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法(收集5篇)
城乡规划法篇1
一、重点工作推进情况
1、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推进情况。按照县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统一部署,我局自启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来,完成规定动作集中学习讨论5次,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民主生活会1次,城乡规划建设暨房地产市场经营管理法律法规宣传1次,党组成员分别讲党课一次。7月上旬,完成了局党组班子及成员个人对照检查材料的送审工作。
2、控违、治违情况。上半年,与国土局、镇、镇共拆除抢修抢建违法违规建筑(含临时搭建)37处,6312.6平方米;配合“三违”办拆除乡镇违法违规建设12处,985.27平方米。
3、牵头治理城区扬尘污染成效。一是运输弃土、砂石、煤炭、水泥等车辆均能按要求密闭覆盖运输,轮胎冲洗干净上路;二是建筑工地均能设置标美围墙,有条件的工地均能做到出入口道路硬化;三是均能做到降尘作业(含拆迁工地);四是工地出入口均能设置沉砂池,配备高压冲洗枪,并派专人负责出入车辆冲洗;五是由执法、城管、交警组成的联合执法工作队效果非常明显,上半年,684辆,劝返415辆,驾驶员写保证书120份,责令驾驶员自行清扫56次,对情节严重的处理35起,共处罚金4.8万元。此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绩,城区扬尘污染明显减少,也得到了社会各界、广大市民的认可。
4、对省委巡视组巡视县反馈问题整改工作推进情况。对县城新区开发项目相关手续办理、是否按规划实施等情况进行了全面清理。已清查出县城区有72个开发项目,其中手续齐全的项目47个,未办理相关手续或手续不齐全的项目25个;72个开发项目中未按规划批准内容实施的项目6个。目前,已对3个开发项目进入立案查处程序;已对黄金佳苑等5个项目按一般程序和两清程序处理结束。
5、城区“两清”推进情况。上半年,两清收费情况:国土255.6万元;建设规费、罚款151.13万元;地税131万元,实现了时间过半,任务过半。
6、对擅自改变停车场、公厕使用用途行为的查处监督情况。清理公厕26处(蹲位260个),其中正常使用18处,未投入使用的6处;1处因年久失修损坏严重停止使用;1处正在维修之中。腾退情况:未投入使用的公厕6处,通过清处,目前已投入使用的5处。
清理地下停车场28个(停车位1510个),其中正常使用的23个,未正常使用的5个;腾退情况:2处已恢复使用,2处未整改到位(群工部楼下盛世王朝娱乐会所,目前,国资办已启动法律诉讼程序;公园坝停车场我局正在调查、处理之中);1处因出入通道现被农贸市场占用暂时无法投入使用的南河郦景停车场,待县雄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建农贸市场建设完工投入使用后,将现以路带市的农贸市场搬迁至新农贸市场后即可投入使用。
7、安全、、维稳工作情况
接待来信来访256件次,办理领导交办件49件,办理纪委移交案件2件。
8、完成了县委、政府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任务。
二、存在的问题
1、商品房违法销售行为整治力度需进一步加强;
2、建筑工地整治质量需进一步提高;
3、乡镇违法违规建设整治配合、指导、检查、考核工作需进一步细化,违法违规建设整治力度需进一步加大。
三、下半年工作打算
1、继续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按照县委群教办教育实践活动安排,按时、按质完成第二阶段各项目标任务;
2、继续保持打击违法违规建设的高压态势。一是继续加大巡查和拆除力度,形成打击违法违规建设的高压态势;二是继续与国土部门一起从打地基时介入调查、处理,将违法违规建设遏制在萌芽状态;三是协调职能部门抽派专人,组建专班继续对县城区开发项目未批先建、批少建多、违法销售等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处理。
3、继续添措施,上手段,确保城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再上台阶。一是将继续对城区在建和基础开挖的68个工地采取日常巡查与重点工地派专人值守的办法,对不按规定降尘作业、围栏施工的一律采取停水、停电、停工等有效措施;二是联合执法队对运输弃土车辆不覆盖,带泥上路,沿路抛洒滴漏等行为进行严管重罚;三是积极协调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加大对城区主干道绕城路行道树的清洗力度;建好冲洗场加大对入城脏车的冲洗和处罚力度;积极协调配合硬化修补城郊结合部未硬化的道路及破烂的路面;对城区的土地进行撒草种进行临时绿化;四是积极协调配合红塔办、工业园、北改办等园办形成共识,形成工地规范管理齐抓共管的局面;五是加大不文明施工曝光力度,在县电视台滚动播放;六是对开发、施工企业不文明施工行为函告住建部门对其扣分处理,函告审计部门不予审计文明施工费;七是加大宣传舆论氛围,加大对乱倒弃土,乱扔垃圾,赃车入城等不文明行为的劝导、制止力度,形成合力治尘的良好氛围。
4、继续加大对省委巡视组巡视县反馈问题整改工作。在前期清理工作的基础上,力争在九月底前完成对新区开发项目无手续或手续不齐全的开发项目全部立案调查、处理。
5、继续加强城区“两清”工作。力争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三违”办下达的目标任务。
6、继续加大对领导批示件、局呈转件、纪委建设领域移交案件、群众来信来访案件的办理力度,确保件件落实,件件办结,件件回复。
城乡规划法篇2
关键词:城乡规划;法律体系;建议
当前,我国的城市化已具相当水平水平,尤其在东部地区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小城镇的发展加速。近年来,伴随新农村建设持续推进,城乡建设更是提升到了一个新的水平。但是,我国在城乡规划法律上却还存在一定的矛盾,特别是没有对城乡二元化问题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已经影响到我国城乡建设发展进程。如何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相关法律,促进城乡建设快速和谐发展,需要我们进一步加强研究。
一、我国城乡规划法律的概况
从改革开放以后,198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这标志着我国城市规划进入法律制度建设的全新阶段,1993年国务院又颁布施行了《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这“一法一条例”也成为我国城乡规划的基本运作制度。2008年1月起,我国实施了新的《城乡规划法》。
1.我国基本法律制度概况
我国城乡规划基本法律主要包括《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现行《城乡规划法》。主要规定了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城市规划制定制度。规定了城市规划如何编制、编制资质,审批程序等,明确了城市规划的概念、应含内容、编制原则、编制主体和阶段划分。
二是村庄和集镇规划制定制度。规定村庄、集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级人民政府审批,但是由于受地方基层政府发展意识、资金和技术力量的影响,我国村庄、集镇规划的整体水平还不是很高。
三是划定规划区实施统一规划管理制度。制定总体规划时,必须依据现实情况和发展需要划定统一规划区,将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布局,重要的基础设施、资源、城乡居住区、企业等纳入统一规划。
四是城市规划实施许可制度。通过“一书两证”对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避免城市发展混乱无序。
五是村庄和集镇建设的许可制度。村庄集镇新建住宅、乡(镇)村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必须取得选址意见书和开工批准。
六是行政处罚制度。对违建行为提出了处罚条款,以纠错和改正为目标,主要以罚款和拆除为手段。
2.我国城镇发展特点
一是城市数量和规模增加迅速。从1978年至2005年,全国城市总数由193个增加至661个。城市等级规模也发生了巨大变化,2005年全国城市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7.5万亿,达改革开放初期的100倍。
二是小城镇发展迅速。以县城镇和工矿城镇为主,乡镇经济、社会结构越来越和小城市相似,与周围农村的经济社会联系相对变弱。
三是流动人口数量庞大。目前,进城务工农民已超过1亿人,由于农民工多数在城市流动工作,而户口在农村,形成了中国特色的“准城镇化”。
3.我国现行城乡规划法律制度不足
一是城乡二元分治。大部分生产要素都在偏向城市流动,拉大了城乡差距。事实上,城乡作为有机整体,乡村不能健康发展,城镇不可能达到可持续发展目的。真正有效的城乡规划应是区域统一规划,将城乡作为整体统一考虑。受历史形成的二元结构的影响,我国城乡规划法律将城市和乡村区别对待,不利于城乡统筹发展。这种制度还造成了一定的法律空白,无法对一些地区进行有效管治。
二是计划经济色彩浓厚。《城市规划法》对规划管理、操作程序、监督检查、法律责任规定相对较少,且比较笼统,可操作性较差。随着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投资体制的改革、分税制等一些列制度带来了城市发展动力的多元化,需要城乡规划的法律制度做出回应,城乡规划法还要进一步加强对内对外开放的规划设计机构和人员的管理。
三是过于偏重技术管理,不利政府职能转变。随着社会发展,资源、环境压力不断加大,新的社会问题不断显现,城乡规划必须要能适应政府职能转变,由物质空间设计转变为综合规划,由技术管制转变为公共政策。
四是监督机制不完善。对政府部门的监督制约和对公民、法人以及社会组织的保护性规定都比较薄弱。过于强调政府责任,不能调动公众和多部门参与,规划决策被限制在了相对封闭的环境之中。
五是法律责任较轻。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过于原则化,可操作性差。主要提出了一些纠错规定,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过低;特别是对政府行为,除涉及经济犯罪外,基本上不会构成法律责任,削弱了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二、对完善我国城乡规划法律制度的几点建议
1.城乡规划法律制度完善应是阶段性的循序渐进
城乡规划法律制度应随城镇化的发展而进行适应性变化,在不同发展阶段制定不同的规则。在当前形势下,城乡规划法律制度首先要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重点加强:一是建立统一的城乡规划体系;二是完善的公众参与制度,保护公众利益并适应规划社会化发展需要;三是严格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制度,杜绝城乡规划工作中的随意、频繁变更规划现象,解决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滥用土地等问题;四是建立上级机关的规划监督制约机制,约束地方政府规划管理行为,将违法行为与进行法律追究的制度进行结合;五是完善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和注册规划师制度,规范规划机构和个人参与城乡规划的行为,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
2.统筹城乡发展,建立统一的规划体系
按照我国传统二元结构模式,城市是工业化基地,而乡村则主要为其提供基础服务,在这一模式下形成了与其对应的行政权力架构。“镇”被局限在有限范围内,主要为工业聚集地和政府所在地,与其周围乡村缺乏内在联系。近20年中,农村经济高速发展,使原有行政管理体制发生了巨大变化,形成了“镇”与周围农业地域密切结合的地域结构性,其中“镇”是核心,城镇基础设施向乡村不断延伸。城市对乡村的辐射带动作用越来越为明显,建立统一城乡规划体系的条件基本成熟。
在建立新的具体规定时,要进一步明确建设活动的限制范围,在限制范围外禁止进行基础设施之外的非农业建设;在限制范围内,也要划定一定的禁建区,包括生态保护和敏感区、各种文化保护区、地质灾害区等,避免杂乱无序建设,做好基本农田和耕地保护。
3.加强城乡规划的强制性
依据我国目前发展现状和国家战略调整,城乡规划法应由确定开发建设项目转变为保护脆弱的环境、资源和公共利益,合理布局关键性基础设施,并对次实行强制性规定,不得随意修改和调整。城乡规划应切实承担起协调城乡各项建设和城市公共利益之间关系责任,尊重和保护居民的利益,解决好城乡的人居环境问题,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城乡规划法篇3
关键词:城乡规划法;规划信息化;城市规划管理;珠海
Abstract:PromulgationandenforcementonJanuary1,2008,“townandcountryplanninglaw”.Comparingwith“theUrbanPlanningLaw”,belaw'sturntoplanasawholeemphasizingcityandcountryside,encouragefurtheradopttheadvancedtechnology,strengthenthetownandcountryplanningscientificalness,improvetheputsupervisionintopracticeandadministrativeefficacyoftownandcountryplanning.Howtomakeuseofthenewthattheinformationizeplanadministrationmeansputsintoeffect“townandcountryplanninglaw”torequirethatliftingplanscontrollevelundernewcircumstances,beworthyfortheplaninformationchemicalindustryauthortoponderoverthematter.Importantseveralcontentthemainbodyofabookispromulgatedrightaway“townandcountryplanninglaw”,hasplannedinformationizeconstructioncurrentsituationcombiningwithpresent,hassuggestedthatatpresent,theurbanplanningthereexistsseveralproblemsoughttopayattentiontoininformationizeconstructionanddevelopsinthedaystocome,andhavingbeeninprogressexpoundingcombiningwithinformationizeconstructionofZhuHaiCitytownandcountryplanningexample.
Keywords:cityandcountryplanninglaw;planinformationize;theurbanplanningmanaged;Zhuhai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0422(2008)11-0128-03
1前言
信息化技术进入我国城市规划领域的近20年间,为城市规划提供了现代化的技术支撑,逐步成为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过程中不可或缺的辅助手段,极大提高了城市规划水平和效率,并在人类社会城市规划进程中为城市规划龙头作用的体现提供了强大的科技平台。
随着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城市规划法》已不能满足新时期社会发展的需求。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实施,打破了原有的城乡二元结构,将规划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等各项工作以城市为中心扩展到城乡一体化,其覆盖的业务范围和地理位置都有很大的增加,要求更为规范、更为严格。这意味着在新法的指引下,规划信息化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规划信息化的发展如何能较好地应对城乡规划工作在广度和深度上的变化,规划信息化建设支撑部门有不可推卸的职责。面对全面实施《城乡规划法》而引起的规划管理体制改革、规划管理模式的变动、管理程序的调整,都需要信息技术支撑部门的跟进。因此,及早研究和谋划才不至于陷于被动。
2规划信息化发展现状
我国城市规划行业在近20年的发展中,在规划编制、规划设计、规划管理等多方面推进信息技术已取得丰硕成果。目前全国已有200多个城市建成了具有空间定位的基础设施管理系统;有近300个城市建成了规划(审批)管理系统用以辅助业务管理;全行业初步达到了图形数据管理数字化,规划设计可视化和方案成果网上展示;大多数城市政府规划部门所建立的政府专业网站,通过数字化、可视化、网络化及图文一体化的公共平台实施政务公开和公众参与,实现政府与公众的沟通和互动。[1]
然而,当前城市规划信息化建设与规划管理的实际工作还有较大差距。在2007年中国城市规划信息化年会暨规划新技术运用20年回顾与展望研讨会上,国家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司唐凯司长[1]在主题报告中,总结了目前规划信息化建设需要重视和有待解决的几个问题,比如规划信息化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有待提高;地区发展不平衡;不少地方建成的规划管理系统功能比较单一等。
《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实施对完善和指导当前规划信息化工作有着深远的意义,同时又对规划信息化提出了新的要求,是中国规划信息化发展中面临的新课题。
3规划信息化建设的新要求
从1990年《城市规划法》正式施行到2008年《城乡规划法》正式施行的近20年时间里,城市规划信息化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规划法制建设为规划信息化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支撑环境,规划信息化建设也促进和推动了规划法制建设。《城乡规划法》对新时期规划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也给规划信息化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1在规划管理方面,《城乡规划法》强调城乡规划综合调控的地位和作用,完善了“一书三证”的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制度和公众参与的制度框架,确立了严格的监督检查制度,强调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全过程的民主和公开。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要求,规划信息化应尽快完善“一书三证”的规划审批信息系统的建设,采用GPS、遥感等技术增强规划监督检查,完善规划服务网站,增强规划公示的参与力度,丰富规划参与内容,并开展城乡规划信息资源的整合,确立城乡规划信息化一体化建设体系,尽快将城市规划信息化的建设成果应用普及到各区县的规划管理部门。
3.2在规划编制管理方面,在《城乡规划法》“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下,各地都在开展城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规划编制任务加重,对规划编制成果的科学性也有更高的要求。应建立规划编制管理平台,对规划编制工作进行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借助高新技术加强对城市发展重大问题的前期研究,建立规划成果数据库平台,规范规划成果数据管理,实现各类规划成果的衔接,指导规划成果的实施和管理。
3.3规划数据共享方面,“三规合一”是规划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城乡规划法》第五条规定[3],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目前城乡总体规划与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三大规划间就存在内容不一致、相互衔接差等缺陷,不利于城乡发展。需在统一规划目标及统一空间管制基础之上,加强数据标准和数据共享机制的研究,统一空间数据管理,协调和衔接各类规划。
4《城乡规划法》下规划信息化的发展对策
针对《城乡规划法》对规划信息化建设的新要求,以下结合珠海规划信息化建设实例,对规划信息化发展的思考进行详细阐述。
4.1城乡规划信息化一体化建设
《城乡规划法》的颁布,意味着城市规划管理进入城乡一体规划时代。城乡一体规划信息化最关键的是规划数据整合,建立统一的标准,形成健全和完善的机制,最终实现在统一的平台上互通互联,保证信息上传下达。珠海市规划信息化建设在市域骨干网络的基础上,逐步开展了市――区规划信息化的一体化建设。
在城乡规划信息化一体化的建设前期,珠海市开展了规划业务办公系统的一体化建设,解决了市局和区分局的业务规范、规划信息、系统应用的一体化,提高了系统运行性能和数据安全性。
4.1.1业务规范一体化。统一了市局与区分局之间的业务规范。建立了市局与分局一致的业务立案标准、业务审查依据、业务审批流程,为城乡规划审批管理平台的整合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4.1.2规划审批信息一体化。实现市局、区分局各类规划审批信息的整合。市局分局的审批信息在同一数据库平台下进行集中管理。在各区分局信息化人才贫乏的现实条件下,为分局数据的管理和维护提供了坚实的保障,提高了规划数据管理的安全性。
4.1.3应用一体化。实现了统一的规划业务办公平台。按照权限管理,市局可查看各分局的业务审批信息,实施业务的督察督办及行政效能统计分析,提高了城乡规划市、区间纵向的规划业务管理水平。
4.2城乡规划编制管理
珠海市新一轮总体规划《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年-2023年)》已编制完成,依据《城乡规划法》“先规划后建设”的要求,目前城乡控规编制工作已全面启动,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繁重。为加快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指导城市建设,实现城乡统筹规划,珠海市前期开展了全市区地域编码体系的研究,建立了基于“综合分区―分区―片区―编制单元―管理单元―地块”六级体系的全市城市规划地域划分,并统一赋予各级唯一的地域编码,将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在内的全部城乡规划编制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建立了珠海市规划编制管理平台,提高了城乡规划编制效率和管理水平。
4.2.1规划编制工作的统一平台管理
珠海市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包括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市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分局,各编制单位在统一的规划编制管理平台上进行规划编制工作的开展,制定统一的规划编制工作规范标准,实现规划编制工作的规范化、流程化、信息化、科学化管理。
4.2.2规划编制项目的全过程管理
对规划编审业务的编制任务计划拟定、计划审核、经费使用、合同签订、评审会议纪要(初步方案、中期成果、成果、技术委员会)、公示、审批、成果归档等全过程实现流程化管理(图1)。结合《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完善了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保证了规划编制的科学性,提高了城乡规划编制的管理效率和水平。
4.3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数据库的建设
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介于总体规划与修建性详细规划之间的中间环节,在城市规划管理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城乡规划法》明确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律地位,严格规划实施的管理。控规成果作为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的必要依据,目前控规成果数据的管理尚不能满足规划管理的实际需要。主要体现在上下层次规划成果衔接不足、与规划历史数据和现状数据的时态关联不足、与实际规划业务审批管理的联系不足等方面。
珠海市以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工程为契机,依据《珠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珠海市地域划分及编码规则》及《珠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数据标准》等技术标准,以城市用地规划管理的实际需要为导向,建立了基于GIS的控规成果数据库平台,实现了对控规成果数据的科学管理。
4.3.1制定了珠海市城市规划成果数据标准化体系
建立一整套规划成果及基础数据的数据标准,完善的数据采集、监理、入库、更新、维护、分发和共享机制,保证系统数据的完整性、一致性和规范性。
4.3.2建立珠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管理平台
对中心城区内控规编制的现状调研数据、控规编制成果数据以及规划审批数据进行入库管理,实现规划数据的管理和应用,建立了珠海市城市规划管理空间信息数据库平台。主要包含的功能模块有:监理入库模块、图形操作模块、信息查询与统计模块、数据决策分析、数据管理模块、元数据管理模块、对外服务模块、三维效果分析模块。
4.3.3控规成果数据的关联设计
4.3.3.1规划数据的时态关联。城市规划数据信息来源于过去,存在于现实,并在现实中发生变化,是一组动态变化的信息。因此,基于时空约束条件,我们设计空间数据组织和地块编码关联性,用于实现对历史信息的动态回溯以及历史信息、现状信息和成果数据的关联;
4.3.3.2与上下层次规划成果的关联。控制性规划成果数据库作为珠海城市规划空间数据库的子库,与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数据都存在着逻辑上的派生关系。将规划成果数据先分成不同规划区域,再分为不同规划层次:总规、分区规划、控规,明确各区域数据的不同规划专题信息,定义各规划专题间的层次关系,理清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在珠海市统一的地域划分编码体系下,利用地域编码建立各层次规划成果之间的关联,实现规划成果在时空上相互衔接。
4.3.3.3与业务审批管理和规划编制管理的衔接。实现控规成果数据库、规划编制管理系统及业务审批系统的衔接。规划编制管理系统有效地对规划管理空间信息数据库中的数据以项目为单位建立关联关系,使用户可以便捷地从规划编制管理系统的图形模块中查阅关联的已入库的规划成果数据,实现规划编审系统的图文一体化管理;在规划审批管理系统中完善控规管理图形模块,实现对规划审批过程中对控规成果数据的查阅及统计分析。
5结语
中国规划信息化经过近20年的发展,已积累了一定的技术应用和实践经验,逐步显示出快速发展的潜势,具备走向规模化发展的初步条件。随着《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实施,如何提升法律监督能力,促进城乡规划法的实施,是中国规划信息化建设面临的新课题。由于机构改革的原因,珠海市规划信息化建设起步较晚,目前城乡规划信息化建设还仅仅是个开端,今后仍需要不断地探索。结合《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力求在城乡规划管理、全过程的公众参与及规划实施监督等方面提供更广、更深的信息化支撑,促进数据共享,推进“三规合一”,提升城乡规划管理的服务水平,提高城乡规划的科学性。
参考文献:
[1]唐凯.新技术在城市规划信息化应用的二十年[A].2007年中国城市规划信息化年会暨规划新技术运用20年回顾与展望研讨会,昆明,2007-11-24.昆明:昆明市规划局,2007.57~63.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Z].1989-12-26.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Z].2008-1-1.
[4]于卓,吴志华.信息技术在城市规划管理中的应用体系研究[J].武汉大学学报・工学版,2002(05):47~50.
城乡规划法篇4
关键词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规划;生态位适宜度模型;挂钩潜力
中图分类号F3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104(2012)10—0094—08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2.10.014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作为土地流转的一种新型模式,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1]。
由于我国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尚处于起步阶段,国内学者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讨论主要集中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意义的探索[2—3]、挂钩运作模式的研究[4]、挂钩政策的由来及挂钩政策落实阻力方面的分析[5]等。规划是土地利用和管理的龙头,是落实城乡建设的重要依据,然而目前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规划的开展还缺少相应的技术规程,关于挂钩规划理论和方法的研究还较少,例如周小平、黄蕾[6]等通过构建评价指标体系以测算级差区域指数划分挂钩供给和需求区域;宇德良、汪景宽[7]从项目区实际条件出发,采用特尔斐法选取挂钩选址评价指标,通过层次分析法确定权重,采用加权指数和法计算评价得分,并运用累积曲线分级法对对拆旧地块进行适宜性评价。相关研究为挂钩规划研究提供了新的思路,但在评价指标体系构建过程中采用特尔斐法、层次分析法等评价方法,使指标因子权重的确定过程受主观人为因素影响较大。因此,在相关研究的基础上,本文引入生态学中的生态位适宜度模型,以土地可持续利用与区域协调发展为目标,分别从区域生态条件、生产条件及生活条件3个方面,构建相应的土地利用生态位适宜度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土地利用生态位适宜度模型。该模型以“资源类型”替代因子权重,可以有效避免主观因素对评价指标体系的影响。同时,以生态位适宜度评价结果为表征量,构建城镇建设用地与农村建设用地之间的对应关系,能够具体有效地指导城乡建设用地挂钩规划的时空安排,为解决挂钩规划的技术难题提供方法借鉴及参考。
1挂钩规划原理与方法
1.1挂钩规划的原理
挂钩规划主要以促进城乡建设用地合理布局、加快城乡统筹为目标,其核心任务是确定挂钩的规模及其时空安排[6]。因此,挂钩规划的关键是建立挂钩需求区域与挂钩供给区域之间合理的对应关系。其中,挂钩需求区域是指重点发展城镇建设的地区,而挂钩供给区域是指挖掘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潜力,提供城镇建设用地指标的区域。
本文尝试运用生态位适宜度模型,针对挂钩供给区域和挂钩需求区域不同发展要求,构建指标体系,从而测算研究区域挂钩供给和需求的适宜程度。以各个区域的生态位适宜度作为重要指标,划分出基于生态位适宜度指数的挂钩供给和需求的高度适宜区、中度适宜区和低度适宜区。与此同时,按照人均建设用地指标法,结合《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测算供给和需求区域的挂钩潜力,以此划分出挂钩供给和需求的高度适宜区、中度适宜区和低度适宜区。将基于生态位适宜度指数的挂钩分区结果与基于挂钩潜力的分区结果做叠加分析,最终确定高、中、低三个等级的挂钩供给适宜区和挂钩需求适宜区。在做挂钩规划时,优先安排挂钩供给高度适宜区和需求高度适宜区的联动,并依次逐级关联,科学指导挂钩工作。
程龙等:基于生态位适宜度模型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规划方法研究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2年第10期1.2研究方法
1.2.1生态位适宜度模型
生态位作为生态学的重要理论之一,其概念最早由Grinell在1917年定义为:“生物在栖息地所占据的单元”[8—9],Hutchinson将生态位扩展为既包括生物的空间位置及其在生物群落中的功能定位,还包括生物在环境空间的位置,即“超体积生态位”[10]。近年来,生态位理论在土地资源利用方面的应用越来越多[11—12]。王筱明在耕地适宜性评价中引入生态位理论,并借助GIS技术计算各评价单元的生态位适宜度指数,界定区域内需退耕还林的地块[13]。罗小龙等将生态位及态势理论引入城乡结合部研究中,并具体分析了城乡生态位及其态势对城乡结合部空间扩展的塑造作用[14]。
城乡规划法篇5
根据县规划和建设局的安排,我将参加省建设厅、市规划和建设局组织的《城乡规划法》培训和我自己学习《城乡规划法》的体会向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作汇报。我的汇报分三个部份,第一部份是《城乡规划法》制定的时代背景,第二部份是《城乡规划法》的立法目的,第三部份是《城乡规划法》与原《城市规划法》相比较彰显的特点及主要内容。
第一部份:《城乡规划法》制定的时代背景
对《城乡规划法》制定的时代背景主要从二个方面来看:
一、以《城市规划法》为基础构建城乡规划法律制度的不足
1、城乡二元分治,不利于统筹发展
《城乡规划法》出台前,我国的城乡规划法律制度是建立在对城市规划管理依据《城市规划法》,对村庄和集镇的规划管理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基础上的城乡二元结构管理模式。城市和乡村分别对待,不同的法律和法规,分别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不利于城乡统筹发展,还造成了法律空白,在一些地区无法进行有效的规划管治,这一点在城乡结合部地区和各类开发区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2、偏重技术管理,不利于政府职能转变需要
《城市规划法》形成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初期,内容上难以突出城乡规划必须适应政府职能转变,难以充分体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原则。今天已十分明确,城乡规划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很强的工作,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广泛领域。城乡规划由物质空间设计走向综合规划,由技术管制走向公共政策。由于《城市规划法》没有突出对公众利益保护的规则,使规划在制定和实施管理中不能十分有针对性地保护资源、环境、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以及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
3、不适应经济体制转轨后的开发管理
《城市规划法》在内容上对规划编制作了较多规定,而对规划管理、操作程序、监督检查、法律责任规定得较少、较笼统。随着改革的深化,一系列新制度,如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投资体制的改革、分税制等,带来城市发展动力的多元化和利益群体的分化。建设单位有着不同价值取向和行为方式的利益主体,甚至地方城市政府也产生了追逐利益的冲动。
4、《城乡规划法》出台前的规划体系难以适应城镇化和城乡建设发展的需求
⑴各级城镇体系规划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导致城乡规划缺乏基本的区域协调与制约机制;
⑵城市总体规划内容繁杂,强制性内容不明确,难于作为管理依据;
⑶镇的地位及其规划缺乏实事求是的定位和规范,导致小城镇规划的法律规范薄弱;
⑷城镇详细规划缺乏严格的法定约束,导致详细规划从制定到实施都表现出随意性,各级城镇的规划实施管理难以有效规范;
⑸乡村规划缺乏强有力的法律规范,导致乡村建设难以逐步实现集约化发展。
5、监督机制不完善,不适应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城市规划法》比较注重对行政权力和管理手段的维护,而对政府部门实施监督制约和对公民、法人以及社会组织的保护性规定薄弱。在规划编制的组织上,强调单一的政府行政部门责任,没有将公众参与、多部门参与作为法定程序;规划决策限于一个相对封闭的机制。据此形成的规划管理体制,使编制和实施规划的职能主要集中在城市政府,而立法机关、上级政府、社会公众对规划工作这一行政权力缺乏有效的监督,对地方政府的违法行为缺少法定的纠正能力。(举李伯富规划修改的例子)
6、法律责任较轻,不利于维护规划的严肃性
《城市规划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较为原则,可操作性差。主要针对违法建设行为本身提出纠错规定,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仅涉及由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特别是对政府的违法行为,若非涉及经济犯罪,基本上构不成法律责任。这样的法律制度,为规划决策提供了很大的随意性空间。对于建设单位和个人而言,为了谋求利益最大化,也会在计算违法和守法的成本后,不惜违法牟利。鉴于一些地方违法的机会成本远低于守法的机会成本,更加导致违法建设行为屡禁不止,严重损害了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二、城市规划工作大背景发生了深刻变化
1、经济体制改革促进城镇化快速发展
⑴城市数量和规模迅速增加,建设量大面广;
⑵小城镇发展,建制镇内涵发生了本质变化;
⑶全国范围内人口流动数量庞大。
目前,全国流动人口为1.3亿人。全国人口流动主要有以下一些特点:从距离上看,以近距离的省内流动为主体;分省看,从经济欠发达地区向经济发达地区流动。分城乡看,主要是从乡村向城镇流动。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十一五”期间流动人口的流向格局不会有大的变化,规模可能会持续增大。
2、经济体制改革使城市规划工作面对新问题
⑴我国城镇化发展水平不平衡;
⑵快速城镇化与人均资源少、环境脆弱的矛盾更加突出;
⑶经济体制改革,市场配置资源,看不见的经济之手发挥作用;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全国经济体制改革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在配置社会资源方面所发挥的作用日益强大,给我们城市建设和发展带来了无限活力。但是,由于我国市场体制尚未健全、行业分割、城乡分割的因素,也存在着市场机制失灵问题。第一,以优胜劣汰为主要特点的市场机制无法解决由于城乡发展政策。第二,城镇商业性公共设施建设过量,政府主导性公共设施建设普遍不足。第三,必须依靠政府才能解决目前所存在的住房供应结构失衡、农民工进城务工的生存保障和城市特色风貌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3、城市规划管理依法行政成为迫切要求
⑴市场对资源配置起主要作用,城市规划作为公共政策首先要保护公众利益与公平,而不是操作具体项目;
⑵城市规划决策对经济发展能造成很大的影响,各级领导都认识到,城市规划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难以估量;
⑶经济成份多样化,城市规划涉及到公共管理与私有权利的关系,城市规划的实施无权损害私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