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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内部管理制度(收集5篇)

来源: 时间:2024-08-02 手机浏览

危险废物内部管理制度篇1

各相关单位:

为提高我区4S店和汽修企业生态环境意识、守法意识,加强环境管理能力,切实改善辖区环境质量。针对近期各级检查中发现的4S店和汽修企业存在的环境问题,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4S店和汽修企业生态环境专项整治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时限

2019年7月15日至7月21日。

二、整治范围

境内4S店和汽修企业(有喷漆房的)。

三、整治目标

企业通过对标检查、自我整改,整改过程中建立整改台账(存在问题,整改措施,整改责任人,整改目标),最终形成一整套环保基础档案资料(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污染防治设施清单、环保竣工验收资料、危废处置合同、台账及转移联单、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环保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平面图),建立7项规范的记录(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记录,喷漆设施运行记录,VOCs治理设施运行记录,4项危险废物记录),规范设置2项标识(危险废物标识、大气排放口标识),规范设置废气排放口(排气筒高度、可封闭采样口、采样平台、排放口标识)。

四、整治内容

(一)环境管理制度内容

1.4s店和汽修企业的环境管理制度内容

主要涉及执行环境影响评制度、“三同时”制度、环保竣工验收制度、后环境评价制度、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监测制度、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备案及响应制度、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制度等。

2.各项制度管理要求

4s店和汽修企业在建设前必须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取得生态环境部门批复;项目建设同时必须建设环评中提出的各项污染治理设施;项目建成后组织环保竣工验收并将验收资料报送区生态环境分局备案,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4s店和汽修企业建立规范的危险废物台账(执行《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建立危险废物台账工作的通知》(陕环函〔2011〕84)号要求),建设规范的危险废物暂存间、实行联单转移;按照每年最少两次的频次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监测;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送区生态环境分局备案,适时组织演练,储备相应的应急物资;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积极响应措施。

(二)大气方面整治内容

1.4s店和汽车维修企业主要涉及挥发性有机废气。一是涂料挥发产生的;二是喷漆作业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

2.管理要求

4s店和汽车维修企业应逐步使用水性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环保型涂料,限制使用溶剂型涂料。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在企业内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应保持密闭,使用过程中随取随开,用后应及时密闭,以减少挥发。经营者应每月记录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料名称、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购入量、使用量和输出量等资料。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处理设施保养维护并确保高效运行,每日记录运行时间、主要操作参数,做好过滤材料的更换和处置记录。记录材料保存至少一年以上,以备核查。排气筒要设立标志牌,并设置规范的采样口。

(三)危险废物整治内容

1.4S店及汽修企业主要涉及的危险废物类型

废稀料(900-404-06)、废防冻液;废机油(900-214-08);废漆渣(900-252-12);废机滤、废活性炭、过滤棉(900-041-49);废蓄电池(900-044-49)等。

2.危险废物储存间管理要求

(1)危险废物储存间必须要密闭建设,门口内侧设立围堰,地面应做好硬化及“三防”措施(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

(2)危险废物储存间门口需张贴标准规范的危险废物标识(40cm*40cm)和危废信息板,屋内张贴企业《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3)危险废物储存间需按照“双人双锁”制度管理(两把钥匙分别由两个危废负责人管理,不得一人管理)。

(4)不同种类危险废物应有明显的过道划分,墙上张贴危废名称,液态危废需将成装容器放至防泄漏托盘内并在容器粘贴危险废物标签;固态危废包装需完好无破损并系挂危险废物标签,并按要求填写。

(5)建立台账并悬挂于危废间内,更换,转入及转出(处置、自利用)需要填写危废种类、数量、重量,时间及负责人员姓名。

(6)危险废物储存间内禁止存放除危险废物及应急工具以外的其他物品。

(7)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危险废物转移计划是否经审批、企业是否如实填写转移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

3.贴于容器上的危险废物标签要求

该标签为20*20cm,底色为醒目的橘黄色、字体为黑体字,字体颜色为黑色,危险类别按危险废物种类选择,材料为不干胶印刷品。

4.危险废物的贮存管理要求

(1)基础必须防渗,防渗层为至少1米厚粘土层(渗透系数≤10-7厘米/秒),或2毫米厚高密度聚乙烯,或至少2毫米厚的其它人工材料,渗透系数≤10-10厘米/秒。并设置收集沟,收集井。

(2)企业必须按照危废特性分类进行收集和贮存,不相容的危险废物不能堆放在一起。

(3)衬里放在一个基础或底座上;衬里要能够覆盖危险废物或其溶出物可能涉及到的范围;衬里材料与堆放危险废物相容。

(4)危险废物存放要防风、防雨、防晒。

(5)盛装在容器内的同类危险废物可以堆叠存放;每个堆间应留有搬运通道。

(6)危险废物产生者和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经营者均须作好危险废物情况的记录,记录上须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日期、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危险废物的记录和货单在危险废物回取后应继续保留三年。

(7)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报环保部门审批。

五、专项执法检查安排与要求

专项整治结束后,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交通运输局、运管所将联合对辖区4s店和汽车维修企业进行为期一月的专项执法检查,对仍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4S店和汽修企业将严格按照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依法从严从重予以处理。

附件:相关法规条款

附件:

相关法规条款

一、环境管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二、大气污染防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四)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

(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第一百零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关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走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

(一)进口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

(二)进口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

(三)进口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

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六)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

第一百一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进口、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海关按照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口行为构成走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销售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

(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三十四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废物分类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落实管理责任。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管理流程建立台账,如实记载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危险废物台账应当至少保存十年,企业重组、改制的,由承继企业接管保存;企业破产、倒闭的,应当将危险废物台账移交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保存。

危险废物内部管理制度篇2

关键词:铁路运输生产;危险废物;污染防治

危险废物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及感染性等危险特性,处置不当极易造成大气、土壤、水体等环境污染。近年来,随着国家对环境保护特别是生态防治工作的进一步强化,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立法、执法工作进一步从严。铁路运输企业要提高红线和底线意识,进一步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全面规范危险废物管理,切实改善铁路运输环境质量。

1危险废物产生的环节、种类及特性

铁路运输生产具有多系统、多工种联动作业的特点。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1],根据铁路运输生产的实际,铁路危险废物主要产生于货物运输、运输装备检修、辅助生产等3个环节。

1.1运输环节

主要是铁路货车石油类运输及罐车清洗所产生的油渣油泥。

1.2检修环节

主要是机车、车辆等运输装备及其他机械设备检修、生产、使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及含矿物油容器、包装物等废物,大型养路机械、液压设备维修、更换、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液压油,变压器维修、更换、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变压器油等。

1.3辅助生产环节

主要是各单位使用油漆、有机溶剂进行机车、客车等喷漆、上漆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变电所、机车、客车、电瓶车等废弃的蓄电池,各种废电路板,使用碱进行道岔转辙机等清洗产生的废碱液,锅炉软化水处理更换废弃的阳离子树脂,房建生活后勤单位使用含有石棉的废绝缘材料、建筑废物,机务、车辆段污水处理产生的废油、油泥,以及其他含有或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等。铁路运输生产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是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其具有毒性(Toxicity,T)和易燃性(Ignitability,I)。这是铁路运输生产产生环节最多、数量最大的危险废物,涉及到运输、机务、车辆、工务、电务、供电及房建后勤等单位。

2危险废物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随着环境保护工作的不断深化,我们在危险废物管理方面虽然做了一些工作,但通过现场检查调研来看,铁路危险废物管理距国家和地方环保部门规范化要求还有一些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思想认识不到位

铁路是低耗能低排放的运输企业,过去我们传统地认为铁路环境保护的重点是运输噪声、废水、废气等污染防治,相比钢铁、有色、化工等行业,铁路运输产生的危险废物体量小、数量少,有时可以不值一提。盲目乐观的思想,导致部分单位对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不到位。没有认识到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t以上的,要严肃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性,没有树立牢固的红线和底线意识。

2.2产生环节鉴别能力不够

铁路运输生产多工种协同作业,产生废物的环节众多。部分单位生产及管理人员由于缺乏环保专业知识,虽然国家公布了危险废物名录,但面对繁多的名目,在源头产生环节不能有效鉴别,导致部分危险废物在计划申报、贮存管理、规范处置等方面出现不规范的问题。

2.3基础管理薄弱

虽然我们制定了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等,对危险废物管理提出了相应的要求,但与国家及地方环保部门《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2]、《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要求,还存在管理制度不健全、污染防治责任不明确、基础台账不完善等问题。个别单位还未实行计划管理和备案登记制度,部分危险废物存放场地不能落实规范化管理要求。

2.4结合部问题较多

铁路局计统部门负责环境保护工作,物资部门负责废旧物资的管理和处置工作。由于部分物资管理人员环保知识的欠缺,不能有效识别废旧物资中的危险废物及其危害特性,在公开处理废旧物资时也不通知环保部门参加,个别单位曾出现过将危险废物销售给没有环保资质的厂家回收的违法行为(幸亏及时发现、叫停,没有产生后果)。

3规范危险废物污染防治

规范铁路运输生产危险废物管理工作,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3]、环保部《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完善相应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处置等管理办法,健全相关基础台账。同时,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要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3.1源头监控

要根据生产工艺特点、原辅材料种类、性质和数量,分析可能产生危险废物的环节、数量和性质,注重危险废物产生的环节,制定针对性的防控方案,并向属地环保部门进行申报登记。

3.2分类收集

要根据危险废物的种类和性质,分类进行收集,标明危险废物名称、编号、性质、日期及数量等,防止交叉反应产生二次污染。

3.3定点贮存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设施和场所,要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警示标志、识别标识及包装物标签,准确填写危险用语和安全用语。要设置符合环保要求的危险废物贮存场地,防止流失和渗漏,设置标签和相应登记手续,不同废物间设置隔断或间隔。

3.4登记备案

依据环保部《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要在每年的一季度,按照属地环保部门的要求,制定并报送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危险废物产生及发生变化后,应及时向属地环保部门登记备案。

3.5规范台账

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要按照环保管理规范要求,健全完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登记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规范填报危险废物产生情况一览表、危险废物产生环节记录表、危险废物贮存环节记录表、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自行利用处置环节记录表、月度危险废物台账企业内部报表等管理台账。各单位统计上报、申报的危险废物种类、数量等须与生产过程原辅材料用量符合物料平衡关系,危险废物台账须与实物相符,报送相关部门的数据须一致。

3.6集中处置

危险废物应按照“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能回收并资源综合利用的废物要尽量回收利用,确无回收利用的实行集中处置。严禁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经营。危险废物转移前须向属地环保部门提报转移计划,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3.7应急预案

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要制定、完善《危险废物危害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危险废物及其产生设施基本情况,健全应急组织体系,规范应急预案响应程序,配置应急装备等。

4引申的思考

4.1切实提高红线和底线意识

近年来,国家不断完善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并修订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指标体系》,各级地方环保、公安部门也在全面强化行政执法,严厉打击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铁路运输生产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监管部门相关人员,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环境敏感性,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恪守底线,坚决不触红线。

4.2严格考核问责

铁路局要进一步细化落实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考核,对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及单位负责人除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同时纳入路局经营管理考核。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两高”司法解释,严肃追究刑事责任。

4.3在持续改进中不断提高环保管理水平

进一步梳理现有危险废物管理流程,结合铁路运输生产运行情况和管理现状,查找危险废物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完善管理流程、细化管理关键点,改进环保管理机制,以危险废物监管过程现场贮存管理、转移运输等工作流程为重点开展工作,全面加强危险废物监控和风险防范,在持续改进中提升环境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环保部.2016年39号令.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S].

[2]环保部办公厅.环办〔2015〕99号.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S].

危险废物内部管理制度篇3

关键词:危险废物;非法转移;管理;建议;

中图分类号:X7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3520(2015)-09-00-01

一、危废非法倾倒基本情况

2010年12月3日和7日,亳州市环保局先后接到涡阳县环保局、利辛县环保局关于在其辖区内发现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事件的报告。获悉情况后,亳州局立即向市政府和省环保厅紧急报告,并当即安排有关专业人员深入事发现场,协助和指导当地政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理处置及调查取证工作。在涡阳、利辛县境内共计发现1047桶危险废弃物。其中,涡阳县291桶,有10余桶出现泄漏现象,泄流于该县楚店镇徐大村南侧村公路两侧干涸的沟渠内,公路两侧均为农田;利辛县756桶,有390桶已被倾倒在阜涡河汝集段岸边的一个预先挖好的池子内,以及该镇王园村与郑寨村之间的幸福路两侧的生产沟内,倾倒距离约2000米,事故现场散发出强烈的刺鼻气味。经送样安徽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分析,利辛县与涡阳县境内倾倒的危险废物性状相同,其中均含有三乙基胺、甲硫醇―苯并噻唑、硼酸三甲基脂、磷酸三乙基胺、三甲基苯胺、苯并噻唑、硼酸、甲苯、苯酚、对二氯苯、二甲基苯胺等成分复杂的大量有毒有害污染物,多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所列的危险化学品。

二、危废处置及安全隐患消除

亳州市环保局在相继接到涡阳县、利辛县环保局对有关情况的报告后,立即向安徽省环保厅和亳州市政府作了书面紧急报告。亳州市政府要求迅速采取措施,确保人员和环境安全。按照亳州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亳州市环保局启动了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成立了专门污染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并在第一时间安排市环境监察和环境监测站有关人员赶赴现场指导和配合涡阳、利辛县政府开展处置工作。在做好全面排查的同时,亳州市政府要求涡阳、利辛县政府采取现场保护措施,设立警示牌、拉警戒线,并安排专人现场看管,防止造成人畜伤害。同时组织人员对危险废物进行清理,将受污染土壤、作物等进行收集。12月6日晚6时和12月11日凌晨1时,19车总计395吨危险废弃物及受污染土壤被滁州市超越新兴废弃物处置有限公司运走并进行安全处置。

三、案件调查与责任追究

经涡阳县和利辛县公安部门调查得知,这两处化学危险废物均来自浙江省东阳市横店镇的一家制药厂(此事也得到该制药公司一副总经理的认可)。涡阳县境内的非法倾倒者为楚店镇徐大村村民徐某,利辛县境内的危险废物是由利辛县张村镇任营村在外务工村民任某伙同河南籍民工高某从浙江运到亳州市,任某又将拉往利辛境内的7车物品承包给了汝集镇郑寨村村民杨某,由他负责找人倾倒。目前,公安部门已对有关当事人进行刑事拘留,依法立案查处;受雇于杨某的4位当地农民也已被治安拘留。鉴于利辛县阜涡河(受污染河段长达10公里,水量高达11万立方米)水样中已出现甲硫醇―苯并噻唑、3―乙基苯并噻唑―硫醇、硫基―苯并噻唑等物质,安徽省环保厅要求利辛县政府采取措施,组织人员在阜涡河下游拦坝阻止河水下流,在河边设立警戒,防止人畜饮用等。

四、加强危废管理的几点建议

(一)严格执法,查处违法行为。要对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单位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确保危险废物得到安全、及时地处置或利用。对拒报、谎报危险废物种类、产生量和流向,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将危险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单位或个人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在运送过程中丢弃、遗撒危险废物,不按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规范管理,加强源头控制。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危险废物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置或利用。对拒报、谎报危险废物种类、产生量和流向,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将危险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单位或个人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在运送过程中丢弃、遗撒危险废物,不按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规范管理制度严格规范企业危险废物的管理行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责任制,要有负责人分管,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各相关企业应严格对照国家管理规范和技术规定,加强各类废物的鉴别,合理区分一般废物和危险废物。

(四)加强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因发生事故或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污染危害,并向所在地环保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五)提高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及环保部门要把危险废物管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强化组织领导;全面掌握辖区危险废物的管理状况并强化监管。

(六)依法开展危险废物申报工作,认真制订年度转移计划并交由环保部门审批。危险废物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并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

(七)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民的环保意识,共同推进危险废物的依法有序管理。

参考文献:

[1]金萍,程君石.合肥市危险废物管理及处置前景初探[J].当代建设.2002(01)

[2]余令玮,曹连宝.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的实践与发展[J].环境导报.2002(01)

危险废物内部管理制度篇4

Abstract:Thefoundationofhazardouswastemanagementistherealsituationofthegeneration,disposalandcomprehensiveutilizationofhazardouswaste.Combiningwithworkingpracticeofinvestigatinghazardouswastes,thispaperpointedoutexistingproblemsinhazardouswastemanagement,andputforwardoptimizedsuggestions.

关键词:危险废物管理;调查方法;存在问题;优化对策

Keywords:hazardouswastemanagement;investigationmethod;existingproblems;optimizingcountermeasure

中图分类号:X7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2)11-0283-02

0引言

危险废物是一类特殊的废物,来源不仅涉及生产过程,而且是废气、废水处理过程中污染物去向的最终形式,其性质多种多样,种类纷繁复杂,鉴别困难,及易可能造成二次污染。近年来我国逐步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与控制,并相继制定和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等相关法律、技术政策和标准。

危险废物管理过程中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整个管理过程的准确运行必须以危险废物的实际种类、数量、性质等前提,所以在危险废物的管理过程中,危险废物调查的准确性、实用性至关重要,本文以某市为例,对危险废物的调查方法、存在问题及优化对策进行系统研究,以点带面,试图找出共性的因素,以为危险废物管理提供参考方向和科学依据。

1调查方法

1.1调查方案不同国家采用不同方法对危险废物的产生源、种类、性质、处理、处置及综合利用方法进行调查,各种调查方法也有差异。我国对危险废物的调查开展较晚,一般采用表格调查法为主。本次研究对某市危险废物进行核查的方法以各区、县申报为基础,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工作指南》中关于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的规定,危险废物申报起始量为10kg/a,按申报登记技术规范制作了危险废物调查表格和填表规定,采用填表格法要求各化工企业申报废物的实际产生和处理处置情况,核查内容主要是对危险废物的产生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贮存量和需集中处置量进行核查,参照2008年固体废物调查的调查数据,突出重点,对产生危险废物量大、污染危害重的企业作为主要核查对象。筛选重点企业进行现场实地核查,对不便于计算的,采取物料核算的办法对收回的表格逐一核实。

1.2调查方法在本次核查中,主要采取了四种相互补充的调查方法,具体如下:

①表格调查法。将预先设计好的表格发放至各产污单位,由其填写后统一收回汇总。调查内容包括生产单位危险废物种类、数量、性质、处理及综合利用等情况。②实地调查法。通过实地考察、了解生产单位的工艺流程、产生危险废物(含危险废物的车间及废物的临时堆放场)情况,察看生产运行中的危险废物管理、转移手续。③工艺审查法。在调查表中设计内容有原辅材料使用用量,工艺流程和产品等,根据这些资料判断企业可能产生的废物数量、特性和类别。④物料衡算法。根据以下条件,利用物料衡算法调查危险废物的性质和数量。

1)产品生产化学反应式(或物料衡算式);2)产品生产工艺过程;3)污染物在产品、回收物、原材料、中间体中的当量关系;4)产品产量及质量、产品收得率、转化率;5)污染物净化率、治理率;6)有关“三废”及污染物监测数据。

物料衡算式:∑G=∑G1+∑G2

式中:∑G――投入物料总和;∑G1――转化为产品的物料总和;∑G2――物料或产品流失量总和。

2调查结果及存在问题分析

2.1调查结果本次核查,获得了某市三年的危险废物产生、处理处置、综合利用、堆存(暂存)的数据,为环境管理部门制定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政策及法规、环保规划、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提供科学依据。但由于目前危险废物的管理处于刚起步阶段,任务较为繁重,且相关环保法律法规欠缺,各级环保局鉴别监测及管理手段有限,大多数危险废物申报表都是企业填写后上报各级环保管理部门的,不可避免的存在瞒报、少报或者漏报的情况;因此调查中尽量对各家企业逐一进行现场调查,减小误差。表1-表2为调查统计结果。

2.2调查结果分析根据三年危险废物核查结果汇总表,对照各项目审批文件汇总资料,发现危险废物产生、处置及综合利用情况,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预测结果差异较大。究其原因可能存在以下问题而导致的:

①环保部门监管不到位,企业存在私自处理危险废物的现象。

②各企业未达产生产,或者申报产品未全部生产。

③各企业采取改进生产工艺等措施,减少了危险废物的产生量。

④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预测各项目危险废物产生量偏大。

⑤企业填报危险废物调查表时存在漏报、瞒报、少报等现象。

⑥企业填报危险废物调查表时未将综合利用的危险废物纳入调查范围。

3优化对策分析

由以上分析可见,现阶段危险废物管理中,法律、技术规范、标准等已逐步完善,如何准确把握企业实际生产情况及危险废物产生量在危险废物管理中至关重要,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优化:

3.1严把审批关,提高审批文件数据的准确性加强环评文件的技术审查,对危险废物的产生环节上严格把关,减少物料平衡不合理、类比值不合理现象,二者应结合、相互印证,使危险废物源强数据最大可能的贴近实际生产情况。

3.2全面推广环境监理工作,确保项目批建一致危险废物大多产生于工业项目,工业类项目建设中情况较环评常出现调整,如主体工程生产规模、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设备等,造成危险废物及其它污染情况变化,在建好以后监管难度大,技术和人力上很难准确把握,全面推广环境监理,在建设过程中发现问题,能过调整报告等形式把变化后的源强情况上报主管部门审批,保证及时掌握相关危险源强信息。

3.3健全危险废物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管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细化日常监督管理。

3.4加大相应的、有针对性的惩罚政策对任意排放废物的违法行为,予以严厉制裁。危险废物的治理和管理在短期时间内难以有收益,很多企业不愿出资处理或不能完全处理危险废物,部分以违法方式转移或处理。

3.5加大宣传力度对于水污染、大气污染的宣传己经引起了群众的重视。但对于危险废物的宣传却很少见。由于宣传力度不够,群众警惕性不高,多数人并不知道什么样的废物具有危险性,更不了解危险废物对环境、人体将会造成什么样的影响;有关企业环保意识不强,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严重性认识不够,随意处置危险废物。

3.6建立危险废物即时统计数据系统建立适合本地危险废物管理的数据统计系统,企业以批量产品或按时上报本企业危险废物产生处置情况,主管部门在现实统计中,根据企业产品产量、危险废物登记数量现场核查,做到有据可依,减少漏报、瞒报、少报等现象,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4结束语

危险废物的管理是固体废物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通过正确的方法,掌握危险废物产生的真实数据,危险废物管理工作才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等要求规定,切实有效的实施,正确的核查方法及准确的数据将为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危险废物管理政策及法规、环保规划、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提供科学依据。

参考文献:

[1]高记.我国危险废物管理法律制度研究[D].西安建筑科技大学,2011.

危险废物内部管理制度篇5

一、工作目标

我局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一次危险废物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水平,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处置、倾倒等突出环境违法行为,消除环境安全隐患,杜绝危险废物突发环境安全事件发生。

二、工作任务

1、开展厂内自查。各企业自行组织厂内检查,主要检查厂内卫生死角,有无危险废物露天堆放、混入生活垃圾等现象;检查台帐记录,各项管理制度;检查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标志标识是否规范设置,是否落实“防雨、防渗、防散失”措施、核对危险废物贮存数量。

2、开展危险废物动态管理。各企业进行危险废物网上动态申报登记,并按要求填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形成我县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情况动态数据库,实现危险废物的全过程动态管理。

3、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检查。依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结合危废管理相关法规、标准、规范等,检查各企业规范化整治工作验收及整改落实情况。并在全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中正确反映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流向和利用处置情况。严厉打击危险废物倒买倒卖、非法倾倒、污染物偷排等违法行为。对分批次非法转移危险废物的,要按多个违法行为,依法分别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4、加快危废处置能力建设。自2012年5月我县危险废物处置单位朗地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到期后,全县危险废物处于无处处置的状态,给我县危险废物管理带来了困难。根据上级要求和我县自身需要,必须加速处置能力建设,我局将督促和指导朗地二期工程的建设,确保该公司年底投入运行。

三、工作要求

1、严格执行危废申报制度。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必须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如实记载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产生环节、流向、贮存、处置情况等事项;确保危险废物合法利用或处置,杜绝非法流失。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至少应保存10年。各单位要按时向我局申报危废产生、处置和贮存情况,根据省厅要求于每月5日前在危险废物网上申报系统中申报上月危废数据,并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的5日前向我局报送危废季报表(附件1),报表要加盖公章。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下一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报我局备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至少应当保存五年以上。当内容有重大改变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我局。

2、建立危废规范化管理档案。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和危险废物岗位人员责任制度,并将制度张贴于厂区显著位置、相应岗位和车间。危废产生单位应当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应急预案,并到我局备案。并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预案演练。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目录制定档案资料装订成册,并设专人保管。

3、建设符合国家标准的贮存场所。所有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必须建造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必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贮存设施地面须作硬化防腐处理,设置泄漏液体收集装置,贮存场所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的特性分类进行,各类化工原料包装袋(桶)应按照危废进行管理,各类副产品应取得相应的质量标准方能出售,危废在厂内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我局批准。

4、加强职工培训杜绝乱堆乱放现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对相关管理人员和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运送、暂存、利用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培训的内容包括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本单位制定的危险废物管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应急预案等;危险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存的方法和操作规程。培训工作每年不少于一次,并要建立培训档案,档案包括:培训计划、培训教材(结合本单位实际自编)、讲课记录、影像资料等。

5、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环保部门申请危险废物转移,经环保部门批准后方能转移,并在转移后三日内将转移联单报送我局。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各单位应妥善保管转移联单,联单保存期限最少为五年。

四、工作安排

1、自查阶段(2013年8月)各企业对固废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和排查,确保不遗留一个隐患。

2、整治第一阶段(2013年9月)县环保局组织专项检查,对检查中不规范的企业,提出整改意见,各企业落实整改,确保发现的问题整改到位。

3、迎查阶段(2013年10月~11月)。迎接省、市环保部门的督查、抽查,各企业准备好相关的资料台帐迎接省厅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