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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收集5篇)

来源: 时间:2024-07-10 手机浏览

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篇1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要求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科学执政、依法执政、民主执政,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树立科学监管理念,把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作为中心任务,忠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为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促进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优化发展环境、构建和谐保定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2、总体目标。经过五年坚持不懈的不懈努力,全市食药监系统依法行政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为十年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目标奠定坚实的基础:

——转变职能,履行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职能基本到位。

——科学民主的行政决策机制基本形成,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各项监管制度更加完善,符合监管工作需要,符合实现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需要。

——食品药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得到全面、正确的实施,食品药品监管更加公平、公正,食品药品市场秩序得到有效维护。

——责权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机制基本健全,执法责任制得到全面推行,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逐步完善,监督效能明显提高,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

——执法队伍依法行政的意识不断强化,素质明显提高,能力明显增强,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处理和解决食品药品监管领域各种矛盾,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氛围基本形成。

3、基本要求。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做到行政管理依据法定、程序法定;行政管理必要、适当、公平、公正;提高行政管理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使行政权力的行使与承担的法律责任相挂钩。

二、工作任务及具体要求

(一)完善监管体制,不断增强履行职责能力

1、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继续加强食品药品监管体制调查研究,从实际出发,做好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创造性。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不断完善监管体制,探索履行食品、保健品、化妆品“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对重大安全事故的查处”职能的有效途径和方式方法。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进一步改进和创新监管方式,增强服务意识,为市场主体创造良好环境。依法履行食品药品监管职能,保证市场监管的公正性和有效性,促进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2、合理划分市、县两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职责和权限。以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合理划分和依法规范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做到职责明确、责权一致、运行高效,建立统一协调、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科学合理设置内设机构、配备人员编制。加强机关内设机构之间工作关系的协调配合。

3、建立和完善食品药品行政执法的财政保障机制。积极争取中央和地方两级财政支持,加大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经费投入,加强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预算管理,统筹安排和规范使用财政资金,提高使用效益。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其各内设机构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小金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和私分。加强财务制度建设,规范财务管理,提高财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业务素质。

4、改革行政监管方式,规范行政许可行为。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改革行政许可方式。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立行政许可项目,不得在上位法规定之外增设其他许可条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履行告知义务,按照法定期限办结许可事项,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5、推进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及时公开政务信息,增加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加快电子政务建设,建好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网站,扩大电子政务功能,建立和完善基础数据库,尽快做到食品药品监管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规范政务信息行为,拓宽政务信息公开渠道,采取公告、上网、登报、召开新闻会等各种形式,加大政务信息公开的力度。对于公开的政务信息,公众有权查阅,并为公众查阅政务信息提供便利条件。

(二)实行依法、科学和民主决策,不断提高行政决策水平

6、建立健全科学民主行政决策机制。完善行政决策内部规则,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加强行政决策前的调查研究工作,广泛征集各方意见。建立专家咨询和法律顾问制度,实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部门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各职能部门要做好决策前的基础性工作,政策法规部门要发挥好参谋、助手、法律顾问作用,办公室要把好程序关,并做好综合协调工作。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决策的社会效果和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反馈,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与决策责任相统一。

7、建立食品药品监管重大决策听证、论证制度。对一般性工作事项和重大决策事项进行合理界定。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行政决策的事项、依据、程序和结果要公开。重大行政决策要进行合法性论证。对于专业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要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对于社会涉及面广、影响较大、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要向社会公布,公开组织听证会、论证会,广泛听取各方意见。

(三)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8、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坚持从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色,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原则,严格规范行政权力,维护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制定规范性文件实行制定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进一步完善公开征求意见制度、听证制度,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尊重大多数人的意愿,逐步建立和完善充分集中民智、反映民意的工作机制,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9、建立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和备案审查制度。加强对已颁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跟踪、分析和评估,对实际情况已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上位法内容已经作出重大调整的,要及时进行清理,并依照法定程序对相关内容进行修改或者予以废止。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改进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方式,逐步建立对下级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制度,实行事前审查与事后备案相结合。建立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处理机制和办法。

(四)加快行政程序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0、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树立和增强依法行政的观念,加强相互间的协调配合,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要按照合法、合理、程序正当等原则,建立和完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程序制度。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纠正重收费、轻管理,重处罚、轻教育,重许可、轻监督,重权力、轻义务的不良倾向。严肃查处以收代罚、以罚代刑,或者只收费不管理、只罚款不纠正,甚至乱收费、乱罚款的违法行为。坚决杜绝超越职权、滥用职权、随意处罚的违法行为。做出重大具体行政行为,要经法制机构审核后集体讨论决定。

11、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建立健全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复议以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案卷评查制度。对相对人的基本情况、在执法活动中实施的各种检查工作记录、证据材料和相关的执法文书要及时进行立卷归档。对执法案卷建立定期评查机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纠正,以此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

12、严格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和《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证件管理、培训考核制度,从事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取得执法资格并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五)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13、建立和完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进一步完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督促和协调各相关部门责任落实,高效组织救援工作,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对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责任落实,建立应急指挥、管理、专家咨询机构,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迅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控制事故发展。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建立食品安全预警系统。

14、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完善监测网络系统。完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相关配套制度,建立有效运转的工作机制。制定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预案,依法管理,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评价、早控制,最大限度防止不良事件的发生,减少危害后果。在地方政府领导和指挥下,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实施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应急预案,并制定本地区实施办法,加强应急处理人员培训和演练,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制定并实施相关技术规范,实现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分析评价及预警的科学化、规范化。加强不良反应监测专业技术队伍和专家队伍建设。建立不良反应、不良事件报告责任制度,严格相关单位的责任,提高不良反应报告质量。开展宣传培训,提高管理部门、专业人员以及公众对不良反应报告、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的认知程度。

15、建立医疗用医学专用药品、精神药品流弊和滥用突发事件快速处理机制。依法加强对特殊药品的监管,建立特殊药品监控信息网络,对特殊药品生产、流通和使用各个环节进行跟踪和监控。建立健全地方各级药物滥用监测网络,提高监测网络信息采集和反馈能力。尽快建立医疗用医学专用药品、精神药品流弊和滥用突发事件快速处理、报送制度,有效预防医疗用医学专用药品、精神药品滥用的措施,最大限度减少药物滥用对社会的危害。

16、建立健全重大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案件督查督办制度。落实群众举报处理工作责任制,完善举报处理工作规则,对群众通过各种途径的举报必须做到有登记、有处理、有结果、有记录,对于真实署名的举报要及时反馈,对于上级交办的案件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拓宽举报渠道,建立全系统统一的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案件举报电话。实行假劣药品举报奖励制度。建立药品违法案件协查制度,增强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之间协作能力,有效解决管辖争议,提高办案效率。建立假劣药品信息通报制度,防范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蔓延而危及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

(六)依法加强技术体系建设,提高科学监管能力

17、强化药品技术检验机构建设。鼓励和支持药品检验机构拓展检验范围。争取各级政府财政支持,加大技术设施和检验仪器的资金投入,提高检验检测能力。建立健全药品检验机构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检验检测结论的科学公正,对检验检测过程和结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18、建立和完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认证体系。依法监督实施药品gmp、gsp认证,强化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认证后跟踪检查和日常监督。积极稳妥地实施gap、glp认证检查和药物临床试验资格认证。加快医疗器械生产质量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认证管理制度,严格认证标准、严肃认证纪律,规范认证行为,加强对各类认证检查员的培训教育和监督管理。

(七)完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19、自觉接受外部监督。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接受执法检查和工作质询,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虚心听取政协的意见建议。接受法院通过诉讼程序对行政机关实施的司法监督,对法院依法受理的行政案件,积极出庭应诉。对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依法履行。认真贯彻信访条例,健全信访处理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推进信访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立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制度,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正确对待新闻舆论监督,建立快速反应和反馈机制,及时纠正错误和不当行为。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积极履行监督决定,对监督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反映情况,解决问题;拒不执行监督决定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20、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受理、调查取证、证据适用、立卷归档等方面的规则和程序,积极探索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的新方式、新举措,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的层级监督作用。对经复议后撤销或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督促被申请人及时整改和反馈,达到纠正错误,改进工作的目的。加强行政复议队伍建设,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21、创新层级监督新机制,强化对下级部门行政行为的监督。建立健全经常性的监督制度,积极探索层级监督的新方式,加强对下级行政行为的监督。建立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便于监督和纠正下级不当或违法的行政行为。建立并实行执法监督建议制度,加大系统内部层级的执法监督力度。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并纳入日常化、制度化的管理,确定年度目标,明确检查内容和方式。将执法监督检查情况予以公开通报,执法检查结果作为评选先进和获得奖励的重要依据。建立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推进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八)增强依法行政观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22、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实行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带头学习和掌握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每年至少举办1期以上法制讲座。逐步建立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方可任职,把是否认真学法、真正懂法、准确用法、自觉守法作为选拔干部、考核政绩的重要标准,提高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23、加强执法人员的法制培训和教育管理,提高执法人员素质。采取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以自学为主的方式,组织执法人员学习整理法律和食品药品专门法律知识。把依法行政知识列入资格考试、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的重要内容。增强培训的实效性和针对性,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每年至少接受40学时的法律知识培训,每3年至少接受一次依法行政知识培训。

24、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和依法行政考核制度。积极建立以执法有依据、行为有规范、权力有制约、过程有监控、违法有追究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体系。针对各类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程序和执法岗位,制定有可操作性的执法规则。建立健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执法中出现的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对导致错误执法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有关人员,严肃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建立和完善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将是否依法履行职责,作为对执法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与干部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25、加强食品药品监管法制宣传工作。以“五五”普法为契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对外宣传工作,组织形式多样、内容生动的普法活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宣传栏等传播媒体,向社会大力宣传食品药品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内容。要深入农村,深入基层,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切实增强行政相对人的知法、守法观念和自律意识。采取多种形式和渠道做好食品药品法律法规的咨询服务和解释工作,积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外部执法环境。

三、保障措施

1、切实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国家局提出的“依法监督、科学公正、行为规范、廉洁高效”的要求,扎实做好本规划的贯彻实施工作。部门的行政首长是贯彻执行本规划、推进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市局已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督促和指导全市药监系统的依法行政的各项工作,各县(市)局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完善推进依法行政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形成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2、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各县(市)局、机关各处(室)要根据本实施规划,结合各自的工作特点和具体情况,制定配套落实措施,确定不同阶段的工作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工作,做到年度有计划,阶段有安排,将《纲要》和本规划的任务落到实处,确保在规定的期限内实现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既定目标。

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篇2

20**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卫生计生事业改革发展的关键一年。全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党的xx大和xx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牢牢把握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和“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工作会议和全市卫生计生工作暨公立医院改革推进会议精神,以加强监督执法体系建设、提高监督执法水平为主题,开展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提升年活动,进一步夯实基层基础工作,着力提升行政执法水平,切实做好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净化医疗服务市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促进全市卫生计生事业科学发展提供有力保障。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以推进依法行政为着眼点,全面深化卫生计生法治建设

(一)推进依法行政。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做好简政放权职能转变工作调研,推动简政放权全面落实。规范行政审批程序,简化优化服务流程,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和合同签订的合法性审查,确保规范性文件和合同合法有效。

二、积极开展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提升年活动,努力提高监督执法水平

(二)制定印发《关于开展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提升年活动的实施意见》。明确活动的指导思想、重点内容和具体要求,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动员部署。

(三)完善监督执法体系。贯彻落实国家和省里《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加快整合卫生监督和计划生育执法资源,完善“四级五层综合监督体系,推进行业内综合执法。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支队与环翠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的监督执法业务交接工作要于5月31日前完成,交接工作完成后,环翠区辖区的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工作由环翠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独立承担。

(四)加强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制定卫生计生监督队伍培训规划(20**-20xx),举办综合监督信息化建设培训班、市级监督骨干培训班,提升队伍素质能力,进一步完善监督骨干库和技术评审专家库。加强卫生监督应急队伍建设与管理,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和培训,不断提高卫生监督应急处置能力。扎实做好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卫生监督保障工作。

(五)规范监督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执法主体、依据、程序、频次和执法文书,全面推行监督员持证上岗、执法全程记录、行政处罚公示、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开展行政执法稽查,搞好案例评查,促进监督执法规范化建设。

(六)推进卫生计生综合监督示范区创建活动。按照省里制定的示范区创建标准和考评验收办法要求,做好第一批综合监督示范区迎查准备工作,发挥示范区的典型作用,以点带面,规范监督执法行为,推动法律法规落实,全面提升综合监督工作水平。

三、切实加强重要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和重点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七)开展“两法两规实施情况监督检查。深入贯彻落实全市《卫生计生重要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工作规划(20xx-20xx)》,对《职业病防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各区市加强组织领导、出台落实措施、建立部门联动机制、保障工作经费、开展宣传培训和统计调查情况;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鉴定和防护监测、放射诊疗、依法执业(履职)及依法监管情况;落实全面二孩政策、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行政执法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情况。

(八)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消毒产品、公共卫生、传染病防治、预防接种、二次供水等专项监督和抽检计划监督检查,做好健康城市建设相关工作,力争饮用水卫生监测覆盖所有城区和80%以上的镇。继续深化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严肃查处无证行医、违规执业和违法医疗广告,严厉打击代孕、医托诈骗和“号贩子,强化对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机构、人类精子库的监督核查,严肃查处代孕行为,加强对口腔、牙科和医疗美容行业的整顿治理,开展镇卫生院依法执业、干细胞临床应用、进一步规范医疗卫生服务。督查督办卫生计生重大违法案件。开展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试点工作。认真做好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

四、积极探索建立卫生计生社会化综合监督工作机制

(九)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制定开展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建立行政相对人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拟订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合理确定监管频次,开展“双随机抽查试点。

(十)加强行业自律。召开卫生计生行业社会组织座谈会,推动行业协会建立健全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提高行业自律水平。

(十一)强化信用约束。制定加强卫生计生行业信用监管的指导意见,探索建立违法执业、违规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黑名单制度。

(十二)强化社会监督。积极推进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处罚等政务信息公开,制定全市卫生计生行政执法有奖举报办法,建立督办机制,加大典型、重大案件曝光力度。

(十三)健全工作机制。探索建立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内设机构之间、上下级之间、相关部门之间案件线索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行政执法与党纪案件线索移送机制,凝聚监管合力。

五、进一步优化卫生计生监督执法环境

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篇3

现代社会监督已成为国家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它的实质是指权利的制约、督导、防止权利的滥用和腐败。国家如无必要的监督机制,就很难正常的运作和发展。因此,现代国家都把监督制度作为国家的基本机制之一。在这里我们所讲的行政执法监督不是对行政执法行为零碎的具体事务的监督,而是要对行政主体所作的因执法而产生的具体行政行为和一些特定的抽象行政行为的体制化、一般化的监督,这是一种制度化的监督,这种监督是法制的重要内容。

本文通过对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的分析,界定了行政执法监督机制;通过对行政执法与“权利”的关系,自由裁量权的分析,论证了行政执法监督相关理论;同时,针对我国行政执法监督的现状的论述,提出了存在的不足及相关完善措施。

【关键词】:行政;监督;行政执法;

“监督”一词,根据我国《辞源》的解释,是指监察督促之意。在现代社会监督已成为国家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它的实质是指权利的制约、督导、防止权利的滥用和腐败。国家如无必要的监督机制,就很难正常的运作和发展。因此,现代国家都把监督制度作为国家的基本机制之一。在这里我们所讲的行政执法监督不是对行政执法行为零碎的具体事务的监督,而是要对行政主体所作的因执法而产生的具体行政行为和一些特定抽象行政行为的体制化,一般化的监督,这是一种制度化的监督,这种监督是法制的重要内容。

关于行政执法监督,需要明确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之界定

1、行政执法。行政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以及根据法律、法规授权或受有权国家机关委托,行使相关行政执法权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法律的活动,是法的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本实现方式。在我国,行政执法主体的产生主要有两种渠道:(1)根据法律规定依法产生和获得;(2)根据法定授权产生和获得。具体而言,我国的行政主体主要有以下三类:第一,中央和地方和各级政府;第二,各级人民政府中享有执法权的下属机构;第三,因法律、法规授权而具有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按照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委托授权的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2、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各类监督主体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及有权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实行监察、督促、督导活动。这与行政监督检察不同,后者是指行政机关或国家公务员对企事业单位或公民,其他组织等行政相对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等情况进行监督,它包括如工商、税务等部门对个人、组织的监督,稽查特派员对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监督等等,行政执法监督主体一般包括以下几类:第一,权利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它所产生的国家机关及其工致人员的法律活动所实施的监督,权利机关监督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法律监督;二是工作监督;第二,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隶属关系。对下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执行法律和守法活动的监督;第三,司法机关的监督。分检察机关的监督和审判机关的监督;第四,社会组织的监督;第五,舆论的监督。第六,人民群众的监督。

二、关于行政执法监督理论的分析。

1、行政执法与“权利”的关系。有史以来行政一直是权利的代名词,行政执法是权利最形象逼真的表现。权利具有双重性,它不仅代表责任和义务,同时也意味着某个人的便利和地位。权利在使用的过程中,必然产生两种效果:正效应和负效应。权利的正效应是指权利发挥其正常的应有的正面和职能。权利的负效应,指权利的拥有者假公济私,滥用权力,因而对公共目标和公共利益造成危害。行政执法在日常生活中表现是纷繁具体的各种具体行政行为,其具有自由裁量性、单方意志性、直接效力性和直接强制性,且其具有国家强制性,该强制性是由国家强制力来实现的,因而行政执法便具有了权利的负面效应。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就时刻有滥用权利的可能,故而其必须受到制约和监督。

2、自由裁量权的界定。行政执法过程中最难监督之点即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运用,最能侵犯个人、组织正当权益的也是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存在。现代法治原则不仅要求行政执法依法办事,而且要求行政执法根据公认的合理性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各种监督主体对行政执法监督的困难之处也在于此,对一个国家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的研究,可以制止行政主体在执法过程中对权利的滥用,从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行政主体滥用权利的侵害。

三、我国现行行政执法机制反思

1、现行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我国历来十分重视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的建设和完善,到目前为止,已初步形成一个主体众多,范围广泛,形式多样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从主体来看,包括权利机关监督,新闻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其他组织和社会的监督;以监督的范围来看,既包括对国家各级、各类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政监督,也包括对国家公务员是否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实行监督;从监督的内容来看,既包括各级政府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合理性,也包括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合理性。

2、行政执法监督现状及不足。目前我国虽初步形成了内外结合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发挥了较为全面功能,但仍存在一系列的明显缺陷。从法理上讲,我国“议行合一”国家体系中,行政机关只是执法机构,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行政机关发挥着非常活跃的管理功能,承担着大量的行政立法,决策和执行等执法功能。行政机关在从事大量社会经济活动的同时,行政权也在授权立法,行政部分准司法权,行政自由裁量权等方面得到了实质性的扩展,表现出广泛性,主动性的特点。这些事实的存在和发展与我国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的落后与不足是不相适应的,为此我们必须要在社会急剧发展的时期,在社会转型期内认真了解我国现行行政执法监督的缺陷。我国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问题(1)监督的主、客体错位。群众对行政执法、各监督机构对所监督机构、同级机构之间总是关系牵制,致使监督无力;(2)监督的职权混同。目前我国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现象仍存,表现在监督机制上就显得党的监督在很大程度上取代和包揽了其他主体的监督;(3)监督主体上的监督意识淡薄;(4)监督的运行方式单一,监督体制则多而无序;(5)监督与制裁衔接不紧凑,后者往往软弱无力;(6)监督法制程度低,制度不健全。

四、面对我国行政执法监督之现状,就有必要重塑我国执法监督之体制。这是一个系统工程。

1、我们必须明确其重构之前提条件。

(1)其依据须法律化。行政执法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并且这些法律在形式上要具有规范性,具备法的特征。从整体上,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文件应具有的外在形式和特征,不同内容之间应该互相联系,形成统一的体系;从微观上讲,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条文的用词及整个条文构造应当严密,使法律规范,具有较强的操作性;(2)立法必须重视行政执法所依据法律的实施,如果立法者只作为一种政治标榜,这些法律的实施状况则可想而知了;(3)建立有效的行政执法监督保障机制。因为行政执法所依据法律无论怎么完备,但普通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可以任意被违反而不承担任何相应后果的话,相关法律的权威便无法建立起来,行政执法的效果也不会见好;(4)培养行政执法监督意识。由于权利绝对私有制的时代离我们并不远,与之相联系的心里积淀、习惯模式、价值观念、风俗传统还会延续,这些东西有可能会以新的面貌出现,要清除这种可能性,需培养人民的民主意识,人民应懂得自己才是国家的主人,而不是某个利益集团和个人,每个公民都应当清除传统的特权观念,等级观念等非平等思想,树立起平等意识,再者要有参与意识,人民当家作主不只是发表言论,更重要的参政议政,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等各种途径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可以说没有参与意识,别的一切都等于零,有了这些民主意识,行政执法监督意识就有了基础,可以说行政执法监督意识只是民主意识的一部分,在这种意识的培养中教育占非常重要的地位,它能起到增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的作用,并对人精神风貌和良好素养起到长期的巨大作用,潜化地影响其职业道德,职业能力,责任心和使命感,为正确、合理地履行指责奠定坚实地基础,使行政执法监督主体能在法制领域依法监督。

2、须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主体。我们需要深入细致地分析研讨行政监督主体本身的优劣得失,以求对症下药,健全和完善等。健全和完善人大监督,首先要坚持人大在对行政执法监督职权中的统一性,其次是要提高权利机关监督的权威性。为此我们需从如下几方面做工作:

(1)要深刻意识人大监督是最权威的监督,别的监督都从属于人大监督。因此一方面要大力宣传宪法,让每个人都了解人大的作用,了解人大监督的特点。从而行成一种强大的思想趋势,凝聚为一种舆论力量;另一方面要加强制度建设,从制度上保障人大监督的行使,明确各种监督内容,监督程序,使人大监督在实际上具有可操作性,可执行性。

(2)改善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的关系。党对人大的领导属政治、组织、思想的领导,人大监督是最高监督,故而人大绝对可以对党的成员进行监督,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并不是从属关系,而是交叉关系。这样,一个国家的机构运转才能正常进行。

(3)加强人大监督的监督力度。首先要认真全面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其次人大应充分运用质询和询问,时刻监督政府在行政执法中的违法和不合法行为,使行政执法行为公布于众。

(4)尽快制定一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法,以制度化的方式把人大监督的内容、方式、程序等以明文形式公诸于众,使人大的监督具有针对的操作性,使之有效地运行。

(5)完善人大各组成部门。首先,应进一步提高现有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素质,要吸收既懂专业知识,又有实际经验和较高政策水平的人进入专门委员会,以提高其整体工作效力。其次,必须十分重视现有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人员的配置;健全和完善对行政执法的司法监督。在我国,司法监督包括检察院的监督和法院的监督,要健全完善司法监督,首先需扩大对行政执法的监督范围,强化司法监督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功能,改革司法监督体系的用人制度和财务制度。

(6)健全和完善对行政执法的内部监督。行政执法的内部监督包括一般监督和专门监督。一般监督指行政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的监督,专门监督是行政监察监督和审计监督,首先对行政监察,我们应朝以下各方面着力加强行政监督制度。第一,职能分离。行政监察监督的职能必须独立化,并与其他监督方式有明确的区别;第二,加强行政监察的透明度,制度化、法律化;第三,集中力量促使行政监察机关监察任务的完成。其次对审计监督,我们应加深和拓展审计监督的作用范围,搞好对固定资产投资缓建项目的跟踪审计,加强对流通活动、消费基金、财政金融等部门的审计,抓好对发展农业和扶贫专项资金的审计,另外还要实现审计监督的法律化、制度化。

(7)健全和完善对行政执法的社会监督。这是一种最能体现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和人民当家作主的一种监督形式,故而这种监督方式具有很重要的作用和巨大意义。要健全和完善这种监督,首先应健全和完善各派的监督,各派的监督主要是通过人民政协的组织形式进行的。通过政治协商对执法监督起着重大作用,但现实生活中我们可以看到并感觉到各派的理想监督状态和实际监督效果之间仍存在一定差距,所以要继续努力使各民主学派的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走向法制化、制度化,成为各正当及全体公民都必须遵守的政治行为规范,并在实践中丰富和发展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制度,并且还要进一步扩大各派代表人物在各级人大政府和司法部门担任领导职务的名额,使大量有知识,有能力的人才直接参加国家管理。另外也要加强派的自身建设,提高参政议政素质,在组织上选拔品学兼优,有组织能力的新人进入各级领导机构,要加强组织纲领建设,使之真正成为“一面公开树立起来的旗帜”。其次还要健全和完善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因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的监督的愿望应该是很热烈的,当前,国家为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开辟了各种通道,有、举报、申诉、控告、建议等等。当前在这些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国家的愿望与地方政府个别领导的利益的冲突,中央希望人民群众中存在的问题能得以及时、迅速的解决,但部分地方为一己之私,不认真对待人民群众的呼声,害怕把矛盾公开化,影响自己的政绩,造成很多群众越级上访,申诉等等,但这些问题有时并不是上机部门所能直接解决,甚至间接也不能解决,故而,中央应重视政策的执行问题,地方也应深刻明白,这是对本身长远利益的考虑,如果有这个观念的转变,那么人民群众的、举报、申诉等应该是很容易解决的,别的都不是问题,这样就可以从最根本上稳固统治阶级赖以生存的人民群众。

最后,还要健全和完善舆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舆论是一种公共意见,舆论监督,尤其是新闻舆论监督具有全民公审的强大威力,它能及时地把和违法乱纪行为置于众目睽睽之下,产生无可抵御的批判力量。我国的舆论监督走过了曲折的路程,在我们传统的文化中缺乏对舆论理论的形容,故而我们只把舆论看成是宣传,鼓动和组织群众,以及传播信,舆论监督功能却没有被提到桌面上来,目前舆论监督仍然面临许多困难,所以必须认真对待这些难题,要认识到新闻舆论必须代表广大群众的利益,它必须深入生活,言之有物,有的放矢,为群众说话,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为新闻舆论属于意识形态领域,在我国,此方面的改革要比政治、经济领域内改革更为困难和复杂。还要认识到新闻舆论监督要法制化,我国新闻舆论方面的立法比起其他方面的立法是比较滞后的,但现实中许多新闻单位代表对非正义的行为进行揭露和批判时,却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在对舆论的管理方面,暂时处理的情况多,人治的色彩比较浓,在可能面临社会诸多压力的情况下,新闻机构的一些领导不得不时刻观察上面的态度,仔细应对各种情况,这样政治就领导了舆论界,政治上的黑幕被遮将会导致更大的损失。

总之,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的研究是一个涉及面很大的课题,它需要从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方面深刻分析才会实际有所增益。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2]刘海年等编:《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法治出版社1996年8月版。

[3]郭道晖:《法的时代精神》,湖南出版社1997年版。

[4]应年松:《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法行政》。《法学研究》,2003年第二期。

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篇4

【关键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依法行政行政执法

自20世纪80年代起,行政执法在公共行政领域普遍开展,“管理就是服务、管理就是执法”的说法也越来越流行,随着近几十年我国行政法制的建设,政府管理的法律途径已经成为现实,行政执法已成为政府管理最具生命力的表现形式之一。

狭义的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为了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的,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直接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和特定的行政事务采取措施并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行为。本文所提及的行政执法即是狭义的行政执法。行政执法是依法行政的基本环节,在整个法治行政建设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行政执法合法有效的运行,不仅可以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法治社会的建设,更对推进依法行政进程、推动法治政府建设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行政执法的过程是国家公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直接“碰撞”,它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公正、合理地行使行政权力、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用法律法规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

我国行政执法实践的现状与问题

与许多欧美发达国家走社会演进型的法治化道路不同,受传统文化、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我国实现依法行政基本采用的是“政府推进型”模式,这使得我国行政执法的整体状况可以概括为五个并存:成绩与问题并存,有条件与困难并存,紧迫性与长期性并存,动力和阻力并存,将法治作为价值目标与将法治作为实用工具并存。值得肯定的是我国的行政执法水平有了非常大的提高,但不可否认,目前我国行政执法的状况总体上还不容乐观,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行政执法依据不健全。目前,我国行政执法的某些依据确实存在着一定的缺陷,这些缺陷具体表现在:第一,行政执法依据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执法体系中尚存在一定的“真空领域”,这些体系中的空白领域极易导致行政执法“无法可依”;第二,行政执法依据缺乏实际操作性。目前我国行政执法的相关法律法规对法律责任的规定过于笼统,法律条文对法律责任无法准确认定,对于实际的行政执法活动指导作用不大、可操作性不强。第三,行政执法依据相互间存在法条竞合,甚至出现法条间的冲突,使执法机关及其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不能确定执行依据,从而影响执法活动后果,阻碍公正处理。第四,重实体不重程序。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执法程序的重视程度远远不够,在“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影响下,执法程序并未在我国的行政执法领域中得到重视,这也就使得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程序违法等现象屡禁不止。

行政执法体制不完善。我国现行的行政执法体制虽然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但仍然存在行政执法权分散,行政执法机构的设置繁复冗杂等问题。目前,我国很多行政单位都享有行政执法权,且平行的各执法机关间欠缺一定的沟通、协调,难免导致行政执法职责不清,以至于出现了“政出多门”、“交叉执法”等现象,不仅导致执法扰民,更易滋生腐败。与此同时,从纵向职权划分上,由于我国的行政执法机关隶属关系划分不清,在处理同一事项时经常出现行政管理系统内的多级行政机关对本事项都享有执法权,极易出现执法混乱的问题。这些由于行政执法体制不完善带来的各种执法不力的问题严重损害了执法机关的执法权威与效能,阻碍行政执法的正常进行。

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不健全。目前,我国对于行政执法的监督主要有人大监督、司法监督、行政内部监督等。监督制度的不健全使得人大的执法监督职能根本不能落到实处;同时,一些地方法院在多方面受制于地方,在行使司法监督权时多受掣肘,使本该公正的审判活动也有了地方保护主义的色彩,弱化了司法监督的作用;除独立的行政监督组织外,实际执法中对于某些具体行政执法行为通常都是由各行政执法系统内部负责监督,这种内部监督导致执法权与监督权没能做到完全分离,这就很难达到设立监督机制的初衷。所以说,虽然我国现行的监督部门众多,但由于各行政机关主要掌握着人、财、物等行政大权,监督机关常受制于行政机关,缺乏一定的独立性,这严重影响监督权的有效发挥。

完善行政执法的建议

行政执法是依法行政的有效环节之一,依法行政的内容就是对行政执法的要求,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取得、行使行政权力,即“有法可依”地取得权力,并对行政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法行政主要包括行政主体合法、行政权的取得合法以及行政权的行使合法。行政主体合法是指行政主体要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条件,而且必须要依据相关的法律设立;行政权的取得合法以及行政权的行使合法应包括:行政权必须基于法律而产生,即行政权的取得必须“有法可依”,行政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行政权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权责统一。

转变传统行政管理理念,建设服务型政府。政府转变管理职能、规范政府行为、调整管理方式的首要条件就是转换行政执法管理观念。当前,我国一些行政执法人员的价值观念仍然存在一定偏差,“官本位”、“权力本位”意识和特权思想根深蒂固,颠倒公民与官员的主仆关系,在执法过程中不能做到文明执法、作风霸道,有时甚至还存在执法程序不合法的现象,所以我们就要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积极宣传法制教育,制定具有一定操作性的强制性措施,加大对行政执法队伍的监督检查,切实转变和彻底消除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官本位”和特权意识,使他们牢固树立执政为民、公正执法和行政执法即服务于民的观念。

建设服务型政府是指彻底消除“官本位”、“权力本位”思想,在“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理念及后现论指导下,以社会民主为框架,通过法定程序,民主、公开组建的,以为人民服务、有效促进公共利益最大化为宗旨,建设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公共服务的政府。建设服务型政府,从行政管理活动以政府自身的规则为导向到以社会公众的需求为依归;从强调行政管理的直接维护政治统治的工具作用到强调对经济、文化、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服务作用;从强调公共行政活动对上级领导负责到强调对普通社会大众负责,建立发展社会公共责任机制。将“服务”作为一种精神注入政府职能定位和政府行政管理之中,使政府由管理者转变为服务者。

弥补立法真空地带,完善行政立法。加强行政立法,提高立法质量,补正现有法律存在的缺陷,增强法律法规的严谨性、规范性,弥补行政法领域的“真空”地带,健全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行政法律体系。目前,我国尚没有一部较为完整系统的行政程序法,关于行政程序的规定分散在行政实体法及其他法规中,要想完善行政立法就应努力把分散的有关程序方面的法律法规统一梳理出来,建立一套系统、独立的行政程序法,使行政执法从实体到程序都做到有法可依。在健全行政法律体系时还应注重行政立法的科学性,使立法做到注重实际操作性,促进行政立法与行政执法的相互协调、有机统一。

健全行政执法问责制度,改善行政体制。纵观以往的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可以发现我国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常会出现的问题大多集中在执法行为偏误的损害后果难被追究责任、监督检查结果无人后续负责处理以及就监督者自身的违法失职行为缺乏监督等。因此,建立一套系统可行的行政执法问责制度是实现有效行政执法的重要举措,可以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及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严格、公正地执法。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问责制度首先要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据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明确岗位责任和执法权限,统一执法标准,严格执法程序,制定监督检查的考核办法;其次,实施执法违法追究制度,对存在执法违法的机关和人员,在核实后根据其执法违法的情节、性质,依法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以此促进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正确行使权力,从而做到有效地防止权力滥用;最后,实施领导负责制,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要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情况全面掌握、全部负责,防止领导对行政执法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包庇、推诿等。

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篇5

在现代社会监督已成为国家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它的实质是指权力的制约、督导、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腐败。国家如无必要的监督机制,就很难正常的运作和发展。因此,现代国家都把监督制度作为国家的基本机制之一。在这里我们所讲的行政执法监督不是对行政执法的行为零碎的,仅仅对一些具体事务的监督,而是要对行政主体所作的因执法而产生的具体行政行为和一些特定的抽象行政行为的体制化,一般化的监督,这是一种制度化的监督,这种监督是法治的重要内容。

行政执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以及根据法律、法规授权或受有权国家机关委托,行使相关行政执法权力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法律的活动,其是法的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本实现方式。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各类监督主体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及有权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实行监察、督促、督导的活动。

本文通过分析,界定了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的含义,并通过对行政执法监督理论的分析,反思了我过现状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提出了必须健全和完善我国的行政执法监督主体,以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关键词: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执法监督主体自由裁量权

“监督”一词,根据我国《辞源》的解释,是指监察督促之意。在现代社会监督已成为国家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它的实质是指权力的制约、督导、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腐败。国家如无必要的监督机制,就很难正常的运作和发展。因此,现代国家都把监督制度作为国家的基本机制之一。在这里我们所讲的行政执法监督不是对行政执法的行为零碎的,仅仅对一些具体事务的监督,而是要对行政主体所作的因执法而产生的具体行政行为和一些特定的抽象行政行为的体制化,一般化的监督,这是一种制度化的监督,这种监督是法治的重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之界定

(1)行政执法。行政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受有权国家机关委托,行使相关行政执法权力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法律的活动,包括行政许可、确认、检查、处罚、强制等各种行为方式。在我国,行政执法主体的产生主要有两种渠道:1、根据法律规定依法产生和获得;2、根据法定授权产生和获得。具体而言,我国的行政主体主要有以下三类:1、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2、各级人民政府中享有执法权的下属机构;3、因法律、法规授权而具有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按照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委托授权的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2)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各类监督主体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及有权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实行监察、督促、督导活动。这与行政监察监督不同,后者是指行政机关或国家公务员对企事业单位或公民,其他组织等行政相对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等情况进行监督,它包括如工商、税务等部门对个人、组织的监督,稽查特派员对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监督等等,行政执法监督主体一般包括以下几类:1、权力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它所产生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法律活动所实施的监督,权力机关的监督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法律监督;二是工作监督;2、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依法依照隶属关系,对下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执行法律和守法活动的监督;3、司法机关的监督,分检察机关的监督和审判机关的监督;4、社会组织的监督;5、舆论的监督;6、人民群众的监督。

二、关于行政执法监督理论的分析

1、行政执法与“权力”的关系。有史以来行政一直是权力的代名词,行政执法是权力最形象逼真的化身。权力具有双重性,它不仅代表责任和义务,同时也意味着某个人的便利和地位。权力在使用的过程中,必然产生两种效果:正效应和负效应。权利的正效应指权力发挥其正常的应有的正面和职能。权力的负效应,指权力的拥有着假公济私、滥用权力,因而对公共目标和公共利益造成危害。行政执法在日常生活中表现是纷繁具体的各种具体行政行为,其具有自由裁量性、单方意志性、直接效力性和直接强制性,且其具有国家强制性,该强制性是由国家强制力来实现的,因而行政执法便具有了权力的负面效应。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就时刻有滥用权力的可能,行政执法活动中乱立章法、以言代行、以权压法、干扰执法、越权执法、滥施处罚、以罚代法、以罚代刑、徇私枉法、贪赃枉法、不履行法定职责等执法违法的现象仍然存在,有些现象表现的相当突出。

2、权力必须受到制约。在我国一切权力都属于人民,人民为了治理好自己的国家,需要通过经过科学分工的各个国家机关来行使权力。每个行政机关的权限应经过合理配置,其权限都必须是特定的、受到限制的,权力只有受到限制才能真正保障权力的正当行使。而不受限制的权利必然导致腐败、绝对权力绝对腐败,这是千古不变的真理。每一个机关及其公务员都必须在法定的的权限内行使权力,自觉接受来自其他国家机构及人民的监督。对行政机关有效地监督,是保障依法行政的重要方式。

3、自由裁量权的界定。行政执法过程中最难监督之点即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运用,最能侵犯个人、组织、正当权益的也是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存在。现代法治原则不仅要求行政执法依法办事,而且行政执法根据公认的合理性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看到行政机关本身对行政效率的追求,行政管理采取首长负责制,行政活动中自由裁量的必要性都给依法行政带来了困难。各种监督主体对行政执法监督的困难之处也在于此。国家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机制进行研究,从而防止行政主体在执法过程中对权力的滥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行政主体滥用权力的侵害。

三、我国现行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反思

1、现行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我国历来十分重视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的建设和完善,到目前为止,已初步形成一个主体众多,范围广泛,形式多样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从主体来看,包括权力机关监督,新闻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其他组织和社会的监督;以监督的范围来看,既包括对国家各级,各类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政监督,也包括对国家公务员是否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实行监督;从监督的内容来看,既包括各级政府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合理性,也包括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合理性。

2、行政执法监督现状及不足。目前我国虽初步形成了内外结合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发挥了较为全面功能,但仍存在一系列的明显缺陷。主要表现为:不少监督部门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地位偏低、权力不足、权威性差;一些监督部门职能重复、交叉过多,监督权责关系未理顺;监督部门之间协调、配合不够,对行政执法部门尚未形成应有的监督合力;等等。这些事实的存在与发展与我国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的落后与不足是不相适应的,为此我们必须要在社会急剧发展的时期,在社会转型期内认真了解我国现行行政执法监督的缺陷。我国行政执法监督体制的主要问题(一)监督的主、客体错位。群众对行政执法、各监督机构对所监督机构、同级机构之间总是关系牵制,致监督无力;(二)监督职权混同,目前我国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现象仍存,表现在监督机制上就显得党的监督在很大程度上取代和包揽了其他主体的监督;(三)监督主体的监督意识淡漠;(四)社会监督、民主监督力度不够;(五)监督与制裁衔接不紧凑,后者往往软弱无力;(六)监督法治程度底,制度不健全。

四、我国执法监督体制的重构

(一)我们须明确其重构之前提条件

第一、其依据须法律化。行政执法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并且这些法律在形式上要具有规范性,具备法的特征,从整体上,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文件应具有的外在形式和特征,不同内容之间应该互相联系,形式统一的体系;从微观上讲,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条文的用词及整个条文构造应当严密,使法律规范,具有较强的操作性;第二、制定和完善关于行政(执法)程序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更有效地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行政程序规范不完备和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是目前行政法制的一个重大缺陷。第三、建立有效的行政执法监督保障机制。因为行政执法所依据法律无论怎么完备,因普通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可以任意被违反而不承担任何相应后果的话。相关法律的权威边无法建立起来,行政执法的效果也不会见好;第四、培养行政执法监督意识。由于权力绝对私有制的时代离我们并不远,与之相联系的心理积淀、习惯模式、价值观念、风俗传统还会延续,这些东西有可能会以新的面貌出现,要清除这种可能性,需培养人民的民主意识。人民应懂得自己才是国家的主人,而不是某个利益集团和个人,每个公民都应当清除传统的特权观念,等级观念等非平等思想,树立起平等意识。再者要有参与意识,人民当家作主不只是发表言论,更主要的参政议政,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等各种途径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可以说没有参与意识,别的一切都等于零,有了这些民主意识,行政执法监督意识就有了基础,可以说行政执法监督意识只是民主意识的一部分,在该种意识的培养中,教育占非常重要的地位,它能起到增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的作用,并对人精神风貌和良好素养起长期的巨大使用,潜化地影响其职业道德、职业能力、责任心和使命感,为正确、合理地履行职责奠定坚实的基础,使行政执法监督主体能在法制领域依法监督。

(二)须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主体。我们需要深入细致地分析研讨行政监督主体本身的优劣得失,以求对症下药,健全和完善等。健全和完善人大监督。首先要坚持人大在对行政执法监督职权中的统一性,其次是要提高权力机关监督的权威性。为此我们需从如下几方面做工作:

第一、要深刻意识人大监督是最权威的监督,别的监督都从属于人大监督。因此一方面要大力宣传宪法,让每个人都了解人大的作用,了解人大监督的特点。从而形成一种强大的思想趋势,凝聚为一种舆论力量;另一方面要加强制度建设,从制度上保障人大监督的行使,明确各种监督内容,监督程序,使人大监督在实际上具有可操作性,可执行性。

第二、改善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的关系。党对人大的领导属政治、组织、思想的领导,人大监督是最高监督,故而人大绝对可以对党的成员进行监督,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并不是从属关系,而是交叉关系,这样,一个国家的机构运转才能正常进行;

第三、加强人大监督的监督力度。首先要认真全面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其次人大应充分运用质询和询问,时刻监督政府在行政执法中的违法和不合法行为,使行政执法行为公布于众。要加强各种形式的行政执法监督,充分发挥各级人大在行政执法监督中的作用,维护法制统一正确实施,坚决杜绝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的执法犯法、贪赃枉法以及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等现象。

第四、尽快制定一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法,以制度化的方式把人大监督的内容、方式、程序等以明文形式公诸于众,使人大的监督具有针对的操作性,使之有效地运行。

第五、完善人大各组成部门。首先,应进一步提高现有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素质,要吸收既懂专业知识,又有实际经验和较高政策水平的人进入专门委员会,以提高其整体工作效力。其次,必须十分重视有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人员的配置。

第六,健全和完善对行政执法的司法监督。在我国,司法监督包括检察院的监督和法院监督,要健全完善司法监督,首先须扩大对行政执法的监督范围,强化司法监督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功能。

转贴于第七,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的内部监督。行政执法的内部监督包括一般监督和专门监督。一般监督指行政体系内部上下级之间的监督,专门监督是行政监察监督和审计监督。首先对行政监察,我们应朝以下各方面着力加强行政监督制度。1、职能分离,行政监察监督的职能必须独化,并与其它监督方式有明确的区别;2、加强行政监察的透明度,制度化、法律化;3、集中力量促使行政监察机关监察任务的完成。其次对审计监督,我们应加深和拓展审计监督的作用范围,搞好对固定资产投资缓建项目的跟踪审计,加强对流通活动、消费基金、财政金融等部门的审计,抓好对发展农业和扶贫专项资金的审计,另外还要实现审计监督的法律化、制度化。

第八、健全和完善对行政执法的社会监督。这是一种最能体现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和人民当家作主的一种监督形式,故而这种监督方式具有很重要的作用和巨大意义。要健全和完善这种监督,首先应健全和完善各民主党派的监督,各民主党派的监督主要是通过人民政协的组织形式进行的。通过政治协商对执法监督起着重大作用,但现实生活中我们可以看到并感觉到各民主党派的理想监督状态和实际监督效果之间仍存在一定差距,所以要继续努力使各民主学派的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走向法制化、制度化,并在实践中丰富和发展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制度。并且还要进一步扩大各民主党派代表人物在各级人大政府和司法部门担任领导职务的名额,使大量有知识、有能力的人才直接参加国家管理。另外也要加强民主党派的自身建设,提高参政议政素质。在组织选拔上,选拔品学兼优有组织能力的新人进入各级领导机构。其次还要健全和完善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的监督的愿望应该是很热烈的,国家为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开辟了各种通道,有信访,举报、申诉、控告、建议等等。当前在这些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国家的愿望与地方政府个别领导的利益的冲突,中央希望人民群众中存在的问题能得以及时、迅速地解决,但地方部分为一己之私,不认真对待人民群众的呼声,害怕把矛盾公开化,影响自己的政绩,造成很多群众越级上访,申诉等等,但这些问题有时并不是上级部门所能直接解决,甚至间接也不能解决,故而,中央应重视政策的执行问题,地方也应深刻明白,这是对本身长远利益的考虑,如果有这个观念的转变,那么人民群众的信访、举报、申诉等应该是很容易解决的,别的都不是问题,这样就可以从最根本上稳固统治阶级赖以生存的人民群众。

最后,还要健全和完善舆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舆论是一种公众意见,舆论监督,尤其是新舆论监督具有全民公审的强大威力,它能及时地把官僚主义和违法乱纪行为置于众目睽睽之下,产生无可抵御的批判力量。我国的舆论监督走过了曲折的路程,在我们传统的文化中缺乏对舆论理论的形容,故而我们只把舆论看成是宣传,鼓动和组织群众,舆论监督功能却没有被提到桌面上来。目前舆论监督仍然面临许多困难,所以必须认真对待这些问题,要认识到新闻舆论必须代表广大群众的利益,它必须深入生活,言言有物,有的放矢,为群众说话,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为新闻舆论属于意识形态领域,在我国,此方面的改革要比政治、经济领域内改革更为困难和复杂。还要认识到新闻舆论监督要法制化,我国新闻舆论方面的立法比起其他方面的立法是比较滞后,但现实中许多新闻单位代表正又对非正义的行为进行揭露和批判时,却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在对舆论的管理方面,暂时处理的情况多,人治的色彩比较浓,在可能面临社会诸多压力的情况下,新闻机构的一些领导不得不时刻观察上面的态度,仔细应对各种情况,这样政治就领导了舆论界,政治上的黑幕被遮将会导致更大的损失。因此,应允许新闻界经常披露有关问题,并发表评论,展开讨论。在提倡舆论监督的同时,应切忌出现“舆论定案”的现象。

总之,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的研究是一个涉及面很大的课题,它需要从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方面深刻分析才会实际有所增益,才能强化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确保依法行政,社会秩序的稳定和人民生活的安定,以适应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2、刘海年等编:《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法治出版社1996年8月版。

3、郭道晖:《法的时代精神》,湖南出版社1997年版。

4、应松年:《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法行政》,1996年《法学》第11期。

5、郑成良:《论依法治国之法理要义》,1996年第4期《吉林大许学社会科学学报》。

6、王宝明:《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城市出版社2003年版。

注释:

张民锋、傅斯来:《当前行政执法中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载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执法问题研究》,第51页。

肖扬主编:《依法治国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8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