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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工作措施(收集5篇)

来源: 时间:2024-07-08 手机浏览

拆迁工作措施篇1

论文关键词房屋拆迁补偿款执行冻结提取反规避

近年,国家经济迅猛发展,城镇得到改造,农村进入集中居住化时代,拆迁在我市已司空见惯。地方政府首要保证拆迁任务圆满完成,且认为房屋拆迁补偿款性质类似于住房公积金,用于保障拆迁户基本生活。据初步统计,每年我市平均有五百余户拆迁安置计划,随之在法院作为被执行人的房屋、附属物被拆迁的比例亦呈同步上升趋势。实务中,遇到的城镇拆迁户有符合置换门面房的条件,有的农村拆迁户符合置换到五套套间的条件,当作为拆迁户的被执行人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法院对被执行人能采取的执行措施大大受限。如对拆迁补偿款一刀切不准强制执行,则导致被执行人逃避执行义务,不符合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

一、对被执行人的拆迁补偿款执行现状的调查

对我市某园区已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调查后显示:产权所有人对未来房价攀升预期值较高,接近九成的拆迁户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仅不到一成拆迁户选择纯货币补偿方式。据初步统计,近两年我院执行实施科送达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十五份,拆迁部门最初签收了五份送达回证,未久拆迁部门已拒绝在送达回证一栏签字,法院目前更多是采取拍照留置送达;被执行人的房屋被拆后,至今未有相关部门主动履行提取拆迁补偿款至法院的义务。法院在对被执行人的拆迁补偿款执行时,拆迁部门不配合,致使执行难度加大,影响了法院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导致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法律保护,并对法院工作产生误解。本年度,曾有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房屋已拆除,法官至今未执行到被执行人的拆迁补偿款”为由多次信访。

二、拆迁部门在协助冻结、提取房屋拆迁补偿款中存在的问题

(一)大多数拆迁部门认识不到位,不愿意协助

实践中,拆迁部门以拆迁涉及社会稳定、城市发展为由,要求法院与地方政府对接。拆迁部门不从法入手,先想部门利益,再思与被执行人关系,后虑与申请执行人感情,导致不配合法院执行的理由层出不穷。有认为执行是法院工作,直接拒绝协助;有拆迁部门负责人在法院败诉过,存有对抗看戏心态,撺掇被执行人家属找法院要说法;有因刚做通拆迁户工作,要求法院承诺如被执行人反悔,必须负责强制拆迁,以期按时将土地交付给项目方,保障及时完成拆迁任务。

(二)少数拆迁部门协助被执行人偷龙换凤

拆迁部门收到法院的法律文书后,有少数部门利用时间差打插边球,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我院近年送达的十五份冻结、提取拆迁款的法律文书到拆迁部门后,被执行人与政府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中仅两起为被执行人名字,其余拆迁户名全用被执行人其他成年家属名字。另有两起违规比较明显,申请人通过熟人获得了被执行人的安置协议书复印件,被执行人在上述协议书中是领取拆迁款人。法院查询安置协议时,拆迁部门以安置补偿档案涉密,专人保管且需领导批准为由,约法官别日查询。法院按约前来查询,一起拆迁补偿款领款人已被变更,已非申请人提供的安置补偿协议复印件中的被执行人,一起该笔拆迁补偿款项在法院第一次查询的当日下午即发放完毕。

三、法院执行房屋拆迁补偿款受到阻碍的原因分析

(一)拆迁部门工作人员“中国式乡土人情”的心态原因

中国人有熟人怕作对的考虑,拆迁动员工作由当地乡镇(街道、园区)负责,协助执行的拆迁部门亦相同。拆迁部门的工作人员与被执行人处于“熟人社会”中,各自担任多重角色,可能互为亲戚、朋友、同学、邻里。一旦得知对被执行人不利消息后,如不告知或主动协助法院冻结、提取被执行人拆迁补偿款项,则有可能影响其人际交往关系。

(二)拆迁部门考虑拆迁利益易受损的现实原因

经济发展须加快产业投入,政府要满足投资者建设需求,必须及时拆迁。若拆迁不成,拆迁款不到位,被执行人利益也得不到保障,拆迁部门利益也受损。实践中,法院一旦对拆迁补偿款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无法对抗已生效的判决,则以拆迁款未足额发放为由,拒绝腾房,若案件涉及巨额民间借贷纠纷,矛盾更易激化,被执行人家属对抗情绪更大。拆迁部门曾叹苦水:都为政府工作,与法官个人肯定没恩怨。事事协助法院,必定造成十有九拆不成功。解决拆迁部门房难拆的难题后,肯定配合法院,否则法院无论对拆迁部门如何罚款都不能解决问题,并且罚金出自政府的财政最终亦入财政账户。

(三)对房屋拆迁补偿款如何执行未明确规定的法律层次原因

法院认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签订后,被执行人可获得的补偿款属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人民法院请求拆迁部门在被执行人可领取的金额范围内,协助冻结、提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合乎法律规定,然拆迁部门认为其有两点理由拒绝协助执行,其一被拆房屋系家庭共有财产,补偿款非执行人个人财产,且房屋拆迁补偿款属于该户的生活必需品,专款专用,法院对此部门款项无权执行;其二补偿安置协议由被执行人以外的成年家属签订并已约定由其领取款项,此部分款项与被执行人无关,法院亦无权执行他人财产,应由拆迁部门直接支付给协议的向对方。

四、执行房屋拆迁补偿款的有效途径

拆迁部门是协助执行拆迁补偿款的主体,在执行工作中作用举足轻重。鉴于法院与拆迁部门同为政府的工作部门,在法律及司法解释未明确规定拆迁补偿款如何执行时,一旦二者利益冲突,应做好沟通、协调工作,求同存异。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曾联合相关部门下发了有关建立执行联动机制的文件,法院应主动将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反映给当地的党委和政府,最大限度地争取党委和政府的配合支持,争取出台本地联动执行拆迁补偿款的指导意见,并可运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中“运用代位权、撤销权诉讼制裁规避执行行为”这一措施。在执行中如能善于利用此规定,则能打消拆迁部门的后顾之虑,具体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

(一)畅通信息交流,就共识部分建立协作机制

1.法院在冻结房屋拆迁补偿款前,对被执行人家庭人员组成、建房申请、房屋建造年代、房屋四址、房屋占地的土地性质等应了解透彻。在此基础上,可按区域将被执行人身份信息、执行标的函告分管拆迁的部门负责人。每年年初,拆迁部门将各乡镇(园区、街道、办事处)拆迁计划提供给法院,以便法院及时掌握该区域内被执行人财产状况。

2.为防止出现拆迁部门工作人员透漏执行信息,应落实专人接待法院调查被执行人拆迁情况,不得借故拒绝、拖延及泄露执行机密,同时法院可相对固定冻结、提取拆迁补偿款的承办人,便于减少摩擦、积累感情。

3.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不大时,拆迁部门直接签收协助执行文书,并对被执行人做好法律释明工作,明确告知其抗拒执行的法律后果,督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其相应的义务。如冻结的补偿款进入支付期,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拆迁部门则及时通知被执行人的拆迁补偿款所存金融机构,由法院到金融机构采取扣划措施。对金额不大的案件,如未签收协助执行通知书,则不得列被执行人其他成年家属为安置协议相对方,法院扣划措施同前。

4.如安置房办证条件成就,对被执行人及其他拆迁安置户,应严格根据协议办证且不得减少任何一方的份额,以防止转移财产情况出现。

(二)对未达成共识部分,告知利于拆迁的法律救济途径

1.对被执行人仅为一人户籍时,根据本市居民最低居住面积标准保留其安置款项,法院对其他款项可予以冻结、提取;若以其他同住成年家属签的订协议,拆迁部门不适宜主动协助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代为提起析产之诉。(被拆迁房屋的全部补偿款-一套安置用房的价格)*生效判决中确定的被执行人所占份额=被执行人的富余安置款项。因已保障该户必需的生活住房,且该款已不具有共有财产属性,法院可直接提取,法律文书可表述为“冻结、提取案外人名下属被执行人享有份额的拆迁款项XX元”。

2.如析产后,被执行人户未签订拆迁协议的,法院可参照夫妻家庭共有财产处置方案,询问其他共有人是否愿意折价归并。如果愿意折价归并,法院直接执行折价款项。如果不愿意折价归并,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兼顾拆迁,判决房屋的具体使用,并利用新民事诉讼法中变卖措施,由法院公开变卖,申请执行人优先购买,届时拆迁部门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该部分房间的拆迁补偿价格,从而既达到执行变现,亦利于拆迁部门做剩余拆迁工作。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对被执行人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根据该规定,法院对农村房屋进行查封、张贴公告并书面告知被执行人的成年住户下列法律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灭失或毁损的,查封、扣押、冻结效力及于该财产的替代物、赔偿款。如利害关系人或案外人对查封行为或被查封的房屋产权权属有异议,可提出书面异议,否则房屋拆迁时本院将作出冻结、提取该房屋替代补偿款的裁定。由于法院已经告知救济途径,如无人提出异议,案外人一旦领取拆迁执行款,法院可责令拆迁部门追回相关款项。

(三)未达成共识前,法院对被执行人家属领取拆迁补偿款的执行方案

拆迁工作措施篇2

一、拆迁工作

(一)1月份以来,启动并完成了高滩新区“长沙路”片区40户的拆迁工作,拆迁建筑面积7945.81m2,拆迁补偿安置费约292万元,安置建房指标6幢,目前正抓紧进行施工建设,年底前可竣工;并完成了坝尾槽片区新建“职中”的勘丈工作,被拆迁户有8户,需拆迁建筑面积2411.54m2。

(二)4月份完成了__*县电力公司办公楼及职工住宿楼的40户的拆迁工作,拆迁建筑面积3247.955m2。

(三)5月份完成了__*港扩建重点工程项目179户的勘丈工作,需拆迁建筑面积为18773.32m2,经初步测算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计3416.74万元;目前各项拆迁前期准备工作已基本完成。

(四)7月份完成了__*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办公楼建4户的拆迁工作,拆迁房屋建筑面积132.86m2,建筑占地面积约140m2,目前该办公楼正抓紧施工建设。

(五)8月份完成了__*县“雅俊天地商住楼”的勘丈工作42户,有证房屋建筑面积3480m2,其中13户私人商用门面建筑面积460m2,28户私人住房建筑面积20__m2,单位办公用房建筑面积860m2,单位商用门面建筑面积160m2,目前,拆迁双方正在座谈协商,预计12月下旬可完成该宗拆迁工作。

(六)10月份完成了__*金沙明珠商贸城14户的勘丈工作,有证房屋建筑面积996m2,现已全部完成被拆迁户协议签订工作。

(七)11月份完成了云天化__*煤代气技改工程项目的拆迁工作。该项目片区房屋被拆迁户共计35户,其中有证房被拆迁户30户,无证房被拆迁户5户。房屋总建筑面积5331.68m2,有证房屋建筑面积2719.61m2,无证房屋建筑面积2612.07m2。清场工作将于11月24日开始,25日完成。

(八)__*家声医院扩建项目拆迁的被拆迁户提出的要求,既不合法也不合理,拆迁双方均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县建设局现已按法律程序将相关资料移送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预计11月底可完成该宗强制拆迁工作。

二、拆迁安置工作

重点加强对坝尾槽新区南片区14栋的安置房建设管理工作;同时加强对高滩新区未竣工部分的安置房建设管理工作;完成了高滩片区和云天化__*煤代气技改工程项目片区房屋拆迁个案处置工作,拆迁中的矛盾得到有效化解。目前,煤代气技改工程项目拆迁的安置划地建房工作正有序推进。

三、加强拆迁接待和调查核实工作,及时化解拆迁纠纷和矛盾

我公司在开展拆迁工作中,严格按照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标准,切实维护拆迁户的利益和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局面,全面做好因拆迁而引起的各项善后工作。

拆迁工作措施篇3

一、近年来拆迁安置工作的基本做法和评价

进入二十一世纪后,我市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明显加速,而作为前期保障的拆迁安置工作,力度也逐步加大。20*年以后,在规划的引导下,我市年均拆迁量都在60万至80万平方米之间,其中70%为上世纪70至80年代建造的劣质城乡住宅。近年来拆迁安置工作呈现出四个方面的明显特点:一是与开发建设相同步。*港经济开发区港区、新区和各乡镇开发区的拓展,均以拆迁安置工作为基础。二是与现代化城市建设相适应。中心城区、新城区的一大批工业企业被“退二进三”,现代化建筑群拔地而起,这些均与拆迁安置密不可分。三是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通过拆迁安置,引导农民向新规划的80个居住点集中,改变原来散居模式,实现城乡基础设施的一体化。四是与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相一致。通过拆迁安置,大批被拆迁居民住进了现代化新小区,改善了居住环境和生活条件;大批失地农民实现了“土地换保障”,每月有固定的劳保收入;同时被拆迁户得益于“拆一还一”的拆迁政策,有了自己的第二、第三套住房而成为小业主,有了不菲的物业收入。拆迁工作也因此得到了城乡居民的普遍认可和拥护。

从目前我市拆迁安置的类型看,主要分成三种:

1.市区及各镇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拆迁安置,执行的是20*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及江苏省和*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各类配套政策。其核心是取得合法手续(拆迁许可)的拆迁人,委托具备资质的拆迁公司实施拆迁。拆迁补偿的方式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拆一还一)。在实际操作中,70%的被拆迁人选择原地产权调换。拆迁管理由本区域县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双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可申请主管部门依法裁决,并强制执行。

2.新区、南郊新城区和城厢镇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拆迁,因毗邻市区,参照市区政策(第一种)执行。安置补偿上,自市政府颁布《关于贯彻落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太政发〔20*〕79号)文件后,逐步实行了多层公寓房产权置换安置,并对失地农民实行了“土地换保障”式的社会养老保险。对个别坚持要求安置宅基地的被拆迁户,通过拍卖原自拆自建小区内多余的宅基地来进行调节。

3.乡镇(城厢镇除外)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拆迁,主要由各乡镇自行制定补偿安置政策进行拆迁。一般乡镇采用“重置价”评估补偿,并在农村集中居住点上安排宅基地让被拆迁户“自拆自建”的方式进行补偿。由于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拆迁适用《土地管理法》,但尚无具体的实施细则,操作比较困难。乡镇一般采用“预拆迁”方法和农民进行协议拆迁。实际操作中,大部分农民都能理解和支持,但也有少数农民协商不通,形成了星星点点的“钉子户”现象。

二、当前拆迁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成因

目前拆迁安置工作处于新老法律的转换时期,随着《物权法》和《城乡规划法》的实施,国家将重新出台新的拆迁征收《条例》。拆迁问题涉及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之大局,国家颁布新《条例》和与之相配套的法规,将有一个较长的过渡时期。过渡期将继续实行20*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及其配套政策。分析当前拆迁安置工作成为“天下第一难”的成因,笔者认为有下列几个方面:

1.社会舆论的“失之偏颇”。个别地区的“违法强拆”和“不文明拆迁”,确实激化了社会矛盾。“重庆钉子户”和“广州钉子户”的处理,又使一部分群众错误地认为,拆迁都是非法的和违法的,惟有满足被拆迁人的要求,才是合法合理的。社会舆论的同情弱者心态,使一部分被拆迁人离开了法律和政策轨道,漫天要价,并以越级上访相“要挟”来争取“超大化”的利益。同样,一些严格执行拆迁安置政策,支持城乡建设的正面舆论又没有占据主流地位,这给拆迁安置工作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压力。

2.相关部门的“害怕心理”。拆迁安置是一个系统性很强的工作,从项目立项、拆迁许可、补偿安置到公示听证,涉及到10多个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在拆迁安置矛盾比较突出的情况下,少数政府部门怕被拆迁人“越级上访”,怕“发生”,怕被“无理纠缠”等“害怕心理”突出,造成拆迁安置各个环节上的“软作为”,增大了拆迁安置工作的难度。

3.拆迁政策的“政出多门”。当前拆迁工作基本上由基层政府和有关部门主导,拆迁主体的多元化,带来了补偿安置政策的多样化,“一区多价”、“一路多价”、“一组(村民组)多价”的现象时有发生。政策的不统一,客观上带来了被拆迁户的相互攀比现象,给“协议拆迁”带来了很大难度。同时,一些未经批准,由户主擅自变更性质的住宅用房,由于申领到了工商营业执照,业主自认为应按数倍于住宅房的商业用房价格进行补偿,其矛盾十分突出。

4.经济补偿的“越拆越高”。由于近年来房价的不断上升,使拆迁也通过“提高区位价,增加差额补贴,加大奖励力度”等手段提高经济补偿数额,造成“越拆越高”。尽管拆迁人承诺“同一项目、同一时间、同一价格”,但被拆迁人往往认为“先拆吃亏”、“后拆得利”,而期望通过拖后拆迁期限来获取更多的经济补偿。

5.安置方式的“配套不够”。目前,就拆迁难度而言是市区大于城郊,城郊大于农村。导致这种梯度差异的主要原因是安置方式的不同所致。农村大多采用“自拆自建”式联排别墅安置,被拆迁户由于受“土地换社保”政策的吸引,拆迁积极性较高。而城市被拆迁户特别是城市拓展后形成的“城中村”,因居住上的观念问题,撤销村民组建制后安置上的历史遗留问题,违章占地擅自搭建后取得的利益问题和破窗开店问题等,成为拆迁中的“难中之难”。另外,由于市区拆迁安置房建设上的“相对滞后”,也影响到了城市居民的拆迁积极性。

三、关于破解拆迁难题的思考和探讨

如何破解拆迁安置这个“天下第一”难题,笔者通过调查研究,提出如下思考和探讨。

1.必须统一思想认识。拆迁安置,是现代化建设的必然产物,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工作和有力保障。我市目前实施的新一轮城乡改造建设所涉及的拆迁对象,70%以上是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建造的设计标准低、建筑质量低,历史保存价值低的“三低建筑物”。通过科学论证和规划,将破旧不堪的老城区改造成现代化新城区,逐步实现工业企业向开发区集中,农村居住向新村集聚的目标,这是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建设现代化新*的必然选择和重要途径,也是提高全市人民生活和居住水平的有效措施。要通过提高思想认识,破除目前存在的“难、怕、等”思想,形成有利于做好拆迁安置工作的良好氛围。

2.必须健全工作机制。一是要落实责任机制。明确任务、明确分工、明确职责,充分调动拆迁工作人员责任性和积极性。二是落实各方配合机制。根据拆迁工作中存在的各类问题,综合协调,各方配合,形成合力。针对拆迁过程中少数“钉子户”漫天要价、阻扰拆迁及违法建筑等突出问题,要充分整合行政管理资源,切实做好行政裁决、强制拆迁、执法检查、拆临拆违等工作。三是有情操作机制。对被拆迁户存在的实际困难,要认真对待和切实帮助解决,并尽最大可能缩短过渡期。对有些特殊情况,在不违背大原则的情况下,一事一议,实事求是地确定解决方案,尽力做到有情操作。

拆迁工作措施篇4

首先,就事论事,《宪法》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中关于“房屋”的保护,并不是保护房屋本身,而是保护房屋所有人的房屋所有权。保护房屋与保护房屋所有人的房屋所有权,有质的区别。如果法律保护房屋,这个房屋就不能拆除,包括它的所有人也不能拆除这个房屋。就目前我国的法律而言,只有列为重点文物保护对象的建筑物等极少数房屋,受法律保护不能拆除。而保护房屋所有人的房屋所有权,则根据不同事项有不同的保护方法。房屋所有权的登记发证,是对房屋所有人权利的确认和保护;房屋的租赁、抵押登记和交易变更登记,是对房屋所有人权利变更和房屋所有人变更的确认和保护。而房屋拆迁是通过评估补偿和提供安置措施来保护被拆迁人的房屋所有权,是基于房屋拆迁实际的一种特殊保护形式。至于《宪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是为防止执法机关、执法人员擅入民宅非法搜查而立,保护的是住宅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其次,目前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是第一要务,主要任务是集中力量发展社会生产力,实现国家工业化。要发展就避免不了新建建设项目,新建建设项目就避免不了房屋拆迁,不能因为个别地方在房屋拆迁中存在违法拆迁、侵害被拆迁人权益的事情而“因噎废食”。建设的根本目的是以人为本,为人服务,为了提高和改善人民的生活水平,这就决定了工厂、学校、医院、商店、住宅等建设项目需要建在有人生活而不是荒无人烟的地方,城市和村镇在建设和改造的过程中也不能只建新房而不拆除旧房,铁路、公路也不能为了避开房屋拆迁而弯来弯去。一句话,该拆的,还得拆。叫停房屋拆迁,不利于经济建设,不利于提高和改善人民的生活水平,也无助于保护被拆迁人的权益。

第三,保护被拆迁人的权益,关健在于房屋拆迁是否依法进行,职能部门是否监管有力,补偿标准是否合法合理,安置措施是否及时落实,建设资金是否按时到位,法律救济是否渠道畅通。只有严格而又有效的监督管理措施,依法而又合理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安全而又到位的拆迁和建设资金,畅通而又公正的法律救济渠道,才能从根本上达到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目的,才能在经济建设和被拆迁人权益保护两个方面取得双赢效果。依法

目前,一些地方确实存在比较严重的违法拆迁问题,如个别地区至今还没有出台统一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导致一个项目一个价,甚至拆迁人定价;个别单位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甚至规划红线尚未划出、用地手续尚未批准,即行违法拆迁;有的在拆迁补偿资金不足,安置措施不落实的情况下,匆匆拆迁,结果不仅拆迁中途停止,已拆户长期在外过渡,建设项目也难以按时开工建设;有的地方实行评估公司总额承包,评估公司则降弄虚作假,降低补偿费用,减少安置面积,通过损害被拆迁人的利益来增加自己的赢利,等等。

在房屋拆迁中,相对拆迁人而言,被拆迁人处于弱势,是需要予以特别保护的群体。下面,就房屋拆迁中如何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谈几点个人意见。

一、建章立制,加强管理

1、建立健全房屋拆迁有关规章制度是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

建立健全房屋拆迁有关规章制度,是以拆迁法规为依据,在拆迁管理、服务管理、补偿安置、争议调处、监督检查等方面,通过制定具体的政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建立依法、公正、规范、有序的房屋拆迁秩序,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2、加强对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是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

公告拆迁,接受监督。拆迁主管部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必须将拆迁人名称、房屋拆迁许可证发证机关名称和文号、拆迁范围和四至、拆迁期限和搬迁期限、拆迁登记事项和诉权等内容,依法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被拆迁人认为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审理期间认为需要停止拆迁行为的,可以作出暂停拆迁的决定。

加强监管,维护秩序。首先,加强对拆迁人的监督管理力度,防止违法拆迁、损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事情发生。对无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超拆迁范围拆迁、超拆迁期限拆迁、自行评估、克扣补偿款和安置面积、拖延补偿款、超期限安置等违法行为,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坚决制止、严肃查处。其次,加强对被拆迁人的监督管理力度,对乘拆迁之机满天要价、敲竹杠的,也应及时制止,依法维护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加强对拆迁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力度,对无证服务、有证乱服务等行为,要坚决查处,决不姑息。要建立健康、有序的拆迁服务市场。通过开展经常性的房屋拆迁服务工作上岗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等工作,不断提高房屋拆迁服务队伍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工作技能,保证房屋拆迁服务工作的公正和拆迁服务工作的质量。第四,加强内部监督管理,对违法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该管理的不管理、该查处的不查处、不该管的乱管等行政违法行为,要严肃处理,维护房屋拆迁正常秩序。

二、依法拆迁,规范服务

1、拆迁人依法进行房屋拆迁活动是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关健因素。

持证拆迁。持证拆迁的“证”,即房屋拆迁许可证。任何单位因建设需要拆迁房屋的,应持建设项目计划立项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批准文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拆迁方案等资料,向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按证拆迁。在房屋拆迁中,拆迁人必须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定的拆迁范围、拆迁期限进行拆迁,不得超过批准的拆迁范围或者拆迁期限违法拆迁。确实需要调整拆迁范围或者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持相应资料,向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拆迁主管部门批准,重新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重新房屋拆迁公告。

2、规范的拆迁服务行为是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因素。

持证服务,“动”“评”分离。从事房屋拆迁服务工作的单位必须具有房屋拆迁服务资质,其工作人员必须具有房屋拆迁服务工作上岗资格。未取得房屋拆迁服务资质、上岗证的单位、人员不得从事房屋拆迁服务工作。同时,应实行拆迁服务“动迁与评估相分离”,动迁工作由具有动迁服务资质的拆迁服务单位实施,评估工作由具有价格评估资质的拆迁服务单位从事,各负其责。动迁单位受拆迁人委托从事动迁工作,对拆迁人负责;评估单位居中服务,如实评估,对法律负责,对评估结果承担法律责任。不得由同一家拆迁服务单位同时进行动迁服务和价格评估工作。

中介服务,依法收费。拆迁评估是拆迁补偿的依据。为保

证房屋拆迁价格评估的公正性,拆迁人、被拆迁人不得自行评估,拆迁主管部门也不得进行房屋拆迁评估。此外,动迁单位和评估单位应严格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向拆迁人收取动迁服务费和评估费,要坚决杜绝拆迁费用总包或者拆迁补偿安置承包。拆迁服务单位与被拆迁人分同一块蛋糕,吃亏的只能是被拆迁人。

三、标准合理,措施到位

1、符合当地经济状况实际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是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根本所在。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是房屋拆迁中最核心的问题,不仅关系到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也会对当地的经济建设产生直接影响。偏低的补偿安置标准,损害被拆迁人的利益,影响社会稳定,也造成拆迁难;偏高的补偿安置标准,损害拆迁人的利益,影响招商引资,影响社会发展。

合理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应当符合当地的经济状况实际。衡量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是否合理,这有一条,“补偿费用与安置成本基本平衡”,即被拆迁人得到的房屋拆迁补偿款,能够支付同等级同面积安置房的购(建)房款;被拆迁人得到的临时过渡费,能够租得起一定面积的房屋。

2、落实拆迁补偿安置各项措施是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关健所在。

房屋拆迁,拆迁人应当准备齐全拆迁所需资金,按拆迁协议的约定,及时向被拆迁人支付房屋补偿费、装修补偿费、地面附属物补偿费、搬家补助费、临时过渡费等拆迁补偿费用。

同时,拆迁人还应向被拆迁人提供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据具体安置方式,进行安置价格结算。需要拆迁人购买商品房或者建造成套住宅安置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准备充足的购(建)房资金,及时购买或者建造符合国家建筑规范要求的成套住宅,按时交付给被拆迁人。实行货币安置的,拆迁人应按拆迁协议约定支付货币安置款。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实行宅基地安置的,拆迁人应协助被征地村办理农居点建设用地有关报批手续。

需要指出的是,许多地方把对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当作仅仅是拆迁人的责任,似乎与政府无关,这是一种错误认识。建设项目不仅给投资人带来利润,也给当地带来长期的税收和就业机会,带来当地经济的发展。政府在招商引资的同时,也要充分考虑拆迁安置工作,给被拆迁人以一定的政策扶持。如一些地方向被拆迁人提供低价商品房或者经济适用房,对原住房面积较小的被拆迁人实行保底安置政策,对经济特困户由政府给予资金资助,建造农村多层公寓或者提供规划农居点安置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中的被拆迁人等,缩小了被拆迁人补偿收入与安置支出之间的差距,变“入不敷出”为“基本平衡”。既不加重拆迁人的经济负担,也解决了被拆迁人的安置问题,缓解了拆迁难的矛盾。

四、依法裁决,司法救济

1、依法调解和裁决房屋拆迁争议是维护拆迁双方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对拆迁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人口、安置方式、安置面积、安置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宜有争议,在所难免。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申请拆迁主管部门依法裁决,是解决争议的有效途径,也是拆迁双方的正当权利。

裁决工作的目的是保护合法,纠正违法,解决争议。因此,拆迁主管部门受理拆迁争议裁决申请后,应查明情况,进行调解。调解中应充分听取双方的陈述意见,保障争议当事人平等行使自己的正当权利。拆迁主管部门应认真核对资料,核实证据。对合法的主张,应予支持,不合法的主张不予支持。做到依法、公正,适用法律平等,以法服人,以理服人。

调解无效,拆迁主管部门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及时作出裁决决定并送达争议各方,不得拖延不办。裁决后需要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实行强制执行前,应当依法向公证机关办理被拆除房屋证据保全手续和拆迁补偿安置款提存手续,拆迁人必须依法向被拆迁人提供过渡用房或者作出安置措施。不能因强制执行而侵害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2、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是拆迁双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手段

1、被拆迁人认为拆迁主管部门或者拆迁人有下述违法行为的,可以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1)认为拆迁主管部门违法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

(2)认为拆迁主管部门不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对违法拆迁行为不查处,或者不依法查处的,可向该拆迁主管部门的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投诉,也可向人民法院。

(3)认为拆迁主管部门违法裁决,或者对拆迁主管部门作出的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

(4)认为拆迁人有违法拆迁行为的,可以向拆迁主管部门举报,也可向人民法院。

2、拆迁人认为拆迁主管部门行政不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

3、拆迁双方发生拆迁争议的,可以申请拆迁主管部门裁决,也可向人民法院。

4、对于已经超过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限,或者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诉讼的事项,可以通过渠道,向政府和拆迁主管部门反映。

3、加强拆迁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工作是维护拆迁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人民法院受理房屋拆迁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申请后,应依据国家《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房屋拆迁政策法规的具体规定,及时作出判决。拆迁主管部门申请先予执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作出裁定,履行执行职能。

拆迁工作措施篇5

根据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县2013年拆违拆迁工作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本街道实际,现就柯桥街道2013年拆违拆迁专项工作,提出如下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全县拆违拆迁工作专题会议精神,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市“三改一拆”和“控违拆违”工作要求,“以拆违推动拆迁,以拆迁带动拆违”,通过拆违拆迁。拆出空间,拆出环境,拆出民生,拆出效益,拆出干部精神,拆出城市新发展,促进街道拆违拆迁工作走在前例。

二、目标任务

2013年确保完成拆违拆迁30000平方米,其中:拆违10000平方米,拆迁20000平方米,交地20亩。

三、工作重点

(一)拆违工作

以下六类为拆违工作重点:

1、路边、河边等规划控制范围内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2、土地管理卫片执法中查实的各类违法建筑;

3、各类住宅小区内的各类违法违章建筑(重点对象为邻里纠纷难以调和、举报并查实的违法违章建筑);

4、个人占用耕地违法搭建的生产性、经营性用房;

5、企事业单位内严重影响消防等安全而无法整改的违法违章建筑;

6、其他严重影响规划、交通、安全、环境、景观以及反映强烈的违法违章建筑、构筑物。

(二)拆迁工作

1、完成拆迁遗留户扫尾工作,扫好“二个尾”。一是柯东区块的中梅地块;二是中泽地块的鉴湖路一条街和育才路。

2、完成县下达的拆迁任务,推进四个项目的拆迁工作。一是原亚太坯布市场升级改造项目,涉及坯布市场和港越社区居民190余户,拆迁面积52300平方。二是柯桥历史文化街区改造拆迁项目,按照县里的统一部署分步加以推进。三是万商路延伸项目涉及一家企业,拆迁面积25000平方米。四是柯桥人家土地置换项目,涉及3个单位,拆迁面积40000平方米。

四、工作措施

1、健全组织。成立柯桥街道“拆违、拆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街道主任王玲玲任组长,董金香、毛国先、方圆任副组长,全体班子成员任组员,下设两个办公室,拆违工作办公室设在城管办内,拆迁工作办公室设在房屋征收办内。

2、注重方法。(1)推行查处违法建设部门联动机制、违法建设巡查监管机制、控违拆违舆论引导机制、违法建设拆后处置长效管理机制;(2)以思想劝导自拆为主,强制实施为辅;(3)党员领导干部率先行动,带动面上拆违拆迁;(4)拆违与拆迁相结合,以拆违带动拆迁。

3、形成合力。城管、国土、水利、规划、工商、水务、建设、电力等部门要接照各自责职,积极配合、形成合力,推进拆违拆迁工作。

4、确保人员。联系各社区(居)的班子成员和驻社区(居)指导员积极参与联系社区的拆违拆迁工作,形成街道上下全员参与拆违拆迁工作的良好氛围。

5、考核激励。把拆违拆迁工作列入社区(居)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的内容,社区(居)对拆违拆迁配合不到位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先进的评比;对于配合有力社区(居),出色完成拆违拆迁任务的给予一定的奖励。

五、时间步骤

1、准备发动阶段(2013年3月底前)街道召开深入开展拆违拆迁专项行动工作动员会,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落实责任,明确任务,全面排查,制订方案。

2、组织实施阶段(2013年4月—10月)街道整合各方力量,采取自拆整改和行政强拆相结合的办法,积极督促和鼓励当事人自拆自纠,对拒绝自行拆除的,严格按照上级要求,组织专门力量,坚决稳妥地实施。同时,积极做好拆后工作,及时开展绿化、建设等恢复利用工作,及时清除建筑垃圾。全力推进中梅、中泽拆迁遗留户扫尾和新项目的拆迁工作,力争在6月底前完成中梅、中泽遗留户(育才路除外)的扫尾任务。

3、监督考核阶段(2013年4月—12月)街道将强化对整个拆违拆迁工作的监督和考核力度,认真落实工作汇报和通报制度,开展全程监督和考核,实施重点工作督办和跟踪。

4、长效管控阶段(2013年11月起)以控为本,进一步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控拆长效机制,积极发挥社区(居)、物业等基层管理单位作用,发挥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作用,落实违法建设控拆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探索实践各项违法建设防控措施,有效威慑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生。

六、工作要求

1、建立组织,强化领导。街道机关各办(中心)、各社区(居)、企事业单位要充分认识拆违拆迁工作对推进新型城市化、维护社会公平、改善群众生活的重要意义,建立领导负责制,层层落实责任,强化监督考核,实施责任追究,通过转变思路,创新手段,整合力量,强化攻势,广泛宣传,深入引导,全面推进拆违拆迁工作。

各驻社区(居)联系领导、指导员要切实负起责任,指导所联社区(居)扎实开展拆违拆迁工作,要根据街道的工作部署,按时完成拆违拆迁任务,确保街道走在全县前列。

2、加强考核,实行奖励。第一、该项工作列入2013年社区(居)岗位责任责任考核内容。第二、与评先挂钩。对该项工作完成得差的单位,予以一票否决,取消评先资格;对工作不配合、出现抵触情绪的,对主职领导进行诫勉谈话。第三、对按时完成拆违拆迁任务的给予适当的工作经费奖励。

3、多措并举,依法整治。严格依法拆违拆迁,做到公平公开,对整治重点和劝阻无效、顶风抢建的违法建设坚决予以拆除。注意工作方法,正确处理好依法行政与维护稳定的关系。对弱势群体、少数确有特殊困难的群众,应落实好各项帮扶救助措施。

4、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突出六类重点,特别是严重影响规划、安全和邻里纠纷突出的违法建设,要坚决予以拆除,并根据不同的类型和性质,制订科学合理的处置办法和工作计划,积极将控违拆违拆迁工作与城市建设、小区管理等工程紧密结合,综合加以实施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