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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环境保护的见解范例(3篇)

来源:其他 时间:2024-02-24 手机浏览

对环境保护的见解范文篇1

关键词:环境保护税税收政策环境税制

环境保护税作为一种经济手段,具有其独特的优越性,世界各国纷纷通过开征环境保护税以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国家有美国、荷兰、丹麦及瑞典。我国人口众多、地域辽阔,作为一个大国,在环境问题的处理上对世界来讲具有很大的影响,并受到世界各国的关注,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都受到环境的束缚,如若处理不当会产生严重的后果。今年6月,国务院法制办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环保“费改税”渐行渐近。这说明我国已经愈来愈重视环境问题,开征环境保护税既是国际社会的要求,也是我国可持续发展的保障。

我国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征收排污费,标志着我国开始利用经济手段来保护环境,但排污费政策有诸多不足。通过对我国开征环境保护税进行具体分析,可知实行符合我国自身发展且具有特色的环境保护税,可以达到保护环境、发展经济的目的。

一、环境保护税的概述

(一)环境保护税的概念。环境保护税最先由英国经济学家庇古提出,西方发达国家普遍接受这一观点,运用环保税手段来缓解环境恶化。根据某些物质每单位所使用的量来征收的税费,这些物质在使用或在释放的时候都会对环境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这是欧盟统计局对排污税所作的解释。环境保护税是通过税收手段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社会成本内部化到生产成本和市场价格中去,再通过市场机制分配环境资源的一种经济手段。制定环境保护税法,目的在于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社会节能减排,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按照《征求意见稿》,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及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二)环境保护税的主要特征。普通税收基本上都是强制的、固定的、无偿的,环保税不仅具有这些特征,还具有其他税种没有的特征,包括:(1)环境保护税是服务于环境的;(2)环境保护税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经济手段,将环境保护纳入到经济当事人的行为决策中,促使生产者在实现经济利益的同时注重环境保护;(3)环境保护税很难转移到别人那里;(4)环境保护税会对不同的生产要素产生不同的影响,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率;(5)环境保护税可以鼓励人们保护环境,相反也能惩罚破坏环境的主体,协调正反两面。

(三)环境保护税的作用。

1.对于生产者而言。企业要想赚取更多的利润,必须降低生产成本,减少所要交的环境保护税,从而不得不改变以往的生产行为,减少污染;环境保护税的实施是为了监督企业改进生产技术、提高产品的收益率,对资源进行合理的分配,促使资源得到合理有效的利用。开征环境保护税对于生产者自身而言,也具有不容小觑的作用。

2.对于消费者而言。政府对污染商品征收的税费,表面上看是由企业承担的,本质上却是由消费者偿付的,因为企业将税费随商品一起转嫁给了消费者。政府对那些污染商品征税,企业将税费转嫁给消费者,消费者就会觉得这些商品的价格较高,不易接受,转而寻求其他的清洁商品进行替代。这样层层下来,就会改变消费者的消费观,改变其消费行为,最终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3.对于社会而言。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对整个社会而言,有利于促进社会资源得到公平合理的有效利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机制。通过环境保护税的征收,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缩小地区间的经济发展差距,实现社会公平。环境保护税的征收也使整个社会提高了环境保护意识,使人们能够正确地认识到自己的所作所为给环境带来的危害,使资源浪费者、环境污染者能够主动承担起自己的责任,为保护环境、减少污染献出一份力。

二、我国与环境相关的其他税收政策

(一)增值税。我国增值税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具体优惠政策如表1所示。

(二)消费税。消费税主要是在生产、加工和进口环节对应税品进行征税。开征消费税的主要目的是调节社会消费结构、改变消费方向等,客观上提高了资源的利用率。消费税主要的课税对象为汽油、鞭炮、小汽车等。

(三)资源税。资源税不像其他税种涉及的范围那么广,主要是对资源及资源开采进行征税。资源税的征收能够客观提高环境资源的利用率,抑制资源过度开采,促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具体课税对象包括煤炭、原油、盐等。

(四)其他相关税收政策。如上页表2所示。

三、环境保护税的要素

(一)总则。我国开征环境保护税,首先要确定目标,通过前面的介绍可知环境保护税最主要的目标是保护和改善环境,还可以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实现环境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还能革新产业技术,发展环境友好型的产业等等。

(二)纳税义务人。按照《征求意见稿》,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及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义务人。

(三)征税对象。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凡是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建筑施工噪声和工业噪声以及其他污染物等都是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新环境保护法等要求,促使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征求意见稿》规定,对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加倍征收环保税。对依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征收环保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对于颇受关注的对二氧化碳排放征税问题,《征求意见稿》未作规定。

(四)税目。与国际上排污税税目不同,我国目前是开征环境保护税的初级阶段,设立税目应该结合我国国情,从最需要解决的地方入手,由简单到复杂,循序渐进。我国目前环境保护税主要是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建筑施工噪声和工业噪声以及其他污染物等方面进行征税。

(五)税基。即计税依据,国际上的税基主要有污染物的排放量、污染性企业的产量以及在消费品中存在的污染物数量等。以污染物的排放量作为税基,最明显的作用就是促使企业减少污染排放,提高技术,提高资源利用率;以污染性企业的产量为税基,企业只有减少生产,降低产量才能减轻税负,笔者认为不利于提高企业的积极性,也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和资源的有效配置;以在消费品中存在的污染物数量为税基,对消费者能够起到一定的控制作用。目前我国采用三种税基相结合的方式,如:(1)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2)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3)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4)应税建筑施工噪声按照施工单位承建的建筑面积确定;应税工业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六)税率。税率是对征税对象的征收额度,也是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我国现行的税率主要有比例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定额税率、超率累进税率。税率的制定要注意:一是要注意适中原则,要把大众的接受程度考虑进去,要注意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注重公平公正;二是注意税率的弹性,要根据不同时期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对税率进行调整和改进,不能一成不变;三是要注意税率的多样化发展,因为我国地域宽广,各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各地的污染物也不同,所以设置税率时要考虑到这些因素。笔者认为我国目前可以使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相结合来确定环境保护税的税率,征收比较方便,当然对于特别的税目也可以使用累进税率。

(七)优惠政策。《征求意见稿》对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的应税污染物,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城镇污水处理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免征环保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低于排放标准50%以上且未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减半征收环保税。

(八)其他。环境保护税由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征收管理,与此同时,还需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环境保护税法和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对应税污染物监测、监督和审核确认的职责,协同税务机关做好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环境保护税征收按月、按季或者按年计征,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申报纳税;环境保护税纳税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等。

四、结语

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我国开征环境保护税是巨大的进步,但要保护环境仅依靠征收环境保护税是远远不够的,还应该制定好配套措施。一是要完善环境保护的征管体系,虽然目前已经制定了《征求意见稿》,但应进一步加以完善以使其具有科学性、规范性、针对性和权威性等特点;二是增强征管力量,提高征管技术,通过电视、广播等媒介提醒人们关注环境;三是协调中央和地方,规范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税收分配制度,调整中央与地方政府的管辖权,解决好中央与地方的利益问题。国家可以将环境保护税反作用于环境,用来投资建设环保事业,造福人民大众,促进社会节能减排,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参考文献:

1.国务院法制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2015.

2.杜万平.美国排污交易制度的理论和实践难题[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2011,(01).

3.徐艳,伍月倩.对环境税的征收及其征管的探讨[J].环境科学与管理,2011,(9).

4.北大林肯中心.环境税的国际经验[R].北大林肯中心环境税研究小组,2011.

5.董战峰,葛察忠等.“十二五”环境经济政策体系建设路线图[J].环境经济,2011,(06).

作者简介:

对环境保护的见解范文

环境保护教育不仅仅是针对某个层面人群的教育,它应该是针对全体社会人群的教育,在经济全球化的同时,环境保护问题也成为全球化的问题,我们应提升每个群体人员的环保素质,为环境保护做贡献。中职教育是现阶段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为社会输送基础工作人才的关键部分。中职学生大多会成为一线的生产者、经营者、技术工人,结合现阶段的工业化、现代化的社会生产现状,提升中职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是合理控制和改善环境破坏现状的关键措施,对于全社会的环境保护工作将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一、结合教材研究性学习

影响环境问题的因素有很多,我们能直接感受到环境破坏的影响,如全球变暖、土地沙漠化、气候恶劣、淡水资源减少等。中职学生要想了解化学对环境的作用,首先肯定是通过教材知识了解相关化学与环保的内容。但是书本知识又未免具有局限性,这就需要化学教师在提升学生环境保护意识的过程中,将教材中的化学知识进行扩展和延伸,注入生活中的实际例子来进行讲解和分析。比如,在学习酸雨的危害时,举出实际生活中取消燃煤锅炉的例子;在学习氮磷化合物时,举出现实生活中提倡无磷洗衣粉的例子;在学习金属铅的相关知识时,举出国家提倡使用无铅汽油的例子等。这些都是对环境进行保护的生活实例,将生活中的实际举措与教材知识相关联,可以更好地促使学生了解生活、了解化学、了解环境保护。

在中职化学的教学过程中,教师可以通过一些化学实验向学生讲解化学试剂用量对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比如,在检验硫酸根离子存在的实验中,加入BaCl2的量不是越多越好,易溶于水的BaCl2是钡化合物中毒性最大的物质,过量的BaCl2排入到水体系统中会产生土壤或者水质污染,水体中含钡最高允许浓度不超过1.0mg/l。在制取氯气的实验过程中,也应该控制各物质的用量。对化学仪器的清洗以及回收也应该特别注意。所以,在化学教学和实验过程中,对环境保护知识的研究性学习应该特别关注其与实际生活的联系,让学生意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让每个人都能为环保做出自己的贡献。

二、专题讲座研究性学习

化学是影响环境的主要参与者,在中职化学的教学过程中,教师可以利用课余时间组织环境保护专题讲座,让学生对化学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产生足够的重视。专题讲座的内容可以是收集环境破坏的现状及其危害性。比如,当前世界上正在生产和使用的化学药品有十万多种,仅仅美国一个国家的工业生产一年就能排放近30亿吨的化学废弃物。这些废弃物有60%进入了大气,有10%进入了表面水系,剩下的30%进入了土壤。环境是全球化的循环体系,不管化学是对哪个生态系统进行了破坏,最后都会归结到整个地球的生态系统中去,这就是化学对生态系统和环境的影响。有针对性地举行专题讲座可以举出一些实际危害很大的例子。比如,着名的“洛杉矶烟雾”事件,1952年的伦敦烟雾事件,还有我国20年代初的化学药品泄露,2000年后的沱江被污染、松花江大面积污染以及太湖大面积出现蓝藻等,这些都是化学污染和环境破坏的实例。这些实例让学生们认识到化学和科学研究进步的同时,对环境破坏的防治也是迫在眉睫的。

在专题讲座过程中,不能一味地讲解化学污染的危险性,同时也应该让学生了解到化学研究可以转向保护环境的一面。比如,“无氟空调”就是可以减小对臭氧层的破坏的产品。同时,可以研制或使用一系列的环境友好型物品,最大限度地利用无毒害的原材料,节约化学能源,开发新型无公害能源,促进社会发展的同时,也能保护环境。对中职学生进行化学环境保护专题研究性讲座,可以促使学生更多地认识到化学对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提升学生的素质,起到“从我做起,广泛宣传”的作用。

三、课外活动研究性学习

通过社会实践等课外活动,加深对环境保护的研究和理解。社会是研究环境影响的主场地,只有走出学校、走向社会才能真正地感受到理论研究的真实性。课外研究活动是对课内化学知识以及课外讲座的补充和实例证明。比如,教师可以带领学生对当地主要环境污染进行研究,并让学生们给出自己的解决意见,与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对比,并分析相互之间处理方法的不同之处,对不足之处加以点评。还可以组织学生进行空气可见度、污染物浓度、汽车尾气排放、当地水质、雨水酸碱度等的检测,并可以组织学生进行净水实验、废弃物收集、废旧电池收集等。通过一系列的环境保护课外活动,让学生亲身了解环境破坏的危害性,并通过参与活动,让学生提出一些可行的保护环境的建议或者意见。在学校内,召开关于环境保护的主题班会,对实践活动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并根据学生们的建议采取相关力所能及的措施。在学校内举办相关宣传专栏以及环境保护展览等,通过一系列的宣传和展览,让学生都了解到保护环境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总之,环境保护是每个人的责任。在中职化学教学过程中,教师要加强对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的引导,并促使学生从自身做起,关注环境保护,关注化学发展方向以及自身未来职业发展方向的环境保护问题,为环境保护贡献出自己的一分力量。

对环境保护的见解范文

第二条环境保护法律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问题,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办理。

环境保护行政法规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问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行政法规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办理。

第三条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具体适用的问题,部门规章理解和执行中的问题,以及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授权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解释的问题,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第四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布的法规解释,具有普遍执行的效力,可作为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执法依据,可以在有关环境法律文书中直接引用。

第五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行国家环境法规解释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执行国家环境法规解释的具体行政行为与解释相违背的,责成其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应当做出法规解释:

(一)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法规解释请示的;

(二)其他国家机关建议或者商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作出法规解释的;

(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根据环境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情况,认为需要作出法规解释的;

(四)需要作出法规解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报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作出法规解释时,除提出解释的问题外,应当同时提出本部门的意见,并附送有关本案的主要背景材料。

报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作出法规解释的请示,应当一事一请示。

第八条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作出法规解释,应当以正式文件提出请示,以其他形式提出的请示,不作为办理法规解释的依据。

第九条省级以下的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报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作出法规解释的,应当按程序报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决定,并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请示;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请示的,应当抄送被越过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政策法规司管理和组织办理法规解释。

第十一条法规解释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根据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法规部门确定法规解释项目;

(二)法规部门组织、研究提出法规解释草案,涉及核安全法规解释的问题,由总局核安全部门提出解释草案;

(三)法规部门组织论证,必要时可征求国家有关机关的意见,提出法规解释送审稿;

(四)按照程序将解释送审稿报总局局长签发。

第十二条对已经确定的法规解释项目,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

对于重大和复杂问题的解释,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三条法规解释文件分别使用以下形式:

(一)对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解释,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的形式作出:

(二)对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的解释,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函的形式作出。

第十四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作出的法规解释,除发送提出请示的部门外,可视情况在全国公开发行的主要环境报刊上公布,必要时抄送国家有关机关。

第十五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原国家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法规解释,如与新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规、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不一致的,原已作出的法规解释自动失效。

第十六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应适时对法规解释文件进行清理。对需要修改、补充或者废止的法规解释、参照本办法有关制定解释的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环境保护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并由总局标准部门参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组织办理。

第十八条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请示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建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的问题,如不属于环境保护法规解释的范围,由有关司(办)按职责分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