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同管理制度(精选8篇)
行政合同管理制度篇1
关键词: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预算管理;结合
大部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两者之间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其财政资产主要来自于预算,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是否合理却也影响和制约着财政预算的统筹规划。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要想将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相结合就必须妥善处理这些问题,要从两者结合的意义出发,找出这些问题的关键影响因素,从而制定有效的对策和措施来促进两者的实质性结合。有效地保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结合,可为行政事业单位健康、持续地发展奠定基础,提高行政事业单位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
一、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意义
(1)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二者的内在联系。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既制约着预算管理,预算管理也反过来制约资产管理,二者是紧密联系的。预算是资产管理的前提,而资产管理又是财政预算的基础。财政预算的职责关键在于将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各类资源进行合理的安排与协调,使其成为事业单位业务活动和资产购置的首要来源。要想事业单位的各项日常事务、管理体制和价值补偿能够积极有效地展开,就必须把预算作为首要工作任务。是否合理安排预算关系到资产配置的合理性,同时也影响资源的利用情况。然而合理安排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内部的财政预算主要是以本单位的财政资产的库存量为前提,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对财政资产的管理能力直接影响到财政预算能否合理分配财政资金。因此,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之间的关系实际上也是资产库存量和资产增加量之间的关系。只有充分了解本单位中实际资产库存量,并且针对如何科学有效地进行财政资产分配与管理构建一个规范体制,才可以从本单位的实际需求出发,科学有效地配置财政预算,进而使财政资产的利用率最大化。
(2)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二者结合的意义。据调查,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科学合理分配的资产主要通过预算编制来实现。预算资金是资产管理的重要体现方式,所以,预算编制的科学性、规范性、合理性、有效性都会对资产管理配置是否科学、是否公正起到关键作用。假如预算编制不科学规范,那么就不能有效利用资产。因此,合理的预算管理可以更好地规范资产管理,同时也可以更加有效地利用资产。
二、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相结合过程中存在的若干问题
(1)缺乏思想认识。有些行政事业单位还不能深刻地认识到将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相结合的重要性,他们往往只看重财务管理,而不重视资产管理;只顾扩充资产购入的规模,却没有将已有库存资产进行合理分配,从而提高利用率;只顾自身的发展,却忽略了科学合理的预算分配。由于配置标准缺乏科学合理的规范,导致了国有资产的预算编制不够严谨,许多行政事业单位为了多要资金和资产,财政部门与预算部门的信息不相符。而且有些地方政府部门并不了解所辖单位的资产情况,资产分配不合理,重复置办,从而造成了资产的浪费。以上存在的这些问题都严重阻碍了资产管理工作和预算管理工作相结合。
(2)管理方法落后。我国现今正在推行有关国有资产动态管理信息化方面的建设,但是由于公正有效的信息交流平台还未完善,所以下级行政事业单位无法全面掌控资产管理水平的实际状况,上级行政事业单位也无法对下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操作流程施行动态的监督和管理。这就阻碍了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单位这三者之间的信息交流,使得资产配置的增量和存量信息不协调,进而使整体财政预算分配都没有有效数据和理论知识的支撑,导致单位无法合理有效地进行预算和审核。
(3)缺乏管理力度。只有把资产管理的基本工作开展好,才能将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的结合起来。基本工作主要包括了建立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健全其内部制度,建立资产清查盘点制度以及建立资产管理账目制度,要保障内部机制和工作过程的合理畅通,要划分资产管理责任等。如果像某些行政事业单位只登记流动资金,却不核算固定资产;还有单位则直接设立财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将其分开,部门之间不交流,相互也不核查账目,一旦出现问题就互相推卸责任,严重影响了工作效率,还有可能酿成资产的损失,更有可能造成的现象。账目不相符会导致很多问题,从而阻碍与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
(4)缺乏完善的制度机制。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难以紧密结合的关键在于缺乏健全的制度。眼下我国还未有一个健全的国有资产配置标准体系。很多地方行政事业单位也没有健全的预算审编机制,即使有这一机制,仍然是责任不明,工作效率不高。这主要是因为该机制缺乏科学性和系统性。目前我国的预算管理仍采用的是传统管理模式,主要以控制支出为手段,以致部门在进行预算编制时只顾控制投入量而忽视了库存量。
三、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结合的措施
(1)增强思想认识,加大重视力度。第一,要大力宣传相关政策法规,要加强对理论知识的学习和宣传,要加强思想认识、不断革新,增强对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要高度引起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人员对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紧密结合的重视。第二,要科学合理地安排预算和财政资产配置,务必要纠正重资金轻资产和重购置轻管理的错误管理理念,创造出有利于开展资产管理与行政管理紧密结合的条件。第三,在管理模式上既要务实又要努力创新,要秉承国家相关文件的精神,严格遵循相关政策法规,结合自身单位的实际状况,掌握工作重点,在管理工作中不断创新,促使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更加有效地紧密结合。
(2)规范预算编制流程,加强资产动态管理信息化。第一,要将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进行梳理,并将预算编制的流程规范化,其中关键是要与部门预算编制程序很好的衔接起来,以此为基础使整个预算编制流程更加完整,更加有效,更加规范。全面加强国有资产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国有资产动态管理信息化建设,为监督和管理国有资产提供一个公正、便捷、迅速有效的平台。单位和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开发好的资产管理系统,综合而又详细地反映单位资产的分布状况、使用状况、新旧程度等,同时在日常财务上也要多交流多沟通、制定相关制度对单位资产管理进行审查和核实,以此加强资产管理的能力。从而为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相结合奠定重要大数据信息基础。
(3)加大制度的约束力,增强资产监督和管理的能力。各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都要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办事,各单位都不得任意买卖资产、任意进行资产配置、任意转让资产、任意变动资产等,只有做到这些,才能使资产管理安全有效地进行。要对国有资产和预算管理进行严格监管。设立专业人员来管理国有资产,使审计监督作用和财政监督作用都得以体现。所有国有资产的处置都必须按照规定由相关监督部门进行审查核实,如遇特殊情况,也必须按规定报告同级政府获得批准。相关监管部门对于不遵守相关制度,擅自将资产进行重组,买卖以及私自进行项目招标这些违法乱纪的行为,一经查处,必要追究这些违规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4)制定健全的资产配置标准以及相关配套制度。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的根本所在便是建立科学合理的资产配置标准。财务部门审查和编制经费预算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申报资产购置需求都要以规范的资产配置标准为依据。要以行政事业单位的性质、单位人员的编制情况、所拥有固定资产的数量及从事业务活动专业类型等为依据来制定资产配置标准,标准必须对资产配置的各项参数指数做出规定,这些参数包括资产的数量,资产的价值和资产的有效期等。以此对资源进行调控,使资产配置结构达到最优,进而可以更有效地使用资产。
(5)加强宣传教育,强化人员培训。尽量使用所有宣传渠道对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进行大力宣传,以此来增强各级各部门人员的责任感和提高他们的工作能力,加强对责任风险的认识和树立依法理财的正确思想,要建立公平合理配置、提高利用率的科学管理理念,为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二者的有机结合营造出一个优良的环境。与此同时,制定的新制度中涉及到关于资产管理方面,只有加大对各级各部门人员的培训力度,才能将资产管理工作做得更好,才能建立一支具有先进的政治思想、过硬的工作能力、优秀的工作作风的资产管理队伍。
四、总结
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将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联系在一起,主要是想通过合理有效的资产配置对资源的利用达到最大化,进而降低成本。然而,当前在对资产管理工作和预算管理工作的认识和理解度上,我国的行政单位人员和事业单位人员都还有很大的欠缺。正因如此,在发展我国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同时要重点将资产管理工作和预算管理工作二者有效结合,完善行政事业单位的管理制度,制定科学规范的资产配置准则,提高监督的强度和力度,进一步研究和发展行政事业单位的管理系统,这样才能使行政事业单位逐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水平,步入健康持续发展的轨道。
参考文献
1、赵雅娟、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会计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途径、内蒙古财经大学学报,2015(06)、
行政合同管理制度篇2
1行政管理概述
行政管理工作人员以及整个部门在企业内部运行过程中,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行政管理措施的执行力度等就是衡量企业行政管理效率的重要因素。
11特点
第一,层级性。现代企业经营中,两个主要层级存在于内部,即决策层和执行层。而行政管理部门位于两个层级之间,在运行中,需要对决策层制定的策略、经营战略以及发展目标进行传达,通过各种行政管理措施,指导执行层高效完成企业决策和目标;并在这一过程中增加对执行层工作人员思想的了解,对执行层工作中的态度、意见等进行总结并向决策层进行汇报。在这一过程中,行政管理部门充当着协调企业高层和基层关系的工作,同时也对企业各个层级的运行状态进行监督。[1]
第二,实效性。行政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有助于企业更加高效、充分地利用内部资源,提升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行政管理措施有助于激发职工的潜能,为企业实现技术创新奠定良好的基础,更重要的是,通过行政管理措施,能够有效提升职工工作积极性,促使其在全身心投入到工作中时,为企业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
第三,灵活性。企业经营过程中,资金利用、原材料供应、产品营销等一系列环节之间是紧密联系的,要想提升企业的生产效率,就必须确保各个环节能够实现有效的信息流通,而行政管理部门就负责对相关信息进行调节,从而实现对企业生产经营整个流程的优化。[2]因此,行政管理工作的灵活性至关重要,只有这样,才能够促使企业更加有效地应对市场经济的变化,提升自身的综合竞争力。
12功能
第一,有助于提升企业适应市场的能力。通过有效的行政管理工作,企业调配内部各项资源的能力、各个部门之间的沟通能力都有所提升,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更加灵活地面对市场经济的变化,更加高效地展开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有助于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近年来,现代企业在经营发展中,需要面对来自国内和国外两大市场的激烈竞争。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要想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在经营中努力实现技术创新、管理创新,从而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在这一过程中,就必须将企业行政管理工作的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出来,为企业经营理念和模式的转变创造可能,同时通过对职工的监督、激励和引导,促使职工在积极主动参与工作时,实现技术的创新,最终为企业综合竞争能力的提升奠定良好的基础。
第三,有助于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现代企业经营的最终目标就是实现可持续发展,要想实现这一目标,必须通过行政管理工作,为企业构建良好的内部经营环境,同时帮助企业有效识别外部环境以及市场风险,在提升企业规避市场风险能力的基础上,为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2现代企业开展行政管理工作中的缺陷
21缺乏健全的行政管理规章制度
行政管理工作的落实是以健全的规章制度为基础的。然而,现代企业经营中却一定程度上缺乏健全的行政管理规章制度。部分企业在对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制定的过程中,完全照抄大型企业的制度,行政规章制度同企业实际运行特点明显不符,导致行政管理工作?能被削弱;还有部分规章制度在落实的过程中,力度明显不足,执行力度过低。
22没有合理的行政管理模式
行政管理模式不合理主要体现在没有对行政机构进行科学设置上。现阶段,我国部分现代企业在设置行政管理部门时,部门内部结构过于复杂,工作人员对各项行政管理措施的理解不统一,因此管理力度被削弱,企业决策也无法快速、准确地进行传递,企业行政管理的功能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23行政管理工作理念落后
现代企业行政管理工作在开展的过程中,受传统行政管理理念的影响相对严重,这集中表现在行政管理部门将对基层职工的监督当作工作中的重点。[3]通过家长制式的管理,严重削弱了职工的工作积极性。而行政管理工作的激励职能、信息沟通职能等都没有充分地发挥出来,导致科学化管理无法在现代企业中充分体现,对企业长期发展产生了阻碍作用。
24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综合素质有待提升
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对行政管理工作效率具有直接影响。然而,从我国现代企业整体上来看,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呈现出参差不齐的特点,甚至还有部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并没有对自身工作岗位的职责产生深刻的认知,对自身工作的重要性理解也不够深刻,在这种情况下,其开展日常工作的过程中,就严重缺乏针对性,降低了行政管理工作的效率。同时,企业经营中制定的规章制度也无法得到落实,内部各部门之间的信息流通无法达到顺畅的效果,最终降低了企业整体管理质量,制约了企业综合竞争力的提升。
3现代企业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的措施
31实现工作的制度化和程序化
制度建设是企业提升行政管理工作效率的基础,健全的工作制度,可以指导行政管理措施的有效落实,也为相关事物处理工作提供依据。值得注意的是,制度建设,可以一定程度上约束行政管理工作人员,促使其更加明确自身的工作内容、工作职责和义务。通过完善行政管理工作制度,现代企业就可以利用绩效考核和目标管理等措施,对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的表现做出客观、科学的评价,从而有效指出行政管理工作中的不足,为工作人员改进工作方法和理念奠定良好的基础。
值得注意的是,现代企业在积极完善行政管理规章制度的过程中,必须做到从现阶段企业发展的实情出发,提升相关制度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同时还应当积极构建严格的监督制度,企业领导在工作中,应给予行政管理工作高度的重视,并加大对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力度,确保行政管理人员能够严格遵守相关制度来落实相关行政管理措施,从而提升行政管理效率。[4]因此,在对行政管理规章制度进行制定的过程中,这一制度的可行性是关键,缺乏可行性的行政管理工作,不仅不利于行政管理工作的落实,还会扰乱企业的正常运行秩序;同时,相关规章制度不仅应当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职能体现出来,还应当促使行政管理工作的沟通职能、信息传递职能被充分地激发出来。
32构建科学行政管理工作模式
现代企业在创新行政管理工作模式时,应坚持“坐标”原则。即企业运行中,内部各个机构都必须明确掌握自身在未来一段时间内的运行目标以及应当履行的义务,同时行政管理部门应将自身的指导职能充分发挥出来,通过沟通、监督以及激励等措施,同企业内部各个机构建立紧密的联系,从而更加高效地将企业决策层制定的发展战略下达到各个机构,并通过互相合作,提升企业生产经营效率。
值得注意的是,现代企业在积极对行政管理模式进行创新的过程中,必须从自身发展的实际出发,对现阶段企业的行政管理工作中的缺陷进行明确的掌握,并通过引进先进的信息技术等措施,构建全新的行政管理运行模式,才能够有效弥补传统行政管理工作中的缺陷,将新型行政管理工作的职能充分发挥出来。同时,规范化是行政管理工作模式创新和构建的基础,只有规范的行政管理流程,才有助于行政管理职能的全面发挥。
33转变传统行政管理理念
现代企业在积极落实行政管理工作的过程中,必须转变传统的行政管理工作理念,在发挥行政管理监督职能的基础上,还应当将行政管理工作的激励职能、沟通职能等全面发挥出来,从而实现对职工积极性的调动、对企业决策的快速传递。在这一过程中,现代企业可以加大对信息技术的应用,促使信息化成为行政管理工作的一大特点。例如,在对ERP软件进行应用的背景下,实现自动化行政管理办公,确保行政管理工作随时随地地开展,提升效率。
34提高企业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素质
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的素质对企业行政管理工作效率具有直接影响,在这种情况下,现代企业必须加大对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的培养力度:
第一,企业决策层应给予行政管理工作以高度的重视。只有企业领导在工作中意识到行政管理工作以及行政人员专业素质的重要性,才能够严抓行政管理工作质量,严格要求行政管理人员,促使相关工作人员不断努力提升自身的专业素质和综合素质,从而不断壮大企业行政管理队伍,为高效开展行政管理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第二,为行政管理工作人员提供学习平台。在对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素质重要性产生高度认知的基础上,企业应加大资金投入,通过多种形式提升行政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5]例如,在日常运行中,应定期聘请专业人才来企业进行讲座,引导行政管理人员积极进行学习;同时同其他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紧密的联系,通过互相学习,不断提升自身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的素质;定期对行政管理人员的理论知识、执行能力等进行考核,确保行政管理人员可以应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方式,切实提升工作效率,确保企业运行中,各项资源得到灵活、及时的调配,促使企业创造出更多的经济效益。
行政合同管理制度篇3
论文摘要:劳动合同是职工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凭证,完善劳动合同管理有利于促进企业深化改革,提高企业经济效益。阐述了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管理的作用和企业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的重要作用。
企业劳动合同的管理是一种指挥、监督、协调和控制的活动,其目的在于通过管理,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有利于劳动合同制度的正常运行,有效发挥劳动合同制度激励机制作用,从而调动职工积极性,促进企业深化改革,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1劳动合同的含义
在现代社会中,劳动关系通常以劳动合同来确立。签订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具体方式。所谓劳动合同,就是职工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企业和职工之间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凭证。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劳动合同这一概念。
(1)企业和职工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是一种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就成为规范双方当事人劳动权力和义务的依据,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双方当事人都必须认真履行,否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劳动合同的主体是职工和企业双方。作为劳动合同关系当事人一方的劳动者,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必须达到法定的最低劳动年龄。同时还必须具备企业根据工作需要规定的资格条件,才有可能成为劳动合同的一方。作为劳动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企业,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企业。
(3)劳动合同作为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其主要内容是职工与企业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职工为企业承担一定的工作,按企业的要求,完成劳动任务,并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企业为职工提供一定的工作条件和符合国家法定标准的安全卫生环境,付给职工相应的报酬,保障职工享有法定合同规定的各项政治经济待遇。
2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管理的作用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是法律规定的统一管理劳动合同的机关,在劳动合同管理中占有重要地位,起着主导作用。
(1)统一管理企业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通过经常性的了解情况和定期分析检查,掌握企业劳动合同订立和履行的全面情况,培训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人员,完善企业劳动合同的管理制度,自上而下地形成完整的劳动合同管理网络,并通过与企业建立广泛的联系,帮助和指导企业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
(2)广泛宣传劳动合同法规,进行劳动合同法制教育,是企业劳动合同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拟定企业劳动合同法制宣传教育计划,结合贯彻劳动合同法规组织实施。通过举办学习班、研讨班、培训班,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文流信息,分析案例,组织劳动合同法规知识竞赛等,大力宜传劳动合同法规知识,增强广大职工的劳动合同法律意识和观念,增强执行劳动合同的自觉性。
(3)进行企业劳动合同鉴证。劳动合同鉴证是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实施行政管理的有效手段,是一项监督服务措施。企业劳动合同订立后,对于当事人申请劳动合同鉴证的,劳动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的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进行鉴证。
(4)查处违法劳动合同。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劳动合同,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劳动行政部门在检查劳动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时,对于发现或告知的违法劳动合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给予违法者以警告、罚款,提请工商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对有关责任人员可提请其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要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建立健全企业劳动合同的管理制度
企业劳动合同的管理,除了劳动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外,企业的管理也是非常重要的。因此,企业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
(1)建立企业内部劳动合同管理机制。企业内部劳动合同管理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所要求的。企业建立劳动合同管理机制,主要应做好3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有管理机构,从企业制度上保证劳动合同的管理;二是要有专人管理,明确职责,各司其职;三是要有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使企业对劳动合同的管理有章可循。
(2)健全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企业劳动合同管理的内容一般应包括:招聘、用人的条件和标准,岗位责任或岗位说明书,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的条件,劳动合同履行情况的考评奖惩制度,企业内部劳动合同档案制度,劳动合同统计报告制度,劳动纠纷调解制度等。
(3)配合劳动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做好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企业作为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后,除了按职责范围对劳动合同进行管理外,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合同的鉴证,合同法制教育,劳动争议处理,合同履行情况的检查以及合同统计报告方面,要积极主动配合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做好管理工作,接受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管理指导,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行政合同管理制度篇4
一、行政合同具有行政性和民事性的双重特征
合同,亦称契约,原本是私法的范畴,将其移植到行政法领域的结果,就使行政合同具有了它有别于一般具体行政行为和一般民事行为的特殊性,成为一种“混合性合同”,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在主体地位不对等的前提下,达成双方协商一致的合意;二是合同虽具有公益性的内容,但却以私法上的契约形式存在。
地位平等是民事合同有效成立的前提,而行政合同中的主体一方是行政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它具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行政管理权力;合同的另一方,则是行政管理的相对人,需要服从行政主体的管理。在合同订立时,行政主体为了推行行政政策和国家管理的目标,就必须要保持在合同订立中的主导地位和优势地位。合同中权利义务的配置也必然是向行政主体倾斜,民事契约中的平等原则,在行政合同中是不适用的。主体的不对等还体现在行政主体对合同的履行具有行政法上的监督权力和变更、解除合同上的优益权,如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履行,作为合同一方的出让人可以土地管理部门的身份对受让人依照出让合同开发利用土地的行为行使监督管理权。
地位的不对等并不没有排斥彼此间自由合意实现的可能性,行政合同毕竟不是单向性的行政行为,尽管它突破了民事契约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但它仍须以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双方共同协商一致为前提。行政合同不象具体行政行为那样建立在单方权威和服从关系上,行政主体没有强制相对人必须接受合同的权力,合同法律效力的产生是取决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表达的一致,而非行政主体的单方意思表示。
具有公益性,也是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主要区别点。行政合同是为实现行政目的而设定,在传统行政法理论中,它属于公法的范畴,不少学者认为它也是一种行政行为,因为它所具有的公益性已决定了合同的根本属性。但由于存在一定给付内容的对价关系,混杂着一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必须以契约这种“私法” 上的形式存在。行政合同在援用契约这种私法形式时,也必然要援用相关的民法原理,如合同的要约与承诺、契约自由、缔结契约的行为能力、、合同的效力、不可抗力等等。这些民法规则在行政合同中的大量援用,使这些合同的“私法”味道更为浓厚,民事性质更为明显,行政和民事的混合特性更为突出。
二、我国现行的行政合同救济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行政合同所具有的双重特性,使行政合同出现争议时,如何实施救济,成为一个极具争议的问题。实践中,单纯适用行政或民事的救济程序,都无法解决行政合同这种混合合同所具有的所有问题。
不少行政法学家主张行政合同属于行政行为,其所产生的纠纷只能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行政救济的途径解决。更有学者认为:“在行政契约纠纷进行司法救济上,则应肯定行政诉讼制度是唯一的司法救济途径,这是我国根据法律关系性质而区别救济途径的制度下,行政契约作为行政法上的争议从性质上排斥其他司法救济途径的结果。”(参见余凌云:《行政契约论》184页)这种根据法律关系性质区别救济途径的观点是符合我国传统的法律救济理论的,但本人仍然认为这些观点过重地强调了行政合同的行政特性而忽视合同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和行政合同违约中存在的民事法律责任承担问题。排斥民事救济途径,单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是无法满足解决行政合同纠纷需要的,因为围绕权力支配关系而建立的我国现行行政救济制度并没有给行政合同留下空间,它只是一种为相对人提供的单向救济的制度:(1)诉讼的提起和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利于作为合同一方的行政主体寻求救济。首先,行政主体没有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的法定权利,无法主动寻求救济;其次,当相对人提起请求赔偿的诉讼时,举证责任完全在行政机关一方,责任分配明显不公平;(2)无法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来确认和追究行政相对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因为行政救济程序只着重于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而缺乏对相对人的民事责任确认的机制;(3)行政法对单向性行政行为的程序要求极其严格,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处理行政合同纠纷时,也必然要进行同样的行政程序合法性审查,这也使行政主体在复议和诉讼中处于不公平的劣势。可以认为,现行行政救济制度的单向性构造不能满足行政合同救济的需要。
适用民事救济程序,同样不能解决行政合同出现的纠纷。一般的民事纠纷,可以通过仲裁和民事诉讼的方式寻求救济。但对于行政合同,这两种救济方式就显得无能为力。仲裁救济,是一种适用于解决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救济方式。行政合同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因此,此类合同的纠纷显然不在《仲裁法》的适用范围之内。而且,仲裁机构是个解决民事纠纷的民间组织。如果允许民间组织对国家行政管理机关的活动进行裁决,实质是允许民间组织对公权力进行干预,这不利于公共利益的实现。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同样不能彻底解决行政合同出现的纠纷。行政合同的纠纷,归根到底仍是行政性纠纷,而且,产生纠纷的原因和形式往往是作为合同一方的行政主体对合同的履行施加了行政强制权,甚至是行政处罚权,一旦涉及行政行为,必须适用行政法予以调整,其纠纷就不是民事诉讼程序所能解决的。
既然行政合同具有的双重性使行政救济程序和民事救济程序均无法独立解决合同的救济问题,这就必须在现行救济制度下考虑行政和民事并用的双重救济途径。尽管循行政或民事的途径对行政合同实施救济均有不合理之处。
转贴于
三、行政合同的责任制度对合同救济方式的选择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行政合同具有的行政和民事双重性,使其在违约责任上也具有双重性。而不同的法律责任承担方式,也给人们在现行法律制度下的司法实践中提供了一个选择救济途径的可行标准。
与民事合同比较起来,行政合同的违约,既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而且,在承担违约责任上,当事双方是不对等的:行政主体违约,一般只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行政相对人违约,则以承担行政法律责任为主,其次才是民事赔偿责任。基于行政合同所具有的公益性,行政机关为确保行政目的实现,对合同的履行具有监督和指导的权力,同时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相对一方具有强制执行权,并可施之以行政处罚。如《中华人民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这是典型的行政合同违约须承担行政处罚责任的规定。
在行政法中,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方式是行政处罚,由相对人承担赔偿责任,显然不属行政法律责任的范畴,如《城镇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这种情况下,相对人承担的应该是一种民事赔偿责任,而非行政法律责任。从对立法习惯用语的理解上,“请求”一词的使用也可以理解为行政机关不能通过行政强制力的行使来强令相对人作出赔偿,只能通过协商或向法院提出赔偿请求,由法院进行判决。同样,行政机关违约,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如《城镇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管理部门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这种赔偿,不能认为是一种国家赔偿,因为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是有归责条件的,包括:行政行为具有违法性和损害结果的事实存在。但行政合同的违约赔偿不需要满足这两个条件,显然属于民事赔偿的范围。另一方面,行政机关更无法承担行政处罚这种行政法律责任。可见,在行政合同的违约中,确实存在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
既然行政合同的责任制度具有双重性,在救济制度上,就必须适用与之相适应的行政和民事并用的救济途径。据此,本人认为,行政合同的救济,应根据责任方式的不同,而实行不同的救济方式:(1)行政主体在处理合同纠纷时,实施了强制性的行政手段,使合同的相对方承担了行政法律责任的,就必须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实施救济;(2)行政主体并未运用行政强制力追究相对人的行政法律责任,而是请求经济赔偿责任的,或相对人对行政主体提出违约赔偿请求的,则应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
问题在于,行政合同的纠纷中出现了同时承担两种法律责任的情况时要分别两种途径实施救济,仍具有不合理性。这只能通过改革现有行政合同的救济制度予以解决。
四、对行政合同救济制度改革的基本构想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政府职能和观念的进一步转变,行政合同作为一种有效的行政管理手段,必然会在经济管理领域以及行政管理中得到更广泛的运用。行政合同法律地位及救济制度的不明确,将使大量的行政合同关系处于不规范状态,合同出现的纠纷无法得到圆满的解决。这是立法者必须正视的问题。既然行政合同不论循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均有不合理之处。就必须针对行政合同的特性重新构建独立的行政合同救济制度,以适应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程的需要。
构建独立的行政合同救济制度,仍应根据我国以法律关系性质区别救济途径的理论,以行政救济制度作为构建行政合同特殊救济制度的基础,着重对现行行政救济制度中的单向性构造予以调整,建立双向性的救济结构。具体构建方式是:
(1)明确将行政合同与具体行政行为并列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事实上,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并未排斥双方的行为,行政合同的纠纷已可以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将“具体行政行为” 定义为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所委托的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单方行为。这一定义排除了类似行政合同之类的双方行为进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可能性。但这与《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是不相符合的。1999年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进行了修正,取消了对单方行为的限定,恢复了《行政诉讼法》所规定受案范围。但要将行政合同的纠纷,包括其中涉及民事性质的纠纷,全面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仍需有专门的立法和司法解释给予更加明确的支持。
(2)在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继续适用的基础上,引入民事救济的基本规则,构建双向性的救济结构。对涉及行政合同的诉讼,有范围、有限度地引入民事救济的规则,包括:第一、在诉讼权利方面,增加行政机关提起诉讼和提出反诉的权利,将行政诉讼的单向性结构改造为双向性结构,但其适用范围应限制在涉及行政合同的行政诉讼;第二、在适用调解原则方面,改变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的规定,允许审判机关在行政诉讼中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合同纠纷,但其适用范围应限制在涉及民事性利益的行政合同纠纷;第三、在合同效力的确认方面,增加合同效力确认之诉,对合同订立中的意思表示问题,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第四、在违约处理方面,增加违约责任处理的内容,使审判机关可对合同履行和违约赔偿问题予以审理和判决;第五、在举证责任方面,修订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规则,对违约问题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涉及合同的合法性问题和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措施以及行政处罚的问题时,则仍由行政机关负责举证。此外,应当特别注意的是,在对行政救济进行改造时,须维护行政救济基本原则在救济制度中的主导地位,对诉讼案件审理的重点仍应是以行政法为依据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这样才能使救济制度与行政合同的根本特性相适应。如果不考虑行政救济自身的特殊意义,使主体与审查内容都与民事救济一样的话,那还不如对民事救济进行改造,这样更为简单和方便。
(3)明确界定行政复议的管辖范围,不改变现行行政复议的基本制度和原则,涉及民事性质的合同纠纷不列入行政复议的管辖范围。对涉及行政合同的行政复议,其复议范围可具体限定在以下两方面:一是对行政合同订立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应包括实体和程序两方面;二是行政机关在监督行政合同的履行中实施了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而引起纠纷,由复议机关将此类行为视作一般具体行政行为,并根据现行《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原则和方式进行复议审查。
主要参考文献
1、余凌云著《行政契约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行政合同管理制度篇5
一、行政合同具有行政性和民事性的双重特征
合同,亦称契约,原本是私法的范畴,将其移植到行政法领域的结果,就使行政合同具有了它有别于一般具体行政行为和一般民事行为的特殊性,成为一种“混合性合同”,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在主体地位不对等的前提下,达成双方协商一致的合意;二是合同虽具有公益性的内容,但却以私法上的契约形式存在。
地位平等是民事合同有效成立的前提,而行政合同中的主体一方是行政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它具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行政管理权力;合同的另一方,则是行政管理的相对人,需要服从行政主体的管理。在合同订立时,行政主体为了推行行政政策和国家管理的目标,就必须要保持在合同订立中的主导地位和优势地位。合同中权利义务的配置也必然是向行政主体倾斜,民事契约中的平等原则,在行政合同中是不适用的。主体的不对等还体现在行政主体对合同的履行具有行政法上的监督权力和变更、解除合同上的优益权,如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履行,作为合同一方的出让人可以土地管理部门的身份对受让人依照出让合同开发利用土地的行为行使监督管理权。
地位的不对等并不没有排斥彼此间自由合意实现的可能性,行政合同毕竟不是单向性的行政行为,尽管它突破了民事契约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但它仍须以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双方共同协商一致为前提。行政合同不象具体行政行为那样建立在单方权威和服从关系上,行政主体没有强制相对人必须接受合同的权力,合同法律效力的产生是取决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表达的一致,而非行政主体的单方意思表示。
具有公益性,也是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主要区别点。行政合同是为实现行政目的而设定,在传统行政法理论中,它属于公法的范畴,不少学者认为它也是一种行政行为,因为它所具有的公益性已决定了合同的根本属性。但由于存在一定给付内容的对价关系,混杂着一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必须以契约这种“私法”上的形式存在。行政合同在援用契约这种私法形式时,也必然要援用相关的民法原理,如合同的要约与承诺、契约自由、缔结契约的行为能力、、合同的效力、不可抗力等等。这些民法规则在行政合同中的大量援用,使这些合同的“私法”味道更为浓厚,民事性质更为明显,行政和民事的混合特性更为突出。
二、我国现行的行政合同救济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行政合同所具有的双重特性,使行政合同出现争议时,如何实施救济,成为一个极具争议的问题。实践中,单纯适用行政或民事的救济程序,都无法解决行政合同这种混合合同所具有的所有问题。
不少行政法学家主张行政合同属于行政行为,其所产生的纠纷只能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行政救济的途径解决。更有学者认为:“在行政契约纠纷进行司法救济上,则应肯定行政诉讼制度是唯一的司法救济途径,这是我国根据法律关系性质而区别救济途径的制度下,行政契约作为行政法上的争议从性质上排斥其他司法救济途径的结果。”(参见余凌云:《行政契约论》184页)这种根据法律关系性质区别救济途径的观点是符合我国传统的法律救济理论的,但本人仍然认为这些观点过重地强调了行政合同的行政特性而忽视合同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和行政合同违约中存在的民事法律责任承担问题。排斥民事救济途径,单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是无法满足解决行政合同纠纷需要的,因为围绕权力支配关系而建立的我国现行行政救济制度并没有给行政合同留下空间,它只是一种为相对人提供的单向救济的制度:(1)诉讼的提起和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利于作为合同一方的行政主体寻求救济。首先,行政主体没有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的法定权利,无法主动寻求救济;其次,当相对人提起请求赔偿的诉讼时,举证责任完全在行政机关一方,责任分配明显不公平;(2)无法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来确认和追究行政相对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因为行政救济程序只着重于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而缺乏对相对人的民事责任确认的机制;(3)行政法对单向性行政行为的程序要求极其严格,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处理行政合同纠纷时,也必然要进行同样的行政程序合法性审查,这也使行政主体在复议和诉讼中处于不公平的劣势。可以认为,现行行政救济制度的单向性构造不能满足行政合同救济的需要。
适用民事救济程序,同样不能解决行政合同出现的纠纷。一般的民事纠纷,可以通过仲裁和民事诉讼的方式寻求救济。但对于行政合同,这两种救济方式就显得无能为力。仲裁救济,是一种适用于解决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救济方式。行政合同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因此,此类合同的纠纷显然不在《仲裁法》的适用范围之内。而且,仲裁机构是个解决民事纠纷的民间组织。如果允许民间组织对国家行政管理机关的活动进行裁决,实质是允许民间组织对公权力进行干预,这不利于公共利益的实现。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同样不能彻底解决行政合同出现的纠纷。行政合同的纠纷,归根到底仍是行政性纠纷,而且,产生纠纷的原因和形式往往是作为合同一方的行政主体对合同的履行施加了行政强制权,甚至是行政处罚权,一旦涉及行政行为,必须适用行政法予以调整,其纠纷就不是民事诉讼程序所能解决的。
既然行政合同具有的双重性使行政救济程序和民事救济程序均无法独立解决合同的救济问题,这就必须在现行救济制度下考虑行政和民事并用的双重救济途径。尽管循行政或民事的途径对行政合同实施救济均有不合理之处。
三、行政合同的责任制度对合同救济方式的选择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行政合同具有的行政和民事双重性,使其在违约责任上也具有双重性。而不同的法律责任承担方式,也给人们在现行法律制度下的司法实践中提供了一个选择救济途径的可行标准。
与民事合同比较起来,行政合同的违约,既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而且,在承担违约责任上,当事双方是不对等的:行政主体违约,一般只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行政相对人违约,则以承担行政法律责任为主,其次才是民事赔偿责任。基于行政合同所具有的公益性,行政机关为确保行政目的实现,对合同的履行具有监督和指导的权力,同时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相对一方具有强制执行权,并可施之以行政处罚。如《中华人民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这是典型的行政合同违约须承担行政处罚责任的规定。
在行政法中,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方式是行政处罚,由相对人承担赔偿责任,显然不属行政法律责任的范畴,如《城镇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这种情况下,相对人承担的应该是一种民事赔偿责任,而非行政法律责任。从对立法习惯用语的理解上,“请求”一词的使用也可以理解为行政机关不能通过行政强制力的行使来强令相对人作出赔偿,只能通过协商或向法院提出赔偿请求,由法院进行判决。同样,行政机关违约,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如《城镇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管理部门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这种赔偿,不能认为是一种国家赔偿,因为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是有归责条件的,包括:行政行为具有违法性和损害结果的事实存在。但行政合同的违约赔偿不需要满足这两个条件,显然属于民事赔偿的范围。另一方面,行政机关更无法承担行政处罚这种行政法律责任。可见,在行政合同的违约中,确实存在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
既然行政合同的责任制度具有双重性,在救济制度上,就必须适用与之相适应的行政和民事并用的救济途径。据此,本人认为,行政合同的救济,应根据责任方式的不同,而实行不同的救济方式:(1)行政主体在处理合同纠纷时,实施了强制性的行政手段,使合同的相对方承担了行政法律责任的,就必须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实施救济;(2)行政主体并未运用行政强制力追究相对人的行政法律责任,而是请求经济赔偿责任的,或相对人对行政主体提出违约赔偿请求的,则应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
问题在于,行政合同的纠纷中出现了同时承担两种法律责任的情况时要分别两种途径实施救济,仍具有不合理性。这只能通过改革现有行政合同的救济制度予以解决。
四、对行政合同救济制度改革的基本构想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政府职能和观念的进一步转变,行政合同作为一种有效的行政管理手段,必然会在经济管理领域以及行政管理中得到更广泛的运用。行政合同法律地位及救济制度的不明确,将使大量的行政合同关系处于不规范状态,合同出现的纠纷无法得到圆满的解决。这是立法者必须正视的问题。既然行政合同不论循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均有不合理之处。就必须针对行政合同的特性重新构建独立的行政合同救济制度,以适应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程的需要。
构建独立的行政合同救济制度,仍应根据我国以法律关系性质区别救济途径的理论,以行政救济制度作为构建行政合同特殊救济制度的基础,着重对现行行政救济制度中的单向性构造予以调整,建立双向性的救济结构。具体构建方式是:
(1)明确将行政合同与具体行政行为并列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事实上,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并未排斥双方的行为,行政合同的纠纷已可以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将“具体行政行为”定义为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所委托的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单方行为。这一定义排除了类似行政合同之类的双方行为进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可能性。但这与《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是不相符合的。1999年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进行了修正,取消了对单方行为的限定,恢复了《行政诉讼法》所规定受案范围。但要将行政合同的纠纷,包括其中涉及民事性质的纠纷,全面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仍需有专门的立法和司法解释给予更加明确的支持。
(2)在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继续适用的基础上,引入民事救济的基本规则,构建双向性的救济结构。对涉及行政合同的诉讼,有范围、有限度地引入民事救济的规则,包括:第一、在诉讼权利方面,增加行政机关提讼和提出反诉的权利,将行政诉讼的单向性结构改造为双向性结构,但其适用范围应限制在涉及行政合同的行政诉讼;第二、在适用调解原则方面,改变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的规定,允许审判机关在行政诉讼中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合同纠纷,但其适用范围应限制在涉及民事性利益的行政合同纠纷;第三、在合同效力的确认方面,增加合同效力确认之诉,对合同订立中的意思表示问题,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第四、在违约处理方面,增加违约责任处理的内容,使审判机关可对合同履行和违约赔偿问题予以审理和判决;第五、在举证责任方面,修订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规则,对违约问题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涉及合同的合法性问题和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措施以及行政处罚的问题时,则仍由行政机关负责举证。此外,应当特别注意的是,在对行政救济进行改造时,须维护行政救济基本原则在救济制度中的主导地位,对诉讼案件审理的重点仍应是以行政法为依据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这样才能使救济制度与行政合同的根本特性相适应。如果不考虑行政救济自身的特殊意义,使主体与审查内容都与民事救济一样的话,那还不如对民事救济进行改造,这样更为简单和方便。
(3)明确界定行政复议的管辖范围,不改变现行行政复议的基本制度和原则,涉及民事性质的合同纠纷不列入行政复议的管辖范围。对涉及行政合同的行政复议,其复议范围可具体限定在以下两方面:一是对行政合同订立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应包括实体和程序两方面;二是行政机关在监督行政合同的履行中实施了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而引起纠纷,由复议机关将此类行为视作一般具体行政行为,并根据现行《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原则和方式进行复议审查。
主要参考文献:
1、余凌云著《行政契约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刘恒著《行政救济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行政合同管理制度篇6
关键词:企业管理;行政管理;现代企业
现代企业行政管理是指企业内部行政管理系统,目的是促进企业发展、协调部门之间的工作,是企业职能性管理的总称。企业行政管理于企业来说,具有服务、管理、协调三种功能,是企业管理组成中的重要部分[1]。行政管理维系着企业整体生产销售的运行,同时保障企业部门之间的沟通合作与领导基层之间的交流。随着市场深化改革,企业也面临着改革问题,在改革阶段企业行政管理也将会面临新的挑战。
一、确定现代企业行政管理主体
企业行政管理是现代化、科学化的管理方式,通过人财物等资源的投入,提高企业运营效率,同时达到企业经营利润最大化,加强不同部门之间交流合作,从而提高员工工作效率。现如今市场环境复杂,波动幅度大,企业行政管理体系的建立也变得复杂多变。企业行政管理是指企业中实行组织能力与企业行政管理人员,是管理企业的各个部门结构。企业正常运行所包含的工作为生产、销售、运营三大主要功能,行政管理部门在工作时会涉及到各个环节部门,通过对部门工作的协调,保障企业内部结构的运行,从而达到对企业各部门之间工作协调的功能。现代企业在运营发展时,对企业战略的制订与执行评估都需要依靠企业的管理者以及企业行政管理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对于企业内部发展有总体化数据,可以做清晰的规划,从而制订企业战略。行政管理人员起到的是对企业管理者与基层员工之间沟通协调的作用,将企业内部组织机构上通下达,使企业协调发展,促进企业行政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现代企业行政管理体系组成要素
(一)行政管理决策工作。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与管理人员在实行自身行政决策权利时,要根据企业发展状况,制订科学化、完善的行政方案,通过获取的信息来为企业发展方向作出决策[2]。行政管理部门存在的目的不仅仅是解决企业发展所存在的问题,同时也有决策职能。企业在制订战略发展时,很容易受到企业文化、周围市场环境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很难作出正确的判断。因此很多公司行政管理部门领导在制订决策时,通常会以头脑风暴法、德尔菲技术等多种方法对企业经济活动进行具体分析,制订企业战略发展目标,通过群体总结出最适合企业发展的新方向,制订科学化的战略技术。(二)行政管理组织工作。企业行政管理结构的成熟度与行政管理人员工作能力直接决定了企业的工作效率与发展速度,是企业各项行政工作顺利展开的基础保障。企业在进行行政管理时,将工作作出划分,合理规划设置行政机构,同时依据企业自身发展情况,定期对企业人员进行考核和培训,促进员工素质发展与提升。现代企业的发展离不开企业文化的影响,企业行政管理将企业文化进行重新整合,塑造适合当下经济市场发展的新型企业文化,对外塑造企业形象与企业精神,加强对文化精神的凝练,形成科学的发展价值观与标准化的行为准则。(三)行政管理领导工作。加强企业领导人员的责任心,在传统特企业管理中,管理人员大多都是凭借工作资历选取,管理能力有所缺乏,这就导致了企业内部管理结构的紊乱。很多领导对企业管理并无责任心,导致企业发展速度缓慢。企业行政管理工作要想改革,需要加强对管理人员的责任心培养,增加领导对员工负责的积极态度,才有助于企业内部进一步发展。企业行政管理的领导工作主要包括对员工之间的交流沟通和对员工的激励政策制定。为提高企业员工工作能力与积极性,通常企业领导会采取物质奖励、情感奖励等多种激励方式。通过激励方法加强企业员工对于企业的归属感,调动员工积极性,进而将企业管理部门与职工的思想进行统一,从而为企业带来更大的经济利润。企业领导与基层员工之间缺乏沟通方式,行政管理则是基层员工与领导之间最有效的沟通手段。在行政管理的桥梁架构下加强领导对员工的思想了解,同时也加强员工对管理者之间的亲密度,从而达到企业上下文化思想统一,共同努力实现企业战略目标。(四)行政管理控制工作。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与行政管理人员工作的共同目的是为提高企业行政管理工作效率,加强对企业员工素质培养,促进企业发展[3]。行政管理控制工作主要包含对企业行政工作信息数据的收集分析处理,利用现代化科技技术的发展,实现数据平台的建立,加快对数据的处理工作效率。现代化企业行政管理利用EDPS、DSS、EIS等多种企业管理方式进行信息统计处理。企业的发展离不开绩效数据的保证,根据企业发展状况与当下市场经济环境制订出符合企业发展的战略目标,同时确保对企业资源的充分利用,对企业绩效指标做出数据分析,并及时纠正错误。(五)行政管理创新工作。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环境的资源竞争越来越激烈,在经济市场不断变化的形势下,行政管理工作也要根据企业发展变化作出创新,同时行政管理工作的不断改革也是企业行政管理的目的。企业行政管理创新工作是指对企业目标、应用技术、管理结构、行政制度等多方面进行整合创新,是企业多元化向前发展的新动力。企业技术创新有助于降低企业产品管理成本,有助于提高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核心竞争力。随着现在互联网技术的成熟与科技不断发展,企业只有不断地创新,利用新技术带动企业,才能够保障企业长久的活动发展。
三、现代企业行政管理的创新思想
现代企业行政管理涉及到多部门的管理合作与多部门之间的联合运行,在统一发展的整体结构中,企业行政管理人员应当利用行政管理专业知识与方法完善企业行政管理工作,从而实现以人为中心、以人为本的核心思想,从而提高企业行政管理的工作效率与经济价值。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已经无法适应当下的经济发展节奏,快速的社会发展对行政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新型的行政管理模式应该具有创新能力,对企业内部的部门管理具有灵活性。(一)制定合理的行政管理部门,优化行政管理流程。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市场波动极大,企业经营环境也变得复杂,这些也都是影响企业组织结构构成的因素。在企业制定经营战略与发展战略时,要根据实际发展情况,综合考虑企业运行效率等多方面因素制定科学化的行政流程,在对行政部门流程管理优化过程中,要根据企业发展的特点与企业经营商品制定符合自身情况的行政管理部门,不同企业因为发展模式不同,行政管理结构并非完全一样。企业在制定行政管理部门时,要根据企业的性质特点、生产规模等多方面因素制定科学化的管理结构。企业在制定行政组织机构时,要采取直线管理的职能模式,企业直线指挥方法可以将企业各部门之间协调统一管理,充分调动各个部门的能动性与各个部门之间的配合,利用各部门的人力、物力资源保障企业顺利运行。企业在制订业务发展流程时要以企业战略目标为主导方向,不要偏离企业发展主体。在对行政流程进行优化处理时,要根据各行政组织结构之间不同的分工作出调整,将不同组织职位责任划分得更加合理化、科学化。(二)制定合理的激励政策,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行政管理在企业管理中起到协调指挥、激励发展的作用,行政管理人员的自身素质直接决定企业发展的快慢与行政管理的工作效率[4]。企业员工工作效率与积极度取决于企业对于员工的绩效奖惩,由此可以看出,企业若想良性发展,除了必要的工作,对于员工合理的奖励也是有效的激励措施。现代企业通过制定职称评定与奖金发放等多种物质奖励方式,来激励员工工作效率,同时对员工工作行为作出正确引导。企业在做绩效评估时要从多方面角度进行数据统计,结合企业自身发展情况完善绩效考核管理系统,成熟的绩效考核系统也有助于提高行政管理人员的工作水平与工作素质,从而提升企业整体工作氛围。公司在为员工进行薪酬分配时,要根据市场薪酬变化与企业发展的节奏,作出相应的改变,将行政管理职责完善落实。企业在薪酬发放时,可以采取新型薪酬管理模式,将企业员工薪水与提成绩效相结合。通过薪酬来促进员工工作积极性,将业务能力与薪酬相结合也可以降低企业管理成本。(三)确定企业行政管理发展方向、落实行政管理政策实施。现代企业的行政管理系统由办公设施与规章制度组成,企业办公设施的完善有助于企业员工工作效率的提高,规章制度的制定有助于企业员工工作顺利的开展[5]。各项政策的制定都基于明确的行政管理方向中。现代企业的行政管理结构在发展时既要有创新性,同时又要结合企业自身发展规律,不要脱离发展方向。根据企业结构做出创新性调整,对行政管理工作职能与管理工作人员的责任进行划分,从而完善现代化企业管理。在做企业行政管理时,要落实领导的责任制度,划分不同部门之间所管理的事务责任,保障企业领导可以做到分级负责,但同时也要构建基层员工与高层领导之间的交流渠道,防止因为分级过多导致基层事务与管理人员之间交流断层。企业不同部门之间要明确各部门的责任,将岗位责任落实到个人,可以加强企业员工的责任心。制定规章制度明确各个工作岗位业务之间的职能权限,充分利用企业资源,促进企业发展。现代企业的发展要建立在企业内部管理结构的成熟与完善之上,利用现代化科技技术对企业内部进行改革升级,从而促进企业长远的发展。
四、结束语
行政合同管理制度篇7
1、1邮政储蓄银行合规文化建设的内涵
作为一家成立不久的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经营发展始终与风险相伴,而有效防控各种风险,就必须要有自己的“规矩”。将合规管理上升到文化高度,用文化的力量增强员工的合规意识,规范员工行为与操守,是邮政储蓄银行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因此,邮政储蓄银行合规文化应该是一种倡导依法合规经营的价值观,是企业文化的核心组成部分。合规文化的本质体现为法治精神,在“依法合规”的核心价值观指导下,邮政储蓄银行的合规文化内涵应该至少包括理念、制度、执行、人本、品牌和法治六个子文化元素。邮政储蓄银行合规文化建设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它需要采取多种有效措施,着力培育优秀的合规文化理念,构建并推进合规文化建设长效机制,夯实合规管理基础,提高合规管理水平,进而真正使合规文化成为全体员工的精神信仰,逐步达到全体员工主动自觉合规的理想境界。
1、2邮政储蓄银行合规文化建设的意义
合规文化孕育并产生于邮政储蓄银行合规经营管理之中,且一旦形成,将会扩散、渗透到邮政储蓄银行经营管理的方方面面,从而有效提升邮政储蓄银行的价值创造能力、市场竞争能力、基础管理能力、金融创新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因此,全面加强合规文化建设,努力培育合规文化理念,不仅是邮政储蓄银行稳健发展、长治久安的内在要求,也是邮政储蓄银行强化内部控制、完善公司治理、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增强核心竞争能力、实施战略转型的重要基础,更是邮政储蓄银行满足监管要求、提升社会公信力、建设一流现代化商业银行的基本条件。
2邮政储蓄银行合规文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邮政储蓄银行自成立以来,积极探索合规之路、建设合规文化,已经取得了一些显著成效,尤其是2013年全行开展“合规大讨论”活动以来,总结、积累了一些合规文化建设的经验和宝贵启示,也发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总体上看,邮政储蓄银行合规文化建设还处于初级阶段,员工合规管理意识相对薄弱、制度执行力欠缺、合规文化建设的基础不扎实。
2、1合规意识淡薄,合规理念落后
近几年,在全行员工的共同努力下,邮政储蓄银行的各项业务快速发展。但全行的合规文化建设水平并没有与业务发展实现同步,没有真正确立内控优先的理念,重营销轻管理、重规模轻效益、重速度轻质量、重发展轻内控的意识依然存在;主要侧重对经营指标和业务发展的考核,没有建立健全对内控责任的划分和内控成果的激励机制;部分从业人员对合规文化建设的意义认识模糊,存在一定程度的偏差,认为待遇低、收入低会降低合规标准,感觉规章制度规定不尽合理就随意削弱执行力或者不执行。
2、2合规管理机制不健全,制度执行力有待加强
邮政储蓄银行成立后,按照银行监管部门的要求,在充分借鉴同业先进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初步建立了一套符合自身实际、具有自身特色、健全完备的规章制度。但在制度执行上却存在一定问题:制度执行简单化、表面化,抵触性、选择性、被动式或应付式执行不同程度地存在;部分工作人员明知制度的规定,却不认真执行,以不作为的方式放任违规后果的产生;在制度执行上只图方便,把习惯当合规;凭关系办事,用感情代替制度;甚至盲目追求效益,粗放经营,有的甚至为了追求高业绩或是完成指标,弄虚作假、明知故犯。
2、3激励与约束机制不尽完善
邮政储蓄银行的绩效考核体系中,合规管理在人才成长、考核分配及激励机制方面的导向作用发挥不到位,在检查监督、责任追究的约束机制方面,整体合力尚未形成。邮政储蓄银行全行范围内,合规奖惩制度尚未有效建立,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往往以“是否造成损失”作为评判标准,当违规没有造成经济损失,甚至产生经济效益时,往往对存在的违规行为既往不咎,致使员工合规得不到奖励,违规受不到惩罚,甚至会获益。这样扭曲的合规激励约束机制使员工觉得合规“费力不讨好”、违规“短期见效快”,对正在实行的规章制度置若罔闻,为求业绩甚至刻意违规操作,导致全行合规文化氛围难以形成。
3邮政储蓄银行合规文化建设的目标和内容
邮政储蓄银行“合规大讨论”活动开展以来,各级行严格按照总行要求,高度重视、充分准备、有序实施、创新开展,全行合规管理水平得到大幅提升。比照国内外先进商业银行合规文化建设的实践,邮政储蓄银行应全面有效地持续推动合规文化建设,不断增强全员依法合规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让依法合规渗透到业务操作各环节,融入员工的思想行为中,贯穿经营管理的全过程,从而逐步形成顺应现代商业银行发展趋势,符合邮政储蓄银行总体发展战略,具有丰富管理内涵,全员高度认同和自觉遵循的成熟的合规文化体系。这种合规文化体系应由特色鲜明的理念文化、严谨规范的制度文化、高效有力的执行文化、和谐共进的人本文化、广泛认同的品牌文化、依法合规的法治文化等要素组成。具体而言,邮政储蓄银行特色合规文化建设应当逐步培育全体员工共同接受、追求、遵循、信仰的合规理念,积极引导员工牢固树立合规人人有责、合规创造价值、合规促进发展、合规成就幸福、违规就有风险的全新合规理念,使合规文化理念逐步深入人心,成为全体员工共同的追求和信仰。不断完善规章制度体系,在有章可循、有章必循、违章必纠的基础上,形成一种尊重制度权威性、维护制度严肃性、提高制度威慑力的合规文化氛围;通过制度文化的渗透力,让遵规守矩、按章办事潜移默化为一种根植于员工内心的行为习惯,让指示服从制度、信任不忘制度、习惯让位制度的制度执行文化成为主流,养成制度关键靠执行的执行风格和说干就干、干就干好的执行态度,使每位员工成为严格执行制度的倡导者、推动者和实践者,努力形成高效、敏锐、准确、有力的执行文化。坚持以人为本,关爱呵护员工,最大限度地保护员工利益不受侵害,这是合规文化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合规文化建设中,还应当深度挖掘、高度提炼并大力弘扬特色品牌战略,塑造广泛认同的品牌文化,在依法合规执行理念的统领下,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行广大干部员工依法合规的经营意识,自觉学法、用法、守法,建设法制文化,从而有效保护银行与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邮政储蓄银行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4邮政储蓄银行合规文化建设的措施
在充分借鉴国内外先进银行合规文化建设成功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邮政储蓄银行在自身合规文化建设中,应按照合规文化建设的目标,站在战略高度谋划全局,研讨制定合规文化的建设规划,并在此基础上以先进理念为引领、以宣传教育为先导、以内控管理为重点,着力从以下六方面做好合规文化建设工作。
4、1构建合规宣传教育常态机制
合规文化建设本质上是做“人”的工作,针对部分员工合规意识淡薄以及对合规管理存在的模糊认识,只有在合规文化建设中坚持以人为本,不断加以宣传、培训、教育、引导,让员工从思想上认同合规文化、接受合规理念,变被动为主动,才能确保全行合规文化建设向更高层次和更广领域健康发展。因此,邮政储蓄银行应以“合规大讨论”活动为契机,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合规宣传教育常态机制。一是要紧密联系经营管理实际,瞄准内控合规管理与合规文化建设的薄弱环节,持续深入开展合规大讨论活动。着重梳理和查找当前业务经营管理中影响银行基本面最直观、最突出的模糊认识、风险趋势和违规动向,力求从业务经营和合规管理、文化培育与科学发展的高度深刻剖析、深入讨论、形成共识、解决问题。二是要根据不同对象,采取不同方式,做到合规教育“四必讲”:第一,新员工入职要宣讲,通过合规宣讲,对新员工进行合规教育,引导他们从入行第一天开始,就力求做到依法合规、坚守合规底线;第二,干部员工上岗、转岗、提任要宣讲,通过诫勉谈话、廉政提示等方式,教育员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政绩观;第三,检查发现违规问题要宣讲,通过剖析违规问题,特别是让违规人员“现身说法”,带着违规问题讲危害、谈教训,督促员工剖析整改并给其他员工提供警示;第四,年度总结要宣讲,通过总结合规成效、经验与不足,引导员工牢固树立新型合规理念,主动自觉依法合规。三是要坚持推行干部员工年度“述职述德述合规”及合规承诺制度,组织员工签订“合规承诺书”,力求将合规文化建设与全体员工的职业发展和日常业务经营管理活动有机结合,形成制度安排,引导员工主动自觉合规。四是要创建员工合规文化交流平台,建立相关信息处理、反馈机制,传导合规理念,解答员工疑惑,不断增强广大员工参与合规文化建设、接受合规理念、强化合规管理的自觉性。
4、2不断完善优化规章制度
体系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制度是合规文化建设的基石。邮政储蓄银行应针对政策制度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完善内控合规制度体系建设,优化制度流程,夯实管理基础,根植合规文化。一方面,加强全行法律合规管理队伍建设,积极借鉴同业成功经验,完善合规管理规章制度体系,建立健全制度集中管理和动态更新机制,提升制度管理层次;持续抓好规章制度的规范落实,严格执行制度论证、审查、审议机制,进一步提高制度的修订和执行水平。同时,全面梳理制度流程,重点听取基层行和客户意见,发动操作人员查找规章制度执行中的盲点、漏洞、矛盾和脱节之处,尤其要找出业务流程中环节过多、控制过死、衔接断档或运行不畅的地方。建立完善制度流程梳理的台账,对每个问题进行逐条分析,探索建立流程优化的科学方法、标准模板和评价机制,做好规章制度的梳理、完善和解析,推进整个规章制度建设朝着系统化、规范化、标准化方向发展。另一方面,持续规范制度管理工作,对各项规章制度的有效性开展后续评价,梳理并查找现行规章制度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集中管理、事后评价和动态更新机制,定期组织开展规章制度清理工作,做好制度的立改废,完善全行规章制度体系。
4、3强化规章制度的执行与落实
邮政储蓄银行在建立完备、科学规章制度的情况下,还会出现一些屡查屡犯、屡禁不止的违规行为或违规案件,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制度执行上存在比较突出的问题。邮政储蓄银行必须通过根植合规文化,促进全行牢固树立刚性化、规范化和精细化的执行理念,不断强化制度执行力,筑牢执行力建设的基础,促进合规文化建设常抓常新。首先要强化执行力建设。深入开展执行力教育,认真思考在执行力方面存在的问题,不断提升执行力,真正做到执行高效、反馈顺畅、尽职履责。其次要狠抓制度落实。全面建立诚信举报核查制度、违规问责制度、合规绩效考核制度,抓好制度落实工作,引导广大员工养成时时合规、事事合规、处处合规的良好习惯。最后要创新合规管理方式。建立健全干部员工合规档案,探索建立并执行员工违规积分管理,以违规积分与合规档案为载体,对员工合规行为进行规范化、常态化和精细化管理,进一步提高风险防控水平,真正将合规文化建设变成全行员工的自觉行动。
4、4加强合规管理的监督与检查
监督检查是夯实管理基础、提升合规水平的有力工具,也是培育成熟合规文化的重要手段。邮政储蓄银行各级内控管理机构只有加强监督检查,推动尽职监督,保持案防高压态势,严控各类案件发生,才能有效根植合规文化,不断提高内控合规管理水平。邮政储蓄银行各级内控管理机构应注重研判案防重点,精心提取可疑线索,通过针对性、前瞻性的大规模案件风险排查,主动发现、及时终止和有效处理案件线索和重大风险隐患,营造声势浩大的风险排查氛围,从而有力震慑违法违规行为。对于排查发现的问题,注重从制度、机制、流程、系统等方面深入剖析原因,实施改进措施。加强尽职监督的制度安排,按业务条线制定实施细则,积极推动各级行、各条线形成自查自纠机制,持续推动尽职监管。着力提升非现场风险监测水平,探索建立全行内控合规管理信息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持续开展合规风险监测、检查,持续探索对现有主要风险监测系统及监测成果整合运用的方法,充分发挥内控合规管理信息系统的作用,最大限度发挥非现场风险监测功能,建立以信息科技为依托的合规风险监测机制。
4、5着力强化整改工作机制建设
合规文化建设既是持续创新的过程,也是不断改进提高的过程。对围绕合规文化建设发现的突出问题,邮政储蓄银行应着力强化整改工作机制建设,全面提升自我纠偏管理能力,持续推进整改措施,认真抓好整改工作,推进合规文化根植。应不断在具体实践中探索运用全面质量管理的理论和方法,研究制定全行范围内的《邮政储蓄银行违规整改工作管理办法》,明确整改责任,规范整改流程与方法,形成全新的违规整改工作机制,通过系统整改使各项内控合规工作成果落到实处,促进内控体系持续改进。继续完善整改流程,形成合理的激励机制,将整改工作纳入综合绩效考评体系和部室关键绩效考核体系,实现整改效果与激励考核机制直接挂钩,彻底改变屡查屡改、屡改屡犯、屡犯屡查的状况。充分利用内控合规管理信息系统,将整改工作机制及要求以科技化手段嵌入管理流程,落实到各部门和各岗位,提升整改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强化自我纠偏机制建设,以尽职监督工作为主线,通过自我规范经营管理行为,不断完善自我纠偏机制建设,全面提升自我管理能力,推动全行合规文化建设工作向纵深发展。
4、6建立科学完善的考核奖惩机制
行政合同管理制度篇8
高职院校系(部)党政共同负责制是指系(部)党总支和行政按照体制机制要求,结合各自职责分工,对系(部)的重大事项共同负责,共同保证本系(部)工作目标的顺利实现。实质上就是系(部)党总支和行政共同讨论决定本系(部)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要事项,共同贯彻落实学院党委和行政的决定,共同领导本系(部)的工作,努力形成合力促进系(部)在人才培养、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工作,对系(部)的改革、发展、稳定共同承担责任。
一、高职院校实施系(部)党政共同负责制的意义
随着高职院校规模的扩大,高职院校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也发生了较大变化。深化管理体制改革,实行院系二级管理体制,对于大力推进教育教学改革,保障人才培养质量,提升社会服务能力,提高办学效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系(部)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是新形势下对系(部)工作的规范,为民主集中制在系(部)的贯彻落实提供了组织保证。系(部)党政共同负责制既充分考虑了系(部)工作的特殊性,也体现出党对系(部)工作领导的加强。系(部)党政共同负责制对高职院校内部管理有着其他领导体制不具有的优越性:有利于系党总支参与重要问题的决策以规范系(部)工作;有利于思想政治工作和具体业务工作有机融合;有利于党总支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使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的在系(部)各项工作中的充分发挥。
二、系(部)党政共同负责制中应正确处理的关系
党政共同负责制作为一种领导体制,需要不断实践和逐步完善,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应正确处理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一)“核心”与“中心”的关系
系(部)党总支是政治核心,系(部)行政组织是教学、科研、专业建设等的行政管理中心。把“核心工作”与“中心工作”融为一体,促使党政关系高度耦合,既是系部建设和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加强党对系部领导的重要标志。[1]总支书记应充分认识到党总支的政治核心作用和自己肩负的责任,在主抓党建和全系师生思想政治工作的同时也要协助行政班子做好系部的业务和行政管理工作;同样,系主任肩负对内管理、对外开拓的重任,应不失时机地争取党总支和书记的大力支持,在主抓教学科研等业务和行政管理工作的同时,也要配合党总支做好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自觉执行党政共同负责制,贯彻落实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切实履行系行政中心的管理职责。
(二)“共同负责”与“合理分工”的关系
系(部)党政共同负责制的核心是总支书记和系主任对本系工作的共同负责。“共同负责”是指系(部)党政必须严格遵照决策程序,在系(部)重大事项的决策过程中共同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共同负责并不排斥分工负责。共同负责强调的是决策,而分工负责强调的是执行。[2]共同负责是前提,合理分工是基础,两者是辩证统一的。没有共同负责,合理分工就会导致党政分家,谁也不负责,从而背离共同负责制的基本原则;没有合理分工,共同负责就会陷入矛盾和误区,使党政共同负责制无法实施。因此,必须正确处理好“共同负责”与“合理分工”的关系。
(三)“书记”与“主任”的关系
系(部)领导班子中,书记、系(部)主任都是领班人。书记要支持系(部)主任独立地开展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要带头执行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要维护和支持系(部)主任的行政管理权。同时,系(部)主任也要支持系(部)党总支书记的工作,要主动接受党总支的监督。在任何情况下,系(部)主任和党总支书记都应相互尊重、理解和支持,加强沟通交流协作,做到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拧成一股绳,形成合力,发挥班子的整体工作效能。[3]
三、高职院校实施系(部)党政共同负责制的具体途径
(一)优化系(部)领导班子结构,加强对系(部)工作指导
配备合理的领导班子是系(部)搞好党政共同负责制的前提,而选好党政“一把手”又是优化系(部)领导班子结构的关键。院党委和行政要按照政治坚定、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勤政廉正、团结协作的要求,充分考虑年龄、知识、专业、个性等因素配备好系(部)领导班子。在考虑系党政“一把手”人选时,应重视其是否具备较完善的人格、是否有较全面的才能。对班子其他成员,应尽可能征求系党政“一把手”的意见,除考虑德、能、勤、绩等因素外,也可兼顾到脾气、性格的搭配,以及优势互补和刚柔并济,努力将系(部)领导班子搭配得比较理想。学院党委是系(部)党政共同负责制的推动者,系(部)党政共同负责制执行落实得好不好,关键在学院党政领导。学院党政领导对党政共同负责制认识到位,措施到位,指导到位,则系(部)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自然会落实到位,反之将形同虚设,所以学院党政领导应为系(部)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创造有利条件,除设置合理的领导班子、强化领导班子共同负责的意识外,要重视对系(部)工作的指导,教给系(部)党政领导共同负责制的本领和方法,提高系(部)党政领导的领导水平。
(二)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制度建设
为确保党政共同负责制的有效实施,应建立健全有关的规章制度,如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领导班子政治理论学习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等。系(部)要把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作为开展各项工作的保证,通过制度来沟通协调党政关系,充分发挥党政的合力。制度建立了,无论办什么事情,都有章可循,避免随意性。在具体工作上,一些重大的事项,如:专业建设课程改革、实训室建设、教研室主任的选拔和任用、职称评审、师资队伍建设等都要经过系(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形成共识。努力做到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为系(部)工作的顺利开展发挥保证作用。
在加强制度建设过程中,也要注意制度的与时俱进。系(部)制定的各项制度要根据国家教育方针的调整、学院发展规划的要求进行适时调整。同时也要注意制度的连续性,把握好制度适用范围、尺度,充分发挥制度的保障作用。
(三)注重学习、沟通、交流,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系(部)党政共同负责制,系部领导班子要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升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以及工作能力。领导干部要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在学习中强化协作意识,减少认识分歧,提高决策效率和决策水平。党政共同负责制的本质就是集体领导,这就需要系部领导班子尤其“党政一把手”经常沟通、交流,相互尊重、相互支持、相互监督,能够在班子内部正确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努力提升领导班子的凝聚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