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自查自纠报告(精选8篇)
部门自查自纠报告篇1
X区疫情防控指挥部督察组:
根据X区《关于开展疫情防控期间防疫车辆管理自查自纠的通知》文件精神,我们对全街范围内的防疫车辆使用情况进行了全面排查,现将自查自纠情况报告如下:
一、开展自查自纠的范围
全街范围内拥有市区疫情防控指挥部登记核发通行证的防控执勤、应急保障、公务用车及环卫用车(不包括公安、市场监督、卫生等垂直部门车辆)。
二、自查自纠情况
按照通知要求,X街纪工委会同街疫情防控指挥部交通组、党政办对防疫车辆进行了核定,采取电话询问、现场抽查以及有举报件核查等方式,对疫情防控车辆是否规范使用,街道办事处、村、社区是否对辖区内疫情防控车辆严格管理情况进行了监督。经自查自纠,截至目前,蔡店街防疫车辆没有公车私用以及违规使用的情况。
特此报告
部门自查自纠报告篇2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治理范围。全县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中以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为重点。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商联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是指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正)》(国务院令第411号)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15号)规定所设立的各类社会服务组织。
(二)专项治理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及其形成的资产,均纳入专项治理内容。重点是治理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追溯到以前年度。
“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1、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
2、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3、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4、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
5、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6、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7、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二、专项治理的方法和步骤
专项治理工作从本办法下发之日起至年底基本结束,主要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动员部署(本办法下发之日起至年月日)。要结合实际做好思想发动、政策宣传、具体方案制定和组织部署等工作,建立工作机制,认真组织实施。
(二)自查自纠(截至年月日)。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落实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和工作措施,积极组织开展自查,自查面必须达到100%。组织力量有重点地开展督促指导,及时做好自查的政策解释和咨询工作,保证良好的自查效果。对自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自觉纠正,尽量把问题解决在自查阶段。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各乡镇各部门要按规定上报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并填报《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见附件1)、《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信息自查表》(见附件2)。县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汇总填列《“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逐级上报自查结果。各乡镇各部门“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于年6月22日前将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和统计表报送县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直各部门“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还要一并报送本部门单位汇总后的《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信息自查表》。各乡镇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单位自查自纠情况负完全责任。
(三)重点检查(年月底至年月日)。在自查自纠基础上,县“小金库”治理领导机构要组织开展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得低于纳入治理范围单位总数的5%,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和重点单位检查面不得低于20%。重点检查对象为:(1)执收、执罚权相对集中的部门和单位;(2)教育、卫生、交通运输、民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部门和单位;(3)全额拨款事业单位;(4)以前检查发现存在“小金库”的部门和单位;(5)有群众举报的部门和单位;(6)自查自纠措施不得力、工作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重点检查要与规范津贴补贴、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节约和控制行政成本支出、加强银行账户监管,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发票管理检查、救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检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和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等工作相结合,与财政监管、审计监督、税务稽查等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综合实施,整体推进。重点检查报告及《“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附件4)于年月日前上报,由县“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汇总后,于年月日前报上级。
(四)整改落实(截至年11月底)。各乡镇各部门要针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做到资金资产处理到位、违纪责任人员处理到位。整改过程中要深入剖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深化改革,完善制度,强化源头治理,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整改落实情况的督促指导。各乡镇各部门“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要于年月日前向县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报告。县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县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形成专题报告,经县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省委、省政府。
三、专项治理的政策规定
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小金库”,严格按照“依法处理,宽严相济”的原则进行处理。
(一)鼓励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从轻从宽处理。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责任单位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自查出的“小金库”,要如数转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凡由各部门对有隶属关系的单位进行检查的,属内部检查,视同自查。
(二)对被查发现的“小金库”,除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还要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设立“小金库”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依照《设立“小金库”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设立“小金库”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三)对专项治理工作中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其主管部门和专项治理领导机构要及时了解掌握有关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或重点检查中发现“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本办法下发后再设立“小金库”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以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六)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专项治理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行条块结合、分级负责。县里成立县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县“小金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负责“小金库”治理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各乡镇各部门也要结合实际,成立领导小组和日常工作机构,确保机构到位、人员到位、责任到位。各乡镇各部门要抽调政治素质高、业务水平强的同志充实到治理工作机构,加强政策学习和培训,准确把握“小金库”专项治理的政策,确保专项治理工作按时保质完成。各乡镇各部门治理工作领导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设立情况要在月日前报县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大力宣传发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宣传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多角度地宣传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内容和政策规定,形成“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并查处的典型案例,要有选择地予以公开曝光。县“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要及时通报“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加强信息沟通,促进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
(三)落实举报制度。县“小金库”治理工作举报。各乡镇各部门要支持群众监督,鼓励群众举报,认真做好举报的受理工作,建立举报登记和查处督办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做到件件有交待、事事有着落,在统一接受群众举报的基础上,分级移送案件。
要认真执行工作保密制度,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依纪从严惩处。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奖励。经查实并依法处理后,涉及税款的,按税务违法案件相关奖励办法予以奖励;“小金库”资金收缴入库的,按实际入库金额的5%给予奖励,奖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没有入库金额的,按实际追缴的罚款金额的5%给予奖励,奖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
部门自查自纠报告篇3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治理范围
此次专项治理范围是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下属独立核算单位,事业单位中要以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为重点(包括驻各地办事处。下同)。
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事业单位是指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1号)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央编办发〔号)规定所设立的各类社会服务组织。
(二)专项治理内容
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纳入治理范围。重点是2007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2006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额和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
1、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
2、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3、以收取管理费、赞助费、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4、经营收入未纳入单位财务核算设立“小金库”;
5、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6、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7、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二、专项治理的方法和步骤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从年5月开始,年11月底基本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年5月16日至5月31日)
全县各部门、各单位要把专项治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深入做好思想发动、政策宣传、计划制定和组织部署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媒介作用,支持群众监督,鼓励群众举报。
(二)自查自纠阶段(年6月1月至6月30日)
全县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落实工作措施,认真组织自查,做到不走过场、全面覆盖,自查面必须达100%。对自查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必须自觉纠正。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按规定上报自查自纠总结报告,签订《“小金库”治理工作责任状》(附件1),填报《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见附件2)。
各乡镇、县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汇总填列《“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并于6月20日前将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和统计表报送县“治理办”。
县治理“小金库”工作小组办公室汇总填列全县《“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并于6月30日前将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和统计表报送市“治理办”。
(三)重点检查阶段(年7月至9月)
在自查自纠基础上,县“治理办”要认真组织开展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得低于纳入治理范围单位总数的5%,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和重点单位检查面不得低于20%。
重点检查要与规范津贴补贴、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加强银行账户监管,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发票管理检查、救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检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和各项强农惠民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等工作相结合,也要与财政监管、审计监督、税务稽查等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整体推进,综合实施。
重点检查对象:
1、执收、执罚权相对集中的部门和单位;
2、教育、卫生、交通、民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部门和单位;
3、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有隶属关系的单位;
4、以前检查发现存在“小金库”的部门和单位;
5、有群众举报的部门和单位;
6、自查自纠措施不得力、工作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
(四)整改总结阶段(年10月)
各部门、各单位要针对自查和重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做到资金资产处理到位、违纪责任人员处理到位。
三、专项治理的政策规定
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小金库”,要严格按照“依法处理,宽严相济”的原则进行处理。
(一)“小金库”治理工作鼓励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从轻从宽处理。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责任单位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自查出的“小金库”,要如数转入单位帐户,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
(二)对重点检查发现的“小金库”,除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还要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对设立“小金库”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依照《设立“小金库”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设立“小金库”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三)对专项治理工作中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及时了解掌握有关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或重点检查中发现“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中办发[]18号文件下发后再设立“小金库”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以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六)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专项治理的工作要求
(一)做好宣传发动
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各种新闻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多角度地宣传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内容和政策规定,对治理工作中发现并查处的典型案例有选择地予以公开曝光,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县委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
(二)建立举报制度
县“治理办”要设立举报信箱和公布举报电话,充分发挥网络举报作用。要认真做好举报的受理工作,建立举报登记和查处督办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做到“件件有交待,事事有着落”。要认真执行工作保密制度,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依纪从严惩处。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查出并已收缴入库的“小金库”资金、税款和罚款的金额,给予3%-5%的奖励,奖金最高额为10万元,由县级财政直接支付。
部门自查自纠报告篇4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按照“抓得住、抓得紧、抓得实”的工作方针,通过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自查自纠,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从业人员受到一次深刻的守法经营、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教育,使各级交通部门工作人员受到一次依法行政、廉洁从政的深刻教育;促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商业贿赂案件的查办工作,遏制商业贿赂滋生蔓延的势头;发现监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进一步改进完善体制、机制和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弊端,推动防治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的建设。
自查自纠工作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自查与纠正相结合。各单位、各部门要开展深入细致的自我检查,找出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纠正。在抓好自查自纠的同时,要认真查找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围绕权力运行的关键环节,完善对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二)坚持自查自纠与专项检查相结合。既要认真组织参加交通建设项目建设的单位开展对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自查自纠,又要采取多种形式对参加交通建设项目建设的单位的自查自纠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自查自纠工作不走过场,取得实效。
(三)坚持行业指导监督与单位分级负责相结合。省交通厅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负责全行业的统一领导和部署,各级交通部门、各单位按照管理层级,分级实施,形成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
(四)坚持自查自纠与促进工作相结合。要把自查自纠与业务工作结合起来,既要保证自查自纠工作的质量,又要保证工程建设项目的正常进行,做到互相促进,协调发展。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要积极研究提出建立防治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的建议和措施。
二、工作重点和范围
以在建的工程项目为切入点,围绕工程招标投标、工程转包分包、工程设计变更、设备材料采购、质量监督等主要环节,组织参加交通建设项目建设的单位开展自查自纠。
按照《**省交通厅开展治理交通建设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意见》确定的职责分工:各地市交通局负责所属单位及所管项目,省高建局负责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省公路局和各地市交通局负责其他工程和农村公路项目,省航务局负责水运建设项目,省运管局负责运输场站建设项目,厅建管处负责其所管项目,厅计划处负责项目的立项、审批等,厅财审处负责建设项目融资、资金拨付方面的情况,厅直属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三、工作方法和步骤
此次自查自纠工作从20**年4月中旬开始,至11月中旬结束。具体方法步骤如下:
第一阶段:调查摸底
(一)宣传动员。
从4月中旬开始,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厅直属各单位及参加交通建设项目建设的单位认真学习中央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的有关文件,充分认识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开展工作的自觉性。采用报刊、网络等宣传方式,加大宣传力度,积极营造本单位、本部门开展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的良好环境和氛围。
(二)全面开展调查摸底。
从5月初开始,各单位、各部门组织参加交通建设项目建设的单位,对照厅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印发的“治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商业贿赂基本情况调查表”(见附件1)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表现形式调查表”(见附件2),摸清目前在建交通建设项目的规模、性质、工程进度和项目资金构成情况,摸清参加项目建设的单位数量、资质、人员等情况,摸清发生不正当交易行为的主要环节、关键岗位和人员以及不正当交易行为的主要手段和表现形式,列明可能存在的问题清单。两个调查表的汇总情况和调查摸底工作情况要于5月25日之前报厅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阶段:自查自纠
从5月中旬到10月下旬,各单位、各部门要根据调查摸底阶段所掌握的情况,组织参加交通建设项目建设的单位,深入查找突出问题,及时处理并认真落实整改,对查找出的重大问题和处理情况要及时专题上报,每月要有月报,自查自纠工作总结报告要在10月31日以前报厅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查自纠工作总结报告的内容包括组织开展工作情况、自查自纠情况、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等,要实事求是,详细具体,多用数字说明问题。厅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将对各单位、各部门自查自纠工作质量进行考核评价和验收,对自查自纠不认真、不深入、不全面的,将令其“补课”;对走过场的,要推倒重来。
(一)深入查找突出问题。
各单位、各部门要根据调查摸底阶段确定的问题清单,从制度、程序、台帐和资金四个方面,做到“四查四对照”。
一是对照法规查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检查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完善。
二是对照制度查程序。根据有关规定和管理制度,检大经济事项的决策程序,检查交通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项目融资、征地拆迁、招标投标、工程分包、项目变更、材料设备购销、质量监督、计量支付、项目审计、竣工验收等程序的履行情况,找出涉及违规违纪的问题。
三是对照程序查台帐。根据工作程序和管理要求,检查各种会议记录、报表、文件、合同及其副本或补充协议及备忘录等台帐是否完整规范,找出涉及违规违纪的问题。
四是对照台帐查资金。根据管理台帐和财务帐本,检查合同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检查营销费用、研发费用、中介机构费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检查发票的收款单位和内容是否与合同一致;检查有无凭虚假发票列支成本费用,有无红字发票冲帐;检查中标价、合同价、结算价差额,查找存在的问题;检查财务资料和银行帐户,查找有无帐外资金来源或“小金库”。
参加交通建设项目建设的单位要重点查找有无下列行为:
1、查找在项目立项、融资、招投标、工程转包分包、材料设备采购、工程设计变更、计量支付和竣工验收等环节过程中,有无违反规定给予和收受财物或其它利益的行为。
2、查找在招投标、勘测设计、变更等环节,有无违反规定给予和收受财物或其它利益的行为;要查找在招投标、工程转包分包、施工等环节,有无违反规定给予和收受财物或其它利益的行为;要查找在招投标、工程监理等环节,有无违反规定给予和收受财物或其它利益的行为。
3、中介机构、社团组织等相关单位要查找在中介活动、资质评审等过程中,有无违反规定给予和收受财物或其它利益的行为。
各单位、各部门要通过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表现形式、发生规律和特点等进行分析,查找监管过程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做到“三查三对照”。一是对照行政许可法规查找有无违反规定权限和程序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二是对照市场规则查找有无影响公平竞争的准入门槛。三是对照交通部门领导干部“四个不准”查找行政工作人员有无利用职权参与、干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谋取非法利益和索贿受贿行为。
查找问题工作情况要在9月15日以前报厅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及时处理存在问题。
按照“边查边纠”的原则,对查找出的不正当交易问题,要依纪依法,实事求是,根据事实、情节、后果以及认识态度等,予以区别对待,及时做出处理。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对虽有问题但能主动说清并认识错误的,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拒不纠正、掩盖问题的,要从严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三)认真落实整改。
要针对自查中发现的不正当交易问题,及时研究提出整改措施,明确整改重点,落实整改责任,切实加以整改。各单位、各部门要总结经验教训,严格落实整改措施,并针对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创新监管机制,加大监管力度,做到严格自律。
整改工作情况要在10月15日以前报厅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各部门要把自查自纠工作摆在重要的位置,切实加强领导,实行严格的工作责任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对敷衍了事、消极被动、措施不到位、工作不力的,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严肃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二)加强督促检查。
要把监督检查贯穿于自查自纠工作的全过程。厅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将采取发督办函、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开展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自查自纠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问题较多、社会反映大的单位或部门,要派出人员现场督办;对开展自查自纠不力的,要批评教育,令其限期纠正。
(三)加强组织协调。
各单位、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理顺工作关系;建立专门举报通道,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加强群众监督;建立信息专报、通报和定期报告制度,及时报告每个阶段的工作情况。
部门自查自纠报告篇5
成立区司法局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班子其他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各科室处所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具体工作职责为:
(一)负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指挥和协调。
(二)研究、制定、部署和落实应急处置措施。
(三)负责向区委、区政府、区委政法委和市司法局请示、报告应急处置工作。
(四)与区有关部门联系、沟通、协调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有关事宜。
(五)指挥调度区司法局各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三个专项应急处置工作组,分别为:突发性民间矛盾纠纷应急处置工作组、安置帮教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社区矫正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
二、预案分类
本预案所称突发性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严重社会危害,根据工作职能应由司法行政机关处置的紧急事件,主要包括突发性民间矛盾纠纷、社区矫正工作突发事件、安置帮教工作突发事件。
三、突发性民间矛盾纠纷应急处置预案
(一)适用范围
婚姻家庭纠纷、劳资纠纷、邻里纠纷、经济纠纷、合同纠纷等一般性民间纠纷;因意外伤亡、交通事故、环境污染等突发事件引发的民间纠纷;因民间纠纷而引发的5人以上聚众滋事、持凶器或危险品伤人等群体性纠纷。
(二)机构职责
区司法局成立突发性民间矛盾纠纷应急处置工作组,负责处置全区突发性民间矛盾纠纷的工作协调、人员调配、信息传递等。组长由区司法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基层工作的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区司法局基层工作科负责人、各司法所所长组成。各街道相应成立民间矛盾纠纷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处置本区域内突发性民间矛盾纠纷。
(三)处置原则
1、统一领导,协同作战。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照工作职能和分工,加强部门间工作协同配合,共同推进工作开展。
2、区分性质,相应施策。及时分析民间矛盾纠纷产生原因及纠纷性质,预测研判发展趋势,依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3、快速反应,妥善处置。坚持早发现、早处置,信息畅通,反应迅速,行动准确,果断采取措施,把损害和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4、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凡涉及全区性民间矛盾纠纷,由区司法局应急指挥领导小组负责;涉及跨街道的矛盾纠纷,由街道之间联合处置;各街道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民间矛盾纠纷的调解,确有困难时,要及时报告区司法局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以便组织协调增援。
(四)处置措施
1、一般性民间纠纷,如婚姻家庭纠纷、劳资纠纷、邻里纠纷、经济纠纷、合同纠纷等应急处置措施
(1)突发性民间矛盾纠纷应急处置工作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调解人员介入,调查了解纠纷情况,摸清是非原由。
(2)依据纠纷具体情况,及时组织当事人展开调解,也可以通过当事人的家人、亲友、单位领导和同事等共同做疏导工作。
(3)调解过程要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前提下达成和解协议,并做好回访,及时制作卷宗归档。
(4)如矛盾纠纷调解不成或进一步激化扩大,超出本级调解组织能力之外,及时报告上一级矛盾纠纷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请求协助处理。
2、可能引发民间纠纷的突发事件,如意外伤亡、交通事故、环境污染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1)突发性民间矛盾纠纷应急处置工作组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调解人员赶赴现场,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现场稳控工作,及时组织展开救助和防护工作,控制好现场事态发展。
(2)根据突发事件具体情况,研判纠纷的性质,分析事态发展趋势,确定责任主体,做好归口分流化解工作,保持信息畅通,及时通报相关部门,严防事态进一步扩大。
(3)在调解过程中,严格依法办事,遵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当事人做好法律宣传和说服疏导工作,及时分清是非责任,平息事件争端,力促理性解决问题。
(4)对于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无法调和的纠纷,在做好稳控的前提下,积极协助和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3、因民间纠纷而引发的5人以上聚众滋事、持凶器或危险品伤人等群体性纠纷的应急处置措施
(1)突发性民间矛盾纠纷应急处置工作组闻讯后,主要领导要亲自到场组织,及时联系和协调有关部门控制现场,并做好跟进稳控工作。
(2)对已出现局势激化的纠纷情况,在向区委、区政府及市司法局汇报的同时,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并加强自身安全防护。
(3)在矛盾纠纷处置过程中,调解人员应借以摄像、录音等设备对事发现场重要证据进行采集,对当事人、证人作好调查笔录。
(4)要运用调解对接机制,加强与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依法联合调解。如发现涉及刑事犯罪嫌疑的,要协助公安机关及时果断处置。
四、社区矫正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一)适用范围
社区矫正工作突发事件是指社区服刑人员脱离监管下落不明、参与、行凶犯罪、非正常死亡、收监押送发生事故等突发事件。
(二)机构职责
成立社区矫正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负责全区社区矫正工作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组长由区司法局分管社区矫正工作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区法院刑庭、区检察院监所科、区公安分局人口管理大队、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科负责人、各司法所所长组成。
(三)处置原则
1、依法处置原则。处置突发事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要求,规范进行。
2、快速反应原则。处置突发事件应当快速反应,措施果断,迅速控制局面,有效维护公共安全和社区稳定。
3、各司其职原则。处置社区矫正突发事件应按各部门职责,采取针对性措施,积极主动地做好相关工作。
4、协同应对原则。处置突发事件应当部门联动、协调配合、应急有序、处置有效。
(四)处置措施
1、社区服刑人员下落不明的处置
(1)社区服刑人员脱离监管超过一周,仍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司法所应当及时向区司法局报告,并上门走访要求其亲属协助查找,同时与公安派出所联系请求协助查找。
(2)区司法局制作协查公函送交区公安分局,由区公安分局指定相关派出所协助查找。
(3)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科应当及时与区检察院监所科、原审法院刑庭联系,通报情况、请求协助。
(4)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区司法局应当向原审法院提请收监。
(5)收到法院同意收监的裁定后,区司法局制作协助抓捕的公函送交区公安分局,由区公安分局指定相关派出所协助抓捕。
2、社区服刑人员参与的处置
(1)司法所发现社区服刑人员参与的,应当及时向区司法局报告,并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协助相关部门处置。
(2)司法所应当迅速查明相关情况,及时向区司法局报告。
(3)区司法局根据情况和后果,分别给予警告、提请治安处罚、收监执行的处理。
3、社区服刑人员行凶犯罪的处置
(1)司法所发现社区服刑人员行凶犯罪的,应当立即向区司法局报告,并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协助相关部门处置。
(2)区司法局应当及时向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处报告。
(3)区司法局与区检察院监所科、区公安分局人口管理大队保持联系,跟踪案件的进展,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4、社区服刑人员非正常死亡的处置
(1)司法所发现社区服刑人员自杀、他杀或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死亡的,应当及时向区司法局报告,并配合公安派出所处置。
(2)司法所应当协助社区服刑人员所在社区(村),做好死者亲属思想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3)区司法局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批准、决定机关,并通报区检察院监所科。
5、收监押送发生事故的处置
(1)在收监押送中社区服刑人员脱逃的,执行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区政法委领导、市司法局矫正处处长、区司法局局长、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分管领导。
(2)立即召开社区矫正联席会议,研究对策。各部门按照联席会议部署开展相应工作。
五、安置帮教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一)适用范围
安置帮教工作突发事件是指刑释解教人员脱管失控、参与、行凶犯罪、非正常死亡等突发事件。
(二)机构职责
成立安置帮教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负责全区安置帮教工作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组长由区司法局分管安置帮教工作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科负责人、各司法所所长组成。
(三)处置原则
1、属地为主原则。对发生在各街道的刑释解教人员突发事件,实行属地管理,由各司法所负责处置,并及时上报区司法局。对发生在相邻街道的突发事件,在区司法局的统一指挥下,坚持条块结合,由先发现或得到消息的司法所首先控制现场,第一时间报告区司法局,区司法局通知事发地所在街道司法所赶赴现场负责处理,相邻街道司法所积极配合,协助处置。
2、先接报先处置原则。对发生在辖区内的刑释解教人员突发事件,先接到报告的单位为“第一处置人”,要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并及时通报公安派出所等有关单位和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四)处置措施
1、刑释解教人员脱管失控的处置
(1)司法所接到报告或发现刑释解教人员脱管失控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查找。
(2)组织查找未果的,应及时向区司法局安置帮教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报告,并通知公安派出所要求协助查找、追逃或监控。司法所及社区(村)安置帮教工作小组全程配合,协助开展工作,并将具体工作过程记录在案。
(3)区司法局安置帮教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接到司法所报告后,将相关情况记录在案,并及时督促、指导司法所开展处置工作。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上报市司法局基层工作处。
2、刑释解教人员参与的处置
(1)司法所接到有关人员报告或发现刑释解教人员正在参与情况后,应及时组织协调社区(村)安置帮教工作小组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同时向区司法局安置帮教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报告。
(2)司法所应立即前往事件现场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教育疏导,及时化解各种矛盾,并进行重点监控,防止矛盾激化或事态恶化,同时,向区司法局应急处置机构报告事态发生的情况。
(3)区司法局应急处置机构接到司法所的报告后,迅速组织部门力量前往事发现场处理,协调相关部门实施应急处置,同时,向区政府、市司法局应急处置机构报告事态发展情况。
3、刑释解教人员有行凶犯罪苗头或迹象的处置
(1)司法所发现或接到公安派出所关于刑释解教人员有行凶犯罪苗头或迹象,应及时组织协调社区(村)安置帮教工作小组采取相应处置措施,根据实际情况,实施重点监控,并立即组织调查,及时开展教育疏导、化解矛盾等工作,防止突发事件发生和矛盾激化,同时向区司法局安置帮教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报告。
(2)区司法局应急处置工作组接到报告后,要及时指导、督促司法所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将突发事件的种类、涉及人员情况、事态发展情况和已采取的措施等记录在案,同时,向市司法局应急处置机构报告相关情况。
4、刑释解教人员非正常死亡的处置
(1)司法所接到有关人员报告或发现刑释解教人员非正常死亡(自杀、他杀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死亡)情况后,应立即向“110”和公安派出所报警,向街道办事处和区司法局报告,并及时通知协调公安派出所进行紧急处置。
(2)司法所应第一时间前往事件现场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相关处置工作,控制事态发展,同时,向区司法局安置帮教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报告事件发生、发展和处置的情况。
(3)区司法局应急处置工作组接到报告后,要将刑释解教人员非正常死亡情况、事态发展情况和已采取的措施等记录在案,同时向市司法局应急处置机构报告相关情况。
部门自查自纠报告篇6
一、总体目标
以“迎世博、保安全、促发展、构和谐”为主题,以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为宗旨,突出重点,标本兼治,通过广告市场集中整治行动,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医疗、药品等广告虚假宣传、格调低俗、互相攀比、恶性竞争和违法违规等问题,促进全市广告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主要任务
集中整治行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重点是全市各级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期刊及相关的广告主、广告公司。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严厉查处以下虚假违法广告行为:
(一)以新闻报道形式的广告。包括在广告版面使用“专版”、“专题”、“企业形象”等非广告标记,以通讯、评论、消息、人物专访、专家咨询、健康资讯、科普宣传等形式广告的;在新闻报道中标明企业、事业单位的地址、邮编、电话、电子信箱等联系方式的。
(二)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未经审批擅自和篡改审批内容的;广告中利用患者、消费者、专家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尤其是社会公众人物以患者、消费者、专家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含有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内容的;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疗效的。
(三)医疗广告中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使用和武警部队名义的;特别是治疗尖锐湿疣、梅毒、淋病、软下疳等性病及牛皮癣(银屑病)、艾滋病、癌症(恶性肿瘤)、癫痫、乙型肝炎、白癜风、红斑狼疮等疾病和无痛人工流产内容的。
(四)药品广告中不明显标注药品通用名称的;对药品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治疗效果进行虚假夸大宣传的,特别是治疗肿瘤、改善和治疗障碍的;处方药在大众媒体广告的;医疗机构制剂进行广告宣传的;广告中含有药品说明书以外的学术理论、观点等内容的。
(五)保健食品广告中使用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宣传治疗作用的;其他非药品广告宣传对疾病有治疗作用的。
(六)化妆品和美容服务广告夸大功能,对化妆品的效用或者性能等作虚假宣传的;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宣传的;宣传化妆品的治疗作用或者使用医疗术语,误导消费者的;对美容服务的效果进行虚假夸大宣传,使用医疗术语误导消费者的。
(七)利用广播电视医疗资讯服务节目宣传治愈率和有效率,宣传未经医疗界普遍认定和采用的医疗方法,专家或医生与患者或家属现场或热线沟通交流,公布被介绍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的行为;违反规定在电视购物节目播出介绍药品、医疗器械、丰胸、减肥、增高产品的行为。
(八)利用报纸、杂志、印刷品等平面媒体刊载传播含有不健康内容的声讯台广告;刊载的消毒、消杀用品及其他生活用品广告中含有表示提高、增强性生活能力及性生理器官内容的。
三、实施步骤
整治行动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第一阶段:自查自纠阶段
所有媒体对涉性类不良广告一律下架停播,并组织广告经营部门认真对照此次集中整治行动要求,实事求是地填写自查自纠登记表,进行自查自纠。在自查自纠结束后,要形成报告,提出整改意见,由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连同自查自纠登记表一并报市及各县(市)整治办公室。
第二阶段:集中检查阶段
各级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规范市场秩序办公室对本级媒体刊播广告情况进行监听监看,统一组织对媒体和相关广告主、广告公司开展全面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检查自查自纠阶段是否存在走过场、不认真或弄虚作假行为;
(二)检查整改措施是否具体、是否落实到位;
(三)审查在播在刊的广告是否存在违法行为。要对下级整治情况进行抽查。
第三阶段:巩固提高阶段
(一)规范经营管理。广告经营媒体和广告公司要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建立健全广告经营管理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使之落到实处。要设立专职广告审查员,明确职责,建立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并报监管机关备案。实行广告审查员、广告部主任、主管台长(总编)三级签发制度,哪个环节出现问题,要追究哪个环节负责人的责任。
(二)建立违法广告公告制度。对查办的虚假违法广告案件,由工商部门会同监察、广电、卫生、药监、新闻出版等部门联合公告,对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
(三)建立广告市场信用监管体系。将广告经营单位分为A、B、C、D四级。A级为信誉企业,用绿牌表示;B级为守信企业,用蓝牌表示;C级为失信企业,用黄牌表示;D级为严重失信企业,用黑牌表示。对绿牌企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给予表扬或表彰;对蓝牌企业要进行限期规范;对黄牌企业,要作为重点监控对象,督促整改;对黑牌企业,要吊销公告,停止其广告业务。对把关不严、违法违规现象突出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降低其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布,必要时处以上限罚款。有关部门要开展对诚信广告的评选活动,对评选出的诚信广告在媒体上予以公布。
(四)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监察机关要依照违法广告责任追究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整治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要向市整治办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四、组织领导
成立市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规范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制定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规范市场秩序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研究决定整治中的重大事项;协调各部门开展集中统一行动;检查督促各部门履行职责;指导各县(市)、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规范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负责日常工作。
五、责任分工
工商局、监察局负责专项整治的牵头工作。监察局和纠风办要及时督促、检查、协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工商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规范广告经营行为,查处违法广告案件,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宣传部门负责指导媒体自查自纠,组织曝光典型违法广告案件,督促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协助工商局认定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卫生局负责协助工商部门认定违法医疗、保健食品广告,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广电局负责组织和监督广告单位自查自纠,建章建制,加强对媒体的监督管理,保证整治期间媒体工作的正常运行;市城管行政执法局负责户外广告的规范工作;公安局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涉嫌犯罪的行为。
六、几点要求
(一)加强协调配合。各成员单位要指定一名领导参加工作小组,一名业务处室负责人参加办公室日常工作。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主动沟通,形成全社会打击虚假违法广告的强大合力。
部门自查自纠报告篇7
一、专项检查的任务和目的
此次专项检查的任务和目的是:在广泛开展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采购机构(包括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机构)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基础上,摸清和掌握政府采购领域中存在的问题,重点查找法律制度、管理体制、监督机制、操作执行等方面存在的缺失和薄弱环节;通过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使采购人和采购机构受到深刻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自觉增强依法行政、依法采购意识;针对自查和重点检查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严肃查处不规范行为,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奠定基础。
通过检查,促进采购人、采购机构进一步掌握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提高依法采购的意识和能力,纠正错误观念和不正当交易行为,堵塞管理与操作执行的漏洞,促进廉政建设,确保各项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得以正确地贯彻执行。
二、专项检查范围
此次专项检查的范围是,各级采购人、采购机构**年和**年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其中,采购机构包括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省级财政部门认定的乙级政府采购机构和部分甲级政府采购机构。
三、专项检查组织与实施
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共同成立“**省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级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和省级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各市、县(市)专项检查工作的指导。省级领导小组由省财政厅厅长刘昆同志担任组长,省财政厅副厅长欧斌同志、省监察厅副厅长张渝同志、省审计厅副厅长欧阳标同志担任副组长。省级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省财政厅副厅长欧斌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各市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也要相应共同成立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本地区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并负责汇总所辖县(市、区)专项检查情况和总结报告,报省级领导小组。各市要根据《通知》要求尽快成立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并于5月20日前报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级各部门应指定相关处室负责组织本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专项检查工作的实施和情况报送。
四、专项检查工作安排
专项检查工作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从5月开始到9月结束,具体分为自查自纠、重点检查、整改提高和验收总结四个阶段。具体安排如下:
(一)自查自纠。5月4日至31日为自查自纠阶段。采购人、采购机构要在认真组织学习《政府采购法》和有关制度规定,增强开展自查自纠的主动性的基础上对本单位**年和**年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开展自查自纠,主要内容包括:
1、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依法实施采购的情况,是否存在规避政府采购行为;
2、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编制和执行情况,是否存在不编漏编现象;
3、采购方式选择和执行情况,有无违规行为;
4、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执行情况,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是否都执行了集中采购;
5、采购组织程序、信息、专家抽取等环节执行情况,是否执行了制度规定,有无违规操作行为;
6、工程实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有无规避招标等违规行为;
7、上级专项资金实施政府采购情况,是否都执行了制度规定;
8、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情况,是否严格执行了制度规定;
9、受理质疑案件的答复处理情况;
10、采购机构财务开支情况,是否存在违反财经纪律现象;
11、其他有关情况。
采购人、采购机构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应当对本单位自查自纠情况归纳整理,查找问题根源,形成自查自纠报告,并填写自查自纠有关表格(电子版,详见《通知》附件)。其中,采购人应当填写表格1、表格2和表格7;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填写表格3、表格4和表格7;社会机构应当填写表格5、表格6和表格7。
省财政厅负责将自查自纠表格光盘发放给各市财政部门、省级各部门以及政府采购社会机构,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负责本级以及所辖县(区)级财政部门的发放工作(具体发放办法详见粤财采购便〔2008〕6号文)。中国政府采购网、南昌兴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网站将提供电子版光盘下载。
自查自纠阶段结束后,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及省级各部门应于6月10日前将自查自纠报告和汇总后的电子表格上报到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在每一个工作阶段完成后,要将有关工作成效、存在问题和有关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到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电子化表格可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到:
(二)重点检查。6月1日—7月31日为重点检查阶段。为了保证专项检查工作质量,各市要对采购规模大、采购项目多的采购人、采购机构执行情况开展重点检查。自查自纠结束后,各市领导小组及省级各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和本部门实际确定重点检查范围。其中,采购人的重点检查覆盖面要达到本地区所有采购人的20%(其中,省级各部门的重点检查覆盖面为本部门20%的单位),以及所有集中采购机构及部分社会机构。
重点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地级以上市领导小组及省级各部门应根据重点检查情况写出检查意见和处理建议,于8月5日前报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领导小组将从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中抽调人员组成5个—7个检查小组和督导小组对各市、省直重点检查单位以及部分政府采购机构进行检查和督导。
(三)整改提高。8月1日---31日为整改提高阶段。采购人、政府采购机构要结合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阶段中暴露的问题,以及重点检查意见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情况要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本级专项检查领导组。整改措施不力、效果不好的,本级领导小组应督促其重新进行整改。
(四)验收总结。9月1日---30日为验收总结阶段。整改提高工作完成后,各市领导小组及省级各部门要组织好本地区和本部门的验收总结工作,总结分析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原因,确保专项检查工作不走过场,将整改措施落到实处。各地级以上市领导小组及省级各部门要将本地区和本部门的总结报告于9月30日前上报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专项检查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市领导小组和省级各部门要加强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通知》的有关要求,制定符合本市和本部门实际的工作方案和相关配套文件,确定负责重点检查的工作人员和督导工作的小组。以指导本市和本部门的专项检查工作,在检查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省级领导小组汇报,及时解决。
(二)精心组织,狠抓落实。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级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通力合作,从经费和工作人员上给予必要的保障,精心组织和安排各个阶段的工作,做到人员落实、经费落实、任务落实、责任落实,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对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突出整改,务求实效。各地及省级各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原因,切实整改,务求取得实效。同时,要通过专项检查,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政府采购程序,建立健全依法采购的高效机制。
部门自查自纠报告篇8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和内容
(一)治理的范围
此次专项治理的范围是:县局机关、各分局,消协、个协,以及各执收、执罚部门。
(二)专项治理内容
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重点是____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____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_、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
_、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_、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_、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
_、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_、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_、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二、专项治理的方法和步骤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从本方案下发之日起至____年__月底基本结束,主要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共分为四个阶段:
(一)工作部署阶段(本方案下发之日至____年_月__日)。
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落实,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里的决策和部署上来。
(二)自查自纠阶段(截至_月底)。
各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认真组织自查,做到不走过场、全面覆盖。对自查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必须自觉纠正,并按照规定如实填报《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各部门负责人要签名确认,对自查自纠情况负完全责任,内部自查面必须达到___%。治理“小金库”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部门报送的“小金库”自查自纠报告表形成书面总结报告。
(三)重点检查阶段(____年_月初至__月底)。
在自查自纠基础上,县局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开展重点检查。重点检查对象:
_、执收、执罚相对集中的部门;
_、以前检查发现存在“小金库”的部门;
_、有群众举报的部门;
_、自查自纠措施不得力、工作走过场的部门。
重点检查阶段,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材料,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四)整改落实阶段(截至____年__月_日至__日)。
各部门要针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做到资金资产处理到位、县局对违纪责任人员处理到位。在整改过程中要深入剖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完善制度,确保不再出现“小金库”问题。
三、专项治理的政策规定
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小金库”,我们要严格按照“依法处理,宽严相济”的原则进行处理。
(一)“小金库”治理工作鼓励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从轻从宽处理。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责任部门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自查出的“小金库”,要如数上报县局,县局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
(二)对被查发现的“小金库”,除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还要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对设立“小金库”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依照《设立“小金库”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设立“小金库”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对处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专项治理的组织领导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要在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局的统一领导下进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财审科,具体负责“小金库”专项治理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其他成员部门做好配合工作。
五、专项治理的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
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央和各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按照中央和省里规定,执收、执罚权相对集中的部门被列为此次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检查对象。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迅速行动,认真落实,扎实推进,密切配合,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