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预算管理(精选8篇)
税务预算管理篇1
针对县级财政预算执行审计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不成熟的建议:
一、强化预算管理。要真实、全面、准确地反映财政收支状况。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将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按规定级次、预算科目、缴库方式和期限缴入国库。对违纪违规的行为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强化预算监督。对预算执行过程加大监督力度,尤其对预算调整事项一定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运作。促进财政部门规范预算管理,硬化预算约束,不断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继续深入贯彻《会计法》,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保障社会信用制度的建立。
2、强化预算支出监督。年度内虚列预算支出、预算追加过大,影响了年初预算的完整性,削弱了预算的严肃性和约束力。为此,财政部门以及各预算执行单位要提高预算执行的自觉性,努力做到预算与执行相符。要按照先有预算、后有支出、无预算不支出的原则,完善预算管理,依法规范政府收支行为。
二、深化预算改革。进一步改进预算编制,提高预算的准确性、科学性和透明度。财政部门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改进预算收支的测算方法,提高预算编制的预见性;各部门大力推进实物费用定额试点,加快建立定员定额标准体系,不断提高支出预算的准确性;建立健全部门项目库,增加专项资金分配透明度,及时足额拨付专项资金;要注意解决预算执行中变更、追加较多问题,提高预算执行的严肃性和约束力;大力压缩公用经费,厉行节约,减少会议、接待等行政费用开支,积极推进公务用车管理改革。
1、深化预算编制改革。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推进预算编制改革,在摸清部门家底的基础上,尽快建立科学完善的支出标准和预算定额,建立和完善项目库,打好预算编制的基础。要杜绝违规退库、虚收财政收入、预算执行结果与年初预算出入过大等问题。加强预算收支的测算,进一步规范预算的编制,细化预算科目,将预算做实,确保预算与计划相一致,不断增强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2、细化预算编制。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推进预算编制制度改革,一是建立专职机构,负责政府预算计划的编制,审核部门预算,编制综合财政预算;二是加强以部门预算为基础的综合财政预算,将各单位所有收支纳入部门预算;三是以“零基预算”为基础,一个尺度测算政策性经费需求,摸清部门家底,公用预算支出实行划档、定员、定额,并逐步向二三级预算单位推行预算编报制度;四是建立和完善项目库,打好预算编制的基础。强化项目的前期论证,逐步建立加强项目支出管理的长效机制;五是进一步规范预算的编制,细化预算科目,确保预算与计划、政策相配套,不断增强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三、严格执行预算。要按照先有预算、后有支出、无预算不支出的原则,完善预算管理制度,依法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年度内预算追加太大,影响了年初预算的完整性,削弱了预算的严肃性和约束力。为此,财政部门要强化预算支出监督,完善预算支出动态监控管理机制,建立预算执行分析和通报考评制度,实现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督和分析考评的信息化管理。落实预算执行责任,确保执行到位;各预算执行部门要提高预算执行的自觉性,依法规范收支行为。
1、强化收入征管。坚持依法治税,严格控制减免税,抓紧清理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坚决制止和纠正擅自出台“先征后返”等变相减免税政策。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加大非税收入征管力度,做到应收尽收,防止跑冒滴漏,促进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继续深挖非税收入的增收潜力。研究制定规范的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确保财政收入稳定增长,逐步实现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的统筹安排,提高政府的调控能力。
2、优化支出管理。要进一步调整、优化支出结构,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保证重点支出和民生支出需要。财政资金要重点向“三农”、科技、义务教育、社会保障等方面倾斜,加大对新农合、农村基础设施、就业再就业、弱势群体救助等方面的投入,把有限的财力更多地用在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上,逐步增强公共财政的保障能力。
四、强化税费征收管理。要不断加强和完善税收征管体系建设,加大各项收入征缴力度,应收尽收,及时入库。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切实加强罚没收入和行政性收费管理,把应纳入预算的各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将各单位所有收支纳入部门预算。
1、强化税费征管。要不断加强和完善税收征管体系建设,应收尽收,及时入库;强化非税收入管理,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票据、项目、专项收入管理秩序,完善非税收入网络化管理平台,对全县非税收入征收政策、资金缴存、票据管理进行全面稽查,将非税收入全额纳入预算管理。
2、强化税费征缴力度。要不断加强和完善税收征管体系建设,加大各项收入征缴力度,应收尽收,及时入库。及时纠正违反国家统一政策、有碍社会公平的地方优惠政策;切实加强罚没收入和行政性收费管理,把应纳入预算的各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
五、加强资金监管。完善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和考核办法,建立起责权利统一的管理机制,加强项目资金管理。积极稳妥地安排和使用项目资金,防范债务风险。对重点项目、重点资金要坚持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肃查处挤占挪用以及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确保专项资金发挥应有的效益。定期对项目资金的运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证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安全有效运行。
1、建立债务预算。健全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防范财政潜在风险。加强预算管理,落实偿债责任,有效管理存量债务,严格控制增量债务,防范金融风险向财政转移;清理整合现有融资平台公司,加强政府对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的集中统一管理,规范融资平台公司的设立、经营和筹资行为。
税务预算管理篇2
关键词:事业单位财政税收问题解决思路
事业单位指的是为社会群众提供教育、文化、卫生、技术等公共服务的政府机关与社会公益团体,事业单位的运行不以盈利为目的,且正常运转所需要的经费一般都是由国家财政拨款与社会资助。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壮大,国家对事业单位财政经费拨款逐渐变少,致使事业单位经营越来越困难,因此本文关于事业单位的财政税收的研究具有现实意义。
一、我国事业单位财政税收存在的问题
(一)票据管理不严格,税收缴纳不规范
首先,票据管理存在不完善的情况,这主要是由于制度不健全,不仅如此,某些事业单位的管理层在财政税收会计核算、内部审计方面缺乏重视,使得会计人员工作不仔细,在出现问题时相互推卸,使得票据管理出现混乱,最终造成财务数据不真实、不准确。此外,由于财政税收人员综合素质与专业技术水平较低,对征收标准不熟悉,可能还会提升征税税率,导致事业单位财税征收不科学。其次,事业单位税收缴纳不规范,这是因为现阶段与我国事业单位财政税收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使得事业单位财务工作人员缺乏对基本费用规范管理的认识,不仅如此,现阶段很多事业单位在自觉履行纳税义务方面的意识不强,常常出现某些税收机构私自征管地方税收的现象。
(二)财政税收预算管理不科学
首先,财政税收预算编制工作不严谨。现阶段我国事业单位预算编制工作一般都是由财务部门单独完成,项目执行部门与项目专业人员通常都不参与,使得预算编制中申报内容不细致,降低了预算编制准确率,造成预算执行与预算编制脱节。其次,财政税收预算编制方法不合理,没有按标准进行。在进行预算编制时,都要与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相结合,但是以往的预算编制方法缺乏与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结合,事业单位财务人员在进行预算编制时通常凭经验进行,这会造成预算编制与实际执行不一致,不利于财政税收工作的安排,增加了预算风险,使得预算缺乏准确性与权威性。最后,财政税收预算执行效率不高。现阶段事业单位通常没有对财政税收预算执行进行考评,使得在预算执行时对预算资金的使用不合理,提高了资金使用风险。很多事业单位没有针对预算执行环节制定单独的激励与惩罚机制,使得预算执行往往具有很大的随意性与主观性,没有对执行人员产生有效的约束力,使得事业单位财务方面的违规违纪现象增多。
(三)相关工作人员素质较低,缺少完善的考核
首先,我国事业单位财会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不高,对各类税种的相关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没有很好地掌握,对应税收入与非应税收入的界限不明确,对某些税目概念不熟悉。不仅如此,部分财会工作人员思想意识不高,缺乏对税收法律新知识学习的主观能动性,对税务方面的管理仍沿用传统的模式。其次,事业单位内财务税收项目往往职责不清,没有进行全面的考核。很多事业单位在财政税务方面的工作重心都放在其他方面,没有重视对税收业务绩效考核。大多数税务单位往往只在年终时才会进行一次缴税服务满意度问卷调查,对缴税服务要求及内容掌握不充分,这种现象会导致事业单位在财政缴税信息时有显著的滞后性。
(四)内部管控与外部监督不到位
事业单位财政部门的税收工作能够正常开展,得益于内部管控作用的正常发挥。但是普遍现象是,很多事业单位的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效果都是借助于第三方机构来进行监督,而第三方机构往往对事业单位内部运行情况掌握不够充分,不能有效对事业单位的各项财政活动进行严格地管控。因此,加强事业单位内部管控机制是非常重要的。如果事业单位内部管控不强,那么事业单位的各项财政活动就要依靠外部监督,但是现阶段我国事业单位的外部第三方机构监督体系有诸多问题存在,比如监督体系不健全、监督方式不科学等。
二、完善我国事业单位财政税收管理的思路
(一)强化票据管理,促进税收缴纳规范化
首先,要确保事业单位税务等方面的票据具有真实性,对票据的管理工作要严格依法依规来进行,对税收的计算要借鉴先进的方法与成熟的经验。杜绝各类打借条等现象,领用票据要合法,使用税务发票及财政收费收据要合理,并要规范票据内容,保证税收票据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与连续性,对财政、税务等部门派发的票据要正确使用,从源头上确保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科学与规范。其次,事业单位要保证财政税收信息公开性与透明性,借助多种渠道进行税务信息内容公开,及时更新财政税收信息,确保财政税收信息的真实性,建立健全纳税人的信息反馈平台,实时掌握纳税人的意见与建议,并对有效意见及时采纳,提高纳税服务质量。
(二)加强预算控制,减小预算差异
由于事业单位在某些工作的预算中,往往涉及到的内容有很多,而且时间跨度也很大,这会造成最终的预算与最初的预算有较大的差异。所以,在进行相关预算业务时,应结合实际情况,针对具体的问题采用具体的措施,减少预算与实际所需资金的差距。例如,为了消除事业单位财务核算与拨款确认上的差异,国家有关法规规定,事业经营收入因需要有财政单位及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拨款证明才能够扣除。相关规定对于项目周期长或者是跨年度的合同,结算金额有一定的困难,这时应该结合事业经营收入与费用支出配比的原则,对于当年项目事业收入的确认,计算方法应该是“年度事业成本实际支出-财政补助收入冲减额+年度事业项目收益”。这种计算方法就会导致实际拨款显著偏离会计确认的项目收入,特别是针对实际拨款显著低于实际成本支出时,从税务的角度来讲,国家拨付的经费超支金额不能扣除。这种做法对事业单位是非常不合理的,例如,有些科研事业单位为了完成国家重点科研项目,需要不断地资金投入,但是由于科研过程存在很多不可预判的因素,国家在对科研项目进行拨款时不能够准确预算拨款金额,所以科研事业经费超支金额要据实扣除。事业单位在进行预算之前,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不断地调研与论证,形成系统的编制流程,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结合实际的变数做出相应的调整,并将修改的预算金额及时上报,严格依据预算编制来进行,强化预算管理。
(三)提高员工综合素质,建立科学的绩效考评机制
首先,为了提高员工综合素质,事业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财会工作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工作,强化各类税种税收知识,加深对事业单位应税项目与非应税项目的理解,杜绝多缴或少缴现象的发生,不仅如此,事业单位还应当强化财会工作人员对税收法律的认知。其次,在事业单位的财政税务工作中,相关部门要明确自己的具体工作职责,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不仅要确保财政税务工作的有序开展,还应提升财政税务工作效率。应将事业单位职员的薪资与绩效相挂钩,建立科学的绩效考评机制,确保事业单位各部门工作的开展更有效率,激发事业单位职员在财政税务工作上的积极性与主观能动性,全力提升财政税务工作效率。
(四)建立完善的内外部监督体系
首先,在内部监督方面,事业单位内部要设置专门的审计机构对财务税收相关工作进行有效监督。不仅如此,事业单位要加强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制约,比如,财务部门在对各部门进行预算编制时,应将预算编制结果反馈给各部门进行审核复查。此外,要强化事业单位管理层的主导作用,对于财务部门出具的最终文件要经过领导层的检验签证。其次,在外部监督方面,在事业单位财务税收内容公开后,应设置相应的反馈机制,比如,设置网络评价通道,使得民众对于税收工作中认为不合理的地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事业单位要针对这些意见定期及时作出回应。不仅如此,政府还应该为事业单位设置第三方监督机构。
税务预算管理篇3
关键词:公共财政;税收制度;政府预算
财政模式作为经济体制在财政方面的具体体现,是经济体制改革对财政根本要求的一种反映和作用的结果。随着市场经济基本地位的确定,要求我国的财政模式应体现出市场性,才能适应、服务于并有利于经济市场化改革的需要。西方国家的公共财政是根植于市场经济体制下,在政府财政活动中自然形成并不断发展和完善起来的。因而,在税收制度、政府预算、财政管理、财政支出结构等诸多方面积累了成功的经验。市场经济的共性决定了其对我国建立公共财政体系具有借鉴和参考价值。
一、不断完善和优化税收制度
在经济全球化规律的支配下,世界税收一体化进程明显加快。各国的税收制度不断趋同化,按照国际惯例来改革和完善税制已成为各国的共识。
(一)改革和完善增值税制度
税收政策是国际协作的重要领域,西方国家通常采用消费型和收入型增值税。1968年联邦德国以增值税取代周转税。1973年英国开征增值税,之后历经多次改革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增值税制。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进行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大规模税制改革,采用较为中性的增殖税制,围绕课税水平、课税结构等方面的改革,采取了“宽税基、低税率、紧优惠、严征管”等措施,其增殖税的征收范围几乎涉及到一切商品和劳务。目前我国经济结构正处于战略性调整时期,改革和完善增值税制度,把生产型增值税转向收入型、消费型增值税,有利于新技术、新设备的采用。要允许将购进固定资产中的所含税款一次性抵扣,防止对固定资产重复征税,把企业目前承受的相对较重的投资负担降下来,提高企业更新改造和扩大投资的能力。优化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把征税范围先扩大到交通运输、建筑业等与现代增值税征收范围联系密切的应税劳务上,之后逐步取代营业税,使增值税尽可能广泛地覆盖到劳务领域。以扩税基、低税率、少优惠、强征管为目标,在提高征收管理水平的基础上,适当降低目前的名义税率,让出税负空间以后,由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来补充。
(二)完善所得税,提高所得税在税收收入中所占比重所得税具有直接调节纳税人收入的特点,在西方国家的税制结构中占主体地位。20世纪80年代美国奉行供给学派的税收政策,降低了所得税的税率,但个人收入的20%-30%仍然要用于交纳个人所得税,其所得税演变的过程,是将税基放宽、税率提高、征收面扩大、税种增加的过程。澳大利亚是实行分税制的国家,1998年澳大利亚中央税收收入中,直接税占74%,其中个人所得税占整个联邦税收收入约60%。大多数西方国家的企业所得税制都是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制均允许在总收入中扣除成本费用、生计费、个人免
税等项目。
经济全球化进程对我国税源、税种设置和结构以及税收征管将产生极大的影响,国际环境要求我国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为了与国际接轨,要着重加强所得税建设,建立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提高所得税在全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改变目前单纯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种结构,形成所得税和流转税双重主体的税制体系。坚持对高收入者多课税,对低收入者少课税或不课税的原则,有效地缩小收入初次分配差距。对内、外资企业实行平等的国民待遇,合并内、外资两种企业所得税,改为法人所得税或公司所得税,统—规定税前抵扣。打破现行按经济类型建立的税收优惠政策,清理、规范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减少具有专项审批、临时、特案、减免性质的税收优惠待遇。将普遍高于国际水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主要税种加以调整,降低其税率水平,进一步完善所得税制。
(三)开征社会保障税
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是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重要保证。社会保障税是根据受益原则征税的,是由获得某种特定收入的纳税人缴纳的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税种。在全世界170多个国家中,至少有132个国家实行社会保障税制度,其中108个国家正式实行含有工资税、社会保险税、社会税、社会保障捐赠在内的社会保障税。西方国家的社会保障税是中央税收的主要税源,例如,德国为40%左右,超过了个人所得税,成为第一大税种。20世纪80年代中期,英国的社会保险税与个人所得税的差距不断缩小,社会保险税成为英国的第二大税,仅国民保险费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就达12、4%。社会保障制度属于公共产品,具有全国性、统一性、强制性特征,起着调节居民收入分配、提供社会安全的公共职能。我国社会保障要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制度、统一规定、统一标准、统一征收和统一管理。通过开征社会保障税,设置养老保障税、失业保险税和医疗保障税,形成统一的社会保障税体系。
二、深化政府预算改革,强化财政宏观调控能力
政府预算是公共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公共财政体系的关键是要对预算编制及政府预算执行的全过程实施一系列改革。把政府预算从经常性预算、建设性预算的二元结构改革为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的三元结构。政府预算制度1802年起源于英国,经过几百年的实践,政府预算制度方臻完备。其政府预算不仅要经议会批准,而且还通过公共会计、财政监督专员、财政监察总暑三个渠道来实施,并对预算的全过程监督,具有统一性、公开性、法律的权威性等特点。部门预算是不同的预算,由不同的部门编制执行,最后由财政部门纳入统一的政府预算体系。编制部门预算是西方国家财政资金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财政公共化趋势不断增强的集中反映。
(一)编制部门预算在内容、时间上分别实行综合预算、
早编早预算,提高预算编制的广度和精确性大多数西方国家的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各类税收,同时有少量必要的规费与罚没收入及为偿还债务本金、利息和弥补财政赤字而发行的国债。无论是开征税收和设立有关的规费项目与标准,还是发行国债,都要按照一定的立法程序行事并纳入预算。西方国家编制政府预算一般需要12个月左右的时间,美国则长达18个月,政府预算草案必须经过立法机构的审议通过,成为正式预算后才能执行。
我国要建立综合财政预算,把制度外、预算外收支纳入政府预算管理中,归财政统一管理并编列部门财政性资金预算,将部门预算确立为涵盖部门所有公共资源的完整预算,保证部门预算的完整性和财政管理的统一性;从基层单位起编制涵盖预算内外资金的综合财政预算,规范政府部门的行为,发挥财政资金的整体效能。把预算草案的编制工作提前一个年度进行,使政府预算严格遵循“先审批、后执行”的法定性原则。
(二)全面采用零基预算法编制部门预算,硬化其执行约束,提高预算的科学性和严肃性零基预算法的理论形成于1952年,其实践起源于美国。
1976年卡特当选为美国总统,联邦政府决定全面采用零基预算法编制预算。美国联邦政府曾多次因为国会没有批准联邦预算而部分关门,体现了政府预算对政府活动的决定性与约束力。
我国要按照预算年度所有因素和事项的轻重缓急重新测算每一科目和款项的支出需求,确定各部门、各单位及各项事业的实际支出,保证政府预算编制的范围、结构和方法与政府职能的范围和方向相适应。健全预算审批程序,要在充分了解信息、科学决策的基础上审批,提高效率。
(三)加强部门预算资金的管理
部门预算要在资金控制上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提高资金统筹调度的主动性;在运作程序上实行标准预算周期管理,提高预算运行的规范性。建立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相对分离、相互制约的预算运行机制,把预算编制职能予以集中并与执行、监督相互分离,规范财政管理秩序,加强财政的法治化、科学化、规范化建设,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三、加强财政规范化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一)建立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确保政府行政能力有必要的财力保证
西方国家转移性支出在财政支出中所占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政府财政建立了大规模的转移支付制度,为政府大规模干预经济提供了强有力的财力保证。美国的转移性支付在财政总支出中的比重,从1960年的24、8%上升到1976年的45、7%。转移支付制度有利于政府介入社会公平问题。
我国应调整转移支付方式。从单一的纵向逐级转移方式,向纵向全面覆盖式转移与横向转移并用方式转换。建立规范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同时加快转移支付的立法进程,要在《预算法》内容中,增加有关转移支付的条款,明确规定财政转移支付的政策目标、资金来源、核算标准、分配程序等,并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监督体系。
(二)实施财政集中支付制度,推进政府财政预算改革
财政集中支付制度是西方国家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通行做法,是解决财政性资金分散支付所存在弊端的国际通用方式。国际上通常称为国库单一账户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如法国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集中度比较高,囊括了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的全部财政资金,成为防止腐败行为发生的治本之策。
我国应积极推行财政集中支付制度,完善和加强政府财政职能。由国库对所有政府性收入(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进行集中管理,统一收支。取消各部门在商业银行的帐户,改变财政按期向各部门拨付的办法,所有财政性支出均由国库单一账户集中支付。各部门需要在预算范围内决定购买的商品和劳务由国库集中支付,使预算资金全程进入财政的有效监督体系中。
(三)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
发达国家在实施政府采购制度方面具有较悠久的招标历史和比较完善的招标法律制度。日本政府采购实行各部门的“分散采购制”。把中央采购招标规定在《会计法》、《预算、决算及会计令》、《国家物品等特定采购程序的特别政令》等法规中;把地方政府采购招标规定在《地方自治法》、《地方自治法施行令》等法规中。无论采用一般竞争方式、指明竞争方式和随意契约等招标采购方式,都必须通过中央政府指定的刊物“官报”或与“官报”类似的地方政府公报,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等信息。
政府采购制度是运用招投标的方式把过去分散采购转变为集中采购。它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相联系,中标的供应商不需要经过预算部门,直接从国库得到资金。我国要全面推行政府采购预算制度,把属于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安排的政府采购项目,编入政府采购预算;把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统一管理。
(四)加强国债管理
在我国,要实行国债的动态化管理,合理控制国债规模和结构,对国债总量的把握上既要考虑年度发行总额,也要注意控制国债余额。加快国债市场建设,培养机构投资者,在保持对个人投资者发行凭证式国债的同时,扩大对机构招标发行的份额,逐步使之达到发行总额的50%以上。要注意分析综合财政赤字和综合偿还能力,研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解银行不良资产对财政资产以及对财政造成的影响,在各方面关系协调的基础上确定国债的管理方案。
四、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建立规范、高效的公共财政支出制度
大多数西方国家自20世纪40年代就运用了成本效益分析方法来安排财政支出,并且普遍重视教育事业的发展,政府教育支出十分普遍,教育支出、社会保障支出以及对基础产业等公共领域的投资占整个财政支出的比重明显高于我国。1989年的公共支出占GDP的比重达到了40%以上。我国要积极采纳成本效益分析方法,针对国家确定的建设项目,确定若干个建设项目方案,测算各种方案的全部预期成本和全部预期收益,通过分析比较,选出最优的国家项目投资,把有限的收入安排用于公共支出。结合政府职能转变,以社会公共需要为标准,界定财政支出范围,优化财政
支出结构,逐步减少对竞争性领域的资金供给,加大对公共事务活动的资金保障力度。公共财政支出范围应主要限定在政府机关和那些代表社会共同利益和长远利益的非盈利性的领域或事务上,包括政权建设、基础教育、基础科研、环境保护等,要有利于促进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有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财政支出主要向解决“三农”问题倾斜、向统筹区域发展倾斜、向社会福利和困难群体倾斜、向教育与科技事业倾斜、向公共卫生
与环境保护事业倾斜。进一步完善和深化财政支出管理制度改革,逐步降低目前财政支出中经济建设费用的比重,缩小基本建设支出规模。改革事业单位经费的供给和管理体制,在医疗、高等教育领域引入市场机制,控制其事业经费的增长,逐步降低其支出的比重,建立规范、高效的公共财政支出制度。
五、建立中央与地方分权体制,规范政府间的分配关系
20世纪中期以前,西方国家的整个财政收支中,联邦收支所占比重较大。美国实行的是分级财政体制,州、地方政府独立于联邦政府,其预算管理体制分为联邦、州、地方三级,各级政府拥有独立的财政税收制度,独立编制、审批和执行本级预算;各自拥有立法、行政、司法三大部门,分别独立地行使宪法所赋予的权力。公共支出中的福利支出主要由联邦政府承担,联邦政府所占比重达到50%。在美国全部税收总额中,联邦税收占60%以上,州政府税收约占20%以上,地方税收约占15%。80年代以后,随着财政分权化改革的进行,财政体制出现了地方化的趋势,州、地方政府在财政收支中发挥了较大的作用。
在我国,随着分税制改革的深入,要根据地方经济发展和宏观经济调控的需要,明确划分各级政府在公共服务和经济领域的事权范围,下放部分中央政府支出和税收的权力,在严格制定和实施权利下放计划的基础上,赋予地方政府更多的资源决策权,把财权与事权统一起来,建立有效的地方政府职责体系,规范各级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和管理体制。中央政府要以法律为基础,依法进行调控和监管。中央政府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方面负有重要责任,其权力主要体现在运用财政政策、税收政策、货币政策与产业政策工具上。
对于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进一步完善地方税制体系,赋予地方政府在地方税上的税收立法权和征税权。地方政府要在改革中转变行为模式,减少对经济事务的直接参与程度,实现向公共服务型政府的转变。
六、加强税收征管体系建设,提高人们的纳税意识
大多数西方国家在税收管辖权上,各级政府都有自己的税收立法权、征管权和征管机构。其税务管理主要包括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为公民建立了全国性的税务登记号码,即纳税人鉴别号码。美国采用的是全国性的社会保险号码,这样既有利于税务机关进行登记管理,也为纳税人信息资料的计算机管理和进行税务审计奠定了基础。澳大利亚通过建立税务档案号码(简称:税号),把所有纳税人都纳入了税务当局的税务管理之中。在税收征管上税务当局颁给每个公民税号,它与公民的名字和地址结合使用,与其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是在纳税方面区别公民的税务文件。同时,西方国家制定了详细又严厉的税收申报法律。在纳税申报制度中,税法明确规定了纳税人必须按期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申报表及有关的财务报表。美国的税法规定中涉及到所得税的申报表多达25种;法国规定,公司企业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必须向税务机关申报7种报表;德国规定,每年的5月31日前,公司企业必须报出上年度的所得税申报表,逾期不报的,最高可处以税款12%的罚金。
在我国,要建立公共财政体系,强化税收征管体系,使税收成为政府行使职能的财力基础。公共产品是增进社会福利所不可缺少的物品和劳务,税收是公共产品的价格,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所支付经费的补偿来源,是政府提供服务的报酬。税收具有公共产品的受益者支付费用的性质,其与纳税人的关系是一种平等交易的关系。只要享受了公共产品的公民都要自觉地支付费用。因此,要改革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由单位代扣、代交税金的办法,逐步推广个人收入所得税自动申报缴纳制度,以此增强人们的纳税意识。
参考文献:
[1]樊勇明,等1公共经济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
[2]张馨,等1当代财政学与财政学主流[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
[3]曲振涛,等1对我国当前税收政策的分析和思考[J]、学习与探索,2004,(2)、
税务预算管理篇4
效益性风险是指驻外机构的资金没有发挥应有的使用效益,或是没有产生应有的经济效益的风险。本文所述的资金管理的效益性风险,主要是指驻外机构在保证其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上,如何发挥剩余资金的使用效益,防止因汇率剧烈波动导致的外汇损失,同时也要防止因汇率变动产生的未实现汇兑损益导致税务上的不利影响。资金管理风险的四项内容各不相同,却又互相关联:合规性风险防范不当就会导致制度执行不力,产生管理上的漏洞,就会引发资金的安全性风险。而一旦发生资金安全性风险,就有可能会影响到驻外机构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即有可能发生资金的保障性风险。只有以上三种风险都得到有效控制,驻外机构才会进行资金效益的考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防范效益性风险。
二、税务风险
驻外机构因为没有严格履行税法或没有准确理解税法而产生税法执行上的偏差,就有可能发生经济损失,这便是驻外机构面临的税务风险。税务风险可以分为少缴风险和多缴风险。少缴风险是指驻外机构因未严格履行税法规定导致的应缴未缴或者应缴少缴,从而面临税务机关处罚的风险。多缴风险则是因为驻外机构因对税法理解上的偏差,对可以依法享受的优惠没有实际享受,导致多缴纳税款的风险。驻外机构因各驻在国的具体情况不同,税法的具体规定及税务风险的具体情况也不尽相同。以下笔者将结合日本税法的有关内容,对税务风险进行阐述。
1、日本税法简介
根据日本税法的规定,驻外机构在日本需缴纳的主要税种为企业所得税和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实际上是对一系列针对所得额征税税种的统称,具体由法人税、事业税和住民税构成。法人税和事业税是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按照应纳税所得额的不同规模等级,分别适用不同税率予以累加计算。住民税又分为道府县民税和市町村民税,分别以法人税额为计税依据进行计算。企业所得税在每年8月按照上年决算税额的1/2预缴一次,于次年3月前进行清算汇缴。消费税是一种流转税,相当于我国的增值税,年末通过计算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差额确定应纳税额。消费税在每年5月、8月、11月分三次、分别按照上年决算税额的1/4预缴,于次年3月前进行清算汇缴。
2、少缴风险
对于企业所得税而言,少缴风险主要体现在少确认收入和多确认支出上。应确认收入而未确认或者少确认,以及应在本年度确认的收入转至下年度确认,或者将不应由驻外机构负担的支出确认为成本费用,都会因为减少所得额而产生少缴风险。对于消费税而言,少缴风险则来源于少确认销项税额和多确认进项税额。以上所述的应确认收入而未确认或少确认,会导致销项税额的减少。进项税额的确认有着严格的规定,诸如免税商品、罚没性支出、政府机关收费、日本以外地区的支出都不可以计算进项税额,而一旦确认,即会产生少缴风险。3、多缴风险日本企业所得税法中对于“交际费”项目有明确的规定,以中小企业为例,其“交际费”年累计支出在600万日元以内的部分,可按照90%的比例在税前扣除;超过600万日元的部分全额不计入税前扣除。因此,对于符合中小企业条件的驻外机构而言,在确认“交际费”项目时应防止不加区分地过多确认,使驻外机构在计算所得税时产生不利影响,承担不必要的所得税负担。消费税方面,日本税法规定来源于日本以外地区的收入不需缴纳消费税,即不产生销项税额。以笔者所在的中国船级社为例,其取得的日本以外地区船舶的检验、审核收入无需确认销项税额。因而,驻外机构在确认消费税的销项税额时也需要严格区分,防止产生多缴风险。
三、风险防范
风险只是一种在某种特定环境中可能发生损失的不确定性。在当前各种规章制度较为健全的条件下,导致风险从不确定性转变为一种确定性的损失,内部控制措施执行不力是主要原因。虽然对内部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本身也是一种财务管理风险,但是另一方面,内部控制也是风险防范的最主要措施,因此,笔者更愿意从积极的角度阐述内部控制对于风险防范的重要作用。
1、坚持预算管理
预算管理是国内上级单位对驻外机构财务活动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的重要手段。应当坚持预算的全面性,确保各项财务收支均纳入预算管理;坚持预算的精细化,确保各收支项目均在预算中得到准确、清晰反映;坚持预算的严肃性,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如确需调整,须履行审批手续;坚持预算的控制性,应当对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坚持预算的激励性,将预算的完成情况与考核激励机制相结合,并作为绩效评价的依据之一。
2、提升信息化管理手段
与国内机构相比,驻外机构产生财务管理风险的原因之一就是空间距离阻碍了信息传递的及时性和透明度。因此,应着力提升驻外机构的财务信息化管理手段,实现联网式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信息平台,并逐步推进财务管理信息化和业务管理信息化的有机结合,提高信息传递效率和处理效率,并最终提高国内上级单位对驻外机构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能力。
3、强化资金业务控制
驻外机构应当明确资金业务管理岗位职责,确保办理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监督,严禁由一人办理资金业务的全过程。坚持资金业务决策的科学性,建立健全资金业务授权审批制度,明确各管理层级的审批权限。具备条件的驻外机构应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存在困难的驻外机构,应当分别开设收入和支出专用账户。坚持现金盘点和银行账户对账制度,强化财务人员的相互监督、制约作用。
4、坚持财务人员的委派制和轮岗制
税务预算管理篇5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级预算单位非税收入(专指纳入预算外财政专户管理部分)资金的收入、支付与管理。
第三条非税收入资金专户是区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非税收入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记录、核算非税收入资金的收入和支出。非税收入资金专户收入未纳入预算管理部分按预算外科目进行明细核算;支出按预算单位设置分类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非税收入资金的支出活动。
第四条区财政局负责管理非税收入资金财政专户。非税收入资金专户开户银行负责办理专户的收入、支出的核算及与银行的支付清算。银行根据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非税收入资金的支付业务。
非税收入资金专户只能用于核算非税收入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活动。财政预算资金不得违反规定进入非税收入资金专户。
第五条非税收入资金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区财政局国库部门向银行签发支付令,银行根据支付令通过区财政国库部门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将非税收入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并按规定与非税收入资金专户进行清算。
财政直接支付适用于预算单位基本支出中的工资支出、政府采购支出、其他需纳入管理的大额支出以及项目支出。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区财政局的授权,向银行签发支付令,银行根据支付令,在区财政局批准的非税收入资金用款额度内,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将非税收入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并按规定与财政非税收入资金专户进行清算。
财政授权支付适用于预算单位基本支出中未纳入财政直接支付方式的各项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
第六条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非税收入资金用款计划,并根据批复的用款计划使用非税收入资金。
第七条非税收入资金的拨付必须坚持“先有收入、后有指标”的原则。
第二章非税收入资金的集中支付
第一节银行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非税收入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统一进行核算,其集中支付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
(一)区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非税收入资金财政专户(简称非税收入专户);
(二)区财政国库部门按规定在银行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
(三)区财政国库部门为预算单位在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第九条一个预算单位规定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用于办理预算资金及非税收入资金授权支付业务。
第十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设立和使用具体要求,按照《市区区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节非税收入资金分月用款计划
第十一条区财政局依据预算单位已上交区财政的收入及年初向预算单位下达的非税收入资金收支计划和支出控制比例,结合单位业务需要,核准非税收入资金支出控制指标。预算单位根据区财政局核准的非税收入资金支出控制指标和本办法的规定,编制非税收入资金支出用款计划。
第十二条预算单位用款计划按月编制,包括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和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两部分。基本支出中授权支付部分的用款计划按照年度均衡使用原则编制,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按照项目实施进度编制。用款计划是办理非税收入资金支付的依据。
第十三条基层预算单位用款计划按照区财政局统一制定的《基层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表(非税收入)》编制,各级预算单位的用款计划,逐级审核上报,由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编制《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汇总表(非税收入)》。
第十四条预算单位根据区财政局国库部门向其开具的当期非税收入资金支出控制指标,负责编制本单位的非税收入资金分月用款计划,经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后及时报送区财政国库部门。区财政局国库部门将审核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于5个工作日内下达预算单位。
第十五条对于年度预算执行中超收增加的支出指标,由国库部门核实后办理追加支出手续,预算单位据此及时调整本单位用款计划,并将用款计划按规定程序重新报区财政局审批。
第十六条预算单位依据区财政局批复的非税收入资金用款计划办理非税收入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和授权支付手续。
第三节非税收入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程序
第十七条非税收入资金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工资支出、政府采购支出、其他大额支出以及项目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
第十八条预算单位申请财政直接支付时,根据区财政局国库部门批复的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填写《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非税收入)》,报区财政国库部门。
第十九条非税收入资金各项支出申请支付时,预算单位应附相关资料同时报送区财政国库部门。如:工资支出应由预算单位根据区人事局核定的人员及工资数据,编制《单位工资发放明细表》,并附电子文档;政府采购支出附采购合同、验收证明、购货凭证等;基建工程支出、专项类支出以及其他大额支出应附合同、文件、票证等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区财政局国库部门审核预算单位直接支付申请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非税收入)》送银行。同时,开具《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非税收入)》,送非税收入专户开户银行,作为非税收入专户开户银行办理银行申请划款清算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银行根据收到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非税收入)》,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
第二十二条银行办理支付后,按规定与区财政非税收入资金专户办理清算,并将加盖转讫章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非税收入)》相应联次退回区财政局。
第二十三条预算单位根据银行出具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非税收入)》,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四条非税收入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前退票的,由区财政国库部门核实原因后重新办理支付手续;财政直接支付的非税收入资金由银行支付后,因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财政零余额账户的,行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在第二个工作日)将资金退回区财政非税收入资金专户并通知区财政国库部门。对需要支付的资金,国库部门与有关单位核实后重新开具非税收入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通知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四节非税收入资金财政授权支付程序
第二十五条非税收入资金用于预算单位基本支出中未纳入直接支付方式的各项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实行财政授权支付。
第二十六条预算单位财政预算资金已核定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的,非税收入资金原则上不再安排授权支付额度;未核定授权支付额度或核定额度不足的,可根据单位日常零星支出情况,在一定额度内实行财政授权支付。
第二十七条区财政国库部门根据批准的基层预算单位的月度非税收入授权支付额度,向银行签发《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非税收入)》和《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明细单(非税收入)》。同时,开具《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非税收入)》送区财政非税收入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作为非税收入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在非税收入财政授权支付累计额度内,办理银行申请划款清算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银行在收到区财政局下达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非税收入)》一个工作日内;将预算单位非税收入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其所属各有关分支机构。由各分支机构在一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预算单位发出《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非税收入)》。
第二十九条预算单位根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非税收入)》所确定的额度使用资金;银行根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非税收入)》受理预算单位支付业务,控制预算单位的支付金额,并与非税收入资金专户进行资金清算。
第三十条《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非税收入)》确定的月度非税收入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可结转下月累计使用。年度终了,银行和预算单位对截至12月31日13时的非税收入资金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的下达、使用、余额等情况进行对账签证。银行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非税收入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全部注销,银行对账签证单作为预算单位年终余额注销的记账凭证。银行要将非税收入授权支付额度注销的明细及汇总情况在下年度的第二个工作日报送区财政国库部门和预算单位。”
有关年终结余事项,按《市区区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预算单位年终结余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预算单位使用非税收入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时,填写区财政局统一制定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非税收入)》并及时送银行,银行根据预算单位开具的支付结算凭证及所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非税收入)》,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及时办理资金支付。
第三十二条预算单位使用非税收入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可通过转账或现金等方式结算;银行根据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非税收入)》确定的结算方式,通过支票、汇票等形式办理资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预算单位使用非税收入授权支付额度办理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按照《市区区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区财政非税收入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在《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非税收入)》确定的累计余额内,根据银行每日按实际发生的非税收入资金支付金额填制的划款申请与银行进行资金清算。
第三十五条银行办理完支付手续后,将加盖转讫章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非税收入)》相应联次退预算单位。
第三十六条银行按规定编制《财政(授权)支出日报表(非税收入)》和《财政(授权)支出旬(月)报表(非税收入)》支出旬(月)报表按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类、款、项编制。日报表于次日,旬报表于每旬终了后1日报送区财政局;月报表于每月终了后1日(节假顺延,下同)分别向区财政局、区财政非税收入资金专户开户银行报送。
第三十七条非税收入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之前退票的,由预算单位核实原因后重新通知银行办理支付;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由银行支付后,因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银行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在第二个工作日)将资金退回区财政非税收入资金专户并通知预算单位,按原渠道恢复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非税收入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第三十八条银行在每月初3个工作日内,按上月实际发生的非税收入支付明细业务,向预算单位发出对账单,按月与预算单位对账。
第三章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区财政局在非税收入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管理、实施和监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负责管理非税收入资金财政专户,依照有关规定,为预算单位开设有关银行账户,审核办理预算单位印鉴预留手续;审批预算单位报送的用款计划,办理非税收入财政直接支付业务、下达非税收入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协调预算单位、银行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改革中的有关业务关系;建立信息管理制度,汇总非税收入资金支付和清算信息,分析非税收入收支执行情况。
第四十条非税收入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在非税收入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按照非税收入资金集中支付和清算的制度规定,配合区财政局做好改革试点的实施工作;负责办理非税收入资金专户与银行的收支清算业务;定期向区财政国库部门报送非税收入资金专户的支出和结存情况;配合区财政局核对非税收入资金专户的存款余额,确保数据一致。
第四十一条预算单位在非税收入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将应缴财政的各项收入及时、足额地缴入财政;负责按非税收入指标使用财政性资金,编制非税收入用款计划,根据非税收入财政授权支付管理规定,签发支付指令,通知银行支付资金;并做好相关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依照本办法规定按时与银行和财政部门核对账务,负责编制非税收入收支执行情况。
第四十二条银行在非税收入资金支付业务中的主要职责是:按照与区财政局签订的委托协议及有关规定,及时、准确、便捷、高效、安全地办理零余额账户的资金支付、清算业务。根据账户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区财政局的支付指令和非税收入财政授权额度支付资金,不得违规支付资金。妥善保管区财政局及预算单位提供的财政支付的各种单据、资料,并负有保密义务。
按要求开发财政业务的信息管理系统并与区财政局联网,及时向区财政局反馈非税收入资金财政直接支付与财政授权支付信息,提供资金支付实施动态监测系统与信息查询系统。
税务预算管理篇6
一、事业单位财政税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财政票据管理不严格,收缴人员行为不规范
财政票据管理不严格主要是由票据管理制度不完善及事业单位行政领导对财政税收工作不够重视引起的,因此在税收票据管理中经常会出现票据杂乱无章、票据管理漏洞颇多、财务报告数据真实性不够等现象,对事业单位财政税收工作造成了一定影响。其次税收票据收缴人员的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也有待提高,一些工作人员对税收项目及内容的认识不明确,导致其对税收票据的使用和存放也存在一些不规范行为,影响了事业单位财政税收工作的质量。
(二)财政税收预算编制不严密
由于事业单位财政税收工作起步较晚,税收工作的一些制度还不完善,对事业单位财政税收工作也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具体表现为财政税收预算编制不严密。预算编制是财政税收工作的第一步,其不仅与财会部门、行政部门、管理部门有关,还需要各个职能不能上报年度或季度资金使用计划,各个部门之间协商探讨后决定各个部门的资金预算,但由于事业单位财政税收制度在这一方面还有所欠缺,导致税收部门因信息来源少、编制人员少、工作难度高等问题导致其财政预算编制出的结果不够准确,失去了原本的预算意义。
(三)财政税收预算编制人员职业技能不达标
预算编制的结果是要通过预算编制人员来完成的,财政税收预算编制人员职业技能不达标也是导致事业单位财政税收预算管理不完善的原因之一。事业单位财政税收预算编制人员大多年龄较高,对新型的信息技术掌握程度不高,在预算编制过程中也经常采用“上年预算+本年调整”的传统方法,而不能实际地事业单位的资金使用和规划进行考察,仅凭主观意见和经验来判断,在出现问题和差距时再进行调整,难免使得财政税收预算失去了其原本的科学性和指导性。
(四)财政税收预算执行效率低下
预算执行情况是考核事业单位年度或季度内资金使用规范情况的标准之一,但是在当前,大多事业单位对预算执行情况都没有完善的考核制度,造成了预算执行效率低下,资金挪用、使用随意、浪费、贪污等现象的普遍存在,对事业单位财政税收工作带来了负面效果。大多数事业单位都没有设置没有设置预算执行激励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因此职业在工作中没有积极性,对预算执行的合格性也没有约束力,从而导致了预算执行效率低下及?污浪费现象普遍存在的问题。
(五)财政税收管理内部控制环节薄弱
事业单位财政税收管理内部控制环节薄弱也是事业单位财政税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之一。现实情况下,大多事业单位的预算执行和管理情况是依靠外部监督和管理来提高其执行和管理效果的,但由于外部管理不能深入到事业单位的每个职能部门中详细去了解和监督各项预算的编制和执行过程,因此收效甚微。而事业单位本身缺乏内部控制机制,对于内部监督的重视不够,没有设置专门的税收监督部门和制度,对于内部资金的使用和流动并不能很好地控制,因此导致了一些不当行为的出现。
(六)税收监管力度不够
在事业单位的整体机构中,应该加强对内部的严格管理,制定出一套切实可行的管理方法和基本政策。由于多种原因对事业单位的内部的制度不能得到及时的改善,这样没有办法尽自己的职责去做事,这样就很难保证管理中的问题。整个经济发展中,财政税收是非常主要的经济来源方式,所以要通过更高层次的机构进行重视起来。但实际上,税务局怠于监控事业单位的车船税、教育附加税等占比小的税种,致使事业单位的税收管理缺失有效的政府监督。最后,社会监督缺乏有效性。为了谋取私利,某些事业单位串通会计事务所进行不合法的税务筹划,部分单位还不按照规定披露税收信息,导致社会公众无法有效监督事业单位的税收管理。
二、加强事业单位财政税收征管的对策
(一)增强纳税意识,提高税收缴纳的规范性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都应尽的义务,事业单位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是也有履行缴纳应缴税费的义务。首先,税务机关应该加大宣传力度,深人事业单位进行纳税宣传,增强他们的纳税意识;其次,事业单位应该积极学习税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提高税收管理的规范性及合法性;最后,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来执行税收缴纳工作,足额缴纳相关税款,杜绝偷税漏税行为的发生。
(二)加强各部门的沟通,完善预算编制制度
预算编制是财政税收的重要环节,在加强财政税收管理的过程中,应该进一步完善预算编制制度,明确各项工作的职责、范围等,更新编制方法和手段,并制定相关的责任制度、激励机制等来对预算工作进行约束,并提高其工作效率。同时,还要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与联系,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三)加强票据管理,增强会计核算的准确性
票据是税收缴纳的依据,也是会计核算的基础,因此,应该加强对票据的管理,增强其规范性,拒绝不合规、不合法的票据,使用正规票据,并对票据使用混乱现象进行梳理,保证票据的有效性、真实性及完整性,从而增强会计核算的规范性,使事业单位的财政税收信息可以更真实、准确、完整。
(四)提高财务税收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事业单位财政税收管理工作中,其相关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对其工作的成效具有直接的影响。因此,应该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使他们可以准确把握税收的分类和项目,系统的学习税收相关知识,并对税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从而提高其工作能力和技巧,综合素质得到进一步的提升。
(五)健全监管体系,提高财政税收的透明化
健全的监管体系是事业单位财政税收管理工作有序开展的重要保障。因此,应该进一步建立健全税收管理的监管体系,完善相关监管制度,更新监控手段,设立专门的监管部门和岗位,并加快财政税收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提高其税收工作的规范化和透明化。另外,还要加强拓展外部监督渠道,完善监督考评反馈机制,广泛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提高监管工作的力度和成效。
税务预算管理篇7
一、税收会计核算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现行税收征管改革的深入,特别是近年来税务信息化建设的发展,现行税收会计核算日渐凸现出与税收发展的不适应,严重地滞后于税收征管改革,突出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税收会计在会计体系中的地位不明确
按照我国现行对会计体系的分类方法,把会计分为企业会计和预算会计两类。一种观点认为,税收会计是预算会计体系的组成部分;另一种观点认为,税收会计并非预算会计的组成部分,税收会计与预算会计是并列的关系。对于这一问题,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和准则中没有明确说明,甚至在1997年预算会计制度改革中出台的一系列预算会计准则和制度中也只字未提税收会计,给人的感觉似乎税收会计不属于预算会计。因此,从上个世纪后期开始,税收会计总是独立于预算会计之外,其在会计体系中的地位始终不明确。正是这种模糊定位使对税收会计的研究无法上升到理论的高度和深度,制约了税收会计的进一步发展。
(二)税收会计核算内容存在局限性
从税收会计的定义来看,税收会计核算的对象始终围绕着税收资金运动,实质上就是围绕着税收收入的实现、征解、入库、减免和提退进行核算的,而对税收成本这一问题却视而不见。目前,因我国对税收成本缺乏一个科学、规范、系统的核算体系,社会上对我国税收成本率的高低说法不一。有的人士分析,目前我国的征税成本率高达5%~6%;有的人士则认为。我国的税收征收成本率大约为4、7%左右。而目前发达国家的税收征收成本率一般在1%~2%之间,低的如美国为0、6%,日本为0、8%;高的如加拿大为1、6%,法国为1、9%。相比之下,不论就高还是就低,我国的税收成本都是一个突出问题,这在建设节约型社会、强调增产降耗的今天,已经成为税务机关必须面对的重大问题。
(三)税收会计核算功能趋于统计化
从现行税收会计核算科目设置和核算内容来看、历次税收会计核算改革或会计报表的调整,都是根据税收政策的变化而变化,核算内容越改越复杂、核算指标和核算体系越来越庞大,也使得税收会计核算的信息化举步维艰。目前,全国尚没有一套成熟的税收会计核算软件,其原因就在于对税收会计核算功能的定位不准,从目前的核算功能看,很多是属于统计范畴的,会计与统计不分,所需的统计指标用会计核算的方式反映和获取,势必加大会计核算难度,也不利于税收会计职能的发挥。
(四)现行税收会计制度的设计过于复杂
会计制度的设计是围绕会计目标,依据基本会计法律法规来进行的。现行税收会计制度设计除了要遵循一般会计法律法规之外,还要结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来设计。由于这个特殊性的存在,使得税收会计核算制度既要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又要兼顾税收管理本身的业务需求。从现行税收会计制度的设计情况看,存在着会计核算单位设置层次过多、会计科目设计繁杂、核算程序不统一等问题,具体表现在:
1、会计核算单位设置层次过多。税收会计设置了上解单位、混合业务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入库单位四种不同的会计核算单位,四种核算单位核算范围不尽相同,除了入库单位完整地反映了税收资金运动的整个过程之外,其他三种核算单位只是部分反映了税收资金的运动过程。这种多层次的会计核算单位的设置,虽然与税收征管机构的设置比较接近,但从会计核算体系上看并不科学,造成了对同一核算对象多次重复核算问题。
2、会计核算科目设置较多、较繁。由于税收工作的特殊性,经常要求税收会计对同一个数据从不同角度进行反映,以满足不同部门、不同层次的不同管理需要,使得税收会计明细科目的设置非常复杂。主要是明细科目层次多。例如,反映“欠缴税金”的科目,既要按纳税户设置明细,以满足分户管理的需要,又要按税种设置明细,以满足分税种管理的需要,有的还要按征收单位或征收人员设置,以满足考核各单位或各征收人员的工作质量的需要。税收会计明细科目的这种复杂性在其他专业会计中较为少见。
3、会计核算凭证的取得缺乏客观性。税收会计核算的主要凭证--税票,既是完税证明,又是预算收入凭证,还是统计核算凭证;同样-份税票,它的不同联次具有不同的作用,有的是在途税金核算凭证,有的是入库税金核算凭证。几乎所有的税收会计核算凭证均由税务机关统一制定、统一印制,绝大部分凭证由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税务机关统一制定并集中印制,少部分由地(市)、县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格式自行印制,这种主要核算凭证由一个部门制定和印制在一定程度上不符合会计核算客观性的条件。
4、会计明细账设置量过大,且大量使用多栏式。一个基层税务机关所管的纳税户常常有几百户,多的达几千户,税种一般有十几种,每个纳税户都要缴纳几种税,这需要设置大量的明细账才能全面反映。所以,有多少纳税户就有多少明细账、并且为尽量减少明细账的设置,大部分明细账都采用多栏格式,其账簿的长度均超出其他专业会计所能承受的水平,会计核算的形式重于核算实质,使税收会计核算日趋复杂化。
二、影响现行税收会计核算改革的因素分析
(一)税收征管模式对现行税收会计核算改革的影响
现行的税收征管模式是1994年新税制实施后逐步建立的,2000年以后进行了完善,形成了目前“以纳税申报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征管模式。在这一模式下,税收征收管理的信息化手段不断提升,随着国家“金税工程”一期、二期和三期的建设,在全国逐步实现了“一个平台,两级处理,三个覆盖,四个系统”的信息化建设目标。2004年安徽省通过CTAIS(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在全国率先实现了征管数据的省级集中,征管数据的省级集中彻底改变了原有税收会计核算模式,使直接从事税款的征收和入库业务的税务机关无法行使会计主体职能,省级国税机关成为会计主体,担负税收会计核算职责。这对建立在直接从事税款的征收和入库业务基础上的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方法将产生一定影响。
(二)现行预算体制和税银库一体化对税收会计核算改革的影响
在现行财政预算体制下,税收的主要职能是收入职能,它要求税务机关能准确核算各预算科目(税种)和预算级次(中央与地方的分成比例)的收入情况,它并不关注税收资金在征收过程中所处的形态、它关注的是从税收资金的形成到划入国库成为财政资金的时间越短越好,随着税银库一体化的实现,这一时间将会大大缩短,开票即入库。除了欠税等税收资金之外,税收资金在税务机关账上停留的时间将更加短暂,这对核算税收资金的占用形态以及资金来源也将产生较大的影响。
三、税收会计核算改革的基本思路
本文认为,总体思路应是:围绕税收资金运动过程,建立从税收资金产生到入库、收入与支出相对应的核算体系,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取核算的原始资料,进行加工、汇总,总括地反映税收资金的运行、税收成本支出规模和征管效益分析的过程。
(一)在核算内容上,应主要从进行税收收入的核算,逐步过渡到对税收成本收益的核算
应对税收会计进行重新定义,确立新的税收会计核算体系,改革核算内容,明确划分范围。在对税收收入的核算上,立足于宏观税收收入的核算,注重分征收单位和税种来源的核算,取消分户核算,进一步减轻税收会计的核算压力。在支出核算上,确立一个基本核算单位,支出项目分别从人员经费、征收费用两方面进行核算。
(二)在核算层级上,税收联合征管软件上线后,实现以省为单位的数据集中
这个集中的意义主要在于进一步降低税收成本,对于税收会计核算来说,目前安徽省实行的“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核算模式,统计的意义大于会计,便于统计而不便于会计核算,特别是不便于进行税收成本核算,因此,目前会计核算层级上,层次不宜过多,应以税收经费独立核算单位为税收会计核算单位、便于进行税收收入与税收成本的核算,便于核算和衡量一个地区税收征管的效能。
(三)在核算依据上,税收会计核算凭证逐步实现无纸化
随着纳税申报网络化的实现,依据电子数据处理税款的上解、入库等各项业务将是税务部门的主要业务,因此申报表、税票等纸质核算凭证已失去目前核算凭证的原有功能,将逐步退出会计核算并最终将被各种电子转账等凭证所取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缴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55号)规定,当实行税银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后,税收会计核算税款征收情况的原始凭证可使用电子数据。作为书面资料的电子数据和纸质资料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进行档案管理。
(四)在核算手段上,要逐步确立会计核算信息化的发展方向,加快开发全国统一的税收会计核算软件
一是以规范税收会计核算业务为基础推进软硬件建设。注意防止税收会计核算业务与软硬件建设出现“两张皮”的问题,在确立会计核算主体单位的基础上整合核算流程,以优化组织机构为前提,优化业务设置,使各项税收会计核算业务和工作流程适应计算机处理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数据采集、存储、传输等各方面的业务操作,软件的设计开发必须不断适应税收会计发展的需要。二是提高整个系统的标准化建设水平。以完善的会计科目设置、代码标准,数据标准、接口标准为基础,实现与综合征管系统(CTAIS)的连接,按照平台统
一、一次录入、数据一致,信息共享、综合利用的原则,分步实施,实现会计核算软件平台的标准化:按照统一组织管理的原则,统一数据采集的口径,规范业务流程,提高数据信息共享度和有效使用率,实现税收会计核算的标准化。
四、税收会计核算亟待改革的问题--税收成本效益问题
(一)确立有别于企业会计和预算会计核算的税收会计核算体系
从核算内容上看,税收资金在性质上也有别于企业生产经营资金和财政预算资金,税收资金脱胎于企业生产资金,是企业生产资金在经营过程中发生增值的部分,税收资金又终止于财政预算资金,税收资金是介于两者之间的一种特殊存在形态。同时,在税收资金的征收、入库过程中发生的成本费用又是财政预算资金的组成部分。这种独特的核算内容决定了税收会计必须实行有别于现行企业会计和预算会计的核算形式,建立独立的税收会计核算体系。
(二)建立税收成本效益指标评价体系
考虑税收成本收益问题的目的就是要通过不断降低税收成本,取得最大的税收收益。因此、要建立税收成本效益指标评价体系,通过一系列的评价控制指标以及对这些指标的核算,达到不断降低税收成本的目的。
(三)建立税收成本预算制度、考核制度与监管机制
要把税收征收成本的高低作为评价税务机关工作成效大小的一个重要标准,要树立成本观念,注重成本核算,讲求效率。只有考核税收成本,强化税收成本管理,才能有效地降低税收成本,提高征管效率。
(四)对实行成本核算、降低税收成本的正确认识
税务预算管理篇8
在我国历史上,对税赋收入和支出的记录、计算,形成了会计的雏形-官厅会计,大致相当于我国现代税收会计与预算会计的合称,现代西方称之为政府会计。从最初的税收会计产生到今天已经经历了几千年的历史演变,但在我国真正将税收会计作为一门独立的专业会计加以肯定,则应该从1986年算起,到1998年比较完整、全面的《税收会计制度》才正式出台。从税收会计的发展进程可以看出,税收会计一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从理论到实务的研究,都严重滞后于企业会计,与税收在国家的重要地位极不相称。本文就税收会计的有关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尝试性的探讨。
一、税收会计在会计体系中的地位
税收会计是国家各级税务机关核算和监督税收资金运动的一门专业会计。按照我国现行对会计体系的分类方法,把会计分为企业会计和预算会计两类。一般认为,税收会计是预算会计体系的组成部分,这是主流派的观点;还有一种非主流的观点,认为税收会计并非预算会计的组成部分,税收会计与预算会计是并列的关系。对于这一问题,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和准则中没有明确说明,甚至在1997年预算会计制度改革中出台的一系列预算会计准则和制度中也只字未提税收会计,给人的感觉似乎税收会计不属于预算会计。因此,从上个世纪后期开始,税收会计总是独立于预算会计之外,而进行着一次次小动作的改革,直到今天也没有摆脱计划经济的影响而与税收计划、税收统计捆绑在一起,使税收会计在会计体系中的地位始终不明确。
那么,税收会计在整个会计体系中究竟处于什么地位呢?对于前述提到的将税收会计与预算会计并列的提法,笔者认为是行不通的。我国的会计体系,通常是按照是否以取得利润为根本目的,将会计分为企业会计和预算会计两大类,而税收会计肯定不是以取得利润为目的的,它不属于企业会计,这是毫无疑问的。按照这种分类方法,不是企业会计就一定是预算会计。如果将其独立出来作为与企业会计、预算会计并列的第三大类会计,无论从哪方面讲,都很难找到充足的依据。持有这种观点的人其惟一的理由就是认为税收会计有独立的研究对象,是独立的专业会计,因此是独立于预算会计体系之外的一门专业会计。对此,笔者认为这不能成立。理由是:
(1)我们承认税收会计有其独立的研究对象,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并不能因为其有相对的独立性就能将其在会计体系中单列一个体系,它完全可以是会计体系某一大类中的一个相对独立的专业会计。因此,具有独立的研究对象并不能成为将税收会计独立于预算会计体系之外的理由。况且这种所谓的独立性,实际上也是相对的。
(2)我们将会计分为企业会计和预算会计两大体系,在每一个体系(类)中,又包含若干门专业会计,如企业会计体系中包括:财务会计、成本会计、管理会计等;预算会计体系中包括:各级财政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预算会计、事业单位预算会计、国库会计、税收会计等。如果将税收会计独立出来与企业会计体系和预算会计体系并列成为第三个会计体系,在这个体系中除了税收会计本身外还有什么呢?这无法形成一个体系。当然最关键的问题还在于从会计属性上看,它是属于非盈利性的会计,从大的类别看,它应属于非盈利会计系列中的一员。
(3)按照我国现有的工作部门来说,财政资金(预算资金)的大致运动过程是:税务机关-国库-财政机关-国库-用款单位,相对应的会计核算过程是:税收会计-国库会计-财政总预算会计-国库会计-行政单位、事业单位会计。我国的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税务部门的税收收入,从应征税金的形成到税款的最后入库,这是税收资金的运动过程,也就是税收会计的核算过程。税款入库即完成了税收资金运动,而进入财政资金的运动阶段。因此,我们说,税收资金运动是大财政资金运动的一部分,是财政(预算)资金运动的起点,税收会计也就是预算会计的起点。因此,税收会计应是预算会计体系的一部分,其在预算会计体系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税收会计与税务部门(行政单位)预算会计的关系
在现实中,人们容易混淆税收会计、税务会计以及税务机关(行政单位)预算会计,甚至有些专业文章中也有对上述三者的误用。实际上,税收会计和税务会计两者分属于两个不同的会计学科体系,两者在会计主体、核算对象、核算依据、核算任务、会计目标等方面各不相同。关于这方面的内容,盖地、涂龙力等学者已作出比较全面的论述,这里不再重复。税收会计和税务部门(行政单位)预算会计两者同属于预算会计(政府会计)学科体系,但两者的核算对象却完全不同,由此导致了两者在其他方面必然也存在差异。
我国的行政单位会计全称是行政单位预算会计。行政单位是指进行国家行政管理、组织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单位,主要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实行预算管理的其他机关、政党组织等。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就是核算、反映和监督行政单位预算资金及其运动的会计。
我国的各级税务机关均属于行政单位,它们从事税收征管业务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均来源于预算资金,这些资金用于从事正常的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种支出,如按照预算规定的用途和开支标准所支付的人员经费、办公及其他各种公用经费等即形成了各级税务机关(行政单位)的经费支出。这种预算资金的拨入和支出就形成了税务部门的预算资金运动过程。而对这部分预算资金及其运动进行核算和监督的专门会计即为税务部门(行政单位)的预算会计。
各级税务机关从财政部门或上级部门取得预算资金拨款是用于开展税收征管业务活动的经费,而其业务活动的内容就是税款的征收和入库活动。税款从征收到入库的过程又形成了税收资金的运动过程,而对税收资金运动全过程的核算和监督又形成了税收会计。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某些税务机构里,并存着税收会计和行政单位预算会计。
从上述关于税收会计和税务机关的行政单位预算会计的内容来看,两者可能在同一个机构内并存,并且同属于大的预算(政府)会计体系,但在其他方面却存在很大的差别:
1、会计主体不同。税收会计的会计主体是直接负责税款征收和入库业务的税务机关。不直接负责税款征收和入库的税务机关,如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地(市)税务局等虽然也是税务机关,但不是税收会计主体。而税务部门预算会计主体则是指税务系统的各级行政机关单位,凡是由预算拨款,并独立核算的,包括国家、省、地(市)等各级税务机关在内的税务行政部门。
2、会计核算对象不同。税收会计的核算对象是一级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税收资金及其运动,即从税金的应征到入库、提退的全过程。而税务部门发生的税收资金以外的资金运动则不是税收会计的核算对象,而是行政单位预算会计的核算对象。因此,在税务部门发生的各项资金的收支活动中,必须严格区分哪些是税收资金,哪些是非税收资金,在此基础上分别用不同的会计来核算。由于两者会计对象(内容)的不同,导致其会计要素也各不相同。税收会计的会计要素只分为税收资金来源和税收资金占用两大类;而行政单位会计的会计要素分为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五类。
3、会计确认基础不同。税收会计适应其核算需要,分别在税收资金运动的不同阶段采用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分段联合制为会计确认基础。而行政单位会计,目前主要采用收付实现制作为会计确认基础。
4、会计核算所依据的制度基础不同。在具体处理业务时,税收会计要以《税收会计制度》作为其规范性的要求进行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而行政单位预算会计要以《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以及相关的其他制度为依据。
三、税收会计主体及其核算单位问题
通常意义上的会计主体是指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会计信息系统所处理的数据,所提供的信息,不是漫无边际的,而是要严格限定在每一个经营上或经济上具有独立性或相对独立地位的单位或主体之内。每一个具有独立性的单位,就是“会计主体”。将会计主体的一般概念运用到税收会计中,税收会计的主体,就是税收会计核算单位。明确税收会计的主体,就是要明确什么样的税务机关必须进行会计核算。
税收会计要全面核算税款征收和入库等税收资金的运动过程,因此,其会计主体必然是直接从事税款的征收和入库业务的税务机关。由此我们可以确定税收会计的会计主体是税务机关,但并非所有的税务机关都是会计主体,只有直接负责税款征收和入库的税务机关才是税收会计主体(如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等均不是会计主体)。也就是说,在我国各级各类税务机构中,只有实际负责税款征收与入库的税务机关,才是直接组织税收资金的部门,才是税收会计的主体。
按照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体制,直接负责税款征收与入库业务的税务机关有多种,按其对税收资金征管的职权和任务的不同可分为:
1、上解单位。是指直接负责税款的征收、上解业务而不负责与金库核对入库和从金库办理税款退库业务的基层税务机关。其税收会计要核算税收资金从实现到上解的过程。
2、入库单位。是指直接负责与金库核对税款和从金库办理税款退库业务,而不直接负责税款的征收和上解业务的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其税收会计要核算税收资金从实现到入库的全过程。3、双重业务单位。是指既直接负责税款的征收、上解业务,又直接负责与金库核对入库税款和从金库办理税款退库业务的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其税收会计要核算税收资金从实现到入库的全过程。4、混合业务单位。是指与乡(镇)金库的设置相对应,对乡(镇)固定收入和县乡(镇)级共享税款收入除负责征收以外,还负责与乡(镇)金库办理其入库、退库业务,对县级固定收入税款和县级以上税款收入只负责征收、上解业务,不负责入库、退库业务的基层税务机关。其税收会计要核算税收资金从实现到上解过程及部分税款的入库和提退过程。
按照前面对税收会计主体含义的界定,这四种单位都进行税收业务的会计核算工作,因此都应是会计主体。但对这一问题的理解,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观点认为税收会计的主体,是指直接负责与金库核对入库税款和从金库办理税款退库业务的税务机关,即上述四种单位中的入库单位和双重业务单位才是税收会计主体。第二种观点认为上述四种单位均是税收会计主体,只是按其反映税收资金运动过程的完整性分为完全独立的会计主体和相对独立的会计主体。独立的会计主体指核算税收资金运动的全过程(即从申报到入库全过程)的税务机关,上述的入库单位和双重业务单位即属于此类;相对独立的会计主体是指核算某阶段的税收资金运动过程(即从申报到上解过程)的税务机关,一般指基层税务所,上述的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即属此类。
对于税收会计主体的上述两种观点,笔者的看法如下:
1、确定会计主体的目的之一就是要明确会计核算单位。就税收会计来说,就是要明确什么样的税务机关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并且明确其会计核算的空间范围,即哪些业务应当由本单位来确认、记录和报告。在我国的税务机关中,无论是仅从事税款征收和上解的基层税务所(上解单位、混合业务单位),还是从事从征收到入库全过程的双重业务单位以及只负责税款的入库和退库业务的入库单位,都要进行会计核算,只不过是核算资金运动的过程不同。有的只核算部分过程(基层税务所),有的核算全过程(双重业务、入库单位)。不论是哪一种情况,都有各自的会计核算,都要确定其会计核算的空间范围,都要各自处理相关的经济业务,最终都要定期的提供会计报表,报出有关税金的征收、入库等各方面信息。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凡是从事税款征收、入库的税务机关都必须进行税收会计核算,都是税收会计主体。
2、将税收会计主体,按其反映资金运动过程的完整性划分为完全独立的会计主体和相对独立的会计主体是有道理的,但似乎没有太多的实际意义。因为税收会计主体的四种单位,它们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发挥的作用各有不同,在会计核算上也各有区别。每一种单位都应根据自己在税收征管过程中所应有的责任通过一系列业务的发生来完成自己的任务,同时进行会计核算,没有必要再把四个单位分为两类。
3、混合业务单位,主要是指设有乡镇金库地区的乡镇一级税务机构。从税收征管的角度来说,它一方面负责税款的征收活动,同时对于征收的税款,如果是属于按规定应在乡镇金库入库的税款,应负责办理在乡镇金库的入库和退库业务。对于这部分税款就要进行从征收到入库的全过程的会计核算。这时其职责与双重业务单位相同,其会计要核算税款从征收到入库的全过程。而对于规定在支金库(县级金库)入库的税款,在征收后要办理上解业务,不负责入库和退库业务。这时其职责就相当于上解单位,其会计只核算从税款的征收到上解的过程。如果按照只有与金库核对入库税款并办理退库业务的单位才是税收会计主体的观点,混合业务单位中部分业务符合上述标准,而又有一部分业务不符合标准。那么它究竟是不是税收会计主体呢?如果承认是会计主体,但又要区分为完全独立和相对独立的会计主体。对混合业务单位这两种兼而有之的单位该怎样划分呢?因此,笔者认为,凡是从事税款的征收和入库业务的税务机构都应进行独立或相对独立的会计核算,都是税收会计主体。
四、税收会计亟待改革的问题-税收成本效益问题
税收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的特点,因此税收收入的征收要严格按照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执行。税收收入的多少,既取决于税法,又受经济形势的制约。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税法,既不能少征,也不能多征。由此而形成了一种观念,即税收会计就是要如实核算、反映税款的的征收、上解、提退、减免和入库,而无需核算税收成本、费用和盈亏,并把这视为税收会计区别于其他会计的特殊性之一。受这种传统观念的影响,多年来虽然税收会计进行多次改革,但均未触及税收成本的核算问题。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局面越来越明显。在这种情况下,还依靠原来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税收征管方式肯定是行不通的。对于多种经济形式,必须采用多种税收征收方式方法,这必然会导致税收征收成本的加大。因此,要不要核算税收征收成本,考核效益,是不言而喻的。
按现行的税收会计体制和制度是无法实现核算税收征收成本、考核效益这一目标的。因为现行的税收会计和税务部门的预算会计是分离的,税务部门进行税收征管活动所需的经费来源和各项支出均由税务部门的预算会计来核算。而税务部门的业务活动是税款的征收和入库,其成果最终体现为征收多少税金、入库多少税金,这部分内容是由税收会计来核算的。税务部门预算会计和税收会计两者一个核算业务活动支出、耗费,一个核算业务活动的成果,各算各的账,两者互不干涉,客观上就造成了不计税收征收成本,无法考核税收的所得与耗费,提高税收效益也就无从谈起。
在发达国家税收会计早已开始计算成本、考核效益了,我国的税收会计也到了进一步改革的时候了,但这种改革绝不是简单的把上述两种会计合并起来。笔者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在着手进行新一轮预算会计改革的时候,把税收会计也列入这一体系中,作为改革的一项内容全盘考虑,使改革后的税收会计更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参考文献]
[1]盖地。税务与税收会计[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