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产品鉴定报告(收集5篇)
新产品鉴定报告篇1
农机购置补贴建议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3〕8号)要求,为进一步提高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科学性、精准性和实效性,现就紧紧围绕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聚焦农业绿色发展和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等,征集2023-2023年我省农机购置补贴建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内容
(一)农机专项鉴定产品。根据《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购置补贴实施工作规范(试行)》(附件1)要求,提出拟参与我省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建议。
(二)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根据《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指引》(附件2)要求,提出纳入试点的新型农机产品和成套设施装备建议。
(三)补贴机具资质直接采信第三方检测报告试点。围绕有助于大宗农产品稳产保供、推动农业绿色发展、提高全程全面薄弱环节等,提出无法通过其他渠道获得补贴机具资质的产品建议。
(四)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围绕粮食生产薄弱环节、丘陵山区特色农业生产急需以及高端、复式、智能农机产品的推广应用,提出不超过10个品目的产品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建议,其补贴额测算比例可提高至35%。
(五)农机购置综合补贴试点。围绕实施作业补贴、贷款贴息、融资租赁租补助等,提出农机购置综合补贴试点建议。
二、有关要求
(一)研究提出建议。各地和有关单位要在认真学习农财两部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要求的基础上,按照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集体决策等程序,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
(二)及时报送材料。各地和有关单位按照《2023—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建议申报材料格式要求》(附件3),于5月25日前将电子版和加盖单位公章的扫描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省厅农机行业发展处。按属地管理原则,农机企业建议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报送。
联系人:黄延珺、茅迎春,联系电话:025-86263046、86263069,电子邮箱:83856561@qq.com。
附件:1.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购置补贴实施工作规范(试行)
2.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指引
3.2023—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建议材料格式要求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5月8日
附件1
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购置补贴实施工作规范(试行)
一、补贴产品选定
(一)产品条件。参与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由基层农业农村部门提出建议,技术创新特征明显,能够弥补农业机械化发展短板,能够确保农业生产数据安全,提升农业机械化水平。
2.已通过农机专项鉴定且信息完整准确上传至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其中,属现行推广鉴定大纲不能涵盖其主要功能和主体结构的产品,其上传至平台的信息还应包括推广鉴定大纲涵盖的全部内容。
3.已在本省由鉴定机构实地检验,并出具试验报告,或取得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检测、鉴定、推广、科研等单位出具的实地试验验证报告,或经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进行适用性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二)选定程序。各省按以下程序遴选确定拟参与农机购置补贴的专项鉴定产品对应的品目:
1.征集建议。紧紧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聚焦农业绿色发展和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面向基层农业农村部门公开征集拟参与补贴的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建议。
2.专家评议。邀请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试验鉴定、技术推广等方面和产业部门、行业协会、科研院校以及基层农业农村部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代表组成专家组,按照产品条件,对拟参与补贴的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进行评议,初步选定参与补贴的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并提出产品所属机具品目及对应的大纲(包括专项鉴定大纲及其修改单,属于现行推广鉴定大纲不能涵盖其主要功能和主体结构的,还应包括其对应的推广鉴定大纲,下同)建议。对争议较大的产品品目归属,应书面征求全国农业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农业机械化分技术委员会(农业农村部农机化总站)意见。
3.审定公示。经集体研究审定后,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主办或指定的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4.实施。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布。公布内容包括补贴品目、产品名称及对应的大纲。原则上,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购置补贴种类范围应每年第一季度公布,并按年度进行调整。
(三)实施时间。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购置补贴实施周期一般为三年,可按年度调整。具体由各省根据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周期、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证书有效期等确定。专项鉴定大纲转化为推广鉴定大纲后,按该专项鉴定大纲进行鉴定的产品,其补贴资质最多可延长至其鉴定证书有效期止后一年。
二、补贴机具分档与补贴额测算
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补贴的分类分档、补贴额测定和投档等工作总体按照现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开展,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补贴机具分档。组织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试验鉴定、技术推广、生产制造等方面的专家,紧紧围绕机具的性能、结构、材质等指标,集体研究确定专项鉴定产品的分类分档参数。属全国补贴范围内、现行农机推广鉴定大纲不能涵盖的专项鉴定产品,应在同类产品分档参数基础上,增加有关创新性指标参数,并单独分档。
(二)补贴额测算。测算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补贴定额,其市场销售均价可通过市场调查获取,也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价格测算。对于只有一家企业生产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价格审计。补贴额原则上不高于同类或相似补贴产品补贴额。
(三)补贴机具投档。组织农机生产企业按规定投档,对于现行推广鉴定大纲不能涵盖其主要功能和主体结构的专项鉴定产品,投档时应同步上传农机试验鉴定证书(鉴定类型为推广鉴定)。对超范围投送产品及投送品目、档次错误的,按违规行为处理。
三、实施管理
农机专项鉴定产品的补贴实施要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有关规定,并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工作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推行全程信息化操作。集体研究的事项,要有包含参会人员发言内容的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或意见。
(二)及时公开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补贴实施方案,公开资金规模、实施区域、操作程序,以及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机具信息表等信息。
(三)强化诚信建设。组织自愿参与补贴的农机专项鉴定产品生产企业进行书面承诺,明确其在产品质量、经销商管理、销售价格真实性、售后服务、退换货及纠纷处理等方面的主体责任,并监督其履行承诺。
(四)做好进度调度。对专项鉴定产品补贴实施情况按品目及对应的专项鉴定大纲进行单独调度,并按月汇总上报。
(五)开展抽查监督。委托有产品质量检验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一定比例的补贴产品抽查核验,严格查处违规行为。
各省要结合专项鉴定产品补贴实施情况,适时提出农机推广鉴定大纲制修订建议,推动将相关专项鉴定大纲转化为推广鉴定大纲,提出新增相应机具品目建议。农业农村部将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购置补贴实施工作列入省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对管理不到位、实施问题较多、风险较大的省份,敦促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可暂停其开展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购置补贴实施工作。
附件2
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指引
一、试点内容和地区
(一)试点内容。探索对暂不能开展农机试验鉴定的新型农机产品或不适宜鉴定的成套设施装备进行补贴的路径和办法,推动新型农机产品试验鉴定大纲和成套设施装备建设标准规范制修订,为相关产品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提供支持。
(二)试点地区。各省结合实际,自主决定是否开展试点以及选取试点内容,既可在全省范围实施,也可在部分重点市县开展,优先选择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基础好、有较强监管能力的地区,重点向丘陵山区倾斜。
二、试点产品选定
(一)产品条件。纳入试点的新型农机产品和成套设施装备应当农业机械属性明确,技术创新特征明显,能够弥补农业机械化发展短板,能够确保农业生产数据安全,属农业生产急需、农民急用产品,其先进性、安全性和适用性等符合以下条件。
1.新型农机产品。先进性方面,至少拥有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以及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评价证明)之一;安全性方面,应当取得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依据相关标准出具的检验报告;适用性方面,应当通过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或委托县级以上农机鉴定、推广、科研单位开展的田(场)间实地试验验证。
2.成套设施装备。先进性方面,成套设施装备或其主要设备拥有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以及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评价证明)之一;适用性方面,在本省有一定的实地应用数量;合规性方面,达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制定的建设标准规范要求,其结构、材质、性能、建设安装、竣工验收等方面不低于国家、行业、团体和企业标准规定的要求,且不得包括泥土、砖瓦、砂石料、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修砌的地基、墙体等。
(二)品目数量。新型农机产品试点品目数量不超过3个,实行总量控制,调整按年度进行。成套设施装备试点品目数量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
(三)选定程序。各省按以下程序遴选确定拟纳入试点的新型农机产品和成套设施装备,并优先考虑丘陵山区需求:
1.征集建议。紧紧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聚焦农业绿色发展和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优先考虑丘陵山区农业生产需要,面向基层农业农村部门公开征集拟纳入试点的产品建议。
2.条件审查。组织专家对照产品条件进行评估,通过后可初步将其作为选定产品。
3.品目归属。对照现行有效《农业机械分类》农业行业标准等有关规定,确定产品所属品目。对争议较大的产品品目归属,应书面征求全国农业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农业机械化分技术委员会(农业农村部农机化总站)意见。
4.分类分档。组织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试验鉴定、技术推广、生产制造等方面的专家集体研究确定产品的分类分档参数。原则上,新型农机产品分档参数要包含性能、结构、材质等指标,成套设施装备要包含设施种养加工规模、运行能力、工作效率、能源类型、配套功率、主体结构、主要设备材质等指标。
5.品目公示。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主办或指定的网站对拟纳入试点的新型农机产品和成套设施装备品目信息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6.申请备案。公示无异议后,书面向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有关要求详见《2023—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有关备案工作申报材料格式要求》。
7.公开产品。经备案同意后,按程序公布试点方案、分类分档和补贴额一览表、风险提示等。组织新型农机产品生产企业按规定自主投档,审核公示后公布试点产品。
三、资金规模、补贴标准和兑付方式
(一)资金规模。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研究确定试点资金规模。新型农机产品年度试点资金量按不超过试点省份年度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总规模的10%安排,其中,补贴资金总规模低于1000万元的,年度试点资金量可提至最高100万元;3亿元及以上的,年度试点资金量不超过3000万元。成套设施装备年度试点资金量由各省结合资金供需情况自主确定。
(二)补贴标准。补贴额由试点省份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参照现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确定,新型农机产品补贴额原则上不高于同类或相似补贴产品补贴额。
(三)兑付方式。原则上按照“先使用后补贴方式兑付资金,新型农机产品达到一定规模的作业量、成套设施装备核验合格且生产应用一段时期后方可兑付补贴,具体程序和要求由各省结合实际自主确定。
四、监督管理
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可参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有关规定执行,也可采取项目管理等方式操作。要在落实好信息公开、内部控制等要求的同时,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条件审查。充分利用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公开的鉴定大纲信息,做好试点产品鉴定情况审查。规范参与试点的成套设施装备生产企业基础条件,保证其能够为购机者提供产品加工、建设、安装等服务,具备一定的售后服务能力,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含试点产品生产、经营相关内容。
(二)强化企业诚信。加强试点产品生产企业诚信审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排查,严防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参与试点。组织自愿参加试点的生产企业进行书面承诺,明确其在产品质量、售后服务、退换货及纠纷处理等方面的主体责任。
(三)加强风险提醒。要公开试点产品的技术优势、使用潜在风险等信息,通过组织产销企业和购机者签订“知情同意书的方式,提示农民群众知悉产品使用风险,引导理性购买。
(四)开展监督检查。选择从事农林行业(农业工程)设计、咨询、鉴定、造价、监理等相关业务工作2年及以上,并且具有农林行业(农业工程)设计乙级以上设计资质的单位或工程监理专业机构,开展成套设施装备资金兑付前核验和资金兑付后抽查工作,严格查处违规行为。
(五)做好进度调度。对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情况进行单独调度,并按月汇总上报。
各省要结合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情况,适时组织制修订相应的农机试验鉴定大纲,制定成套设施装备建设标准规范及补贴办法,为相关产品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创造条件。农业农村部将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实施工作列入省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对管理不到位、实施问题较多、风险较大的省份,敦促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可暂停其开展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
附件3
2023—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
建议材料格式要求
一、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购置补贴
建议材料包括:1.建议报告,主要内容:一是必要性,是否紧紧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聚焦农业绿色发展和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等;二是产品的技术创新特征、对应的鉴定大纲等情况;三是主要产品生产企业数量及地区分布、型号、已有产销量、图片和视频、市场平均销售价格、年度预计使用资金数量及测算依据等;三是品目分类分档和补贴额测算情况;四是公示等遴选决策过程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2.《拟参与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建议表》(格式见附表1)。
二、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
(一)新型农机产品。建议材料包括:1.建议报告,主要内容:一是必要性,是否有助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等;二是主要产品生产企业数量及地区分布、型号、已有产销量、图片和视频、市场平均销售价格、年度预计使用资金数量及测算依据等;三是试点品目分类分档和补贴额测算情况;四是公示等遴选决策过程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2.《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机具品目建议表(新型农机产品)》(格式见附表2)。
(二)成套设施装备。建议材料包括:1.建议报告,主要内容:一是必要性,是否有助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等,是否符合农业农村部有关加快畜牧业、设施种植、水产养殖等文件要求,是否能够确保农业生产数据安全;二是主要产品生产企业数量及地区分布、已有产销量、图片和视频、市场平均销售价格、年度预计使用资金数量及测算依据等;三是建设标准规范;四是试点品目分类分档和补贴额测算情况;五是公示等遴选决策过程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2.《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机具品目建议表(成套设施装备)》(格式见附表3)。
三、补贴机具资质直接采信第三方检测报告试点
建议材料包括:1.建议报告,主要内容:一是必要性,建议品目是否有助于大宗农产品稳产保供、推动农业绿色发展、提高全程全面薄弱环节和贫困丘陵山区农机化水平等,是否无法通过其他渠道获得补贴机具资质;二是建议品目涉及的主要产品生产企业数量及地区分布、照片、型号、已有产销量、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等;三是绩效目标设置,产出指标(补贴购置台套数)、效益指标(经济、社会、生态和可持续影响)、满意度指标(针对农户与企业);四是风险防控措施,包括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管理、信息公开等;五是遴选决策过程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2.《补贴机具资质直接采信第三方检测报告试点建议表》(格式见附表4)。
四、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
建议材料包括:1.建议报告,主要内容:一是必要性,说明补贴额测算比例调整的品目是否属于高端、复式、智能以及丘陵山区特色农业生产急需的产品,是否能够确保农业生产数据安全,并围绕上述特征作出具体说明;二是按调整后补贴额测算比例测算补贴额情况及过程,包含相关档次平均销售价格获取情况等,其中,品目属于整理类机具的,应说明测算后的补贴额是否高于相应档次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增长幅度是否在20%以内;三是补贴额测算比例调整前后的补贴额差距分析等;四是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2.《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建议表》(格式见附表5)。
五、农机购置综合补贴试点
建议材料包括:1.建议报告,主要内容:一是试点区域,全省范围还是省内部分地区等;二是试点机具,具体机具种类等;三是试点内容,具体资金支出创新方向、信息化系统等相关配套支持措施等;四是绩效目标设置,产出指标(补贴购置台套数)、效益指标(经济、社会、生态和可持续影响)、满意度指标(针对农户与企业);五是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2.《农机购置综合补贴试点建议表》(格式见附表6)。
附表:1.拟参与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建议表
2.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机具品目建议表(新型农机产品)
3.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机具品目建议表(成套设施装备)
4.补贴机具资质直接采信第三方检测报告试点建议表
5.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建议表
6.农机购置综合补贴试点建议表
附表1
拟参与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建议表
填报单位:(盖章)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序号
产品名称
生产企业名称
建议提出单位
技术创新特征
是否已通过农机专项鉴定且信息完整准确上传至全国农机试验鉴定平台
组织或开展适用性试验验证的单位
产品所属机具大类、小类、品目
专项鉴定大纲及其修改单
对应的推广鉴定大纲
分类分档参数
市场销售均价(元)
相关企业是否被列入补贴违规黑名单或违规行为尚在处理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是否集体研究
备注
1
2
3
填表说明:本表由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填报。
附表2
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机具品目建议表(新型农机产品)
填报单位:(盖章)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序号
机具大类
机具小类
机具品目
产品
名称
主要产品及生产企业数量
建议提出单位
创新类型
(二选一,打“√)
先进性证明内容
安全性证明材料
组织或开展适用性试验验证的单位
年度预计使用资金数
(万元)
相关企业是否被列入补贴违规黑名单或违规行为尚在处理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是否集体研究
备注
无鉴定大纲
鉴定大纲不能涵盖
1
2
3
备注:本表由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填报。
附表3
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机具品目建议表(成套设施装备)
填报单位:(盖章)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序号
机具大类
机具小类
机具品目
产品
名称
主要产品及生产企业数量
建议提出单位
先进性证明内容
本省实地应用数量
年度预计使用资金数
(万元)
相关企业是否被列入补贴违规黑名单或违规行为尚在处理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是否集体研究
备注
1
2
3
备注:本表由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填报。
附表4
补贴机具资质直接采信第三方检测报告试点建议表
填报单位:(盖章)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序号
机具大类
机具小类
机具品目
主要产品及生产企业
建议提出单位
是否经过专家论证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是否集体研究
是否经过公示
年度绩效目标
备注
1
2
3
…
备注:本表由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填报,每行填写1个品目。
附表5
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建议表
填报单位:(盖章)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序号
机具大类
机具小类
机具品目或档次
建议补贴额测算比例
是否征求基层意见
是否经过专家论证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是否集体研究
备注
1
2
3
…
备注:本表由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填报,每行填写1个品目或档次,品目数量累计不超过10个。
附表6
农机购置综合补贴试点建议表
填报单位:(盖章)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试点区域
试点机具
试点内容
(试点基础条件)
年度绩效目标
预计年度使用补贴资金规模
(万元)
新产品鉴定报告篇2
被告人虽然提交,但是法院不予采纳的行政认定
被告人提交的行政认定文书是:《广东省农业厅关于陆丰市农盛种业有限公司销售萝卜种子有关问题的复函》(粤农函[2014]546号)。该行政复函证明,陆丰市农盛种业有限公司销售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在陆丰市农业局备案,符合《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由于该复函所证明的事实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法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虽然未提交,但是法院仍然采纳的行政认定
广东省种子管理总站粤种(2014)21号《关于对要求鉴定萝卜种子真假问题的复函》。该复函证实:由于没有找到“某某301”、“CR某某301”萝卜种子官方标准样品,无法通过种子鉴定其真假。在广东陆丰市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林春城犯非法经营罪一案时,控方提交了该复函。广东陆丰市人民法院(2014)汕陆法刑初字第255号刑事判决,采纳了该复函的意见。法院审理被告人陈秀良犯非法经营罪一案时,虽然控辩双方都未提交该复函,但是,法院还是采纳了该复函的意见,没有采纳控方提交的陆丰市农业局《关于查获吴汉权经营“CR世农301”萝卜种子案的报告》认定陆丰市农盛种业有限公司存在品种说明缺陷的“CR世农301”萝卜种子为不合格产品。如果没有该复函,法院就应采纳陆丰市农业局《关于查获吴汉权经营“CR世农301”萝卜种子案的报告》,认定陆丰市农盛种业有限公司的“CR世农301”萝卜种子为不合格产品;因为以不合格的劣种子冒充合格种子造成损失5446880元,所以被告人的行为又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对被告人除应追究非法经营罪的刑事责任外,还应再依《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其销售伪劣种子罪的刑事责任,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被告人未提交,法院未采纳,可以决定案件性质的行政备案
(陆)农备字(2013)第01号《农作物种子经营备案表》,是陆丰市种子站向陆丰市农盛种业有限公司出具的代销种子已经依法备案的行政认定文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规定,种子管理机构是履行种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管理等职责的机构。陆丰市种子站作为负责种子管理的机构,向陆丰市农盛种业有限公司发放《农作物种子经营备案表》,属于依法履行种子行政管理职责。陆丰市种子站向陆丰市农盛种业有限公司发放的《农作物种子经营备案表》,作为行政认定文书,未经法定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履行法定程序,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否定其法律效力。
在司法机关指控被告人未经备案登记非法经营种子的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未向法院提交可以证明其已经依据《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规定履行了种子代销备案登记手续,取得了种子管理机构许可在本行政区域内代销种子的《农作物种子经营备案表》的行政认定文书,是导致本案错判的重要原因。
与本案有关的行政鉴定和民事鉴定
陆丰种鉴字(2014)001号《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报告》,是陆丰市种子站组织实施田间现场鉴定制作的行政鉴定文书。行政鉴定文书,是在农资打假中,由农业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农业部有关规定成立事故鉴定委员会,对涉及农业生产责任事故进行鉴定并出具事故原因和损害程度鉴定报告书。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报告》,是汕尾市种子站组织农业专家实施田间现场鉴定制作的民事鉴定文书。民事鉴定文书,是为合理解决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维护种子使用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农作物种子在大田种植后,因种子质量或者栽培、气候等原因,导致田间出苗、植株生长、作物产量、产品品质等受到影响,双方当事人对造成事故的原因或损失程度存在分歧,为确定事故原因或(和)损失程度而进行的田间现场技术鉴定活动制作的现场鉴定书。(2014)汕陆法民二初字第54号民事调解书,就是根据该民事鉴定,同意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446880元。
行政认定与行政鉴定不同;行政鉴定与民事鉴定也不同;对于它们之间的区别,作者将另文讨论。
责任承担和应诉策略
新产品鉴定报告篇3
案件基本信息:三上诉人(一审三原告):化学工业部南通合成材料厂(下称“合成材料厂”)、南通星辰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下称“星晨公司”)、南通中蓝工程塑胶有限公司(下称“中蓝公司”);五被上诉人(一审五被告):南通市旺茂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旺茂公司”)、周传敏、陈建新、陈晰、李道敏、戴建勋(下统称“五自然人被告”);一审判决江苏高院(2008)苏民三初字第0004号,二审判决最高院(2014)民三终字第3号;本案于2016年12月结案。
一、涉案商I秘密刑事案件处理的过程与涉案请求保护的秘密范围以及司法实务可供借鉴的内容
本案所涉及的是工程塑料技术领域与PBT改性产品配方有关的技术秘密信息。PBT即聚对苯二甲酸丁二醇脂,是一种热塑型饱和聚脂类工程塑料,采用化学或物理的方法改变其力学性能、阻燃性能、耐热性能和抗老化性能等,以达到客户指定的各种使用性能的要求。经过改性的PBT称为改性PBT或者PBT改性产品。本案纠纷因高管人员离职而引发,案由是技术秘密信息与经营信息的反不正当竞争纠纷,先是通过刑事控告、侦查途径没有成功,转而选择民事诉讼从纠纷发生至最高院终审判决共计历时10年。笔者试图通过一、二审认定的事实与适用法律时的争议焦点,梳理出一些可供借鉴的内容,以丰富商业秘密法律实务经验,敬请批评指正。
二、刑事案件侦查的基本事实以及所涉及到的主要当事人情况
2005年江苏南通港闸公安分局(下称“公安机关”)对本案进行立案侦查,并采取了查封、扣押、询(讯)问等刑事侦查措施,在旺茂公司(更名前为东方公司)处查扣了大量文件资料及物品,包括七张软盘及一张三寸刻录盘。从当时公安机关对涉案当事人询问笔录看,涉及与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关的信息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公安机关获取证据的类型对当时确定犯罪嫌疑人以及如何在将来的民事诉讼中发挥作用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
被告周传敏、陈建新与陈晰等人在公安机关询问或讯问中陈述的主要事实有:(1)周传敏称东方公司在2004年初申报ISO9000质量认证时,参照了合成材料厂的有关技术资料。在实际生产过程中,利用在合成材料厂工作期间掌握的一些技术参数、配方、工艺,在此基础上再进行研发产品;(2)陈建新称将合成材料厂的工程塑料产品颜色管理办法、热塑型塑料产品命名、增强改性聚对苯二甲酸丁二脂、改性聚丙烯系列增强、改性AS和改性ABS、增强改性―6、聚碳酸脂、改性工程塑料工艺操作规程等夹带至东方公司;(3)东方公司电脑中的合成材料厂材料成本分析表、销售价格表、客户名单及利润损益表,系从合成材料厂拷贝过来的。(4)陈晰称从合成材料厂带出来有“企标”字样的一些技术资料和一些在做外贸时用的七张软盘,主要涉及到客户资料。周传敏与陈建新曾是三上诉人的高管,分别是被告东方公司的总经理与副总经理。陈晰是周传敏的妻子,曾在中蓝公司与合成材料厂工作过。
笔者注意到,上述询问、讯问笔录中有参照、再研发、夹带、带“企标”的技术资料与客户资料等表述,虽然被询问人当时可能并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比如周传敏坚称,“根据其2003年保密协议的约定,其行为不侵犯合成材料厂等的商业秘密”,但是在原技术参数、配方、工艺的基础上再研发是否构成非法使用技术秘密信息的行为,在东方公司成立初始阶段曾利用合成材料厂客户资料是否构成非法使用经营秘密信息的行为等方面,已经可以产生足够的怀疑,公安机关对此立案侦查应当属于依法履行职责。笔者还注意到,公安机关对在东方公司处查扣的大量文件资料及物品中所包含的商业秘密信息的来源也做了询问或讯问,从公安机关对各被询问人当时在原告方的职务以及职责范围的关注情况看,足以说明除了针对涉嫌非法使用商业秘密外还在查证是否有非法或不当获取商业秘密的事实。
综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基本情况所涉及到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类型还是比较全面的,依法获取的证据一般也可以有效地在商业秘密民事诉讼中发挥重要的作用,但是“一审法院自港闸分局调取的五张光盘中,三张光盘上注明系合成材料厂提供及提供时间,另两张光盘未标明提供者及提供时间,而仅以‘电2#号简称D盘’、‘电3#D盘’标注”,在一、二审庭审中对“未标明提供者及提供时间”的两张光盘的来源虽然已经查清是从公安机关调取,但对光盘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完整性以及原始的电子数据从何处提取等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无法认定,当然其证明目的自然也就无法实现。出现这一情况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是此类情况足以引起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实务界的注意。
2.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时,举报人要在秘密信息保护范围的确定、所主张的秘密信息具有真实性以及非公知性等方面做好充分准备
从笔者参与技术秘密刑事保护的经验来看,在侦查阶段,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目的有两个:一是对侵犯技术秘密犯罪负责侦查人员的自身保护;二是为进一步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直至侦查终结,从证据角度确立自信。需要明确的是,这并非是从刑事诉讼与打击犯罪的角度所做的严肃论证,而是个人的点滴体会。从个人体会的这个角度出发,侦查阶段不论是因为客观原因,还是主观原因,只要出现了多个鉴定机构多次鉴定的情况,都说明出现了严重的问题。当然,有些问题是出在鉴定机构方面,更多的案件出现问题的原因是缘于举报人对其技术秘密的范围没有确定清楚。只要举报人所主张的技术秘密的范围,在鉴定的不同阶段发生了变化,那么不论是相同的还是不同的鉴定机构所做的鉴定结论,都必然会发生变化。本案先后有三个鉴定机构参与了侦查阶段的鉴定工作,现以科学技术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的两次鉴定报告为对象,对本节题述的问题做简要阐述。
(1)2005年5月、11月科学技术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做的两次鉴定报告
2005年5月的鉴定结论为:举报方的25个配方中的组分、作用、用量范围为公知信息,但配方上的具体原料组合及确定配方不为公众所知悉;《PBT改性产品生产工艺流程》消耗定额中表四记载的数据,生产线和生产能力描述,主要设备一览表等信息内容在企业自己不公开的情况下,他人一般难以从公开渠道获得,因此不为公众所知悉;《材料成本分析表》和《销售价格表》记载的企业特定、具体采购成本和销售价格,《客户名单及利润损失表》中记载的各客户历史销售记录和利润损失分析经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2005年11月的鉴定结论为:举报方提供的PBT改性产品配方、工艺及部分经营信息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被举报方被查封材料中含有与举报人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的非公知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举报人在确定商业秘密保护范围时要做充分准备并做必要的检索
在技术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两次不同的鉴定中,举报人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先后发生了变化,既有配方数量上的变化也有对配方限定方面的变化,比如对原料组分配比的区间做了限缩,甚或是将组分配比区间调整成了具体的某个点等;笔者认为出现这种变化可以理解为是举报人与被举报人在技术上博弈的结果,当然也有举报人自身的原因,比如是否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配方的真实性,再比如所主张的原料组分配比区间是否已经被公开等,但更多的是被举报方对鉴定结论质疑的结果。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科学技术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没有再对被举报方实际使用的产品配方、工艺与举报方已经被鉴定为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产品配方是否相同,或者是否实质相同做进一步鉴定,而只是对“被举报方被查封材料中含有与举报人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的非公知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做出鉴定结论。从这一情况可以判断出,该鉴定机构没有参与该案所需要鉴定事项的全部过程,也就是说后续的鉴定工作就没有再委托该鉴定机构。至于具体原因在此不再细究,但是足以可见在刑事保护的过程中,鉴定机构的x择非常重要。
笔者要特别提醒的是,举报方与鉴定机构接触时要特别注意,防止有违规的行为发生而导致鉴定机构无法继续参与鉴定工作,或者鉴定结论无法被采纳等严重的后果。
新产品鉴定报告篇4
1、党务。指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的文件。
2、群众团体。报工会、共青团、妇联、职代会、科协、企协、学会等群众团体在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文件。
二、行政管理文件材料
指企业行政事务、人事管理、职工教育、培训、劳保福利、安全保卫、法律事务、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后勤、审计、处理纠纷、、外事活动等方面的文件。
三、企业产权文件材料
1、有关部门或单位关于企业的建立和产权界定的批准文件。
2、股权证明和清产核资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
3、企业资产产权变动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
四、经营管理文件材料
1、经营决策、计划工作、财务管理、产品销售、物资管理、经济责任制、考核、奖惩文件,市场信息和预测,广告、商标及用户反映等文件。
2、各种合同、协议文件。
3、生产供应、经营销售、成本、企业改造等方面的统计报表及用户台帐等。
五、生产技术管理文件材料
1、生产管理。生产计划及其实施记录、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报告及改进意见,劳动工资等。
2、质量管理。质检报告、质量事故分析、获奖证书等。
3、标准管理、计量管理、能源管理等方面形成的文件。
4、工业卫生和环境保护方面形成的文件。
六、产品文件材料
1、产品设计。产品设计协议书、任务书、设计方案、实验数据、产品鉴定书、产品照片、说明书和底图、蓝图等。
2、产品制造工艺。各种配方、技术诀窍、工艺流程、工装、操作规程、工时和材料定额等。
3、产品检测和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名、优、特产品及获奖产品的有关文件。
七、科学技术研究文件材料
1、新开发项目的建议书、计划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方案、试验记录、成果申报、总结、鉴定、推广应用、奖励证明、专利、技术转让等文件。
2、技术改造和革新文件、图纸。
3、中断和取得负结果项目的各种有参考价值的科研总结报告。
4、经审定发表的学术论文或著作。
八、基本建设工程文件材料
1、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计划任务书、审批、勘测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工程管理以及维修、改建、扩建等方面的文件和图纸。
2、有关房地产文件。
九、设备仪器文件材料
1、购进设备仪器的全套随机文件及开箱记录、安装调试、检查维修记录以及改装、报废的文件。
2、自制设备仪器的设计图纸、计算书、测定数据、性能鉴定材料、工艺工装图纸、使用说明书及检查维修记录等。
3、设备台帐。
十、会计核算文件材料
1、会计凭证。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等。
2、会计账簿。日记账、明细帐、总帐、固定财产卡片、辅助帐簿、移交清单、保管清册、销毁清册、涉外账簿等。
3、会计报表。财务指标快报,月、季度会计报表,年度会计报表(决算)等。
新产品鉴定报告篇5
国家局于2006年6月5日启动了对鱼腥草注射液等7个注射剂安全性的鉴定工作,组织专家对上述品种的不良反应病例报告进行分析,对相关生产企业提交的证明性文件、处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生产和质控记录、临床研究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资料进行审查。在对上述药品的药学研究、药理毒理研究、临床研究、生产控制等多方面进行分析评价后,专家鉴定组于2006年9月1日形成综合鉴定意见。按照《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根据专家鉴定结论,国家局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给药途径为肌内注射的含鱼腥草或新鱼腥草素钠注射剂,生产企业在完成以下工作后可以申请恢复本企业品种的使用。
(一)按国家局统一组织修订的说明书样稿,规范完善说明书中安全性及其他相关内容。
(二)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加强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
(三)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调查、分析、评价和处理的规章制度。
(四)生产鱼腥草注射液使用的原料药材应当是鲜鱼腥草,应固定产地,并严格按照国家局批准的生产工艺组织生产。
(五)研究改进新鱼腥草素钠含量测定方法,提高质量控制标准,并进行稳定性研究。
二、给药途径为静脉滴注的含鱼腥草或新鱼腥草素钠注射剂,还须针对临床使用中存在的安全性问题开展深入的研究工作。国家局将根据再评价结论,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三、国家局委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评价中心受理企业恢复使用的申请,组织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对生产情况和条件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恢复使用相关要求的,国家局将及时予以公布。
四、已上市品种由药品生产企业收回。通过国家局批准恢复使用的品种,在有效期内的,经检验合格,更换说明书和包装标签(不得更改生产批号)后,可以销售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