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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协业务管理(收集5篇)

来源: 时间:2024-06-30 手机浏览

外协业务管理篇1

汽车产业跨企业协同信息管理竞争力是指协调两个以上(包含两个)的不同汽车企业,以internet和信息技术为手段,通过信息化平台,实现业务协同、数据流协同等目标,进而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综合能力。汽车企业如何针对行业的特点开展跨企业协同信息化建设,实现方法的研究是关键所在。本文从汽车产业实际入手提出了汽车产业跨企业协同信息化的五种实现方法即项目咨询、制定应用标准、第三方平台的建设、批量生产以及平台租用模式。这五种方法的逻辑关系如图1所示:

一、项目咨询是汽车产业跨企业协同信息管理的前提和基础

项目咨询是跨企业协同信息管理竞争力实现的前提和基础。作为一种先进的管理思想和理念,跨企业协同思想的导入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项目咨询可以帮助企业完成对流程的固话和业务的优化,诊断出企业存在的管理问题,提出改进方案,制定科学的企业战略以及信息化战略实施方案,使得信息化战略与企业战略取得一致,进而实现跨企业协同的整体的目标。

项目咨询的范围可以包括:战略咨询、营销咨询、人力资源咨询、企业文化咨询、财务咨询、it咨询以及组织流程设计咨询。而项目咨询在企业信息化的实施用起着重要的作用。

(一)项目咨询在汽车产业跨企业协同信息管理中的作用

汽车产业跨企业协同信息化的实施比传统的erp项目更复杂,更需要咨询工作的介入,通过项目咨询可以实现:

1、协同管理理念的导入

协同管理理念的导入,首先要让汽车企业高层从战略层面上认识到协同管理信息化竞争能力的重要性与可实施性;让一般管理者建立协同管理对渠道能力建设的重大意义;让外部合作伙伴建立“协同共赢的观念。

2、协同管理流程的优化

协同管理流程的优化可以诊断并分析目标企业内部、外部流程,根据系统固化的最佳业务时间各处企业最佳的应用流程,并明确告诉企业为了实现这样最佳的应用流程应该进行何种调整,协同管理流程优化的目的是要保证企业及其合作伙伴只要按照这个协同固话的流程来做,就能实现协同信息化管理竞争力的提升。

3、制定业务标准

提供跨企业的业务标准来规范系统的运行并向业务参与者普及业务标准的重要性,监督业务标砖的运行,并应用专业的分析手段和方法不断优化业务标准,提升系统应用的效率。

4、协同管理竞争力的评估

协同管理竞争力的评估,通过这样一个项目提供客户可感知的价值,所谓可感知的价值一定是可以通过量化的指标体现出来的。另外协同管理竞争力的提升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通过对定量指标的持续监控,能够非常容易地找到瓶颈资源并定义相应的改进措施。

5、it咨询

it咨询是对分布在全国各地的用户的外部技术经济环境进行分析,对共用信息服务提供商、运营商的政策与技术改进进行监控,为平台用户提供性价比最高的it适配建议。

(二)汽车产业跨企业协同管理项目咨询的内容

1、咨询对象

咨询对象可以包括:整车制造企业的决策层及管理层、汽车配套企业的决策层及管理层、所有的操作用户、项目执行的团队。

2、咨询的内容

咨询的内容包括:面向决策层的协同信息管理竞争战略咨询;面向管理者、项目执行团队、操作者的流程咨询;面向项目执行团队与管理层的it环境咨询;面向决策层、项目执行团队的竞争力绩效评估、面向所有人员的业务标准咨询。

3、咨询的手段

项目咨询的手段可以采取现场培训、商务文件、知识管理产品或者采取直接将部分咨询成果固化在平台上,也可以利用项目的一些交付文档开展咨询活动。

二、制定应用标准是汽车产业跨企业协同信息管理的先决条件

信息标准化是指为使信息化获得最佳秩序,对信息化过程中实际的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的活动。即对信息的收集、储存、加工、传递、利用、管理等信息活动及信息技术制定、及实施各种信息标准,达到各种所需要的统一局面,以获得最佳效益。标准的制定与应用,是协同信息化的本质要求。[1]

目前,汽车产业的信息化还没有全部上升到智能化阶段,汽车企业在什么时候处理订单以及采集数据的格式等等都需要标准化的统一规范。

基于信息技术和网络协同技术的平台标准主要包括:系统文件格式标准、汽车企业间信息流标准以及汽车企业之间的业务过程标准等三个方面。

文件格式标准的制定主要是开发的平台在使用的过程中要考虑到以人为本的需求,人机界面交互要符合操作人员的工作习惯,而且实时性和交互性要强;信息流标准的制定主要是应该考虑实体代码的编码标准的统一、数据格式属性的标准统一以及技术环境的统一等等;企业业务过程标准的制定要充分考虑到企业内以及企业间的操作流程、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岗位评估标准、跨企业协同评估指标等等。这里业务过程本文由收集整理标准的制定是标准化的重点。

在企业业务标准体系上,为达到整体协同,企业要详细分析自己的管理模式、业务流程和工作程序、信息流向、决策机制,还要分析其他企业的相关模式和流程。在此制定共同的业务标准体系。企业实施自身的标准化基础工作,特别是企业采用信息系统之后的标准化基础工作,要制定相应的管理标准、业务流程标准和流程操作标准,譬如业务流程操作标准,在具体业务标准一体化过程中,业务标准的操作进行岗位化,分配到具体的角色,每个岗位的操作标准具体化,以达到权责明确,有章可循,严格按照业务标准执行事务。这样才能做到协同信息化管理软件能够真正实现企业的业务流程和管理职能,使软件在企业中的顺利实施成为可能,使企业的信息系统能够真正体现管理者的意图,为管理者提供高质量的进行决策的依据,成为一个标准化、规范化的高质量的系统,达到真正意义上的协同。

三、第三方平台的建设是汽车产业跨企业协同信息管理的核心

在汽车产业跨企业协同信息化的实施过程中,为更佳实现信息的传递、流通等,采用统一的标准和共用化的第三方服务平台将是实现协同的最佳方式。[2]在面对开放式的信息环境下,由于开发信息系统涉及到多个不同的汽车企业,这些不同的汽车企业分部在不同的地理区域,要求能够以经济、高效的技术手段进行信息沟通,而internet技术以其特有的优势,已经成为目前信息沟通的主要方式。所以信息系统应用的主流趋势是以internet访问为基本应用方式,也是最佳实现方式。通过共用基于internet的协同管理平台,达到协同的同步进行。

汽车企业协同管理的实施必须以响应的协同管理软件为基本实现工具,但安装、运行在跨企业协同上的某一个企业内部,它并不是跨企业协同上某一个企业内部的信息系统,而是供众多不同产权主体共同应用的一个开放平台。还要科学设计整个跨企业协同管理平台的技术架构。跨企业协同管理平台作为一个跨企业的服务平台,不仅需要功能强大、适当的跨企业协同管理软件,还必须借助可靠的硬件系统、网络服务、数据管理、安全保障等一整套的配置。这就要求平台具有良好的可移植性、具有分布性、开放集成性、企业间良好协调管理、业务功能管理无缝连接等性能。同时平台为实现协同作用应以“提升渠道能力为核心,以需求作为驱动,使销售、采购、生产、物流等环节达到协作和同步,具备包括时间预警、图形化报告、渠道事件管理、渠道绩效评估、合作伙伴绩效分析等各项分析功能;并给予软件功能的增值服务、客户支持服务体系,涵盖外部渠道协同的各方面服务功能。[3]

四、批量成产是汽车产业跨企业协同信息管理执行的手段

规模经济的效益曲线规律在软件产业中也适用。所谓“平台,其主导设计思想其实就是“以客户为中心,追求的是快速适应用户需求的变化。个性化和平台适用的普遍性并不矛盾,平台基本服务时普遍适用的,平台的业务流程是基于工作流技术构造的,平台的业务系统是模块化是可重组的,这些技术使得平台能够满足多数汽车企业基本的协同信息化需求;而平台服务商的持续开发能力,使得个性化定制功能是完全可行的。

跨企业协同的管理方式在各个汽车企业中具有共性的业务流程,平台的核心功能和基本模块具有随意拼装的特点,原型平台的构建适用于产业内的各类企业,其提供了一个跨企业协同管理的基本范式和共用标准。

平台原型一方面提供了跨企业协同管理平台的基本形态,一方面又为跨企业协同管理平台实施提供了公用标准。在进行快企业协同管理平台项目实施时,只需要在平台原型的基础上,针对渠道优化需要,对功能和软件应用记性定制化的开发。这样,如同制造企业对客户最终需求的“批量生产,跨企业协同管理平台的实施也实现了“批量生产。[4]

“批量生产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首先,“批量使供应链管理平台能够容纳大量企业,形成低成本的规模效应和搞信息增值力的网络效应。其次,在基本功能模块固定的基础上,“定制化为各个不同的企业进行针对性的改进和优化,从而满足它们不同管理方式的个性化需要。

五、平台租用模式是汽车产业实现跨企业协同信息管理的主要途径

利用第三方管理平台(也称平台租用模式),也就是整车制造企业与他汽车配套企业共同利用第三方投资建设的平台实现相应管理功能,整车制造企业及相关汽车配套企业不再投资、运营和管理其实现管理所需要的平台,而是与第三方平台服务商达成协议,通过internet直接利用第三方为其提供的管理软件功能,并享受第三方平台服务商提供的各种服务。

跨企业协同管理平台的外包租用模式如图2所示:

总的来说,汽车产业跨企业协同信息化所采用的外包租用的第三方平台模式由三个方面要求:

1、业务数据的要求:跨企业协同管理涉及不同法人主体的业务,数据敏感性和安全性

使得可信的第三方平台方式能得到产业链上最大多数企业的认可。

2、避免it投资风险:it投资的黑洞特性,使得企业it投资风险巨大,收益也不可计

量,而外包租用使得企业避免投资风险,成本支出可计量。

外协业务管理篇2

关键词:我国企业;财务管理;信息化;协同模式;管理创新

互联网科技的飞速发展催生了电商行业的迅速崛起,而企业进行财务管理信息化就是为了适应在该电子经济背景下的经济发展常态而做出的伟大尝试。财务管理信息化的目标是在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下,将企业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有机地统一在网络信息平台上,逐步实现财务信息的高度共享和传输。这样的尝试将会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企业的财务管理效率,节省企业的人力资源成本预算,最终实现信息分享、物流共用、业务统筹和资金活跃的高效整合及信息资源的共享局面。

一、认识企业财务管理信息化协同模式

企业财务管理信息化协同模式是一种全新的财务管理模式,利用发达的网络技术作为依托,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高效管理,其目标是为帮助企业在领导、控制、管理、决策等过程中,提供及时、全面、规范的财务信息。尤其是企业内部的信息化管理系统需要和有经营业务往来的相关者的信息化管理系统之间,通过计算机或者网络平台提供的“云技术”实现高度共享、存储以及信息处理等协同业务模式。这样一来,就可以帮助企业加快财务信息管理的协同化进程,为企业管理者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财务信息,以保证企业财务管理和生产经营方面的有效交流和正常发展。

在当今经济飞速发展的大背景下,由我国创新设计出全新的财务管理信息模式已经为诸多企业的财务管理模式提出了全新的解决思路,同时也为企业间的交流搭建了一个高效的平台。企业财务管理信息化协同模式不仅可以促进企业对自身财务信息的高度把控,更有利于现代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为企业将来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脱颖而出奠定良好的制度和实践基础。

二、我国企业财务管理信息化协同模式在发展中遇到的“瓶颈”

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不仅为我国的经济发展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同时也为我国企业的财务管理框架及安全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更加严峻的考验。互联网背景下的经济发展由于其自身的高度共享性使得电子商务在具体的应用当中还存在着很多方面亟待完善。显而易见,在这样不太成熟的信息化市场经济背景下,我国企业信息化建设依旧需要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才能够确保其平稳过渡到正常发展的平台,并且逐渐建立起适合自身发展的企业财务管理信息化协同模式。企业财务管理信息化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各企业财务管理依据自身在信息化方面的差异性,及时进行“查漏补缺”,积极完善企业财务管理体系建设。当前,我国企业财务管理信息化建设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第一,目前我国企业财务管理信息化协同模式在推进财务管理信息化过程中存在较多的失真现象。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还处在初级发展阶段,相关规章制度还不完善,尤其是在信息化经济这一方面,还不能做到面面俱到。一些企业为了降低自身的经营成本就会选择铤而走险的方式进行“投机”现象,为了自身的利益和不正常的竞争方式,导致了不同部门之间的会计核算信息存在较大的误差,不能够真正的体现企业财务信息的真实情况。

第二,企业在自身发展的过程当中忽视了与外部进行有效的交流和互动。一些企业在进行日常运营时,只是在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进行信息交流与核对,而忽视了与外部信息的交换与传递。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就是在提醒企业不仅要加强自身的财务管理能力,更加需要企业打通与外界,诸如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等与经济发展相关部分之间的信息传递和共享渠道。通过这种“内外兼顾”的企业财务管理信息化协同模式来帮助企业获得及时、有效的运营信息,帮助企业规避发展过程中的风险;

第三,个别企业不能适应信息化时代带来的财务信息化管理模式没有建立起企业的财务管理信息化协同发展模式,在信息化共享的进程中,不仅需要企业财务管理信息化实时经营数据,而且还需要集中处理企业在实际经营中的大量财务管理事项。

三、我国企业财务管理信息化协同模式的发展结构设想

针对以上关于我国企业财务管理信息化协同模式在发展中遇到的“瓶颈”,我国企业在具体进行创新实践时需要尤其注意在这几个方面实现发展突破。因此,我国企业在进行现代财务管理信息化协同模式建设的同时,首先要以合理的财务管理机制的建立为前提,以网络技术为实现高效管理以及与外部实现良好贤ǖ谋U希逐步建立符合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的财务管理信息化协同模式。简而言之,我国企业要实现财务管理信息化协同模式,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实现:

(一)积极树立企业财务管理信息化协同模式的发展目标

首先,企业需要积极树立自身财务管理信息化协同模式的发展目标,即企业需要在对自身的经营、财务管理等发展状况有了全方位、科学的把控后,根据对企业未来发展的具体预期,制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方面需要实现的目标。不同企业有着不同规模和业务范围,财务管理具体的工作也不同,这就要求我们不能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对企业设立一个统一的标准,而是要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及时纠正发展偏差,不断更新发展目标。

(二)完善企业财务管理信息化协同模式的配套机制

企业要想实现财务管理信息化协同模式的发展,不仅需要建立起信息化协同模式,更需要通过建立相关配套机制来实现与之互补的目的。在现代企业财务管理基本架构得以实现的基础上,企业可以通过制定规范、标准的业务流程和相关数据的安全要求等方式,来对财务管理信息化协同模式及其配套机制进行进一步的规范管理。

(三)对企业财务管理信息化协同模式进行科学把控

财务信息资源规划要求企业对其所需要的关于财务信息化管理的信息资源,在收集、筛选处理、传递、共享和决策的过程中进行整体规划。一方面,在企业内部有助于企业各部门、企业之间、企业和社会以及政府间财务信息的及时传递和共享;另一方面,则是保证企业与外部信息实现互通有无,从而有助于对财务的信息化管理。只有对企业内部和外部的财务管理信息化协同模式进行科学把控,才能实现企业长足发展。

四、小结

综上所述,在互联网科技飞速发展的背景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在迈入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因此,新的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也在为我国的企业发展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为了应对全面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企业的信息化建设,尤其是在财务管理中实现信息化协同模式已经成为企业发展中要主要面临的任务和挑战。企业在财务管理信息化协同模式下主要通过网络平台的搭建来实现对财务管理信息和数据的收集与处理。与传统的企业财务管理模式不同的是,这种全新的财务管理信息化协同模式大大提高了企业在财务管理方面的效率,节省了人力资源的发展成本,保证企业财务管理的职能得以顺利实施,提高了财务管理人员的工作质量和企业财务管理的规模效益。随着日后世界的经济进一步发展,我国企业财务管理信息化协同模式也会逐渐推广开来,实现规模化经营。

参考文献:

[1]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ERP系统的集成应用企业管理信息化的必由之路[J].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12(01):103-109.

[2]张瑞君,殷建红.企业集团财务管理模式创新――e时代财务集中管理模式研究[J].管理世界,2004,23(06):56-59.

[3]张瑞君.e时代财务管理信息化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10(02):23-26.

外协业务管理篇3

关键词:商业银行;表外业务;财务风险;风险控制

一、现代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创新

表外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所从事的、不列入资产负债表、不影响资产负债总额的业务活动。广义的表外业务既包括传统的收费性质的结算、等金融活动,又包括具有风险性、可直接创利的各种新型金融活动。狭义的表外业务仅指后者。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创新,不仅在传统型业务上有体现,新型的具有风险性、可直接创利的金融活动更日趋活跃,成为现代商业银行发展的一大特征。

(一)传统型表外业务创新

传统型表外业务创新主要是传统型结算工具及结算支付系统的创新等。

1.结算支付工具创新

信用卡是商业银行发行的、用以代替支票来完成支付与清算的手段,是支票系统的创新,标志着传统的以支票为中心的支付与清算的飞跃。信用卡属商业银行吸纳创新。现代电子通讯技术的支持和信用卡国际组织的推动,使银行信用卡发展日新月异,主要有以下几种。(1)借记卡。持卡人须在卡内存有货币,然后持卡人可以通过银行设置的自动出纳机(atm)进行自动转账,支付现金,也可以在设有pos终端的商户进行购物记账支付等。(2)贷记卡。持卡人不必在卡内存有现金,便可以持卡到发行银行的特约商户处,进行购物消费,特约商户凭签单向发卡银行收取货款,银行负责资金清算。发卡行一般每月向持卡人发一份收账通知单,持卡人见单后,进行付款。付款越早,所付利息越少。(3)存储信用卡。用于各种复杂交易,纳入计算机系统进行各种费用支付和清算。特别是20世纪70年代末法国发明的ic卡,上面装有一个微电子芯片,能够记载大量持卡人的信息,因而具有许多功能,而且不易伪造。(4)支票。支票是由出票人签发,要求商业银行向收款人支付款项的票据。支票的付款人是商业银行。支票的出票人还可以设定自己作为收票人。而今所施行的旅行支票和支票银行保付业务,分别是以个人作为收款人和出票人而开展支票结算业务的。

2.结算支付系统创新

结算支付系统创新主要是将现代的电子通讯技术应用于银行的结算支付管理中,其突出表现有以下内容。(1)票据交换所自动交换转账系统。同普通的交换所性质一样,同是办理银行间的资金清算机构,但自动交换所处理的已不是纸质的凭证,而是电子化货币,各会员银行通过同交换所微机联网,可以微机自动进行清算处理。(2)自动出纳机(atm)。自动出纳机是银行为客户提供的既能满足存取款,又能进行支付的电子汇划支付系统。它已成为银行现代化的标志,可以24小时为客户提供服务,既提高了银行的服务功能,又节省了人力。(3)环球银行同业金融电讯协会系统。它是属于在参加的各商业银行所在地设有地区处理站口的、国际间的资金调拨清算创新。此系统具有格式化、规范化、效率高、费用低等特点,有自动储存信息、自动加押核押、以密码处理电文、自动将文件分类等功能。会员银行每发出的一份电讯,都会得到系统收到与否的证实。在未收妥的证实中,均可收到未收妥的原因,对提高国际银行间业务处理交换水平,推动国际银行业务的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电子通讯技术一经应用于商业银行的支付清算业务中,即可使银行的支付清算发展日新月异,创新不断。由于现代电子通讯技术的安全、快速、方便,因而各商业银行都积极应用,以提高自身服务功能和效率,增强竞争力。

(二)新型表外业务创新

新型表外业务创新有以下突出的品种。

1.票据发行便利

票据发行便利是指商业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签订的一份协议,在协议期间内,由商业银行以包销借款人连续发行的短期票据方式向借款人提供资金。借款人发行的短期票据通常为3个月或6个月,也有1年的。如果借款人不能在市场上顺利出售这些票据,则要由银行购进未销售部分,或者向借款人提供等额的贷款。为了节省票据发行费用,一些在市场上信誉高的借款人发行的短期票据,一般不再让银行进行包销,市场上便出现了不需包销的票据发行。

票据发行便利的产生,对筹资者、投资者、包销银行来讲,都各取所利,普遍受到欢迎。对于筹资者来讲,可以通过循环发行短期票据,获取中长期资金,因可支付短期利率,无须支付中长期利率便可降低筹资成本,从而增强了借款人筹资的主动权。在协议有效期间内还可以按协议随时发行短期票据,筹资的灵活性大大提高,从而可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避免浪费;对于投资者来讲,通过购买短期票据,可以减少票据到期违约的不确定性风险。同时,短期票据的流动性强,需要资金时还可以在二级市场上进行出售。对于包销银行来讲,一般都选好客户,客户所发行的短期票据都可以在市场上顺利出售,而无需自身垫付资金,这样在不动用自身资金的情况下,便可以获得收入。这种便利票据的发行在市场上较为流行,大有取代银团贷款之势。

2.远期利率协议

远期利率协议是一种远期合约,是指合约买卖双方商定将来一定时间内的协议利率,并规定以何种利率为参照利率。待将来清算日,按规定期限和金额,由一方或另一方支付协议利率和参照利率利息差额的贴现金额。到期时如果市场参照利率高于协议利率,则合同的卖方向买方支付利息差额的贴现额;如果市场参照利率低于协议利率,则合同的买方向卖方支付利息差额的贴现额。远期利率协议一般用于固定未来一段时间内的资金借贷成本,从而确保收益,所以在市场利率不稳定的情况下商业银行会积极参与。

由于远期利率协议交易在场外进行,因而比场内的期货交易灵活,既可节省成本费用,又可保护商业秘密。远期利率协议产生后,便得以广泛流行,交易品种也演变得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

3.金融互换

金融互换是一种双方商定在一定时间后彼此交换支付的金融交易给交易双方带来如下好处:一是可减少资金成本,消除或降低汇率风险;二是可增加资金取得的途径和资金运用受益;三是可调整财务结构,使资产和负债达到最佳配合,增加财务处理的弹性,对从事互换的商业银行来说,还可获得手续费收入。由于互换可以给交易参与者带来利益,因而互换市场的成长非常迅速。互换的形式主要有货币互换、利率互换和货币利率交叉互换。

金融互换可以防范汇率与利率风险,商业银行既可以互换经纪人身份,也可以互换自营商的身份参与市场交易,为客户服务,获取收益。

4.国债托管业务

国债是指一个国家的财政部门代表政府发行的国家公债,包括具有实物券面的有纸国债和没有实物券面的记账式国债。而所谓国债托管,是指国债投资人基于对国债托管机构的信任,将其所拥有的国债委托托管人进行债权管理、实物券保管与权益监护的行为。商业银行开办国债托管业务,不仅可以方便客户,而且有利于争取国债资金最大限度地在体内循环,同时还可以收取国债托管服务费用。

5.项目融资抵押行业务

项目融资抵押行业务,是指在项目融资业务中,商业银行接受项目贷款银行的委托,按照协议的规定,承担“抵押费”的角色和功能,对贷款银行在项目融资中设置的一系列抵押系统进行各种监管和账户操作的业务,是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的一种中间服务业务。

在项目融资抵押行业务中,委托方(贷款人)、抵押方(借款人)和方应签订《抵押协议》。抵押行根据《抵押协议》管理抵押资产,行使抵押权,履行义务,防范金融风险。

6.理财业务

理财业务是商业银行利用自身所处的经济枢纽地位、先进的科技设备和营销理念,为社会公众提供咨询、委托、保管组合最佳投资方案,存款结构方案和设计远期目标方案、帮助客户实现最佳投资回报率的综合性业务。

商业银行提供理财业务的优势在于:首先,商业银行可利用其较为前卫的营销理念为客户提供前瞻性非常强的咨询和选择综合目标方案设计服务;其次,商业银行可利用其先进的科技设备,为客户提供全面而适宜的组合存款方案和综合投资方案设计,为客户提供最佳投资渠道选择和融资渠道选择,帮助客户实现理想的投资回报;最后,商业银行可利用其自身所处的经济枢纽地位,帮助客户参与新加入理念的宣传、交流工作,使客户在接受新加入理念的同时,将其现有的资产发挥最大效益。

7.代编审工程概算与预算

工程概算,通常是指初步设计概算,所以又称设计概算。工程概算是根据初步设计图纸和概算指标(或定额)、费用定额、价格资料等基础性资料编制而成的技术经济文件。当委托人(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与银行咨询业务部门协商,委托银行代编、审工程概算时,银行应根据工程的专业情况、复杂程度,确定是否有能力承担代编、审该项工程概算业务。在确定有能力承担该项业务后,与委托方就有关具体问题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委托协议书。委托协议应包括以下几项内容:(1)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名称及委托业务内容;(2)委托人应提供的图纸及相关资料;(3)代编、审工程概算的具体要求及完成时间;(4)代编、审收费标准及付款办法;(5)违约责任。

工程预算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它可作为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进行工程结算的依据,银行拨付工程价款的依据,施工单位编制计划、统计和计算完成投资的依据,加强企业经营核算和“两算”对比的依据。

商业银行开展代编、代审工程预算业务,一般是接受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委托,并与委托方协商,就代编审工程预算的内容、要求、双方的权利义务、收费及付款办法、违约责任等问题签订委托协议书,作为开展工作的基本依据。

二、金融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监管

1.表外业务的具体管理措施

这些措施主要包括:一是金融监管部门可以要求商业银行在报送的报表中增加表外项目。二是将商业银行对外担保纳入外债管理,对于融资性对外担保必须报经外汇管理局批准,其他非融资性担保也必须事后向外汇局登记备案,对外授权应当确立在分行一级办理。三是要求商业银行禁止开立无贸易背景的信用证和承兑汇票,限制远期信用证开证规模,并且规定商业银行总行和分行单笔开立远期信用证的最高权限,视不同期限采取不同的控制措施。四是要求9个月以上的远期信用证必须由开证申请人事前向外汇管理局备案,由开证银行事后向外汇管理局登记;360天以上的远期信用证须报经外汇管理局批准。五是规定商业银行在受理开证时必须要求申请人交纳不少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免保部分必须落实相关措施,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完善的信用证和银行承兑业务的管理制度。

2.实行商业银行表外业务报审和备案制度

由于表外业务的信用扩张功能会影响金融监管部门货币政策的效果,商业银行在推出新的表外业务工具之前,由金融监管部门对其市场功能进行评估,且须界定表外业务的范围,为此,新的表外业务工具必须事先报经金融监管部门审查和备案。

3.制定商业银行表外业务信息报告统一标准

掌握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经营的各种信息是金融监管部门实施表外业务监管的基础。由于表外业务不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金融监管部门无法从各商业银行提供的资产负债表中获取必要的信息,又由于商业银行的其他会计报表或统一报表在反映表外业务的口径和方式上也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在制定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时,报告的口径、报告的内容和报表的格式等均须作出统一规定,并制定出统一标准。

4.统一商业银行表外业务会计准则

由于各商业银行表外业务会计核算不一致,使得金融监管部门获取的表外业务数据不准确,揭示的问题与现实情况存在较大的偏差,不利于做出正确的监管对策。统一表外业务会计准则就是要明确表外业务会计核算的对象、范围、成本、收益的计算标准以及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等等。

5.通过完善监管制度把表外业务纳入资本充足控制

金融监管部门应根据货币政策的需要并从金融安全出发,针对不同的表外业务工具制定不同的限制性要求,从而把表外业务监管纳入制度化轨道。这些限制性要求应具有可操作性和相对稳定性,以便于商业银行执行。把表外业务纳人资本充足控制是限制表外业务信用过度扩张的有效手段。《巴塞尔协议》解决了表外业务转化为表内业务的技术难题,为金融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与表内业务实施统一的监管手段创造了条件。笔者主张,对国内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资本要求分两步走,第一步先要求商业银行按照《巴塞尔协议》规定的风险系数,将表外业务转化为等量的表内风险资产,按对表内风险资产的要求标准计提风险准备金;第二步要求对表外业务按照转化后的表内风险资产总量配置支持资本,满足《巴塞尔协议》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要求。

三、商业银行自觉规范表外业务的信息披露

正因为现行财务报表在信息内容的设置上存在对表外业务披露的缺陷,因此,强化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监管和规范银行表外业务信息的披露,对于规范银行表外业务的经营和防范金融风险都有重要的作用。表外业务信息的披露可以扩充财务报告所提供信息的容量,增强财务报告信息的相关性和可比性。对表外业务信息的规范披露和对重要的表外项目进行详细解释和说明,能够促使表内业务和表外业务的各种信息之间建立有机的联系,有助于提升商业银行财务报表的可理解性。

为了规范银行表外业务信息的披露,提高表外业务信息的质量,其信息披露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披露的表外业务信息必须是表内业务信息无法披露的信息,凡是能够或应该在表内业务信息披露的内容均应该采用表内业务信息披露的方法,而不能代之以表外业务信息披露。(2)表外业务信息的披露应该是对表内业务信息的进一步揭示和补充,而不能用来更正表内业务的信息。(3)表外业务信息的披露必须是与信息使用者决策相关的,并且是真实揭示所反映的经济事项。(4)表外业务信息的披露必须是重要的,能够足以改变或影响信息使用者的决策,它所带来的效用必须符合成本效益原则。(5)必须加强对表外业务信息的审计或检查,对于有法规、制度规定必须强制披露的表外业务信息,应当由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而银行自主披露的表外业务信息,应当在可能的条件下进行适当的检查并及时披露。

参考文献:

外协业务管理篇4

关键词中国对外援助管理体系

一、对外援助管理机构的演变

政府是对外援助的主要行为体,在对外援助工作中起着主导、管理和协调的作用。新中国成立后不久,我国就开始进行对外援助活动。随着对外援助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及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我国的援外管理机构也几经改变,但总的来说我国对外援助的工作主要是由商务部及其前身进行管理的。从商务部机构变迁的过程就可清晰地掌握中国政府对外援助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能的发展过程。

(一)我国对外援助管理初始阶段(1950―1960年)

20世纪50年代初,中国开始对外提供援助,主要是物资及少量现汇和技术援助。当时,对外援助任务由中央人民政府直接下达,交有关部门执行。1952年8月7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17次会议决定,设立对外贸易部,从此,物资援助开始由对外贸易部统一管理,组织下属各进出口总公司实施。财政部负责拨款并直接管理现汇援助。

1954年,中央人民政府对外贸易部改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同年,中国开始对外提供成套项目援助,由对外贸易部和国家计划委员会归口管理,其中对外贸易部负责援助谈判和协议签订工作,国家计划委员会则按照专业分工原则将项目交国务院有关部门执行。1956年对外贸易部下设技术合作局、成套设备局和对外经济联络部等,共同负责援外工作的执行。

(二)我国对外援助管理发展阶段(1961―1982年)

1对外经济联络总局(1961―1964年)

1961年3月1日设立对外经济联络总局,对外经济联络总局下设成套设备局和经济合作局,负责全国对外经济技术援助工作的归口管理,将原由国家计划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负责管理的成套项目援助和由财政部管理的现汇援助改由对外经济联络总局负责管理。

2对外经济联络委员会(1964―1970年)

1964年撤销对外经济联络总局,同时设立对外经济联络委员会总管对外经济技术援助。该委员会下设三局负责对社会主义国家、亚洲地区和非洲地区的援助,并成立设备材料局和技术室负责对外经援事宜。1965年3月1日在华东、华北、东北和中南等四大区成立对外经济联络局,作为对外经济联络委员会的派出机构,负责组织援外材料设备、派遣专家、培训外国实习生,以及接待外国代表团等工作。

3对外经济联络部(1970年6月―1982年3月)

随着中国对外关系的发展,受援国的数目以及援助项目的数量和规模都有了显著增加。为了强化援外业务的功能,1970年6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决定将对外经济联络委员会改为对外经济联络部。对外经济联络部下设办公厅、政治部和6个局,分别掌管社会主义国家、非洲国家、外国实习生、计划财务和经济合作事务等。在地方上,除了青海、宁夏和外,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也都相继成立了援外管理机构,如对外经济联络局、对外经济联络办公室、援外办公室等等。

对外经济联络总局以及后来的对外经济联络委员会、对外经济联络部的工作任务主要是负责我国对亚、非、拉国家的经济援助和经济技术合作工作,主要职责为在中央和国务院的领导下,负责对亚、非、拉国家经济援助谈判工作,对外签订科技合作协定、议定书,掌握协议、议定书的执行情况,了解援外项目和科技合作项目的工作进度,办理清算手续等;安排对外援款的拨款使用计划,编制援外计划;处理列席八国经互会各常委会的工作,办理国际间有关国家的铁路、交通、民航、邮电和农林电等方面的经济技术合作工作;对外派遣技术援助专家,考察专家,推荐和派遣实习生,交换技术资料和实物样品等工作。

(三)援外管理体系化阶段(1982年至今)

我国对外援助管理到上世纪80年代初期已逐渐体系化,对外援助的主要工作由主管对外经济贸易的国务院直属部门承担。

1对外经济贸易部(1982年3月―1993年3月)

1982年3月对外贸易部、对外经济联络部、国家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合并,成立对外经济贸易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归口管理我国的对外援助,其对外援助方面的主要职责为:拟定和执行对外援助的政策、规章、制度和援助方案,签署有关协议;编制和组织实施年度援助计划;监督检查对外援助项目的实施情况;管理援外经费、专项优惠贷款、专项基金等;推行援外方式改革。

2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3年3月―2003年3月)

1993年3月16日,对外经济贸易部更名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作为中央具体负责计划和管理外援的机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职责之一就是归口管理对外援助,负责对外援助工作,具体包括:拟定并执行对外援助政策和方案;签署并执行对外援助计划,监督检查援外项目执行情况,管理援外资金、援外优惠贷款、援外专项基金等政府援外资金;推进援外方式改革。其下设的对外援助司是管理我国对外援助的专门机构,职能包括:拟定和执行对外援助的政策、规章、制度和援助方案;编制对外援助计划并组织;编制对外援助成套项目、一般物资、现汇援助、人才培训援助与决算,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具体管理成套项目资金的使用;宏观监督、管理企业实施优惠贷款和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项目,并解决政府间重大问题;牵头制订对发展中国家人才培训管理办法,会同地区司及有关单位提出年度工作方案,负责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推行援外方式改革。

3商务部(2003年至今)

商务部是主管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归口管理我国对外援助工作,负责对外援助工作中政府层面的事务管理和对外援助政策的制定;主要负责拟定并执行对外援助政策,起草对外援助法律、法规,拟订部门规章,研究和推进对外援助方式改革,编制对外援助计划,拟订国别援助方案,确定援助项目并组织实施等。商务部援外司是国家援外工作的归口管理机构,负责拟订并执行对外援助政策和方案,签署并执行有关协议;编制并执行对外援助计划,监督检查援外项目执行情况,管理援外资金、援外优惠贷

款、援外专项基金等我国政府援外资金;推进援外方式改革。

从我国对外援助管理机构的演变过程可以看出,我国对外援助管理机构主要是由商务部及其前身主管的,这与其他国家对外援助主要由外交部主管有所不同。商务部及其下属的援外司在主管援外工作比较侧重对外援助的经济层面;而外交部主管则更多地考虑政治和外交利益,视援外为外交总体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对外援助管理体制

对外援助项目的实施涉及国内大量物资、人力、资金的筹集和组织,需要中央和地方许多部门、单位的协作配合;同时,还必须同受援国政府协调行动,密切合作。纵观五十多年来对外援助的发展,我国对外援助管理体制经历了从总交货人部制、承建部负责制到投资包干制、承包责任制、企业总承包责任制的变化历程。

(一)总交货人部制(1958年―1970年)

20世纪50年代中期,中国刚开始对外提供成套项目援助,经援管理体制基本上是参照苏联向中国提供成套设备项目的做法。1958年,进一步确定实行总交货人部制,即为了确保援外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按期完成,国家计委按援外项目的专业性质,指定中央有关部担任总交货人。总交货人部应该根据承担的项目,负责选调人员,搜集资料,勘察厂址,编制和审定设计任务书,编制援外预算,供应设备和材料,进行设备安装、调整和试运转等工作,并且负责培训受援国家的生产技术人员。中央总交货人部可以根据地方的工业特点和生产能力,委托某一个省、市、自治区负责完成援外项目的全部或者一部分任务。总交货人部和有关地区必须加强协作,共同保证任务的完成。

在总交货人部制的管理体制下,可以由总交货人部调集力量,直接组织援外项目实施;也可以由总交货人部委托下属企业、事业单位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专业厅(局)(总称为筹建单位)来执行,这些执行单位作为筹建单位,此时的总交货人部仅负责审定项目建设方案和设计,以及制定实施计划,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指导出国考察组、专家组的工作。一些援外项目中包括的土木建筑、广播、电信、动力等工程,如果总交货人部没有这类专业单位和技术力量,则委托有关专业部门协作完成。接受协作任务的部门称为协作交货人部,它们大多也把协作任务委托其下属企业、事业单位或地方专业厅(局)(统称为协作单位)执行。

1961年以后,由对外经济联络总局(1960―1964)和后来的对外经济联络委员会(1964―1970)负责协调各总交货人部和协作交货人部的工作。总交货人部制管理体制如下表所示:

50年代和60年代,对外援助的国别和经援项目由少到多,逐步增加,但总的援助规模还不大。总交货人部制基本上同当时的援外任务和国内经济体制相适应,有效地保证了经援项目建设任务的完成。

(二)承建部负责制(1971年―1980年12月)

随着受援国的增多,援外规模和数量日益扩大,五六十年代实行的总交货人部制已经不能适应对外援助工作的实际需要。1971年放弃总交货人部制,开始实行新的援外管理体制――承建部负责制。

承建部负责制的出发点是要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由承建部对经援项目的实施负经济和技术责任,而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交由地方来完成。具体做法是:国家对外承担的经援项目,按行业分工,确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作为承建部。承建部根据项目要求,征得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确定项目的筹建单位、设计单位、协作单位;然后由对外经济联络部(1970―1982)代表国务院正式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下达项目筹建(协作)任务。项目的土木建筑、广播、电信、动力等工程,仍可由承建部直接委托有关专业部门(称为协作部)负责。协作部在获得地方政府同意后,也可将协作任务委托给有关企业、事业单位或地方专业厅(局)负责完成。

承建部负责制的运作,主要依靠各承建部、协作部和各地方政府之间的互相支持,密切配合。但是这种管理体制也存在着严重的缺点:由于这种管理体制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对经援项目进行管理,因此承建部和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中缺乏必要的自,不可避免地存在着项目实施单位责任不落实、经费实报实销等弊端。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为了避免承建部负责制的缺陷,对外经济联络部根据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精神,开始探索用经济和行政手段相结合的方式来管理经援项目。

(三)投资包干制(1980年12月―1983年12月)

1980年12月,对外经济联络部颁发了《关于对外经援项目试行投资包干制的暂行办法》。所谓的投资包干制,就是国家把实施某一经援项目的全部工作,承包给某一特定部门或地区,由其负担全面经济技术责任,并对项目实施的管理享有自。

(四)承包责任制(1983年12月―1993年)

经过三年的试行,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1983年12月对外经济贸易部颁布《对外经援项目承包责任制暂行办法》,全面实行承包责任制。具体做法是将原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承包单位,改为由其所属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或其他具有法人地位的国营企业、事业单位作承包单位,实行政企分开,有利于真正实现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同时引入竞争机制,部分项目通过招标确定国内承包单位,使承包单位的责、权、利相结合,增强了经济核算和质量与效益观念,调动了它们完成援外任务的积极性,缩短了一些项目的建设周期。

(五)企业总承包责任制(1993年至今)

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到1993年,根据政企职责分开,政府转变职能、企业转换机制的原则,援外工作由行政和事业单位分段管理的体制,改为行政部门集中行使管理职能,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政府部门运用行政规章和经济手段对援外工作实行规范化的宏观管理,同时建立企业总承包责任制,由总承包企业作为中国政府指定中方执行机构负责实施援外任务,以充分发挥企业的积极性,从而提高援外工作的质量、效率和效益。

我国对外援助管理体制的转变折射出我国对外援助项目的具体管理从计划经济时代的总交货人部制、承建部负责制到逐渐市场化阶段的投资包干制、承包责任制、企业总承包责任制的变化过程。建立合理的、同国内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实施对外援助的管理体制,对于保证各项对外援助任务的顺利完成,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当前中国的对外援助管理体系

随着我国对外援助事业的不断发展和对外援助过程中经验的积累,我国对外援助管理

体制开始形成。目前中国对外援助管理机构除主管部门商务部外,中央政府各机构和部门中,负责对外援助事务的主要有外交部、财政部等23个部委,以及地方省区商务部门、驻外使领馆等也共同参与了对外援助的管理体系。现阶段中国对外援助工作的管理机构按层级可以划分为国家归口管理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地方管理机构和驻外管理机构四个层次。

(一)国家归口管理机构

商务部是主管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归口管理我国对外援助工作,负责对外援助工作中政府层面的事务管理和对外援助政策的制定。商务部下设援外司,负责对外援助工作中政府层面的事务管理和对外援助政策的制定。援外司的具体职能包括:拟定并执行对外援助政策,起草对外援助法律、法规,拟定部门规章,研究和推进对外援助方式改革;编制对外援助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国别援助方案,确定援助项目;负责政府间援助谈判,商签援助协议,处理政府间援助事务,办理援外项目对外移交,负责援外贷款偿还和债务重组工作;核准各类援外项目实施企业的投标资格,组织援外项目决标,下达援外项目任务,检查监督各类援外项目的实施;负责编报对外援助资金预决算和援外统计工作;负责使用援外经费,监督和管理援外优惠贷款和援外合资合作基金项目,并解决政府间重大问题;指导国际经济合作事务局的相关援外工作等。

2003年3月,商务部成立国际经济合作事务局,援外司将原由其负责的援外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管理交由国际经济合作事务局承担,国际经济合作事务局在工作中接受援外司的指导。

(二)部门管理机构

除商务部外,国务院所属各有关部委也负责承担和管理一些对外援助事务,参与对外援助工作,按行业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各与对外援助有关的部门,一般都设有管理对外援助的机构,有的由对外联络司(局),或外事司(局)兼管,有的专设援外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对外援助的各项工作。商务部及其下属的援外司在制定和执行具体的援外项目时,比较侧重对外援助的经济层面;外交部在制定与外援有关的政策时主要是出于政治和外交利益的考虑,往往视援外为实现外交总体战略的一个载体,对援外的原则和导向等做出规定;财政部负责财政援助,部内财务、人事、纪检和地区司等单位与商务部、外交部以及技术专家建立了对援外项目的巡检制度;卫生部负责援外医疗队的选派和管理;商务部国际司负责国际多边组织间的援助事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与多边开发银行的联系;中国进出口银行负责优惠贷款项目;科技部管理中国对外科技援助工作;农业部承办政府间农业涉外事务,组织有关国际经济、技术交流;教育部、全国妇联也承担部分援助事务。

(三)地方管理机构

各个省、市、自治区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一定的对外援助的归口管理,在对外援助中发挥协调管理职能,一方面,协助商务部做好各方面工作,执行对外援助的政策、规章、制度和援助方案;另一方面对援外实施主体的监督管理、推荐属地援外企业的工作、参与与属地企业相关的援外项目管理,监督检查对外援助项目的实施情况。

(四)驻外管理机构

中国对外援助工作的驻外管理机构是驻外使馆经商处(经济参赞处或经济商务参赞处),或中国派驻受援国的经济代表处。中国驻越南大使馆1956年5月设立的中国驻越南经济代表处,是中国第一个驻外管理对外援助的代表机构。

驻外使馆经商处是中国与受援国发展经贸合作的桥梁和纽带,协助商务部对援外物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并根据商务部授权处理有关的政府间事务。驻外使馆经济参赞处或经济代表处在管理中国对外援助工作方面的职责包括:执行国家援外方针政策和国务院关于援外工作的指示。重视国别研究,加强与驻在国政府有关部门的交流和沟通,疏通和拓展经济技术合作的渠道,促进双方经济技术合作关系的发展;根据国内主管部门的授权,及时办理政府间协议(包括协定、换文、会谈纪要、交接证书、账务处理细节等)的有关事宜;加强对各类援外项目的管理与协调。要将项目中方人员纳入援外人员管理,关心他们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做好对受援国的人才培训工作。及时了解对方的培训需求和对中国培训项目的反馈意见,审核受训人员,研讨新的培训方式;及时反馈受援国援助要求,如认为可行,应报国内主管部门研究;做好中国援外工作的对外宣传工作,以增进了解,扩大影响,促进双边关系和经贸合作。

经过逐步的调整和改革,中国已经建立了从中央到地方,从国内到国外,从政府到企业和中介机构的援外管理网络,形成了由商务部牵头,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和企业参与,国内外相互配合的援外工作格局。2006年,以“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为契机,商务部、外交部、财政部与中央各有关部委、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了部门沟通与协作,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不断优化援外管理机制,提高援外管理水平。随着我国对外援助各机制的建立和强化,对外援助工作发生了积极的变化,援外管理体系总体框架基本形成。

三、对外援助执行机构

对外援助包括成套设备项目、一般物资援助、现汇援助、人才培训援助、援外合资合作、政府优惠贷款等,根据对外援助方式的不同我国对外援助的程序及执行机构也有所不同。

(一)对外援助成套项目

成套项目援助历来是我国对外援助的主要方式。受援国政府提出项目要求后,两国政府签订政府间援助协议,由中国专家组成的考察组考察受援国提出项目的可行性;若项目可行,则两国政府办理立项换文手续,选择中国国内的设计咨询机构与受援国签订设计合同,对项目进行设计;再通过招议标方式选择中国企业与受援国签订施工合同实施项目;项目完成后,由两国政府主管部门各自派专家组成项目验收组进行项目验收,并签订交接证书。

中国成套设备进出口(集团)总公司(简称中成集团)成立于1959年11月。在此后的三十四年间,公司受中国政府委托,作为我国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唯一的专门执行机构,对内行使政府职能,统一组织管理我国对外援助项目的建设工作,对外作为我国援外项目的总实施单位,在亚非拉等发展中国家组织实施了1400多个大、中型成套项目,在我国成套项目对外援助中发挥了重要作用。1993年中成集团进行改组,改组后的中成集团在实施我国对外援助中成套设备和技术进出口中依然具有优势。

(二)技术合作项目

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是在中国已在受援国援建成套项目的基础上进行的,应受援国政府请求,我国可对已援建成套项目进行技术合作。双方政府办

理换文手续,对技术合作的内容、派遣人数、专业、合作费用、合作期限及提供项目所需维修零配件等加以规定,由中国商务部选派中国企业(一般为原项目实施企业)承担项目的技术合作。在项目技术合作期间,受援国政府主管部门负责提供技术援助的中方企业必要的生活条件,办理所需物资进口,派遣合格人员参加培训等。

(三)政府贴息的优惠贷款项目

政府贴息优惠贷款项目始于1995年5月,是我国对外援助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中国政府指定中国进出口银行作为该项贷款的唯一承贷行,负责优惠贷款的项目评审、贷款协议的签订、贷款发放、贷后管理和本息回收等工作。商务部为该项业务的政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订政策和计划及与受援国商签政府间框架协议,并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推荐优惠贷款项目。

“优惠贷款”主要用于我国企业与受援国企业合资合作建设、经营的生产性项目,或提供我国生产的成套设备和机电产品等。根据受援国的要求和我国的可能,我国政府同受援国政府就提供“优惠贷款”的额度、主要贷款条件、使用范围、承贷行、转贷行等签订政府间框架协议。我国企业和受援国企业在两国政府签订框架协议前可以先行探讨项目供我国向受援国提供“优惠贷款”时参考。中国政府主管部门审核由受援国政府或两国合资企业或中国企业提出的拟使用优惠贴息贷款项目,并推荐给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同受援国政府指定银行对项目进行经济和技术可行性分析,对确有经济效益的项目,中国进出口银行与受援国政府指定银行或政府部门签订借贷协议。在借贷协议签订后,中国进出口银行会同受援国银行选择贷款使用企业实施项目,并规定监督贷款使用,以及收回到期贷款本息。

以政府贴息优惠贷款形式的对外援助实施过程涉及到较多部门,商务部与中国进出口银行是主要管理机构,财政部提供贴息资金,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督中国进出口银行业务。每年的贷款规模,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商务部、外交部、中国进出口银行提出,并报国务院批准。

政府贴息优惠贷款项目实施过程中,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起到较大作用,尤其表现在协助商务部对申请援外优惠贷款项目企业资信进行审核。而且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须参加由属地企业承担实施援外成套项目的检查验收及重大援外工程联合检查。

(四)援外合资合作项目

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是用于支持我国企业利用受援国当地资源和我国设备、技术,与受援国企业在受援国经营有市场、有效益并以生产性为主的中小型合资合作项目的专项资金。

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由商务部和财政部统一实施管理。商务部负责援外合资合作项目的立项审批,对外签订协议,向财政部报送“基金”的年度使用计划和“基金”的年度决算,负责项目借款合同的签订、拨款和借款催收,并根据财政部核准的“基金”年度使用计划、决算和有关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国务院有关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的外经贸厅、委对申请基金的项目进行审核,合格后转报商务部。我国各驻外使馆经商参处配合企业做好境外项目的考察和当地市场的调研工作,并根据驻在国的经济、政治情况,对项目进行审核,合格后向商务部出具项目建议书。援外司负责对项目进行审核、计财司负责审查借款单位财务状况并核定借款金额,对于借款金额超过(含)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额美元的项目,由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共同审核并确定借款金额。

(五)援外人力资源项目

进入新的历史时期,我国的援外人力资源培训得到快速发展。2002年以来,用于人力资源开发培训的援外支出增长近五倍,且培训领域和专业范围不断扩展。援外人力资源项目的实施需要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相关部委、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以及全国性行业的推荐,并由商务部最终评审确定。

2000年,我国面向非洲国家设立的“非洲人力资源开发基金”用于帮助非洲国家培训各类管理和技术人才等,该基金的使用根据培训专业的数量和非洲国家学员报名的情况而定,不设固定限额。由商务部负责以经济管理官员研修活动、发展中国家技术合作项下的专业技术培训、双边培训、派专家“走出去”培训等方式为非洲国家进行人员培训。

(六)一般物资赠送

受援国政府提出物资赠送要求后,两国政府签订政府间协议。受援国国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所需物资清单,并与中国商务部根据协议金额确定物资的品种和数量。中国商务部选定中国企业负责物资的组货和发运,如有必要即提供售后服务,如设备安装、人员培训等。

(七)紧急人道主义援助

紧急人道主义援助是指在海啸、地震、飓风、旱灾等自然灾害发生后,我国政府向受灾过提供紧急救灾物资、派遣救援队和医疗队,以及现汇资金等的援助。紧急人道主义援助实施过程中涉及外交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地震局等,各部门按各自职能,协调配合,落实救援事项。

对外援助项目通过中央和地方各部门、单位的密切合作,对于保证各项对外援助任务的顺利完成,具有重要的意义。

四、法律法规建设

随着我国对外援助工作的开展,特别是1994年对外援助改革以来,相关部门相继出台了一些行政法规、管理办法等,对援外活动进行协调管理,这些部门法规对援外资金使用、项目管理管理、援外人员的管理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没有相应的对外援助法律、法规。现有的对外援助工作主要是在由部门规章为主体,由一系列规范文件和部门规章构成的援外制度体系下进行的。

(一)援外资金使用

关于援外支出预算资金的使用,1998年财政部颁布了《对外援助支出预算资金管理办法》,对对外援助支出的范围、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调整、财务监督和管理做出了相对较为具体的规定。援外资金由财政部按预决算制统一管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委根据职责分工具体管理本部门的援外资金。

关于援外专项基金的管理,1992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联合下发《多种形式援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多种形式援外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和经贸部共同管理,并对专项资金和借款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1998年用新的《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管理办法》代替原管理办法,加强对援外专项资金的管理,并制定《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管理办法细则》,加强对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的财务管理。

(二)援外项目管理

1998年以来,外经贸部以及后来的商务部在援外项目管理方面制定了大量的政策、法规,用以规范援外物资项目、成套设备项目、人员培训项目工作。1998年对外经贸部制定了《对外

援助物资检验管理办法(试行)》、《对外援助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及验收办法》、《对外援助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办法》;1999年又颁布了《对外援助项目奖惩办法》;2004年商务部又出台了《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任务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2005年商务部全面启动各类援外项目合同标准文本的协定工作,并开始起草《援外成套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对外援助人力资源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制定并了《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对外援助实施进度的意见》、《对外援助培训项目实施管理内部暂行规程》等规范性文件;在此基础上,2006年商务部正式颁布了《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援外成套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同时制定了《对外援助成套项目考察设计评标办法(暂行)》和《商务部关于对外援助项目评标结果公示和质疑处理的规定(试行)》。由此逐步形成了基本完备的援外项目法规制度,明晰了援外项目的分类管理,规范了援外项目招标制度和实施企业的资格认定,并加强了对援外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2008年第18号令)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三)援外人员的管理

商务部于2004年颁布了《援外青年志愿者选派和管理暂行办法》,就援外青年志愿者范围、相应条件、招募方式、志愿服务期限、业绩考核和奖励、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将援外青年志愿者服务纳入援外人员进行管理,援外青年志愿者成为援外人力资源开发合作的新方式。同时,更广泛的《援外人员的管理办法》也在制定过程中。与此同时,为了提高援外人员的素质,中国连续几年坚持举办援外管理规章培训班,对援外项目执行单位的国内负责人、技术组负责人、设计代表、监理工程师和项目质检员进行培训,切实把好援外项目质量关。以2003年为例,全年共举办5期培训班,对27个项目的近200人进行了培训。

外协业务管理篇5

一、上级管理费问题的产生及原税法的规定

在我国石油对外合作中,多与国际石油公司签订石油产品分成合同(下简称“石油合同)来完成联合作业。通过签订石油合同,规定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规范石油合作勘探、开发、生产中的问题。在合作开发石油资源中,几个合作伙伴通过共同控制资产的方式拥有某一区块的权益,但在实际作业中,一般由一个参与方成为实际“作业者,统一管理合营公司的日常事务及生产作业,而其他合同参与方通过联合管理委员会行使自己的权利。对应作业者的这一职能,在石油合同中就规定了“上级管理费作为费用补偿机制。

石油合同中的上级管理费是指作业者的上级管理机构对石油作业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费用,包括经营、管理、会计、财务、公司内部审计、税务、法律事务、劳资关系、金融、经济资料收集以及关于采购、计划、设计、研究和业务活动等的一般性咨询的费用。在勘探、开发、生产的不同阶段按投资金额的比例计提。这在世界石油联合勘探、开发、生产中属于惯例。

另一方面,来我国从事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外国石油公司在境内多数没有总机构,其总机构职能是由母公司或母公司指派的某一关联公司代为行使的,并由代为行使总机构职能的公司向在华的外国石油公司分摊管理费,提供管理服务支持。

在老税法下,根据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有关条文的规定,国税发[1993]第69号文对石油公司计提的上级管理费规定为,“外国石油公司可以列支支付给总机构同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并允许其“境外母公司对境内公司分摊管理费,但准予分摊的管理费数额不得超过石油合同所规定的数额。

这一规定与原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精神相一致。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总公司可以按规定向其全资子公司收取管理费,支付管理费的子公司可以将管理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同时,这一规定也考虑到外国石油公司机构设置及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支持了合作开采石油资源,有利于吸引外资。

二、新税法下的政策调整

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总公司向子公司收取管理费用并允许税前扣除的规定。同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也被废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本文由收集整理不得扣除。《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也特别强调了这一点。这些相关政策的实施,给企业间税前列支管理费用画上了禁止符。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号公告,2011年1月4日起《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国石油公司境外母公司提取管理费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69号)全文失效废止。至此,对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外国公司列支上级管理费及其母公司分摊的管理费在所得税前扣除已经没有法律依据。

尽管税收法规出现调整,但企业间的这类业务还是真实存在的。在石油合同中,作为作业者的一方,确实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来确保合营公司的正常运转。而在2011年第2号公告出台后,企业计提的上级管理费不能在税前列支,需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

三、内部服务协议的适用

结合母子公司间管理服务业务的界定及解决方案,并参考其他国家石油产品分成合同的实际操作方式,笔者建议在石油合同的基础上以签订服务协议的方式来解决其涉及的所得税问题。

管理费用不能税前扣除,但是按规定收取的服务费用可以扣除。虽然企业所得税法不允许总机构收取管理费用,但是对于承担一定服务职能的总机构来说,可以将管理费用转化为服务费用,签订服务合同,实行收费服务,服务协议是广泛适用的。对于一些没有服务性职能的总机构,也可以增加服务职能,提供服务项目,如财务审计、培训、管理咨询等,以收取服务费的名义取代管理费。企业可以税前列有服务协议的服务费用,如接受人事、安全、健康、环保、采购、存货、物业管理工作相关的服务或劳务费用,同时应留存有关合同、协议、发票、工作订单、写时记录等凭证资料,以及中介机构报告等。

通过这种形式,满足新税法的要求,支付管理费用的公司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该项费用,避免25%的税收负担。不过,收取服务费的一方需要按规定缴纳5%的营业税,同时要将服务合同报税务机关备案。

当然,在签订合同中,要同时注意《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这就要求我们的内部签订合同时,要制定合理的费率水平,也可请中介机构出具鉴证报告,增强说服力。

而这种情况也适用于产品分成石油合同的各合作伙伴间,作业者向伙伴们提供服务,通过签订服务协议的方式,明确这些服务的收费标准,如小时工资及时间等,将笼统的按投资比例计提的管理费分割成实际提供具体服务内容的协议。具体可以划分为:

会计共享中心服务:完成合营公司的基础会计处理,集中统一提供会计记账、凭证保存、出具报表等服务。

财务管理集中服务:完成合营公司税务、预算、资金、经济评价等财务管理职能,集中统一处理合营公司纳税申报、项目预算、资金筹款支付、经济性测算等服务;

法律事务服务:完成合营公司法律事务集中处理,提供法律业务服务;

咨询服务:完成合营公司劳资关系、金融、设计、研究、健康、环保等活动的一般性咨询服务;

审计服务:完成合营公司审计及审计配合的工作。

建立这些成本中心后,除了考虑人员费率、工时及外部中介费率等因素,还应考虑提供服务的其他成本,如房屋租金、差旅费、通讯费等及相关营业税金,确定服务协议的价格,双方签订服务协议,就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税务成本。

四、通过服务协议进行税务筹划示例

a公司为我国的石油企业,通过国际招标,与b公司组成合营公司共同开发某一石油区块,b公司为作业者,b公司的母公司为位于英国的c公司。按石油合同的规定,b可以向合同参与方a按一定比例收取“上级管理费共计100万元,作为提供服务的回报。同时,由于b公司在中国境内管理职能不完善,有一些业务需要总部c公司的支持,c公司分摊了管理费用给b公司共计80万元。

分析:

(1)不进行税务筹划:不签订服务协议。

(2)进行税务筹划:签订服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