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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审批管理办法(精选8篇)

来源:网友 时间:2023-08-17 手机浏览

合同审批管理办法篇1

青岛市:加强顶层设计,创新“自选动作”,积极推进市县政府机构改革。一是推进大部门体制。改革后,市政府工作部门由46个精简至38个,减少18%,成为除深圳以外部门设置最少的副省级城市,区市政府工作部门精简至22-24个。其中,在市场监管领域,市级加大了口岸协调、物价、粮食、经济合作等领域整合力度;县级将工商、质监部门整合组建市场监管局,作为本级政府工作部门;前湾保税港区整合工商、质监、物价、知识产权、金融等领域的5项市场监管职责,综合设置市场监管机构。在农业领域,即墨、胶州等市统筹农业管理资源,强化综合服务“三农”功能,整合海洋与渔业、林业、畜牧、农机等涉农机构和职责,实现了“大农业”管理体制。在科技工信领域,平度、莱西等市整合了工业和信息化、科技部门职能机构,组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二是推进综合执法体制改革试点。胶州市将城管、国土、农业、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畜牧兽医、食品药品监管、城乡建设等部门的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到一个部门行使,明确一个执法主体,为实行跨部门、跨行业综合执法奠定基础。根据城区街道和乡镇的不同执法需求,采取差异化“6+1”整合模式,即在整合城镇管理、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安全、市场监管6个领域执法权限的基础上,在城区街道增加文化管理领域,赋予其7个领域共计130项执法权限;在乡镇增加畜牧兽医领域,赋予其7个领域共计89项执法权限。目前,胶州、即墨、黄岛、平度、莱西等市区均成立了综合行政执法局。三是创新西海岸新区行政管理体制。按照各功能区定位和资源禀赋,分类设置功能区管理机构。如在董家口循环经济区试行理事会――管理局双层管理体制,探索建立“决策主体多元化、执行机构法定化、管理模式职员化、监督职权独立化”的“法定机构”组织架构;在青岛灵山湾影视文化产业区实施以企业为主导的开发建设模式,采取“指挥部+平台公司”一体式开发模式。

东营市:健全制度,创新管理,着力提升机构编制管理水平。一是完善制度机制。以两办文件印发东营市《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对机构设立变更、编制管理、职数配备、管理权限和程序等作出规定。出台《东营市部门间职责分工协商协调暂行办法》,建立职责分工争议调解机制。制定《东营市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办法》,构建以审批目录管理、项目办理和监督检查为主要框架的监管制度体系。二是创新管理方式。每年从有空余编制的市直事业单位调剂部分编制,专项用于引进博士人才,实行“编随人走”、动态管理。三是探索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模式。在城市管理涉及的环卫、绿化、供热等行业及医疗卫生单位、机关辅助岗位等方面,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四是实行跟踪问效。制定出台《东营市机构编制事项跟踪问效实施办法》,对机构编制事项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指导、督查问效并做出评价,其结果作为深化改革、调整机构编制事项的重要参考依据。

烟台市:创新体制机制,优化资源布局,扎实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一是推进政事分开。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将市县两级由事业单位承担的文物管理、安全生产、国内经济合作等行政管理职能收归行政机关,对相关事业机构进行压缩撤并。对法律法规授权行使执法职责的事业机构,实行集中统一执法。将原来由规划、公安、工商等9个部门行使的8个方面60多项职能,交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行使。结合县级市场监管体制改革,通过职能归位、剥离运作,撤并事业单位50多家,推动执法职责与服务职责分开。二是推进事企分开。分两步走:第一步,将符合改企条件的事业单位改为国有企业;第二步,改企后符合改制条件的按国有企业改制政策改为股份制企业。三是开展中小学取消行政级别试点。制定《关于推行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的意见》,完善与取消行政级别相适应的领导干部任(聘)用、岗位管理、工资保险待遇等配套政策。全市530所中小学全部纳入试点范围。

合同审批管理办法篇2

一、清理的目的意义

近年来,我县按照国务院和**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对行政审批项目开展了多次清理,对促进各部门依法行政,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随着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的不断变化,我县的行政审批项目也在出现新的变更,一些部门在项目发生变更后未及时向县政府申报审定并作出相应的调整,造成了项目的监管失调、办理失误、审批程序繁琐等问题,不同程度地影响了我县的政务环境建设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步伐。为此,必须进一步对现有行政审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为进一步削减行政审批项目、提高办事效率打下基础。

二、清理工作原则

全面清理的原则。凡属各部门正在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和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但尚未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都要全面进行逐项清理。

依法审定的原则。对清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必须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要求,符合法定的权限、程序、范围和标准。与行政许可法精神不一致的行政审批规定,要依法予以削减,做到审批项目“应减必减”,审批程序和办事环节“应简必简”。

统一组织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清理工作由县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参与清理工作。各行政审批部门要具体负责实施本部门的清理自查工作。

清理结果与健全制度相结合的原则。在进行清理工作的同时,各部门要结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完善相关制度,全面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确保各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三、清理的对象及内容

(一)清理的对象

全县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含市管驻县部门)。

(二)清理的内容

法律法规设定的正在实施的行政审批(包括县级审批和县级初审转报上级审批)项目;

规范性文件设定的正在实施的行政审批(包括县级审批和县级初审转报上级审批)项目;

法律法规设定的尚未开展的行政审批项目;

以上三类情况均应按要求认真对项目名称、设定依据、项目的种类、办理程序、审批流程、申报材料、前置条件、审批时限、近几年的办件及收费等内容进行全面清理。

四、清理的工作步骤

整个清理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清理部署阶段(**年4月18日至4月25日)

清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制定清理工作方案、印发清理文件及表格、确定清理范围、目标、原则等;召开清理工作动员大会,安排部署我县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工作。

(二)部门清理阶段(**年4月26日至5月11日)

各行政审批部门制定本单位的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开展自查清理工作,并将清理结果按时报送县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审核认定阶段(**年5月12日至5月30日)

清理办初步汇总审查各部门上报的清理结果;针对存在问题由行政审批项目清理领导小组带队到各部门调研审核有关行政审批项目;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由清理办提出取消、调整、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建议意见,改变审批流程、审批方式的建议意见。

(四)审定公布阶段(**年6月)

分类汇总全县项目清理结果,并报县政府审定通过;将审定清理结果统一向社会公示并实施;制定加强项目管理的相关政策措施。

五、清理的工作要求

(一)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整个清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成立大足县行政审批项目清理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陈廷剑任组长,陆俊昌、杨茂华、何永忠任副组长,督查室、监察局、财政局、物价局、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法制办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联系电话:43735016)。

办公室的工作职责是:负责清理工作的综合协调、数据汇总、指导服务;负责审核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合法性、合理性;负责汇总行政审批项目的开展办理情况;负责向县政府提出行政审批项目取消、保留和改变管理方式等具体方案;负责制定深化效率革命、改善政务环境,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一些便民举措。

(二)精心组织

各审批职能部门要认真学习行政审批工作的法律法规,结合自身业务,实行部门行政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并从本部门组织抽调业务能力强、综合素质高、尤其熟悉行政审批管理的工作人员,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项目的自查清理、初审汇总、统计报表等日常事务工作。同时各部门还要切实做好县清理领导小组到各单位的调研审核配合工作,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合同审批管理办法篇3

为加快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规范行政审批工作,进一步提升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全力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实施方案》(包府办发号)及区委、区政府《关于印发<强化作风建设、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办发号)文件要求,结合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公开透明原则。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服务事项的名称、设定依据、办理要件、办事程序、办结时限及收费标准等内容要向社会全面公开,增强办事过程的透明度,便于社会监督。

(二)依法行政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设立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服务事项,执行规定的办事程序、办结时限和收费标准,保证各部门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三)便民高效原则。因地制宜结合网上审批、窗口审批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服务事项,努力减少办理要件,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结时限,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为公众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公共服务。

(四)减少审批事项原则。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彻底清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服务事项,通过下放、取消和转变管理方式,不断减少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服务事项。已取消、下放和转变管理方式的事项,一律不得自行恢复。

(五)集中办理原则。各部门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服务事项职能,全部集中由部门内部审批管理机构负责,并进驻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凡进驻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部门,不得在本部门自行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服务事项。

二、实施范围

区属各机关、事业单位。

三、主要内容

对各部门、单位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和规范,并制定规范的办事流程,明确办结时限。行政许可事项是指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是指由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执法权的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实施的,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等确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外的审批事项,主要形式包括审批、审核、核准、核查、同意、确认、验收、验证、备案、年审(检)、登记、会审等。

四、实施步骤

根据全区强化作风建设、提升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工作要求,本次集中清理规范工作分为部门自查、集中审查、全面实施三个阶段。

(一)部门自查(7月28日前完成)

各有关部门认真梳理本单位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服务事项,并制定审批事项业务流程图。7月28日前将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登记表、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登记表(附表2)、服务项目登记表(附表3)纸质文件一式两份及审批事项业务流程图经单位主要领导审签后,加盖公章,连同电子版报区政府法制办。

(二)集中审查(8月10日前完成)

1、区政府法制办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对各部门上报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服务事项及办理流程进行梳理和审查。

2、区政府法制办、区监察局、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抽调专人组成联合检查组,深入各有关部门对上报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服务事项进行实地检查、核实和清理。

3、将清理、审核后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服务事项进行分类整理,并将确定保留的事项类别、名称及设立依据、办理要件、办事程序、办结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内容,经区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开。

(三)全面实施(8月15日前完成)

1、区政府法制办、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根据清理规范后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服务事项,结合审批服务中心实际,提出入驻审批服务中心的部门及事项的初步意见,并报区政府研究审定。

2、经区政府研究确定入驻审批服务中心的部门,要按照要求确定入驻人员名单、人员信息及工作职责并报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经区政府研究不需入驻审批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事项,也必须一律使用行政审批业务管理系统进行办理。

3、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根据入驻中心的部门和事项,合理安排入驻部门的办公窗口和办公时间,做好各项准备和保障工作,并加强对入驻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管理,定期将各部门入驻情况及使用审批业务管理系统办理审批事项情况反馈区监察局。

4、区监察局对各部门入驻审批服务中心以及使用审批业务管理系统办理审批事项的情况进行全程监督。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集中清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服务事项是区委、区政府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优化发展环境的重要举措。各单位、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出发,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方案要求,认真梳理并按时上报本部门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服务事项。

合同审批管理办法篇4

一、实行并联审批运行机制

建设项目审批方式一律改“串联审批”为“并联审批”,采取“统一收件、牵头办理、同步启动、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加强监督”的运行机制。

(一)统一收件、牵头办理。凡建设项目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审批的或以其他部门的审批结果作为本部门审批前置条件的,都实行并联审批(以下简称“联办件”)。由项目业主向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提交书面申报材料(附电子文本),由中心业务科(导办台)统一收件,并将文件存入中心网上审批系统,责任部门牵头办理。参与并联审批的各单位窗口在网上审批系统内同步对申报材料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补办、受理、审核、审批等相应操作,逐步推行审批全程电子化。各审批部门不再单独受理项目业主的申请。

全程电子化后,审批部门需要书面存档的,待审批结果出来后,由申请人提交一份完整的书面申报材料,发放正式批件。同一项目在不同审批阶段的并联审批由中心管理层确定一个部门为责任部门,配合中心管理层协调该阶段的并联审批。

(二)同步启动、并联审批。中心管理层在网上发出联办件收件通知,各相关部门窗口及时对所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受理,需补件的或不符合相关规定需作退件处理的,应在3日内将补件或退件理由详细地反馈给中心管理层,汇总后统一转交给申请人,并书面或在网上告知其他相关审批部门窗口,等待申请人补件后再启动并联审批程序(符合容缺预审制条件的除外)。

项目需召开联席会议或进行现场联合踏勘的,责任单位应在正式收件后5日内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及项目业主代表进行,并形成联席会议或踏勘纪要;责任单位应在会后3日内出具纪要,同时抄送中心管理层,各有关单位必须按纪要执行。

(三)限时办结、强化监督。联办件审批程序正式启动后,各相关审批部门窗口必须在承诺时间内办结,并将审批结果及时反馈中心管理层。进一步强化对联办件的监督,健全电子监督系统,实行收件提醒、快到期黄灯预警、超时红灯警示等审批全程电子监督。中心管理层对项目落地前期情况及审批过程进行全程跟踪督查,并对并联审批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协调,确保联审机制落实到位。

(四)明确各相关审批部门职责

市发改委为政府投资(政府性资金)项目建议书(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的并联审批责任部门;市规划局为方案设计(含总平图)联审的审批责任部门。需进行初步设计审批以及可将方案设计(含总平图)与初步设计合并审查的项目以市发改委为责任部门;现场联合选址由中心负责召集;需要召开评估论证会或审查会的,由责任单位负责组织,有关行业和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参与论证审查,行业和相关专业主管部门不再另行组织召开行业审查会。以上项目应统一在中心办理,严禁脱离中心监管的体外循环。

涉及并联审批项目的责任部门和各相关审批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明确职责、密切配合的原则,确保联审流程高效运作。

1、责任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是受理联办件的申请,告知申请人该项并联审批过程、审批部门及需要提交的全部申报材料。

二是组织联合踏勘、认证评估会、审查会等联审会议;书面向中心管理层提交联审会议报告单;汇总联审单位意见,并及时出具联审会议纪要或联办意见并及时抄送中心管理层。

2、责任部门和联审部门的共同职责

一是告知项目申请人具体、详细的申办程序,并引导申请人到中心导办台统一收件。

二是按照中心管理层的告知,做好申报材料的接收、审核、受理,并将审核意见和办理结果在规定时限内反馈给中心管理层。

三是按时参加联合踏勘、联审会等。会前认真预审项目材料,授权参会人员在联审会上出具具体明确的有法律依据的书面意见。

四是在中心电脑网络系统上完整记录并保存审批过程、审批理由、审批结果。

3、行政服务中心主要职责

负责并联审批的管理、协调、督办,召集联合现场踏勘,参与联审会议、联合验收等。

(五)规范联办件的操作程序

1、启用并联审批电子网络系统

联办件的受理、抄告、审核、反馈,必须按新开发的并联审批电子网络系统要求,在网上进行规范操作,做到网上流转、快速联动、无缝衔接。

2、规范退回件运作

并联审批各部门在联审过程中,对申请事项按规定不予受理、需作退回件处理的,应将整个联办件作退回件处理,并联审批流程中止。如申请人提出要求其他部门给予办理单项审批的,部门可另按单件的形式予以受理及审批。

3、关于超时默认的规定

启动并联审批程序后,各相关审批部门在规定时限内没有反馈意见,或超时且对催办没有回应的,或没有派人也不说明原因不参加联审或联合踏勘的,一律视为默认同意。

4、关于收费的规定

联办件中按规定需收费的,各相关审批部门应在联办件办理的相应环节出具缴款通知给申请人,告知其缴费详细地点、金额、时限等。

(六)并联审批联审会议的纪律要求

1、参加联审(踏勘)会议的部门、单位接到通知后,要认真预审项目材料,需本部门集体研究的事项,应及时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并填写《联席会议项目审核意见表》,在联审(踏勘)会议结束前交给责任部门。

2、联席会议或评估论证会及审查会,各参会部门应指派主管审批的领导或窗口负责人及授权经办人员出席。在会议上,各部门均应对涉及本部门的审批审核项目提出明确意见;对持否定意见的,需充分说明理由和提供法律法规及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的依据,会后另行再提的意见,中心一律不予采纳。

3、联席会议上经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中心管理层和责任部门报市政府审定。

4、各部门要认真执行联审会议决定的事项,对敷衍了事、推诿扯皮、顶着不办、无故缺席、未经同意迟到早退的单位和个人,由监察局或效能办按规定给予处理。

二、投资项目审批实行容缺预审

建设项目具备可研报告、选址符合规划(含城市规划、用地规划、用林规划、用海规划)、限制类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资金证明等4个基本要件,在申请单位作出相应承诺后,实行容缺预审,具体表现为受理告知承诺制和审批告知承诺制。受理告知承诺制是指主件齐全,仅缺副件材料,在申请人作出承诺后,先予以受理;审批告知承诺制是指项目基本符合审批条件,在申请人作出承诺后先予以审批通过。容缺预审遵循“依法行政、宽进严出、分步实施”的原则,坚持简化事前审批与强化事后监管相结合,加快投资项目的审批效率,提高投资项目审批质量,为改善我市投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行政审批服务。

(一)实施范围

1、在以下项目中试行实施受理告知承诺制: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基本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审批部门为市发改委;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部门为市规划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为市环保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为市水利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部门为市建设局。

2、在以下项目中试行实施审批告知承诺制: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基本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审批部门为市发改委;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部门为市规划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范围为位于规划环评已获批的工业园区内的具体建设项目和园区外对环境影响较轻的项目),审批部门为市环保局。上述审批事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行政审批部门均要作出审批决定,出具审批文书。

3、为了进一步拓展实施告知承诺制,其他项目参照本意见实施。有关部门要对照本意见,结合实际情况,把要求实施告知承诺制的事项报中心。

(二)实施条件

实施容缺预审的事项,审批部门要明确必须具备的条件,方可与申请人签订告知承诺书,再由责任部门予以受理或先予审批通过。有关部门要把实施容缺预审的条件,按统一表式要求报中心并向社会公布。

(三)实施方式和相关内容

投资项目实施容缺预审,依托审批部门中心窗口进行,窗口负责事前咨询告知,发放相关资料并签订告知承诺书。

1、告知的主要内容:

(1)实施审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规范规定。

(2)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要求,包括审批程序,申请人应当提交的申报材料、收费依据和标准等。

(3)尚缺的申报材料(受理承诺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补齐;尚缺的审批条件(审批承诺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达到。

(4)与审批部门联系的途径、方法以及咨询、投诉、申诉的途径和方法。

(5)审批部门对审批获准后的日常监督管理要求。

(6)审批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2、承诺的主要内容:

(1)申请人对审批部门告知的内容表示知晓和理解,承诺达到审批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2)承诺在达不到审批部门告知投资项目的条件、标准和要求时,需立即停止并作整改。

(3)承诺在投资项目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的规定,并接受审批部门的监管。

(4)承诺所作陈述真实、合法,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实施程序

1、受理告知承诺制的实施程序:

(1)审批部门中心窗口受理时,对申请人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2)若业主申报的材料不齐全,但主件已具备,符合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条件,则告知申请人受理时可以实施告知承诺制,并说明告知承诺制有关情况和注意事项。

(3)申请人认为能够作出承诺,并愿意签订告知承诺书的,在申请人签订告知承诺书后,窗口先予以受理,项目进入下一个程序。

(4)审批部门对已申报的主件材料进行审核后,项目符合审批条件的,在申请人补齐所有申报材料后,出具审批决定文书。

2、审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程序:

(1)审批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2)若项目基本符合审批条件,可以实施告知承诺制的,则告知申请人项目审批可以实施告知承诺制,并说明告知承诺制的有关情况和注意事项。

(3)申请人认为能够作出承诺,并愿意签订告知承诺书的,在申请人签订告知承诺书后,审批部门必须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审批部门出具的审批文书,要注上“容缺预审”字样。

(4)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和“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申请人补齐申报资料或按要求修改完毕,已达到完全符合审批条件的,行政审批部门要出具“已兑现承诺的证明”,并注明项目名称和建设单位。

(五)事后监管

1、告知承诺书为签约性文件,一经签订,审批部门和申请人均要严格遵守执行。

2、受理告知承诺制。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未补齐材料的,审批部门可作退件处理。

3、审批告知承诺制。审批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后,申请人在承诺时间内未达到标准和条件,或在限期整改的时限内仍未达到标准和条件的,后续审批将不予通过。如遇国家政策变化等特殊情况,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可适当延期,但延期不能超过首次限定补齐手续期限。后续审批部门必须严格把关,具体监管办法如下:

(1)“基本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由市建设局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或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把关。

(2)“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由市规划局在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把关;对个别特殊项目,可在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把关。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由市发改委在“基本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阶段把关。

(4)“项目建议书审批”由市发改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把关。

(5)“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由市发改委在“基本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阶段把关。

在上述把关环节,审批部门在审查申请人的申报材料时,对前置申报材料中有“容缺预审”字样的审批文件,要审查申请人所作出的承诺是否兑现。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和“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还要求申请人提供“已兑现承诺的证明”。否则,不予通过审批。

(六)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认真履行承诺,接受审批部门的检查和监管。对不履行承诺所应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及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其他后果,由申请人承担。审批部门告知不明确或不按规定实施监管,造成审批失误的,由监察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实行绿色通道制度

(一)中心核发“绿色通道卡”。明确审批部门、经办人员、收件时间、受理时间,办结时限等相关内容,便于及时了解跟踪服务。

(二)部门快速办理流转。项目投资者凭绿色通道卡与中心管理层联系咨询或申办审批事项,由中心协调窗口收件,并启动绿色通道网上管理信息系统,各相关部门根据“绿色通道卡”启动内部办理程序。窗口收件时系统自动提示,实行专项收件、专项流转、专项管理,所有涉及窗口部门及工作人员随到随办,办完即转。需现场踏勘的,原则上在收件后5日内进行,如需多个部门联合踏勘或召开联审会议的,由中心管理层会同责任单位牵头组织。对需转报审批的项目,部门应积极主动向上级沟通协调,并按投资者需求,指派专人协助投资者联系上级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报批手续。

(三)中心跟踪督办。中心实行专人跟踪督办及网络全程监督,协调解决运行中所碰到的困难。各有关部门必须在承诺时限前快速办结相关审批手续,并将办理结果反馈给申请人和中心。市效能办、中心要切实加大力度,强化对审批运行全过程的跟踪、监督。中心要加大对退、补件的实时督查,同时不定期地组织对办事企业和群众进行随访、电话访问、召开座谈会,及时听取企业、群众和有关部门的意见,确保并联审批规范、高效运作。

合同审批管理办法篇5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改革为突破口,利用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平台,进一步理顺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加强审批监督,努力建立审管分离、权责挂钩、批管并重和“一站式审批”的行政审批工作新机制,打造优质高效的行政服务平台。

二、总体要求

1、推行“两集中、两到位”,即行政审批事项(包括省下放和委托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人员集中到专设的行政审批服务科,行政审批服务科统一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2、授权到位,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市住建委授予行政审批服务科科长(首席代表)承办即时办理事项的审批权、承诺办理和上报办理事项的牵头协调和督办权。除需经委行政审批分管领导和委主任办公会研究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新建市政、园林、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审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挖掘城市20条主干道许可审批)外,其他行政审批事项原则上授权行政审批科负责人(首席代表)直接审批办理。

3、实行审管分离(审监分离,管查分离)。行政审批服务科主要履行本单位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初审、部分审批、发证等职能,有关职能科室主要履行复审、鉴定和监督管理职能,监察分局主要履行监督检查、受理举报、投诉及查处职能。

三、审批程序

行政审批服务科对行政审批工作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办理,统一送达,统一公示。

㈠许可类(含行政收费)

1、初审、受理:由市住建窗口(行政审批服务科)对申请人递交的有关材料、资料和缴费凭证进行初审(需要现场勘查的还需递交有关业务科室(单位)进行现场勘查的证明材料)。如初审不合格(提交的有关材料不全、不规范等),则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如初审合格,则当场开具《受理通知书》,填写《审批表》,并即时将申报材料和缴费情况扫描录入网上行政审批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网上)。录入完成后即电话通知下一个复审人。

2、复审:复审人员(窗口复审人员和有关科室单位复审人员)于一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对申报材料和缴费情况进行复审,并在网上签署复审意见。

3、审批、发证:行政审批服务科科长在同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发证)工作,并加盖市住建委行政章;属于绿色通道事项的,由行政审批服务科科长当场在窗口进行审核,通过电话报告委行政审批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直接审批(发证),但事后须按程序在网上补办审批手续。窗口工作人员要随时掌握网上审批事项的办结情况,一旦审批完成,立即打印发证并通知申请人领证,同时完成网上的最后审批程序。行政审批事项办结后一周内,行政审批科负责将行政许可案卷文书材料移送给相关业务科室(单位)补办签字、盖章手续以及备案、归档、装订整理。

4、监督、检查:监察分局在网上对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全过程(含收费情况)实施适时监督,并可提出督办意见和进行检查,行政审批科必须予以配合。

㈡备案类

由行政审批服务科组织相关业务科室(单位)工作人员到住建窗口(或行政审批服务员科)联合审核,审核合格后予以备案,并将备案材料移送给相关业务科室(单位)。

㈢委托审批类

上报省住建厅的审批事项,由行政审批服务科组织相关业务科室(单位)、分管领导在窗口(或行政审批服务员科)联合审核,并报委主任办公会或主要领导审批后,由行政审批服务科加盖市住建委行政章,送达申请人后由申请人自行报送省住建厅审批(省住建厅有特别要求的,由行政审批科报送省住建厅)。

㈣行政执法(含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依法行政。要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建筑和行政许可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监管督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我委具备执法职能的(如建筑市场和燃气行业执法),由有关科室(单位)严格按程序办理;如我委无执法权的则由市住建委函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行。

四、行政监督

委属各有关单位、机关各有关科室必须实行政务、事务公开,委督查部门、监察机关必须加强督查和监督。

1、行政审批服务科要即时将行政审批结果在网上即时公开,接受群众、利害关系人、媒体监督;

2、监察机关每半月对审批、执法事项进行抽样检查;

3、综合稽查科和监察机关对业务科室(单位)事前、事中、事后监管行为进行督查,纠正失误或不作为。

合同审批管理办法篇6

李林,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博导。

研究方向:法理学、立法学、比较立法学、法治理论、民主理论等。

主要著作:《立法机关比较研究》、《法制的理念与行为》、《立法理论与制度》、《法治与的变迁》、《走向的立法》等。

摘要 在我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 改革和完善行政审批制度,是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转变政府职能、推进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目前,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还没有完全到位,存在政府职能转变不彻底、行政审批设定管理不严、监督机制不健全等问题。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从源头上规范行政审批权,加强政务中心建设以及电子政务建设。同时,更要强化监督制约,确保廉洁高效审批。

关键词 行政体制改革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电子政务 监督制约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全面实施宪法和法律成为依法治国关键环节的法治背景下,在我国现行管理体制下,深入实施行政许可法,不断改革和完善行政审批制度,既是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抓手,也是转变政府职能、推进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进入21世纪以来,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国务院审批的项目先后组织了五次大规模的清理,在清理审核的基础上共取消2167项行政审批项目,占原有总数的60、6%;地方各级政府也在中央的统一部署下,依法取消和调整了77629项行政审批项目,占原有审批项目总数的一半以上。①

十多年来,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以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为目标,以清理、减少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为重点,以坚持集中、便民、高效和廉洁审批为原则,以创新行政审批体制、建立政务服务中心为平台,以实体集中审批与虚拟网络审批相结合为手段,全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受到群众和社会的广泛好评,得到专家学者的充分肯定。

在地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海南大胆探索,勇于实践,创新观念,积极推进行政审批体制机制改革,取得显著成效,走在了全国的前列。海南以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海南省政务中心”)为平台,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大力改革行政审批的体制机制,着力推行行政审批的阳光政务,全面提升行政审批的效率和群众满意度,初步形成了地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海南模式”。

当然,任何制度改革都不可能是十全十美和一蹴而就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也不例外。据统计,我国有大量法律、行政法规和部委规章对行政审批做出了规定,内容涉及经济、社会、文化、国防、外交、公安、环境、资源、卫生、教育以及物价、收费、市政、城管等数十个领域和行业。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对转变政府职能的必然要求来看,从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对执政党和人民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新期待新要求来看,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创新社会管理对推进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来看,从监督制约权力、建设廉洁政府对行政体制机制改革的深层次要求来看,目前我国法律体系框架下的行政审批制度还存在诸多弊端,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还没有到位,存在以下突出问题:一是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不该管的事没有完全放开,该管的事没有认真管好,特别是公共产品和服务提供不足。政府还集中了过多的公共资源和社会资源,权力部门化、利益化的问题依然存在,造成行政审批事项仍然较多,清理不彻底,一些应该取消的审批事项被合并或调整为审核、事前备案等,一些审批事项程序繁琐、时限长、办事效率低下。二是对行政审批设定管理不严,特别是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管理不规范、随意性大。一些部门和地区利用“红头文件”、规章等,以登记、备案、年检、监制、认定、审定以及准销证、准运证等形式,变相设置审批事项。三是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机制还不健全,一些部门权力过于集中,同时承担审批、执行、监督、评价职能,权力滥用、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屡有发生。②四是未从法律上明确实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牵头部门和责任主体,致使该项改革因缺乏统筹协调的“主心骨”而难以深入。

从海南省的情况来看,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入,也面临一些问题与困难。其中有些问题是需要海南省自身研究解决的,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主要在省一级层面,市县区的改革进展参差不齐,有的是“形象工程”,有的是收发室和转运站,形成了省级审批办事方便、市县行政审批办事难的现象;③更多的问题则带有全局性、普遍性特点,如政务中心的法律地位不确定、法定职责不清晰、审批项目界定和划分困难、夹带审批难清理等问题,需要在深化全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尽快解决。

继续清减行政审批事项,从源头上规范行政审批权

行政审批是现代政府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行使行政权力的重要方式和基本内容。行政审批的权限设置、种类划分、数量多少、力度大小、程序安排等,都与政府的角色和功能定位直接相关。在“小政府、大社会”以及“弱政府、强社会”的自由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的审批职能最低、审批事项最少,所谓“政府最好,管得最少”;在“大政府、小社会”以及“强政府、弱社会”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的审批职能最强、审批事项最多,从火柴到钢材、从摇篮到坟墓无所不及。我国今天实行或试图实行的是“大政府、大社会”以及“强政府、强社会”的“第三种”管理模式,政府管理要有所为、有所不为。

据统计,我国近年来根据中央政府规范性文件设置的行政审批近850项,根据省级规范性文件设置的行政审批约500~1500项,最多的省份已超过2300项。在我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政府管理总的方向是减少审批事项,减少对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强化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营造更加公平的市场和社会环境。政府管理应遵循的总原则是:坚持市场优先和社会自治原则,凡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行业组织能够自律管理的,政府就不要设定行政审批;凡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就不要再搞前置审批。④然而,由于“大政府”和“强政府”的体制以及政府管理“有所为、有所不为”的不确定性,加之政府职能转变的不到位和行政法治的不完善,对政府部门有权有利的行政审批事项,往往被纳入政府部门“有所为”的范畴而成为清理、减少和调整的难点、“硬骨头”和“钉子户”,而对政府部门不利或小利的行政审批事项,则比较容易清理、减少和调整。换言之,就是行政审批项目清理还不够,清理掉的有许多是涉及面窄,与群众生产生活、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度较低的项目,而涉及面广,与群众生产生活、企业经营活动密切相关而且不符合生产规律要求的一些审批项目依然未得到清理。因此,前几轮全国行政审批事项的清、减、调,尽管产生了可观的数字和比例,某些“难点”项目也被清理掉了,但清、减、调的改革远没有触底,尤其是一些垄断领域、利润高的事项和权力寻租行为,不仅成为改革的盲区或,在有的地方和部门甚至还被巩固和强化。更有甚者,部分审批事项在清理后摇身变为“形式审查”或“备案”,实质上是换个旗号变相审批,与国务院精简审批事项的要求背道而驰。

面对行政审批事项“清理难、减少难和调整难”的“三难”问题,应主要从以下方面着手解决。

第一,明确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的重点。按照温总理的要求,下一步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的重点是投资、社会事业和非行政许可审批等三个领域。对于投资领域,国家应当只批准或核准政府投资项目和关系经济安全、涉及整体布局和影响资源环境的项目;对于社会事业领域,应当放宽社会和私人资本进入的限制,打破垄断,扩大开放,公平准入,鼓励竞争;对于非行政许可审批领域,应当清理一些部门和地方利用“红头文件”、规章等对公民、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提出的限制性规定,对那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按法定程序设定的登记、年检、监制、认定、审定以及准销证、准运证等管理措施,都必须予以取消。应当明确界定非许可审批项目的概念和范畴,研究建立并严格执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设立制度,禁止以非许可审批变相审批的项目。

第二,依法设定和实施审批事项。行政机关设定任何审批事项都要于法有据,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审查论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当通过公布草案、公开听证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任何行政机关都不得设定或变相设定行政审批事项,尤其不得以“红头文件”等形式,增加公民、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责任和义务。应当进一步优化政府部门职能配置,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职能重复或相近的机构,应当整合归并;确实需要多个部门管理的,应当明确牵头部门,建立协调配合机制,防止多重审批和推诿扯皮。应当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事权,中央政府重点加强对经济社会事务宏观管理,把更多精力转到制定战略规划、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上;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等直接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具体管理服务事项,应当更多地交给地方政府。

第三,实施目录管理,制定和公布全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依法规范行政审批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审批事项外,应根据一定原则和权限,分别制定行政审批事项的国家部委目录、各省目录和全国总目录。这是一项基础工作,是全国行政审批事项的底数,可为审批事项的动态管理打下基础及提供依据。国家层面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目录管理后,取消、调整、下放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针对性会更强,对公开、清理、调整、统一、规范都有重要意义。国家各部委实施目录管理,应当按照“先条后块、条块结合”的顺序对项目进行清理,摸清“家底”。此外,应当将全国、国家部委和各省的目录向社会公开,使各种行政审批事项和所有审批权力一目了然。

实行目录管理是有效应对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的关键技术。海南省政务中心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制定了《海南省行政许可审批目录管理办法》,编制并公布了《海南省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其根本目的是对全省现有的审批事项进行调查摸底并有效分类清理,不合法的项目不能进目录,不进目录的不能再审批。根据《海南省行政许可审批目录管理办法》,海南省政务中心制定必须集中办理的审批项目标准,对进入目录的项目进行筛选,按照“应进必进”原则,继续推进审批项目的集中办理,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集中改革。按照《海南省行政许可审批目录管理办法》要求,各审批机关对目录中的每个项目编制《行政许可审批指导书》,对审批流程中的每个环节的条件、材料、操作方法、结果、例外处理、后续环节等进行详细规定。同时,把《行政许可审批指导书》相关内容公布在群众办事的相关网站和办事指南中,增加办事透明度;集成到网上审批系统和电子监察系统中,作为审批人员的操作标准和电子监察的依据,减少了自由裁量,加强了监督力度,实现了审批的法制化、标准化、信息化。

第四,进一步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并做好督导工作。应当根据市场经济的需求,坚持能下放就尽量下放的原则,进一步推动行政审批事权向具备相应公共管理能力的基层政府转移,实现行政审批管理体制向扁平化方向发展,减少行政层次、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办事效率。海南省于2008年将197项行政审批权限下放,交由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行使,同时成立了下放工作督察调研组,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及业务指导,保证了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顺利交接。

第五,加强对设立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管。加强对设立行政审批事项进行监督和备案管理,及时纠正违反行政审批权限和程序、乱设立或者变相设立行政审批项目的行为。同时,应当增强行政审批项目的透明度和公开性,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布保留的项目,接受社会监督。

加强政务中心建设,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供新平台

20世纪90年代中期,一些地方政府就尝试引入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政务中心”)模式,实行行政审批“一站式”办理。此后,集中行政审批权、实行统一受理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做法,得到了行政许可法的确认。近年来,不少地方在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构建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和廉洁政府的改革过程中,积极探索政务中心新体制,创新行政审批管理模式,积累了宝贵经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中办发〔2011〕22号)指出,政务服务中心是实施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重要平台,凡与企业和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管理事项,包括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均应纳入服务中心办理,充分发挥服务中心作用,统筹推进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总理在全国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进一步明确指出,要创新行政审批服务方式,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加强政务中心建设,原则上实行一个部门、一级地方政府一个窗口对外。

搭建集中审批平台,成立政务中心,是各地的普遍做法。尤其是行政许可法颁布后,政务中心在服务理念、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领域、服务效能等方面,取得了突破性进展,成为地方政府的一个明星工程,成为方便群众和企业、服务社会、建设服务型政府的一个重要窗口和平台,对于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深受群众的欢迎和好评。

据统计,截至2011年,全国共建立政务服务中心2800多个。具体来看,各地政务中心大约有五种管理类型:第一种是作为政府的派出机构,如海南省政务中心;第二种是作为政府办公厅(室)代管的二级机构或内设机构;第三种是作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如与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第四种是作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挂靠政府有关部门(如发展改革委、监察局、招商局等)的事业单位;第五种是作为政府的工作部门,如长春市路园区民生工作局、成都市武侯区行政审批局把所有审批集中在一个部门。

从全国政务中心的实践运行状况来看,各地差异较大,大致有三种模式:

第一种是有的地方纳入政务中心的审批事项较少,大部分审批事项仍在政府各个部门办理。例如,有些行政职能部门以各种理由拖延或者拒绝进入政务中心,导致部分含金量高甚至收费较高的审批项目仍然在政务中心外审批,政务中心基本上流于形式,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往往成为“形象工程”。

第二种是有的政务中心只管受理申请和发放证照,政府各部门审批职能没有调整归并。例如,尽管有些行政职能部门在政务中心设了窗口,但是进入窗口的授权不到位,或者实质性授权不多,窗口只收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仍然要回部门审批,政务中心成为行政审批材料的收发室和转运站,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往往成为“半拉子工程”。

第三种是有的政务中心实现了多数审批部门、审批事项进驻,绝大部分进驻事项均能办理,形成了以政务中心为平台的高效、廉洁、便民的行政审批机制,政务中心成为同级政府的行政审批管理与服务机构,切实承担起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主体角色。海南省政务中心作为第三种模式的代表,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样板工程”。

实践证明,建立政务中心相对集中进行行政审批,有利于规范行政审批权,提高行政审批的效率,增加行政审批的透明度,方便群众办事和监督。下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政务中心建设,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强化政务中心的集中审批。这里的关键词是“集中”。一般来讲,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有“两集中”和“三集中”两种模式。所谓“两集中”,是指审批人员和审批项目的相对集中。目前大多数地方实行的是“两集中”模式。所谓“三集中”,是指审批事项集中、审批权力集中、审批人员集中。审批事项集中是在不增加编制的情况下,各厅局设立专门的行政审批办公室,将原来分散在各处室办理的审批事项向行政审批办公室集中,其他处室不再具有审批职能;审批权力集中是由行政首长授权,将分散在各分管领导和业务处室的审批权力向行政审批办公室主任(即“首席代表”)相对集中;审批人员集中是指行政审批办公室以及工作人员整建制向中心集中。“三集中”后各审批办拥有受理权和直接审批权,启用“行政许可专用章”,在政务中心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下进行行政审批。从根本上防止和解决了政务中心窗口“只受不理”、“两头受理”、“多头办理”以及由此产生的一系列问题。

海南省政务中心率先提出并实行“三集中”的模式。通过“三集中”,海南省实现了对行政审批事项和审批权的有序管理和科学整合,提高了依法行政水平,提升了行政审批效率。集中审批权,主要是审批权在审批机关内部以及从各审批机关向政务中心的集中。集中审批职能,主要是各部门将本部门所承担的行政审批职能和相关项目收费职能全部移交审批办;择优选配审批办工作人员,把政治素质高、业务熟、能力强、服务优的工作人员,集中到省政务大厅审批办窗口办公。另外,各审批机关行政首长要对作为审批办主任的“首席代表”依法委托授权,统一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例如,海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共有49项审批事项,以前分散在7个内设处室,由3位领导分管,涉及53位审批工作人员,使用7枚专用章进行审批。进入省政务中心大厅后,49项审批事项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办11个工作人员办理一个窗口对外,“首席代表”全权审批, 使用1枚审批专用章对外行使审批职能。从海南的经验来看,实行“三集中”之前,审批权过分集中于各委厅局一把手或分管领导手中,容易造成办事拖拉或个别人对审批工作的干预,产生腐败和权力滥用;实行“三集中”之后,大多数审批权从各委厅局一把手或分管领导手中移交给了审批办主任(首席代表),把审批权推向窗口统一行使,接受多层监督实行“谁审批,谁负责”,各委厅局一把手或分管领导对被授权的审批办主任实行监督。“三集中”之前,几乎所有审批项目都会超出法定审批时限,“三集中”之后,在进入政务中心大厅办理的审批项目中,有60、9%规定了短于法定时限的承诺时限,而且绝大多数审批项目都能在比承诺时限更短的时间内完成,除改为即时办理的项目以外,承诺时限比法定时限提速最高达95、6%。以海南省商务厅为例,经过“三集中”改革,审批办件的按时办结率达100%,承诺办件的提前办结率达99、7%,并有83、8%的承诺办件转化为即时办件,大大提高了审批效率。

第二,创新政务中心的审批机制。审批机制是行政审批应当遵循的程序、时限和规则,是提高审批效率、降低审批成本、便民利民的保障。各地政务中心设计和实施的审批流程不尽相同,却大同小异,主要有四种办理审批机制。一是即时办理审批机制。即申请人递交申请后,材料齐全的项目,审批办当场或当天予以办结。目前,海南省政务中心大厅有29个单位采用这种审批机制,共有60项可以即时办理的审批项目,即时办件数占全部办件总量的84%。二是承诺办理审批机制。即对程序、条件相对复杂,或需组织现场勘察、专家评审、听证等不能即时办理的审批项目,根据项目审批条件和法律规定时限承诺办结。承诺审批分为政务中心内部循环审批和委托办理、分办督办两种类型。三是重点项目联合审批会议机制。即对需要多个行政职能部门做出审批意见的项目,设立重点项目联合审批会议协调机构,为申请人提供并联咨询,协调解决审批中的难点、部门间互相配合、前置审批和后置审批的衔接等问题。四是上报审批机制。此类机制适用于在政务大厅窗口受理初审、审核、审批办主任(首席代表)做出初审意见后需要报上级审批的项目。目前海南省共有217项需要上报的项目,其中需上报国家部委审批的192项,需上报省政府审批的25项,占总项目的17%。

在实行以上四种审批机制的基础上,海南省还在完善审批配套机制上有所创新:为解决审批“三集中”改革后审批与批后管理可能出现的“脱节”问题,审批办与各部门相关业务处室建立了协同工作及信息交流机制。审批中涉及监督、年检、事权下放的环节,审批办与业务处室协同办理,并按时、按标准交互审批结果等相关信息,确保审批与批后管理两项工作有效衔接。

第三,强化政务中心的服务功能。提供高效便利廉洁的审批服务是设立政务中心和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初衷。为此,各地根据国务院的原则要求,从本地的实际出发,创新服务方式,强化服务功能,建设服务型政府。以海南省政务中心为例,它们推行政务大厅的“一站式服务”,创建了对外“四个一”(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一个窗口收费)和对内“五到位”(授权到位、机构到位、人员到位、职能到位、监督到位)的行政审批办理模式,⑤全面增强了政务中心的服务功能。在强化审批服务功能的过程中,区分审批事项的不同类型做出处理。首先,对于简单审批事项,实行窗口人员直接受理并办理。对于复杂审批事项,实行“一审一核”或“二审一核”办结制,做到办件不出政务中心大厅。其次,对于受场地、设施和设备限制,需要在大厅之外开展检验、勘察、听证、论证等环节的审批事项,各首席代表行使分办权和督办权,依靠会审会签、会议研究、委托评审、专家论证、检测检验等制度,保证项目按时公开办理,按法定审批时限承诺办结。再次,对于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审批事项,实行“首办责任制”,由首办窗口或政务中心协调相关部门按时办结。同时科学优化审批流程,推行并联审批。例如,对电子口岸入网许可事项,由海口海关审批办牵头省商务厅等六个相关部门进行并联审批。海口海关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将申请材料发送给各部门同时进行审批,节约了大量审批时间。无论哪类审批事项,均须由行政审批办公室受理和办理,且受理、初审、告知、发证等行为均须在窗口完成。据统计,当前海南省政务中心内部循环即可办结的审批事项办件量占所有审批事项办件总量的88、7%。

第四,加强政务中心建设亟待解决的两个问题。一是着力改善政务中心的法律环境。在现行法律体系和行政运行管理模式不变的情况下,对于政务中心的法律地位、行政主体和执法主体资格,政务中心与各行政职能部门的法律关系,政务中心与政务大厅的关系,政务中心的法律责任等问题,需要从法理、法律与实践的结合上研究解决。二是加强中央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务中心建设的领导。国家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顶层设计和领导实施的职能交给监察部,而不是国务院,没有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也没有设立国务院的政务中心,使这项改革在中央和地方层面都缺乏应有的力度,地方政务中心履行职能面临“小马拉大车”的困局,对于这些体制性问题,国家应当尽快研究解决。

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全面推行网上行政审批

网上审批是对政务中心大厅审批的延伸和拓展,是政务中心加强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内容。国务院要求,应当大力推行和规范网上审批,推进行政审批公开,把审批事项、审批程序、申报条件、办事方法、办结时限、服务承诺等在网上公布,实行网上公开申报、受理、咨询和办复。

推行网上审批的必要性。在政务中心实体大厅审批的基础上推行网上审批,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扩展政务中心办事大厅的实体空间(场地),以便使更多的行政职能部门和行政审批事项“应进全进”到政务中心;二是有利于提高政务中心大厅行政审批的效能,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明显提高政务中心大厅行政审批的效率;三是有利于群众咨询、申报和办理审批事项,监督审批过程,更好实现便民审批和为民审批;四是有利于深化政务中心的机制改革,强化对行政审批的内部监督、过程监督和外部监督,有效防止审批腐败,实现廉洁审批。

在推行网上审批的过程中,有人认为只需要建实体大厅审批就能解决问题,不用搞网上审批;有人认为只需要实行网上审批就够了,不用建政务中心的实体大厅;还有人认为应当先建政务中心的实体大厅,再建网上审批的虚拟大厅,从而实现有形大厅与无形大厅相结合。事实表明,只建虚拟大厅而无实体大厅,不仅使网上审批缺乏基本的运行载体,而且无法有效解决办事群众“跑多门”的问题,无法达成审批事项集中办理的规模效应;只建实体大厅而无虚拟大厅,审批工作就缺乏丰富的科技手段延伸,无法实现政务服务的全天候覆盖。“两个大厅”缺少任何一个,都不利于“服务型政府”的建设。海南省政务中心的实践证明,把政务中心的实体大厅与网上审批的虚拟大厅结合起来,无缝对接,相互补充,彼此配合,相得益彰,可以满足人民群众不同层面的申办需求,能够更好地发挥“一班审批人马”、“两个政务中心”的作用,从而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

建立网上审批的电子政务平台。以电子政务平台为依托的网上审批虚拟大厅,保证了群众在网上办事如同在实体大厅办事一样,享受同样便捷、高效和人性化的服务,同时又突破时间、空间和人情因素的制约,成为“全天候”的服务型政府。上海市推行网上审批,建立面向企业与市民的网上公开、网上申报、网上预审的网上办事大厅;实现数据共享,通过网上信息交换,建立诚信体系。

根据海南省政务中心的经验,加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的电子政务建设,应当着力建设“五位一体”的电子政务平台:一是建设项目管理平台,将审批事项的集中管理、清理下放、集中审批等规范化、常态化;二是建设网上审批平台,将行政审批流程各环节的具体要求整合到审批平台中,实现按照审批实际情况定制审批流程;三是建设网上电子监察平台,实现对审批过程网上全程监督;四是建设网上办事平台,方便群众办事,使群众足不出户即可申请行政审批,咨询审批业务,查询办理结果或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解决办法;五是建设政务公开平台,将群众关心的通知公告、政策法规、审批条件、程序时限等全部予以公开。海南省政务中心推行的是“五位一体”的电子政务平台,自2011年1月开展网上审批试点以来,迄今已办理网上审批办件74600件,占全部审批办件量的48%,⑥明显提升了行政服务的效率和水平。

完善网上审批需要解决的问题。第一,随着下放审批事项的增加,国家应当建立部、省、市、县的四级行政审批联网,通过审批网络系统实现远程申报和信息共享,开展网络审批,层层把关,全程监督,以减少各个层级部门的自由裁量权,减少审批备案环节,提高审批效率。第二,不断提高网上审批的电子化、技术化、数字化水平,减少人情和权钱干扰影响因素,制定统一的审批项目、审批标准和审批程序,开发统一的审批平台软件,并配备相应硬件设施,促进行政审批系统标准化、规范化和便捷化,形成统一高效的多级网上联动审批系统。第三,对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和申请审批的群众进行培训,提高他们对网上审批的认识,适应网上审批的要求,掌握网上审批的操作技能,通过网络实现对行政审批的管理、服务、申报和监督。第四,研究制定网上审批的法规及标准,将网上审批纳入行政许可法律框架,从法律上对网上审批效力予以确认,明确网上审批过程中申请人及审批人员的权力和责任,完善电子签名、电子档案法规等网上审批相关法律配套。

强化监督制约,确保廉洁高效审批

行政审批是最容易设租寻租的行为,在分散行使审批权的管理体制下,行政审批容易成为腐败高发易发的主要环节。个别部门、少数公职人员利用手中的审批权,、滥用权力、权钱交换、吃拿卡要,违背了法治政府的原则和政府管理的宗旨,损害了国家和公众的利益,损害了行政管理机关的形象。在政务中心集中行使审批权的新平台上,减少审批项目,规范审批行为,建立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对审批行为的监督,有利于从源头上减少腐败发生的可能性,有利于保证行政审批权的廉洁行使。

集中审批权需要加强监督制约。从理论上讲,权力集中容易产生腐败,绝对集中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但是,我国以政务中心建设为平台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权力集中与分权制衡、监督制约相结合的改革,是行政审批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意义上权力集中的改革,是追求高效廉洁便民利民的改革。这种“集中”与“分权”统筹安排的改革机理主要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在各审批职能部门内部,将审批权中的“所有权”保留于原权力主体(行政职能部门),行政审批所有权的性质和归属不变,只是将审批权中的“经营权”从行政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手中分离出来,相对集中于政务中心大厅运行,实现审批经营权的集中行使和科学配置。这一改革,形式上是相对集中审批权,实质上是改变了过去审批权集中于个别领导的局面,通过审批权的科学配置,形成对审批权行使过程的有效监督机制。由于审批权被从原来各行政职能部门的处室剥离出来向审批办集中,进而向政务中心大厅集中,原处室的职能由过去侧重行政审批转变为主要制定规划、调查研究、拟定政策措施、加强监督检查,从而形成了决策、执行、监督适度分离而又相互制约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

二是在政务中心大厅内部,强调对审批权进行适度分权制衡,强化对行政审批权的监督制约,消除因审批权集中运行而可能滋生腐败的体制机制因素。实行集中审批后,所有审批业务由审批办一个窗口对外,对办理条件、所需材料等实行一次性告知,审批办主任、各行政职能部门及其处室不接触申请人,对审批业务人员与申请人实行物理和制度双重隔绝,有效监督制约了行政审批权的行使。同时监察部门在政务中心设置行政效能监察室,对审批程序、办理时限、服务质量等实施全程“嵌入式”监控。

三是将集中于政务中心的审批权进行分解和分工,形成审批过程各个环节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解决审批权在业务处室乃至审批办内部的权力制衡问题。部分项目由于受场地、设施、技术等条件的限制,需要在大厅之外采取委托办理、分办督办模式的,审批办将其授权给相关业务处室办理,审批办则牵头并利用网络对各业务处室进行督办。例如,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审批办推行“项目集中、过程委托、网上审批、统一监管”的审批模式。审批办负责对每个审批件和每个审批环节进行跟踪监督,向承办处室进行电话督办和发送《审批项目督办通知书》进行书面督办(见图)。

权力越是集中,越是需要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在对行政审批权进行监督制约方面,应当进一步健全行政审批的监督体系,不仅充分发挥专有机构的监督作用,而且积极发挥公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使各方面的监督形成合力;进一步完善对行政审批的制衡机制,通过事前和事中监督,建立重大责任审批、合法审核等会议制度,加强监督的针对性,防止决策失误、权力失控和行为失范,杜绝行政审批的不作为和乱作为;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的监察制度,建立具有适时监控、预警纠错、信息服务、投诉处理等多种功能的行政审批监察系统,增强监督的实效;进一步加强事后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审批责任制,追究违法审批者的法律责任。

强化行政审批的政务公开。公开透明是防止公权力腐败的有效手段,是监督制约行政审批权的重要原则。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应当根据“应公开全公开”的原则,全面推进行政审批的政务公开,将审批事项、主体、依据、条件、时限、程序、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等全方位向社会公开,阳光操作,增强群众对审批事项办理的预期性,便于社会监督;应当根据行政审批的服务质量承诺书,加强服务审批标准化,明确服务标准及时限,优化审批流程,向社会公开。

海南省的改革实践,为我们提供了行政审批政务公开、阳光操作的有益经验。为了全面实现行政审批政务公开,海南省政务中心建立政务公开平台,组织34个审批办对每个审批项目编制办事指南,制定示范文本、申请表格,提供数十台自助查询电脑,通过中心和政府各部门网站、新闻媒体、办事卡片、电话、邮件等多种方式,对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名称、法律依据、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审批进度、承诺时限、收费依据等进行“八公开”,项目办理结果都通过中心网站、手机短信、现场LED屏幕、触摸查询机等进行公布,极大方便了群众办事。

强化网络电子监察。据统计,全国31个省(区、市)都不同程度地开展了电子监察工作,海南、浙江、上海、湖南、江西、广东、广西、贵州等地实现了省、市、县三级联网监察。海南省政务中心行政审批系统与34个进驻单位实现远程联网,进驻单位领导与相关处室可远程登录审批系统查询审批情况、监督审批工作。政务中心还对27个进驻单位进行视频联网,公开审批办工作人员工作作风、服务态度、在岗情况和办事效率,委厅局领导可对进驻中心大厅的审批办工作人员进行实时监督。同时,各界群众、新闻媒体、各级人大及政协代表可借助海南省政务中心网站,对审批工作进行在线监督投诉,建言建议等,使监督主体更加丰富,监督方式更加立体。

从地方的实践来看,目前一些地方的网络电子监察,主要还是局限于对限时办结情况和投诉受理的监督,还应当强化对行政审批合法性、规范性的监督。下一步应当集中人员、资金和技术等资源,努力攻克技术难题,打造先进完善的网上审批平台和电子监察平台,将审批项目的各项内容、各个环节、各种程序固化在网上,推行标准化审批和监督,减少审批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实现用技术促服务、用技术促监督。

注释

参见总理2011年11月14日《在全国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李林主编:《中国法治蓝皮书(2012)》,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第281页。

参见海南省《关于34个单位776项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在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决定》(琼府〔2007〕69号)。

合同审批管理办法篇7

按照“能减则减、能并则并”原则,狠抓项目精简和程序简化,实现了项目大量减少、程序规范简便等审批制度改革目标。

一是做好“减”的文章,最大限度激发市场活力。按照“五个凡是”的原则,大刀阔斧地精简行政审批事项,一是凡是国务院、省政府明确取消的项目,各部门一律不再审批;二是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部门自行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取消;三是凡是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自主决定和自律管理的,一律取消;四是凡是近三年来办件量为零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暂停实施;五是凡是内容相近、同一审批项目不同审批环节不同情形以及省市下放项目与县原有项目相同或相近的,一律合并。今年,我县在2009至__年三次清理基础上,结合省直管县改革试点工作要求,由县法制办、编办、行政服务中心、省直管县办公室抽调专门人员对各单位行政审批项目逐条逐项梳理、审核,详细了解各部门审批情况,反复征求各部门清理意见,最终形成行政审批项目清理汇总表,县级行政审批事项共1424项(含省市下放项目),经清理,保留584项、取消448项、暂停实施354、下放38项,精减率达59%。

二是做好“放”的文章,最大限度方便群众办事。按照“合法、效率、利益、便民”原则,重点做到“四个下放”,尽可将权力下放到乡镇和基层站所,实现权力下放、办事提效。一是凡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能极大方便群众办事且乡镇有条件能办好的一律下放;二是法律法规规定由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行政审批权,但未具体明确审批权限,原则上直接下放乡镇行使;三是省、市已直接下放县级行使的行政权利,乡镇能够办理的,原则上下放给乡镇;四是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由县级行使的行政审批权,原则上以委托方式下放给乡镇行使。经清理,目前我县下放到乡镇的行政审批项目共38项。为确保权力下放的规范有序,确保乡镇和基层站所接得到、接得稳、接得好,我县重点做到“四个坚持”,一是坚持按下放原则对下放项目进行审定,确保下放行为合法有效;二是坚持以书面形式办理委托下放手续并报县政府备案;三是坚持下放单位对乡镇办理项目审批进行业务培训、指导和监管;四是坚持对下放项目进行清理归类,规范管理,形成了《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清单》。

我县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重新审查其设立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审批程序、法定时限、承诺时限等依据,切实简化办事流程,并明确要求进入县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统一办理,切实精简办事环节,优化办事程序,规范办事制度。

一是在行政效能上提速。首先,精简申报材料。在事项办理过程中,对可要可不要的材料、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的都坚决予以取消,同时细化、明确申报材料要求,在县行政服务中心办事窗口大厅设立办事申报材料公示,形成项目办理材料清单。其次,压缩审批时限。在各单位全面推行“一审一核”制,制订了《__县行政审批即办事项申报表》,尽量精简不必要的审核环节,提高即办件比率,尽最大努力做到当场、当天办结,同时对即办件做好记录。县行政服务中心对同一审批事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中心窗口的,实行并联审批,由县行政服务中心确定一个并联审批项目的主办窗口,申请人只需直接向主办窗口申请,由主办窗口统一受理,再将项目信息抄告相关窗口,并要求相关窗口限时提出本单位的审批意见,最终由主办窗口将结果告知申请人,较大地提高了审批效率。如企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我县实施“一窗受理、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统一发证”工作模式,工作时间由9个工作日压缩到4个工作日,全县行政审批项目办理时间均压缩在法定时间的40%以内。

二是在行政服务上提质。首先,完善和落实便民措施。在各单位开通“绿色通道”,通过采取设立窗口、制作表格、公示办事流程等措施,对申请人面对面解说疑难事情;不可当场办理的,利用网络、电话等方式,主动与申请人互动联系,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同时通过在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建立项目办理电子评价制度,不断提高工作人员办事能力和服务水平。其次,规范窗口办理。按照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改革的要求,所有项目均纳入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办理。因特殊情况暂不进驻县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需经县行政服务中心审核后报县政府决定。为提高窗口办理质量和水平,我县健全了办理体系,建立了一个中心、六个专业办证大厅(国税局、地税局、计生委、交警大队、就业局和农机局)、十九个便民服务中心的便民服务体系,确保群众办事“不进衙门不见官”;全面推行了窗口首席代表制度,指定一名干部担任窗口首席代表,首席代表原则上由行政服务股股长担任,并由各部门下发《授权委托书》,明确窗口首席代表、工作人员职责、审批权限和权利义务;推行了审批专用章制度,为窗口统一配备“行政审批专用章”,对于简易事项和一般事项,由首席代表现场审批、发证,真正实现“一站式”办理;建立健全了县行政服务中心监督检查工作的长效机制,强化日常监管,特别加强了对项目、人员、授权“三到位”、流程优化、首席代表,窗口单位办件程序、办事效率、服务质量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避免办事群众两头跑,真正做到便民、为民。

三是在行政收费上减负。为增强收费透明度,整顿乱收费行为,我县以行

政审批制度改革为契机,加强对审批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制订了《__县行政审批项目事业性收费自查表》。按照能减则减的原则对涉及收费的项目进行梳理,公开各收费单位的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清理整顿不合理收费行为,重点整治当前市场中介组织执业中存在的服务和收费行为不规范、损害企业和群众利益等突出问题,并形成制定了《行政事业收费项目清单》。建立规范有效的工作机制是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根本保障。

一是建立健全权力清单制度。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不断提高行政效能,我县全面推进“权力清单”制度。在完成全面清理审定后,县政府于今年10月向社会公布了《县本级行政审批权清单》、《县本级办事权清单》,其中行政许可253项,非行政许可106项,保留公共服务216项,行政确认1项,行政强制3项,行政征收5项,同时明确对未纳入清单的事项一律不得审批。同时对所有审批项目进行分类管理,形成了《即办事项审批清单》和《一审一核事项审批清单》、《重大行政审批事项清单》。

二是建立健全行政审批工作制度。建立健全了行政审批从讨论、决定、审定、备案等环环相扣的各项工作制度。完善了集体讨论制度,明确要求各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审批事项,要按照“以不批为特例,由班子集体讨论;以批为正常,按程序直接办理”的原则,对申请人提出的审批申请,只有经本部门集体讨论才可作出不予受理(不含材料不全)或不予许可的决定。进一步完善了审批事项听证制度,对关系国计民生和社会公众利益等重大审批事项,积极推行社会听证。建立了重大行政审批事项审定制度,对重大的行政审批事项除经审批部门集体讨论以外,还需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建立了行政审批备案制度,各部门对重大行政审批事项和作出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不含材料不全)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15日内报县政府备案。

合同审批管理办法篇8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精神,为适应WTO规则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市政府决定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现就开展第二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主要目标和总体要求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主要目标是:建设高效、廉洁的服务型政府。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秩序严密、制约有效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行政审批制度。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是:以制度创新为重点,切实转变审批观念,营造有竞争力的服务环境。不符合政企分开和政事分开原则、妨碍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以及实际上难以发挥有效作用的行政审批,坚决予以取消;可以用市场机制代替的行政审批,通过市场机制运作。对于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杜绝审批的随意性,做到审批程序严、审批环节减少、审批效率明显提高,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得到严格执行。

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和措施

各部门要根据《国务院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件附后)中确定的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五项原则,按照国务院审改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五项原则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几个问题》)(文件附后)要求,切实做好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工作,建立科学、合理、规范的行政审批制度。

(一)进一步精减行政审批事项。

1、法律、行政法规对某一事项只是作出原则的管理规定(如加强管理、监、指导、负责、检查等,下同)但没有设定行政审批,而国务院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设定了行政审批事项的,应当提出取消或调整的建议。

2、法律、行政法规对某一事项只是作出原则的管理规定,但没有设定行政审批,而本市地方性法规设定了行政审批事项的,按法定程序建议市人大予以中止执行或取消(地方性法规设定属于地方性事务的行政审批除外)。

3、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对某一事项只是作出原则的管理规定,但没有设定行政审批,而本市地方政府规章自行设定了行政审批事项的,应当予以取消。

4、市政府及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予以取消;仅仅根据领导讲话、批示、指示等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予以取消。确实需要审批的,应当通过法定程序,报市政府批准,以市政府规章在法定权限内设定。

5、超载《几个问题》第二(二)部分所列行政审批适用的14个事项范围设定的审批事项,应当予以取消。

属于《几个问题》第二(二)部分所列行政审批适用的14个事项范围设定的审批事项,凡是可以通过市场机制、中介组织、行业自律或者除审批之外的其他监管措施解决的,应当予以取消。

6、设立公司、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前置性审批外,公司、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开业或者设立登记前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予以取消。

7、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和省政府决定规定需要审批的建设项目以及使用财政资金、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贷款投资的项目外,对企业的投资等经营活动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予以取消。

8、有关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建设工程承包、政府采购和产权交易,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以及省、市政府决定另有规定的外,必须采取拍卖、公开招标投标等市场运作方式,相应的行政审批应当予以取消。

9、法律、法规已经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部门“三定”规定也要进行相应调整。部门“三定”规定已经取消、下放或划出的行政审批事项,该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也应当取消、下放或划出。

10、两个以上的部门行政审批职能交叉或者重复的,应当合并成一项,由职能最直接的部门审批,该部门应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商,共同研究决定后办理。

11、依法科学、合理地划分市、区(含各开发区管委会)、镇(街道)政府的行政审批权。凡是能够或已经由区级政府实施行政审批的事项,市政府不再审批。

1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审批的事项,认为确实不适应本市经济发展需要的,及时向上级提出停止实行的建议。

(二)提高行政审批的效能。

对继续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严格规范,减少环节,提高行政审批的效能。

1、行政审批的内容、对象、条件、程序和时限,以及要求申报的有关材料,都要非常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并对外公布,实行行政审批政务公开。对技术性和专业性比较强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制定详细的审批技术规范。

2、行政审批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和单位的,市政府可以确定由一个部门受理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公、集中办公。但是,对企业设立、工程建设、项目投资等有关事宜的行政审批,应当确定由一个部门受理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公、集中办公。

3、对在办理公司、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时需要进行前置审批的项目,实行企业注册登记网上并联审批;对需要多个部门联合审批的项目,可通过加快政府各部门的电子信息网络建设,探索网上审批的新模式。

4、部门审批业务涉及内部几个处室的,应实行“窗口式办文”制度,由一个内设机构代表本部门统一对外。已实行“窗口式办文”制度的,要不断地改进和完善;切实提高办事效率。

5、对关系国计民生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审批事项,积极推行社会听证制度;对专业性和技术性比较强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专家审查(咨询)制度。

(三)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约束行政审批权力。

1、注重后续监管和日常管理,正确处理好“放”与“管”的关系。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各部门和单位要制定监管制度、措施,积极履行对许可证对象的监管职责,对许可对象是否在行政许可证确定的范围内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管。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各部门一方面要按照市里的统一规定制定严格的、可操作的行业监管措施,尤其是对重点事项和关键环节,要制定专门的监管办法;另一方面,对需要完善的办事程序应予完善,以免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出现管理上的漏洞。

2、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审批责任制和重大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审批人员的审批责任和审批义务,对违法审批、审批严重失误等情况,实行过错责任追究。

3、加强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建立行政审批责任监督检查制度。行政监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对审批部门领导和审批人员,实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审批责任检查。要把行政审批列入绩效考证和行风评议的内容,对违法违规审批的,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

4、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保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对行政审批的监督权。相对人对行政审批提出异议的,该行政审批机关必须作出书面说明,并告知相对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审批机关要设立举报电话,建立举报、投诉处理制度。相对人对行政审批机关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以适应方式及时回复举报人。

三、进一步探索制度创新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制度创新为重点,进一步改进政府管理和服务方式,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大力推进企业设立、年检、资质资格认定、公共资源配置类等行政审批事项的改革。

1、改革前置审批,方便企业登记,加强事后管理。凡是妨碍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原则的,一律取消或降为核准;实行“先照后证”办法,将一些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对仍需前置审批的事项,由串联审批改为工商牵头受理的各部门并联审批制度。积极探索推行告知承诺制度。对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试行直接登记方式,归并审批环节,由工商部门一口受理转有关部门内部会审,再由工商部门办结。

2、改革年检形式,实行联合年检。全面清理年检项目,凡是形式上是年检,实际上是以收费为目的的项目一律取消。确实需要年检的实行一门式联合年检;统一办理、一次性收费,收费必须合理。

3、改革资质资格认定审批。区别情况、分类处理,对涉及易燃易爆、食品加工、化学危险品、压力容器等特殊行业的法人资格认证,继续由政府依法严格审批;对一些特种行业及司法、金融等从业人员资质资格考评和认定,向行业协会、中介机构转移。规范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的运作规则。

4、改革公共资源配置类审批。可以市场化的,通过中介或采用招标、拍卖等方式推向市场。

5、全面清理行政收费项目。取消不合理消费,需要保留的收费项目开听证会予以论证,并报市政府核准,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

6、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推行网上审批。推进公务信息网建设,信息资源共享,启动网上审批。努力做到能在网上审批、办理的事项尽可能在网上办结。加强网上监管的力度,实现行政效能监察的网络化。

四、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方法和步骤

结合政府机构改革,第二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在市、区两级政府同时进行,年底以前基本完成。

(一)方法

1、加强领导。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市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抽调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工作机构。市政府各部门要确定一位领导分管,并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的审改工作和上下联系。

2、统一布置。召开全市审改工作会议统一布置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并公告,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各部门要组织学习,深刻理解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审改工作精神,深入调查研究,广泛收集有关资料,对照兄弟城市的先进经验,将现有我市各部门、各区的行政审批项目及法律依据进行全面梳理。

3、自查自审。各部门、各区政府和管委会要严格要求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统一布置和要求,彻底清理并依法确定行政审批事项,做到该减必减。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减少环节,严格规范审批内容、条件、程序和时限。

4、论证听证、核查审定。市、区两级政府审改办对各部门自查自报的材料逐项审查,反复研究,加强协调工作,提出保留和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和社会各界人士参加的听证会,核查审定初步方案。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影响较大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初步处理意见,还要在网站、报纸上登载听取广大群众的意见。

5、建章立制,实施审批责任制。积极推进审批方式的改革,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和工程建设管理服务中心要进一步优化审批程序、简化审批环节;根据WTO透明度原则要求,深化政务公开,加强审批事项的规范运作,提高办事效率,改变服务形象。健全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制,切实各项审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二)步骤

具体分为两个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