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精选8篇)
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篇1
关键词:监理人;工程合同;合同管理;管理与监督
1监理人在合同目标实现中的作用
合同是工程当事人双方为了更好地完成工程项目所约定的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目前建设工程合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建设单位不重视合同管理和履行、合同签订不规范、合同签订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和合同纠纷索赔困难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建设工程质量、投资和工期。因此,明确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目标、积极推进监理人的作用,对合同的顺利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1、1发展和完善建筑市场
建筑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治理念的深入,建筑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已成为了国民经济的支柱性产业。更多的建筑施工实行合同制,更多的合同金额和施工单位需要合同管理来协调约束。监理人作为合同管理的主要执行人,充分发挥监督管理功能,有利于建筑市场在法律约束下发展,有利于资金的及时投入,使工程质量得到保障,推动市场的良性循环发展。
1、2推进建筑领域的改革
合同管理制是我国建筑领域推行的主要制度之一,是我国建筑领域实行改革发展的主要方向。合同管理制是各项改革的核心,合同是项目法人制建立的基础,招标投标制是合同拟定过程的要求和目标的体现,工程监理制是合同实施的保障。由此可见,合同管理是各项制度的中心,加强合同管理制有助于建筑领域管理水平的提高,监理人和监理制度是提升合同管理水平的主要途径。
1、3提高工程建设的管理水平
控制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是合同实施的主要内容和目标,也是体现合同管理水平的主要方面。监理人能有效协调发包人和承包人,是合同三大控制目标细化和完成的执行人。监理人按照合同质量标准抽查施工质量和合同完成情况,是工程质量的有效保障;监理人按照合同工期要求,细化并监督承包人的施工进度;监理人按照合同金额严格控制工期和资金投入情况,在保证质量和工期的前提下尽量缩小投资,是发包人权益最大化的实际操作者。因此,监理人做好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能够有效提高工程建设的管理水平。
1、4避免和克服建筑领域的经济违法和犯罪
公开、公正、公平是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和职业准则。提高监理人的管理水平、培养并增强监理人的职业道德,是工程建设中有效实施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的重要举措。健全和完善建设工程合同的招标投标制度,能有效地避免和克服建设工程合同签订过程中的暗箱操作和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的管理,实行好工程监理制,有利于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的实施和实现,对工程质量和工期的实现起到保障作用,符合各方权益和经济利益的最优化要求。
2监理人与合同管理方法
2、1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随着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的颁布与实施,与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日趋完善。但是在实践中,法律的执行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既包括随意更改合同中的施工质量标准、不认真履行合同条款、不按照施工流程作业等,也包括监理单位监理失责、未能有效履行监理义务的情况。作为工程实施和合同履行质量的重要保障和主要监督人,监理人要严格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依法保障合同履行和工程进度、质量及各方权益,提高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水平,扮演好监督与协调的角色。
2、2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培训合同管理人才
实行合同管理制,应在工程建设领域的从业人员中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尤其是监理人作为合同管理的重要执行者,应当增强合同观念和合同意识。监理人在日常管理中,应始终坚持监理合同订立、履行和后期评价的全过程覆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监理人的预防、监控和处置职能。合同管理制下,要求监理人才具备更多的工程、法律和外文知识,能够胜任合同业务。企业要为监理人创造良好的职业环境和成长空间。
2、3设立合同管理机构,配备合同管理人员
鉴于合同管理在工程前期准备、中期施工和后期评价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能给企业带来工期、利润的巨大收益,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配备职业合同管理人员。设立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有助于提高监理人在合同管理中的作用,有利于平衡各方权利和义务,有利于企业组织机构的完善;配备合同管理人员,能够加强合同管理,通过合同抽查、核实和考核等方法,对工程质量、进度严格管理,提高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水平。
2、4建立合同管理目标制度
监理人根据合同管理目标——即合同管理活动应当达到的预期结果和最终目的,将管理目标分解为管理的各个阶段的目标,在发包人授权的范围内,制定各个阶段的目标实现程度的统计考核流程、评估标准和调整完善。建立合同管理目标制度,有利于监理人协调各方关系,针对合同质量标准和工期等目标,将责任分解到发包方、承包方;如果在工程施工中出现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等问题,能够迅速找到问题的根源并化解矛盾,充分实现监理人的协调作用。
2、5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制度
合同示范文本制度作为合同标准化示范样本,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全面性。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制度,有利于合同制定过程的规范化和法制化,有利于纠纷的化解,有利于合同管理的正规化。同时,合同示范文本有关监理工作和监理人职能的规定准确严谨,细化了监理人的工作范围和酬金等权利,完善了监理人在工程监理中的权利和义务。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制有助于监理人做好合同管理。
3监理人在合同管理中的地位与权利
监理人作为发包人在合同中授权管理者直接与承包人接触,参与项目施工的全过程,根据合同内容和发包人的授权范围,监理人在合同管理中具有如下地位与权利。
3、1监理人在合同管理中的地位
(1)监理人受发包人的授权,代表发包人行使管理职能,是发包人利益的维护者。(2)监理人代表发包人对工程建设的过程进行监督,负责对施工质量、进度进行考核。(3)监理人在合同约束的框架内和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对施工方具有约束性。(4)监理人在合同范围内具有一定的独立处置权,如价格的合理调整等。
3、2监理人在合同管理中的权利
(1)监理人按照合同规定,公平合理行使权利,处置合同履行中的各项事务。(2)监理人充分发挥协调功能。作为发包人和承包人联系人,是双方利益在合同中实现和有效统一的唯一渠道;合同另有规定者除外。(3)体现监理工作的独立性,表现在合同中“商定或确定”条款。
4加强工程变更和索赔管理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导致的工程变更及由此带来的索赔,是监理人工作的难点和重点。对于工程变更,监理人尽量协调发包人指示和承包人申请两种变更,在满足质量标准的情况下使双方的意志得到实现,是工程工期和进度按合同要求的重要保证。对于索赔,无论是由工程变更引起还是由合同自身的缺陷造成,都可能引起经济纠纷和工程延误的严重后果。监理人应预防索赔的发生,包括对合同及工程文件的审核,与双方及早沟通,充分发挥监理的协调作用。加强工程变更和索赔管理,监理人应公平、公正地按照法律和合同要求进行处置。首先要根据工程合同文件作出准确合理的判断。只有内容合法的工程签证,才能获得监理的认可资格。其次在按工程签证解决时,监理人应当严格把控工程签证程序,保证工程签证程序的合法性,包括报批时间及报批程序合法与否、报批格式符合要求与否;应对工程签证的合理性和内容进行严格的审核,及时掌握工程原料价格波动等信息,制定替代方案和风险控制方案。
5结语
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篇2
一般情况下,我们可以将施工合同管理的内容分为两部分,即合同文档管理和合同履约管理。合同文档管理实际上就是合同档案管理,这是监理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包括施工合同在内的以及传真、电报、电子邮件、电传、电子数据交换以及信函等一些与施工合同有关的文件,还有各种录像、会议纪要、报告、照片、记录、说明以及图纸等内容所进行的搜集、编码、整理、保管、存放、分析、监督、检索以及归档等一系列的工作。作为整个工程项目技术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档案是各个单位合同履行的真实记录的最重要的法律依据,所以,对施工合同的管理工作是尤为重要的;而合同履约管理工作实际上就是对合同的管控工作,在公路工程项目施工的过程中,在施工合同中相应条款的约束下,对建设单位以及施工单位所采取的施工活动和建设行为进行的一系列的监督和控制工作,从而保证施工合同的有序、顺利的完成。在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合同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其主要的工作都是发生在项目的实施阶段,通常情况下,对施工合同的管理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工程分包的管理;(2)合同纠纷的协调;(3)合同档案的管理;(4)工程延期的管理;(5)合同支付的管理;(6)工程变更的管理;(7)合同索赔的管理;(8)工程保险的管理。
2监理工作中施工合同管理的方法
2、1公平公正公开的履行施工合同
在公路工程项目的施工现场,监理单位才是建设单位的唯一管理者,所以监理工作应始终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科学、诚信、守法的原则,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应履行好自身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当出现违背施工合同的矛盾和问题时,应妥善的进行处理。在我国的公路交通行业中,有很多问题是彼此矛盾的,其中最突出的就是社会条件和供应商选择的问题,这类违法的问题和违规的现象是时有发生的。这就要求了监理工程师应以公正的态度去处理这些问题,事前预防,采用书面文件的形式提示建设单位防止违约,降低风险,当出现问题时,应立即解决。当产生利益纠纷时,监理单位应明确其责任主体并妥善的解决。通常情况下,在履行施工合同的过程中,承包商都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因此,监理工程师更应积极的维护施工合同和招投标文件的合约,面对矛盾和问题时,应采取有针对性的方法和手段进行处理,在维护了承包商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代表建设单位的经济利益。
2、2实事求是,科学的进行施工合同的管理工作
由于公路工程项目的任务量大、施工时间长,并且涉及的层面也很广,因此在履行施工合同的过程中,每一个参建单位都可能会发生违约的问题,这就要求了在履行施工合同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首先在履行合同时,应对每一个参建单位都进行目标一致性的协调工作,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预测可能发生的违约风险点,从而采取相应的措施来消除风险,降低违约行为发生的概率。另外,施工合同的各个主体单位应敢于承担责任,出现问题时不能够逃避责任和转移风险。承包商在思想上也应重视对施工合同的管理工作,在施工的过程中承包人就不能够谋取非法的利益,借助于合同去约束施工行为,完成合同中任务。在工程的实际施工过程中,承包商可能会受到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和工期的质疑,出现这种情况时承包商不应回避自身的责任,而监理单位则应做好这些环节的资料和数据的搜集和整理工作,在做出的一切决定和判断时都是用数据和资料来说话的。在处理承包商向建设单位提出的索赔要求时,监理单位也应详细的进行论证,为排除虚拟臆造的成分,应看质量是否得到了保证,工期是否延长了,成本是否增加了,划清责任,从而准确的对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妥善的处理。监理工程还应重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向建设单位索取完整、清晰的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文件;(2)搜集和整理好所有相关的会议纪要和往来的电函;(3)积累工程计量和结算方面的相关资料;(4)在进行试验检测工作时,也要整理好各类的试验数据和检测资料;(5)搜集工程照片和音响资料。
3结束语
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篇3
关键词: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合同管理
中图分类号:K82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 建筑工程监理
1、1 定义建筑工程监理是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进行的建筑工程建设的项目管理,指针对建筑工程项目,由社会化、专业化的建筑监理单位接收业主的委托和授权,根据国家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筑合同,控制建筑工程建设的投资、工期、质量,协调建筑工程建设中的各种关系,维护建筑工程建设合同各方利益,所进行的微观监督管理活动。
1、2 建筑工程监理的工作性质
1)监理单位是建筑市场的主体之一,建设监理是一种高智能的有偿技术服务,在国际上把这类服务归为工程咨询(工程顾问)服务;
2)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3 建筑工程监理的工作任务
1)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
2)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
1、4 建筑工程监理的业务范围和内容建筑工程监理的范围主要包括:
1)大、中型工程项目;
2)市政、公用工程项目;
3)政府投资兴建和开发建设的办公楼、社会发展事业项目及住宅工程项目;
4)外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
1、5 相关法律法规与规章目前,涉及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2 建筑工程项目管理
2、1 定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项目决策阶段为建设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可行性分析和项目策划;在工程项目实施阶段,为建设单位提供招标、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和试运行(竣工验收)等服务,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合同、信息等管理和控制。
2、2 业务范围和内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业务范围包括:
1)协助业主方进行项目前期策划,经济分析、专项评估与投资确定;
2)协助业主方办理土地征用、规划许可等有关手续;
3)协助业主方提出工程设计要求、组织评审工程设计方案、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实施,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控制;
4)协助业主方组织工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
5)协助业主方与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或施工企业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等企业签订合同并监督实施;6)协助业主方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处理工程索赔,组织竣工验收,向业主方移交竣工档案资料;
7)生产试运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组织项目后评估;
8)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建筑项目管理的内容[5] 应包括:编制项目管理规划大纲和项目管理实施规划,项目进度控制、项目质量控制、项目安全控制、项目成本控制,项目人力资源管理、项目材料管理、项目机械设备管理、项目技术管理、项目资金管理,项目合同管理、项目信息管理、项目现场管理、项目组织协调、项目竣工验收、项目考核评价、项目回访保修等。
2、3 相关法规和规章目前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相应的政策规章主要有:1)《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 号2)《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 号文)等。
3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与建设工程监理的比较分析
通过以上阐述,我们可以从服务对象、业务范围、法律责任、行业准入等4 方面对两者进行比较分析。
3、1 服务对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范围较大,它不单纯是施工企业的项目管理,还包括建设单位方项目管理、设计方项目管理、供货方项目管理等。但由于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项目生产过程的总集成者和总组织者,因此建设单位方的项目管理是一个项目的项目管理核心建设工程监理则不同。建设工程监理是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所以,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就是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实施监理。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监理的唯一服务对象。
3、2 业务范围建筑项目管理的内容包括:编制项目管理规划大纲和项目管理实施规划,项目进度控制、项目质量控制、项目安全控制、项目成本控制,项目人力资源管理、项目材料管理、项目机械设备管理、项目技术管理、项目资金管理,项目合同管理、项目信息管理、项目现场管理、项目组织协调、项目竣工验收、项目考核评价、项目回访保修等。而工程监理的内容是是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因此从业务范围上讲,建设工程监理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项目管理的全部。工程项目管理与工程监理的另一大区别在于:前者可包括设计过程的项目管理,甚至包括项目前期策划,而建设工程监理一般不包括设计和设计过程管理,更不涉及项目前期策
3、3 法律责任由于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还处于起步阶段,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而建设监理制从产生至今发展已有十几年的历史,国家有一套较为成熟和完善的法律法规系统与之相配套,对工程监理工作的地位、权利、职责、义务和法律责任做出了明确的界定,制定了一套适用于监理的标准合同文本。
3、4 行业准入国家对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只有符合条件的监理单位才能进入本行业;但是目前国家没有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市场设定准入制度,而是对与建筑业相关的具备资质的企业开放,鼓励其积极参与到工程项目管理中去,同时对从业人员也没有设定新的准入制度。
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篇4
1、监理单位的选择
1、1选好监理单位
选择一个好的监理单位,将对项目管理起到积极作用。因此业主对选择一个较好监理单位至关重要。业主在选择监理单位一般应考虑以下因素:
(1)必须选择依法成立的监理单位,即选择取有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专业对口的监理单位。
(2)被选择的监理单位应具有较为广泛监理人员,具有足够可以胜任建设项目监理工作的技术,经济、法律、管理的各类人员。
(3)被选择的监理单位应具有良好的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技能和工程建设监理的实施经验。
(4)被选择的监理单位应具有较高的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和监理同类工程的经历。
(5)被选择的监理单位应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及较好的监理业绩。
根据以上因素业主可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或直接委托的方式选定监理单位。黄河防洪工程监理单位一般要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经过严格选择程序来选择监理单位。
1、2选好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单位选定后,根据监理单位提供的总监工程师候选名单,业主要详细考察,认真选择总监理工程师,这是因为总监理工程师,是监理单位派驻到建设项目上履行监理合同的全权负责人,他直接和业主、承包人协调工作,在项目监理过程中,扮演着一个很重要的角色,承担工程监理最终责任,因此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备较高的技术水平和丰富管理经验,能够公正、公平、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执行合同,具备较好素质,并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和注册证书的人选。在具体选择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1)被选择总监理工程师必须精通所承担监理业务的专业技术知识,且专业对口,能够正确处理重大技术问题。
(2)被选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广泛的管理知识和组织协调能力。
(3)被选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有良好的理论和道德修养。
(4)被选择总监理工程师还具有较强的决策应变动能力。组织指挥协调控制能力。
总之被选总监理工程师不论在专业技术上,管理水平上,领导艺术上,还是在组织协调能力上都要有较高造诣,很好的素质,才能有效地领导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完成监理任务。
1、3配好监理队伍
工程监理工作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监理人员同样需要具备良好的素质,不仅要懂设计、施工、试验和合同管理,而且更要有强烈的责任心和职业道德的监理人员。监理人员配备,一般由总监理工程师选配,在配备时不仅要配足监理人员,更重要的要注意各专业人员的搭配。根据人员配备情况由监理单位向工地派住项目监理机构,监理机构在总监理工程师领导下,开展监理工作,要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向各项目或专业委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并授权,使其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形成一个完整的监理机构,开展监理工作。黄河防洪工程建设是以地市局为单位设立监理机构的,根据工程项目情况设置总监代表,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分工负责,司其职。一般大堤加高工程每标段设一名总监理代表,五公里设一名监理工程师,每公里一名监理员负责。
2、监理合同的签订和管理
监理单位确定后,为能及时开展监理工作,明确委托和被委托方的责任和义务,权力和利益。以及对监理人员授权的范围,就必须签订一份监理合同书。监理合同实属商业行为,必须依法签订,合同一经签订不得随意更改和解除,一方因不履行合同规定义务,就应承担违约责任。签订一个较为完备的监理合同,约束双方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是确保工程顺利完成的基础。同时应加强合同管理,业主应明确专人,经常对照合同检查自己是否按合同的要求,履行了合同规定义务,业主的职责那些还没尽到,业主的权力那些受到了侵犯。是否因业主造成了违约责任,此时应自觉的承担起相应的违约责任。从而确保业主正确履行好合同。
3、加强对监理的管理和监督,认真履行业主的职责。
3、1加强对监理人员的审查
监理单位派出的机构和人员到场后,业主应对监理机构和人员进行严格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是:(1)监理机构是否设置合理,(2)监理人员是否按合同的要求提供,人员数量上足与否,总监理工程师是否按合同规定的人选,(3)监理人员配置结构是否合理,(4)监理工程师是否具有资格和注册证书。必要时业主应组织到场的监理人员进行考试和考核。发现不称职的监理人员及时进行更换,发现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不合理要及时进行调整。
3、2审查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
监理人员进场后,应在研究合同和工程设计的前提下,通过现场调查分析,编写监理规划,通过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的编写使监理人员全面了解所监理工程情况。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编写完成后,应报业主严格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是(1)项目总目标是否与合同目标一致。(2)项目组织是否合理。(3)投资、质量、进行控制的措施方法是否得当。(4)合同和信息管理措施是否落实。(5)组织协调方面式、方法和内容是否齐全。(6)监理报告编写内容和报批程序如何规定等内容。业主通过审查认为可行即可签字执行,否则提出修改意见,令其进行修改。
3、3业主应大力支持监理工作
监理由业主通过委托的方式,请来帮助业主工作的,监理的各项工作离不开业主的支持。监理单位受业主的委托依据业主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和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进行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对合同和信息进行管理,当业主与施工单位发生矛盾时要进行协调。因此监理任务艰巨,责任也得大,但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只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又无合同关系,双方均系业主雇用,监理要站在第三方的立场上对工程建设质量、工期、投资进行检查与评定,实施控制管理。监理必须发出对不合格的工程整改返工,和核减结算工程量等指令。在这些重大问题上,业主的态度至关重要。因此业主对监理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请求应给予支持,同时要为监理人员提供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以利于监理工作的开展。
3、4业主要“有所为,有所不为”。
实行建设监理后,业主和监理单位的分工要合理,根据业主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鉴订的《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业主应把主要精力放在积极创造施工的基本条件和外部环境工作方面,包括组织建设投资到位,订购材料设备,申请办理征地折迁,联系水电供应和对外交通,决定工程建设的重大设计变更,以及同地方政府群众组织协调,协调设计、监理单位的关系,处理好设计变更。监理单位的主要精力应放在搞好工程项目管理工作上,具体的要协助业主演选择好承包单位,签订好工程施工合同,督促双方履行合同义务,审核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和施工技术方案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搞好检查和验收。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造价控制。检验工程计量和掌握工程款项支付,调解各方争议,处理索赔等。总的讲,业主“主外”,监理“主内”,“内外”配合,相互呼应才能搞好工程建设管理。如黄河系统在实行监理制的初期,就形成了“内外”不分的局面,抽调了大批的技术管理人员组建较为宠大的项目办,插手施工管理工作,造成了职责不分,责任不清,该管的事没管好,不该管的事插手去管。纠其原因主要是对监理人员不放心,总认为监理人员管不好在建工程,结果降低了工程建管水平,造成了经济损失。反思之后笔者认为:业主应“有所为”“有所不为”。
4、几点认识
通过近几年对监理工作的管理使我深刻的认识到:
4、1监理队伍的素质有待加强
目前监理队伍很不适应于工程监理的要求,特别是监理单位人员来自多个单位,系临时拼奏而成,再加上检测设备不足,这些都直接影响监理职责的履行。一方面近几年黄河防洪工程建设任务量大,又是推行“三项制度”的初期,实施监理制没有经验。受“修、防、管、营”一体的管理摸式影响较深,不适应监理工作。另一方面,监理人员较为短乏,技术素质不高,培养力度不够,造成了一些监理单位临时抽调人员从事监理工作,真正熟悉施工管理,又熟悉监理程序的人员不多,严重的影响了监理管理水平的提高。为改变这种不利的局面,须增加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人员比例,调整不称职的监理人员,同时监理单位应加大监理设备的投入,以提高服务质量。
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篇5
【关键词】建筑工程监理;工程签证;建议
工程建设监理制度的全面实行,使它在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造价控制中发挥了微观管理的作用,特别是《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颁布实施,对推动监理工作的发展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并逐步深入人心,人们由抵制监理到认同监理再到主动邀请监理,形成了全面推进的良好势头。虽然目前监理制度已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是仍存在着问题。
1、影响工程签证水平的因素分析
笔者认为影响监理工作中工程签证水平的主要因素有:制度和素质两个方面。
1、1 管理制度对工程签证水平的影响
法律法规对监理在质量、安全方面的责权利比较明确,但在工程造价方面模糊,相关造价管理部门对工程监理签证的认可度不高,或不需要工程监理签证,监理对工程签证的重要性也不够重视。
在办理结算的一些建筑工程项目中,出现监理和业主将人工费、材料单价签证非常高,到最后施工方结算时,比造价比预算高很多的现象。这样就给工程结算造成了非常大的影响,也造成了很不好的社会负面影响。在建设工程法律法规中,还没有具体明确监理在造价控制方面应承担的责权利。
监理实施大多停留在施工阶段监理,没有参与设计阶段、合同签订阶段、保修阶段监理。从工程造价的控制角度讲,应是全过程的控制,全费用的管理。不管是工程造价还是与工程造价相关的费用,监理要与业主一起管理,这样,业主才可能把造价的控制交付给监理。
1、2 人员素质对工程签证水平的影响
工程建设的管理、控制都离不开人,人的素质高低对工程造价的控制起着很大的作用。工程具有复杂性、多样性、流动性,工程签证作为合同的补充,具有临时发生性,并无规律可循。这些都需要工程管理者特别是监理工作者具有很高的业务素质、身体素质、道德品质。作为一名专业监理工程师,要做好工程造价的事前预控,给业主当好参谋,及时给工程变更签证,并根据合同、现行预算定额、取费文件,计算出变更工程造价,以免事后工程结算时扯皮。制度、人的素质,这两个因素存在着一定的关联。人的素质高,工程造价控制好,业主才会给你工程签证权。监理在工程造价控制中发挥作用,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可,工程建设管理也就会建立相应的制度。
2、提高工程签证水平的具体方法和思路
针对上述原因分析,笔者认为应从如下几方面来提高监理工作中工程签证的水平。
2、1 建筑法律、法规的完善
《建筑法》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而无实际的确认权,这与监理合同的委托关系明显相悖,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我国监理人员拓宽其监理业务,限制其对全过程监理素质能力的培养,也最终影响了监理施工过程的管理水平。从制度上明确工程签证生效需要签字的相关单位及责任人,明确监理在工程签证中的责权利。工程监理作为社会服务机构,具有公正性、独立性、客观性,因工程签证不及时、不到位,造成工程造价损失达到一定程度的,应给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处罚,严重的可吊销资质,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2、2 完善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制、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制
加强对工程造价的监管,规范施工合同,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明确监理在工程签证、工程造价中的签证确认权,明确工程签证程序。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合同签约过程中,应对工程项目中可能发生的变更事件及处理方法做出科学的决策;在签订合同时应慎重斟酌各方的责权利,以争取在合同履行之前能对合同事件协商一致;在合同执行中,应及时处理合同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切实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方义务。
2、3 提高监理地位,保证监理对项目的管理力度
目前监理收费相对于其应负的责任而言较低,责权利存在着严重的不对等关系,市场竞争的残酷,让从业主手里拿监理费的监理人无法实现其独立、公正的地位,这成为了限制监理人员强化其项目管理力度的障碍之一。也就是说,监理在社会上地位也较低。同时,经常会出现监理人员与施工人员来往过密甚至串通一气的情况,其中一个主要原因也大多在于监理费用相对过低,导致部分监理从业人员无法抵制诱惑。
2、4 提高监理人员的素质
国家要求总监、专监均需为注册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的考试。需要考工程造价控制方面的知识,每年进行继续教育。但实际有些上岗人员素质不高,不能做到持证上岗甚至根本不懂专业知识。国家应从制度上严格持专业证件上岗制度,提高监理工程师的行业门槛及完善注册从业后的管理,以增强监理工程师的项目管理素质,从而让工程监理得到全面有序的发展,更好地进行签证管理。完善注册监理工程师考试制度。国外对监理工程师考试题型的设置较广,多为实践性考题,并且很多考题均涉及到多专业的融合。目前我国的监理考试制度仍缺乏严格的条件限制,只要具有相关教育背景的从业人员均可参加考试,结果有可能导致很多从未从事监理业务的人员通过强记仍可通过考试。我国应该制定适合中国国情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制度。
完善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制度。根据法规,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有效期为3年,在注册期满后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办理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由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将有关材料(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合格者准予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关键在于继续教育证明,我国的继续教育通常采用授课形式,监理工程师被动地接受相关知识;反观国外,在继续教育上通常采用主动形式,在监理人员提出申请后,由专家组织面试,以评定其是否可以继续注册从业。这种主动的继续教育形式,可以为我国完善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制度提供一种思路。
2、5 监理单位应配备一定数量的造价工程师
一类工程项目监理部应配备一名造价工程师。造价工程师作为工程造价咨询的执业人员,对工程造价的控制更加专业、精湛,若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经济签证经造价工程师审核,更有利于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
2、6 规范工程签证流程
工程签证是在施工现场由业主代表、监理工程师、施工项目负责人共同签署的,按合同约定或经协商一致,用以证实在施工中遇到图纸设计以外的、施工现场发生的内容的一种书面手续。工程签证的流程反映了签证管理须有理、有据、有节,应讲究管理的及时性、有效性和规范性。
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篇6
关键词:监理工程师施工合同管理
1、引言
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是业主和施工承包方之间为完成一定的工程建设任务而签订的契约。作为监理工程师在施工合同的管理中,其所有监理活动都必须围绕施工合同这个中心任务展开工作,通过对施工合同的科学管理,以便使工程变更、工程索赔、合同争议与工程验收四个方面的工作更加规范有序,其作用非常重要。
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主要是指监理方受业主委托对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管理,监理工程师以业主和承包方双方依法签订的合同为依据,以保证工程质量,并用较低的工程成本按期完成项目为目的,以公平合理地处理双方的权利和责任为准则,对工程项目进行管理,是施工合同管理的基本内容。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监理工程师就是对施工合同行为的监督管理。
实践中,有的同志认为,维护了业主利益,就会损害承包人的利益,这样似乎有违监理工程师的执业公正性,因而在监理工作中缩手缩脚,其实,执业公正性与维护业主利益并不矛盾。施工合同当事人双方最大、最根本的利益是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商品交换。严格履行合同就是维护了业主的利益,就是体现了执业公正性。
2、监理工程师对于工程变更的处理
2、1工程变更的含义
工程变更是指构成施工合同文件的任何组成部分的变更。包括设计变更、施工次序变更、施工时间变更、工程数量的变更、技术规范的变更、合同条件的修改。实质上,工程变更是对施工合同文件的修正、补充和完善。
2、2工程变更的处理
由于施工中的不确定因素和设计文件中固有的错、撞、碰、漏,工程设计变更在所难免。设计变更通常由发包人、承包人和工程师三方提出。监理工程师对设计变更的管理首先要注意完善申报、审查程序。根据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29条和《监理规范》第6,2,1条之规定,无论是发包人还是承包人提出的设计变更,均在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后,才有发包人向原设计单位申请设计变更文件。在申请设计变更时,一要注意工作方式,尊重设计者。提出的问题要有根据、符合规范。要心平气和地与设计者沟通,千万不要文人相轻,把关系搞僵。二要注意变更通知发出后,要及时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审核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计量申报表。对变更项目计量,确定最后变更工程量、单价、总价。
在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经常遇到来自业主方对项目要求的修改,设计方面由于业主要求的变化或现场施工环境、施工技术的要求而产生的设计变更等。由于多方面变更,经常出现工程量变化,施工进度变化。这些变化,一方面是由于主观原因产生,如勘察设计工作粗糙,以致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许多招标文件中没有考虑或估算不准确的工作量,因而不得不改变施工项目或增减工程量;另一方面是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如发生不可预见的事故、自然或社会原因引起的停工和工期拖延等,多使工程变更不可避免。因此,作为监理人员要认真对待工程变更。
2、3工程变更的估价
承包方在工程变更确认后,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2、3、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还应注意:当某单项工程涉及的累计款额超过合同价格的2%,同时在该单项工程下实施的实际工程量超出或少于原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25%及以上时,应基于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对原工程单价作出调整。一般来讲,工程量减少―单价提高;工程量增加―单价降低。
2、3、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例如工程量清单中已有桥梁明挖基础深度1、5m、2m和2、5m的价格,而要决定挖深3m时的价格,就可以按前面的价格以线性比例来决定。
2、3、3合同中没有使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方提出适用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2、4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变更审查的原则
(1)变更后的工程不能降低使用标准
(2)变更项目在技术上必须可行,同时还必须可靠
(3)变更后的工程费用要合理
(4)变更后的施工工艺不宜复杂
3、监理工程师对于工程索赔的处理
3、1工程索赔的意义
长期以来,我国受计划经济影响,合同当事人索赔意识淡薄,有的业主很反感索赔,有的承包人不会索赔,工程索赔行为很少存在。部分监理工程师对索赔处理的原则、方法、技巧还比较生疏。
随着《建筑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以及我国加人WTO,使我国建筑施工索赔管理,纳人了法制化轨道。监理工程师应克服只注重工程质量、进度控制,忽视施工索赔管理的现象,把施工索赔当作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提高对施工索赔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加强施工索赔管理知识的学习与实践,努力搞好施工索赔管理工作。
3、2工程索赔的处理原则
3、2、1公正原则
遇索赔事件时,监理工程师应以完全独立的身份,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以合同为依据审查索赔要求的合理性、索赔价款的正确性。另外,业主、承包商也只有以合同为依据提出索赔时,才容易索赔成功。
3、2、2协商一致原则
监理工程师在处理和解决索赔问题时应及时地与业主和承包方沟通,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在做出决定,特别是调整价格、决定工期和费用补偿,做调解决定时,应充分与合同双方协商,最好达成一致,取得共识,这是避免索赔争执的最有效的办法。
3、2、3及时、合理处理索赔
如承包方的合理索赔要求长时间得不到解决,积累下来可能会影响其资金周转,从而影响工程进度。此外,索赔初期可能只是普通的信件来往的单项索赔,拖到后期综合索赔,将使索赔问题复杂化(如涉及利息、预期利润补偿、工程结算及责任的划分、质量的处理等),大大增加处理索赔的难度。
3、2、4重视资料的积累
积累一切可能涉及索赔论证的资料,技术问题、进度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的会议应做好文字记录,并争取会议参加者签字,作为正式文档资料。同时应建立严密的工程日志,建立业务往来文件编号档案等制度,做到处理索赔时以事实和数据为依据。
3、2、5加强索赔的前瞻性,有效避免过多的索赔事件的发生
监理工程师应对可能引起的索赔有所预测,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过多索赔事件的发生。
3、3工程索赔的处理程序(见图1所示)
4、监理工程师对于合同争议的处理
由于业主和施工承包方站在各自的立场上,对合同条款理解的角度不同,以及合同条款不够严谨和设定的条件发生变化。此时作为第三方的监理工程师的职责是尽快化解分歧,不使这些分歧久拖不决以致影响合同正常履行。为了正确处理合同争议,监理工程师必须做好以下工作。一要注意平时与业主和施工承包方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在他们双方发生合同争议时,能在一个平和的气氛中接受和平调解。二要了解分歧产生的具体原因,弄清是非曲直,做到心中有数对症下药。三要公平公正,是业主的原因不偏袒,是承包方的原因不姑息。四要注意工作方法,订立合同时不怕伤和气,而履行合同时就怕伤和气,要防止事态扩大,致使双方无路可退,一时不能解决的不妨先放一放,冷处理。五是调解结束要及时形成文字,诸如会谈纪要、补充协议等。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果业主和施工承包方中的任何一方没有执行合同的一般义务和责任。则当发生违约事件时,若是施工承包单位违约,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的向施工承包单位提出书面警告,并限期改正。若是业主违约,施工承包单位应及时的向监理工程师发出通知要求,而业主仍不采取措施纠正其违约行为,施工承包单位有权降低施工速度或停工,所造成的损失由业主承担。
因合同双方所处经济利益不同,在合同的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要发生争议。争议提出是合同双方的一方对监理工程师的意见、指示、决定持有异议时,又未能在监理工程师的协调下取得一致意见,而形成争议。合同双方中任一方均可书面向评审组提请争议评审,对评审意见有异议时,可向仲裁机构提交请求裁定书。具体为作为第三方的监理应按以下程序解决:一是监理工程师主动协调解决;对达不成一致时请第三方调解解决;对调解不成的,则需通过仲裁或诉讼最终解决。因此监理工程师在专用条款中应与双方明确约定共同接受的调解人,以及最终解决合同应采取的方式,根据索赔的依据,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公正地判明责任方。
5、监理工程师对于工程验收的处理
工程验收是确认履行合同规定的重要工作,是监理工程师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最重要的环节。工程验收分为分项(工序)工程验收、分部(中间)工程验收、单位(竣工)工程验收。监理工程师在工程验收工作中,一要注意承包人超出合同约定而增加的工程量不能“实事求是”地验收。除非业主同意,否则,会给承包方留下要求增加工程计量的凭证。二是要注意验收工作不完全是监理工程师和承包方之间的行为,还要通知有关方面派员参加。对基础、主体等分部工程验收要有勘察、设计、质量监督和与之有关的分包单位参加,还要有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参加。因此,监理工程师应积极做好以下二方面的工作。
5、1工程质量检验制度
检查和签署对隐蔽工程、关键工序、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认定意见,参加单位工程的预验收(中间交接验收),提出“初验报告”,参加工程的竣工验收,提供“质量评估报告”。总监理工程师在预验收时,有权要求施工单位对质量未达到施工合同规定等级的部位进行整改、返工,并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确认。总监理工程师的验收报告、中间交接证明或对施工单位报审的“工程报验单”的签认,作为业主拨付工程价款的原始凭证。
5、2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及时整理竣工文件和验收资料,受理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提出监理意见。根据施工单位的竣工报告,提出工程质量检验报告。负责工程初验,并参加业主组织的竣工交接验收工作,审查工程初验报告,提出监理意见。同时竣工验收时应具备以下三方面条件。
(1)竣工验收的依据是批准的设计文件(包括变更设计),设计、施工有关规范,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以及合同及协议文件等。
(2)施工单位按规定编写和提出验收交接文件是申请竣工验收的必要条件,竣工文件不齐全、不正确清晰,不能验收交接。
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篇7
(1)法律溯源
《合同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也是《民法通则》的下位法。它明确合同的定义: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的协议。详细规定了的合同定义、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订立与效力、合同的履行(变更和准让)、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合同违约责任、合同争议的解决等内容。其中合同内容中关于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约定是整个合同的实质性内容重要组成。权利和义务往往存在相对关系,对一方而言是权利,而对另一方而言就是义务。故而,一方违背合同约定,不履行义务,就造成一方不能享有权益或使权益受损,合同就起纠纷或争议。换句话说,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所应承当的民事法律责任。合同义务是合同违约责任的前提,合同违约责任是合同义务不履行或履行不当的后果。
(2)双重性
《民法通则》、《合同法》均规定了民事活动(订立和履行合同)须满足合法性原则。包括合同形式、合同内容、合同标的等构成要件必须符合法律要求,不能违背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其他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国家安全、环境、公民身体健康、社会道德及风俗习惯等)。这样,任何合同隐形;增加了当事人双方的社会义务,如果不遵守这些法定的社会义务,必然承当的其他法律责任。《合同法》第276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和监理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法律的源头规定了监理的合同义务双重性(民事义务和其他法律规定的义务)。例如监理合同订立阶段未采用书面合同、违反招标法进行工程监理发包,所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监理在现场发现重大安全隐患,为加以制止纠正或下达停工令、向有关部门及时报告,而发生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时,可能要承担赔偿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外,还违反法律义务,引发其它责任(例如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等)。归纳上述,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双重性可分二个层面理240解,一层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具体义务,合同主体一方对另一方主体履行义务(委托人和监理人之间),也是当事人最关心的合同内容之一。另一层指合同任何一方在履行义务或享有权利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即满足合同合法性的要求,也是合同双方必须履行的法定其它义务(委托人或监理人与社会之间)。对监理合同而言,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履行或履行不当,即构成违约,甚至违法,是产生合同风险后果的风险事件。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履行或履行不当的潜在条件是风险因素。因违约而要承担的责任就是风险后果(损失)。
2风险后果分类和危害性
按照合同合法性要求,监理合同适用于其它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等。在监理合同履行中一旦违背这些法律法规规定,将由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对其分别处以行政处罚和刑罚。视情节轻重,承担对应的处罚,轻则通报批评,重则罚款、降低资质或取消执照,构成犯罪的责任个人和企业,按刑法论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九条:工程监例单位与建设单位或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造成损失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结语
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篇8
关键词:监理 业务对象 内容 见解
自1996年8月23日《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以来,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制已实施有几年了,但在水利工程建设实践中仍有相当一部分同志对工程监理的任务及业务对象认识模糊、错误,认为监理的业务对象是解决工程技术问题,监理人员就是项目法人委任的质监员或协助承包商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人员。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践中有的监理人员就把非技术工作抛在一边,做起了“无官一身轻”的技术咨询工作,试图用“技术咨询”来取代“工程监理”。难道监理就真的是业主的质检员吗?难道监理就是施工方的技术员吗?“技术咨询”难道也可以取代工程监理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业务对象究竟是什么?这是一个严肃的也必须澄清的基本问题。在此谈几点自己的见解,与大家一起探讨研究。
一、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含义与内容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水利部水建[1996]396号文《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三条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给出了确切的定义:“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批准的项目建设文件、工程建设合同以及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对工程建设实行的管理”。同时该规定第四条也明确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按照合同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工期和质量,并协调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也就是平时所指的“三控”(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二管”(合同管理、信息管理)、“一协调”(协调有关各方关系)。
这样我们就首先清楚了一个问题: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是一种管理行为。即可以对工程的设计进行监理,也可以对工程的施工进行监理。
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业务对象
监理既然是一种管理行为,我们就可以哲学地从技术与监理的本质上来分析一下技术与监理的关系了。技术属于自然科学的范畴,是科学技术,邓小平同志说“科学技术是生产力”,生产力反映的是生产中人与自然(物)的关系;而管理(监理)是属于社会科学的范畴,确切地说是属于社会经济管理科学的范畴,它探索和解决的是人与人的经济关系,或通过解决人与人的关系问题来更好地解决人与物的关系问题。
人与人的关系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更多地体现为人在社会中的权(权利)责(义务)关系,体现为经济关系。水利工程建设的承发包实质上就是一种交换关系,一种商品交换。工程是商品,工程承包商将生产出来的商品(工程)向项目法人换取货币(工程款)。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就是为使这一“商品交换”得以顺利“成交”而进行的必要管理。这也就是说,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业务对象就应是明确、落实和协调工程这种商品交换中双方的义务、权利,以达到搞好工程建设和使工程建设方(设计、施工)获得合理回报的目的。例如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是工程承包商的义务之一,而按时按量获得等价的工程款则是承包商的权利;而对业主而言,前者正是他的权利,后者却是他的义务。而监理的业务对象之一就是监督双方确保这种义务、权利的实现,而不是为了确保工程质量自身参加到工程建设之中,直接应用技术和解决技术问题。
三、技术与监理的关系
技术是生产力,它的应用是包含在整个商品生产过程之中,是构成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组成部分。这也就是说,工程承包商(商品生产者)有权应用他所认为的适用的工程技术于他的工程建设(商品生产)中,但同时他也有义务和责任保证他所应用的工程技术能使(工程)商品达到项目法人要求的使用功能和质量标准。工程建设监理者不是工程这一商品的生产者,也不是工程技术的应用者,而是从工程承发包这一“商品交换”双方约定的质量、工期、价格的目标出发,来进行合同管理,监督审查工程承包商(商品生产者)所应用的技术,是否能使工程这一商品达到“交换”双方约定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只有当其所应用的技术达不到双方约定的目标时,工程监理者才可要求工程承包商(商品生产者)改进其应用的技术。如其所应用的技术能够达到双方约定的目标,则监理者毋须“多此一举”,加以干预了。
当然,有时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提出技术应用问题,监理单位应当给予解答或提供某些参考资料。但是,如果设计、施工单位要求监理单位提供技术应用方案或承担某专业工程设计方案,这就不属于建设监理业务对象的范围,而是属于技术咨询的业务范畴了。惯例地说,监理单位在同一个工程上承担建设监理任务,就不可再给设计、施工单位提供有偿技术咨询,否则它的公正性就会受到怀疑,因为公正性毕竟是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生命。《规定》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监理单位必须依据合同,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维护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技术咨询不可替代工程建设监理
所有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本身都具备一定的技术力量,否则它就没有资格承接工程设计、施工任务,只有在某个工程项目上遇到某种特殊难题或该项工程设及范围广泛非一已单位所能解决而必需寻求技术咨询,如特殊地基处理、有关生态、环境问题等。提供咨询的一般都是相应的、专门的科研机构或咨询机构。但是,并不是所有水利工程项目建设都需要寻求技术咨询,工程技术咨询不能作为所有工程建设都必须执行的一种制度。国内外的情况表明,多数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并不寻求也没有必要寻求这种咨询。工程建设监理则不同,因为它的业务对象是明确、落实和协调工程建设承发包双方的义务、责任和权利问题,而每一个工程项目建设都存在这个问题,所以工程建设监理必须作为工程建设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为此,《规定》第二条特别指出“在我国境内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建设监理,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也应逐步实施建设监理”。
因此,那种试图用工程技术咨询来替代建设监理,或由其包含建设监理的意图,都是十分不妥的,是不利于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制度的存在与推行的。
五、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业务内容是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
合同是一种契约。就其内容来说,主要是确定合同双方的义务、责任和权利的。因此可以说,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主要对象与合同的内容是一致的,也就是我们平日所说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内容是“三控”、“二管”、“一协调”。“三控”的目标就是合同管理的目标(质量、工期和投资),信息管理和组织协调实际上是合同管理的手段。
合同的特点是通过合同双方的充分协商而自愿对自己的“责”作出承诺以及对对方的权利作出承认。因此,这就有利于提高双方履行自己的“责”的意愿和对对方权利的尊重。由此来说,合同又是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必须利用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监理的依据。反过来说,如果没有合同管理单位的协助,一些业主制订与签署的合同的义务、责任和权利就可能不齐全;如果没有第三方的监督与协调,合同约定的义务、责任和权利也就不一定能得到全面而充分地履行,合同的修改与变更就会遇到较多的困难;如果没有第三方作为公正的调解人,合同纠纷也就难以解决。因此,我们可以这样说,如果没有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也就很难实施合同制。计划经济年代许多合同流于形式而不能执行也证明了这一点。因此我们得出结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业务就是实施合同管理。
六、水利工程监理人员应掌握的主要知识
首先,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需要具备水利专业技术知识,否则他就没有能力判定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所应用的技术能否保证工程的安全,是否能保障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三控制”目标的实现。因此,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努力学习和更新本专业各种科学技术知识是首要的,也是必要的。其次,既然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那么,我们的监理人员至少还要熟悉进行合同管理所必需的法律、法规及合同管理专门业务。最后,为了工程建设的“投资控制”,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还应该会“理财”,具有一定的经济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