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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税务管理办法(精选8篇)

来源:网友 时间:2023-08-02 手机浏览

集团税务管理办法篇1

会计内部报表执行对*月份会计报表审核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如:①@#¥公司的费用明细表;明细目录未按新规定执行,使用的仍然是老格式,发现后要求重新调整编制②宁波公司未按新表编制,因为信息传递上的出了问题,已通知从*月份报表按新表式编制。对这件事的反思,一项新工作的推行,一是要责任人大力宣传并监督执行,二是执行人足够重视并自觉执行,只有这样一项新工作才能有效地推行。对会计报表推出执行*个月后进行反检,从会计报表格式设置上看,报表格式设置还是比较科学,能比较清晰地反映会计的有关信息。但房地产行业的特殊性,销售收入与结算利润有一个时间上的差异,这样损益明细及异动情况表;就无法全面反映出损益情况,需要增添一个表补充另外需要增添反映财务费用;的报表。这样对一个公司的财务状况能较全面地反映。已设计好会计报表(内)ⅳ《经营情况表》;和会计报表(内)ⅴ《融资及融资成本情况表》;。并布置集团公司和嘉和公司在编制*月份报表时试行。本打算在*月份报表中全面推广,因这项工作的前期工作量较大,由于*月份开展税务自查工作把此事担搁了,要求*月份落实执行。*、销售管理春节前后按揭放款缓慢,针对这个问题,姚笑君副总裁亲自督阵,由财务部与销售部门进行了核对查明原因,并催促银行放款。并明确了职责,按揭资料由销售部门负责,整理完整的资料提供给按揭放款银行的同时,将名册报财务部,财务负责催放工作,在规定放款期限内未放款的由财务与银行交涉并查明原因。*月份公司加强了财务部销售管理力量,加强了对销售台帐的审核,加快了财务销售明细的编制,及时与销售置业部的销售月报表进行核对,并对销售计划完成情况、销售政策执行、未收款原因进行分析,提出有关措施。如:从*月份开始银行有关个人住房贷款的门槛提高,要求客户提供的资料增加和贷款额度的控制,建议置业部在签约及办理按揭前与客户说明情况,或了解清楚客户的相关信息,避免按揭办理后反复工作对银行提出的黑名单客户抓紧催促办理相关手续,并对这批客户多加关注。*、税务政策及纳税申报运用税务政策,向税务机关申报集团公司向下属子公司计提管理费的申请,经杭州市地方税务局检查审核于****年*月**日下文批复同意杭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杭州山水人家置业有限公司、杭州坤和建设有限公司等*户企业按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比例提取****年度总机构管理费。****年会计决算中集团公司向山水人家置业公司提取了***、**万元。对****年养老保险进行清算,整个集团养老保险分四个公司交费,集团公司、客旅分公司、@#¥公司、宁波公司,今年社区公司也单独开户交费。在集团参保人员较多,各公司人员都有,不利于管理,我们看出参保人按块划分,集团公司主要纳入集团本部、山水公司、三墩公司员工及外派人员@#¥公司员工划到余杭客旅中心划入客旅分公司社区员工由社区统一办理宁波当地人员在宁波公司办理。这样利于管理,对该项费用支出便于掌握,主要还是有利于接受税务与社保的检查。****年度,山水置业公司产生利润,为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我们做了税务审计和申报工作,经多方努力于****年*月获得所得税退税返还**万元。根据浙地税发**号文件《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个人取得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从月份开始在工资核算上进行相关调整,一是企业可在税前列支二是员工可减轻税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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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税务管理办法篇2

关键词:大企业;资金;集中管理;探讨

大企业集团一般下属子公司众多,所涉及的行业跨度大,各子公司的经营状况不尽相同,在部分子公司出现资金沉淀的同时,部分子公司存在大额的资金缺口,如何实现沉淀资金在集团内的有效调配,是大企业集团总部财务管理部门经常思考的问题。

有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成立了财务公司,承担内部资金调配的职责。但成立财务公司的条件相对比较苛刻,手续繁杂,门槛较高,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日常监管严格,所以,更多的大企业集团在总部的财务管理部门内部设置了资金结算中心,统筹管理下属子公司的资金盈缺。

本文以西南某大型国有企业集团资金结算中心的实践为背景,探讨其运行过程中涉及的法律及税收问题。该大型国有企业集团涉及多个产业并成立了相应的产业集团,为加强资金管理,在母公司设立结算中心的同时,在部分产业集团也设立了结算中心,该大型企业下属有上市公司,另外设置了上市公司结算中心。

该大型企业集团结算中心的主要职责是:归集成员单位富裕资金,并按照活期或者协定存款利率对成员单位付息;对有资金需求的成员单位发放贷款,贷款利率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日常结算的单据为企业内部自制的票证。为保证上市公司资金的完整性,上市公司结算中心的资金不归集到集团的计算中心中去。

一、结算中心的法律困惑

结算中心从其成立之初,关于其存在的合法性的争论就从未停止过,并均能够找出相应的法律依据。

认为其存在不合法的主要依据有: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颁布的《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2号),其中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第六十一条也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各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第七十三条规定:“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擅自发放贷款的;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 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处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1998年8月颁发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不得以行政隶属关系强行要求企业通过本系统财务结算中心办理存款、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已经办理的必须清理。各商业银行不得与其他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联办财务结算中心。”。也就是说,在未取得人行金融机构与营业许可证登记的情况下,资金结算中心进行存贷款业务,其实是属于违反上述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并可以根据第七十三条进行相应处罚。

认为其存在合法性的主要依据有:根据2000年10月经贸委《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2000〕64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实行母子公司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应当通过法定程序加强对全资、控股子公司资金监控,建立健全统一的资金管理体制,充分发挥企业内部结算中心的功能,对内部各单位实行统一结算”;财政部2001年4月颁布了《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1〕325号),在其中第七条“母公司的主要职责”中明确指出,“母公司应当建立以现金流为核心的内部资金管理制度,对企业资金实行统一集中管理”。

笔者认为:大企业集团通过结算中心,将资金在企业内部成员单位之间的调度,虽然没有直接的经济背景做支撑,但这种调度仅限于企业内部,体现了集团的管理意旨,并没有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没有违背制定《贷款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初衷,应当是合法的行为。根据笔者的调研,多个企业存在结算中心,相应的管理部门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既不明确反对它的存在,也不明确认可它的合法性。笔者建议:相应的管理机构应当进行适度的调研活动,掌握其存在的广泛性,出台相应的法律规定,肯定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法性,并规范其相关业务。

二、结算中心的税收困惑

1、关于营业税的困惑

关于结算中心是否缴纳营业税的争论也一直没有停止过。在这里,笔者将结算中心的业务拆分为吸收成员单位存款并支付利息和对成员单位发放贷款并收取利息两种业务,分别分析其面临的营业税问题。

(1)吸收成员单位存款并按照活期或者协定利率付息业务

部分学者主张该业务需要缴纳营业税,他们认为:结算中心利用其处于管理者或者控制者的角色,在没有业务背景的情况下,用行政命令的方式将成员单位的资金归集到结算中心的银行账户,集团公司与各成员单位之间又是不同的法律实体,这种资金流动实际上形成了企业间的借贷关系。《营业税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条明确,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因此,在结算中心模式下,成员单位收到资金池账户的利息应缴纳营业税。

笔者认为,该业务不需缴营业税,理由如下:从成员单位的角度来讲,将资金存放于外部商业银行和将资金存放于结算中心并没有什么不同,成员单位可以像提取银行存款一样,自由支配其在结算中心内的资金,而存放于外部商业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是不用缴纳营业税的,所以,存放于结算中心取得利息也不应该缴纳营业税。目前税法对结算中心成员单位收取的资金存款利息是否缴纳营业税没有明确规定,在税法没有明确之前,企业不缴纳营业税并不违法。当然,当存在上述税企争议的时候,集团企业应当积极同税务机关沟通,并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

(2)对成员单位发放贷款并按照同期基准利率收取利息的业务

对于该业务,笔者与大多数学者的观点一致,认为该业务属于典型的企业间拆借行为,应当缴纳营业税。但笔者对缴纳营业税的基数存在异议。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根据该规定,金融业在计算自营贷款业务应纳营业税时,营业额为贷款利息收入减去资金来源利息支出的差额,既以利息收支差额作为纳税基数。具体到结算中心的业务上,是否能够按照贷款利息收入减去吸收成员单位资金的利息支出后,作为纳税纳税基础呢?笔者认为是可以的,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中只规定了该业务类型,并没有限定采取差额纳税的主体只能是金融机构等,所以结算中心也应该能够采取该方式纳税。

2、关于所得税的困惑(含结算票据)

无论是收取利息还是支付利息,以下三个问题经常困扰着结算中心的运行。

(1)利率是否公允?

结算中心所在的集团母公司与成员单位之间常常存在某种关联关系,为了实现企业集团利益最大化,并减轻集团整体的税收负担,结算中心往往会采取行政手段的方式制定较灵活的存借款利率,已达到调节公司利润的目的。为防止关联企业通过转让定价的方法转移利润,操纵整个集团所属企业的税负水平,《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笔者认为,存借款利率在活期利率和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之间,都应该认为是合理的,该两个利率都能够容易的在金融市场查找到可比利率,当然,同税务机关必要的沟通仍然是不能少的,并及时准确的向其提供相关资料。

(2)是否超出了债资比例?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一般企业的关联债资比为2:1,超过该比例部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据此,笔者建议结算中心在与成员单位发生借贷关系时,应随时考虑该比例的影响,尽量不突破该比例,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3)内部自制结算票据是否合规?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采取自制凭证办理内部利息结算,不符合《发票管理办法》的要求,相关支出不能税前扣除,结算中心和成员单位应当就收取的利息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或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一般地方税务机关都要求企业先缴纳税款后,才为其代开发票,这样,又回到了关于营业税的困惑,陷入了死循环。

三、结算中心操作建议

笔者对结算中心的业务进行了深入调研,并结合银行提供的服务产品,对结算中心的运行提出以下操作建议,该方案已经在图中所示的上市公司结算中心中运行,主要操作思路如下:

所有成员单位及集团结算中心集中在某商业银行开户,其中结算中心账户是一个虚拟账户。在商业银行的协助下,设置各银行账户的属性如右图所示,当成员单位的银行账户收到存款时,结算中心的银行账户的存款余额数据会自动增加,假设同一时刻成员单位A的银行账户余额是2000万元,成员单位B的银行账户余额是4000万元,在能够分别查询到两成员单位资金余额的同时,能够查询到结算中心虚拟账户的余额为6000万元,该余额可以对外办理支付,若结算中心虚拟银行账户对外支付3500万元后,可以查询到成员单位A的银行账户余额还是2000万元,成员单位B的银行账户余额还是4000万元,结算中心虚拟银行账户的资金余额为2500万元。当成员单位需要办理对外支付时,所有对外支付之和要小于结算中心虚拟银行账户中的余额,如上所述,虽然成员单位A的银行账户余额是2000万元,成员单位B的银行账户余额还是4000万元,但其同一时刻可以对外支付的最高额度只有2500万元,这就需要集团母公司资金管理人员做好周密的资金计划,在充分发挥资金协同效应的同时,保证资金支付。

该模式因为有外部银行的参与,基本规避了结算中心的法律风险及结算单据的税务风险。

集团税务管理办法篇3

我国《“十五”计划纲要》要求“形成一批拥有著名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主业突出、核心能力强的大公司和企业集团”。自“企业集团”这一概念提出以来,企业集团这一与市场化取向改革相适应的新型产业组织形态得到迅速发展。企业集团作为一种新型产业组织形态给现行所得税政策带来了许多新问题,诸如纳税人如何确定、区域税收管辖权如何协调、相关税务检查如何实施等。同时,现行所得税政策中也存在一些不利于企业集团发展壮大的因素。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有必要在所得税税制及税收管理方面加以改进。

一、企业集团所得税税收管理上的难点问题

(一)纳税人及纳税申报的确定

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中对企业集团征税问题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现在一般有3种征税方法:(1)由集团下属企业分别作为独立纳税人缴税;(2)由企业集团作为独立纳税人统一缴税;(3)由集团下属企业先缴税,然后由税务机关与集团再进行结算。由于企业集团纳税人的确定及纳税方式的多样性,究竟应把集团还是其下属各个企业作为独立纳税人,规定不够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大型企业集团分别以核心企业、实行独立核算的其他企业为纳税人,在企业所在地申报纳税。事实上对企业集团纳税形成两种情况:如果由独立核算的其他企业作为纳税人缴税,这同一般企业无任何区别;但如果以核心企业作为纳税人缴税,也就意味着集团的非核心企业所得应汇总至集团核心企业统一缴税。由集团核心企业统一缴税,将进一步涉及到是由集团成员先就地预缴再由核心企业汇总清算,还是由核心企业统一缴税的问题。如果由核心企业统一缴税,那么就存在是对成员企业所得按各自适用税率征税,还是按核心企业适用税率统一缴税,以及税收如何在地区之间划分等问题。

(二)计算方法问题

内资企业对外(指到国内的其他地区)投资,从国内的联营、合资企业取得利润,由联营或合资企业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纳税,对于投资者从联营、合资企业分回的利润一般不再征税。但如果地区间所得税适用税率存在差异的,分回的利润应按投资方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但从联营、合资企业分回利润已经缴纳的所得税允许扣除。内资企业分回利润补缴所得税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分回利润纳税处理上不一致,即外商投资企业对分回利润采用免税法,而内资企业采用抵免法。(2)当联营合资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时,从联营、合资企业分回利润在计算补税时减免税应视同纳税抵扣,但在计算从联营、合资企业分回利润还原成税前所得时是按法定税率还是按实际税率计算纳税,税法上没有明确规定。(3)投资方如果有亏损,从联营、合资企业分回利润应先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余下利润部分再予以补税。如果投资方从联营、合资企业分回的利润有需要补税的利润和不需要补税的利润,应先用需要补税的利润来补亏,不足部分再用不需要补税的利润补亏。但如果先用不需要补税的利润补亏,对企业而言实际上是亏损弥补优惠的取消。

(三)区域税收管辖权的协调问题

近年来,随着企业集团的迅速发展,大多数企业集团将其总公司设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以便利用其市场信息、交通、通讯、人才技术和政策优势,而为了开拓市场,往往在不发达或欠发达地区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企业集团可充分使用其定价权,使分公司或子公司的货物销售行为一般都平进平出,没有增值,这样增值额、总收益实际归集在总公司所在地,发达地区地方政府分配的财政收入相对较多,因而这些地区可以从地方财政收入中拿出一部分资金用于支持该企业集团的发展。这种做法加剧了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使资源的有效配置发生扭曲,不利于缩小东西部地区的差距,也不利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现。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大型企业集团不但运用合法定价权将税收集中缴纳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甚至对销售其货物的非分公司或子公司,也运用非法手段如提高批发价格而同时向销售商支付销售费用等来达到同样的目的。这种局面下,不但分公司、子公司销售大量货物无增值税可缴,且由于销售收益集中于总公司,导致分公司、子公司也无所得税可缴,对于此类现象,分公司、子公司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和主管税务机关反应强烈。有些地方的主管税务机关对这类销售行为采取核定销售额进行征收的办法,实际上是把税收征收管理权扩大为税收管辖权。这种核定征收的办法理所当然地引起企业的强烈反对。同时,由于影响到相当规模税收收入的归属,影响到不同地方政府之间财政收入的分配,也引起了企业集团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和分公司、子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争议。

(四)应纳税的时间性差异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如果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投资方企业分回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由于现行税法对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民族地区等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纷纷增加向这些地区的投资,这就存在着企业所得税补缴的问题。按照会计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应在期末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按被投资企业的净利润或净损失及投资比例确认投资收益和损失;但按税法规定,投资收益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需待投资企业实际分得利润或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利润时,才计入应税所得,从而产生应纳税额的时间差异。

(五)税务检查的实施

我国企业集团所得税税务检查的难点,主要集中于对企业集团内部关联交易的检查,尤其是对于一些上市公司而言。首先是对企业集团内部关联交易的认定,虽然通过企业纳税资料的分析,可以判断出有些公司属于一个企业集团的组成部分,但从这些资料中却很难得到有关关联人员及其关联交易的信息;其次是间接关联关系的存在,间接关联关系如由上市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上市公司与同一母公司的并列公司之间,上市公司股东及其附属公司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等。这种关系往往极其隐蔽,给税务检查带来不便;再次是对关联交易价格的确认,价格是关联交易的核心问题,会计准则虽要求企业披露定价策略,却没有规定定价方法。

二、现行企业所得税制与支持企业集团发展的矛盾

(一)现行企业所得税制本身的弊端

1、差别比例税率不利于企业集团的形成。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实行差别比例税率,即按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大小分别适用33%、27%和18%的比例税率。一些原本适用18%或27%比例税率的小企业,被购并后,要按照并入的大企业所适用的税率即33%统一纳税,这相对增加了被购并企业的税收负担,致使其对购并产生抵制情绪;由于购并企业并未因此得到税收方面的好处,就可能削弱其对扩大规模、组建企业集团的积极性。另外,这种差别税率使得一些小企业为了享受较低的税率而不愿走规模经济的道路;而一些大企业为了少纳所得税,也化整为零组建若干个规模较小的企业,这必然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也不利于我国大企业集团战略的施行。

2、重复征税。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实行的是独立公司所得税制,即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独立课征。对企业取得的所得,在企业层次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分配给股东的股息在个人层次上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有利于组织财政收入,却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不利于企业集团的发展。(1)抑制了股东投资的积极性,企业难以较好地筹集资金,不利于企业扩大生产规模。(2)不利于企业更多地选择股份制方式筹资,抑制了企业规模和股权的合理变动,不利于企业并购重组。另外,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和成员企业都保持着独立的法人地位,按现行税法规定,核心企业对紧密层企业资产控股比例为100%的,由控股成员选择核心企业统一合并纳税。对不是统一合并纳税的企业如参股企业,则存在着同一所得重复征税的问题。这不利于企业集团的形成和发展。

3、税收流失。一方面,一些地方、部门往往以促进企业改制为由要求对企业给予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成为被要求开减免税口子的主要目标。另一方面,由于对企业的破产、合并、兼并、分立和股权转让中所发生的亏损处理、资产损失、债权和债务的承继、欠缴税款的追缴、如何享受税收优惠等问题,税法上缺乏明确的规定,有的企业为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而改组,有的企业为逃避欠税而脱壳分离,这些情况都造成了所得税的征管困难和所得税收入的流失。

目前,我国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仍实行两套所得税制。对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过多;对一些地区尤其是沿海地区的内外资企业实行所得税低税率的优惠政策。这不仅有违市场经济中公平竞争的原则,也不利于适用不同税率的企业联合、兼并,组建跨地区、跨所有制的大型企业集团。而且诱使一些企业集团通过集团内部的转让定价、特许权使用费、利息支出、管理费用和弱化资本等方式,把公司集团的一部分利润从高税率地区转移到低税率地区,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二)按企业预算级次、隶属关系划分企业所得税管理权限与支持发展企业集团的目标不相适应

1、不利于大企业集团的形成。在联合兼并的基础上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甚至跨国经营的企业集团,必然会改变原有税源和税收的分布,产生新的税收分配关系,带来利益的重新分割,也就意味着某些地方所得税收入的丧失。因此,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一些地方政府不愿企业重组,尤其是跨地区重组。这将导致市场的分割与封锁,阻碍资源的合理流动,使大企业优而不胜,小企业劣而不汰,不能顺利地通过购并、联合组建企业集团,妨碍规模经济的形成。另一方面,由于这种隶属关系强化了政府对企业的行政干预,一些地方政府在不懂得规模经济真正含义的情况下,以为企业只要成立集团、上规模就可获得发展,靠行政力量搞“拉郎配”式的企业集团,最终造成企业的盲目扩张和过度多元化。

2、对税收征管造成一定困难。企业集团形成发展中的企业购并,使税收级次发生变化。在企业集团的发展中,跨地区、跨所有制、跨行业的企业购并活动十分活跃,打破了所有制形式和所有权界限,企业的财产组织形式发生了变化,产生了多元产权结构。这样就难以确认企业和政府的隶属关系,尤其是在企业集团中,有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母公司、子公司等许多层次,资金来源很难分清,其行政隶属关系不明确,对这一部分税收的征管难度增加。同时,也不利于对企业集团所得税的税务检查。

3、现行分税制下,企业所得税按不同隶属关系分别上缴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使得不同级次财政所属企业的联合和合并面临非常复杂的利益调整。不但中央企业难以与地方企业联合,甚至就连同省但不同县级财政所属企业也难以联合或合并。

三、解决企业集团所得税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企业集团所得税政策制度

1、以法人为基础确定纳税人。内资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的确定应当与国际接轨,主要应按法人资格来确定,具备法人资格的纳税主体应当是税负的公平承担者。应依据独立核算法人企业为独立纳税人的原则,对于集团下属企业如果为独立法人,应以集团下属企业为独立纳税人,集团不再对下属企业汇总计算缴税。如果企业集团为独立法人企业,应由集团下属企业就地预缴所得税,并由集团企业汇总缴税,对于所属企业预缴所得税在汇总计算时予以抵免。

2、选择所得税税率类型。根据我国目前仍属发展中国家的国情及国际大趋势,在税率类型上,应选择“效率型”。我国应考虑实行单一的比例税率,这样既有利于企业公平竞争,同时又由于其具有一定的累退性质,能够鼓励企业扩大生产,增大规模,推动企业集团的建立和发展。我国目前对一些小规模企业实行的18%和27%两档低税率,属于过渡性措施,要在一定期限内尽快取消。在过渡期内,对大企业兼并、购买小规模企业的,应按原小企业的适用税率来征税。同时,可考虑使用投资抵免、加速折旧等优惠办法,鼓励大企业集团的建立和发展。

3、正确处理应税所得与会计所得的关系。应当在充分借鉴或吸收国外有关处理应税所得与企业财务会计所得二者之间差异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将我国税法中的有关原则性规定具体化,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同时还要加强与之相适应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配套改革,进一步明确企业应税所得与企业财务会计所得之间相互统一的关系。针对应纳税额的时间差异问题,宜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在采用该法时应当确认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并确认为本期所得税费用,以使本期所得税费用与本期税前会计利润相配比。

4、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对公司分配给股东的股息、红利的税收处理,可实行股利收入抵免制,允许股利收入者从其股利收入额中扣除一定的比例抵免其个人所得税额。现在日本就采取这种方法。在使用以上任何一种方法的同时,还可考虑在公司实行双率制加以配合,对公司的分配利润(股利)实行较低的税率,对保留利润实行较高的税率。我国对于持股企业应采用分回利润不计入所得的所得税政策,以更有利于企业集团的形成和发展。

(二)完善企业集团所得税征管体制

1、确定纳税主体和征税主体。(1)改变以“独立核算”标准作为判定纳税人的主要条件的做法,逐步向以“独立法人”为判定纳税人的标准方式过渡;同时,参照国外立法,引入企业集团所得税的集中缴纳方式,规范企业集团所得税的集中缴纳方式。(2)配合现行税法进行财政体制改革,改变新税法与旧财政体制不配套的局面,明确企业所得税的征管主体,加强其征管职能。此外,还要将国有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任务纳入到统一的税收计划和目标考核中,消除国有企业与其他内资企业在征管方面的不同待遇。

2、科学划分税收管理权限。目前,为了加快企业集团发展,推进国有资产重组,可考虑在税收制度上稍作变通。对于因购并而改变隶属关系的企业,其所得税可采用仍按原渠道上缴、按股权比例上缴、由控股公司统一上缴等多种方法进行,以减少阻力。但这只能作为权宜之计。从长远看,应尽快以法律形式改变企业所得税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管理权限的做法,与此同时,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进行,中央与地方事权、财权的进一步明确,应适时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立法权,使其可以根据需要开征一些其他税种作为其收入来源。另外,还应完善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制度,通过科学的计算方法,及时补充地方政府的可支配财力。

3、防止税收流失。(1)针对企业改组、改制和企业集团形成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应尽快制定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税收征管办法,不开新的减免税口子。(2)建立转让定价制度,规范关联企业交易,完善反避税措施,应制定转让定价的法律条文,确定关联企业的认定标准,转让定价制度的适用对象、成交价格的核算办法等。(3)规范所得税优惠,合并内外资企业两套所得税制,取消对外资企业过多、过滥的优惠,实行国民待遇原则,建立统一的法人所得税制。取消对一些地区的过多优惠,尽量少使用优惠税率和免税期的方式。今后的税收优惠应主要向产业优惠倾斜,多采取加速折旧、税收抵免等有效性更高的方式。

集团税务管理办法篇4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原油、天然气生产的企业。包括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集团)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集团)重组改制后设立的油气田分(子)公司、存续公司和其他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油气田企业),不包括经国务院批准适用5%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油气田企业。

存续公司是指中石油集团和中石化集团重组改制后留存的企业。

其他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是指中石油集团和中石化集团以外的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

油气田企业持续重组改制继续提供生产性劳务的企业,以及2009年1月1日以后新成立的油气田企业参股、控股的企业,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

第三条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应缴纳增值税。

生产性劳务是指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从地质普查、勘探开发到原油天然气销售的一系列生产过程所发生的劳务(具体见本办法所附的《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征税范围注释》)。

缴纳增值税的生产性劳务仅限于油气田企业间相互提供属于《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征税范围注释》内的劳务。油气田企业与非油气田企业之间相互提供的生产性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第四条油气田企业将承包的生产性劳务分包给其他油气田企业或非油气田企业,应当就其总承包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油气田企业将承包的生产性劳务分包给油气田企业或其他非油气田企业,其提供的生产性劳务不缴纳增值税。油气田企业分包非油气田企业的生产性劳务,也不缴纳增值税。

第五条油气田企业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增值税税率为17%。

第六条油气田企业与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之间以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之间移送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办法规定的应税劳务,是指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生产性劳务(下同)。

第七条油气田企业提供的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第八条油气田企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本办法规定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建造非生产性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办法规定的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但不包括本办法规定的生产性劳务。

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包括所属的学校、医院、宾馆、饭店、招待所、托儿所(幼儿园)、疗养院、文化娱乐单位等部门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

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

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第九条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接受其他油气田企业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可凭劳务提供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予以抵扣。

第十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采石油、天然气的油气田企业,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并按照各油气田(井口)石油、天然气产量比例进行分配,各油气田按所分配的应纳增值税额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石油、天然气应纳增值税额的计算办法由总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部门商各油气田所在地同级税务部门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油气田企业,其增值税的计算缴纳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和税务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油气田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生产性劳务,应当在劳务发生地按3%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在劳务发生地预缴的税款可从其应纳增值税中抵减。

第十二条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的生产性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油气田企业收讫劳务收入款或者取得索取劳务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劳务收入款的当天,是指油气田企业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款项的当天;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取得索取劳务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第十三条油气田企业所需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以采取纳税人统一集中领购、发放和管理的方法,也可以由机构内部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分别领购。

第十四条油气田企业应统一申报货物及应税劳务应缴纳的增值税。

集团税务管理办法篇5

大家好!

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xxxx》。在我们的办税服务厅,有这样一群可爱的人。他们严谨但不严肃、认真而不保守、活泼却不失原则。我,作为我们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的普通一员,倍感自豪。因为我们追求卓越,我们感受辉煌。回首过去,我们为荣誉欣喜,为成功自豪;展望未来,我们豪情满怀,信心百倍。

每次,当您走进温馨的办税服务厅,映入眼帘的是许许多多的奖状奖杯和锦旗。"巾帼文明示范岗"、"全国税务系统文明单位"、"经济建设有功单位"、"精神文明十佳单位"等荣誉数不胜数,对于我们办税服务厅的每一位干部来说,这不仅仅是对我们工作的肯定,更是一种激励和鞭策。短短几年时间里,我们已获得省市各级各类荣誉多项,干部个人历年累计获各级各类荣誉已超过60项次。

荣誉从哪里来?从我们团队每一位成员的辛勤耕耘,默默奉献中来。奉献是收获的源泉,奉献是品格的磨炼。透过每份荣誉,我们仿佛又看到了这样一幕又一幕的常景:办公楼内,大家专注地盯着电脑屏幕,一丝不苟地操作;夜幕降临,办税服务厅里,工作人员还在紧张的忙碌着;我们办税服务厅的每位人员,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实践着每一句真诚服务的诺言。记得,有的同志脚部摔伤,流血红肿,无法穿鞋,为了不影响工作,坚持在炎热的季节里套着水靴坚持上班;

记得,多少人因为连续加班加点,发烧、腹泻、口腔生出血泡,可是为了大厅的正常运转,他们只是利用休息时间打针、服药,按时坚守岗位;

也记得,多少同志,舍小家,为大家,克服家庭困难,从不叫苦叫难。与其说这是一种品格,不如说是一种长期积淀的工作素养,一种具有责任感和事业心的精神境界。奉献应弘扬,奉献精神更应在弘扬中崇尚。

一个集体的凝聚力从哪里来?领导者领导行为的影响力固然关键,但更为重要的是整个集体的主人翁意识、团队意识、合作意识。有了凝聚力才有团结,有了团结才有温馨。温馨不是安逸,温馨不是索取,温馨是每一个人在给予中营造起来的家的感觉。正如一个家庭赢得温馨一样,集体的温馨取决于个体行为。现在,我们已经形成了"紧急有协作、遇事有商量、困难有帮助"以及"生病送温暖,喜庆送关怀,生日送祝福"的"三有三送"好风气,使大家体味到"家"的感觉。正是这种感觉,使同志们潜移默化地爱护这个集体,热爱这个团队。

我们还立足发挥党组织和群团组织的作用,大力配合配合行政管理工作,以集各职能之力,全方位、多角度地把办税服务厅每位成员的技能和活力调动起来,活跃整个团队,焕发群体朝气。党支部把"创五优"活动深入落实;工会切实发挥关心职工、爱护职工的作用;团支部要把"青年文明号"荣誉保护好并且发扬光大。局领导把约占大厅干部40%的"半边天"组织起来,整合巾帼个体资源,展示巾帼群体风采,形成了党、政、工、青、团、妇协作运转、内容丰厚、掷地有声的思想政治工作氛围。

在这个活跃和谐的环境里,大伙显示了良好的团队精神,为架起征纳双方这座连心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特别是今年开展的"五比五创"活动中,办税服务厅全体成员大力弘扬团队精神,增强大局意识,协调配合,和衷共济,创造了一流的工作业绩。

我们凭着"惟有牺牲多壮志,敢叫日月换新天"的雄心耐心,在国税这块沃土上辛勤地耕耘。我们,有多少同志为此而默默地挥洒着汗水,默默地倾注着心血,默默地奉献着青春。多少加班加点、多少委屈泪水,我们默默接受、无怨无悔。因为——我们头顶国徽,那是祖国为我们支起的大强后盾;我们肩挂税章,那是人民赋予我们的神圣权利!、

虽然,我们的岗位就在这一方大厅之中,我们的工作就在这半开放的环境里,但我们的奉献却源于整个办税服务厅的宽广原野;我们虽然是默默无闻的一群,但我们的奉献却因团结合作而更具光彩。

所以,无论任何时候,无论面对任何人,我们可以自豪地说:办税服务厅的工作人员,是国税战线最可爱的人,办税服务厅,是最光荣的岗位! 尊敬的各位领导、亲爱的同志们;

大家好!

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我奉献 我快乐》。在我们的办税服务厅,有这样一群可爱的人。他们严谨但不严肃、认真而不保守、活泼却不失原则。我,作为我们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的普通一员,倍感自豪。因为我们追求卓越,我们感受辉煌。回首过去,我们为荣誉欣喜,为成功自豪;展望未来,我们豪情满怀,信心百倍。

每次,当您走进温馨的办税服务厅,映入眼帘的是许许多多的奖状奖杯和锦旗。"巾帼文明示范岗"、"全国税务系统文明单位"、"经济建设有功单位"、"精神文明十佳单位"等荣誉数不胜数,对于我们办税服务厅的每一位干部来说,这不仅仅是对我们工作的肯定,更是一种激励和鞭策。短短几年时间里,我们已获得省市各级各类荣誉多项,干部个人历年累计获各级各类荣誉已超过60项次。

荣誉从哪里来?从我们团队每一位成员的辛勤耕耘,默默奉献中来。奉献是收获的源泉,奉献是品格的磨炼。透过每份荣誉,我们仿佛又看到了这样一幕又一幕的常景:办公楼内,大家专注地盯着电脑屏幕,一丝不苟地操作;夜幕降临,办税服务厅里,工作人员还在紧张的忙碌着;我们办税服务厅的每位人员,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实践着每一句真诚服务的诺言。记得,有的同志脚部摔伤,流血红肿,无法穿鞋,为了不影响工作,坚持在炎热的季节里套着水靴坚持上班;

记得,多少人因为连续加班加点,发烧、腹泻、口腔生出血泡,可是为了大厅的正常运转,他们只是利用休息时间打针、服药,按时坚守岗位;

也记得,多少同志,舍小家,为大家,克服家庭困难,从不叫苦叫难。与其说这是一种品格,不如说是一种长期积淀的工作素养,一种具有责任感和事业心的精神境界。奉献应弘扬,奉献精神更应在弘扬中崇尚。

一个集体的凝聚力从哪里来?领导者领导行为的影响力固然关键,但更为重要的是整个集体的主人翁意识、团队意识、合作意识。有了凝聚力才有团结,有了团结才有温馨。温馨不是安逸,温馨不是索取,温馨是每一个人在给予中营造起来的家的感觉。正如一个家庭赢得温馨一样,集体的温馨取决于个体行为。现在,我们已经形成了"紧急有协作、遇事有商量、困难有帮助"以及"生病送温暖,喜庆送关怀,生日送祝福"的"三有三送"好风气,使大家体味到"家"的感觉。正是这种感觉,使同志们潜移默化地爱护这个集体,热爱这个团队。

我们还立足发挥党组织和群团组织的作用,大力配合配合行政管理工作,以集各职能之力,全方位、多角度地把办税服务厅每位成员的技能和活力调动起来,活跃整个团队,焕发群体朝气。党支部把"创五优"活动深入落实;工会切实发挥关心职工、爱护职工的作用;团支部要把"青年文明号"荣誉保护好并且发扬光大。局领导把约占大厅干部40%的"半边天"组织起来,整合巾帼个体资源,展示巾帼群体风采,形成了党、政、工、青、团、妇协作运转、内容丰厚、掷地有声的思想政治工作氛围。

在这个活跃和谐的环境里,大伙显示了良好的团队精神,为架起征纳双方这座连心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特别是今年开展的"五比五创"活动中,办税服务厅全体成员大力弘扬团队精神,增强大局意识,协调配合,和衷共济,创造了一流的工作业绩。

我们凭着"惟有牺牲多壮志,敢叫日月换新天"的雄心耐心,在国税这块沃土上辛勤地耕耘。我们,有多少同志为此而默默地挥洒着汗水,默默地倾注着心血,默默地奉献着青春。多少加班加点、多少委屈泪水,我们默默接受、无怨无悔。因为——我们头顶国徽,那是祖国为我们支起的大强后盾;我们肩挂税章,那是人民赋予我们的神圣权利!、

虽然,我们的岗位就在这一方大厅之中,我们的工作就在这半开放的环境里,但我们的奉献却源于整个办税服务厅的宽广原野;我们虽然是默默无闻的一群,但我们的奉献却因团结合作而更具光彩。

所以,无论任何时候,无论面对任何人,我们可以自豪地说:办税服务厅的工作人员,是国税战线最可爱的人,办税服务厅,是最光荣的岗位! 师上起课来有条不紊时, 看他们管理学生如鱼得水时, 看他们各项工作井井有条时,我彷徨了,我沉默了,但这种低沉转瞬即逝。因为我不愿服输,我相信自己,更重要的是我爱教育。于是,我开始认真阅读各种教育书籍,虚心向其他老师请教。苏霍姆林斯基让我明白:教育者的使命就是让孩子各方面和谐发展,陶行知让我知道生活即教育,托马斯阿姆斯特朗告诉我根本没有天生的所谓学习上不行的孩子, 名著给了我激情,给了我方法,给了我力量。而同事的帮助又能及时地为我指点迷津。我知道了怎样分析教材,怎样管理学生,怎样开展活动。能很有目的有条理地授完一节课了,学生会听讲了,班级的工作总算可以顺利开展了。繁琐的教学生活 时时迸溅着激情的水花,荡漾着动人的涟漪,我很幸福。

气候无常的春天已经过去,教育改革的春天悄然来临。我感受到这是一个不寻常的春天。这个春天要个性张扬,这个春天要创新,要发展。于是,我开始深入反思自己:是啊,当初我收敛个性,让学生知道什么是师道尊严,学生上课规矩了,成绩出来了,可我从学生的眼里看出了:他们多了一份被逼的无奈,多了一份疏远,多了一份唯唯诺诺,我感觉我的课堂远离了心中的和谐。所以,我必须把它找回来!当我弯下腰、蹲下身子与学生平视时,我看到了孩子们 眸子里的向往。当我以孩子的姿态与他们交流,用孩子的眼光审视世界时,我感动了。因为他们天真烂漫,因为他们色彩斑斓,因为他们潜力无限。我想热切地 融入进去!所以,我用更高的标准要求自己 、我练习书法,练唱儿歌,触摸艺术;钻研教法、研究学法,观察生活。将学习内容融入生活,编成一个个 引人入胜的故事。孩子们开始乐学、爱学、主动学。

集团税务管理办法篇6

财务部在总结2018年7月自与建设公司分离后的财务管理中涉及的要点和难点,在做好本部门日常核算、监督、资金、合同、档案、涉税、报表与分析,以及发票管理等之外,结合公司2019年经营管理实际,拟定年度财务工作计划:

一、充分发挥会计核算和监督职能,为公司提供数据依据和强化内控机制

针对公司独立运营以前的经营管理定位、集团监察审计部在对2018年12月31日前的全面审计调查中提到的财务管理问题、以及独立运营以来部分职能部室组建过程中出现管理经验提升过程中的一些审核不到位现象,为在2019年符合集团、公司和财务精细化管理的需要,财务部从以下方面落实:

1、财务管理制度建设

拟定公司费用报销管理办法:以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为宗旨,完善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公司各项报销行为,结合公司各部门事权划分着手拟定公司费用报销管理办法。

继续就报集团审批的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的审批进度进行跟进。

适时出台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货币资金管理办法,目前这两个办法在会签中。

2、健全财务会计核算体系

结合集团出台的内部会计制度和会计科目调整工作,以及集团全面预算管理,结合公司经营管理实际,对原财务系统中设置的科目和辅助核算项目进行梳理,并进行重新设置及调整,以满足不同管理层面的需要。

3、进一步加强报销审核,发挥财务监督职能

纠正以往报销中存在的报销单填写不规范和相关职能部室审核不严谨现象,需要相关部门做好各类报销事项的规范化填写和审核工作,其中特别是涉及相关部门的审核环节,只有通过相关部门审核无误的报销事项才能进入下一环节的审批流程,部门审核要对本部门报销事项负责,特别是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严格执行集团和公司的相关制度和规定。杜绝走形式,避免因审核不严带来管理隐患,从而起到公司内控管理的目的。

4、履行好合同会签职能

对合同会签中涉及的相关财务结算条款提出财务意见,与会签部门一起严把会签关,从源头抓起,避免因合同会签不严带来的隐患。

5、继续做好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和税收政策的宣贯工作

财务管理制度宣贯:自公司独立运营后,财务部对以前的财务管理制度陆续做了修改,修改后的财务管理制度发文后,财务部对相关制度规定负责做好解析,并做好新制度的宣贯和衔接工作。

税收政策宣贯:营改增全面实施以来,国家税收政策也不断出台,特别是对发票管理上要求越来越高,财务管理的难度也越来越大,为了保证公司利益不受损失和合理规避税务风险,财务部会及时做好相关税收政策的宣贯工作,也同时希望各部门能予以配合,共同努力使公司利益最大化。

二、做好公司2019年度全面预算分解工作的设想

根据集团全面预算管理二上;二下;的工作要求,公司2019年全面预算编制工作已于2018年11月13日启动,并于同年12月8日上报了公司一上;预算方案,目前正处于集团各预算管理责任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公司一上;的预算方案审核中,公司最终2019年全面预算指标要根据集团二下;确定。为了全面落实集团下达的2019年预算工作,根据集团全面预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考核要求,公司拟定就集团下达的全面预算指标分解下达给预算管理部门进行控制管理,预算管理部门要结合公司各职能部室及项目监理部实际,细化制定相应的预算目标管理办法,并将部分预算指标分解到相关使用部门。

具体预算指标分解管理初步设想:(二次分解、报销管理及考核)

1、集团2月份二下;预算指标,并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后,由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将预算年度内预算项目指标下达给预算管理部门,预算管理部门分管的预算项目(带*为分解指标)如下:

1)办公室(党工团):负责公司固定资产购置(含无形资产)*、人工成本(含多元化用工和借用人员)、车辆使用费(燃料费、交通费、修理费)*、业务招待费*、会议费*、协会费、宣传广告费用(宣传片制作、标识标牌制作费)、低值易耗品购置*、水电费(含项目部)*、电话费(含网络费/项目部)*、车辆外修理费*、租赁费(班车、办公用车、办公用房、项目部临舍、盆花)、办公费(报刊费、打印装订费、办公耗材、办公用品、快递费、工具书资料费、刻章费)*、团员经费、退休经费、计生经费、年金账户年费、食堂经费(含项目部食堂)*、本部门中介服务费(资质、档案)、信息服务费(支付信通公司)及差旅费等预算。

2)工程管理部:负责安全生产费用(依据集团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本部门中介服务费(安全标准化技术服务费)及本部门差旅费等预算。

3)总工室(中心试验室):本部门中介服务费(ISO咨询费/认证费/专家评审费、科技查新费)、中心试验室设备检定费、委外检测费*、检测系统年费、养护室改造费及差旅费等预算。

4)经营企划部:负责工程监理收入、联合监理作业费、招投标费(投标前打印装订费)及本部门差旅费等预算。

5)项目监理部:本部门差旅费等预算

6)计划财务部: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保险费、财务费用、税金及附加(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水利基金、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本部门中介服务费(审计)、信息服务费(税控系统)、差旅费及其他未列入上述费用的预算,其他职能部室配合。

2、预算管理部门按预算管理委员会下达的预算进一步分解(预算项目中带*号)下达给使用部门,使用部门按分解下达的预算实施控制使用。

集团税务管理办法篇7

(一)法律逐步完善与征管实务法制化

1、2009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七),偷税罪改为了逃税罪。修正案对原偷税罪的定罪量刑方面作了很多重大的调整。修正案将偷税的手段从正列举改为概括式,即:“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只要是在本质上是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的方式,都可以认定为逃税的方式。逃税罪是由特殊主体所构成的犯罪,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才构成此罪,一旦确认为逃税罪成立,即为单位犯罪,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所规定的自然人刑事责任的规定处罚。

2、立法机构学习国外立法理念和方法,税务法规陆续修订出台,强化反避税,税收法律体系正逐步完善。如企业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关联交易申报、外国受控企业认定等新法规填补了立法空白;税法中原有很多易被用于避税操作的规定陆续被修订和完善,如过去特定人员安置达到一定比例即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政策,改为按人头扣税的政策。

3、税务征管实务操作正在改善。

(1)税务机关强化征收管理的流程化和规范化。近年来,审计署、财政部专员办等外部监管部门对税务部门税收征管情况的审计力度逐年加大,客观上对税务机关的执法水平和优化纳税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督查内审司也将进一步加大对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比较集中的税收政策执行、税前扣除、减免税、欠缓税等重大涉税审批事项的审计监督及税收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2)国家正加紧投资金税工程及纳税评估体系。建成后,海关、银行、电力、外汇、媒体、税务的信息将被共享和互通。税务机关可以通过不同年度进行纵向比对,或者全行业、同地区的横向对比等方式,通过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发现企业申报数据可能存在的疑点。

(二)国家税务总局加强对大企业的服务和管理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新设大企业管理司,其主要工作是:对大型企业提供纳税服务工作、实施税源监控和管理、开展纳税评估、组织实施大企业的反避税调查与审计;并出台《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对大企业建立税务风险管理体系提出了指导性的意见。

(三)其他企业税务行为的制约和监控环境

1、证券监管机构、新闻媒体、银行等外部机构都对企业的税务行为进行监管。税务信用信息已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受到越来越多部门的关注。如银行贷款、上市、海关对企业进行分类管理等等,都会查询企业是否有税务不良记录,一些平常没有引起企业足够重视的税务违法违章行为,很可能最终使企业的经济活动受限。

2、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的要求。大型企业编制并《社会责任报告》,报告企业对股东、员工、消费者、供应商、社区、政府、环境资源等七个利益相关者所承担的责任。其中,企业对政府的责任主要体现在:企业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照章纳税和承担政府规定的其他责任义务,接受政府的监督,不得偷税、漏税、逃税。(四)宏观经济环境影响1、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2010年要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由此看来,2010年的财政收支压力依然巨大,各级税务机关必将进一步加大税收征管力度,堵塞征管漏洞。2、在国际政治和国内资源供给的双重压力下,相关部门已开始研究温室气体排放税费或者碳税(费)政策在我国的实施。

二、影响企业税务管理的内部环境因素分析

1、集团管控模式导向影响。实施“集中决策、分层管理”的战略管控型企业集团的税务管理有其特殊性,需处理好集权与分权、管理与服务的关系。战略管控型集团企业的总部,负责集团的财务、资产运营和集团整体的战略规划,各子企业(或事业部)同时也要制定自己的业务战略规划,并提出达成规划目标所需投入的资源预算,总部负责审批下属企业的计划并给予有附加价值的建议,批准其预算,再交由子企业执行。为避免出现战略失控、风险失控、集团内部无序竞争、总部效率下降等管理失控问题,保证子企业目标的实现以及集团整体利益的最大化,需强化集团的控制力。集团总部主要集中在综合平衡和提高集团综合效益上做工作,如平衡各企业间的资源需求、协调各子企业之间的矛盾、推行“无边界企业文化”,高级主管的培育、品牌管理、最佳实践经验的分享等等。

2、税务管理工作现状。(1)主要子企业都在积极开展公司本部的税务管理工作,管理层重视税务工作,制定税务管理制度,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在企业ERP系统中开发税务管理系统,控制本企业的税务风险,税务管理人员积极为各公司重大业务提供税务建议,取得了显著的收益。(2)多年的运作,集团积累起一批有税务管理经验的人才,分散在总部和各企业中,通过管控体系安排的一系列互动和交流,进行充分的利用、整合,可以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3)日常税务管理中也经常产生新情况,比如企业发给员工的车贴、通讯补贴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等,各地执行情况不一,作为企业集团,该如何应对?以及如何将集团内税务管理最佳实践经验共享等。

3、集团税务管理工作的目标。(1)规避税务风险。一方面要避免公司因没有遵循税法可能遭受的法律制裁、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害;另一方面,要避免公司承担过多税务责任,多缴税金。(2)创造税务价值。为集团相关部门和子公司提供增值服务,充分享受税收优惠,合理降低公司税负;遵纪守法,获得良好评价(如取得A类纳税人资格),提升公司社会形象。

三、战略管控型集团企业税务管理原则

1、依法纳税原则。(1)公司遵守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对于相关税收法规文件已明确规范的税务事项应严格执行;(2)对于具体税收法规文件尚未出台的、或政策规定不明确的,本着诚信原则,与主管税务机关充分沟通,做好沟通记录,填写内部审批报告,并做好应对预案;(3)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需履行税务登记等义务并享有权利。

2、合理节税原则。公司认同开展税务规划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相关者利益协调。合理运用税务政策,打造和谐的内外税务环境,实现与政府、投资者、商业伙伴、企业内部各业务环节之间的和谐。充分享受税收优惠。跟踪研究国家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顺应税收政策导向,推动国家鼓励业务的开展,收集资料并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申请税收优惠。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公司战略规划指导下,通过对融资、投资、经营活动等事先筹划和安排,进行优化选择,提出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税务规划方案,经批准后实施,合理降低公司税金支出或推迟税金缴纳。

3、法人纳税原则。法人纳税原则主要明确了集团税务管理体系中,总部和子企业分别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以及战略管控型集团企业的税务管理模式为分层管理。企业法人是纳税主体,独立承担纳税义务和责任。涉税人员根据涉税业务和纳税事务的授权与审批制度,承担相关责任。战略管控型集团企业总部在集团管控层面主要通过提供体系建设服务、税务信息服务、提供协调服务等活动来实现管理目标;在公司法人层面通过规范和优化经济业务与交易的税务处理流程,开展重要业务税务规划等活动来实现管理目标。

4、整体效益原则。战略管控型企业集团的子企业相关度较大,往往处于产业链的上下游,相互间有比较多的经济往来。整体效益原则明确了集团内子企业间税务争议发生时和子企业内部多个税务规划方案选择时的判断标准是集团整体效益最优。在集团经营战略指导下,对企业所在产业价值链的税负进行分析研究,降低产业链的整体税负和税务风险,提升产业链的总体价值。税务规划中应遵循成本效益原则,除直接的税收成本外,还应充分考虑到税务规划中可能发生的各项隐性成本,如成本、交易成本、组织协调成本、隐性税收、财务报告成本等。

5、全生命周期税务管理。全生命周期税务管理原则为集团税务管理明确了管理的宽度和深度。全生命周期税务管理是指:税务管理贯穿于业务(可以是投资项目,还可以是企业等等)的全生命周期,为业务从决策、建设、运营到清理或退出的各个生命阶段涉税事项提供税务管理和服务。包括以下两层:

(1)强化业务决策期的税务服务,通过增加有限的初期成本,优化项目整体税负,降低业务全生命周期总成本。从业务设立之初就引进税务管理的概念,决策制定前进行税务影响分析和规划、税务尽职调查和相关税务合规性复核,帮助项目或企业根据经营发展战略和生产特点选择适合的经营地点和组织形式。

集团税务管理办法篇8

一、实践:突出“五个结合”

市国税局将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与各项国税工作有机的结合起来,“八荣八耻”落在实处,取得实效。

(一)与思想政治工作相结合。在以往的思想政治工作中,我们虽然也融入了一些道德教育的范畴,但主题不够突出、内容不够系统,效果不甚理想。总书记关于社会主义荣辱观的重要论述出台之后,市国税局适时调整思想政治工作的重点,依托覆盖全市国税系统的局域网络,开辟了网络论坛,组织全体税工对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十六大以及社会主义荣辱观等等重点内容进行广泛的交流探讨,有效地延伸荣辱观教育的时间和空间,密切了领导与干部的沟通、干部与干部的交流、机关与一线的互动,极大地增强税工“知荣辱、树新风”的热情和积极性,也使得队伍的整体精神面貌和思想观念有了质的飞跃,系统上下呈现出一派“知荣弃耻、褒荣贬耻、扬荣抑耻”的喜人局面。其中,通过“八荣八耻”大讨论,税工对“坚持什么、反对什么,倡导什么、抵制什么”心里有了更清醒的认识,对“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收工作宗旨和“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的内在统一有了更深刻的体会。

(二)与教育培训工作相结合。市国税局紧紧抓住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这一切入点,积极引导税工牢固树立并践行“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在本系统内选拔兼职师资、组织人员自编教材、利用现有资源设立培训基地,结合实际搞大教育、大培训。重点是推行“集中培训与强化考核相结合”的培训机制:对目前的重点、热点、难点工作进行集中培训,下大力气培养干部的新观念、新知识和新技能;对基础性内容则不实行集中培训,而是通过采取全员轮考、抽考的方式,促使干部自学。在集中培训期间,注重引入“案例分析”教学法,对税收工作经典案例以及发生在本市范围内的税收案例进行深入的剖析,更直观、更有效的提高干部职工的专业素质,使教育培训工作在短期内有了较大的起色,也使得“追求文化,崇尚科学”成为税工的共识和常规实践。

(三)与税收征管工作相结合。如何将社会主义荣辱观与税收征管这一国税部门的中心工作相结合,是市国税局思考的一个重点。经过深入研究、民主决策,提出以“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全面推行为切入契机,在践行“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方面取得了实效。按照合理定责、科学定标、精细定分、量化考核的原则,我们制定了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实施办法,形成了以机关各部门工作绩效考核为主线、共性与个性考核相配套、部门奖惩与个人利益相结合的考核机制,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全面推行目标管理责任考核以来,税工的责任意识大大增强,各项工作特别是税收征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成效良好。体现在组织收入上,全系统组织税收收入连续几年超额完成省局计划;体现在征管质量考核上:全系统所有申报率和所有入库率均在99%以上,准期申报率和准期入库率平均值位居全省前列。这是全系统税工在税收征管工作中践行“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的最好体现。

(四)与依法治税工作相结合。“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在税收工作中的最佳契合点无疑是依法治税工作。基于这一认识,市国税局坚持内外同时着手,抓好法治工作。对内,我们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抓好税收执法检查,对发现问题责令限期纠正、整改、追责,并进行全程跟踪,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不断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同时,按照干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对原有制度进行了修订与完善,确保办法中的各项规定和内容得以严格执行。例如规定党组会和局长办公会要有会议预告和会议纪要,政府采购要有事前预告,财务状况要实行公开等等,实现了监督管理工作的日常化和具体化,将党风廉政建设引向深入。在系统内部营造出“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良好氛围,系统上下没有发生一起违法违纪现象。对外,我们以加强税收专项检查和税务稽查为切入,进一步规范了行业秩序,净化了税收法治环境。

(五)与内部管理工作相结合。市国税局还将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与机关内部管理结合起来,积极开展学习型机关建设、节约型机关建设、税务文化建设等等活动,使两者相得益彰、相互促进。尤其是节约型机关建设的深入开展,就对“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进行了最好的践行。我们制定了节约型机关活动方案,采取有力措施,尽量压缩消费型开支,节约机关经费。如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堵塞车辆用油及维修的开支管理漏洞;采取在办公楼及住宿楼

的过道和走廊安装感应照明设施、规定办公室空调温度要设定为26度以上等措施,降低电耗;采取文稿资料双面打印等做法,减少办公用品消耗,节约型机关建设成效明显。 二、体会:突出“五字方针”

通过近几年的荣辱观教育活动,市国税局深深体会到:社会主义荣辱观作为一个精辟而又丰富的重要论断,要使之成为全体税工的惯性思维和常规实践,就必须在以下几个方面狠下功夫。

(一)思想上要力求“深”。理念是行动的先导,能否使“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成为干部职工发自内心的共同意愿,不能靠硬性规定强压硬逼,只能靠循循善诱、潜移默化。应采取行之有效的学习教育方式,组织税工进行全方位、多样化的学习,让税工广角度、深层次的领会社会主义荣辱观的重大意义和精神实质,切实掌握社会主义荣辱观的科学内涵和基本要求,不断增强税工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从而引领全体税工形成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共同意愿。用“八荣八耻”来调整和完善单位、个人的未来发展目标,齐推为荣之事,同斥为辱之行,涵养整个单位的精神底蕴,努力把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共同意愿变成美好现实。

(二)目标上要力求“高”。必须在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过程中,高标准要求,高目标定位。一要深怀爱民之心。必须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宗旨,真正把群众满意当作税收工作的第一标准,想纳税人之所想,急纳税人之所急,多为纳税人办实事、送便利、解难题。二要恪尽为民之责。必须为人民群众掌好税收权,用好税收权,要引导税工围绕税收工作的决策部署,尽心尽力、尽职尽责,努力在平凡的岗位上创造无愧于时代、无愧于历史、无愧于人民的工作业绩。三要善办利民之事。必须增强税工的廉洁意识和公仆意识,做到“干净”与“干事”。既要严以律己,杜绝一切腐败现象,做到洁身自好;又要敢想、敢干、敢试,做到善于谋事。要用足用活用好税收政策,最大限度的挖掘税源、扶持税源、发展税源,始终把群众是否满意、关系是否和谐、事业是否发展作为检验税收决策和工作的准则,作为衡量是非功过、荣辱成败的重要依据。

(三)落实上要力求“效”。在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进程中,要追求“时效”与“长效”的有机统一,确保取得最佳效果。首先要力求时效。只要是符合社会主义荣辱观内在要求的问题,税工有正当要求的要摆上日程即刻办,基层有实际困难的要创造条件积极办,职权范围内能办到的要尽职尽责主动办,重点难点热点问题要寻找突破力争办,真正把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行动尽快落实。其次要力求长效。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既要重视开局,更要重视过程,不能走过场、一阵风,搞形式主义;既要抓点,也要抓面,不能以点代面、以点掩面,敷衍了事。要在各部门、单位践行“八荣八耻”的日常行动中树一批典型,抓一批重点,以点促面,推动全局。特别是基层党组必须以坚忍不拔的意志和锲而不舍的精神,一步一个脚印的把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推向深入,进行到底。

(四)方式上要力求“活”。讲究方式、讲求活力,更容易增强践行的效果。要充分依托广播、电视、互联网、局域网、内部刊物等多种媒介,积极采取座谈研讨、专题讲座、知识竞赛、图片展览、心得演讲等多种方式,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使“八荣八耻”深入人心,形成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的热潮。

(五)作风上要力求“实”。“八荣八耻”能否在国税部门蔚然成风,能否在全系统得到广泛认同和实践,关键取决于各级党组及其成员能否身体力行,做出榜样。这就要求税务领导干部按照“八荣八耻”的要求,常思为政之律,常怀利民之举。开展工作要求真务实,谋划全局要踏踏实实,力戒形式主义和,绝不做劳民伤财的事;要广泛听取民意,认真集中民智,坚持民主决策,力戒“决策时拍脑袋、执行时拍胸脯、失误时拍屁股”现象,绝不做一意孤行的事;要切实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力戒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情代法,绝不做徇私枉法的事。

只有将行使行政职权与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切实结合起来,与高尚的道德修养、人格魅力结合起来,才能达到良好的执政境界和施政效果,带领和引导广大国税干部职工在知荣辱、树新风、促和谐中走在前列,在讲道德、重修养、尚清廉中走在前列,在惩邪恶、除腐败、扬正气中走在前列,为完成党和人民赋予国税部门的历史使命做出新的贡献。

三、展望:突出“五种精神”

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推进和谐国税机关建设,贵在实践,重在建设。要围绕和谐国税机关建设的关键环节,坚持知行统一,坚守道德情操,奠定和谐共济的税收发展环境。

(一)坚守爱国主义精神,强化税收宗旨意识,营造税收与经济协调发展的环境。社会主义荣辱观所强调的爱国主义与维护祖国尊严、荣誉和利益结合在一起,也与建设社会主义祖国的实践联系在一起。税务部门践行爱国主义思想,就是要组织动员全体税工以热爱税收为荣、以忠诚税务为本,模范践行“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收工作宗旨,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服务经济发展大局,更好地完成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使命。一要强化税工的税收宗旨意识,增强税收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使命感和责任感是税工人生价值的核心,只有以强烈的使命感热爱税收工作,才能全身心地投身税收工作,尽职尽责地干好税收工作。对此,要把以“热爱税收、奉献税务”为主题的爱国主义教育活动贯穿于基层税收工作的始终,通过建立爱税教育基地、组织开展“局兴我荣、局衰我耻”、“为国税争光、为税收添彩”主题演讲活动、典型示范教育活动等多载体的爱国主义教育实践活动,不断强化税收宗旨意识,激励全体税工在平凡的税收岗位上艰苦奋斗、辛勤劳动,以一流的工作业绩服务人民、报效祖国。二要充分发挥聚财职能,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强大的财力保证。大力组织税收收入,为维护社会稳步、推进改革、加快发展提供强大的财力支持是税务部门的中心任务,把爱税爱岗的爱国主义激情化为居弱图强、大力组织税收收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强大动力,进一步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强化科学化、精细化征管,抓实抓好税源管理、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工作,切实提高征管质量,努力完成税收收入任务,为地方经济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三要树立税收经济观,营造税收与经济协调发展的环境。税收工作要始终围绕和服务于经济建设大局,通过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就基层国税部门来说,树立税收经济观,首先要在税收征管工作把国家制定的推进税制改革的各项税收政策落到实处,充分调动和保护一切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积极因素,促使税收与经济协调发展;其次是把税收扶持政策落到实处,通过政策扶持和税收调节,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发展;第三是把促进下岗再就业、个人经营者增值税起征点调整政策、涉农等税收优惠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力求通过政策上扶持、行动上支持,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促进社会公平,最大限度地使弱势群体能够共享改革开放、社会发展带来的成果。

(二)坚守集体主义精神,融洽各方关系,营造和谐的工作生活环境。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是对集体主义精神的充分揭示,也是对社会主义人际关系的高度概括。崇尚集体主义、注重团结互助、贬斥损人利己,是与社会主义基本特征相联系的根本道德要求。税务机关是国家重要的职能部门,坚守集体主义思想、弘扬团队精神,强化团结互助的道德意识,提倡团结互助的道德行为,要注重协调好内外部关系,营造和谐的工作环境。一要融洽机关与基层的关系。税收工作

的基础在基层,落实在基层。上级税务机关不仅要发挥对基层税务部门工作的领导、指导作用,更要注重做好对基层税务机关的服务工作,树立全局一盘棋意识,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基层一线,协调解决税收工作的焦点、难点问题、贴近基层职工生活,解决好事关职工贴身利益的矛盾问题,尽心尽力为基层职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努力营造“领导在一线服务、税干在一线奉献”的团结共济的工作关系。二要融洽部门协作关系。做好税收法治化、社会化、信息化时代背景下的税收工作,加强和谐税务建设,要倡扬团结互助精神,注重加强部门协作,推行社会综合治税。积极构建工商、税务、审计、公检法、银行等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的协税护税机制,实现网络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营造税收和谐发展的外部环境。三要融洽部门工作关系。增强大局意识,加强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既有分工、又有合作,既有制约、又有协调,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的工作格局,以强大的工作合力推进税收工作。四要融洽职工人际关系。对于一个家庭、组织团体和国家来说,如果不团结或者不够团结,自然难以达到和谐,生活在其间的人们也就不能感受到幸福。俗话说:“家和万事兴”。税务系统好比一个大家庭,只有系统成员精诚团结,同舟共济,税收事业才能和谐发展。要进一步加强团结,大力弘扬文明礼貌、大度谦和、与人为善、助人为乐的精神情操,引导教育干部职工淡泊名利,注重事业,心胸坦荡,彼此尊重,既讲党性原则,也讲感情、友谊,成为政治上志同道合的同志,思想上肝胆相照的知己,工作上密切配合的同事,生活上互相关心的挚友,在为税收谋发展、为税务做奉献、为他人送温暖的职业道德实践活动过程中,感受真情,领悟崇高,体验光荣,营造“快乐税收”的工作氛围,形成风正气顺、干事创业、拴心留人的良好工作局面。

(三)坚守遵纪守法原则,推进依法治税,营造公正和谐的税收法治环境。和谐社会一定是法治社会。建立一个公平、规范的税收法治环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应有之意,也是和谐税务建设的重点工程。税务部门树立和践行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荣辱观,就要坚持道德自律与税收法律制度他律的有机统一,强化依法治税,规范征纳双方的执法、守法行为,促成公正和谐的税收秩序。要坚持税收法治观,把依法治税作为税收工作的灵魂,按照“内外并举、重在治内、以内促外”的方针,转变治税理念,改进治税方式,努力营造良好的税收法治环境。一要严格税收执法。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与程序,执行好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维护税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二要认真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以信息化为依托,进一步完善岗责体系,明确工作步骤或执法环节,细化操作规程,健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加强税收执法电子版考核,确保责任追究到位,促使全体税工增强法制意识、程序意识和责任意识,形成执法讲依据、工作依程序、办事论责任的良好风气。三要深入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坚决纠正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强化税务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加强对税收执法行为的监督,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四要大力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认真开展日常税务稽查和税收专项检查,加大对重大案件的查处力度,严格执行稽查预告制度、约谈制度和案件复查制度,加大案件曝光力度。严厉查处偷税、骗税行为及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正义。五要营造良好的纳税、协税、护税环境,深入开展税收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的税法尊从度,引导纳税人守法经营、诚信纳税,做好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落实欠税公告制度,建立群众性的协税护税网络,形成依法治税合力。