加强在清洁生产、循环经济方面的统一立法、加强在生态规划、信息沟通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研究合作开展长三角城市的能源发展和建设规划研究,建立长三角城市能源合作协调发展机制,消除体制,探讨和试点开展城市循环经济合作的领域、途径、方式和方法。

高效协调机制篇2

[关键词]协调;中央政府部际协调;等级化协调;程序化协调

[作者简介]曹丽媛,北京师范大学政治学与国际关系学院行政管理学博士研究生,北京100875

[中图分类号]D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434(2012)01-0046-05

进入二十一世纪,社会的复杂性程度日益提高。各种问题之间的相互依赖性决定了任何单一组织或部门都不能独自解决这些问题,它要求政府各组成部门必须联合起来,以一种整体的外貌应对社会事务复杂化的挑战。但是,政府却由于来自组织内外的各种离心力而陷入日益严重的碎片化困境,严重影响了政府的行政效率。有学者认为,协调是公共行政领域的点金石,只要找到协调的正确方法,我们就能调解不可调解的冲突、协调相互竞争且完全不同的利益,克服政府结构中的非理性因素。因此,按照公共行政关于协调的理论,在各国的政治实践中寻找协调的正确方法,为抵抗导致政府碎片化的各种离心力并推动政府的重新整合提供强大的向心力。

一、中央政府部际协调的理论

(一)传统公共行政理论中的协调

组织理论奠基人马克斯・韦伯在考察了社会历史上各种组织形式的基础上,提出了官僚制(也称等级制)这个最理想的组织形态,其中吸取的古老智慧之一就是合理分工,“在行政管理中按照纯粹业务的观点,实行分工的原则,对各种具体工作进行分工”。而古利克作为传统公共行政中组织理论的集大成者,他的突出贡献在于对分工和协调之间关系的进一步研究:随着工作划分的细化,专业化程度越高,效率也随之提高;但是反过来也使得组织各部分之间协调的难度增大。这是内在于组织本质中的悖论――工作划分是组织的基础和原因,同时,也是产生协调需求的根本原因。可以说,分工与协调是组织理论中的一对“孪生子”,分工必然导致协调需求的产生。但是,协调作为分工的伴生物,在理论和实践中并未得到与分工、专业化同等的重视。

在传统公共行政理论中,福莱特是个颇具创新精神的人物,她不仅认为协调是组织的首要任务,还积极倡导组织内部的横向协调模式。为了实现协调,福莱特提出了组织的四个原则:(1)协调是涉及一种情景下所有因素的“交叉联系”;(2)通过直接接触实现协调;(3)协调应在早期阶段进行;(4)协调是一个连续的过程。这些原则体现了协调的内涵:首先,作为过程的协调应该是一个持续的、贯穿始终的过程;其次,作为最终状态的协调涉及对各种因素相互依赖关系的考量。因此,协调方式和方法的选择应该建立在对相互依赖关系的类型进行分析的基础之上。

传统公共行政理论对协调的研究也存在着很多缺陷,例如它以等级制为基础,强调了权威和正式结构在政府行政协调中的主要作用,忽视了政府内部其他重要因素的影响。实际上,组织中的个人作为协调过程中的参与者和实现协调的最终承担者,个人及个人间的非正式关系也决定了组织的协调水平,但是在政府组织中非正式关系的协调往往被视为一种理所应当或者是私下解决的事情,“政治科学和公共行政似乎直到最近才发现了社会学家一直都明白的理论事实:组织的非正式方面不但是组织间和组织内行为的重要决定因素,而且具有解决协调这类任务的有效工具的特征”。

此外,传统公共行政理论将组织视为一个封闭系统,忽视了外部因素对协调的影响。尤其是到了现代社会,为了适应社会管理事务的日趋复杂化的需要,政府职能日趋扩张,政府结构日益分化,导致政府内部协调难度日益增大,政府内部的运作效率反而下降,这是世界各国政府都面临的“两难”问题。而解决这个问题的一个重要思路和方法就是加强政府内部的行政协调。

(二)新公共管理理论中的协调

政府内部协调问题增加是导致行政效率降低的主要原因,而对提高效率的追求是新公共管理理论兴起与发展的主要动力。政府内部协调和新公共管理就像一个因果链的两端,但其趋向却是向两个相反方向的发展:新公共管理理论在世界各国的发展势若破竹,同时政府内部的协调问题也越来越多。这在新公共管理改革的先锋国家(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近些年来对协同政府(Joined-Up Government)、整体政府(Whole-of-Government)和水平政府(Horizontal Government)的追求中可见一斑。

新公共管理改革的负面影响是促使协调这个古老话题重新回到人们视野的主要原因,但这绝不是老生常谈,而是在新公共管理改革实践背景下的旧事新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新公共管理强调市场模式所倡导的分权,不仅加剧了政府内部协调问题,也导致政府与外部组织(私人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协调需求增多;第二,新公共管理改革在政府中引入了竞争机制,为了争取有限的资源导致部门间冲突加剧,正如有的学者所言,“撒切尔时期公共行政改革在引入竞争机制的同时,严重忽视了部门之间的合作与协调,造成了碎片化的制度结构”;第三,新公共管理主张建立结果导向的政府,创建基于政府绩效的责任,使得政府各部门只关注于本部门的产出,导致政府的“管窥之见”(tunnel vision)和“孤岛思维”(silo mentality),缺乏将政府视为一个整体的视角;第四,新公共管理理论将效率作为最高价值,通过将权力下放给基层执行机构,或者通过将政府服务外包给私人企业以及社会团体,提高政府服务供给的效率,但是权力下放和服务外包也造成了中央政府空心化(hollowing out)的趋势。

可见,新公共管理改革加剧了政府内部的协调难度。但反过来促进了协调作为理论和实践永恒主题的复兴;此外,新公共管理理论中也蕴含着一些促进协调的因素,但是由于协调是一个持续的过程、难以评估的结果。所以这些因素被掩盖在其他产出快且易测量的改革措施中。在崇尚效率的改革年代,协调被视为是耗时、浪费人力物力资源又必不可少的“奢侈品”。

(三)后新公共管理中的协调

随着现代社会向后现代社会的转变,社会事务变得更加复杂,棘手问题(wicked problem)层出不穷。与温和问题(tame problem)不同,棘手问题因其相互依存性、不稳定性以及结果的不可预测性等加剧了包括政府在内的整个社会的碎片化程度。后现代社会是风险社会,各种危机事件使得现代社会单一、线性的解决方法变得不合时宜,例如恐怖主义的威胁使得人们越来越重视政府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以避免政策结果的相互抵

触。协同政府、整体政府等概念的出现意味着协调这个古老话题的回归。它不再是传统公共行政强调专门化的“伴生物”,也不是新公共管理改革中“奢侈品”,而是公共行政理论和实践的永恒主题。

后新公共管理理论从一个更加多元、全面的视角来研究协调问题。由于后现代社会中相互依赖程度的提高,行政协调的类型不仅包括政府内部的垂直和横向协调,也包括政府与外部的协调。如下图:

显然,除了内部横向协调,政府的垂直协调与外部横向协调的理论与实践都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尤其是外部横向协调在经济学与私营部门管理学理论指导下的新公共管理改革中得到了加强和巩固。而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内部横向协调作为其他行政协调的基础却进展甚微,这在中央政府作为国家的代表去参与国际组织(例如WTO、IMF等)时表现尤为明显,“如果没有良好的政府,精心构想和巧妙执行的外交政策即使有丰富的物质和人力资源,也势必徒劳无功”。而空心化和碎片化的中央政府不仅不能代表国家在国际社会发出时代“强音”,甚至不能用同一声音说话,严重损害了国家在国际上的影响力。所以。加强中央政府内部横向协调是世界上所有中央政府的当务之急。

整体政府理论的创始人希克斯认为,协调是克服碎片化问题的首要阶段,也是整合的先前作业。协调阶段着重相关组织对整体型治理所具备的资讯、认知与决定,并将两个以上分立领域中的个体连结,使其认知彼此相互连结的事实,并朝向签订协定或相互同意方向发展,借此避免过度碎片化或造成负面外部性问题。整合阶段则着重执行、完成及采取实际行动,将政策规划中目标与手段折冲的结果加以实践,并建立无缝隙计划。总之。后新公共管理理论视野中的协调虽然是传统的协作与合作理论的一种复兴,但其内容更加复杂,具有综合性和理论性内涵,协调的目标不仅是克服碎片化状态,更重要的是实现整合,为公民提供无缝隙的服务。

综上所述,本文所讨论的中央政府部际协调是指中央政府内部处于水平方向的各部委,为了克服来自国内外的碎片化倾向,通过制定和执行具有内在一致性的政策以对内提供无缝隙服务、对外树立整体化形象的整合过程。

二、中央政府部际协调的方法和技术

通过对公共行政理论发展轨迹的梳理,我们发现协调不仅是公共行政理论的永恒主题,“协调和水平状态的行政‘圣杯’也是政府工作者的持续追求。体现在中央政府部际协调所采取的各种方法和技术上,这些方法主要可归结为两大类:一类是结构协调方法;另一类是程序协调方法。每一大类协调方法中又包含着众多的协调技术。

(一)结构协调方法

所谓结构协调方法,是指通过对政府组织结构的设置和调整,使政府各组成部门在政策制定和执行方面实现相互协调的方法和技术的总称。这种协调方法主要可以划分为两大类:等级化协调技术和网络化协调技术。

一种是等级化协调技术。对传统公共行政来说,协调的核心是结构问题,可以通过结构设计来解决。而以权威为基础的等级制作为传统公共行政理论的核心则成为中央政府部际协调的必然选择。

在各国的政治实践中,中央政府部际协调的等级化协调技术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强调政府首脑及其直接控制下的机构在等级化层级中的传统协调职能,例如强调法国总理及其总理府办公厅、英国首相及其内阁办公厅等在协调过程中的最高权威;二是按照管辖范围、权能大小或分管事务的重要性程度,加强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及其部委的协调功能,例如丹麦的财政部因其在编制及执行预算中的协调功能而被称为“伟大的协调者”,或者等级体系中的地位越高、越接近政府首脑的政府成员往往分管比较重要的行政事务或较易得到政府首脑的某些重要授权,也包括协调所需要的权限,例如丹麦的常任秘书长,作为等级体系中最高层的公务员承担一定的协调职能;三是在等级体系中创建置于中央政府各部委之上的专门协调组织。以负责协调政府各部委在政策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冲突,“协调机关的组织原则是对任何事件均由主管会制定完整的政策,用以领导相关的各部”。

等级化协调技术以政府首脑及其机构的合法性权威为基础,通过命令、控制或者首脑的领导艺术来加强政府成员和机构等级化结构,从体制上保证政府成员之间及其所属部门机构之间的从属关系,从而使其在行政行为中形成以等级化为纽带的良好的协作关系。但是,这种技术因过度依赖政府首脑的权威,“光是在冲突中维系组织结构的完整性,就会消耗最高管理层的大量精力”。尤其是到了后现代社会,在信息技术强力推动下,社会迅猛发展的同时不稳定因素也随之增多,强调稳定和秩序的等级化协调技术也变得越来越力不从心,反过来降低了中央政府的行政效率。

另一种是网络化协调技术。如上所述,等级化协调技术不能满足复杂且快速变革的后现代社会的需求,尤其不适应处理那些要超越组织边界的棘手问题。“等级式政府管理的官僚制时代正面临着终结,取而代之的是一种完全不同的模式一网络化治理。”而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电子政府的建设则为网络化结构作为协调技术的兴起提供了必要条件。

传统的组织结构以功能性分工为基础,按照宪法程序依法完成分工后,政府各部门的运作重点都是强调本部门的权责与需求,各部门都是独立运作,不太需要和其他部门加以协商、协调和合作,这是导致部门主义也是协调问题的根本原因。网络化组织结构也建立在对组织的功能性分工之上。不同的是在分工后,政府各部门之间的相互依赖性增强,棘手问题的解决促使政府去了解其他部门的权责与运作程序,为实现跨越组织边界的协调与合作创造前提条件。如下图所示,图1中的政府各部门各自分工、各自努力、各自运作,缺乏合作协调的状态,而图2中的政府各部门围绕政府核心目标运作,同时与其他部门进行联系、沟通与合作。所以,网络化协调技术是指在没有等级权威的指挥和命令下,政府各部门在对彼此相互依赖关系、信任和责任认知的基础上,通过自愿交流、沟通甚至资源分享以实现共同目标的技术总称。

在各国的政治实践中,中央政府部际协调的网络化协调技术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加强政府部门间沟通的周会、研讨会(半年举办一次);二是加强政府部门间非正式联系的午餐会(每月举办一次);三是跨部门的同事评审;四是部际协调委员会(或小组),这也是使用最广泛的协调技术;五是创建共同的组织文化,例如荷兰政府在中央政府中引入了企业式的标识,澳大利亚政府以价值为导向的管理取代以结果为目标的管理等等。尤其是近几年来,在电子信息技术的支持下,网络化协调技术不但突破了时空的限制,更能够随时通过电视会议、无线联网等工具,不仅可以解决政府内部组成部门、人员之间的协调问题,还可以随时解决政府与外部(包括私人组织、非正式组织和公民个人)之间的各项信息流通、互动、传递服务与交易谈判。

相较于等级化协调技术,网络化协调技术具

有以下优点:(1)以网络成员间持续的联系为基础。有利于产生共同的价值观、信任以及进行集体行动的双向需求;(2)网络中组织的自主性、灵活性更有利于促进政府创新;(3)有利于使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资源共享变成现实,避免了资源的浪费等。网络化协调技术将政府组成部门从垂直体系的影响和权威中解脱出来,其灵活性更适于应对后现代社会对于政府提出的种种挑战,但是,网络化协调技术不是解决现代和后现代社会问题的“万灵药”,政府各组成部门的自主性对于政府的稳定性来讲也是一种威胁。

(二)程序协调方法

程序协调方法是指政府在政策制定和执行的整个过程中。根据不同阶段的工作性质和任务要求,选择不同的协调方法和技术(包括结构协调方法)进行合理排序,从而实现政府各组成部门行政行为的协调一致。

政策制定是公共政策过程的第一阶段,它包括政策问题界定、明确政策目标等内容,而这些都是决定政策接下来的阶段是否能够顺利进行和协调一致的关键。“相较于行政阶段。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协调尤为重要,政治内在的利益冲突将控制行政行为中的理性思考。”这一阶段的协调具有较强的政治性,理性化程度偏低。为了提高政策制定过程中的理性化水平,应该选择规范性的协调方法对所涉及的政府各部委间及与利益集团进行协调,例如制定法律、签订合作契约等。德国的联邦行政程序法(The Joint Procedural Code)在两个方面为中央政府部际协调提供了法律依据:一是引入“牵头部门”(lead ministry)的概念,根据政策问题的本质决定由哪个部门来领导,其主要职责是即时、全面地介入问题处理过程,起草议案并将其派发给其他相关部委;二是实行“会签”制度。另外,英国的中央政府在公共服务协议(Public Service Agreenments,简称PSA)体系的指导下,通过明确设定关于跨界问题的特定方案中所涉及政府各部委的共同目标和任务,帮助破除政策制定和推行中的人工壁垒。

与强调平等的政策制定阶段不同,政策执行阶段是以高效率地执行与落实政策为主要目标的,而部门主义、地盘之争显然是政策有效执行的最大障碍。在这一过程中,为了更好地协调政府各各部委的行为,提高政府各部委的行政效率,目前的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协调方法:一是实行大部制,将职能相近的部门合并为一个较大部门。通过将部际协调转化为部内协调以解决政府各部委之间的冲突,提高政策执行效率;二是采取等级化协调技术,由政府首脑及其直接领导下的机构或者成立专门的协调机构,例如成立部际协调委员会(或小组),这种形式作为一种民主与权威的共生形式可以应用于政策制定与执行这两个阶段中,在政策执行阶段因其避免了增设更多的具有专门人员编制的实设机构,从而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目前,在各国的实践中,政府对部际协调方法的使用出现了各种问题。政府首脑忙于具体工作中的协调而忽略了全局性的战略制定、各种协调会议沦为形式化、无效率的代名词等等,这些问题出现的一个关键的原因在于缺乏对政府部际协调进行绩效评估,以及在此基础上对政府成员及机构的问责,从而导致政府成员和机构的协调意识不足、缺乏主动协调的积极性。如前所述,新公共管理改革倡导的绩效管理加剧了政府碎片化的程度,横向协调也被视为是与强调垂直维度的绩效管理活动截然相反的一种运动。但是,作为测量与促进政府绩效的重要方法,绩效管理也可以创新地应用到对政府部际协调工作的评估之中,它包括加强绩效预算、确定横向协调的目标、制定评价协调结果的指标体系等。这些创新被成为“跨界绩效管理”,它促使政府成员和机构认识到他们各自对完成共同目标的作用,从而构建一个跨部门的横向问责体系。绩效管理已不仅仅是一种测量工具和管理的动力一它已成为讨论共同行动的语言。

三、结论:走向整合

高效协调机制篇3

关键词:中央银行 金融稳定 协调机制

一、建立以中央银行为主体的金融稳定长效协调机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承担着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这是由其作为最后贷款人的角色、负责监管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职能以及支付、清算体系正常运行的维护者等诸多因素所决定的,其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各项政策措施能否有效发挥作用取决于财政部门及银行、证券、保险等监管部门对相关政策措施的协调配合。因此,为确保央行的各项货币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切实承担起《中国人民银行法》赋予的金融稳定职责,建立以中央银行为主体的金融稳定长效协调机制己刻不容缓。

(一)央行货币政策有效传导的要求

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的银行体系是央行货币政策的最主要的传导者,在当前国内金融市场利率尤其是商业银行存贷款利率未完全市场化的情况下,由于央行货币政策一般具有逆经济周期调控的特点,其与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其他监管部门在经济周期中的管理措施存在矛盾性及局部目标冲突性,如在经济衰退时期,银行业会面临大量不良资产,银行监管部门对银行经营的流动性和安全性指标较高要求,与央行此时采取的逆周期调控的宽松货币政策存在局部冲突,没有监管部门的积极配合,央行维护金融稳定的货币政策很难起到良好传导效果。

(二)适应金融混业经营发展趋势的需要

目前,在我国现行银行、证券及保险分业经营模式下,已出现诸如中国平安等大型综合性金融机构,从事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混业经营模式初见端倪,是未来中国金融业发展趋势,符合市场资金流动的客观规律,因而在目前分业监管模式下,客观上要求建立长效稳定协调机制,以协调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的监督管理,推进银行、证券、保险配套改革与协调发展。

(三)各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和提高工作效率的需要

中央银行作为金融稳定的维护者,通过实施货币政策、管理支付系统、提供流动性支持以及发挥最后贷款人职能等方式防范系统性风险,从而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它与银行、证券、保险等监管部门维护所辖行业合法稳健运行、防范化解行业风险的局部管理目标一致。各监管部门日常业务工作必然会有所交叉并互为补充,客观上要求建立一种稳定协调机制,明确何种信息由谁收集、相互交叉的检查工作如何进行、相关信息如何交流与共享等一系列问题,减少不必要的重复监管工作,提高各监管部门工作效率,降低监管部门和被监管机构的运营成本。

(四)央行承担金融稳定协调权具有其他监管机构不可比的优势

一是银监会分设之前,中央银行在长期实施监管过程中,在对有关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理方面,成功地进行了关闭、接管、注资、收购等尝试,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监管和协调经验。

二是由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的特殊性即其作为最后贷款人角色、负责监管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职能以及支付、清算体系正常运行的维护者等诸多因素所决定的。

三是银行、证券、保险三家专业监管机构虽然都对各自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的合法稳健运行负有法定职责,但由于其监管范围的局限性以及缺乏相应的资源,每一家监管机构都难以从整体角度承担整个金融业的稳健运行以及金融市场的高效、有序、平稳运转的职责,缺乏协调的经验和手段。

二、建立金融稳定长效协调机制的几点建议

尽管《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了“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为了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等一系列央行维护金融稳定可采取的措施,但由于维护金融稳定还涉及银行、证券及保险等专业监管部门以及国家财政等部门,且缺乏一套法定的、系统有效的金融稳定程序和协调措施,没有相对独立的、依法对相关政策措施进行专门协调的权力部门,没有形成系统、科学、涵盖整个金融业的金融风险预警信息网络,使央行的维护金融稳定职能极易流于形式。为此笔者建议:

(一)尽快以法定形式明确中央银行为金融稳定协调机构主体, 并赋予相应协调权

监管职能从央行分离出去以后,人民银行专门成立了旨在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金融稳定部门。虽然修订的后《中国人民银行法》从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角度,设计了近10个条文,也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为维护金融稳定可采取的各种法律手段,但相对于其所承担的职能来说是“小马拉大车”,远远不够。因此,必须尽快赋予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协调的权力,有权对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三家金融类监管机构相关措施予以协调,并通过立法方式确定下来。

(二)尽快制定《金融稳定法》,使长效的、操作性强的、程序性的金融稳定工作协调机制获得法律保障

虽然《中国人民银行法》己对金融稳定作了基础性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金融法规也对金融风险的防范、控制和处理有相应的条款,但关于维护金融稳定工作机制却没有具体的、较为程序化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整体联动性也较差。因此,在金融机构风险预防、救助、退出等过程中,针对金融风险传递性强的特点,《金融稳定法》应规定严格的程序,对风险实行分类处置,根据风险的不同情况,制定完整、高效、科学的处置方案,明确金融机构、金融监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他部门在这一过程中应履行的职责和应采取的不同措施,使相互间的分工配合以法定形式予以明确,形成程序性协调机制,确保快速反应,以最快的速度处置风险,防止社会动荡或经济大起大落。

高效协调机制篇4

作者简介:潘启亮,暨南大学社科处助理研究员;黄黎露,广东省教育厅科研处主任科员。(广州/510630)

*本文为广东省教育厅一般项目“基于协同创新的提升我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创新能力研究”(项目批准号2012WYXM-0009)阶段性成果。

摘 要:作为知识资源和创新能力的重要依托,高校同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协同创新成为学术界研究内容,同时在高校的产学研合作教育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也暴露出诸多问题。本文认为协同创新发展面临的核心问题是多元相关利益者的利益协调问题,并从共生理论的视角探索推动高校产学研协同创新的有效方法。

关键词: 协同创新;利益协调;共生理论

一、引言

创新是指人们为了发展的需要,运用已知的信息,借助不同生产要素组合不断突破常规,发现或产生某种新颖、独特的有社会价值或个人价值的新事物、新思想的活动。因此从本质上说,创新是不同要素或资源所有者之间的融合。因此高效的创新建立在不同要素主体协同之上,是一个协同系统。同志在清华大学百年校庆讲话之后,协同创新引起了高校研究者和管理者的极大关注。教育部、财政部于2012年启动实施“2011计划”,提出了以机制体制改革引领协同创新,以协同创新引领高校创新能力的全面提升的要求,提出要大力推进高校和高校、高校和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以及高校和区域发展、和国际合作的深度融合,力争突破高校内部以及与外部的机制体制壁垒,改变“分散、封闭、低效”的现状。

我们认为,要实现高校内部资源和外部创新力量的有机融合,核心问题是如何处理好不同个体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和协调问题。因此,本文首先分析了产学研协同创新中存在的多元利益冲突问题,然后介绍共生理论,最后从共生理论的视角,探索推动高校产学研协同创新的有效方法,以期有效地推进协同创新的发展。

二、协同创新利益冲突分析

随着外部环境竞争的加剧,无论是高校、科研机构还是企业,竞争的实质已成为其知识创新能力的竞争。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进行知识创新的环境已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单靠自身力量已很难获得知识创新所需的全部资源来推进知识创新全过程,协同创新活动在这种矛盾局面中产生。[1]然而,协同创新中各方的关系具有动态性和复杂性[2],由此产生了不可避免的利益冲突问题,如各方目标定位偏差、研究方法的选取矛盾、合作成果及产权的利益分配和风险分担等问题。在参与协同创新活动时,合作契约虽然可以限制各类冲突的发生,但是契约具有不完备性,因此在合作中可能无法控制创新活动的进行,使创新结果具有不确定性。与自主创新相比,协同创新的利益冲突将主要集中在知识逃逸、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等方面。

知识逃逸是指协同一方知识在创新过程中,因为将知识共享给其它方而造成自身知识流失,并且未能获得足够经济补偿的现象,而目前各界对知识定价问题尚未形成统一的意见,因此在实际操作上存在诸多困难,从而导致知识产权纠纷问题层出不穷。经济活动一般具有不确定性,即具有一定风险。协同创新过程也不例外,知识创新可能由于各种原因而导致失败。因此风险承担是协同创新中产生利益冲突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进行利益协调时重点解决的问题。同时协同创新的目的是通过获取协同链的创新资源,进而从中获利。收益分配作为参加协同创新的预期,需要综合考虑各方的资源投入、合作组织的长短期利益等因素,因此在协同创新的不同阶段,均有可能出现各种利益纠纷。

由于在协同创新活动中存在众多的不确定性和意见分歧,因而容易引发各种利益冲突。这些冲突归纳起来主要有目标冲突、过程冲突和关系冲突。其中,目标冲突是指成员间由于所处的角色和自身需求不同,从而对协同创新目标的看法不同而产生的冲突;过程冲突是指在协同创新活动中,对如何完成预期任务所产生的与组织成员之间的责权利相关的意见分歧,例如资源的投放、市场的定位、研究方法的制定等,由于各成员的文化、自身定位和资源上的差异,难免对有关问题的认识产生分歧;关系冲突是指成员之间由于人际关系不协调而导致的各企业之间情感与信任方面的紧张与摩擦,是一种比较危险的冲突,因此需要通过沟通消除误会。具体而言,这些利益冲突具体体现在几个方面。

1、高校协同创新活动目标冲突。参与协同创新的各成员追求的目标不尽一致,高校注重产出科研成果,企业注重追求经济效益,地方政府注重GDP增长,这容易导致各协同单位各说各话,对自己有利的就积极参与和推动,对自己无利的则消极对待,甚至产生内耗。

2、高校协同创新活动利益分配冲突。即使是协同创新中心,也有“牵头者”和“协同者”的区别,但现有的利益分配机制,往往只重牵头者而忽略协同者,甚至利益分配由牵头者决定,极易形成有损于协同方的现象,极易诱发协作各方的矛盾和分歧,容易导致协同创新难以持续或强强联合的平衡被打破的局面。

3、高校协同创新活动考核体系弊端。现在不少高校在职称评聘、工作量考核、导师遴选时,只认可项目负责人或成果第一作者,对参与者或一概不计,或只承认前几名,结果是每人都要当主角,都不愿意做协同者。

4、高校间协同创新活动竞争冲突。目前高校教师成果考核评价体系,对政府需求、对企业需求考虑不多,与其他高校、研究机构更多的是一种竞争关系而非协同关系,从而不利于发挥高校整体的协同关系,进而阻碍了资源的合理配置。

应该说,在各高校的科研实力均明显增强,国家急需集中力量解决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的时候,教育部提出的“2011计划”正当其时,现在各高校也热情高涨,纷纷为成立协同创新中心进行各类前期工作,但国内外创新管理体制改革实践都证明,协调多元利益是实现协同创新的关键,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协同创新也只能是高调开场,很难取得实质性的效果。所以,要推动我国高校的协同创新,需要协调多元利益。

三、基于共生理论的协同创新利益协调机制探索(一)共生理论

“共生”原是生物学专业术语,最早由德国真菌学家德贝里(Anton de Bary,1879)提出。生物的共生现象可以简单分成三大类:第一类叫做偏害共生;第二类叫做偏利共生;第三类叫做互利共生。后来人们逐渐认识到,共生现象不仅仅存在于自然界,同样存在于社会科学系统和领域中。20世纪中叶以来,“共生”的概念和理论开始被广泛借用到社会科学领域。

上世纪80年代,基于共生思想的日本企业的分包制生产模式曾经推动日本制造业的快速成长,带动了日本经济的腾飞,后来被美国等其他发达国家所学习。韩国在工业化的过程中,一直在学习日本模式,宣扬企业之间要从竞争走向共生,共生共荣、共同发展,从而有了韩国近几十年来经济的快速成长。而美国硅谷成功的关键在于区域内的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和行业协会乃至政府等形成了扁平化和自治型的“联合创新网络”,使来自全球各地的创新创业者到此能够以较低的创新成本,获取较高的创新价值。

同时,社会科学领域“共生理论”框架也已经基本形成。袁纯清(1998)和吴飞驰(2002)将生物学中的共生现象拓展为经济学中的“共生理论”,建立了经济学领域共生分析的理论框架。[3][4]袁纯清(1998)最早借鉴生物学的共生概念及相关理论,运用数理分析,构建了经济学分析的“共生理论”框架:以共生三要素(共生单元、共生模式和共生环境)描述共生的本质,以共生密度、共生界面、共生组织模式(点共生、间歇共生、连续共生和一体化共生)、共生行为模式(寄生、偏利共生、非对称性互惠共生和对称性互惠共生)分析共生关系状态。[5]他也应用共生理论对日本、德国、美国、意大利、韩国和印度的小型经济进行了对比分析。后来,袁纯清(2002)又将共生理论引入金融领域,研究了我国城市商业银行的改革。他在共生分析中得出一些基本结论:共生的本质是协同与合作分工,协同是自然与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动力之一;互利共生是自然与人类社会共生现象的必然趋势等,将给人们提供一种对于自然、社会现象认识的新的境界、新的思维和新的方法。[6]

(二)协同创新利益协调机制探索

根据教育部“高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 协同创新需要通过突破创新主体间的壁垒,充分释放彼此间人才、资本、信息、技术等创新要素活力而实现深度合作,大力推进高校与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地方政府以及国外科研机构的深度合作,实现创新要素最大限度的整合。

但国内外创新管理体制改革实践都证明,协调多元利益是实现协同创新的关键,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协同创新也只能高调开场,难以取得实质性的效果。所以,要推动我国协同创新的发展,需要相关政策的配套和落实。本文认为,共生理论与协同创新的内在联系是两者相结合的根本原因,其实质是协同创新所应遵循的理念,这些利益协调机制都可以通过共生理论来予以解决。

1、协同创新共生系统的构建

根据袁纯清构建的 “共生理论”框架[7],本文从共生单元、共生模式和共生环境探索协同创新共生系统的构建,以期更好地解决多元利益协调机制问题。

(1)共生单元选择

高校协同创新项目中,在关注评判共生单元选择质量好坏的因素-研发实力的同时,也应着重考虑企业文化的相容性,比如说共同的战略目标、相似的管理方式,如果企业文化融合恰当,那么成员间会向共同的目标去努力,从而减少矛盾的发生,促进协同创新活动良好的发展;相反,如果联盟内出现明显的文化冲突时,比如企业价值观和工作方式格格不入,各方都会产生抵触情绪,进而会导致协同创新活动的不稳定,乃至破裂与失败。因此,企业文化的相容性在构成组织间共生关系中起着关键和主导作用,在组建时一定要考虑选择具有相似价值观和战略目标的成员,增加员工之间的磨合,为协同创新的发展提供更好的保证。

(2)共生模式选择

相对于偏害共生和偏利共生,协同创新组织运行的理想模式是互利共生模式。在互利共生模式下运行的协同创新容易产生共生能量,且存在双向的利益交流机制。也可以将既得的利益在成员之间进行合理的分配,这种既利己又利他的共生模式是协同创新得以存在的客观要求。

首先,各成员要遵循比较优势的原则。[8]比较优势理论最早是针对两国贸易关系提出来的,后来拓展到其他方面的应用。本文认为协同创新活动在比较优势的原则上构建,整合优势资源,可以使各个成员扬长避短,进行合理的分工合作,从而提高资源配置的合理性,寻求一种共生关系,以便获取共生效益。

其次,各成员要遵循互利的原则。从前可知,共生可泛指在一定环境中具有有机联系的同一类型的不同对象之间、不同类型的对象之间相互承认、利益互惠的共存关系,他们彼此形成一个共生体,结构元素各自之间的协调、协作可以形成拉动效应,推动合作组织共同前进,使个个获益,整体加强,共同发展。

(3)共生环境的构建

目前我国政府积极倡导国内进行技术创新,在政策和经费投入上大力支持,鼓励高校、企业和研究院所组建“产学研结合”等各种形式的协同创新活动来进行技术合作创新,对协同创新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起的是正向作用。但是也应看到我国协同创新活动所处的制度环境和市场环境还存在不完善的一面,制约了协同创新活动的发展,主要表现在资本市场和金融体系、劳动力市场、相关法律不健全不完善和信息不充分等方面。

本文认为,在改善和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方面,政府的支持和推动尤为关键。我国政府应加强宏观层面的政策指导和协调,设立相关的国家机构,不断完善资本市场和金融体系、劳动力市场和相关法制建设,为协同创新的有机运行提供重要制度保障。另外,建立广泛的信息交流制度,提供决策咨询服务、信息服务,从各个方面不断改善协同创新活动的社会经济环境。

2、协同创新利益协调机制的构建

协同创新的利益协调机制贯穿于整个创新活动,因此相关成员之间的信任、有效沟通以及有效的调解对于协同创新活动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具体而言,首先应建立信任机制,抑制个别成员的机会主义行为,提高成员间协同的有效性,比如建立健全信任评估审核体系等措施。其次应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比如搭建平等的沟通平台等措施,通过对相关成员的协调加强彼此之间的沟通,促进企业积极参与协同知识创新,同时在利益冲突出现时,也应尽最大努力去沟通协调,减少对于协同创新活动的损失。最后也需要建立利益分配与补偿机制,当冲突出现时选择恰当的协调方式进行及时、有效的调解,保障创新活动不因个别成员间的利益冲突而停滞不前。

四、高校参与协同创新多元模式的构建

高校参与协同创新活动中,在与其他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的合作模式中,应突破单一模式的限制,通过各种灵活的模式探索更加适合自身特点的合作模式。其中,根据主导成员的不同可以分为高校主导型模式、科研院所主导型模式、企业主导型模式和政府主导型模式等类型。[9]各种模式具有不同的特点和适用条件,例如政府主导型在涉及公共项目和高额研究经费的情况下占有优势,企业主导型在市场定位和市场投放方面占有明显优势,因此在合作中可以根据项目和自身特点,积极探索适应协同创新的多元化模式,更好的推动协同创新的发展。

五、总结

从本质上说,创新是不同要素或资源所有者之间的融合。因此高效的创新建立在不同主体协同之上,是一个协同系统。本文首先分析了影响协同创新发展的核心问题,即利益协调机制问题,进而探讨了共生理论,最后通过共生理论视角,从协同创新共生系统的构建、协同创新利益协调机制的构建和高校参与协同创新多元模式的构建三个方面,探索推动高校产学研协同创新的有效方法,以期突破高校内部以及与外部的机制体制壁垒,改变“分散、封闭、低效”的现状,真正有效地推进高校协同创新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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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陈劲、新形势下产学研战略联盟创新与发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98、

[5]袁纯清、共生理论——兼论小型经济[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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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郎春雷,刘志迎、跨国公司与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共生经济分析[J]、科技管理研究, 2003(5)、

高效协调机制篇5

一、监管协调合作机制的职能定位

考虑到维护金融体系稳定和国家金融安全的重要性以及金融混业经营趋势与分业监管的不匹配可能产生一些跨市场金融风险等因素,我国金融监管协调合作机制应当以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稳定为其首要目标。考虑到央行制定执行货币政策需要较完备的监管信息、一些具体监管职能边界难以界定清楚等因素,我国金融监管协调合作机制应当以加强监管协调,降低监管成本,防止监管真空,提高监管效率为其次要目标。其最终目标是通过加强协调合作,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效率和竞争。为了提高监管协调合作机制的效率,协调合作机制框架的设计应当遵循责任明确、避免重复、节约监管成本、减轻被监管机构负担、提高监管效率的原则。

二、监管协调合作机制的制度模式

综合考虑我国实际:其一,在制度层面上,首先,应当建立常设性质的类似货币政策委员会的金融监管协调合作委员会,负责指导全国和地方的金融监管协调合作事宜,并制订委员会工作章程、运作程序,明确相关部门职责、义务,加强各部门的协调配合,达到分工合理、沟通顺畅、决策有力之目的。其次,应当建立金融稳定日常监测制度和重大风险应急决策处置制度,确保对单个金融机构流动性风险、跨市场关联风险、交叉金融工具风险以及重大金融危机等的及时有效处置。第三,应当对法律没有明确,存在明显边界模糊和职能交叉的重大事宜通过签署谅解备忘录、部门联合发文等形式进行明确和细化,对确实难以明确界定和划分的事项,应当明确通过联合实施、合作监管等形式加强协调与合作,避免重复和真空。其二,在操作层面上,为了确保监管协调合作委员会的日常运转,可以考虑在央行设立金融监管协调合作办公室(设在金融稳定部门),承担日常协调合作事宜,同时参与协调合作机制的各部门应明确日常联系部门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交流。

三、监管协调合作机制的分布层次

首先,国务院层面的监管协调合作机制,由国务院牵头,央行、财政部和金融监管部门参加,负责对全国的金融监管协调合作工作进行指导,并对涉及全局性的重大监管问题、重大金融风险问题进行协调处置。其次,地方层面的监管协调合作机制由央行、地方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参加,负责对本地区金融监管协调合作进行指导,并对本地区内的金融监管问题和金融风险问题进行协调处置。第三,建立监管协调合作的上下联动机制。为了确保国务院和地方两个层面监管协调合作机制在维护金融稳定,加强监管协调方面能够充分发挥作用,必须明确两个层面协调合作机制在上下联动、信息传递、风险预警、危机处置等方面的权限和职责,明确责任、合理分工、加强配合、制订预案,形成合力。

四、监管协调合作机制的组成方式

具体来说,在国务院层面的监管协调合作机制框架中应当吸收财政部参加,在地方层面的监管协调合作机制框架中应当吸收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参加,这样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地方金融稳定。这里需要强调的是,为了更好地发挥地方政府在维护金融稳定方面的作用,在监管协调合作机制制度设计上应当有所体现,即当涉及日常监管业务协调问题时,主要以央行和三家监管部门“3+1”的形式进行,以避免地方政府对监管事务的不必要干涉,体现监管部门垂直管理的原则;当涉及重大金融稳定协调问题时,则以央行、地方政府和三家监管部门“3+2”的形式进行,以发挥地方政府在维护地方金融稳定方面的特殊作用。

五、在监管协调合作机制的制度框架下,如何建立决策机制

首先,应当采取分层次决策、分层次协调的形式。即在建立健全国务院和地方层面监管协调合作机制的基础上,根据各监管部门的职责范围、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事权划分等因素,合理划分不同层面的监管协调合作机制在金融监管协调、金融风险处置方面的协调、决策权限以及各部门的责任,实行分级决策。其次,应当建立日常状态和危机状态这两个层面的协调决策机制,所谓日常状态是指日常性、一般性监管事务的协调决策,危机状态是指出现支付危机等有可能影响金融稳定的重大事件的协调决策,要明确两种状态下决策的方式和程序,确保任何状态下都能及时有效地进行协调决策。第三,为提高危机状态下的决策效率,应建立双边或多边紧急磋商制度,若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危机,需要人民银行“紧急救助”,应由人民银行与被救助机构的监管部门进行双边紧急磋商。若被救助机构的风险波及多领域的,由人民银行与监管部门进行多边紧急磋商。经紧急磋商,先提出初步解决方案,再根据有关决策程序报国务院或有关部门。

六、在监管协调合作机制框架下,如何发挥地方政府部门作用

首先是加强与央行和监管部门的联系,确保信息沟通渠道畅通,及时掌握有关风险隐患;第二是参与地方金融稳定协调机制,配合监管部门,完善风险预警体系、救助体系,推出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做到预警有据、救助有资、退出有序和责任有究;第三是发挥好新闻媒体在维护金融稳定中的作用,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社会恐慌;第四是发挥公安、纪检等部门的作用,维持好社会秩序,避免诱发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第五是加强地方信用体系建设,为防范金融风险营造良好的社会诚信环境;第六是与监管部门合作,加强对所属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管理。

高效协调机制篇6

一、部门协作不畅的主要表现

当前,我市城市管理的规范制定权、处罚权、强制权、许可权、征收权等多项权力分离,这对保持相关行政职能部门之间一定的权力制衡、预防权力腐败等现象显然是十分必要的。然而,现代城市管理是一个多层次、多变量的复杂系统,是具有非线性和复杂回路特性的社会系统工程。对于任何一个具体的城市管理活动而言,行政处罚权与其它行政职权又都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城市管理系统中的任何行政活动,都完整和连续地贯穿和包含了这些职权。人为地割裂这些行政权,虽然可以达到相互制衡,减少寻租的可能性,但也增加了部门协作难度,提高了行政活动成本,降低了行政效率。主要表现是:

(一)信息获取滞后,信息不对称,处理问题被动。城市管理系统范围极广,内容繁多。现行管理方式下,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获取信息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主动获取,即执法人员将大量的时间用于日常路面巡查以获取信息。这种途径比较直观、直接,对情节轻微的违法活动,可以通过劝阻教育迅速进行纠正。但是,执法人员的巡查仅局限于对市容环境卫生、交通等直观领域的信息获取和监督处罚,而对其他众多领域的信息获取较为困难,这也就限制了城管部门在拓展执法领域上的努力。而且,执法人员发现问题越多,自己的工作量就越大,长此以往,势必会影响到部分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同时也降低了执法部门的执法效能和执行力。另一种是被动获取,即群众发现问题后打投诉电话进行举报,或通过市长热线、城管110以及等方式直接向执法部门反映,或通过新闻媒体,如电视、报纸等进行曝光反映,经领导批示后由执法人员进行处理。这种途径有利于借助群众和媒体的参与,拓宽信息来源渠道,同时也能起到法制宣传的作用。但是,这增加了问题发现到问题处理之间的环节,增加了行政时间和行政成本;并且容易被误认为群众不举报、媒体不曝光、领导不批示,城管执法部门就不去发现、不去查处问题了,容易造成执法部门无所作为的错觉,最终导致“领导批评、群众埋怨”,执法部门费力不讨好的后果。由此可见,执法部门缺乏有效、及时的信息获取途径,信息获取滞后,处理问题被动。

(二)部门之间职责不清,职能交叉,无人管理与多头管理并存。城市管理专业化分工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专业分工越细,管理、综合执法人员的知识积累、法律准备以及对人才的培训就越快,但部门与部门、政府与群众之间信息不对称就越严重,协调合作的成本也就越高。同一个问题在具有不同执法权的部门之间转手反映,其实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同一性质的执法权在不同部门之间所进行的分割。这也是职责不清的一种表现,以及造成群众对执法权归属认识不清的原因之一。从而也就造成了群众反映问题难,执法部门获取信息不及时的问题。比如,对一个大排档夜间噪音扰民的群众投诉,环保、*、卫生、城监等多个部门都具有一定的管理职权,群众往往不知道应该向哪一个部门反映,或者反映了迟迟得不到圆满处理。由于部门之间职责交叉,像这种吃力不讨好的事,都有一堆管不了的理由,无人愿意去管理;反之,又因为有利可图而多头管理,出现“九顶大盖帽管一顶破草帽”的执法扰民现象。

(三)过多地依赖突击式和运动式管理,长效管理机制亟待进一步建立。目前,对城市管理中突出问题的治理往往局限于搞运动、搞突击式的整治。例如“城市牛皮癣”泛滥了,发生交通死人事故了,媒体报道了,于是领导批示,层层发文,层层开会部署一个专项治理活动就此开始。类似的问题的报道媒体上经常可以看到。这类运动表面上轰轰烈烈,实际上雷声大雨点小,虎头蛇尾,实际效果往往是前治后乱。虽然专项治理在短期内对改善城市管理问题确实有着很好的效果,但是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城市始终正常稳定有序运转才是城市管理的终极目标。如果不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专项治理往往治标不治本,结果只能导致“乱—治—再乱—再治”的恶性循环,城市管理耗能大、效率低。

(四)缺乏统一调度,部门联动机制不健全。城市管理部门众多,工作侧重点和依据的法律法规各不相同,往往是各行其是,协调配合不够,更谈不上建立相互之间的既监督又协同的关系,致使以收代管、以罚代管、只批不管的现象时有发生。由于部门没有很好的配合,直接制约了城管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在现行行政权力划分的制度下,政府行政部门需要创设良好的协作机制来愈合制度内的裂口,以建立有效的合作机制来实现管理、执法资源共享,弥合因行政权各组成元素分裂而造成的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降低的不良后果。

二、健全城管协作机制,强化部门长效协作

建立健全城管协作交流机制,是优质高效开展城管工作的需要,是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在现有城管体制下,只有遵循共同参与、相互交流、相互协助、相互监督的原则,充分应用现有行政手段和现代科技技术,建立城市管理各部门之间长效协作的新机制,形成各部门共同参与政策制定,共同现场发现问题,共同现场处理、监督、反馈、检验的良好协作模式,才能真正做到源头监控、动态管理、及时处置和反馈城管问题,确保城市健康有序发展。

(一)城管协作机制的主要内容

结合当前城管工作实际,必须建立健全以下六项协作交流机制,确保城管工作的协调高效开展。

一是建立健全联席会议机制。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本级政府的要求或者专项整治的工作需要召开行政执法联席会议,统一安排部署联合执法的事项、方法、步骤、措施,通报和沟通执法工作情况,协调处理联合执法中的争议,研究解决联合执法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会议议定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送执法机关执行,各执法机关要定期报送联合执法情况。

二是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同层级的行政执法机关针对城市管理领域较为突出的违法行为或者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问题进行专项整治活动的,应集中执法力量,实施联合执法。联合执法牵头机关应当认真履行组织协调职责,有关机关应当积极配合,不得各行其是,不得互相推诿。

三是建立健全联动执法机制。市级执法主管机关与区县(自治县、市)执法机关要建立上下联动执法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中的层级联动。上下联动执法应依法界定双方权责,合理配置执法力量。

四是建立健全互动执法机制。同层级的行政执法机关之间要建立互动执法制度,确保各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需要相关执法机关承担协助(协管)义务时能得到及时、有效配合。执法机关协助调查、采取强制措施等协助(协管)要求,只要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协作机关应及时无条件予以配合。

五是建立健全资源共享机制。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应当公开各自的信息、技术和资源,提供查询方便,对其他机关请求查询有关信息、资料、数据的,被请求的机关应及时、无偿提供。应当建立执法信息互通平台,保持及时、灵敏的信息沟通,把握违法行为动态,防止违法当事人利用地域、时间差异,流动作案。应当确立有效的沟通方式和渠道,采用签订合作协议、设立联络员等方式,建立联络网,互相提供执法工作情况。

六是建立健全执法调处机制。行政执法机关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或者其他问题,应当首先由行政执法机关互相协商解决争议;协商不成,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协调处理;协调不成的,则应当报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依法裁决。

以上六种协作机制其实在全国各地都或多或少存在。如上海市推行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制度,依托政务信息网络,共享行政执法案件信息,使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执法工作衔接和协作更加便捷、规范、透明、高效。深圳市建成了以数字城市技术为依托的数字化城管信息平台,通过建立覆盖全时段、全范的城市管理数字化网络,实现多部门信息共享、协同工作,对城市市政工程设施、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和环境秩序实施网格化监督和管理,推进城市管理达到主动、精确、快速和统一的目标。又如,我市城管委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也是一项城管协作机制,对协调解决城管重大问题起着积极的作用。

(二)城管协作机制的实现方式

由于城市管理部门之间各自的利益、目标不同,势必会出现两者所作出的行政决策、行为相互矛盾、打架的现象。由此,城市管理执法实践已了更多的权力协调要求。协作得好,可以提高政府宏观管理效能,否则将会产生极高的管理执法成本,对城市建设造成极大的成本浪费,对城市软环境建设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从当今城市管理发展趋势来看,城管协作机制的实现方式主要有三个:

一是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夯实城管协作机制的法制基础。

目前,我市的城管协作,多是通过市城管办综合协调的方式来实现的,或者是依靠部门的力量去实现部门之间的工作协作,其协作成本和难度较大。市城管办作为一个议事协调机构,对级别高、权力大的各个职能部门,往往是协而不调,调而不果;而部门之间的协作往往是利益搏弈的产物,这种相互妥协的产物是无法达到理想的协作要求的。鉴于以上情况,建立健全城管协作机制必须自上而下来进行。因此,我们需要运用政府的力量来创设和完善各相关部门之间相互协作的机制,从而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和行政效率,更好地打造强势政府,推动城市科学发展。可以说,通过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来建立部门之间的协作机制是一条可行的途径,不少城市已经作了有益的探索,并取得了较好的经验。如杭州市就较早地注意到了该问题,并在相关规范性文件中作了一些明确规定。《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市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负有积极协助、配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法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义务;在涉及行政处罚权与行政许可权行使的统一管理对象时,审批部门负有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抄告批准结果的法律义务;同时建立完善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与其他各有关行政主体之间的“双向告知”、“意见反馈”以及责任追究制度。再如*市以政府令的形式出台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坚持以人为本创新和规范行政执法的决定》,为城市管理系统内部门协作机制的建立提供了很有价值的蓝本。该决定就如何规范完善联席会议机制、联合执法机制、联动执法机制、互动执法机制、资源共享机制、执法调处机制等六大协调协作机制,作了详细的规定,具有很大的参考价值。通过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可以夯实城管协作机制的法制基础,为建立健全城管协作机制提供坚强的法律保障。

二是建立城管数字化网络,完善城管协作机制的技术支撑。

建立城管数字化网络,实施数字化管理是城市管理发展趋势的需要,是城市管理走向精细化、综合化的必然要求。以建立城管数字化网络作为现代化城市管理的突破口,通过信息化管理内在的系统性、网络性、程序性和透明性等要求,推进城市管理资源优化整合,管理流程科学再造,管理主体多元参与,这是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的有效手段。如杭州市城管部门安装“千里眼”帮助管理,深圳市城管部门建立了“数字城管”,*市率先在城市管理中推行信息化网络管理,都取得了良好效果。惠州在全省来看是一个信息化程度相对较高的城市,与其他城市相比,这方面具有良好的基础。我们可以通过建立城管数字化监控网络、数字化信息网络等信息化技术手段整合城市管理资源,实现城市管理全过程信息的实时传递与处理。做到城市管理中的事件(指人的行为,如摆卖、烧烤、沿街乞讨等)和部件信息的自动化采集,数字化处理,网络化传输,资源化利用和社会化共享。通过城市管理综合平台,建立相关的数据库,统一信息的收集和分配,提高信息的收集面和准确度,使信息前置,以全面准确的信息来引导管理,从而将传统的滞后管理改变为实时管理和监督,增强城市管理的快速反应能力,带动政府管理效率的提高。我们应通过建立城市管理数字化基础平台,促进城市管理手段创新,以此为催化剂,进而建立起与生产力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实现管理模式的创新,形成以数字化为标志的体制协调、动作高效、方式先进的现代化城市管理体系,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注入活力,打造数字惠州。

三是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扫清城管协作机制的体制障碍。

高效协调机制篇7

[论文关键词]行业调解;功能优势;定位;发展路径

一、“大调解”格局中行业调解的定位

(一)行业调解功能优势

1、调解主体权威性高。行业调解的权威源于行业调解协会的角色。首先,行业协会的成立与存在都是由行业内成员内在的认可与服从,其所实施的行为是一种集体行动,代表着集体意志与力量。其次,行业协会是政府与市场联系的纽带与桥梁。行业协会履行着自治管理权能,是一种国家职能的延伸。再次,行业协会影响力大。行业协会作为同类或相似行业的领导者,是行业集体的表征,属于魅力领导管理型。

2、调解运作效率高、成本低。行业调解的高效性、低成本符合市场经济运转的内在要求。其一,行业调解灵活简便。由于是自治管理,其调解方式灵活,其程序便捷易行。其二,调解主体之间信息对称性。这能有效减少纠纷双方的心里障碍,降低陌生感与不信任感,从而有利于沟通协商,促进调解的良性运作。 其三,知识专业化。行业协会有该行业丰富的知识性人才资源,包括专家学者和专业从业人员,其大都精通该行业知识,能有效地找到纠纷产生的根结,也能充分利用行业规则解决纠纷,并能根据纠纷现实情况提出更多指南性的解决办法。

3、参与调解的平等性。行业协会在组织调解过程中,地位都是相对平等的。“纠纷解决者与纠纷主体之间的关系属于非权力化的水平或平等性构造。”在整个调解过程中更具有亲和性,增大协商调解的可能性。在行业调解等社会力量调解中,纠纷解决机构呈等边三角形,三方之间不存在权力控制关系。

(二)行业调解定位

1、行业调解与大调解关系。行业调解归属于民间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并列。其与其他类型调解互相补充互为促进,不断优化组合调解资源,形成大调解格局的整体合力共同推动整个纠纷调解制度的发展,共建社会的和谐。

2、典型的民间调解。行业调解在本质上属于市场系统内部的一种自我修复、自我矫正的机制,其属于民间调解的典型形式。首先,从调解对象来看,行业调解调整的是行业纠纷,该纠纷主要特点在于:存在市场经济中,以市场主体之间的经营交易为内容。其次,从调解力量来看,行业协会是一种社会力量,行业调解是利用社会力量来化解社会纠纷的。再次,从调解主体与纠纷主体之间的关系来看,行业协会与纠纷主体之间是一种平等的主体关系。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知行业调解作为有效化解社会纠纷的机制,是一种社会救济类型中的民间调解形式。

二、当前我国行业调解发展存在的障碍

(一)缺乏社会基础

整个社会对于行业调解的程序、功能、实效认知的不足,直接抑制了社会公众对行业调解的需求,使得行业调解在化解社会纠纷的利用率偏低。不少行业协会都没有认识到自身具有化解纠纷的职能与职责,部分协会在行业规章里明确了调解纠纷职能,却并没有设立相应的职能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员。整体上来说,提供调解服务内在动力严重不足,进一步抑制了社会对行业调解的需求。再加上国家对行业协会调解功能的认知不够,使得行业调解难以有效向社会推行,为更多的社会大众所理解接受。

(二)调解结果缺乏稳定性

行业调解协议的效力主要取决于纠纷主体本身的诚实守信,这无助于行业调解节省司法资源、迅速解决纠纷的功能。虽然2009年最高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规定了民事纠纷经人民调解后达成协议的,可以申请司法确认,经法院司法确认后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可在司法确认之前,调解协议的效力仍处于不稳定状态。由于调解结果的不稳定性,极大地增加了社会和个人解决纠纷的成本。

(三)行业调解程序的不完善

现在的调解程序却未能充分尊重纠纷主体,例如有的行业调解委员会强行介入、利用社会地位要求被调解人服从、久调不决等不讲程序的情况。现行我国行业调解程序的完善极大地约束了纠纷主体的自由意志,遏制了纠纷主体选择行业调解这一救济方式的积极性。

(四)行业调解员能力偏低

当前我国没有对行业调解员实施准入门槛,强行规定从业资质。加之行业协会在对行业调解员的聘任基本流于形式,忽视对其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的考察。以上种种原因使得我国对行业调解员专业知识普遍偏低,专业技能不达标。行业调解员的素质与能力直接关涉到行业调解纠纷的质量,直接决定了行业调解的运作。

三、行业调解发展路径

(一)宏观层面

1、正确处理行业协会自治与国家干预关系。实现在国家宏观指导下行业协会充分自治的新型管理体制。一方面从制度上明确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组织机构、运作机制,以法定形式规定政府对行业协会干预方式、干预限度及干预范围,确保行业协会与国家政府之间的相对独立,在内部治理上完善行业协会治理结构,实现其良性运作。另一方面,鉴于当前我国行业协会发展不足,国家应积极破除各种障碍,引导行业协会的发展,特别是在政策上大力培育行业协会发展,在制度上提供良好的安排。

2、注重行业调解三大特性。行业调解的良性运行以其权威性、专业性、高效性三大指标为衡量,制度安排及机制设置都需要围绕着以上三大特性进行设计。权威性包括确保调解的中立性和增大社会对行业调解主体的信任感;专业性主要指提高行业调解机构的职业性、调解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高效性核心在于行业调解机制运作高效、成本低廉及程序的简便易行。

3、建立行业调解与其他调解的联动机制。(1)协调机制。确立纠纷受理共享机制。行业调解原则上不再受理其他调解已受理行业纠纷案件;行业调解已受理的案件,纠纷双方又申请其他调解的,行业调解应及时告知。建立引导机制,纠纷双方通过行业调解达成协议的,积极引导纠纷主体进行司法确认。行业调解不成功的,应及时引导纠纷主体将纠纷提交给司法机关调解或诉讼。(2)互动机制。其一,建立定期交流机制。行业调解可积极与其他调解进行资源共享。其二,建立共促同调机制。行业调解可以邀请行政、司法机关等工作人员共同参与行业纠纷调解。行业调解人员也可以接受行政、司法调解等邀请共同参与行业纠纷,接受行政、司法机关委托对行业纠纷进行调解。

(二)微观层面

1、主体维度

(1)行业调解实施机构。目前行业协会普遍忽视社会纠纷化解职能,大都行业协会没有内设相关的组织机构。为此,必须从法律制度上明确规定行业协会化解行业纠纷的权力与义务,强制规定行业协会自成立起必须内设单独的调解机构。对人员配置,经费保障做出最低标准的法律规定。

(2)行业调解员。立法明文规定行业调解员的权利与义务,严格设置行业调解员的准入门槛。针对行业纠纷的特殊性,应设置两类行业调解员:一类为普通行业调解员,为专业从业人员,需规定其从事该行业的最低年数,专业技能的最低等级。一类为特别行业调解员,为该行业领域的专家、学者。严格行业调解员的聘任程序,保证行业调解员的质量。

2、运行机制维度

(1)权利保障机制。其一,自由选择权。纠纷主体能自由启动、退出行业调解的权利,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能妨碍其行使;纠纷主体有权从行业调解员名单库中自由选择,并在调解过程中更换。其二,处分权。在行业调解中应赋予纠纷主体更多的处分权。其三,建立保密机制。由于在行业纠纷中经常涉及经营秘密,行业调解机构应该严格保密制度,具体包括从业人员的保密培训、保密管理及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

(2)商谈机制。其一,搭建“平等对话、理性交往的沟通平台。”双方纠纷主体在行业调解员主持下能形成平等、有效地交流。确保双方纠纷主体都有足够的时间表达自己的意见,进而使双方意见有效地交流。其二,建立意见约束机制。该机制主要在于将双方达成合意的意见与分歧点共同记录下来,并不断地促进双方缩小意见的分歧。其三,控制机制。行业调解员根据实际控制双方辩论的次数、时间,并积极通过专家意见为双方提供解决纠纷的指南和方案。

(3)激励机制。其一,建立激励纠纷主体申请行业调解制度。为了鼓励纠纷主体选择行业调解,行业调解可实行纠纷免费调解制度。其二,建立对行业协会调解的绩效管理制度。为改变当前行业调解服务意识不强,调解动力不足等现状,确保行业纠纷调解的质量,应提供一套良好的绩效管理制度。具体应该包括案件调解比例、案件实际执行率、案件投诉率等相应的指标。政府管理机构应根据这些指标对行业协会建立信用等级,直接与财政投入挂钩。行业协会应将这些业绩指标纳入行业调解员的考核的范围,并直接作为其薪酬的标准。探索建立行业协会与行业调解员的等级制度,对于考核不达标的行业协会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对于考核不达标的行业调解员建立辞退制度。

(4)调解协议效力保障机制。应改变当前调解协议经司法确认后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的规定,由法律直接赋予调解协议的强制执行效力。对于调解协议有异议的,可以申请法院裁判。调解协议的效力只受司法审查,具体审查标准:1)调解协议内容的依据是否有与法律存在根本性抵触;2)调解协议是否侵害公共利益、他人利益。3)调解协议内容是否具有可强制执行性。4)调解过程中是否存在严重侵害纠纷主体权益的行为。

3、程序维度

(1)行业调解启动。有三类情形:一是当行业纠纷发生,由纠纷主体直接将纠纷提交给行业纠纷调解委员会。二是当行业纠纷发生时,由行业纠纷调解委员会建议,纠纷主体双方同意的调解的。三是其他机构委托行业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双方同意的。简化案件受理程序,纠纷主体可以通过电话、网络等多种形式进行申请调解,并且无须提供相应的材料。行业调解机构在受理纠纷时建立案件登记制度,及时预约双方组织调解。

高效协调机制篇8

关健词:二级学院办公室;协调;协作机制中图分类号:G647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2-1578(2012)08-0004-02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管理模式、管理理论等方面的改革不断深入。高等学校为了进一步适应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先后进行校内管理体制的改革——院系调整,实行校院二级管理。当前高校随着校院二级管理体制的日趋完善,二级学院在履行高等学校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三大社会职能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学院现已成为教学、科研与社会服务的基地,不仅在人权、财权、事权、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拥有了更多的自,而且在学院体制中建立了功能齐全的党、政、工、青等基层组织,“对变革后的高校二级学院办公室而言,它不但是二级学院自身管理建设的核心枢纽与综合管理部门,而且也是组成整个高校教育管理的中坚力量”[1]。这些体制和组织设置上的特点,使得二级学院办公室成了对各项工作实施管理的综合性办事机构,统筹承担学院的教学、科研、学生工作、人事、总务、财务、党务、行政、对外联络等各项工作,是对内对外的窗口,是各种信息的聚集地和中转站,起着上情下达、下情上达的桥梁纽带作用。为此, 协调工作是办公室的一项重要职能,它对学院工作的正常运转和各项决策的顺利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也直接决定着办公室综合管理能力、工作效率及成效。

1、协调工作的内涵

所谓协调,就是相互协作,配合适当,步调一致,其实质就是统一认识,调整关系,解决矛盾,协调行动。协调就是一种围绕组织目标,把组织活动中的不协调转化为协调的活动。二级学院办公室是直接为学院领导、上级机关及全院师生服务的综合办事机构,是沟通上下左右,联系内外的桥梁和纽带,是学院对外进行公共关系活动的“窗口”。它具有如下特点:

1、1综合性。学校管理的各项工作都要经过二级学院办公室综合汇总,学院领导的意图也往往通过办公室传达,由具体科室去贯彻落实。在贯彻落实的过程中不可避免会遇到许多矛盾和问题,需要办公室去理顺关系、协调矛盾、沟通情况、反复磋商。

1、2指令性。随着高校教育教学改革的不断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协调在高校管理中日益显示出其重要性。从一定意义上讲,管理就是协调。充分发挥二级学院办公室的协调作用,调整和改善校内各种人际关系,疏通管理渠道,提高学院内各科室工作效率,保证组织和个人的活动同学校整体目标一致,以获得最佳的工作效果,这是办公室搞好管理和服务、当好参谋和助手的重要一环。对此,办公室必须从学院工作大局的高度认真做好协调工作。

2、协调工作的主要内容

2、1工作协调。主要包括4个方面:①公文协调。要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完善公文内容,提高公文质量,为院领导提供优质、高效的参谋服务。②会议协调。主要协调落实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定事项,保证会议达到预期目的。③事务协调。协助院领导处理有关日常事务,努力提高接待水平,取得各方的理解和支持,使院领导腾出更多的精力抓大事。④日常管理协调。充分发挥二级学院办公室“总调度”和“中转站”的作用,及时对学院各个职能科室和各学科、专业的工作目标、实施步骤等进行指导和规范,妥善处理好师生反映的问题、重大突发事件等,消除不稳定因素,确保全局工作顺利开展。

2、2关系协调。主要协调好3种关系:①横向关系。利益关系的调整,往往引起学院学科、专业及科室之间的工作不协调,从而影响领导决策的实施。办公室要把握动向,合理引导,沟通关系,畅通政令,促进内部精诚合作,防止推托扯皮等不良现象的发生。②院领导关系。对院领导间的误会、矛盾等,办公室要及时沟通信息,做好解释工作,消除分歧和误解,发挥好领导决策中的“催化剂”作用和上下之间的“剂”作用,增强相互的凝聚力和战斗力。③内外关系。在办公室内部,办公室主任要带头搞好协调,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使个个环节协调互补,和谐、有序、高效运转。对上级主管部门要多请示、多汇报,不折不扣地完成任务。对各科室要多交流沟通,促进办公室系统各项工作的深入开展。

3、协调工作的原则

协调工作是一项比较复杂、比较难办的工作。但是,只要把握好以下原则,就会有利于许多问题和矛盾的解决。

3、1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二级学院办公室的协调工作应从学校的利益出发,从全院的总体目标出发,站在全局的高度上处理问题,维护整体利益。

3、2客观性原则。二级学院办公室的协调工作一定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不能凭自己的主观想象,个人倾向去处理问题,要多方听取意见,客观辩证地分析问题、反映问题、解决问题。

3、3相互尊重、平等协调的原则。办公室需要协调的大量矛盾都是发生在学院各科室及其学科、专业系(部)之间和学校各职能部门。在这种情况下,二级学院办公室应采取多种方法,尽量使矛盾双方互通信息,相互理解,淡化矛盾,解决问题,切不可假借领导的权力发号施令,强加于人,否则很可能使问题复杂化,甚至激化矛盾。

3、4服务的原则。协调工作是办公室管理的一项重要职能,因此,进行协调时,要坚持服务的原则。做到认真负责,热情主动,不能推卸责任,踢皮球,要谦虚谨慎、细致周到,认真听取不同意见,化解矛盾,求得共识。

3、5效益原则。二级学院办公室作为学院综合行政管理部门,就是把学院的人力、物力、财力、信息等各种资源优化配置,从而实现学院的奋斗目标。二级学院办公室在协调工作时,应根据教育教学规律,努力做到人尽其才,物尽其用,财尽其利,以收到较高的教育效益。

4、协调工作的主要方法

4、1建立行政协作机制。以协作机制为基础,实现办公室管理的新规范。院办工作纷繁复杂,头绪众多,如果没有一种体现统一意志的力量来相互协作,全院师生员工便无章可依,无所适从,将处于一种松散状态,失去应有的凝聚力。要避免上述现象的产生,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实行制度化管理,建立协作机制。首先办公室要建章立制,根据国家、学校的政策规定,结合学院自身的特色,建立一整套科学的内部管理体制,来规范全院师生员工的行为。一是建立定期会议制,及时交流沟通。如各科室主任“碰头会”、各科室内部工作“通气会”以及全体办公室人员的“学习会”等,以会议强化合作、协作意识。二是建立工作月报制,即建立事前、事中、事后汇报制,定期汇报各科室工作进展,提高工作人员执行力,让分管领导及时了解工作开展情况。每月底前将下月的工作重点及难点汇总并即时,编撰每学期工作大事记,开学初两周内将本学期主要工作(大事)汇总并在一定范围内。三是实施项目制。开展每项工作均作为一个项目来实施,如需多人合力完成,则确定该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人员,由项目负责人牵头开展本项工作的事前准备、事中汇报、事后总结宣传等工作。

其次要把按章管理落到实处,建立规范的协作运行机制,定编定岗定职定责,用制度规范每一个人的行为,力求使每一项工作程序化,每一个岗位规范化,每一件事情处理制度化。实行制度化管理,有利于提高管理效率。有了完善的管理制度,人人有章可循,按章办事,可以减少许多中间环节,从而大大提高管理工作的效率。

行政协作机制的建立,使得办公室工作人员通过分工与协作完成目标,“因此,在高校二级办公室实施制度管理可以规范其管理行为,可以从根本上解决传统管理中''分工合作难、权责难统一、奖惩难把握''的弊端”[2]。

4、2开展学院行政文化建设。“文化的因素大约可以包括行为规范、价值观念、信仰,在高校内部有主流文化与亚文化、显性文化与隐性文化、组织文化与非组织文化,这些文化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师生的行为。”[3]办公室的协调工作从深层次上看更为有效的办法是通过文化建设来营造团结协作的工作氛围。文化建设的概念源于现代企业管理的实践,它的实质是指以人为中心、以文化诱导为手段、以激发员工自觉行为为目的的一种管理思想和管理方法,作为柔性管理,在现代管理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当前在二级学院中建立了功能齐全的党、政、工、青等基层组织,这些体制和组织设置上的特点,决定了以高校内设的学院为主体开展文化建设的现实性和可行性。同时对于学院建设来说也需要一种共同的有凝聚力的文化对其进行规范与保障,因此,学院文化建设工作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学院行政文化是学院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部分,是师生在服务学院事业发展、学科、专业成长过程中,它是学院文化的一个缩影和具体映射,直接体现学院文化的内涵、功能与特性。设计学院行政文化建设方案,可以借鉴企业的形象识别系统(CIS)理论,从行政工作理念识别、行为识别及视觉识别系统等维度开展学院行政文化建设,从而形成有效的学院行政文化建设路径,提升行政人员协作能力,提高行政服务效率,从而进一步提高行政人员的爱岗敬业、爱院荣院精神。

4、3探索信息化时代协作新平台。以信息化管理为手段,实现办公室管理工作的新效率和相互协作的新途径。当今世界已进入信息时代,社会信息化成为当代社会的一种大趋势。信息技术作为最基本和最普遍的技术手段,应用在人类社会生活的每一个领域、每一个方面。办公自动化是现代科技在办公室领域兴起的一项新的改革。二级学院办公室逐步实现办公自动化也是一种必然的趋势。办公室人员采用现代化科学技术,通过网络、QQ群等交流沟通平台,采用多种媒体形式,管理和传输信息,处理事务,实行无纸化办公,可极大地提高办公室工作的协作性,实现办公室协调方式上的新突破。如会务安排、处理、信息宣传、机要保密、通信联络、图书资料管理等方面的协作配合,也都有办公自动化的用武之地。注释:

[1]杨咏、高校二级学院办公室管理的问题与对策[D]、南京:南京师范大学,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