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责任自查报告(精选8篇)
两个责任自查报告篇1
一、整治范围
行动涵盖供销社系统全部企业,重点是民族商贸城和友谊商场,基层社重点是东振社、春阳社、大兴沟社。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加强值班值守和重点岗位人员教育培训,强化隐患排查治理,紧盯重点部位、薄弱环节和危及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确保排查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二、组织机构
按照行业管理的要求,供销社成立以一把手为组长的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组长为供销社党委书记、理事会主任,副组长副主任担任,成员由安全资产管理科、综合业务科的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负责全系统企业在全国“两会”期间安全检查的具体工作。
此次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是各企业,各单位要成立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小组由企业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分管责任人、岗位责任人、安全保卫专兼职等工作人员组成,负责企业的专项整治具体工作。
三、实施步骤
此次安全检查行动,从3月4日开始至3月15日结束,分为自查自改、行业排查整改、总结评估三个步骤实施。
第一步骤:企业自查自改
各单位对照整治内容和行业标准,有针对性地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发现的隐患建立隐患问题清单台账,落实整改措施、责任人和整改时限,并形成自查报告,作为备查的一项主要内容。自查阶段要紧紧盯住岗位责任的落实,建立清晰、明确、具体的岗位安全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标准、安全工作流程、岗位责任清单等基本内容,要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自纠的管理制度,企业法人(实际控制人)、自查人员在自查报告上签字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步骤:行业排查整改
主管部门对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对企业进行复查,对排查出的隐患一律登记建档,确保检查出来的各类隐患整改到位并及时跟踪问效。按照“谁排查、谁治理,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整改责任、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落实监管责任和监管措施,严防各类事故发生,要从严、从重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第三步骤:总结评估
各单位要做好接受县安委会联合检查的准备工作,隐患排查整治清单,要由主管领导签字留存备查,作为“回头看”的重要依据,专项行动结束后,要形成专项检查报告。及时上报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对隐患企业提出对策和建议,研究解决具体问题。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企业要充分认识专项行动的意义,站在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主要领导要切实担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亲自部署亲自抓,确保隐患得到彻底排查检查,确保安全风险得到管控,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平稳运行。
两个责任自查报告篇2
一、层层落实责任,强化党风廉政建设。成立了以党委书记为组长的领导小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印发了《2020年全乡落实全面从严治党重点任务细则》,明确工作任务、量化工作指标、提出具体要求。并与党政领导班子、各党村支部及村干部分别签订了《党风廉政目标管理责任书》、《落实“两个责任”目标管理责任书》和承诺书,建立工作台账,实行对账销号。
二、健全工作机制,规范权力运行。按照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落实“两个责任”制度体系要求,全面建立责任分解、责任传导、履责报告、联系群众、督导检查、考核评价、责任追究等工作机制。一是建立健全责任分解机制。认真对照“两个责任”实施意见中明确的责任内容、重点任务,对标责任清单,结合实际建立了图表式工作任务明细表,以图表形式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进行细化分解,明确基层站所、行政村的责任和履责要求,并逐条逐项抓好落实。二是建立健全责任传导机制。着力运用好“第一种形态”,制定完善约谈提醒制度、谈心谈话制度、任职谈话制度和“三述”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集体约谈会和谈心谈话活动,采取乡党委书记、乡长与班子成员、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主任、乡直单位负责人谈;班子成员与包联村委、分管基层站所负责人及业务人员谈;纪委书记与班子成员、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主任,乡直属单位负责人谈,逐级开展“两个责任”约谈,实现约谈全覆盖,确保责任压力传导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三是建立健全履责报告机制。建立落实“两个责任”情况报告制度,明确情况报告的内容和要求,乡党委向县委、纪委书面报告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和班子成员廉洁从政情况;乡纪委要向乡党委和县纪委书面报告监督责任落实情况;领导班子成员要向领导班子报告落实“一岗双责”情况;各村党支部向乡党委、纪委书面报告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和班子成员廉洁从政情况重要情况;村监督委员会向乡纪委书面报告监督责任落实情况;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四是建立健全联系群众机制。建立联系信访群众制度,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信访工作,提出措施办法,并建立专门的信访工作台账,及时处置问题线索。认真办理群众来信,主动接待上访群众,积极回应群众诉求,有针对性地加强和改进工作。五是建立健全阳光公开机制。建立党务、政务、村务公开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结合“保民生促三农”专项行动,重点对村务决策、村务公开、低保评定、惠民资金落实、村级“三资”管理、村级建设项目等定期公开,推行阳光政务、阳光村务。
三、加强宣传教育,筑牢思想防线。一是通过文化长廊、廉政漫画、廉政书籍、庙会集会等多种形式,大力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活动。召开了乡村两级干部警示教育大会,组织观看警示教育片,不断强化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意识。全乡党支部都设有廉政书架、廉政宣传专栏、反腐倡廉格言警句等。二是把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作为一项重要学习内容融入到“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不断增强党员干部宗旨意识和廉洁从政。
四、加强执纪监督,严格正风肃纪。一是加强纪检监察室建设。为乡纪检监察室配齐专用的摄像机、照相机、录音笔、执法仪等办案设备,保障办案条件和安全。二是严格落实“三转”。对纪委书记、纪检专干分管工作进行重新调整,除纪检工作外,不再分管其他工作。使纪检干部进一步更新监督理念,始终做到突出主责,聚焦主业,全面履行好纪检监察工作监督职责。三是加强干部纪律作风整顿。乡纪委定期不定期的对机关干部工作纪律和村干部坐班进行明查暗访,整治干部“懒散慢”行为,监督检查农村“三资”管理和强农惠农资金落实情况,深入推进“扶贫领域腐败和涉黑涉恶问题”专项治理,严肃查处扶贫领域违规违纪问题。2020年以来,乡自查案件2起,办结2起。
两个责任自查报告篇3
1、全市各级党委(党组)要深刻认识“两个责任”的极端重要性,准确把握“两个责任”的基本内涵,自觉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政治责任,真正把上级党委和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落到实处,切实当好本地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全市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在党委(党组)的领导下认真履行《》赋予的职责,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主业,积极协助党委(党组)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依纪依规行使执纪监督问责职责。
2、全市各级党委(党组)要为纪委履行监督责任创造有利条件,并对纪委落实监督责任不到位、执纪不严肃、作风不扎实等问题进行纠正。全市各级纪委要加强对党委(党组)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对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进行督促和纠正,对违纪违规行为要严格追究责任。
二、党委的主体责任
(一)党委(党组)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
3、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和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策部署,结合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并抓好责任分解。定期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汇报,解决具体问题,推动工作落实。
4、选好用好干部。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健全科学的选人用人机制,坚决防止和严肃查处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5、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不折不扣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市委二十四条意见和市委四项具体规定,坚决纠正“”。创新作风建设教育实践载体,建立健全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机制。
6、从源头上防止腐败。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及省委《实施办法》。深化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和执行,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推动权力公开透明阳光运行,不断完善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长效机制。
7、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工作。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解决重大问题。全力支持和保障纪检监察组织执纪办案,做到有案必查、有贪必肃,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
(二)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
8、加强研究部署。依据上级党委和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部署,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部署和安排。定期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工作汇报,分析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现状,及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纪检监察组织履行监督责任。围绕容易滋生腐败的薄弱环节,加强调查研究,建立完善有效管用的制度规定。
9、准确把握廉政状况。及时全面掌握本地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状况,领导班子成员和下级领导班子以及班子成员的廉洁从政状况。
10、大力支持纪委工作。加强对案件查处工作的领导,敢于担当、敢抓敢管,及时排除查办案件工作中的干扰和阻力,做到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采取积极有力措施,支持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
11、高度重视廉政教育。把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纪法规作为中心组学习重要内容,定期组织并主动参加党风廉政建设系列教育活动,亲自讲廉政党课。支持和参与廉政文化建设,营造廉荣贪耻的社会氛围。
12、带头开展检查考核。坚持平时检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主动参加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检查考核。围绕落实“两个责任”,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要求、督促整改。
13、做廉洁从政表率。模范遵守作风建设各项规定以及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按制度管权管人管事,自觉接受监督,促进权力依法依规行使。抓好班子、带好队伍,加强对亲属、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监督和管理,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醒,并督促整改。
(三)党委(党组)其他班子成员分管范围内的领导责任
14、主动研究部署。协助本级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分析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现状,并有针对性地指导制定与分管部门(单位)业务特点相符合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推进计划和推进措施,坚持做到业务工作与党风廉政建设同部署、同研究、同落实。
15、支持查办案件。对发生在分管范围内的违纪违法案件,及时揭露,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及时查处。
16、加强督促指导。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开展经常性督促指导,对存在的突出问题督促整改,并及时制定防控措施和办法。
17、参加检查考核。坚持平时检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积极参加对分管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
18、严格廉洁自律。认真执行作风建设各项规定以及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按制度管权管人管事,自觉接受监督,促进权力规范运行。教育管理好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醒,并督促整改。
三、纪委的监督责任
19、协助党委(党组)落实主体责任。根据上级党委和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策部署,结合实际向党委(党组)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建议。在党委(党组)领导下,发挥反腐败组织协调作用,整体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各项工作。协助党委(党组)分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加强检查考核,促进各项任务落实。
33、强化党内监督。严格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定期开展对党内监督各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党委(党组)落实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定期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情况开展抽查核实工作。积极探索纪检监察组织对同级党委(党组)特别是党委(党组)成员实施有效监督的办法。
四、落实“两个责任”的措施
(一)建立完善落实“两个责任”工作机制
25、建立完善落实党委(党组)主体责任的工作机制。市委成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委办公室,负责主体责任的统筹协调和推进落实工作。
26、深入推进纪检工作体制机制改革。建立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为主的机制,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须向上级纪委报告;认真落实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的实施办法以及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和副书记(副组长)交流、轮岗的相关措施,推动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严格执行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在党委(党组)领导班子中分工和排序的制度性规定。继续深化纪检监察派驻(出)机构改革,充分发挥监督作用。
(二)建立完善落实“两个责任”的工作制度
27、建立落实“两个责任”报告和通报制度。全市各级党委(党组)及其主要负责人于每年12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党委和纪委报告本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情况。各级纪委每年年初以书面形式,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履行监督责任情况,定期向“两代表一委员”和群众代表通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28、建立党委(党组)班子成员带队检查考核落实“两个责任”情况制度。把落实“两个责任”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范畴,每年由党委班子成员带队进行检查考核,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明确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落实到位。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重要环节进行梳理,建立“廉政清单”。建立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履责记录。把“廉政清单”和“履责记录”作为落实“两个责任”情况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
29、建立落实“两个责任”情况评议制度。每年选择部分镇处、部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和纪检监察组织主要负责人向纪委全会述责述廉,集中报告个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两个责任”、廉洁自律等情况,并接受纪委委员现场询问和评议,对“不满意”票数较多的采取发函或约谈等形式,予以警示提醒,每届轮流报告一次。将落实“两个责任”情况纳入党委(党组)和纪委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
30、建立廉政谈话制度。党政主要负责人与领导班子成员、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开展经常性的廉政谈话,把廉政谈话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述职述廉、任前教育的重要内容和必经程序,提醒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全市各级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新任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任职谈话,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负责对新任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任职廉政谈话,谈话要将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洁自律方面的要求和存在的问题作为重要内容。
38、强化结果运用。把落实“两个责任”的考核结果、评议结果以及落实报告和通报、廉政谈话等制度情况,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以党委(党组)文件通报检查考核结果及排名。对检查考核排名靠后的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由上级党委书记或纪委书记进行约谈。
35、强化责任追究。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办法,对不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或者出现重大腐败问题而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严格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建立责任追究案件情况报告制度和典型案件通报曝光制度。
(四)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
两个责任自查报告篇4
一、总体要求
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计生委、卫生部、公安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要求,开展整治“两非”专项行动,进一步完善医疗保健、人口计生服务机构和相关单位日常管理制度,推动相关部门(区域)协作机制,健全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联动、群众参与、综合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实现我区“十二五”出生人口性别比趋于正常的工作目标。
二、工作目标
一是舆论氛围进一步浓厚。所有医疗机构、人口计生服务阵地和销售终止妊娠的商品(机构)都要有“两禁止”的醒目标语和宣传页,使“两非”行为的严重危害、禁止“两非”行为的法律法规、有奖举报政策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切实形成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社会氛围。
二是震慑作用进一步加大。“两非”案件举报查处率要达到100%,对“两非”行为查实的相关机构和当事人要依法给予严肃查处,并及时向相关举报人兑现奖励政策,切实加大对全社会的教育震慑作用。
三是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确保各类医疗保健、人口计生服务机构和相关单位的B超使用制度、终止妊娠药品的销售和使用管理制度、怀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审批制度等相关管理制度更加完善和规范。
四是长效机制进一步健全。各级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和联络员会议,明确部门分工职责,及时研究解决相关问题,促进部门(区域)协作机制和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联动、群众参与、综合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不断健全和完善。
三、时间安排及实施步骤
全区专项行动于2011年10月至2012年3月集中开展,具体分五个阶段实施:
(一)部署阶段(2011年10月底)。制定出台区级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召开全区开展专项行动工作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各级成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区各相关部门和各镇(街道)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上报区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自查阶段(2011年10月底—11月上旬)。区各相关部门和各镇(街道)分别按照区级实施方案开展自查。自查的主要内容为:2008年以来性别比综合治理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自查的重点为:卫生、人口计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有关制度执行情况;各类医疗保健、人口计生服务机构落实凭证、定点引流产手术情况;终止妊娠药品销售、使用单位落实规章制度情况;卫生、人口计生部门落实出生、引产、死产婴儿统计报告、登记规定情况;各类医疗保健、人口计生服务机构落实B超管理、孕情检查报告制度情况;历年“两非”案件查处情况;人口计生、公安、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妇联等部门联合查处“两非”案件情况以及建立信息共享、目标责任考评等长效工作机制情况。同时,集中力量查处“两非”案件。区各相关部门自查情况形成本系统自查报告,于2011年11月上旬报送区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镇(街道)汇总本地自查情况后形成报告同期上报。
(三)督查阶段(2011年11月上旬—12月)。区级领导小组联合相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小组,通过明查暗访,对2008年以来性别比综合治理情况和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督查。督点是: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领导重视,相关部门职责落实情况;部门(区域)协作、信息共享、目标责任考评等长效工作机制建立和落实情况;各类医疗保健、人口计生服务机构落实凭证、定点引流产手术情况;终止妊娠药品销售、使用单位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两非”案件查处情况;医疗、药品销售单位、人员准入管理情况;卫生、人口计生部门B超管理情况;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终止妊娠药品销售、使用单位管理情况。督查结束后,区级领导小组向区政府写出督查报告。
(四)整改阶段(2012年1月—2月)。对自查和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对涉及“两非”的问题,按有关规定查处;对一般违规违纪的问题认真组织整改;对违法的机构和单位严厉打击。各相关部门按照专项行动统一要求制定整改措施,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重点加强定点凭证引流产制度;出生、引产、死产婴儿统计报告制度;终止妊娠药品销售、使用单位管理等制度。各镇(街道)突出重点,加强规范,建立长效治理机制;建立信息共享制度,进一步完善出生实名登记、《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户籍登记管理、孕情信息管理通报会商制度;对履行职责不到位的有关部门和相关镇(街道)予以通报批评。
(五)迎检阶段(2012年3月)。区级领导小组指导各级整改和工作完善,做好迎接上级督查考核的各项准备工作。区级各相关部门进一步落实整改措施,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基层工作指导,完成专项治理工作总结;各镇(街道)完善整改措施,整理专项行动工作资料,形成总结报告;区级各相关部门、各镇(街道)总结报告报送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区级总结报告报送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向区政府报告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工作情况。专项行动结束后,人口计生、公安、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妇联等部门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评估内容,形成常态化管理。
四、主要工作
(一)开展系列宣传倡导活动,形成浓厚舆论氛围。专项活动期间,广泛开展宣传活动,着重宣传男女平等、少生优生等科学、文明的婚育观念,积极报道开展专项行动的目的意义、重点内容、进展情况,曝光“两非”典型案件,通报有关涉案机构和人员的受处罚情况。大力营造严厉打击“两非”行为的舆论氛围,形成打击“两非”的高压态势。
(二)严肃查处“两非案件”,有效遏制“两非”行为。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期间,对涉案的公立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口计生服务机构,一经查实,依法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主管人员给予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对进行“两非”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直至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涉案的非公立医疗机构、个体行医人员,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及相关医疗器械,依法从重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机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涉案的直接责任人,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一经发现立即依法取缔,对非法行医人员,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及相关医疗器械,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规销售终止妊娠药物的机构和责任人员,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对举报的每一条涉案线索高度重视,及时排查,处理到位。
(三)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加强日常动态管理。卫生、人口计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各类医疗保健、人口计生服务机构和终止妊娠药品销售、使用单位进行全面清查,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完善并严格执行B超使用管理制度、终止妊娠药品销售和使用管理制度、怀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审批制度,有效防止“两非”行为的发生。各定点引产机构进一步加强对引产手术的管理,杜绝为达到选择性别引产的目的而采取人为因素造成死胎的现象发生。
(四)着力推进综合治理,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各地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社会联动、快速联动的有效机制。完善出生人口实名登记和出生人口信息共享、《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户籍登记管理等相关制度;做好信息统计监测工作,建立多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全面落实制度管理、利益导向、动态跟踪管理、目标考核、责任追究机制;建立终止妊娠药品源头监管机制,将卫生、计生系统具有流、引产资质的机构名单进行备案,从源头流向上杜绝终止妊娠药品的非法销售,提高综合治理工作水平,促进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各项工作的有效落实。
五、职责分工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起草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协调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和安排相关工作;加强对人口计生服务机构的管理,并做好孕情管理;会同卫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管、妇联等部门联合查处“两非”案件,依法依规对发生“两非”案件行为的人口计生服务机构及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协调建立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部门协调机制;与卫生部门共同建立整治“两非”专项行动信息共享机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开展情况;组织开展宣传活动,及时向社会相关信息。
卫生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相关单位和人员参加整治“两非”专项行动;会同人口计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管、妇联等部门联合查处“两非”案件;加强对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管理,尤其对有群众举报和死胎现象多的医疗机构要组织专门力量开展调查,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依法对发生“两非”行为的医疗保健机构及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与人口计生部门共同建立完善出生人口实名登记、出生人口信息共享制度和整治“两非”专项行动信息共享机制。
公安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相关单位和人员参加整治“两非”专项行动;会同人口计生、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妇联等部门联合查处“两非”案件,依法打击溺弃女婴等违法犯罪行为。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相关单位和人员参加整治“两非”专项行动;会同人口计生、公安、卫生、妇联等部门联合查处“两非”案件;加强对终止妊娠药品销售、使用单位的监管,完善相关制度,依据有关规定对违规违纪单位及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妇联组织:负责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参加整治“两非”专项行动;会同人口计生、公安、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联合查处“两非”案件;发挥社会群众团体优势,动员和组织广大妇女参与整治“两非”专项行动,依法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六、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区成立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人口计生局。各镇(街道)也要相应成立领导机构,在政府的领导下进行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各级、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将此次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根据各地、各部门的工作实际和职责,细化工作方案,积极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并落实好相关保障措施,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两个责任自查报告篇5
第一条为了保证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者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简称特大事故)的调查。但国家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特大事故的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特大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二章、特大事故的现场保护和报告
第六条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第七条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做到:
(一)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上级归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并报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
(二)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本条(一)项所列部门。
第八条涉及军民两个方面的特大事故,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当地警备司令部或最高军事机关,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上述单位。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接到特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作出报告。
第十条特大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二)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三)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五)事故报告单位。
第十一条特大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接到特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通知公安部门、人民检察机关和工会。
第十二条特大事故发生地公安部门得知发生特大事故后,应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事故现场的保护和收集证据工作。
第十三条特大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由有关部门参加的特大事故现场勘查工作。
第十四条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五条特大事故发生后,特大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特大事故的有关情况通报当地驻军,请驻军参加事故的抢救或者给予必要的支援。
第三章、特大事故的调查
第十六条特大事故发生后,按照事故发生单位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负责特大事故的调查工作。涉及军民两个方面的特大事故,组织事故调查的单位应当邀请军队派员参加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十七条国务院认为应当由国务院调查的特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
第十八条特大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发生事故的具体情况,由事故发生单位的归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计划综合部门、劳动部门等单位派员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机关和工会派员参加。特大事故调查组根据调查工作的需要,可以选聘其他部门或者单位的人员参加,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和财产损失评估。
第十九条特大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二)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条特大事故调查组织的职责如下: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二)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三)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采取措施的建议;
(四)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五)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
(六)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特大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特大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后,应当报送组织调查的部门。经组织调查的部门同意,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特大事故调查组可建议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已发生的特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二)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特大事故调查组查询或者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第二十五条特大事故调查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两个责任自查报告篇6
第一条为使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工作规范化,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劳动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劳安字〔1991〕23号)和《天津市劳动保护条例》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境内和管辖的一切企业,即:全民所有制、城镇集体所有制、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所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伤亡事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本岗位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所发生的轻伤、重伤、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1、“本岗位劳动”的含义:
(1)岗位责任制范围内的劳动;
(2)单位领导人(指班组长及其以上的管理人员)临时指派与生产(工作)有关的劳动。
2、伤害程度分类:
(1)轻伤事故:指职工受伤后,工作中断满一个工作日,构不成重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职工负伤符合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所列情况之一的事故;
(3)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人以上(含1人)的事故;
(4)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5)急性中毒事故:指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着有毒物质,在短期内大量侵入人体,立即使职工工作中断并需进行急救的中毒事故。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下同)应对事故的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的正确性、及时性负责,对本办法的贯彻实施负责。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五条职工发生事故,使本人工作中断,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行政主管人员,并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第六条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和急性中毒事故报告后,应将事故发生地点、地间、伤亡情况、初步原因分析等事故概要用电话、电报、电传或派人等办法,立即向企业主管部门、企业的在区、县劳动局和上级工会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
第七条死亡事故和一次重伤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企业应同时报告市劳动局和所在区、县人民检察院;发生重大死亡事故,企业还应同时报告所在区、县监察局。
第八条因火灾、爆炸造成的重伤、死亡事故,企业应同时报告所在区、县公安部门。
第九条作业场所发生急性中毒事故,企业还应同时报告所在区、县卫生部门。
第十条建工、市政、公用、交通、铁路、邮电各局所属单位,市房管局直属的建筑单位,各局所属建筑单位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后,根据市和区、县劳动局分工,报告市劳动局。
第十一条一次事故涉及到两个及两个以上的企业,而企业又分别座落在不同区、县的,事故所涉及到的企业均应分别报告所在区、县劳动局。
第十二条各部门接到企业事故报告后,应逐级向各自的上级部门报告。重大死亡事故,企业主管局、市劳动局、市总工会应立即分别报告国务院有关部、委和全国总工会。
第十三条因事故情况特殊,当时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工伤,或工伤后轻伤、重伤难以确认,企业应立即报所在区、县劳动局依照有关政策文件确定。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单位报市劳动局确定。
第十四条发生重伤、死亡事故的企业,应积极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和取走现场物件。因抢救受伤人员和国家财产,防止事故扩大而需移动某些物件时,必须做好标志和记录。
企业主管部门、劳动部门、上级工会和有关部门应于接到企业事故报告后的24小时内赶赴现场进行勘察,在保证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同时,应尽速决定清理现场,恢复生产。对已接到事故报告24小时内不到现场的部门,视为同意清理现场。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五条轻伤事故,由车间主任会同安技人员和车间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人员调查事故原因,拟订改进措施,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报送企业负责人和基层工会,并报安技部门存档备案。
第十六条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组织生产、技术、安技和基层工会等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企业主管部门和区、县劳动局、上级工会可派员参加。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单位的重伤事故,市劳动局可派员参加。
第十七条死亡事故和一次重伤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由企业或企业主管局(含局级公司)组织事故调查组,所在区、县劳动局、上级工会、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派员参加。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单位发生的死亡事故,由市劳动局派员参加。
第十八条重大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局(含局级公司)组织事故调查组,市劳动局、总工会、检察院、公安局、监察局派员参加。
第十九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具备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专长,同时与所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在调查中如发现调查组成员与事故存在利害关系,应予更换。
第二十条事故调查组应当查明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其工作程序一般为:
1、现场处理。
(1)察看事故现场的设备、作业环境;
(2)拍摄、录像或绘制示意图;
(3)搜集与事故有关的物证。
2、搜取有关资料。
(1)向有关人员调查事故经过和原因,并笔录证人证言;
(2)搜集规章制度、工艺技术等有关资料;
(3)索取伤害程度的医疗诊断证明;
(4)根据情况组织技术鉴定。
3、事故分析。
(1)依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确定事故类别和主要原因;
(2)确定事故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直接责任者系指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主要责任者系指对事故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领导责任者系指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
(3)根据事故后果和事故责任者应负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4、拟定改进措施。
研究改进措施必须把改进工艺、设备、改善作业环境摆在第一位,并针对事故原因,提出加强安全管理的具体要求。
5、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
企业根据调查结果,填写《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经参加事故调查的人员签字,在上报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时,报送劳动、工会、检察院、公安等有关部门。
调查过程直至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一般应在三十日内完成。
第二十一条调查组对事故性质、原因、责任分析意见不一致时,由区、县劳动局提出结论性意见,交企业执行;如有不同意见,由市劳动局审定;如仍有不同意见时,由市劳动局报请市人民政府裁决。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为事故调查提供方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和干涉事故调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涉及到两个及两个以上企业发生的事故,由双方组成联合调查组,在劳动部门组织、指导下进行调查。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二十四条事故处理审批结案程序:
1、轻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根据车间填报的伤亡事故登记表审查结案。
2、重伤、死亡事故,企业主管部门在接到企业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应于三十日内处理完毕(重伤经公司、死亡经主管局或局级公司处理),并书面通知企业,由企业报送区(县)劳动局审批结案。
3、重大死亡事故和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单位的事故调查报告书,经主管局(含局级公司)处理完毕后,通知企业,由企业报市劳动局审批结案。
4、市和区、县劳动局的审批结案文件,应同时抄送企业主管部门、工会和有关部门。
5、重伤、死亡事故结案一般不得超过75日;重大死亡事故结案一般不得超过90日。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报送、处理结案时,企业或其主管部门应向劳动部门申诉理由,请求延期,经同意后方可延长期限。
第二十五条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生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至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分。
劳动行政部门对事故单位或有关责任者,依据《天津市劳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有关部门对责任者从严处理;
1、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服、破坏事故现场的;
2、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的;
3、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4、调查处理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
第二十七条企业接到劳动部门审批结案的文件后,应做到:
1、向全体职工宣布审批结案意见和处理结果;
2、对有关责任者的处分决定,应有正式文件并装入本人档案;
3、按照事故报告书中的改进措施,尽速组织落实;
4、被检察机关立案侦察的事故,在结论未下达之前,先按劳动部门审批结案意见执行。
第二十八条劳动部门对审批结案的死亡事故,在文件下达两个月后,应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和改进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劳动部门应向事故单位发出监察指令书,限期处理完毕。
第二十九条重伤、死亡事故应有完整的档案材料,其内容应包括:
1、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2、职工重伤、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及批复;
3、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4、技术签定和试验报告;
5、物证、人证材料;
6、直接经济损失材料;
7、伤亡人员的医疗诊断证明;
8、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9、处分决定和有关责任者的检查材料。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依据国家有关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市和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监督实施。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修改《天津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办法》意见的通知1997年11月10日津政发〔1997〕7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劳动局《关于修改〈天津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办法〉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劳动局关于修改《天津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办法》的意见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现对《天津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办法》(津政发〔1992〕28号)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一、将第一条中的“《天津市劳动保护条例(试行)》”修改为“《天津市劳动保护条例》”。
二、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劳动行政部门对事故单位或有关责任者,依据《天津市劳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市和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监督实施。”
四、将第三十二条删除。
两个责任自查报告篇7
根据中共沈阳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五个方面工作自查的通知》要求,我校党支部对照《辽宁省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实施细则》等相关要求,通过专题会议,全面查摆自2016年以来在落实“两个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深刻分析原因,并制定整改措施,具体如下。
深入学习,提高认识。
1、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做好动员部署,开展专题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形式宣传。廉政建设方面的优秀典型,形成学典型,做典型的优良传统,同时也研究分析反面典型,起到警示教育作用,做到别人有病自己吃药,选择的事例,要结合学校工作实际情况,避免大而空。制定详细的学习计划,明确学习要求,做好学习记录,及时传达贯彻好上级的文件会议精神,开辟党风廉政建设学习园地,积极营造浓厚的活动宣传氛围。
2、工作思路清晰。在廉政建设中,基层党支部的主体责任是全面责任、首要责任,从担当领导责任、起好示范责任、落实教育责任、强化管理责任、承担监督责任等方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3、责任分工明确。分层召开会议,传达学习要求、诫勉,突出狠刹师德师风中的歪风邪气,创办人民满意的教育,并结合实际作出相关规定。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4、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五章第三十二条规定:第三十四条 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2016年以来,学校党支部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下发的各项通知要求,并结合学校实际,保质保量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学校党支部的每一名党员都能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党员成为学校开展各项工作的旗帜。
对照检查,存在以下问题
1、 结合几年来“两个责任”的落实情况发现在学习和工作中存在着一些不足,一是理论学习不够,对廉洁从政反腐倡廉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以为学校十清水衙门,无腐可反。工作中降低了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动性,存在老好人现象。
2、 整改措施
(1)抓监督检查,确保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我们始终把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检查的重点,充分发挥德育监察职能作用,不定期开展督促检查,确保党支部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2)开展党员干部作风的监督检查,重点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有偿补课、乱定教辅材料等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落实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苗头,及时制止,从根本上转变工作作风,切实推进依法办学,依法执教工作。
(3)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在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上下功夫,结合自身的工作实际,学以致用,坚决克服困难。全面认识政绩观、权力观和价值观,加强工作上的创造性、开拓性、创新性。注重学习方法,讲究学习效果,通过加强学习来提高自身的整体素质和。
两个责任自查报告篇8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严格执行土地法律法规,有效遏制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土地管理秩序,现就建立健全土地执法工作长效机制通知如下:
一、土地执法责任主体及共同责任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对乡级土地利用和本辖区内土地、矿产资源日常监管负总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负责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负责抓好乡、村两级国土资源监管网络建设,加强国土资源日常监管,对本辖区违法占地和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及时发现和制止,协助国土、公安、监察等部门查处违法占地和盗采矿产资源案件以及违法占地上建筑的拆除和复耕工作。
(二)各乡镇、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履行职责,并共同承担相应责任。
(三)纪检监察、法院、检察、发改、公安、国土、建设、交通、工商、电力、金融、水务、法制等部门和单位,依照职责共同做好土地违法联合遏制工作。
国土部门是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主要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落实监管措施,预防违法占地的发生;组织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工作;对违法违规用地案件进行查处。
建设部门负责对违法占地上建设项目的监督和查处。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各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及工作人员土地执法工作的依法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移交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予以立案查处。
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的土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侦查。
检察机关负责对国土部门和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依法处理;对国土部门建议立案监督的案件进行立案监督。
法院负责对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条件的土地违法案件依法进行强制执行,快立快结;涉及重大疑难案件,积极参与严格执行,与土地部门积极配合、密切协作。
发改、工商、供电、金融、水务、法制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土地执法工作。
二、建立健全国土资源执法联动和协作机制
(一)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制止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遏制违法用地行为,确保辖区一年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不超过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15%,确保不造成恶劣影响及其它严重后果。
1、要建立健全由国土、发改、公安、检察、法院、纪检监察、财政、建设、工商、交通、法制、供电、金融、水务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土地执法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在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中,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开展工作。联席会议要定期通报各成员单位在涉及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工作中的情况,研究解决执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研究制定相应对策措施。联席会议由县政府组织,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需要临时召开的,可根据情况确定召开。
2、各乡镇政府对辖区内违法用地行为,应在接到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乡镇以及国土、建设、交通、公安等相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对违法行为进行有效制止。
(二)国土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土地执法动态巡查责任制,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1、落实动态巡查责任制。国土部门和基层所要坚持“每日一巡、每周一报、每月通报”制度,建立巡查台账和巡查日志,及时发现并采取相应措施;对群众投诉、检举、控告或其他部门告知的涉嫌违法用地案件要在2个工作日到现场进行初步调查。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每季度对各乡镇违法占地情况进行通报。
2、落实报告制度。国土部门要把本辖区内违法占地特别是违法占用耕地情况,以及对依法依规查处、移送公安机关、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有困难的违法违纪案件,及时向县政府和上级国土部门报告。对难以制止的土地违法行为以及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违法问题,要在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县政府和上级国土部门报告。
3、发现涉嫌违法用地行为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对确属违法用地行为的,应立即责令违法当事人改正,立案查处。
4、国土部门应将违法用地情况及时告知发改、公安、检察、法院、纪检监察、建设、工商、交通、法制、供电、金融、水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各自职责,依据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5、对已立案的土地违法案件依法调查并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又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自调查终结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移送。需追究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的,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送监察部门或相应的干部任免机关进行党纪政纪方面的责任追究。
(三)建设部门应在国土部门告知违法用地后3个工作日内,查处违法施工行为;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依法对施工单位、监理公司从严处理;给予限制其进入本地区建筑工程施工招投标、降低或取消施工单位、监理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处罚;应在收到国土部门书面告知违法用地后,在告知中规定的期限内暂停办理该地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四)公安机关负责依法追究违法用地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1、对国土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土地违法案件,除案情重大、复杂的,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做出立案或不立案决定,并书面通知国土部门;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将案卷材料退回移送部门。
2、相关部门在制止土地违法行为时,可根据需要请求协助,公安机关应提供必要的保障措施,对妨碍、阻挠、围攻、殴打执法人员的违法当事人,应按照110接警和出警规定赶赴现场协助执法,并依法从严处理。
3、对当事人阻碍国土执法部门依法执行职务或有证据表明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可能逃匿或销毁证据,需要公安机关参与、配合的,国土部门可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视情派员介入。
(五)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追究违法用地相关责任人的党政纪责任。
1、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土地违法行为负有查处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对不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查处的职能部门进行督办和问责。
2、纪检监察部门对国土部门移送的土地违法案件,应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国土部门;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国土部门并退回案卷资料。
(六)发改部门对已批复项目建议书,但未办理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七)对没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工商部门不得核发有关证照。交通部门对公路两侧的违章建筑不得批复增设平交道口。
(八)供电、供水部门应在国土部门告知违法用地后,5个工作日内停止供应。
(九)金融机构对没有合法用地手续的项目,不得发放贷款。
三、建立健全共同责任追究机制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政府对乡镇政府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或县政府对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诫勉谈话:
1、乡镇政府因组织不力,对违法用地没有及时有效制止,造成违法用地既成事实的;对相关部门的违法用地及其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不配合、不支持、推卸责任甚至妨碍、限制查处工作的。
2、国土部门未落实巡查责任,未在规定期限内发现本辖区内新发生违法用地的,未在规定期限内核实情况导致违法用地行为未及时制止的,对违法行为不能制止未在规定期限内告知县政府或相关部门的。
3、建设部门未在规定期限内查处违法用地建设施工单位的;在收到国土部门违法占地书面告知后,在暂停期限继续办理违法占地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
4、公安机关对妨碍、阻挠、围攻、殴打依法进行土地执法的工作人员等行为,接到报告后没有依法处理的;对符合追究刑事责任条件的土地违法案件未在规定期限内立案调查的。
5、供水、供电部门没有查验建设、规划和土地等合法手续,给予新装供水、供电的,以及接到违法用地及建设告知后,没有在限定时间内停止供水、供电的。
6、国土部门查实违法事实后告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有其他未依照职责依法处理违法当事人行为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政府对乡镇政府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或县政府对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通报批评:
1、乡镇政府经诫勉谈话后,对违法用地行为未在限定期限内组织整改的;对违法用地案件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2、国土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查处职责,导致违法行为在违法用地初期未被查处的。
3、建设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查处职责,造成重大违法用地的违法建设案件既成事实的。
4、公安机关对妨碍、阻挠、围攻、殴打依法进行土地执法的工作人员等的行为没有依法处理的;对符合追究刑事责任条件的土地违法案件未在规定期限内立案调查,导致违法事实继续扩大的。
5、供水、供电部门接到有关部门书面告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对违法建设工程停水、停电造成重大违法用地案件既成事实的。
6、国土部门查实违法事实后告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有其他未依照职责依法处理违法当事人行为,导致重复违法或违法事态恶化的。
7、乡镇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同一年度内受诫勉谈话两次以上的。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中,对乡镇政府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评定为不称职,按照15号令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问责,并由县政府追究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责任人的责任:乡镇政府经通报批评后,对违法用地行为未在限定期限内组织整改的;年度内所辖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虽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因违法用地严重被市以上定为重点整改地区,或被定为重点督办案件的;因违法用地案件处理不当严重损害群众利益,造成群众集体上访和社会不稳定的;乡镇政府的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同一年度内受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的。
(四)、有关职能部门及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同一年度内受到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的,在年度考核中,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评定为不称职,情节严重的责令引咎辞职。
四、建立健全保障机制
(一)各乡镇政府要加强对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组织保障,支持土地执法监察工作,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