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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献血条例(收集5篇)

来源: 时间:2024-08-08 手机浏览

无偿献血条例篇1

资料与方法

统计了淄博市2010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所有无偿献血者26116人次,献血者献血前必须填写《献血者查体单》,工作人员进行仔细核对并填写各项查体结果和献血信息。根据性别、年龄、职业、学历等分别进行了百分比统计。

方法:制作了部分表格,内容主要有献血者的性别、年龄、职业、学历等,分析不同人群的献血比率,采取不同措施发动公民加入到无偿献血的大军中来。

结果

性别比例:在分析中我们发现男性献血者明显多于女性,是女性的两倍多。这与女性的身体状况、生理特点有区别,而且女性害怕疼痛、胆小等因素有关并且女性的社会活动范围小于男性也是原因之一。

年龄比例:献血者的年龄在献血者中是非常重要的,当人们的年龄>45岁,就认为自己的身体逐渐衰退,怕献血对身体造成损失。

职业分布:在分析中发现,献血者中工人所占比例最大,这与工人在人群中占有比例大、活动范围广,教育水平高、易于发动有关。

学历所占比例:在分析中我们发现,献血者的学历以中学和大专为主。

讨论

通过以上统计和分析得出结论:从献血人群统计来看,年龄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颁布和实施,我们采取了许多切实可行的措施。如加强了新闻媒体对无偿献血的宣传,人们对无偿献血的认识有了根本性的转变,由过去对献血的恐惧和抵制变成现在的积极参与,现在的献血群体不再是以大学生和工人为主,而是包括工人、农民、学生、个体户、干部等社会各个阶层,但是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提高,临床用血量的不断增长,更需要建立一支庞大的无偿献血队伍,以满足临床的用血需求。采取了许多切实可行的措施:寻求政府的支持,在繁华地带建立采血点,通过新闻媒体,呼吁全社会公民积极参加无偿献血。利用“电话招募”、“网络招募”、“短信群呼血源信息”,定期血源公告等措施,提高献血前、中、后的服务质量。2010年在城区新建了两处固定献血屋,献血屋软硬件配置都达到了省级要求。利用农村集市进行无偿献血的宣传和采集。大大方便了献血者,同时保证了血液质量和安全。

血液质量是血站工作的重中之重,为加强血液安全管理,提高血液质量,血站推行了质量体系建设。建立了从献血者招募、血液采集、检测、制备、储存、运输等完善采供血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发展和建立了以医务人员、大学生为主的流动献血队伍4500余人,献血>2000ml固定献血者队伍5000余人,无偿机采成分血队伍500余人,Rh(-)稀有血型无偿献血队伍400余人,保障了全市的临床用血。

强化工作人员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加强采供血前、中、后服务。提高穿刺技术,减小献血者,特别是女性献血者对疼痛的恐惧。建立健全献血者回访制度,定期向无偿献血者和医院发放调查问卷,征求社会各界对血站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献血者和供血医院满意度达98%以上。

稳定无偿献血队伍。组织稀有血型献血者赴莱芜、云台山进行联谊活动。组织献血>8000ml献学者赴厦门、武夷山考察学习,组织召开了献血>2000ml献血者座谈会,免费为献血>4000ml献血者健康查体、营造关心,支持无偿献血者的良好氛围。

利用各种方式宣传无偿献血对人体健康有许多好处,适量献血不会影响人体健康。特别是>45岁的中年人,经常献血可以预防心脑血管疾病,还可以提高骨髓造血功能,降低血脂,适量献血有益长寿。

国外及港台地区无偿献血概况: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已达到医疗用血全部来自无偿献血。如经济发达的美国、日本、加拿大、德国、澳大利亚,也有经济欠发达的阿尔及利亚、坦桑尼亚、尼日尔、尼泊尔、缅甸等,都实行了无偿献血制度。在许多国家,公民献血后吃几块点心,喝杯饮料,就各自去干自己的工作,从不领取任何报酬,人们把献血看作是健康人对社会应尽的义务,是很普通的事。所以,适龄、适量献血,对人体不会造成伤害,而且有益于身体健康。

通过以上内容的宣传和采取的措施,2011年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有效地扩大了无偿献血队伍,保证了临床用血的及时、安全、有效。为全市的血液管理和采供血工作做出应有的贡献。

通过对无偿献血者性别、年龄、职业、学历的统计,分析和讨论。我们认为针对不同人群,采取不同措施。加大宣传力度,增加采血点,延长工作时间,深入农村集市,提高服务质量,建立献血者回访制度,固定献血队伍。可有效地保证全市临床用血的及时、安全、有效。

参考文献

1王文秋,刘作功,王勤友.献血输血500问.济南:山东科学技术出版社,1999(1):1-10.

无偿献血条例篇2

一、工作目标

根据市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年本市无偿献血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年本区拟从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渠道募集无偿献血总量为10434人份(每人份200毫升),自愿无偿献血量力争达到无偿献血总量的85%。其中各镇、街道募集的无偿献血量为无工作单位公民总人数(包括常住人口数、暂住人口数)的0.5%,机关、企事业单位按照缴纳养老金人数的5%。

二、实施要求

(一)加强领导重视力度,增强血液管理工作创新意识

无偿献血和血液管理工作是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快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各镇、街道、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要充分认识到保障血液需求和安全,对提高重大疾病防控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所起到的作用。要充分认识抓好无偿献血和血液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与紧迫性,把强化血液保障体系,与建设城乡居民的公共卫生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和医疗保障体系等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区血液管理部门在无偿献血和血液管理工作模式中要勇于创新,敢于探索,在扎实推进计划无偿献血向自愿无偿献血的逐步转变过程中,要完善考核体系和宣传形式,广泛动员单位参加无偿献血,保证本市的血液供需平衡和安全。

区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无偿献血工作。各级红十字会和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要结合各自工作内容,利用网络等,参与推动无偿献血工作。

(二)加强宣传招募力度,增强全民自愿参与意识

各镇、街道、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要大力弘扬无私奉献和人道主义精神,增强全民自愿参与意识,树立良好道德风尚。要结合节假日、纪念日策划主题宣传活动,激发公民献血热情。以第五个“6?14世界献血者日”、《献血法》《献血条例》实施10周年纪念日等为契机,开展一系列生动、有效的无偿献血宣传推广活动。要转变无偿献血招募模式,充分利用单位或村(居)委的宣传平台,重点宣传献血的科学知识、献血的互助共济机制。

区血液管理部门要积极协调新闻宣传部门,加大新闻媒体对无偿献血和血液管理的宣传力度。同时要制定可持续发展的招募策略,潜心组建无偿献血志愿者队伍。固定、应急、宣传服务三支志愿者队伍人数要形成一定规模。通过培训、注册、考评等措施,规范无偿献血志愿者行为;通过提供优质服务,实施激励与关爱,不断增强无偿献血志愿者的自豪感和凝聚力。

(三)加强审核监督力度,增强血液安全防范意识

各镇、街道、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市无偿献血条例》,增强血液安全防范意识,杜绝雇人献血等扰乱无偿献血正常秩序的违法行为发生。要建立献血工作主要领导负责制,制定和完善无偿献血工作制度。要健全无偿献血招募网络,加强对基层献血组织者的培训和管理。要加强血源管理和审核,对献血者献血条件符合性进行初步筛选,对存在问题的人员要及时进行规劝和阻止,阻断重大传染病经采供血途径的传播。要积极配合区有关部门对献血人员的监督审核工作。

区卫生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本区无偿献血工作监督、专项整治与处罚的力度,协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非法采供血工作行为。要定期审视或检查血液质量和安全工作的进度与效果,做到预防为主、惩前毖后,形成推进和问责相结合的机制。

(四)加强用血监管力度,增强临床用血节约意识

各医疗机构要开源节流,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做好临床计划用血工作,增强临床用血节约意识,积极开展自体输血工作。要充分发挥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的作用,加强对临床用血的监管力度,加强审证用血率、用血告示等考核,坚决杜绝输人情血、安慰血等输血行为发生。要及时纠正不合理的医疗用血行为,降低用血费用,减轻病人负担,避免由此产生的医患矛盾,构建和谐的医疗氛围。要不断地扩大对各级医疗机构临床医护及管理人员进行全面的科学合理用血培训,提高临床医生输血水平及输血安全意识。

无偿献血条例篇3

一、2012年工作回顾

(一)加强政治学习,提高员工思想觉悟

1、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推进无偿献血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继续谱写我市无偿献血工作新篇章。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召开后,全站干部职工认真聆听和阅读了胡总书记的报告,胡总书记在报告中关于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阐述,强化政府在公共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同样对发展输血事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无偿献血事业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很大的社会公益性事业,是一项既光荣又艰巨的工作,大家一致认为,有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社会的广泛支持,我们有信心和能力,紧紧借助十七大这股强劲的东风,紧紧抓住十七届三中全会赐给我们的大好机遇,齐心协力,团结奋进,开拓进取,不断谱写无偿献血工作的新篇章。

2、继续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建立健全我站防控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管理长效机制。根据卫生部、省卫生厅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部署安排,我站领导高度重视,召开专项会议研究方案,并将之作为加强血站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的头等大事,制定了血站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成立了以站长为组长,书记、副站长为副组长,各科室主任为成员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先后5次召开全站干部职工大会,传达市卫生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会议精神,保证会议精神第一时间及时传达到每一位干部职工,使全站员工深刻领会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重大意义,认清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大大提高了预防和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3、深入开展行风评议和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活动。按照省纠风办2012年度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要求和市纪委三次全会的工作部署,我站把加强医德医风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和开展行风评议、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作为加强血站全面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血站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不断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行业作风建设的新路子,实现了无偿献血工作与精神文明建设同步发展,建立了与用血单位及广大无偿献血者之间的良好和谐关系。无偿献血工作是“求人”的工作,服务态度和服务水平的高低决定了单位的前途和命运。在广泛宣传发动的基础上,我们采取措施力促服务工作上台阶。结合行风评议、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开展了“百日优质服务竞赛”、“争创优质服务示范单位、示范岗”等活动,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制定了文明服务公约、文明服务“五修养”、文明礼貌用语100句、文明工作“十不准”;明确提出“爱是我们共同的语言”、“为献血者提供超出其预期的服务”、“让献血者高兴而来,满意而归”等口号。通过开展这一系列的活动,我站行风站风建设得到了明显的改善。人人乐捐血点被授予“文明窗口”和“巾帼文明示范岗”称号。

(二)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2、发挥媒体宣传作用,扩大无偿献血影响。全市各新闻媒体重视无偿献血宣传,充分发挥媒体的宣传作用,经常派记者采写无偿献血稿件,发表了大量宣传无偿献血文章。我站还与《惠州日报》、《东江时报》社合办了《惠州献血》专版,每月2期,内容包括“献血法规”、“献血之星”、“献血动态”和“各捐血点分布及时间安排”等。据不完全统计,今年先后在《中国红十字报》、《中国输血报》、《中国输血协会网》、《中国献血网》、《南方都市报》、《惠州日报》、惠州电视台、惠州电台等新闻媒体发表无偿献血宣传稿件210余篇。通过开展这一系列的宣传教育活动,市民无偿献血意识不断提高。

(三)创新工作模式,发展稳定的献血者队伍

4、加大外采工作力度。外采工作是血站各项工作的龙头,体采科主要负责各固定捐血点的外采任务。为确保全市各医院临床医疗急救用血需要,不管是赤日炎炎,还是寒风刺骨,或是刮风下雨,一年365天,全科员工忙碌在采血第一线,克服种种困难,团结协作,想方设法,加班加点,每天都完成和超额完成采血任务,从未发生过血液告急的现象。

(四)注重质量建设,确保血液质量安全有效

2、加强网络建设,实现信息化管理。今年对计算机软件和网络进行了升级,进一步规范了信息管理工作制度,提高了血站的工作效率和科学管理水平。目前已对采供血全程实现网络化管理,按照《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认真核实献血者身份,从血源登记、体检、检验、采血到血液包装、入库、出库等,进行层层把关,确保了血液质量。

4、加强岗位质量监控,确保血液质量

(6)阻止列表信息删除和献血者屏蔽。全年发血科共发现阻止列表信息35例,包括检验初检和复检信息的更改,修改检验结论。屏蔽献血者6例,主要原因是直接抗人球试验阳性,与多位用血者配型均不合。经血型室确认后,将献血者信息永久屏蔽,列为不能再次献血。

(8)严格执行《岗位质量扣分标准》。今年共提交站领导班子讨论研究处理的严重差错有一例。一般小差错共发现187个,扣分187分,违规扣款1870元。

(五)继续开源节流,降低物品成本损耗

2、加强财务及财产管理。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严格执行“三个一”:即一支笔审批、一个部门管理、一本帐登记。坚持财务收支两条线,所有开支经过站长同意,及时开票,及时入帐,报销实行“三章”制。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增强财务管理的透明度。积极开源节流,加强对招待费和水电的管理,实行建帐、建档,做到新添物资有登记,消耗物资有记载,借领物资有手续。

3、抓好固定资产管理,做好成本核算。固定资产管理历来是后勤管理工作中的难点。针对血站的特点,制定了有关资产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各科室的仪器设备实行“日日管理,分室保管,专人使用,专人负责,专人保管”的原则,落实责任到人,各科室负责对所有资产进行分类,并进行微机登录记帐,做到条目清楚,帐目相符。

4、做好安全生产和安全保卫工作,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加强大楼的消防安全及安全保卫工作,及时修理门窗、门锁和维护水电设施,杜绝安全隐患。

二、存在问题

1、血液时有偏型,尤其是春节前后,o型血就显不足。

2、服务质量有待进一步加强,个别献血者反映查询结果不方便,少数工作人员献血咨询不耐烦,还有多次进针不成功的现象。

3、无偿献血宣传面不够广,宣传深度不够,部分市民对献血仍感陌生。

4、缺乏学科带头人和拔尖技术人才;部分员工学习风气不浓,刻苦钻研学习精神不够。

5、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偏多,造成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与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比例,达不到上级规定的75%要求。

三、2012年工作计划

(一)进一步建立一支稳定的无偿献血者队伍

1、积极做好市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协调工作,充分发挥好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参谋和助手作用,强化政府领导,真正把无偿献血工作纳入市政府和市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大力推进自愿无偿献血工作的开展。

2、积极做好无偿献血登统计和联系工作,努力扩大固定的自愿无偿献血者队伍;实现目前随机自愿无偿献血向固定、预约自愿无偿献血转移,由一次、偶然自愿献血向多次、重复自愿无偿献血转移。

3、积极做好应急血库成员的发展工作,尽快建立起无偿献血工作的长效机制和应急处理机制,提高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血液供应和保障能力,推动无偿献血工作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4、要加强献血办、血源科外联工作力度,与多年来无偿献血工作一直做得比较好的单位和积极分子保持联系和沟通。依靠全市各县(区)政府、机关、企业、学校、部门,发挥他们人多和组织性强的有利条件,逐步建立和完善起一支相对稳定的应急献血保障系统。

(二)进一步做好采供血网络的整体规划和调整工作

1、制定和完善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进一步完善人人乐玻璃捐血屋的建设管理,力争在步行街再设立一个玻璃捐血屋。

2、制定血液计划供应制度,使供血网络覆盖到每一个需要临床用血的医疗机构,保证血液供应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确保临床用血的安全有效。

(三)进一步贯彻落实“一个办法”、“两个规范”

1、教育员工树立正确、全面的质量管理意识,建立并完善以质量为核心的规范化管理机制,将采供血的每个环节、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2、建立提高全站员工素质的长效机制,开展全员培训和考核;通过培训强化工作人员的质量意识和服务观念,使制度和规程的要求变成每个员工的自觉行动。

(四)进一步增强广大市民的无偿献血意识

1、充分发挥献血办公室这块金字招牌的作用,深入全市各单位、企业,把组织自愿无偿献血纳入议事日程,纳入本单位的精神文明建设总体规划中,并作为一项长期的主要工作抓紧抓好。

2、打造无偿献血志愿者服务队品牌,充分发挥志工在无偿献血宣传中的地位和作用。

3、为纪念世界献血者日,拟举办第二届“爱心无限颂献血”有奖征文活动。

(六)进一步加强临床用血指导和用血监管工作

无偿献血条例篇4

第一条为保证本市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本市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以下称适龄)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单位和公民应当自觉参与献血活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血液和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各类学校应当将血液和献血的科学知识纳入健康教育的课程或者开设专题讲座。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管辖范围内的献血工作,负责制定和下达年度献血计划,保证献血工作经费,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第六条市卫生行政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献血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本市年度献血计划,督促、检查献血计划的实施;

(二)制定献血、采血、供血、医疗临床用血的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

(三)负责本市采集、提供医疗临床用血的机构(以下简称采供血机构,指血液中心和血站)的设置和医疗机构应急采血的审批工作;

(四)负责本市与外省市的血液调剂工作;

(五)负责献血、采血、供血和医疗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六)实施奖励和处罚。

第七条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献血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椐本市年度献血计划,拟订本区、县的年度献血实施计划,安排、指导和督促献血实施计划的落实;

(二)负责本区、县所属的采供血机构采血、供血的监督管理;

(三)负责献血、医疗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四)实施奖励和处罚。

第八条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血液管理机构,承担管辖范围内献血、采血、供血和医疗临床用血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级财政、物价、教育、人事、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文化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献血工作。

第十条本市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第三章献血管理

第十一条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全市的医疗临床用血需求量和适龄公民人数,拟订本市年度献血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至区、县人民政府。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献血计划,拟订本区、县的年度献血实施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至各单位(包括中央和外省、市、自治区在本市的单位,下同)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的适龄公民(含外来务工人员)参加献血,保证本单位年度献血计划的完成。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地区内无工作单位的适龄公民(含外来暂住人员)参加献血,保证本地区年度献血计划的完成。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展献血工作。

第十三条有工作单位的公民,可以由所在单位组织献血,也可以凭本人《居民身份证》直接向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区、县血液管理机构登记献血,其献血量计入所在单位的年度完成献血数。

无工作单位的公民,可以由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献血,也可以凭本人《居民身份证》直接向居住地的区、县血液管理机构登记献血,其献血量计入所在地区的年度完成献血数。

公民可以凭本人《居民身份证》直接到采供血机构设置的采血点或者流动采血车献血,其献血量可以计入所在单位或者地区的年度完成献血数。

第十四条本市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

现役军人率先献血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会同驻沪部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市或者区、县血液管理机构指定的采供血机构或者医疗机构对献血的公民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对检查合格者发给献血健康检查合格证明。

采供血机构和医疗机构对献血的公民进行献血健康检查时,必须核对公民的《居民身份证》。

第十六条采供血机构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第十七条采供血机构应当向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

第十八条区、县血液管理机构应当向完成年度献血计划的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市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完成献血计划证书。

卫生行政部门对未能完成年度献血计划的单位,可以发出限期完成献血计划通知书;逾期仍未完成献血计划的,可以按照未完成计划献血量等量用血费的五倍,对其征收献血补偿金。

献血补偿金应当用于发展献血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禁止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

禁止雇佣他人冒名献血。

禁止伪造、涂改、出租、买卖、转借完成献血计划证书或者无偿献血证书。

第四章采血和供血

第二十条本市实行采血、供血许可制度。

未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采血、供血活动。

第二十一条采供血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设置采供血机构,必须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对符合执业条件的,发给采供血机构执业许可证。

采供血机构必须按照采供血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采血、供血活动,并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采供血机构在执业场所以外设置采血点或者配备流动采血车,必须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采供血机构采血时应当核对献血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和献血健康检查合格证明。

采供血机构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血必须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并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必须销毁。

采供血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保证血液质量。采供血机构对采集的血液必须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对血液的检测、分离、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采供血机构应当按照市血液管理机构批准的医疗临床用血计划,及时向医疗机构供血。

第二十三条采供血机构无法及时提供急救所需血液的,必须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急救的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必须严格遵守采血操作规程和制度,确保采血用血安全。

第二十四条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采供血机构和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第五章医疗临床用血

第二十五条本市实行公民个人储血、家庭成员互助、单位互助和社会援助相结合的用血制度。

在本市献血的公民(以下称本市献血者)有优先用血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本市献血者需要医疗临床用血的,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无偿献血证书用血。

第二十七条有工作单位的不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需要医疗临床用血的,凭所在单位的完成献血计划证书用血。

有工作单位的适龄健康公民未献血的,需要医疗临床用血的,应当向单位所在地的区、县血液管理机构办理用血证明,并交纳用血互助金。

未完成年度献血计划的单位,其职工需要医疗临床用血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血液管理机构交纳用血互助金。

第二十八条无工作单位的不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需要医疗临床用血的,凭家庭成员中本市献血者的无偿献血证书和户口簿或者有关证明向居住地的区、县血液管理机构办理用血证明;有适龄健康家庭成员而不能互助解决医疗临床用血的,凭户口簿向居住地的区、县血液管理机构办理用血证明,并交纳用血互助金。

无工作单位的未献血的适龄健康公民需要医疗临床用血的,凭户口簿向居住地的区、县血液管理机构办理用血证明,并交纳用血互助金。

第二十九条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需要医疗临床用血的,凭本人《居民身份证》用血,免交用血互助金。

无工作单位的公民因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年龄或者健康状况均不符合献血条件,需要医疗临床用血的,凭户口簿和有关证明向居住地的区、县血液管理机构办理用血证明。

第三十条急救病人需要医疗临床用血的,医疗机构应当先提供所需血液,病人及其家庭成员或者其所在单位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补办用血手续。

第三十一条公民医疗临床用血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区、县血液管理机构应当退还单位或者公民交纳的用血互助金:

(一)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年度献血计划的;

(二)公民或者其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在本市献血的;

(三)公民及其家庭成员均因年龄或者健康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

第三十二条公民医疗临床用血时,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

本市献血者及其无工作单位的家庭成员按照下列规定,减免上款规定的费用及本条例规定的用血互助金:

(一)本市献血者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内医疗临床用血的,按献血量的五倍免费用血,并免交用血互助金;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后医疗临床用血的,按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并免交用血互助金;

(二)本市献血者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内,其不符合献血条件的家庭成员需要医疗临床用血的,按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并免交用血互助金。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医疗临床用血的需要,制定医疗临床用血计划,报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血液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并经市血液管理机构批准后安排医疗临床用血。

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市供血的情况,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计划进行调整。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到市血液管理机构指定的采供血机构领取血液,并严格遵守血液储存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医疗临床用血进行核查。未经核查或者经核查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不得用于医疗临床。

医疗机构在病人医疗临床用血前,必须核对本条例规定的用血证明和有关证件。

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医疗临床用血应当执行输血技术规范,遵循合理、科学的原则,积极推行成份输血和自身输血,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对下列单位和个人,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给予表彰奖励:

(一)无偿献血累计一千毫升以上的个人;

(二)连续三年超额完成年度献血计划的单位;

(三)在无偿献血宣传、教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四)在医疗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五)其他为献血、采血、供血和医疗临床用血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七条伪造、涂改、出租、买卖、转借完成献血计划证书或者无偿献血证书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该证件,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雇佣他人冒名献血的,市或者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第三十九条采供血机构违反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采供血机构对医疗临床用血的检测、分离、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采供血机构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标准的血液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限期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病人医疗临床用血前未核对本条例规定的用血证明和有关证件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拒绝、阻碍卫生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扰乱献血工作秩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和没收财物时,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据。

罚没款全部上缴国库。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公民的配偶、子女、父母、公婆、岳父母。

第四十六条外省市来沪就医的公民需要医疗临床用血的,参照本条例公民医疗临床用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在本市的外国公民、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和台湾地区居民可以凭有效身份证件参加献血;需要医疗临床用血的,凭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用血。

无偿献血条例篇5

关键词:大学生无偿献血因素

1、问题提出

献血:献出自身的血液多供医疗上输血之用。一个健康人的总血量,约占体重的8%,一个成一个健康人的总血量,约占体重的8%,一个成年人的总血量约为4000~5000毫升。平时80%的血液在心脏和血管里循环流动着,维持正常生理功能;另外20%的血液储存在肝、脾等脏器内,一旦失血或剧烈运动时,这些血液就会进入血液循环系统。无偿献血是一项文明社会社会倡导的以奉献爱心为永恒主题的社会公益事业,是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标志。无偿献血活动大大增强了人们的社会责任感,增进了人与人之间的友谊。1998年国家制定《献血法》倡导社会各界爱心人士发扬人道,博爱,奉献的高尚精神,积极参与到献血的活动中来。大学生做为社会的主要群体肩负国家未来的建设,是无偿献血的主力,更要用行动点燃爱心之火,积极加入无偿献血者的行列中,实现自身的社。因此调查和研究大学生无偿献血情况及其影响因素就显得十分有必要。

2、献血现状

比较发达的国家献血者占人口总比例应该是4.5%左右,中等发达国家献血者占总人群人口比例是1%多。世界卫生组织建议最低的安全标准献血者占人口的1%左右,我们国家这个比例应该是0.8%多。2012年11月,浙江省省第五届高校无偿献血感恩月活动正式启动,奥运冠军占旭刚到活动现场鼓励大学生加入无偿献血队伍。今年11月14日—12月20日,是第五届高校无偿献血感恩月。目前,杭州日常临床用血至少需要700—800个单位,但街头流动采血仅能采集到一半,高校等社会团体的积极参与保障了我省血液供应。“高校学生是无偿献血的参与者,更是引导者。“省血液中心主任吕杭军介绍,高校无偿献血感恩月活动自2008年开展以来,高校学生献血热情明显上涨,在感恩月参与无偿献血的高校志愿者占全年高校献血人数近1/3。高校无偿献血感恩月活动已经成为我省高校无偿献血工作的一个品牌。

目前,杭州无偿献血占临床用血比例已由1998年的25%上升到2012年的100%;杭州日常临床用血至少需要700至800个单位,但是街头流动献血仅能采集到一半。不过,在广大无偿献血者的支持下,特别是在一些长期无偿献血志愿者以及城区、高校等团体献血者的支持下,浙江去年保障临床用血44.5吨,走在全国前列,其中,高校献血14185人次,献血量19689.5单位,约占总献血量的9%。自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颁布实施以来,通过积极探索、广泛宣传,杭州市献血工作已实现了由《献血法》颁布实施前的义务献血顺利向无偿献血的过渡。无偿献血人次从1998年的24294人次上升到2004年的131093人次。具体从我国大学生方面来看,先从性别比例看,男大学生的献血比例明显高于女大学生;从年龄比例看,80后大学生献血比例要高于90后大学生;从年级献血比例看,大学生献血人数从大一、大二、大三、大四逐渐递增。这可能与女生身体和生理状况、胆小怕疼、顾虑等有一定关系;年龄越大,年级越高,献血的机会相对多,接受宣传相对多,献血常识了解相对多,思想更成熟,社会责任感增强,均促使了个人参与到献血的队伍中。而对同一地区的高校学生而言,无论来自何学校,何专业,何地方,学生进入大学后其起点都差不多,同时在相对平等地摄取相关信息和参与无偿献血的机会与途径,故对献血行为影响不显著。

3、滞缓当代大学生献血步伐的原因:

针对调查中被调查同学所诉,统计一下表格,并简单分析得出滞缓当代大学生献血步伐的原因如下

第一,献血的渠道——献血难。目前大多数采血点都采用采血车的方式,而采血车一般固定在城市的几个点,且时间不明确,持续时间短,这对于想献血的大学生们来说是极为不便的。虽然目前采血车正逐步进化为温暖的采血屋,但也是极个别发达地区才具备。

第二,献血的措施——用血难。由于献血信息未全国联网,“献血简单,用血繁琐”就是被诟病已久的一个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规定,无偿献血的公民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内免费享受五倍无偿献血量的医疗用血。为了让自己和家人免费用血是很多人献血的理由。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患者献血信息没有全国联网,献血者用血时不能在医药费中直接扣除,而需要先垫付用血费,然后拿着献血证回到原来献血地区的卫生部门报销。由于先用血后报销的过程极其繁琐,很多人都不胜其烦,放弃了本应属于他们的用血权利。公众献血热情的下滑正在倒逼制度的改良。大学生处于日渐成熟的阶段,其献血的目的也一定程度上与家庭的利益连接在了一起,“献血简单,用血繁琐”也同样困扰着我们的大学生们。

第三,献血的安全性。安全问题毕竟是所有大学生最关心的,不少人开始怀疑流动采血车的采血是否安全无染,随着艾滋病感染者的增多和艾滋病防御的宣传强度加强,大学生对血液感染问题十分敏感。大学生普遍认为献血会增加更多的被感染机率,诸如爱滋、乙肝等等高致病性传染性疾病,尽管已有安全防护,可是难免万无一失。感染机率总是存在的。另外,许多大学生认为献血会对自身造成病理性伤害。献血造成的血管破损是终身无法修复的,由于献血造成的血管创伤在发生不可知的外力挤压下,有可能造成血管破裂。而且献血后,体内血量减少,导致脑部供氧不足,此时,体内会产生一种酸性成分,提高血液带氧量,而这种酸性成分,对人体的脑细胞有巨大的不良作用,所以献血后人会觉得头晕。长期献血者会造成反应迟钝,思维敏捷性降低。大学生作为脑力劳动者自然担心这一问题。

第四,献血的透明度。许多人包括大学生都在质疑:“血源到底去了哪里,是真的用到有用的地方还是被利用了?”按照法律的精神,无偿献血是一项典型的公益事业,既是公益事业,理应像慈善捐助一样,建立起一套透明的机制。一袋血几百上千元的费用合不合理,血站盈不盈利,这些不能靠文字精简的口头否定,公众希望看到的,是一个明白账,包括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费用,包括血站员工的福利待遇,包括与国外血站运营成本的横向比较等等。大学生大都本着奉献精神去的,他们希望爱心能用到实处,帮助急需帮助的人。而现实是,许多急需输血的病人输不起血,这些通过卖血得到的高额利润到了谁的腰包,我们对此一概不了解。只有献血制度透明,我们才能输得心安理得。

另外,部分大学生对自身健康状况不了解,对于何种情况适合献血何种条件不适合献血并不是很清楚,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鲜血行为的发生。

4、献血心态

大多数无偿献血者的心态是积极健康的、本着助人为乐、积德行善的心态为社会奉献一份爱心,不图回报。军人、在校大学生、医务人员是无偿献血队伍的主力军。这类献血者要给予充分的肯定,弘扬其无私精神、尽量为其提供便利服务,以此鼓动更多的人加入无偿献血的队伍中来。

但是小部分人并非怀着积极心态献血。有些人是以索取利益为目的而去献血。容易造成隐瞒疾病,冒名献血,严重危害血液安全,这是有悖《献血法》的初衷的。在献血员选择上药严格筛选、仔细核对身份证以及有关证件,确保血液安全。一些年轻人只是因为冲动好奇而去献血,献血动机不明确,对自己行为没有什么顾虑,易于感情用事。对于这类献血者更加需要进行献血教育。有部分人献血而是被动从众,迫于社会压力,或者单位压力不是很情愿而鲜血。也有人,把献血当做一项纪念,在他们看来献血是光荣的,值得纪念,肯定自己的社会价值。

在鼓励社会人士献血的同时,也要告知社会大众献血的注意事项,献血是一项长期的社会事业,献血者得知献血的知识,注意事项后,更容易让献血者提高警惕,更容易得知自己是安全的。在最大限度地排除了危险的可能性,献血者易于怀着积极心态参与献血,并且鼓励身边的同事家人参与献血。毕竟危险性在很大程度上是人们献血的心结。

5、调查分析建议:在对同学们进行问卷调查的过程中,针对阻碍无偿献血的因素提出以下建议

1).完善无偿献血制度,保障献血志愿者的健康,保证血液用到实处。

2).增加公民献血意识,加大无偿献血的宣传力度,普及无偿献血的知识,让公民真正了解无偿献血。

3).保证采血器具的卫生,干净。消除公民的疑虑。

4).对献血者及其家人有更多的医疗优惠,不用献血容易,用血难。

5).献血站和血液中心的医院人员态度应改善,穿戴应整洁,让献血者觉得他们值得信赖。

6).在鼓励大学生和军人献血的同时,应该多多鼓励公务员和医务人员参与其中。

7).标明献血流向,让献血者知道血液是否用到实处。

8).最重要的一点:血站和医院应该做到制度透明化,血液流向公开化,消除公民认为医院牟利的疑虑。

通过此次的调查,我们了解到,虽然杭州市大学生无偿献血走在全国前列,但仍存在一些问题,部分学生对无偿献血的认识不足,需要进一步加强引导。大学生对于无偿献血还是相当支持的,但是真正参加过无偿献血的人却占少数。这表明大学生对于无偿献血还有很多顾虑和疑惑,让他们不能真正参与其中。大学生是献血志愿者中的主力军,要让他们参加无偿献血,就应该消除他们的顾虑,向他们普及无偿献血的知识,说明无偿献血的利弊。保证用血器具的卫生,标明血液的流向,消除医院的牟利,做到医院、血站公开化,透明化,这样才能让他们积极参加无偿献血,保证血源的充足稳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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