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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及合同管理(精选8篇)

来源:网友 时间:2023-08-16 手机浏览

招投标及合同管理篇1

一、进一步完善招投标行政监督管理机制

(一)强化招投标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招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对县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健全完善招投标配套制度。县建设、交通、经信、农业、水务、国土、教育、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所辖领域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县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管;县监察机关负责对各行政职能部门履行监督执法职责情况实施行政监察;县检察机关负责对招投标活动中可能出现的职务犯罪进行监督和预防。

(二)建立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县招标投标工作小组成员单位组成,县发展改革部门是联席会议牵头单位。联席会议主要研究、协调和处理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通报招标投标工作信息,组织开展招标投标工作联合检查。联席会议应当定期召开,必要时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可以提议召开。会议按照“集体讨论、协商一致”的原则形成联席会议纪要,明确会议议定事项。

二、严格招标条件

(三)严格界定招标规模标准。政府投资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

2、重要设备(含工艺生产线)、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招标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从其规定。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标准的小额工程,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政府采购方式确定施工、货物及设计、监理、招标人,采购过程必须在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监督部门共同监督下进行。

(四)政府投资项目采用BT、BOT方式建设,并达到上述规模标准的,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设备及材料采购等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

(五)严格控制邀请招标。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申请邀请招标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项目单位应报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经县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后实施;总投资超过500万元的重大项目采用邀请招标的,应报县政府批准。

(六)严格控制自行招标。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严格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5号令)的规定,向县发展改革部门报送证明其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书面材料,并经核准后实施。招标人在报送材料前,应经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有下列情形的招标人,不得自行组织招标活动:

1、招标人是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的;

2、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招标项目中担任主要负责人的;

3、招标人最近3年内在实施项目招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4、招标人最近1年内实施项目的招标活动存在被举报或投诉,经核实确实存在问题或缺乏招标工作经验的。

(七)严格执行招标核准、备案和告知制度。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方案应经县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招标文件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重大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和招标事项,需在招标公告前告知县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

三、规范招标投标操作办法

(八)严格履行资格审查程序。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应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招标人在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时可采取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方式,具体依据项目特点和行业规定确定。需资格后审的,其审查的条件、标准和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资格审查结束后,招标人应形成评审报告。

(九)资格审查方法包括综合评分法和强制标准法。采取综合评分法的,必须按照得分高低确定潜在投标人;当合格的潜在投标人过多时,不得少于7家;行业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采用强制标准法的,凡符合强制标准的潜在投标人,都应允许参加投标。

(十)招标人或公司应当及时到县检察机关对投标单位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管理权限进行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县检察机关。

(十一)严格招标文件审查。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招标文件,严禁设置提高投标人资质等级、超额提交投标保证金等不合理条件提高投标门槛,排斥潜在投标人。

总投资500万元以上重大项目的招标活动,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监察、审计、发改、财政或投融资管理中心等部门召开标前审查会,重点审查招标时间安排、招标公告、投标人资质、标段划分、工期要求、投标最高限价、工程量清单、评标专家组成、合同主要条款、资格审查办法、评标办法等内容是否合法、合规和合理。招标人按审查意见修改招标总体方案、招标文件,办理招标核准、备案和告知手续。

(十二)规范编制招标文件。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和招标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9部门关于《<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第56号令)的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有依据第56号令编制的行业标准招标文件的,按照其行业标准文件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制作的招标文件有与范本不一致的内容,必须用黑体或异体字注明,不允许修改的地方不得删减和修改。

(十三)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应采用无标底招标。对投标报价设置招标控制价的,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依据批准的投资概算进行编制,在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送县审计部门审定。审定后的具体招标控制价应与招标文件一并公布。

(十四)依法必须招标的施工工程,应当进行经济、技术等方面的比较,按照合理低价的原则确定中标人。

依法必须招标的施工工程一般应采用综合评价法。综合评价法主要由技术标和商务标组成,各部分的权重应在评标标准和方法中予以量化,其中商务标不得低于70%。

具有通用技术、性能且施工工艺简单或者投资额度较小的工程,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其基本程序为初审、技术评审、商务评审。

(十五)依法必须招标的重要材料、设备采购等,应在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的技术、经济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的原则确定中标人。

(十六)依法必须招标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及其他服务,一般采取综合评价法。对投标人的人员素质、技术方案、投标报价、企业信誉、管理水平等内容分别评分,其中技术标的权重不得低于60%。

(十七)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政府投资项目评标委员会取消业主评标代表名额,全部由经济技术评标专家组成。项目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标专家参与评标。

所需经济技术评标专家应全部从省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的评标专家库(或市子库)中随机抽取。抽取过程应在县监察、检察机关及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特殊项目需直接确定或邀请评标专家的,或者需要业主担任评标代表的,必须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县监察、发展改革部门及检察机关。

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应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

(十八)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和动态管理。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当如实记录评标专家的信誉和履职情况,发现评标专家不遵守评标纪律、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不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以及私下接触招标人、投标人,收受财物或其他好处等问题,应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及监察、检察机关反馈情况。

建立地方小额工程专家库,主要对小额工程的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过程进行评审。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九)进一步规范招标收费行为。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费用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由财政部门或投融资管理中心直接拨付机构。如招标人、招标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其约定应事前报行政主管部门和县财政部门批准。

招标机构按规定收取费用和出售招标文件后,不得再要求招标委托人无偿提供食宿、交通或收取其他费用。

四、加强合同监督管理

(二十)项目业主和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合同价格为中标价格。合同签订前,报县审计、财政部门或投融资管理中心审查,其中采用特殊方式的合同由县政府法制局牵头审查。合同签订后报县审计、财政部门或投融资管理中心备案。履行合同时,合同单价(含主材单价)一般不予调整,行业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一)实行项目经理(建造师)、主要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检测员、安全员、材料员、预算员压证施工制度(水利、交通项目不含材料员和预算员)。项目业主须在中标人提供投标文件承诺的上述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交行政主管部门留存后才能签订合同,并至合同标完成70%工程量以上或主体工程完工后,凭项目业主、监理单位共同出具的证明到行政主管部门退回执业资格证书原件。

(二十二)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施工总承包的,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项目业主不得同意中标人变更项目经理(建造师)、主要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和其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建造师)、主要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检测员、安全员、材料员、预算员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符的,视同转包。行政主管部门将其记入不良行为档案,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凡招标文件未明确可以分包的,项目业主不得同意中标人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包,更不得强迫中标人分包。

(二十三)政府投资项目严格实行预算控制,原则上不允许发生变更。确需变更的,应严格按照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签证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

(二十四)审计部门应及时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决算进行审计,审计报告书抄送县财政部门或投融资管理中心、发展改革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

审计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决算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招投标违法违规问题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审减数额较大、疑点较多的项目,应作为嫌疑案件及时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核查处理。

五、加强招标信息公开

(二十五)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方案核准情况、招标公告(包括招标资格预审公告及结果)、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招投标监督执法等信息,在国家、省市指定媒体和行业指定媒体公开信息的同时,应通过县招标投标信息网全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十六)县发展改革部门在核准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总体方案后,应及时将核准信息送县招标投标信息网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核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活动。

(二十七)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公开招标的,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机构应当至少选择一家上级指定媒介招标公告(含资格预审公告),同时送县招标投标信息网。

(二十八)政府投资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应当至少在一家上级指定媒介上进行公示,同时在县招标投标信息网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从公示信息的次日算起。

六、建立健全招投标活动信用制度

(二十九)县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县招投标活动信用制度。强化招标投标活动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及时公示招标人、招标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招标投标活动参加人的不良行为及处理结果。

招投标及合同管理篇2

一、储运公司目前基本情况

储运公司于2018年7月成立公司,并分别于2019年1月和3月接入ERP系统和PMIS基建管理系统。目前管道基建类合同通过PMIS系统审批,综合类合同通过ERP系统审批。

二、自查情况简述

公司的采购招投标管理和监督制度总体较为齐全、规范,根据计划投资部提供资料,2020年目前累计签订合同9个,补充协议3个。各个项目的招标及合同签订等手续规范,材料齐全。招标程序合法合规,中标单位资质符合项目要求,评标办法科学、规范、合理,招、投标资料及评标报告齐全、合规、并已及时归档。

但仍存在部分不足,具体如下:

(一)制度体系建设还有完善空间

根据自查员查阅发现,生产、综合类项目(物资)采购管理办法,缺少对下属单位的权限划分。

招投标及合同管理篇3

[关键词]企业 招投标 规范 监督

中图分类号:F426、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14-0085-01

招投标是企业的重要经济活动之一,工程建设领域和物资采购仍然是企业违法违纪现象易发多发领域,实践证明,开展以公开、公平公正、诚信为原则的招投嘶疃,可以有效地防止暗箱操作,堵住企业在设备、物资采购及工程建设方面的漏洞。规范企业招投标行为,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督,确保招投标工作正常进行,不仅是加强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也是维护企业整体利益的一项重要举措。加强对企业招投标工作的监督,确保企业招投标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才能规范招投标操作,预防和减少腐败,确保企业生产发展得以顺利进行。加强企业招投标工作的监督应着重做好以下六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学习,规范招标行为

一是加大学习《招标投标法》、《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招

标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力度。要通过加强对《招标投标法》、《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招标监督管理办法》的学习,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思想认识,提高招投标管理人员的素质,提高广大职工对招投标工作加强监督的意识。二是强化培训。一方面要全面提高管理者和管理业务人员对《招标投标法》、《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招标监督管理办法》及其有关知识的普及。另一方面要全面提高监督人员的综合素质。要加强对监督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廉政教育,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监督约束机制,不断提升监督人员的自身素质和监督水平,在实施监督职责时做到重点突出,执纪严明。

二、准确定位,履行监督职责

纪检监察部门在招投标工作中要摆正自己的位置,依法

履行好监督职责。一是督促有关部门明确各自在招投标活动中的职责,特别是督促协调归口统一管理,部门各负其责,共同履行监督职责。二是督促各职能部门建立和完善符合《招标投标法》、《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招标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市场机制、工作程序和监督制度。三是按照《招标投标法》、《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招标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格规范招投标的运作。四是严肃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违纪问题和腐败行为。

三、严格把关,抓住关键环节

在招投标监督工作中,要抓住招投标各重要环节,把招

投标环节作为保证质量和效益的重要关口。要求应该招标的项目必须采取招投标方式进行,并对招投标过程实行全过程监督。要严肃查处规避招标或在招投标中弄虚作假等违纪问题,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侧重点应包括以下六个方面:(1)是否制定了招标计划及完整的招标程序。(2)招标人或评委会成员有无违反招投标工作纪律的行为。(3)标底是否经过了有关部门审定,标底是否做到了严格保密。(4)投标人投标文件是否密封完整,有无盖章,投标书是否当众拆封。(5)评标办法是否公平、公正,评委是否坚持了公平、公正、客观、择优原则。(6)招标人和中标人是否按招标文件及有关法定文件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有无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四、完善机制,拓宽监督渠道

一是尽快制定与《招标投标法》、《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招标监督管理办法》相配套的法规制度,促进监督部门依法监督,依法执纪。二是要切实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增强分管领导和各职能部门的监督责任意识,促进招投标领域的廉政建设。三是开展招投标廉洁承诺活动。一旦对项目实行招标,要向广大职工作出廉政承诺。纪检监察部门作为廉政承诺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廉洁承诺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四是实行各种形式的公开制度,增强招投标工作的透明度。(1)公开招标信息,扩大参投企业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2)公开中标人和中标单位,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接受群众对招标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投诉。(3)通过现代信息媒体及时公布社会关注的企业资质管理、招标投标和质量安全检查等方面的信息,增强社会监督力度。(4)设立统一的招标投标违规违法行为公告平台和信用档案,将各地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上传到统一的平台上,提供共享查询功能,使得违法企业一地受罚,处处受制,增强企业的违法成本,促进企业自律。

五、创新方式,强化责任追究

一是要改革招投标管理制度,创新招投标方式。为避免评标和投标双方的接触,可采取网上招标和网上异地评标的方式,即招标人通过互联网随即抽取本地或异地的专家评委,实行网上封闭式评标,并当众公布评标结果。这种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的评标,资源共享,既可大量节省评标费用,又可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现象。二是对评标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更换,限时抽取,避免串通作弊。同时建立专家工作考核档案,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专家,予以除名,今后不再录用。三是建立招投标电子资料库,招投标过程全程记录在案。对招投标各级领导及工作人员问责,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可永久追溯其责任。四是要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责任追究。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督,对在招标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行贿受贿、排斥潜在投标人、滥用评标权等违规违纪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对出现问题的领导和有关责任人,要追究责任。

六、协同配合,形成监督合力

建立协同监督工作机制,构建协同配合、信息互通、形成合力、监督到位的纵向贯通、横向协同、覆盖全面的监督机制。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充分发挥招投标管理部门的专业监督职能。招投标监督主体较多,职责分工必须明确。各专业部门在技术、质量、产品性能等方面严格把关,财务、审计等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及时交流与沟通监督信息。各部门各司其职,求同存异,将监督力量予以整合,从不同角度对招投标活动形成一种“立体式”的监督合力。只有这样,招投标的监督才能有效地打击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从而遏制腐败的滋生与蔓延。

招投标及合同管理篇4

1 企业招投标工作模板化管理的必要性

1、1有助于降低造价和提高投资效益

降低造价,可以减少项目中的资金投入。招投标把竞争机制引进到项目中,从而变压力为动力促使各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效率、节约材料、降低成本。所有这些,既是提高投资效益的原因,也是提高投资效益的一个方面。

1、2贯彻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精神

企业招投标工作,是根据国家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择优选择满足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的承包商,根据中标结果与之签订经济合同,以较好的满足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并使企业获得较好的经济效果的过程。规范化、模板化的招投标管理,对于贯彻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精神并实现企业预期效果具有重要的保证作用。

1、3 模板化管理有效防范企业招投标风险

企业招投标工作风险很大,不仅存在合作风险,还存在众多的法律风险,严重威胁企业的招投标工作及后续履约的正常进行,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降低和控制企业招投标工作风险的首要途径便是加强招投标工作中合作伙伴的资质审查及能力评估,同时加强招投标工作程序规范和环节控制。由此可见,将招投标工作流程及工作项目作为模板管理的依据、切实建立起一套招投标工作资质能力审查与评估体系,是提升招投标工作质量、提升合作伙伴水平的关键途径,也是有效降低企业招投标工作风险的根本。模板化管理对企业招投标工作的作用尤其显现在项目复杂、技术要求高、环节多的招投标项目之中。

1、4提高招投标工作效率

通过模板化招投标管理工作,细化与业务承办部门的沟通,一方面将业务承办部门应协助配合的工作具体化、明确化、模板化,并上升成企业内部制度,使业务承办部门对拟配合的工作有全面的了解;另一方面,通过企业制度所形成的约束力,进一步强化推进业务承办部门对招投标工作的理解与配合,对细化推进招投标工作有着重要意义。

1、5促进企业的技术进步和革新

在招标和投标模板化管理过程中,企业和企业之间形成了良好的互动和合作,相互之间的资源得到了共享,因而其他企业的先进技术可以被学习,从而实现企业自身技术能力的提升,促进企业技术的进步和革新。

2 企业招投标工作的模板化管理措施

2、1 把法律法规作为基本依据

为促进我国企业招投标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高效化,我国制定并颁布了《招标投标法》和其他一些实施条例,正确应用这些法律法规作为企业招投标的基本依据,可以使企业的招投标工作实现模板化管理,提升管理实效和招投标工作的实效,提升企业的投资效益。

2、2分类拟定规范化的流程模板

不同类别的模板具体内容虽然各不相同,但实行模板化管理的核心目标是一致的,即通过规范化模板的建立,明确规范界定各部门在招投标过程中每一步应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及如何加强各部门间的配合与协作,有效提高招投标工作效率,实现企业预期目的。模板的建立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标前准备阶段。可设置的模板有项目审批备案登记模板、招标文件标准范本、招标公告模板、投标文件接收登记、开标会议议程、开标记录模板等。第二,招标阶段。不得使用招标文件规定以外的任何办法作为评标依据。根据评审结果,依法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或依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定标。可设置的模板有开标会议议程、开标记录模板;评标澄清记录、废标记录、评标报告模板等。第三,合同签订阶段。该阶段主要逐项明确合同主管部门在签订合同时应遵循的约束性规范:一是必须根据中标结果签订经济合同,保持合同与中标结果的一致性,如厂家一致性,价款、质量、工期及其他主要合同条款的一致性。二是禁止招标后再与对方谈判。三是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企业内部规定应履行手续或禁止性规范。

2、3根据招投标项目确定工作模板

企业招投标项目包括货物、工程及服务三个方面。根据企业生产运营实际,对企业招投标工作项目进行细化和分类,按照不同的项目类别分别确定对应的招投标工作实施模板,对其中的机械设备、技术指标、物资供应及服务质量等多个方面的范围及工作进行界定和规划,同时划分不同环节及不同项目中的工作侧重点,着重对不同环节与不同项目中的技术指标进行细化整理。

招投标及合同管理篇5

组建县招投标局是县委、县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今天,值县招投标局挂牌庆典之际,召开全县招投标工作会议,主要目的是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招投标工作进行安排和部署。刚才, 局长宣读了《 县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等下,邓书记还将作重要讲话,希望大家认真领会,抓好落实。下面我先讲三点意见。

一、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规范招投标工作的重大意义

招投标工作是一项不断求变的工作,特别是随着我县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招投标领域不断拓展、内容日趋丰富,对招投标活动组织和管理的要求也愈来愈高。当前,我县的招投标工作总体来说是好的,特别是县招投标局组建以来,管理制度不断完善,操作规程日益规范,市场监管得到加强,基本形成了以制度促管理、以规范促服务、以监管促有序的招投标工作格局。但是,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我县招投标管理工作还刚刚起步,管理制度还不够完善,监管体系还不够健全,体制机制还没有完全理顺,影响了全县招投标工作的健康发展。因此,全县各级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加强招投标工作对于规范行政行为、预防腐败、完善市场秩序的重要现实意义。

(一)加强和规范招投标工作,是规范行政行为、建设阳光政府的重要内容。建设阳光政府必须全面规范行政行为,推行政务公开,让政府的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不断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投标工作,就是将招投标过程中每一个环节、每一道程序、每一项步骤进行全面地公开,并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实施操作,使招投标工作全部在透明、公开的环境下运行,这不仅是规范招投标的重要前提,更是建设阳光政府的客观要求。

(二)加强和规范招投标工作,是加强项目管理、预防遏制腐败的重要举措。招投标工作直接关系到建设项目的成败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实践证明,许多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和重大腐败案件,大多与招投标制度执行不到位、不透明,进行暗箱操作、内幕交易、虚假招标有关。严格规范招投标程序,对招投标进行全程监控,这是防止招投标过程中出现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的重要举措,可以从机制上保证对招投标行为进行有效监督,防止暗箱操作;可以从制度上堵塞漏洞,铲除一些违法违规行为的生存土壤和条件;可以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招投标领域腐败行为发生,规范和净化招投标市场环境,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真正达到“工程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的目的。

(三)加强和规范招投标工作,是促进有序竞争、创造良好环境的重要环节。公开、公正、公平是招投标市场秩序的重要保障。当前,我县仍然有不少部门和企业违反招投标规定,逃避招标、虚假招标,不按照法定程序开标、评标和定标,进行串标、围标、低价抢标,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害了政府和公共利益。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加强招投标规范管理,通过健全招投标制度、完善招投标机制、强化招投标监督、规范招投标行为来切实加以解决。

二、要抓住关键,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投标工作

招投标工作是一项涉及方方面面、十分复杂的工作,我们必须准确把握,突出重点,抓住关键。

一要切实加强招投标监督管理。加强招投标监督管理,既是监管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规范招投标行为的关键环节。全县各级各部门要认真研究招投标工作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主动适应形势和任务的新变化,不断改进和提高招投标监管能力和水平。一要把握监管范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招投标活动的监管范围主要是对业主、监理、施工投标企业和招标机构、评标专家等招投标市场主体以及相关执法部门自身的监管,这一点必须十分明确、坚决执行。对有法律政策规定必须要进行招投标的项目,一定要纳入招投标监管范围,实现监管“应管尽管”。二要遵循监管程序。依法按程序进行招投标是保障招投标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前提和条件,对各种招投标活动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手续,进行全程监管。三要强化监管责任。监管执法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工作职责,按照监管责任分工,一抓到底,不能有半点松懈。行政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招投标执法活动的监督,严厉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同时,要依法规范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加强招投标监管队伍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四要健全监管机制。要完善招投标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政府部门、企业、中介组织、个人的诚信建设,构建失信惩戒机制;要完善评标专家管理制度,严格资质评审,建立评标责任追究制度;要完善市场准入和淘汰机制,对招投标机构及从业人员进行严格准入制度,对违法违规机构及人员实行淘汰惩罚制度。要通过不断完善各项监管机制,逐步形成招投标局、监察局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的招投标监管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同体监督、监管缺位、重事后监管等体制性问题。

二要切实规范招投标活动行为。今后,全县所有的招投标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招投标政策法规,依照规定的程序组织招投标,切实做到“六个严格”:一要严格申报核准。招标人必须按照规定办理招投标项目申报手续,由相关部门核准范围、方式、组织形式。如招标人对经核准的招投标方案要作出改变的,必须重新办理核准手续。二要严格信息。要加强招投标信息公开,及时公布招投标事项核准、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招标机构活动等信息,并在指定的媒体上。三要严格资质审查。对招标人设置的投标条件和要求,有关部门要严格进行资质审查,防止招标人暗箱操作、排斥潜在投标人。今后,只有通过资格审查的合格投标人才能参与投标。四要严格文件编制。招标文件必须按照统一规范形式编写,按程序进行集中会审,会审后的招标文件,招标人和招标机构不得再随意篡改。五要严格开标评标。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开标评标,严格执行评标评委回避制度,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专家和评委参与评标,确保评价过程公开、公正、公平。六要严格合同签订。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中标价格签订书面合同,防止中标人非法转包、分包项目。

三要切实加大招投标违规打击。针对招投标过程中的一些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能,加大打击力度。对那些通过采取随意围标、恶意串标、低价中标、反复变更合同内容、违规借挂靠资质、违规评标等手段进行违法违规招投标的行为,要及时查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要坚决予以打击,该废标的废标、该处罚的处罚,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一律严惩不贷。同时,要完善惩罚机制,通过采取降低资质、列入“黑名单”、公开曝光等措施,提高招投标单位、个人及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成本,让违法者付出高昂的代价。

四要切实理顺招投标各方关系。为确保招投标工作更加规范和完善,充分发挥招投标平台功能作用,必须理顺招投标活动过程中各方的关系。一要解决职能交叉问题。县发改局、招投标局、政府采购办等有关部门单位,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把握各自的职能范围,对部门职能中有重叠、交叉的,要从大局出发,切实加强协调沟通,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操作规程,确保各自职能的顺畅履行。二要解决管办脱节问题。招投标主管部门要正确处理好与具体承办机构的关系,形成整体合力,共同推进招投标工作高效运转。特别是招投标局,要切实转变职能,努力转换角色,从以往过多地参与具体的招投标活动中,转变到对招投标活动进行事前审查、事中监督、事后备案等工作上来,促使监督职能与服务职能两分开,不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三要解决基层延伸问题。当前,我县乡镇、农村的各种工程和项目建设较多,涉及资金的额度也越来越大,有关部门要不断延伸工作触角,将基层的工程项目建设纳入到全县招投标统一管理中来,逐步统一和规范全县招投标市场秩序。

三、要强化措施,确保招投标工作落到实处

招投标工作影响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难度较大,全县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增强工作自觉性、主动性,强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招投标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一是要落实责任。各级各部门领导要切实强化大局意识和政治责任,主动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县委、县政府的重大决策上来,自觉地严格执行招投标有关政策和规定。要进一步强化县招投标委员会的职能,切实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组织领导,确保招投标活动有序、规范、公正、透明开展。要明确部门责任,招投标工作涉及投资管理、建设规划、行为监管等方方面面,需要各级各部门紧密配合,相互协作,整体联动,尤其是县发改局、建设局、规划局、国土局、监察局、审计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各司其职,落实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共同推进全县招投标工作的强大合力。

二是要有序推进。招投标工作要始终按照县委、县政府的总体要求,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统筹安排,逐步实现招投标同城合一和统一管理。要采取多种形式、多种途径,有目的、有步骤、有针对性地加大招投标工作的宣传力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招投标工作的舆论环境。要针对招投标工作业务专、环节多、政策性和操作性强的特点,将一批业务能力强、综合素质高、思想素养好的人员充实到招投标工作队伍中来,不断提高从业队伍的能力和水平。要加快建立健全灵活、高效的工作机制,并实行严格的监管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为规范我县招投标工作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三要创新机制。要在服务方式上创新,通过推行网上报名、电子评标等现代化手段,增强操作的客观性,提升招投标服务品位,创造“公开、公正、公平”的良好市场竞争环境。要在监管方式上创新,探索和研究招投标事后的跟踪管理内容和方式,大力推行招投标履约情况的动态监督制度和投标回访制度,随时监控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要在操作规程上创新,逐步推行招投标“一站式”服务,进一步简化和规范招投标流程,建立较为严密的交易操作规程,让招投标交易的每一道程序、每一个环节只有“规定动作”,没有“自选动作”,杜绝人为操作,确保程序公正。

招投标及合同管理篇6

关键词:合同管理;招投标;存在问题;措施

中图分类号:TU723、2 文献标识码: A

近年来,项目承包工程主要采取招投标方式进行,因此招投标活动的成败,直接决定了项目工程的好坏,签订的合同是整个项目工程实施的法律依据,是整个项目工程能否顺利进行的保障,所以重视招投标的合同管理,对推进企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企业的合同管理

目前,对于合同管理的定义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所谓狭义的合同管理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对于合同的监督管理。而广义的合同管理不仅包括行政部门对合同的监督管理,还包括企业、个人对合同的管理。

企业的合同管理又被称为企业的合同自律,指的是企业对于本单位所签订的合同及履行情况进行的自我规范、自我约束和自我保护等活动。合同管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主要用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实行科学的管理方法来达到预期的合同管理目标。

二、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的关系

招投标属于合同的谈判和订立阶段,是合同管理的上一步。招投标的结果更注重于竞争性条款的形成,作为招标一方想通过最小的运作成本,来满足投标一方的要求,而投标方则希望满足要求的同时获得最大利润,招投标双方的最终目的都是为取得利益最大化。但在整个招投标过程中双方呈现出是一种市场交易行为,未构成合同关系,在时间上提前于合同管理,但招投标所达成的结果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换句话说,合同是招投标双方以法律形式落实的承诺。只有双方签订了合同,招投标的交易行为便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保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招投标的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招投标和合同管理不同步。企业对招投标和合同管理的认识不到位,出现多头管理现象。招投标管理人员和合同管理人员只关注于自己的工作,两者缺乏必要的沟通,致使招投标管理人员只负责前期的审查和招投标工作,而合同管理人员只负责合同签订和履行,工作无交集,影响下一步工作开展。例如招投标人员在招投标期间可能会对内容进行更改,由于缺乏合同管理人员的指导,更改的内容不规范,就会导致后期实施过程中出现违约现象,给企业带来损失。

(二)合同管理体系不完善。谈判前期未认真审查对方的履约能力,谈判过程中没有充分的掌握和分析当前市场行情和技术标准等情况,易出现忽略核心内容或关键细节的问题。对于已签订的合同,没有及时的送达相关单位,进行必要的交接手续,使得有些单位对于合同内容不了解,或者对合同不重视,未及时采取措施履行或监督单位履行合同。部分承办单位具有依赖心理,缺少主动履行或督促履行合同的意识。由于欠缺有效的合同督查,未能及时发现违约现象,造成企业的损失。

(三)招投标文件的内容不够规范。目前,大部分招投标文件的撰写工作由招投标机构承担,招投标机构熟悉招投标流程可以大大减少企业的工作量。但招投标机构对于项目的内容和技术要求了解甚微,致使编写的招投标文件内容过于简单,深度及广度都不够,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合同的后续操作。招投标机构的工作人员擅于编写招投标文件,但未必具有相应法律和合同管理知识,因此编写出来的招投标文件存在不准确、不完善等缺点,也给合同的后续操作带来了隐患。

(四)招投标机制不完善。现行的招投标工作已形成较完善有效的管理制度,例如在主体的资格审查、招标文件的审查和招投标监控方面已经较为完善,形成了相应的制度。这些制度在实践中对于规范招投标行为,制止和制约合同的违法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不能忽视的是招投标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不规范的竞争,例如规避招标、虚假招标、评标过程的不公正不科学等等。这些不规范的行为和想象都将后期的合同履行带来危害,甚至引起法律纠纷,损害企业利益。

四、加强招投标的合同管理的措施

(一)招投标和合同管理同步。要求合同管理人员参与招投标过程,与招投标人员共同审查招标文件,便于第一时间掌握招投标情况,在招投标人员进行内容调整的时候,及时给予可行性意见,避免一些不规范不合法的条款出现,保障企业权益,使合同更具可操作性,履行过程更顺畅。招投标人员在招投标过程中及时向合同管理人员解释招投标文件的内容,便于合同管理人员的理解。两者相互促进,相互作用,促使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完善合同管理体系。谈判前期招投标部门认真审查对方的履约能力,避免在谈判过程中忽略核心内容或关键细节的问题。对已签订的合同,及时的送达相关单位,合同承办单位要按月或按季度对合同的履约情况进行报告。设立职能部门,定期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检查,确定内容、标准及工作重点、细化考核标准,督促各部门认真履行各项义务,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定期对合同履行内容进行汇总,形成系统完善的管理体系。

(三)规范招投标文件内容。提高对招投标文件的重视程度,由于招投标文件的内容及水平直接关系到招投标双方的利益及投标的效果,要全面提高招投标机构编写招投标文件的能力。招投标的企业可以根据招投标方式的不同,制定示范文本,涵盖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对重要的投标文件采取会议审查的方式,由单位领导带头,各部门人员共同参加, 必要时邀请专家对文件内容进行审查。招投标机构加强撰写人员的综合素质,提高相关法律和专业知识,提高综合技能,保障招投标企业的利益。

(四)完善招投标制度体系。整合现有的相关招投标法律规范性文件,形成完善体系,推进招投标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健全配套的法律法规,明确实施细则,增加招投标工作的可操作性,使其科学化和具体化,避免出现歧义。严格资格审查,防范恶意招投标现象,建立招投标监督机制,监督招投标的整个操作过程和后续履行实施过程,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健全投诉处理机制,维护招投标企业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招投标的合同管理是保障招投标双方权益的重要法律凭证,因此,企业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完善招投标文件和合同的内容,并组织相关人员对合同的具体实施过程加以监督,对于合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反馈,最大程度的确保企业利益。

招投标及合同管理篇7

中图分类号:TU7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的关系1、1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概述。建设工程招标是指建设单位(或业主)根据拟建工程向社会通告,就建设项目通过用法定方式吸引承包单位参与竞争,利用法定程序从竞争单位中选择合适的承建方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法律行为。建设工程投标是指通过审查程序进而获得投标资格的建设项目承包单位,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填报投标书,争取中标的法律行为。

1、2 工程承包合同管理。工程承包合同管理指工程承包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自觉地、认真严格地遵守所签订的合同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按照各自的权力、履行各自的义务、维护各自的权利,发扬协作精神,处理好“伙伴关系”,做好各项管理工作,使项目目标得到完整的体现。

1、3 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的关系

1、3、1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过程是双方当事人根据工程项目提出订约提议和接受订约提议进行协商过程,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就是施工合同进行谈判和订立的过程。

1、3、2 从市场交易行为看,工程招标投标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双方当事人在没有建立法律交易关系的前提下,进行交易的过程,这种交易关系受到有关招标投标方面法规的制约。只有定标后,双方当事人签订施工合同,这种交易行为才通过合同的方式被正式确定下来,双方的权利义务才受到法律的保护。

2 合同管理对招标投标工作的影响合同文本是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同时合同文本也是投标单位进行报价的重要依据。但往往合同管理人员对招投标过程理解不深入,认为招标过程和合同签订是两个相互独立的过程,招投标只是为了确定投标单位,而确定了投标单位之后才正式进入最终合同的签订阶段。合同管理人员没有加强对招标阶段合同文本的重视,导致投标单位在投标时对工程项目认识不全面不准确,缺乏可靠的测算依据而导致报价不合理,投标质量低下。这些招投标过程和合同签订过程脱节的现象,使招标失去真正的意义,远远达不到招标工作应有的效果。

3 招标投标工作对合同管理的影响

3、1 最终签订的合同文本与招标文件中合同文本出现较大偏离。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单位为了达到中标目的,往往对合同条款不加细致研究,一味地响应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在最终签订和履行的合同与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存在一定的差距,甚至违背合同条款。原因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招标文件中的合同在投标单位看来只是一种表面形式,认为只要在招投标阶段能够中标,就达到投标的目的了,试图在定标后在合同签订阶段再与发包方另行沟通;另一方面在合同签署时投标单位不计成本,有意迁就发包方,违心操作,虚假地提高质量等级、缩短工期,或者以较低的成本,甚至低于建设成本的方式承包工程,难以确保工程质量,合同执行时出现问题在所难免,使得工程建设项目工作效率低,问题频出。3、2 委托招标机构进行招标时,招标机构承担招标文件的编制工作,由监理单位负责承担合同管理,出现招标工作和合同管理之间的分离与脱节。在编制招标文件的过程中,由于招标人员缺乏丰富的工程实践管理经验,他们只负责招标文件的编制,而不参与招标合同的管理,导致编制招标文件的水平低下,业务能力难以提高。在合同编制过程中出现不专业、不准确、不全面,后期的合同管理、合同执行就会面临很多困难。合同是管理的标准和依据,管理依据合同而进行,如果合同内容不完善,在执行时随意性就比较大,给变更工程合同以及出现问题进行索赔带来很多问题。许多工程在完工之后,都违背了招标单位在招标时的初衷,出现工程实际与原来招标文件中合同已大相径庭的现象,导致招标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4 对策

4、1 合同管理人员积极地参与到招投标过程中

4、1、1 参与招标文件的编制审查。合同管理人员应积极投入到对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审查过程中,将招标阶段和合同签订阶段有效地结合起来,对招标文件中有可能影响合同管理和执行的因素提出建议,完善招标文件的内容,将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文本视为有最终法律效力的合同文本,认真严肃地对待。

4、1、2 参与招标活动的全过程。合同管理人员配合参加工程项目招标活动的全过程,例如在开标会上,作为合同管理人员参加开标,全面及时掌握招投标中的第一手资料,对各个投标商的实际情况能够更深入地了解。合同管理人员参加现场的勘察,熟悉真实的现场环境,能够比较准确、深入地有针对性地就投标单位提出的澄清问题进行专业解答。施工合同中的诸多条款都涉及现场施工条件。

4、2 招标人员需加强对合同管理等工程专业知识的理解,并增加工程实践管理经验。招标过程与合同管理过程相辅相成,招标工作是一项对综合素质要求较高的工作。不但需要招标人员熟悉招投标过程,还需要加强对合同法、项目管理、合同管理及工程造价等专业知识的学习和积累,并增加工程实践管理经验。这样才能将招标工作做深做好,与合同管理有机地统一起来,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4、3 合同签订阶段对招标文件中合同文本的实质性条款不得随意改变,使招标过程更加规范化专业化,并逐步建立中标单位信誉等级机制。合同签订阶段严格按照招投标过程中承诺的合同实质性条款签订最终合同,各方不得随意改动,在招投标阶段就建立起各方对其权利和义务的清晰界定,使招投标工作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综合评估选出真正有实力的供应商,并为后期合同顺利执行打下重要的基础。通过中标单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信誉及履约能力分成等级,制定和完善招标投标中评标参考体系,并且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加强投标企业的管理,使投标企业树立良好形象,强化以履约求信誉、以信誉求发展的意识,便于推动和开展招投标工作,不断提升招投标工作的水平,以及提高招标投标工作的效率。

综上所述,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密不可分,两者互为依托,相互影响。两者密切配合,对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参考文献:

[1]程国政、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M]、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2007、

招投标及合同管理篇8

【关键词】建设工程; 招投标; 审计[Abstract] This paper briefly analyzes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bidding and contract fulfillment method causes, to audit the matters, and chooses some typical cases to discuss the audit should be the focus of attention、

[keyword]; construction project; bidding; audit

中图分类号:E95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符合“215”(即200万元以上的工程、100万元以上的物资采购以及50万元以上的技术服务)条件的,必须进行招标。招标分成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其中,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必须符合一系列的限定条件。

一、工程项目招投标及合同履行审计的原因

通过招投标活动,可以充分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企业可以优胜劣汰,将资源分配给管理能力和技术体质都比较强的一方,从而提高国有资金的使用效率;但由于存在极大的利益驱动,出现了不少规避招投标、违规招投标的现象,以中饱私囊、。

因此,工程项目招投标审计从来都是政府审计的重中之重。笔者曾经研读了国家审计署自2003年12月以来的总计约150个审计结果公告,其中关于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结果公告有30个;而几乎每个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结果公告都会提及到招投标的问题,可谓屡审屡犯。

作为国有企业的内部审计而言,开展工程项目招投标审计一方面是适应外部监管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有助于提高建设项目投产后的使用效益。

工程项目的合同履行实际上是招投标的延续。通过对合同履行的审计能更好地评判招投标工作的恰当性和合理性。

二、工程项目招投标及合同履行审计的方法

根据笔者多年的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经验,工程项目招投标及合同履行审计应检查被审计单位工程及合同管理制度的健全、适当性以及具体执行的有效性,重点审查单项50万元以上工程及采购项目的管理情况,主要内容如下:

(一)颁布了哪些招投标管理方面的制度,招投标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合理,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实施条例》、建设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二)是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发标、收标、开评标等工作;

(三)招投标报批的手续和程序是否合规与完备;

(四)是否按内部控制指引要求建立合格供应商清单,投标单位是否来自业已确定的合格供应商清单,并具备相关要求的资质等级,对清单外的投标单位是否做了资质审查;

(五)颁布了哪些合同管理方面的制度或标准,合同管理标准是否健全、合理,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六)合同签订单位是否为中标通知书所载明的中标人;与中标单位订立的书面合同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有关约定,有无不合理的限制性条件,有无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是否存在先发出中标通知书或先签合同而后报批的情况;

(七)合同条款的主要标的是否齐全、合理;合同变更是否履行了审批程序;

(八)合同签订是否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履行了审批手续,签订合同的双方及其代表,是否具备法人资格或法定人代表的委托,法律手续完备;

(九)合同里程碑付款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票据是否合规。

三、案例分析

笔者再通过一些典型案例分析,来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及合同履行审计进行一步探讨。(注:为便于理解,下文所举例子均已经过加工修饰。)

(一)如何处理招投标法与合同法之间的不同

某单位一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未能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法开展,但仍然与承包单位签订施工合同,项目业已竣工,且竣工验收质量符合要求。众所周知,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而国家招标投标法是国家用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调整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那当两者产生矛盾时该如何协调?

经查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建设工程项目未按有关法律规定招标的,施工合同认定无效;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二)关注肢解发包、拆分招标

某建设单位将其场地平整工程分成A、B、C、D、E等数十个标的,每个标的金额约120万元,发包时间间隔约一个月,施工工期约一周,均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中标单位。

上述建设工程各标的的建设内容类似,发包间隔、施工周期短,通过肢解发包、拆分招标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或者规避主管单位的审批。

因此,审计工作应通过关注被审计单位的邀请招标、未招标的项目,分析这些项目的内容、时间、中标单位等资料,判断其有无肢解发包、拆分招标的嫌疑。

(三)高度重视合同履行,仔细核查合同变更

某单位的码头建设项目中,所需用到PHC桩和钢管桩两种桩基。一个投标单位报工程量清单为PHC桩500根(10万元/根)以及钢管桩10根(60万元/根)的固定单价合同,并以总价500*10+10*60=5,600万元中标(综合评标法)。在实际施工(即合同履行)时,该承包商联合设计单位提出变更,最终变成PHC桩10根、钢管桩500根的施工方案,最终该码头工程结算总价变成10*10+500*60=30,100万元。

实际上,一些投标单位在投标时常常故意压低报价,在实际施工时再抓住发包方赶进度及保质量的心理,通过合同变更,增加价高的工程量、减少价低的工程量,从而以增加大量费用。

新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年7月1日执行)也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变更超过15%,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

因此,审计应高度重视合同履行,仔细核查合同变更,并依此判断招投标工作的恰当性和合理性,以规范招投标及合同履行工作,堵塞管理漏洞,控制工程造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